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意人寿[2009]两全保险 100 号
阅 读 提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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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您更好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2.3
◆ 您有权解除合同 7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 受益人的保险金申请权应在一定期间内行使 3.3
◆ 您应按时支付保险费 5.1
◆ 在某些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5.2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
◆ 在某些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8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3.3 诉讼时效 |
1.1 合同构成 | 4 保单红利 |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
1.3 投保年龄 |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 5 保险费的支付 |
2.1 基本保险金额 | 5.1 保险费的支付 |
2.2 保险期间 | 5.2 宽限期 |
2.3 保险责任 | 6 现金价值权益 |
2.4 责任免除 | 7 合同解除 |
3 保险金的申请 | 8 合同效力的终止 |
3.1 保险金的申请 | 8.1 合同效力终止 |
3.2 保险金给付 |
中意附加愿望树少儿深造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中意人寿[2009]第115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附加愿望树少儿深造金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1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x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
1.2 |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
1.3 | 投保年龄 | 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12周岁。 |
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x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
2.2 | 保险期间 | x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22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2.3.1 | 深造金 | x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深造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2.3.2 | 身故保险金 | x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如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直至身故时累计应付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1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
2.3.3 | 未成年身故返还 | x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本附加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2)直至身故时累计应付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100%。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x限制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 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 |
2.4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3 | 保险金的申请 | |
3.1 | 保险金的申请 | |
3.1.1 | 深造金申请 |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若以上申请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
3.2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3.3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4 | 保单红利 | |
4.1 | 保单红利的确定 | x附加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
4.2 | 保单红利的领取 |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
(1)直接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给付; (3)抵付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付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付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付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支付期满后,抵付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您需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则您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在我们收到变更申请书之日起予以变更新的红利领取方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 ||
5 | 保险费的支付 | |
5.1 | 保险费的支付 | x附加合同的支付方式分为分期支付和一次性付清,其中分期支付按照支付期限分为3年、5年、至14周岁和至17周岁。 本附加合同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当期保险费。 |
5.2 | 宽限期 |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付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
6 | 现金价值权益 | |
6.1 | 现金价值 | x附加合同的每个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
7 | 合同解除 | |
7.1 |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8 | 合同效力的终止 | |
8.1 | 合同效力终止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2)被保险人身故; (3)主合同满期或本附加合同满期(以较早者为准); (4)因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