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方同意按监管机构及乙方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支付个人结算、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等服务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乙方网站(http://www .tjbhb.com)公布或营业网点公告为准。
本人承诺:
已认真研读并充分理解了本协议所有条款,特别注意了本协议及附属文件中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内容,以及免除或减轻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责任的内容,以及对本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以及字体加粗部分的内容。同时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已应本人要求对上述条款进行了详细、充分的说明,本人对签约重要提示及本协议全部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已充分理解,且无异议,对协议各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限制、减轻、免除条款以及对本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协议全部条款,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
承诺人: (签章)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柜面、智慧柜员机渠道客户:您在柜外清设备或者在智慧柜员机界面进行点击“确定”或“同意”等操作,即表示您作为本行客户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和含义,愿意遵守本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电子银行渠道客户:您勾选本协议并进行后续点击“确定”或“提交”等操作,即表示您作为本行客户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和含义,愿意遵守本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第一条 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开户申请人)与乙方(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经办机构,以下简称本行)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 5 号)、《关于改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 号)、《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 号)、《关于落实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 号)、《关于改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16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的规定,本协议所称个人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不包括信用卡)划分为三类,即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
Ⅰ类户:乙方通过Ⅰ类户为甲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存取现金等服务。
Ⅱ类户:乙方通过Ⅱ类户为甲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经柜面、自助设备加以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可以办理限定金额的存取现金及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
Ⅲ类户:乙方通过Ⅲ类户为甲方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内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非绑定账户限额内向该账户转入资金等服务。经柜面、自助设备加以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乙方通过电子渠道
(如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下同)非面对面为甲方开立的Ⅲ类户,通过绑定账户转入资金验证后,可以接收非绑定账户小额转入资金,甲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方式在乙方只能开立一个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Ⅲ类户。
绑定账户:甲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Ⅱ、Ⅲ类户时,甲方提供本人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同名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作为核验甲方身份信息的手段之一,确认绑定账户的所有人为甲方本人。
第三条 甲方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为甲方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甲方通过指定渠道提出开户申请,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接受乙方审核。指定渠道是指乙方柜面、自助设备、电子银行等乙方开放的渠道,不同渠道提供的可供办理的业务类型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乙方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一)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85 号),甲方同意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信息(如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税收居民身份信息等)。
(二)甲方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及信息完整、真实、合法、及时、准确、有效。如有伪造、欺诈行为,甲方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甲方保证将如实申报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并承诺如税收居民身份信息发生变化,将在信息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乙方。 (三)若由代理人开户,代理人保证已获得甲方充分、合法的授权,提供的甲方和代理人的开户证明材料及信息符合上述规定,并
保证告知甲方相关确认内容及开户须知等。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开户证件等资料不真实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本行对客户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客户拒绝出示的。
(三)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
(四)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甲方开立借记卡,除遵守以上各项条款之外,还应同时遵守乙方有关四海通借记卡的管理规定以及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甲方在本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可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甲方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前在乙方开立多个Ⅰ类户的,甲方同意按要求向乙方说明其开户合理性。对于无法核实开户合理性的,甲方同意撤销或归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为甲方开立Ⅱ、Ⅲ类户的数量分别不超过 5 个。乙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方式为同一个甲方只能开立一个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Ⅲ类户。
甲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Ⅱ类户,应当绑定本人Ⅰ类户或信用卡,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甲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绑定账户是否为Ⅰ类户等 5 个要素;甲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Ⅲ类户,验证信息应当至少
包括甲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等 4 个要素。
第七条 因绑定账户降级、解绑或绑定账户不合规等原因,造成甲方非面对面渠道开立的Ⅱ类户无有效绑定账户时,该账户将无法正常使用,甲方须按照乙方业务流程完成身份核验并重新完成绑卡后,才能恢复账户使用。
第八条 甲方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业务时,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金管理、账户分类管理及交易限额的有关规定,同意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身风险管理的要求对相关业务设置限额。
第九条 甲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办理Ⅱ、Ⅲ类户销户时,如绑定账户已销户,甲方同意按照乙方新开立账户要求重新验证个人身份信息后绑定新的账户再办理销户。
第十条 账户验证方式管理
(一)账户密码是指乙方为保证客户信息和资金安全,而提供的由客户自己设置,系统在交易时自动校对的安全认证码。
(二)同一个账户在各种交易渠道累计连续六次输入交易密码不正确,乙方有权按有关规定锁定该账户。
(三)甲方遗失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凭证、遗忘密码或发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密码被泄露,要立即办理口头挂失或正式挂失。在申请挂失前或口头临时挂失失效后(口头临时挂失有效期自挂失之日起五天)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凡使用密码/短信验证码/指纹/面容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本人办理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行为,甲方应妥善保管账户介质、密码、短信验证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有关业务凭证及交易回单等,因甲方保管不善或泄漏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资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合法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承诺
(一)甲方同意在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大额现金存取时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管理规定。
(二)甲方同意按监管机构及乙方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支付个人结算、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等服务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乙方网站(xxxx://xxx.xxxxx.xxx)公布或营业网点公告为准。
(三)甲方承诺不利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四)甲方同意开户申请以及业务关系存续期间,乙方对甲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甲方开户信息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
1.乙方或经由有权机关认定甲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资料或身份信息存在异常的,有权要求甲方重新进行身份核实。甲方应在乙方规定时间内通过乙方指定方式重新核实身份,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中止业务。
2.乙方或经由有权机关认定甲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恶意套利等可疑交易特征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乙方有权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核实交易情况、要求甲方补充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对该账户进行止付、暂停该账户非柜面业务。(非柜面业务是指由甲方通过非柜面渠道主动发起的动账业务,下同。)
3.甲方授权乙方在有合理理由认定甲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资料或身份信息存在异常时,通过征信机构、通信运营商、公共政务平台等外部渠道查询、比对甲方个人信息,甲方同意乙方为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处理、统计,风险分析与反洗钱监控及账户风险管理之目的,向其任何分支机构、关联机构及其他向乙方提供服务和设施的第三方供应商和服务提供方(下称“相关方”,无论其位于何处)披露任何与甲方及本业务相关的信息。乙方及任何的相关方将遵照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行政监管部门及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要求披露该等信息。
(五)甲方承诺不出租、出借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甲方同意,乙方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5 年内暂停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非柜面业务,5 年内不为其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惩戒期满后,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乙方将加大审核力度。同时,人民银行将上述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六)甲方承诺不冒用他人身份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发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为假名或冒名开户的,将立即停止该账户的使用,并可经被冒用人同意后予以销户,账户内资金纳入乙方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七)甲方同意,对于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有权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甲方为上述涉案账户开户人的,乙方将通知甲方重新核实身份。如甲方未在 3日内按照乙方规定向乙方申请重新核实身份或身份核验不通过,甲方同意乙方对其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八)甲方承诺在乙方留存的联系电话号码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一一对应。如甲方无法证明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的合理性,或乙方通过通信运营商等渠道核实到甲方留存的联系电话非甲方实名认证或合法持有的,或者乙方通过甲方留存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上甲方核实相关情况的,甲方同意乙方对相关银行账户采取暂停非柜面业务、止付账户等措施。
(九)甲方承诺向乙方留存本人实名登记的预留手机号作为乙方与甲方核实交易、验证身份、维护申请人资金安全的方式,并注意做好手机安全防护工作。授权乙方向依法设立的通信运营商或经认证的外部渠道查询、使用或提供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位置、设备等相关信息核实甲方手机号码实名认证情况,或用于为甲方提供快捷登录、注册、转账、信息维护等产品和服务。若甲方预留非本人实名登记的预留手机号,一经发现,乙方有权停用该账户,待甲方更新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再恢复使用。
(十)甲方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职业以及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不完善或发生变更,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甲方承诺及时在乙方进行更新,如未及时进行更新的,乙方有权中止账户业务。甲方未及时更新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一)甲方可申请开通网络银行服务。甲方办理网络银行业务须同时遵守乙方关于网络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
(十二)甲方在乙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使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各项业务时,还应遵守乙方公布的相关制度规定。
(十三)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需按乙方业务规定,向乙方提交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通过乙方系统核验,乙方审核或校验无误后办理销户手续。
(十四)因甲方违规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五)乙方账户自开户之日或上次交易日起满一年(含)无主动资金交易往来,甲方同意乙方将该账户转入睡眠户。
(十六)甲方尚未清偿其在乙方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其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十七)对于涉及司法冻结、扣划的账户,当冻结、扣划尚未执行结束前,甲方不得申请撤销其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于经公安机关认定的涉案账户,在案件结束前、无公安机关书面同意前,甲方不得申请撤销其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二条 甲方在本行预留手机号码信息,甲方须了解并同意以下事项:
(一)预留手机号码是甲方预留在乙方可用于网络银行和快捷支付、移动支付和网关支付等线上无卡支付服务的手机号码,以短信验证码的方式确保账户资金安全,是乙方与甲方核实交易的重要方式。
(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准确的手机号码并确认为该手机号码的合法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甲方预留手机号码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修改。因甲方预留手机号码不准确造成手机机主投诉、手机号码变更未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服务,清除预留手机号码,由此造成的影响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甲方提出变更预留手机号码,必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等指定网络银行渠道经过乙方必要验证后办理。
第十三条 客户权益保障
(一)因供电、通讯、非乙方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甲方使用账户受阻的,乙方可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乙方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户处理。客户获得不当得利的,为节省客户时间、维护客户利益,在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乙方可以冻结并扣划不当得利相关款项并通知客户。
(二)乙方应依法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保密。除经甲方授权或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符合监管部门的信息报送要求,乙方可根据相关监管制度与法规规定,对账户相关信息进行报送。
(三)乙方在法律允许或经甲方授权的前提下,为业务和管理需要可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甲方的个人信息以及财产信息。乙方对甲方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或许可第三人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向有权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向征信机构)披露,或银行为完善服务,必须向相关方提供的除外。乙方及其相关方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甲方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格按照约定目的收集和处理甲方信息,不做篡改或违法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非法使用、泄露或出售,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乙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外部监管规定、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协议、暂停或终止支付结算业务服务,并通过营业场所通知客户。客户不同意的,可以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终止服务、解除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
第十五条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一)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出台新的规定,本协议内容将依法作出相应调整。变更后的协议将在乙方网站
(xxxx://xxx.xxxxx.xxx)进行公告,视为对甲方进行了告知,无须另行通知甲方。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进行销户,继续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视为甲方同意有关变更,公告期满即为生效。
(二)本协议生效后施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有关规定与本协议内容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定为准。
(三)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在协商、诉讼期间,双方对本协议中无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四)如遇有权机构冻结、扣划账户款项导致乙方不能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与乙方无关。
(五)本协议于甲方在乙方成功开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生效,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至甲方依本协议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正式销户之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