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3
生命附加真心真意两全保险
(2011 年 11 月版)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 读 指 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 第四条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五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十四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
..............................第八、九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第十四条
x附加合同不能单独撤销、解除,必须和主保险合同一同撤销、解除. 第十五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 每页脚注
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 款 目 录】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八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九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五章 一般约定
第六条 责任免除 第十三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五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
<本页内容结束>
【条 款 内 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附加真心真意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生命真心真意重大疾病保险》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生命真心真意重大疾病保险》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包括生命附加真心真意两全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
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但若投保人未能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内交纳首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
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x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附加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附加合同,并退回本附加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附加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附加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
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1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3.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2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满期保险金给付
x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且未发生过任何一项《生命真心真意重大疾病保险》主保险合同第二十二条所列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与所依附《生命真心真意重大疾病保险》主保险合同累计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之和×110%;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3;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6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7。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1 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指投保人依据本附加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并且仅指以标准体费率计算的保险费部分;如本附加合同发生过减少保险金额情形,则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少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标准体:指经保险公司授权的专业人员审核后,保险公司不用增加额外保险费或特殊限制,而同意接受投保申请的被保险人。
2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3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4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 无有效行驶证: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x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生命真心真意重大疾病保险》主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载明于保险单上。若投保人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
第八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自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届满前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当日二十四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
受益权。
本附加合同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
x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医院8或依法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二、满期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满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若以上保险金申请的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8 医院:是指拥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医院,还需依法申领营业执照),有合格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小时医疗护理服务的,具有系统性诊疗程序、手术设备和住院诊疗设施的,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医院、疗养院、美容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本身是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不受此限)、民营医院等,以及其他不符合本条款约定范围的医院。若本附加合同中附有关于医院范围的特别约定,则具体医院范围以此特别约定为准。
医生: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一般约定
第十三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9计算,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司投保规定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主保险合同中“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x附加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附加合同。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三、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五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出现下列情况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9 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年龄。
1.主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2.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情形。
二、出现下列情况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主保险合同撤销、解除、期满、终止;
2.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情形。
三、本附加合同不能单独撤销、解除,必须和主保险合同一同撤销、解除。
四、因主保险合同第七条第四、九、十项所述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在主保险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发生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或特定疾病或手术保险金给付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因主保险合同其他终止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不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页内容结束>
附件 4
生命附加真心真意两全保险费率表
(保至 70 周岁,每 10000 元基本保险金额) 单位:元
性别/交费期间 投保年龄 | 男性10年交 | 男性15年交 | 女性10年交 | 女性15年交 |
0 | 49 | 35 | 48 | 35 |
1 | 51 | 37 | 50 | 36 |
2 | 53 | 38 | 52 | 38 |
3 | 55 | 40 | 54 | 39 |
4 | 58 | 42 | 57 | 41 |
5 | 60 | 44 | 59 | 43 |
6 | 63 | 45 | 62 | 45 |
7 | 66 | 48 | 64 | 47 |
8 | 69 | 50 | 67 | 49 |
9 | 72 | 52 | 70 | 51 |
10 | 75 | 55 | 73 | 54 |
11 | 79 | 57 | 77 | 56 |
12 | 83 | 60 | 81 | 59 |
13 | 86 | 63 | 84 | 62 |
14 | 91 | 66 | 88 | 65 |
15 | 95 | 69 | 93 | 68 |
16 | 100 | 73 | 97 | 71 |
17 | 105 | 77 | 102 | 75 |
18 | 110 | 81 | 107 | 78 |
19 | 116 | 85 | 112 | 82 |
20 | 122 | 89 | 117 | 86 |
21 | 128 | 94 | 123 | 91 |
22 | 135 | 99 | 130 | 96 |
23 | 142 | 104 | 136 | 101 |
24 | 149 | 110 | 143 | 106 |
25 | 157 | 116 | 151 | 112 |
26 | 165 | 122 | 158 | 117 |
27 | 174 | 129 | 167 | 124 |
28 | 000 | 000 | 000 | 131 |
29 | 193 | 144 | 185 | 138 |
30 | 204 | 152 | 194 | 146 |
31 | 216 | 161 | 205 | 154 |
32 | 228 | 171 | 217 | 163 |
33 | 241 | 182 | 228 | 173 |
34 | 256 | 193 | 242 | 184 |
35 | 271 | 206 | 256 | 194 |
36 | 288 | 219 | 271 | 207 |
37 | 306 | 235 | 286 | 221 |
38 | 325 | 251 | 305 | 236 |
39 | 000 | 000 | 000 | 253 |
40 | 370 | 290 | 345 | 271 |
41 | 395 | 313 | 367 | 292 |
42 | 424 | 338 | 394 | 314 |
43 | 455 | 366 | 421 | 340 |
44 | 490 | 399 | 453 | 370 |
45 | 529 | 436 | 489 | 402 |
46 | 573 | 528 | ||
47 | 623 | 574 | ||
48 | 679 | 627 | ||
49 | 745 | 688 | ||
50 | 821 | 763 |
1.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生命真心真意重大疾病保险》主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月交保险费=年交保险费/12。
附件 5
一、销售渠道
生命真心真意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组合核保核赔管理办法
x管理办法适用于电话销售渠道。
二、产品特性
x产品采用组合销售方式,由生命真心真意重大疾病保险和生命附加真心真意两全保险组成,保障范围覆盖多达 45 种重大疾病和 9 种特定疾病、手术,为客户提供全面呵护。
三、新契约核保规则
生命真心真意重大疾病保险核保规则
1. 适用渠道:电话销售渠道。
2. 保额要求:1000 元整数倍。
3. 保费要求:主附险保费之和年交最低 1200 元,月交最低 100 元
4.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要求:
a)交费期为 10 年时,投保年龄应为 30 天-50 周岁。
b) 交费期为 15 年时,投保年龄应为 30 天-45 周岁。
5. 交费周期:年交、月交。
6. 月交保费的计算方法:月交保费=基本保险金额/1000×千元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费率/12;月交保费需四舍五入至分。主附险的月交保费分开计算。
7. 保险期间:至 70 周岁
8. 拒保职业:职业分类表中拒保职业者不得承保。
9. 风险保额计算:重疾风险保额=基本保险金额*(1+2.5%*已经过完整保险年度数)。
10.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与保额搭配要求:
a) 18 周岁以下被保险人身故保额满足:
主、附险月交保费和*Min(交费期,18-投保年龄)*12*10%≤10 万;主、附险年交保费和*Min(交费期,18-投保年龄)*10%≤10 万;
b) 18 周岁以下被保险人重疾保额≤10 万;
c) 18-40 岁被保险人重疾保额满足:重疾保额≤30 万(需与其他渠道投保产品累计重疾保额);
d) 41-50 岁被保险人重疾保额满足:重疾保额≤15 万(需与其他渠道投保产品累计重疾保额)
11. 必须搭配附加险:生命附加真心真意两全保险。
12. 其他本文件未涉及内容,核保要求参照本公司一般产品要求。
生命附加真心真意两全保险核保规则
1. 适用渠道:电话销售渠道。
2. 保额要求:
a) 1000 元整数倍;
b) 主险与附加险比例固定为 1:1。
3.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要求:同主险。
4. 交费周期:同主险。
5. 月交保费的计算方法:同主险。
6. 保险期间:同主险。
7. 交费期限:同主险。
8. 拒保职业:同主险。
9. 可搭配主险:生命真心真意重大疾病保险。
10. 其他本文件未涉及内容,核保要求参照本公司一般产品要求。
四、理赔规则
生命真心真意重大疾病保险核赔规则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且从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且从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特定疾病或手术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或因疾病导致首次进行本合同定义的特定手术,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特定疾病或手术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或因疾病导致首次进行本合同定义的特定手术,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当年度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或手术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或首次进行本合同定义的特定手术,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当年度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或手术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本合同定义的每一特定疾病或手术,本公司仅给付一次特定疾病或手术保险金。三、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生命附加真心真意两全保险核赔规则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3.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保险单
保险合同号码:×××××× | 保险合同生效日:2010 年 04 月 02 日 | 保险合同签发日:2010 年 04 | 月 02 日 |
被保险人:真心 | 投保年龄:40 周岁 | 性别:男 | |
证件号码:××××× | 出生日期:1970 年 05 月 01 日 | ||
投保人:真心 | 投保年龄:40 周岁 | 性别:男 | |
证件号码:××××× | 出生日期:1970 年 05 月 01 日 | ||
交费周期:年交 |
保险项目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险种名称 | 基本保险金额 | 每期保险费 | 交费期满日 | 合同满期日 产品其他约定 |
生命真心真意重大疾 | 10000 元 | XX 元 | 2020 年 04 月 01 日 | 2040 年 04 月 01 日 |
病保险 | [交费 10 年] | |||
生命附加真心真意两 | 10000 元 | XX 元 | 2020 年 04 月 01 日 | 2040 年 04 月 01 日 |
全保险 | [交费 10 年] | |||
合计 | XXX 元 |
备注:自投保日期起最长不超过60天交纳首期保险费,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后,保险合同追溯至投保日二十四时起生效;如自投保日起60日内未交纳首期保险费,则保险合同自始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受益人资料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日期 | 与被保险人关系 | 受益份额 | 受益顺序 |
XX | 男 | XX 年XX 月XX 日 | 儿子 | 1 | 100% |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6 楼
邮政编码:200120 客户服务联系电话:021-00000000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 全国客户服务热线: 95535 4008200035
签单机构签章:
生命真心真意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组合核保核赔管理办法
金额取整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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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取整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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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列居中
金额取整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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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价值表(生命真心真意重大疾病保险)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保险 | 保险年度末 | 当年度 | 减额交清 | 保险 | 保险年度末 | 当年度 | 减额交清 | |
年度/年龄 | 现金价值 | 保险金额 | 基本保险金额 | 年度/年龄 | 现金价值 | 保险金额 | 基本保险金额 |
不适用
不适用
备注:保证价值表中所列“保险年度末现金价值”为本保险合同在每一保险年度最后一天的现金价值,是本公司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其他时间的现金价值将在该时间所在保险年度对应的“保险年度末现金价值”的基础上另行计算。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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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取整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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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价值表(生命附加真心真意两全保险)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保险 | 保险年度末 | 当年度 | 减额交清 | 保险 | 保险年度末 | 当年度 | 减额交清 | |
年度/年龄 | 现金价值 | 保险金额 | 基本保险金额 | 年度/年龄 | 现金价值 | 保险金额 | 基本保险金额 |
不适用
不适用
备注:保证价值表中所列“保险年度末现金价值”为本保险合同在每一保险年度最后一天的现金价值,是本公司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其他时间的现金价值将在该时间所在保险年度对应的“保险年度末现金价值”的基础上另行计算。
(以下空白)
附件 6
生命真心真意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组合保全规则
一、可操作保全项目:
(1)投保人资料变更
(2)被保险人基本信息变更
(3)受益人及受益人信息变更
(4)解除合同
(5)补发合同
(6)交费信息变更
(7)保单复效
(8)首期待转账信息变更
(9)协议退保
(10)满期金给付
(11)交费频次变更
二、特殊保全规则
(一)满期金给付
1、申请资格人:满期受益人,若满期受益人为未成年人,则由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
(1)保险合同原件;
(2)保全变更申请书;
(3)满期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满期受益人为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监护关系证明;
(4)以满期受益人为户名的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如满期受益人为未成年人,不能提供银行账户的,法定监护人在提供监护关系证明等相关资料后,可将满期金转入法定监护人账户。
生命真心真意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组合保全规则
3、受理时间:保险合同约定的满期金给付日后。
4、操作规则:
(1)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且未发生过任何一项《生命真心真意重大疾病保险》主保险合同第二十二条所列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与所依附《生命真心真意重大疾病保险》主保险合同累计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之和×110%;
(2)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二)交费频次变更
1、申请资格人:投保人
2、申请材料:
(1)保险合同原件;
(2)保全变更申请书;
(3)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受理时间:
(1)年交转月交:犹豫期后的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2)月交转年交:保单年度末下次交费日前。即当年度 12 个月保费按月交完后,下一年度第一笔保费扣款前。
4、生效时间:下一保单周年日。
(三)特殊规则
“生命附加真心真意两全保险”需与“生命真心真意重大疾病保险”组合销售。本附加险不得单独申请解除合同及协议退保,仅允许与主险一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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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
生命真心真意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组合折标率和综合折标率
一、业务折标率
《生命真心真意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组合的业务折标政策按《关于下发<2010 年标准保费折算规则>的通知》(生保发〔2009〕475 号)执行。
二、综合折标率
险种名称 | 交费年限 | 综合折标率 |
生命真心真意重大疾病保险 | 10 年 | 1.3 |
15 年 | 1.4 | |
生命附加真心真意两全保险 | 10 年 | 1.3 |
15 年 | 1.4 |
关于综合折标的未尽事宜参照《关于下发经代、电销与团险渠道产品综合折标率的通知》
(生保发〔2010〕827 号)及相关发文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