Contract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招商公告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7 日業字第 1041173355 號
主旨:基隆港西 2 庫旁停車場租賃經營案公告招商。(第 2 次)
依據:商港法第 10 條規定及「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1、 租賃經營標的:(位置圖詳契約草案附件)
(1) 按現況標租:xxxx 0 xxxxx。
(0) xxxx:xxxxxxxxx 00 xxxxxxx。
(0) xxxx:2264.46 平方公尺(依實際測量面積計),出租區域之部分土地為基隆市政府租用作為施工用地,如未能及時提供本分公司點交予承租人,本分公司得分兩期辦理點交,承租人不得異議。
(4) 租金計算則依實際點交日及面積,由本分公司予以核計。二、租賃期限:
(1) 本案租期 2 年,自 105 年 3 月 1 日至 107 年 2 月 28 日止,租期 2 年,得經本分公司同意續約 1 次(續租期間之租金費用按原租金費用增 加 10%計算);續租期間,最長不超過 1 年。
(2) 因可歸責於優先訂約權者之事由致租賃標的物無法點交時,本分公司得終止租約,並由本分公司重新辦理公開招商,優先訂約權者已繳交之押標金或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三、營業項目及經營限制:
(1) 本出租標的物限經營停車場業務,不得作停車以外之任何其他用途。
(2) 優先訂約權者應依契約規定自行經營停車場業務,不得將標租標的物全部或部分轉租、分租或以其他變相方法將租賃權轉讓他人。
(3) 投資人簽約後,應依相關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置並請領停車場登記證從事營業及繳納所有應繳稅捐。
四、投資人資格:須為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組織或中華民國認許之外國公司於
國內設有分公司者,其營利事業營業項目應與停車場經營業務相符。
五、甄選方式:單項評比。以 管理費 為競比標的,以土地租金及設施租金加總
之 10﹪為底價,整數為最小單位,由投資人競比。六、購領招商文件日期及地點:
(一) 親自購取:自公告之日起至民國 105 年 1 月 13 日止,辦公時間內親至xxxxxx 0 xxxxx 0 x本分公司業務處( 電話: 00- 00000000 黃小姐)洽購,工本費每份新台幣 1,000 元整。
(二) 郵購:書明欲購之招商標的、案號,並自行估計郵遞時間、貼足郵資、書妥限時掛號A4大型回郵信封(郵資不足或回址寫錯致無法寄達者 自行負責),附工本費每份新台幣 1,000 元整【限現金或郵局匯票(抬 頭: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來函購取,逾期不受理。
(郵購地址:xxxxxx 0 xxxxx 0 x 基隆港務分公司業務處)
七、招商截止時間:
甄選文件應於 105 年 1 月 14 日上午 10 時以前,寄達「xxxxxx xxx 0 x 00 xxxxx」(以密封「掛號」或「快捷」郵件向中華郵政投寄標封),逾時視為無效。
八、押標金:新台幣 40 萬元整。
九、履約保證金:2 個月租金加計營業稅為本案履約保證金。
十、甄選日期及時間:民國 105 年 1 月 14 日上午 10 時 30 分正。甄選日當天,若因天災等因素停止上班,其已投遞文件由 本分公司業務處會同政風處派員於次一個上班日全部領回,並予以加封簽章後存 x分公司政風處 ,本分公司將擇期通知已遞件投資人甄選時間、地點。
十一、甄選地點: xxxxxx 0 xxxxx 0 x視訊會議室 。
十二、有關招商詳細規定詳甄選須知及契約草案。
十三、本件公告之租賃契約經本分公司與優先訂約權者雙方簽署前,甄選須知之內容對優先訂約權者發生拘束力;該租賃契約於經本分公司與優先訂約權者雙方簽署後始生效力,並悉依租賃契約內容為之。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西 2 庫旁停車場租賃經營案甄選須知
第一節 總則
一、依據「商港法」第 10 條規定及「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辦理。
2、 投資經營標的:(位置圖詳契約草案附件)
(1) 按現況標租:基隆港西 2 庫旁停車場。
(2) 土地標示:xxxxxxxxx 00 xxx部分土地。
(3) 出租面積:2264.46 平方公尺(依實際測量面積計) ,出租區域之部分土地為基隆市政府租用作為施工用地,如未能及時提供本分公司點交予承租人,本分公司得分兩期辦理點交,承租人不得異議。
(4) 租金計算則依實際點交日及面積,由本分公司予以核計。
(5) 租賃標的物以現狀出租(不含原建置之營運設備),投資人應至現場自行查勘。租賃標的物點交時,如標的物上有廢棄物,由優先訂約權者依有關規定處理並負擔所有處理費用。
3、 營業項目及經營限制:
(1) 本出租標的物限經營停車場業務,不得作停車以外之任何其他用途,投資人應事先評估可行性,如有違規情形,投資人應自行負責,如 不改善,本分公司得依違約處理。
(2) 優先訂約權者應依契約規定自行經營停車場業務,不得將標租標的物全部或部分轉租、分租或以其他變相方法將租賃權轉讓他人。
(3) 優先訂約權者得標後,應依相關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置並請領停車場登記證從事營業及繳納所有應繳稅捐。
四、租賃期限:
(1) 本案租期 2 年,自 105 年 3 月 1 日至 107 年 2 月 28 日止,得經本分公司同意申請續約 1 次(續租期間之租金費用按原租金費用增加 10%計算);續租期間,最長不超過 1 年。
(2) 因可歸責於優先訂約權者之事由致租賃標的物無法點交時,本分公司得終止租約,並由本分公司重新辦理公開招商,優先訂約權已繳交之押標金或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5、 租金之計算、繳納(以下計算均未含營業稅):【計算說明詳契約草案】
(1) 土地租金:1,220,544 元/年。
(2) 設施租金:2,832,712 元/年。
(3) 管理費:以土地租金及設施租金加總之百分比計算(10﹪ 為底價),由投資人競比。
(4) 回饋金:土地租金及設施租金加總之 5%,如提供悠遊卡設備服務者,經本分公司確認後,得依照提供期間占全年比率予以免收。
(5) 「本案年租金」為以上四項加總之金額,租金收取方式為按月繳納,
即 1 個月為 1 期,投資人應依繳費通知單於限期內向指定處所繳納。
(6) 承租區域公告地價調整時,致甲方增加應繳付交通部航港局每年地租費用(公告地價 x 2%)之差價部份,由乙方負擔。
六、甄選方式及底價:單項評比。以 管理費 為競比標的,以土地租金及設施租金加總之 10﹪為底價,整數為最小單位,由投資人競比。
七、購領招商文件日期、地點等:
(1) 親自購取:自公告之日起至民國 105 年 1 月 13 日止,辦公時間內親至xxxxxx 0 xxxxx 0 x本分公司業務處( 電話: 00- 00000000 黃小姐)洽購,工本費每份新台幣 1,000 元整。
(2) 郵購:書明欲購之招商標的、案號,並自行估計郵遞時間、貼足郵資、書妥限時掛號A 4 大型回郵信封(郵資不足或回址寫錯致無法寄達者 自行負責),附工本費每份新台幣 1,000 元整【限現金或郵局匯票(抬 頭: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來函購取,逾期不受理。
(郵購地址:xxxxxx 0 xxxxx 0 x xxxxxxxxxx)
(3) 招商文件含招商公告、甄選須知、契約草案、空白印模單、空白標單、切結書、退還押標金申請單、資格封、價格封、標封等共 10 項。本項文件工本費,無論任何原因售出後均不予退還。
八、投資人應詳細閱覽招商文件,如有疑問或需澄清者,為利本分公司修正作業,請於 105 年 1 月 11 日(甄選日 3 日前)下午 5 時前(以總收文章日期為憑),以書面檢具說明理由向本分公司業務處契約管理科提出,逾期或未以書面提出者不受理。前述本分公司針對各投資人所提疑問或需澄清者之
說明,得視需要函覆或逕公告於本分公司網頁。
九、本須知所稱日(天),均係指日曆天,即期間連續計算,包含星期假日、國定假日、選舉投票日、彈性放假日、民俗節日及其他休息日。
第二節 甄選資格、文件
十、投資人資格:須為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組織或中華民國認許之外國公司於國內設有分公司者,其營利事業營業項目應與停車場經營業務相符。
xx、甄選文件: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或董監事名冊(任期須在有效期限內)。
(四)營運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各項:
1、營業目標。
2、經營業務內容說明。
3、資金來源。
4、租賃效益分析。(應包含評估收入、支出、淨收益等之分析)
5、租賃設施管理方式及人員配置情形。
6、設備清冊。
(五)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營業稅申報書或繳款書收據聯,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六)繳納押標金票據證明(以現金繳納者免附)。
(七)印模單、標單、切結書、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價格封、資格封及標封。
(八)上列文件各 1 份,依序分別裝訂成冊送審,投資人所附各項文件或資格如不符合上述規定者,喪失甄選資格。
十二、投資人應提出之證明文件,除招商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十三、投 遞 文件以繁體中文為之,如附有外文譯本,該譯本僅供參考。
十四、投資人應依本須知填妥各項招商文件(不得使用鉛筆),所附各項招商文件一律裝封,郵寄投遞。
十五、投資人應將有關招商文件(詳資格封上所示)裝入資格封內,另將本分公
司發給之標單,依標單說明清晰填寫裝入價格封內,其標單標價數字應以繁體中文大寫填明。
十六、價 格 封、資格封、標封均應密封,且價格封及資格封之封面均應加蓋與印模單相符之負責人印章,未按規定者,喪失甄選資格。
十七、標封應密封,甄選文件應於 105 年 1 月 14 日上午 10 時以前,寄達「 基 隆港西街 郵局第 2 之 13 號郵政信箱」(以密封「掛號」或「快捷」郵件向中華郵政投寄標封),逾時其所投之標視為無效。
十八、本招商案不允許投資人共同參與甄選,同一投資人之投遞文件並以 1 份為限,如有違反並於甄選前、後發現者,喪失甄選資格、取消簽約權利、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其已繳納之押標金或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如有下列情形者,亦同:
(1) 投資人與其分支機構分別投遞者。
(2) 屬同一投資人之分支機構二個(含)以上分別投遞者。
(3) 不同投資人,但負責人相同者。
第三節 押標金
十九、 金額:新台幣 40 萬元整。
二十、押標金應由投資人名義以現金(於甄選當日截標時間前,向 x分公司業 務處營運管理科 辦理繳款作業,逾時不予受理)、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
二十一、押標金應以「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為受款人,甄選後取得優先訂約權者得移作履約保證金,並於簽約前補交履約保證金之差額;或於簽約前繳交履約保證金後無息退回押標金。停止甄選及未取得優先訂約權者,投資人所繳押標金當場退還,或依其申請退還方式無息退還。
二十二、 投資人所繳納之押標金票據,如係偽造、變造,本分公司除依法處理外,並取消其甄選資格。得標後簽約前發現者,取消簽約權利,押標金不予發還;得標後簽約前發現者,契約當然終止,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
二十三、押標金票據應為即期,並應由發票人在票據上加註「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為受款人。為防止遺失,得劃線或加註禁止背書
轉讓,但加註禁止背書轉讓者,甄選後未取得優先訂約權時,不得申請當場退還,請投資人審慎採用。(押標金票據除由基隆港務分公司直接或交換承兌者外,為預防遺失、被變造冒領,請投資人自行與付款銀行約定承兌方式。)
二十四、 甄 選結果未取得優先訂約權者,其押標金無息退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押標金不予退還,其已退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資人冒用、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甄選後拒不議約或簽約。
(四)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五)不同招商文件顯由同一人或同一業者繕寫、備具或其他重大異常關
聯者。
(六)其他顯有影響甄選公正之行為者。
二十五、當場退還押標金時,應憑身分證明文件及與印模單相符之印章,加蓋
「退還押標金」字樣後領回原票據。
第四節 甄選程序
二十六、 甄 選 前本分公司對甄選事項如有變更,另行公告之。
二十七、本 分 公 司 業 務 處 應會同政風處及會計處於收件截止時間後 30 分鐘內完成取件,並於標封編以代號,凡經寄出之甄選文件,投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更改、補正、撤銷、作廢或退還。
二十八、甄 選 日當天,若因天災等因素停止上班,其已投遞文件由 本分公司 業務處 會同政風處派員於次一個上班日全部領回,並予以加封簽章後存 x分公司政風處 ,本分公司將擇期通知已遞件投資人甄選時間、地點。
二十九、甄 選 時投資人是否親自出席,得自行決定,亦可檢具委託書由他人代理,投資人或其代理人均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其他附有相片足資證明本人之身份證件供本分公司查核確認無誤後,方得進入甄選地點;若未派員參加時,對於本分公司甄選當場說明決定事項,不得異議。
三十、甄 選 時發現投資人有串通圍標,圖以詐術取得不法利益之嫌疑者,本分公司除得當場宣布停止甄選外,並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甄選後經檢
舉查明屬實者,亦同。
三十一、公告招商後至甄選日當天,如有特殊原因而影響程序之公平、公正,本分公司有權作出延長招商期間或停止甄選重新辦理公告招商等決定,並將押標金依本須知第三節規定辦理。
三十二、有一家以上(含)業者投遞時,即進行資格及其所遞招商文件審查,經審查合格者始取得單項評比項目之甄選,不合格者喪失甄選資格。若無合格標,即予停止甄選,如無人遞件即予流標,擇期再公告招商。
三十三、符合評比標準且比序最優者取得訂約權利;倘評比結果二家以上相同者,則當場由投資人或其代表人以該項目內容重新填報後評比,重新評比次數最多以 3 次為限,結果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投資人未到場或未派代表人者視同放棄。
三十四、 甄 選 結果均未達評比基準者,即宣告甄選停止。
三十五、評比後,由主持人當場宣佈優先訂約權人。優先訂約權人當場需以與印模單相符之印章加蓋或簽名於甄選紀錄之適當位置上;惟若優先訂約權人不在場,由本分公司以雙掛號發文通知,於文到 7 日內補辦上列手續,逾期不辦者視同放棄優先訂約權,押標金不予返還。
三十六、甄選後,優先訂約權人應於以上列方式獲悉 7 日內,將各項證件正本送本分公司查驗,如正本不符規定或影本與正本不符者,或係偽造或變造者,取消優先訂約權資格,押標金不予返還。
三十七、投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於甄選時發現者,其所遞送甄選文件不予審查及甄選;於審查及甄選後發現者,應取消簽約權利、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其已繳納之押標金或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
(一)未依招商文件之規定參與甄選。
(二)營運計畫書應包含之內容缺少 1 項(含)以上者或投遞文件內容不符合招商文件之規定。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與甄選。
(四)偽造或變造甄選文件。
(五)不同招商文件顯由同一人或同一業者繕寫、備具或其他重大異常關
聯者。
(六)其他顯有影響甄選公正之行為。
三十八、投資人所遞送之文件於甄選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投文件視
為無效,押標金無息退還:
(一)價格封、資格封、標封未密封,且價格封及資格封之封面未加蓋與印 模單相符之負責人印章者。
(二)投資人投有效標封 2 封以上者。
(三)未用本分公司發售之標封及未按規定封裝者。
(四)標封逾越甄選截止收件時間寄達者。
(五)公司或負責人名稱與登記證明文件不符者。
(六)標封、資格封、價格封上未填寫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司地址或標單未填寫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者。
(七)標封、標單內另附條件者。
(八)未依規定繳納押標金,或押標金不足。
(九)未附切結書或切結書未經蓋章者。
(十)未用本分公司之標單者。
(十一)變更標單式樣或塗改標單字句者。
(十二)標單以鉛筆或可擦拭之筆填寫者,或標單未依標單說明填寫,字
跡模糊或塗改後未於塗改處蓋印章或不能辨認者。
第5節 履約保證金
三十九、履約保證金金額:優先訂約權人應於簽約前繳交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為 2 個月租金加計營業稅。
四十、履約保證金得由取得優先訂約權人之押標金逕行轉移,其不足數,於契約簽署前一併補足。
四十一、履約保證金應由取得優先訂約權人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有效期限至少為契約期限之到期日再加計 30 日)繳納。履約保證金應以優先訂約權人名義繳交,再憑訂立契約。
四十二、履約保證金於契約終止後,於無待解決事項時,由本分公司無息退還;投資人如不履行契約所訂各條款或拖欠租金費用,本分公司得於履約
保證金內扣繳,若遇履約保證金不足扣繳時,投資人仍應補足差額。契約存續期間,履約保證金如遭扣繳,投資人應依本分公司所訂期限內補足履約保證金,否則本分公司得終止契約。
第六節 簽訂契約
四十三、 投資人應自取得優先訂約權之翌日起 20 日內完成履約保證金繳交及契約簽署。
四十四、投資人違反前條期限規定或經限期仍拒不繳交履約保證金及簽約,除有正當理由經本分公司同意外,本分公司得取消簽約權利、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並由本分公司重新辦理公開招商,其已繳交之押標金或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七節 續約與契約終止租賃物歸還
四十五、投資人得於租期屆滿前 3 個月 ,以書面向本分公司申請續租;本分公司得就下列事項進行評估審酌,作為同意優先續約之參考,續約以 1 次為限;續租期間,最長不超過 1 年 (續租期間之土地租金及設施租金按原租金數額增加 10%計算、管理費亦依增加後之租金總額依原得標之管理費率調整,並依續約當時本分公司最新契約範本重新訂立契約。)
(一)租金與管理費繳納狀況、租賃經營標的維護管理及使用狀況等履約情形。
(二)有無發生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及後續處理情形。
(三)有無發生違約情事及其改善情形。
(四)是否符合港區安全、環保、消防、勞安規定。 (五) 是否與港區未來整體規劃及營運發展目標相符。 (六) 相關經營實績。
投資人如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或雙方不能達成合意,本分公司得另行 辦理公開招商,惟其第一次招商條件,不得低於向投資人所提之條件。
四十六、除本分公司與投資人雙方另訂租賃契約或另有協議外,投資人應於契約屆滿或終止翌日將租賃物保持完整可用(自然耗損除外)返還本分公
司,在未點交前仍須負擔租金費用,並不得主張民法第 451 條之適用。如未能於上開期限內交還,除有具體理由事先徵得本分公司同意者外 投資人應按日給付本分公司以每日租金費用額二倍核計之懲罰性違約 x;本分公司得視實際需要回復原狀,所需費用應由投資人負擔,投 資人不得有任何異議。租賃標的物因毀損未能於上開期限內交還者, 整修期間投資人應給付本分公司以租金費用折算之營運損失;如確實 無法修復,投資人應負責賠償,有關賠償金額與方式,由雙方依個案 協議之,投資人同意如雙方無法於 1 個月內達成協議時,依本分公司 最後一次提出之賠償金額為準。
四十七、租賃標的物之點交及返還:
(1) 投資人應保證其對外開放經營停置汽車及機車之期間不逾契約期間,契約屆滿或終止後,若有任何第三人以投資人同意其使用停車位, 向本分公司主張權利或拒不遷離時,視同投資人無法點交返還租賃 標的物,履約保證金不予返還,投資人不得異議。
(2) 除雙方另訂租賃契約或另有協議外,投資人應於契約屆滿或終止翌 日將租賃物保持完整可用返還本分公司,投資人不得藉故推諉或主 張任何權利。投資人如未於契約屆滿或終止翌日將租賃物返還本分 公司, 除仍應依第 3 條按日計算應給付本分公司租金及管理費外,每逾 1 日應另給付本分公司懲罰性違約金 20,000 元整,且投資人 不得主張民法第 101、451 條之適用。
(3) 租賃物返還時如有損壞,投資人應於本分公司通知期限內負責修復,否則由本分公司代為修復,費用由投資人負擔。如確實無法修復, 投資人應按契約屆滿或終止時,計算無法修復租賃物之帳面價值, 並以該帳面價值賠償本分公司(帳面價值之計算:租賃物以取得或 建設成本入帳,並以成本減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為帳面價值;折舊 按行政院訂頒「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估計耐用年限,以直線法計列)。投資人如未於契約屆滿或終止翌日將租賃物返還甲方,除仍應依第
3 條按日計算應給付甲方租金及管理費外,每逾 1 日應另給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 20,000 元整,且乙方不得主張民法第 101、451 條之適用。
四十八、投資人未依本分公司通知期限將租賃標的物返還並回復原狀,本分公
司得逕予處理,所需費用應由投資人負擔。租賃標的因損壞未能於上開期限內交還者,投資人應於整修期間付給本分公司以租金及管理費折算之營運損失,如確無法修復者,投資人應按重置成本與本分公司協議賠償之,投資人同意如雙方無法於 1 個月內達成協議時,依本分公司最後一次提出之金額為準。
第八節 其他事項
四十九、本案租賃標的物以現狀點交(不含原建置之營運設備) ,所需水、電、電
信設施由投資人自行向自來水公司、台電公司、電信公司申設。
五十、投資人應負責租賃標的物之保養維護,若有下陷、毀損應立即填(修)補。五十一、投資人應自行依業務需要投保第三責任險、營運中斷險、貨物意外險等
各類保險。
五十二、參與甄選之相關文件(除押標金依本須知第三節處理)均不予退回。上述文件均於密封後送本分公司檔案室妥為保管存證。
五十、招商公告之租賃契約經本分公司與優先訂約權者雙方簽署後,本須知具有補充該租賃契約之效力。投資人除按契約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本分公司一切有關港埠管理規章。
五十一、其他租金調整、作業安全、環境保護等規定詳如契約草案。
五十二、注意事項:
(1) 本租賃標的物位於「基隆火車站暨西二西三碼頭都市更新案」範圍內,契約期間如因基隆市政府實施都市計畫或本分公司參與都市計劃必 須收回租賃標的物,優先訂約權者應無條件配合都更期程終止本租 賃契約,恢復場地原狀及交還租賃標的物,不得異議或請求補(賠) 償。
(2) 請投資人審慎評估後投標,並負營運盈虧之責。
(3) 本租賃標的物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劃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以供身心障礙人士停車,倘有違反規定致受主管機關處罰者,投資人應自行負責。
(4) 本停車場經營除以下優惠措施,收費採限定收費金額,投資人應參考「基隆市公有公共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
(5) 優惠措施:投資人應配合給予以下之停車收費優惠措施,如發現未配合實施,本分公司將依契約第 22 條,按日課以懲罰性違約金為 20,000 元整。但如提供較本契約規定優惠之措施者,不在此限:
1. 身心障礙者:優惠價格為訂價之 50% 。
2. 投資人應提供優惠月票:倘為機車停車場,則其月票優惠價格不得高於 540 元。提供予本分公司及xx公務機關員工之月票金額不得高於 420 元。
3. 投資人應將本案契約期間予以張貼公告於使用人可見之處,且所銷售之月票有效期間不得超過契約期間,如有超過之情事發生,本分公司除沒收履約保證金不予返還外,並將依法追究不當得利及相關罰則。
4. 投資人經營本停車場應配合本分公司之總公司及其他各分公司各單位之公務執行,如本分公司之總公司及其他各分公司各單位之公務車輛須進出本停車場時,投資人應同意其免費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