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农 用 地 租 赁 合 同(鱼塘类)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广州南沙现代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志祥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珠江管理区佳安南街二号(限办公用途)11号
电 话:02084529186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 话:
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高效推进国有农用地租赁工作,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出租鱼塘基本情况:
1.位置(或地块号): 。
2.界址(或四至):(详见附件附图)。
四 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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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 |
西至 |
南至 |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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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面积: 亩(具体面积以测绘结果为准。不包括:运输机耕路及水窦水面面积,详见附件附图。)
4.乙方不得对鱼塘用作买卖、拍卖或抵押,不能改变鱼塘用途和功能,只能用于小虎麻虾及南美白对虾的育苗、种虾培育及标准化对虾养殖模式创新业务。鱼塘排灌情况乙方已经了解,并愿意承租,乙方承诺不向甲方追究因排灌问题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二、租赁期限 12 年(即自 2024 年 * 月 * 日至 2036 年 * 月 * 日止)。
三、合同期内,乙方按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
2024 年 * 月 * 日至 2026 年 * 月 * 日,第 一、二 合同年租金标准为每年每亩 元,年总租金为人民币 元;从第 三 个合同年起,年租金以上一合同年租金标准为基准价,每两年递增一次,每次增幅为 7 %,具体如下:
2026 年 * 月 * 日至 2028 年 * 月 * 日,租金标准按照每年每亩 元,总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
2028 年 * 月 * 日至 2030 年 * 月 * 日,租金标准按照每年每亩 元,总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
2030 年 * 月 * 日至 2032 年 * 月 * 日,租金标准按照每年每亩 元,总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
2032 年 * 月 * 日至 2034 年 * 月 * 日,租金标准按照每年每亩 元,总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
2034 年 * 月 * 日至 2036 年 * 月 * 日,租金标准按照每年每亩 元,总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
鱼塘租金的支付方式
合同期内实行先交租金后使用地的办法。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第一合同年的租金给甲方;此后每一合同年的租金,乙方必须在上一合同年结束前10日内一次性付清给甲方。如乙方逾期支付,属于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自乙方逾期付款之日起每日按欠款额的1‰计收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逾期30日仍未缴清应付的租金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无条件收回鱼塘另行处置,并向乙方追收应交的租金、违约金以及甲方的其他一切损失。
履约保证金、排水保证金、窦利窦闸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为了保证乙方严格履行本合同,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3日内按 500.00 元/亩的标准向甲方一次性缴纳 90000.00元(大写人民币: 玖万元整 )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待合同履行期满且乙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不计息退还给乙方。如乙方逾期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将本合同所涉及鱼塘另行处置。
2.排水保证金。乙方承诺按《广州市池塘养殖生态治理技术指导意见》对养殖水进行治理,并在签订合同后三日内按 300.00 元/亩向甲方缴纳排水保证金,合计共 54000.00 元的排水保证金,以保证治理和养殖期间的水质符合《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 44/2462-2024)》。
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合同期限内按《广州市池塘养殖生态治理技术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完成排水治理工作。在完成治理前,乙方亦应按照《广州市池塘养殖生态治理技术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和标准自行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养殖水的排放。按池塘养殖水治理标准工艺治理后,对排入河涌的养殖水COD、总氮、总磷等主要指标不得低于受纳水体的水质目标,按池塘养殖水治理简化循环工艺的,需达到养殖水质要求,即COD、总氮、总磷等主要指标应达到《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 44/2462-2024)》,可循环再利用。如上级部门发布新的法律法规,乙方需按新的规定执行。
乙方未在期限内完成治理或在合同期内向外排放不达标养殖水的视为乙方违约处理,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排水保证金,无条件收回鱼塘另行处置,同时向乙方追偿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合同履行期满且乙方无上述违规违约行为的,甲方不计息退还上述排水保证金给乙方。
3.窦利窦闸保证金。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须一次性向甲方缴交窦利窦闸保证金共 / 元/件(土地内窦利窦闸的数量见本合同附件)。在土地交接时,窦利窦闸不论新旧,由甲方按双方认可的现状配备给乙方,合同期内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配置或维修。合同履行期满,乙方将窦利窦闸完好移交甲方后,甲方将窦利窦闸保证金不计息退还给乙方;如乙方不能交回,则按每件 400 元赔付,由甲方直接在乙方的窦利窦闸保证金中扣除。
六、合同期内,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
2.乙方应自行做好安全生产、防火和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参与防台风、防汛等自然灾害的预防、抢险工作。
3.乙方应自行妥善管理租赁范围所辖的水窦,如出现水窦损毁,应自行承担维修义务,同时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维修报告。
4.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向有关部门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后,乙方可在租赁鱼塘范围内建设安装水、电、道路、排灌等配套设施,乙方应负责依法报批、建设、管理及维护工作。
5.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承担相应的税、费。
6.乙方要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对鱼塘进行合理的开发使用,加强鱼塘的改良和整治,确保鱼塘质量不低于原有标准,保持鱼塘的地形、地貌,不得改变鱼塘性质。
7.乙方如需在所租赁鱼塘上进行畜禽养殖,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报甲方备案,甲方同意后,乙方需自行向有关部门办理有关证照手续。
8.乙方在合同租赁期限内,应根据自己的养殖种类,自行做好相关生产的安排及计划,确保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如期将鱼塘交还甲方。
9.乙方不得对承包地进行堆填或取土,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
10.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将鱼塘的全部或部分转租或提供给他人使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转租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11.合同期内,乙方需要在合同用地范围搭建构筑物或工棚时,须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照广州市南沙区政府相关规定和程序操作,经所在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以书面形式报甲方备案后方可实施。
12.乙方监管所租赁鱼塘的公共设施(如道路、排灌、电力等),并积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合同期内公共设施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
13.合同期内,乙方应自行购买包括农业性保险在内的相关保险,积极做好防灾和救灾复产工作,并自行承担因汛潮、台风、霜冻等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同时,在遇有气象部门发台风、暴潮、强对流、雷雨大风警报时,乙方必须自行撤离至安全避险点,并积极采取防灾减灾措施。乙方不得以自然灾害受损为由拒交租金。
14.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鱼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且不得闲置、丢荒。
15.合同期内,如乙方给鱼塘造成损害的,乙方应自行履行修复义务并承担修复费用。如乙方给鱼塘造成永久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如乙方对鱼塘的损害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乙方须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因乙方给鱼塘造成损害导致有关自然人、部门、组织对甲方提起相关诉讼或行政处罚的,乙方应承担相关赔款和罚款,如甲方先行垫付的,有权向乙方全额追索,由此造成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由乙方承担。
16.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农田标准化改造规划和安排,配合甲方对所租赁鱼塘进行农田标准化建设。
17.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时,甲方无须通知乙方,乙方须自行清场并交回鱼塘给甲方,并由甲方工作人员验收。
如乙方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未清场交回鱼塘的,视为乙方放弃鱼塘上的相关农作物及设施等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处置,甲方可自行采取强制清场措施收回鱼塘另行处置,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需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最后一个合同年年租金标准按日支付土地占用费。因乙方不履行清场义务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此外,乙方应承担甲方由此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鉴定费等)。乙方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对此知悉并没有异议。
18.其它义务:
(1)乙方不得使用水产养殖(或其它种养)禁用的药物及农药,经监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检测质量不合格产品,应无条件销毁;
(2)乙方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中不得对鱼塘及周边区域和居民生活区造成环境污染;
(3)乙方必须自行维护好租赁范围内的基路、塘基、田埂、排灌设施等;管理好租赁范围的水窦,自行做好排、放水工作,合理掌握和控制排灌水位,避免影响周边耕户或群众。
因乙方原因造成周边耕户或群众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有关自然人、部门、组织对甲方提起相关诉讼或行政处罚的,乙方应承担相关赔款和罚款,如甲方先行垫付的,有权向乙方全额追索,由此造成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由乙方承担。
(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在同周边耕户或群众发生矛盾纠纷时,应积极主动配合甲方处理好矛盾纠纷。
(5)乙方应自行做好承包土地内的防火安全措施,按用电安全规范要求用电,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6)乙方必须按甲方及管理部门要求进行破旧工棚窝棚拆除、环境整治,以及对不属租赁范围的乱搭乱建、禽畜窝棚进行拆除,自行保持承包土地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废弃物放至指定回收点。
19.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所述义务的,甲方有权将乙方的履约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先用于处理相关事宜,乙方需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0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20.特别约定:乙方违反如下义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无条件收回鱼塘另行处置,同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1)乙方擅自改变鱼塘性质和用途的;
(2)未征得甲方同意或未办理有关证照即擅自养殖畜禽的;
(3)对承包地进行堆填或取土,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
(4)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将鱼塘的全部或部分转租或提供给他人使用;
(5)未征得甲方同意或未经报批在合同用地范围搭建构筑物或工棚的;
(6)遇有气象部门发台风、暴潮、强对流、雷雨大风警报时,乙方未自行撤离至安全避险点,未采取防灾减灾措施,或以自然灾害受损为由拒交租金的;
(7)乙方给鱼塘造成损害未及时修复或给耕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8)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农田标准化改造规划和安排,不配合甲方对所租赁鱼塘进行农田标准化建设的;
(9)乙方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中对耕地或周边区域和居民生活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10)其他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21.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在10日内清场,如不及时清场,视为乙方放弃鱼塘内产品及鱼塘上的相关作物及设施等的所有权,甲方可立即收回土地,处理土地上的一切作物及设施等,无需对乙方作出任何补偿或赔偿。
22.其他特别约定
(1)该项目用地要求乙方建设对虾工厂化育苗车间1100㎡以上,对虾大规格苗培育池塘30亩以上,对虾保种育种标准池塘40亩,对虾高标准养殖池塘25亩以上,养殖水处理系统25亩以上,建设生产配套用房、附属配套用房和看护用房等。此建设内容须合同签订后三年内完成。
(2)租赁期限采用“量化指标考核”模式,每三年对项目进行一次考核。
①租赁第1—3年:为项目建设期,乙方需按中标项目方案对项目进行建设,项目生产设施三年内建设完毕,总投资不低于10万元/亩(即项目生产设施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800万元);且须至少申报1项发明专利,授权2项实用新型专利(建设内容情况以实地测量为准,投资总额以合同、支付记录、票据相对应金额为准);
②租赁第4—6年:乙方须至少申报1项发明专利,授权3项实用新型专利;合同前6年内,依托该基地至少获批良种场、农业龙头企业和健康养殖示范场等地级市及以上级别荣誉或认证两项;
③租赁第7—9年:乙方须至少申报1项发明专利,授权3项实用新型专利;
④乙方研发与专利申请须与甲方共同分享科研成果,至少乙方与甲方共同持有的专利方可纳入量化考核范围。
合同第3、6、9年完成该量化指标后乙方与甲方继续执行租赁合同,不合格则给予相应的整改时间(整改时间酌情而定,最长不超过1年),若整改期内仍不能完成量化指标不合格,乙方承诺无条件直接解除租赁合同。
(3)乙方应守法经营,一旦发现乙方在运营过程中故意使用违禁药品等违法行为,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利无条件解除合同,情节严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乙方需自行建设池塘养殖水治理设施及棚房设施。
(5)乙方需根据渔业产业园整体规划设计进行,自行负责改造地块相邻的园区道路、排灌河等。
(6)甲方作为项目管理单位,监督项目执行,乙方需与甲方签订项目管理协议,具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甲方提供项目用地以及专业人员参与生产运营过程中项目管理运营及科研研发,并监管承租方固定资产的投入进度及实施效果;
②品种、新标准、新技术、新专利知识产权成果及新发表文章共同署名的权利;
③甲方享有市场价8.5折的优惠价格采购当年养殖产品10%的权利;同时享有同等价格优先采购项目全部养殖产品的权利,享有利用该产品独立的市场化推广、产业化布局和品牌营销的权利;
④乙方应制定《刀额新对虾及南美白对虾养殖、育苗标准规范》,并据此开展对虾养殖、育苗生产活动;
⑤养殖区域若套养出产青蟹,其中优质部分需纳入“南沙青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青蟹品牌的管理体系;
⑥刀额新对虾及南美白对虾相关的养殖技术标准向甲方或其指定第三方全部免费开放,并同意该数据由甲方或指定第三方自行使用,不追索基于此数据开发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
⑦涉及刀额新对虾及南美白对虾苗种销售,向甲方或其指定第三方开放销售数据及销售路径,配合完成对虾养成率调查,该数据仅用于配合刀额新对虾及南美白对虾苗种及养殖过程可追溯体系的建立。
七、合同期内,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改变土地的用途及现状,有权制止乙方损坏土地、水利设施、损害其他农业资源、污染环境、及其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乙方未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造成的损失。
甲方应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租赁鱼塘外围水利堤坝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乙方应给予相应的配合。
2.在法律、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甲方力所能及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的立项、报建及营业执照、水电报装等有关手续,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应指导、监督、纠正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损害水利设施和公共利益的一切行为。
4.合同期满,租赁范围的用水、用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需对乙方作任何补偿。
八、合同期内,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一方履行合同成为不可能,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不存在违约行为的,互不追究责任。
九、租赁期限内,如遇广州市南沙区政府或上级部门政策、规划建设等原因征收或征用该鱼塘的,甲方应提前15日通知乙方退场并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必须服从以下约定并及时做好交地工作,如乙方逾期交地的,本合同项下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0日内仍不退场交地的,视为乙方放弃鱼塘上的相关农作物及设施等的所有权,甲方可立即收回鱼塘,处理鱼塘内的一切作物及设施等,无需对乙方作出任何补偿或赔偿。
2.乙方如按时依照甲方要求退场,甲乙双方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租金,乙方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对此知悉并没有异议。
3.如乙方未按退场通知交还鱼塘的,属于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向乙方追偿甲方的其他一切损失。
4.乙方未经合法手续擅自搭建的辅助设施、设备,以及非乙方出资建设的基础设施、设备,乙方无权要求补偿。租赁红线范围外面积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归甲方所有,租赁红线范围内面积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归甲 、乙双方所有,具体分配如下:
(1)征地红线范围内基础设施补偿归甲方所有;
(2)征地红线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含奖励费),甲方和乙方各收取50%;征地红线范围外,受影响耕地(鱼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如有补偿由乙方收取;
(3)高压线路征收,涉及红线外高压线底受影响青苗如有补偿,甲方和乙方各收取50%。
5.租赁合同期满或本合同解除后,如发生征收等行为,所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等均为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乙方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对此知悉并没有异议。
十、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自觉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均属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同时,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责任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乙方私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或有违反合同约定未在甲方通知规定的合理期限内纠正或恢复原状并消除影响的均属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无条件收回土地,乙方在地上的投入和所有设施归甲方所有,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总标的额的20%支付违约金。
十一、合同纠纷的处理: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通知与送达
甲乙双方同意合同中填写的通讯地址作为双方往来文书及解决争议时接收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该送达地址适用于合同履行及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如通讯地址变更,应联系对方办理变更手续。因通讯地址不准确、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对方、被送达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书未能被对方接收的,也应视为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甲方再次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广州市南沙区珠江管理区佳安南街二号(限办公用途)11号
联系电话:02084529186
乙方再次确认的送达地址为:
联系电话: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正本贰份,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留存壹份备案,乙方执正本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所有附件是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约束力。
提示
合同现时的承包单价已充分考虑土地的权属情况和土地的现状,乙方在合同期内无条件接受其后果,不得要求甲方赔偿。
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做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解释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和理解一致。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委托代表(签名): 授权委托代表(签名):
地址: 身份证号:
开户银行: 地址:
账号: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附图(附所出租鱼塘的地块位置,并由承租人签名确认)
承租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土地交接记录表
水治理承诺书
安全生产责任书
附件1.附图(附所出租鱼塘的地块位置,并由承租人签名确认)
附件2:承租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3:
土地交接记录表
垦区:沙尾垦区十六东围
田号 |
面积(亩) |
土 地 交 接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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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单位(部门) |
接收单位(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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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东围下间9-10号 |
180.00 |
广州南沙现代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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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日期 |
移交单位签名(盖章) |
接收单位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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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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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合同期限自签订土地移交记录表之日开始计算合同期。 |
签订日期:2024年*月*日
附件4:
广州市池塘养殖水治理
承
诺
书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于2024年2月19日联合发布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 44/2462-2024)》要求,为保证按时按质量完成池塘养殖水治理任务,确保养殖水排放达到治理目标,本养殖场承诺如下:
对化学需氧量(CODMn)、总氮、总磷共三项指标进行治理。养殖水治理后循环利用或用于农业灌溉的,保证治理后水质达到《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 44/2462-2024)》,保证不达标不对外排放。养殖水治理后排放到附近河湖的,保证治理后水质达到所在区域相对应的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目标要求,保证达标排放。
对水质经检测符合要求无需进行治理的池塘,实施严格管理,保持水质稳定,保证养殖水循环使用或达标排放。
严禁偷排养殖用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严禁瞒报养殖水水质异常情况,发现异常情况保证立即报告当地镇(街)农办。
配合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做好池塘养殖循环用水的调查监测、验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承诺人:
日期:
附件5:
安全生产责任书
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广州南沙现代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承租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租赁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经甲、乙双方协商后,一致同意签定本协议。
一、甲方将 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十六东围下间9-10号田 的 180.00亩的土地出租给乙方作 从事小虎麻虾及南美白对虾的育苗、种虾培育及标准化对虾养殖模式创新业务 使用,乙方负责承租使用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事宜。
二、租赁期限自2024年*月*日至2036年*月*日。
三、甲方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1.甲方负责向乙方及时传达国家、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文件政策等;并督促认真落实;
2.负责本企业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安排、布署;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乙方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乙方制定安全生产相关的具体岗位责任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
4.发现乙方存在安全违法行为或危及人身安全重大隐患,应立即制止乙方违法行为或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总公司及所在地的安监、消防、公安等部门报告。
四、乙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1.乙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防控点的防控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控措施,组织制定各项安全生产排查治理工作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乙方必须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五)按规定对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六)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七)生产经营区域布局合理,并与生活区域之间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3. 对承租区域或生产经营(生活)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承担责任;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场所;经甲方同意转租的,要在转租过程中所签定的安全管理协议书上,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五.其他有关要求:
1.乙方在承租期内指派 同志,负责承租区域内的安全工作,接受甲方的管理。甲方指派 同志联系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
2.由于乙方或其他方责任引起的伤亡、火灾、车辆、物损、治安等各类事故,造成自身、甲方或第三方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由责任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尽力协助做好抢救工作,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需补充条款:(可另加副页)
4.本协议书须与租赁合同同时签订。
5.本责任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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