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就增设E类基金份额,更新了“二、释义”、“六、基金的分类”、“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部分的相关内容。
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5月10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49号文批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6年4月27日正式成立。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管理人及其所管理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本基金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为:
1、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的部分内容。
2、就增设E类基金份额,更新了“二、释义”、“六、基金的分类”、“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部分的相关内容。
3、就调整收益分配方式,更新了“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部分的相关内容。
4、就调整万份收益精度计算方式,更新了“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部分的相关内容。
除上述内容外,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22年5月31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2022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0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1
二十六、备查文件 111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指《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 招募说明书:指《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4、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发售公告:指《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7、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8、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
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管理办法》: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14、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基金管理人: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 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并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1、 销售机构: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
22、 基金代销机构:指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代销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23、 基金销售网点: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4、 注册登记机构: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6、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7、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
织、机构
2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9、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30、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31、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修改后的《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
34、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35、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36、 日/天:指公历日
37、 月:指公历月
38、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0、 T 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1、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2、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43、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和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本基金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等不同,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1、 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 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 E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 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5、 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6、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7、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或者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累计值
58、 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5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益
6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6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6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6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65、 偏离度:指采用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程度,等于(NAVs-NAVa)/ NAVa,其中 NAVs 为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NAVa 为摊 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66、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7、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机构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3 年 9 月 30 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8-29 楼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何佳怡
联系电话:021-20398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名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经证监基金字[2003]100 号文批准于 2003 年 9 月 30 日成立。2008 年 1 月,中国证监会批复(证监许可[2008]6 号),同意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AEGON International B.V)受让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2008 年 4 月 9 日,公司完成股权转让、变更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980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1.2 亿元,其中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51%,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
占注册资本的 49%。2008 年 7 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许可[2008]888 号),公
司于 2008 年 8 月 25 日完成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名称变更为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 1.5 亿元人民币,其中两股东出资
比例不变。2016 年 12 月 28 日,因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名称变更为“兴全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20 年 3 月 18 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公司旗下已管理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58
只基金,包括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类型。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上海、深圳、厦门设有分公司,并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公司总部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审计部、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投融资业务审批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基金管理部、研究部、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部、FOF 投资与金融工程部、养老金管理部、交易部、市场部、渠道部、机构业务部、电子商务部、营销服务部,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务部门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概况
杨华辉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1966 年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福建省税务局南平分局科员,兴业银行上海证券业务部负责人,兴业证券上海业务部经理,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 记、董事长,兼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庄园芳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1970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兴业证券慈善基金会副理事长等职务。
边维刚先生,董事,1970 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货币信贷管理处副处长、反洗钱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稳定评估处处长、反洗钱处处长,兴业银行总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浙江浙商产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兴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兴
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巴斯·尼尔文先生(Bas Nieuwe Weme),董事,1972 年生,荷兰国籍,法学硕士。历任 ING 投资管理公司(美洲)管理委员会成员(纽约、亚特兰大、哈特福
德)、机构销售和客户服务主管,沃亚金融投资管理公司(纽约)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客户组全球主管,保德信金融公司全球投资管理客户组和机构关系组全球主管等职 务。现任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管理委员会成员、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全球行政总裁,兼任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成员等职务。
万维德先生(Marc van Weede),董事,1965 年生,荷兰国籍,文学硕士。历任 Forsythe International N.V.财务经理,麦肯锡咨询公司全球副董事,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全球战略与可持续发展负责人等职务。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发展负责人,兼任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等职务。
曾建良先生,董事, 1978 年生,中国香港籍,硕士学位。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
(亚洲)有限公司董事、香港区主管,兼任荷全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陆雄文先生,独立董事,1966 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复旦大学市场营销系主任、副院长、常务副院长等职务。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宝钢股份独立董事、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浦发硅谷银行独立董事、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全国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长三角商业创新研究院理事。
卢东斌先生,独立董事,1948 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共吉林省延吉市委办公室常委秘书,延边大学教师,日本东海大学交换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等职务。已退休,现兼任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鹤松先生,独立董事,1968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日本学术振兴会研究 员,三菱信托银行职员,通用电器资本总公司风险管理领导组成员、DAC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独立董事,未发现公司独立董事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2、监事会成员概况
黄奕林先生,监事会主席,1968 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南方证券宏观研究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事业总部总经理等职
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兴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非执行董事。
桑德.马特曼先生(Sander Maatman),监事,1969 年生,荷兰国籍,经济学硕士。历任荷兰 Robeco 鹿特丹投资公司固定收益经理,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等职务。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全球首席财务官及运营官。
石峰先生,职工监事,1980 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审计部审计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监。
朱玮女士,职工监事,1982 年生,法学硕士。历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与合规部合规总监、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审计部副总监(主持工作)、纪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兼任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杨华辉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概况)庄园芳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概况)
杨卫东先生,督察长,1968 年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历任陕西团省委组织部科员,海南省省委台办接待处科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负责人、大连分公司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上海凯业集团公司总 裁,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副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负责人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陈锦泉先生,副总经理,1977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平安保险资产运营中心高级组合经理,平安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投资经理。
詹鸿飞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1971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信托投资公司、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直属支行电脑部职员、信贷员,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管理总部电脑部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
理助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总监及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兼基金运营部总监、交易部总监。
严长胜先生,副总经理,1972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武汉海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车间、设计科、销售公司职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发展部高级经 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战略规划小组、机构客户部副总经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销售总部总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渠道部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谢治宇先生,副总经理,1981 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投资副总监兼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研究部总监、国际业务部总监、基金经理。
秦杰先生,副总经理,1981 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助理审计经理,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咨询师,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综合管理部总监、党委办公室主任、纪委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合规管理部总监,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风险管理部总监、投融资业务审批部总监、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谢芝兰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 22 日起至今)、兴证全球恒惠 30 天持有期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6 月 2 日起至今)。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刘兆洋先生,于 2006 年 4 月 27 日至 2007 年 4 月 17 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友超先生,于 2007 年 4 月 17 日至 2012 年 6 月 29 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张睿女士,于 2012 年 6 月 29 日至 2014 年 6 月 10 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云先生,于 2014 年 6 月 10 日至 2015 年 7 月 10 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钟明女士,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至 2017 年 5 月 3 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邓娟女士,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至 2022 年 1 月 14 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以下成员组成:
庄园芳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谢治宇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研究部总监兼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兴全社会价值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乔迁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任相栋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兴全合泰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兴证全球合衡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
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审计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审计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审计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护公
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会计使用国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室在综合各部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8.60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212.36亿元,同比增长8.91%,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26.80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529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1306.55亿元,基金份额合计20247.75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嘉里城办公楼 30 楼联系人:秦洋洋、沈冰心
直销联系电话:021-20398706、021-20398927传真号码:021-20398988、021-20398889
⚫ 兴证全球基金网上直销平台(含微网站、APP)
交易网站:https://trade.xqfunds.com、c.xqfunds.com客户服务电话:4006780099,(021)38824536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本公司已经与下述销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签订基金销售协议,投资人通过下述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的,以下述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代销机构全称 | 法定 代表人 | 注册地址 | 办公地址 | 电话 | 网站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吕家进 |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 95561 | https://www.c ib.com.cn/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谷澍 |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 95599 | http://www.ab china.com/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田国立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香港中环干诺道中 3 号 中国建设银行大厦 28 楼 | 95533 | http://www.cc b.com/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任德奇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香港中环 毕打街 20 号 | 95559 | http://www.ba nkcomm.com/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缪建民 |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 95555 | http://www.c mbchina.com/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朱鹤新 |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 42 层 |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 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 95558 | http://www.cit icbank.com/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李晓鹏 |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香港湾 仔告士打道 108 号光大中心 23 楼 | 95595 | http://www.ce bbank.com/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高迎欣 |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民生银行大厦 | 95568 | http://www.c mbc.com.cn/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 张金良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 95580 | http://www.ps bc.com/cn/ |
有限公司 | |||||
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 李民 吉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 95577 | https://www.h xb.com.cn/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谢永林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中国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平 安金融中心 B 座 | 95511 | http://bank.pi ngan.com/ |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 陆华 裕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 东路 345 号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 95574 | http://www.nb cb.cn/ |
江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 夏平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 华路 26 号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 号 | 95319 | http://www.js bchina.cn/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李伏安 | 中国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号,香港中环国际金融中心二期 12 楼 1201-1209 及 1215-1216 室 | 95541 | http://www.cb hb.com.cn/ |
重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 林军 | 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 6 号 | 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 6 号 | 956023 | http://www.cq cbank.com/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 陆向阳 | 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 号 | 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 号 | (0519)9 6005 | http://www.jn bank.com.cn/ |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 谢铁军 |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 0512- 96079 | http://www.ks rcb.com/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蔡建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 9 号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 9 号 | 95313 | http://www.gr cbank.com/ |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杨华 辉 |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 长柳路 36 号 7 层 701 室 | 4008888 123 | http://www.xy zq.com.cn |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 贺青 | 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 95521 | https://www.g tja.com/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 王常青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 4008888 108 | https://www.c sc108.com/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何如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 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 86-755- 8213018 8 | www.guosen. com.cn |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霍达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 福华一路 111 号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 一路 111 号 | 95565 | http://www.c mschina.com/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孙树明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 95575 | http://www.gf .com.cn/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张佑君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 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大厦 | 95548 | www.citics.co m |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 陈共炎 |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 95551 | http://www.ch inastock.com. cn/ |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周杰 |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 95553 | www.htsec.co m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江禹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中国港中旅大厦 26楼 | 0755- 8249201 0 | http://www.lh zq.com/ |
申万宏源证 | 杨玉 |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 95523 | www.swhysc. |
券有限公司 | 成 | 号 45 层 | 45 层 | com | |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李新 华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 华路特 8 号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 特 8 号 | 95579 | http://www.cj sc.com/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黄炎勋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 95517 | http://www.es sence.com.cn/ |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孙永祥 |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 95351 | https://www.x csc.com/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冯鹤年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104A 室 | 95376 | https://www. mszq.com/ |
国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俞仕 新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 山路 18 号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 18 号 | 95578 | www.gyzq.co m.cn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安志勇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 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东侧宁汇大厦 A 座 | 400- 651- 5988 |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张伟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 | 86-25- 8338999 9 | www.htsc.co m.cn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王怡里 | 山西省太原市❹花岭区 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 山西省太原市❹花岭区府西 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 95573 | www.sxzq.co m |
中信证券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 姜晓林 |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 95548 | .com/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魏庆华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6、10、12、 15、16 层 | 95309 | www.dxzq.ne t |
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范力 |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工 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工业园 区星阳街 5 号 | 95330 | http://www.d wzq.com.cn/ |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肖林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 95321 | https://www.c indasc.com/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金文忠 |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号东方证券大厦,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号楼 3-6 层、12 层、13 层、22 层、25-27 层、29 层、32 层、36 层、38 层 | 95503 | www.dfzq.co m.cn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张巍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 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 南塔楼 10-19 层 | 95514 | www.cgws.co m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刘秋明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 86-21- 2216991 4 | www.ebscn.c om |
中信证券华 南股份有限公司 | 胡伏云 |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1001 室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01 房 | 95548 | http://www.gz s.com.cn/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李福春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 6666 号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 6666 号 | 86-431- 8509680 6 | |
南京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李剑 锋 | 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 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 95386 | https://www.n jzq.com.cn/ |
国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葛小 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金 融一街 8 号 | 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一街 8 号 国联金融大厦 | 95570 | http://www.gl sc.com.cn/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何之江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 层 | 电话 86-21- 3863556 2,86- | http://www.st ock.pingan.co m/ |
755- 2262772 3 | |||||
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章宏 韬 |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 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 198 号 | 95318 | http://www.ha zq.com/ |
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何春 梅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七星区辅星路 13 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 区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 86-771- 5532512 | www.ghzq.co m.cn |
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菅明 军 |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商务外环路 10 号 |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 外环路 10 号 | 95377 | https://wt.ccn ew.com/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翁振杰 |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 86-10- 8418320 3 | www.guodu.c om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钱俊文 |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延陵西常州市钟楼区延陵西路 23 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 | 江苏省号投资广场 18 层 | 95531 | www.longone .com.cn |
中银国际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 宁敏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 86-21- 2032820 8 | www.bocichi na.com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庞介民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 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 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 956088 | http://m.cnht. com.cn/ |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周军 |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 营业大楼 16 层 | 956080 | https://www.g szq.com/ |
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杨炯 洋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 府二街 198 号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 95584 | http://www.hx 168.com.cn/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 王献军 |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 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 95523 | www.swhysc. com/ |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李峰 |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 95538 | https://www.z ts.com.cn/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丛中 |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 95335 | https://www.a vicsec.com/ |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武晓春 |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9 楼 | 400- 8888- 128 | https://www.t ebon.com.cn/ |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徐朝晖 |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 95582 | http://www.w est95582.com /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黄金琳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 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29 号陆家嘴滨江中心 N1 座 | 95547 | https://www.h fzq.com.cn/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 | 沈如军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 (+86-10) 6505 1166 | https://www.c icc.com/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陆建强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 大厦西楼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 95336 | www.ctsec.co m |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 | 陈灿辉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 金融中心 9 楼 | 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 23F | 400- 820- 5999 | http://shhxzq. com/ |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李军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 1000 号 | 400- 109- 9918 | http://www.cf sc.com.cn/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钱于军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 15 层 | +86-10- 5832 8888 | https://www.u bs.com/cn/sc/ ubs-securities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 高涛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 L4608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 8.19.20.21.22.23 单元 | 95532 | https://www.c iccwm.com/ |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 戴彦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 95357 | |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严亦斌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22、23 层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22、23 层 | 95564 | http://www.yk zq.com/ |
九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魏先 锋 | 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 业路 108 号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 仰山公园东一门 2 号楼 | 95305 | http://www.jz sec.com/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冉云 |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 大厦 16 楼 | 电话 86-28- 8669002 1 | https://www.g jzq.com.cn |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祝健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 4001- 962-502 | https://www.a jzq.com/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张海文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18 层 | 95390 | https://www.h rsec.com.cn/ |
财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翟建 强 | 石家庄市自强路 35 号 | 石家庄市自强路 35 号 | 95363 | http://www.s1 0000.com/ |
华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燕文 波 |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 层 1902 室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路 759 号 30 层 | 956011 | https://www.h uajinsc.cn/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林义相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 (010) 6604567 8 | http:// www.txsec.co m |
和讯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 | 章知 方 |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 4009200 022 | http://licaike.h exun.com |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 公司 | 陈洪生 |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 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 400- 918- 0808 | http://www.xd s.com.cn/ |
江苏汇林保 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吴言林 | 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 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 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 025- 6604616 6 | www.huilinbd .com |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 吕柳霞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 元 | 021- 5081067 3 | https://wacaiji jin.com/ |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 有限公司 | 賁惠琴 |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扬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 021- 5020600 3 | www.msftec.c om |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 盛超 |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 95055 | www.duxiao manfund.com |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 汪静波 |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 400- 821- 5399 | http://www.no ah-fund.com |
深圳众禄基 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 薛峰 |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 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 4006- 788-887 | http:// www.jjmmw. com |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限 | 其实 |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 95021 | www.123456 7.com.cn |
公司 |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杨文斌 |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 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新村街道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商务楼 10、11、12 和 14 楼 | 400- 700- 9665 | http://www.eh owbuy.com |
蚂蚁(杭 州)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 王珺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蚂蚁 Z 空间 | 4000766 123 | www.fund123 .cn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 张跃伟 | 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 场二期 11 层 | 400- 8202899 | www.erichfun d.com |
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吴强 |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 952555 | http://www.5i fund.com |
泛华普益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 于海峰 | 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 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 400- 080- 3388 | www.puyifun d.com |
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 王伟刚 |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 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 层 | 400- 6199059 | www.hcfunds .com |
北京广源达 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齐剑辉 |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 4006236 060 | http://www.ni uniufund.com |
上海大智慧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申健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 021- 2021993 1 | .cn |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穆飞虎 |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8 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 010- 6267536 9 | http: //www.xincai. com |
上海基煜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 王翔 |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 400- 8205369 | www.jiyufund .com.cn |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 陈祎彬 | 上海市浦东新区平安财富大厦 7 楼 | 上海市浦东新区平安财富大厦 7 楼 | 400- 821- 9031 | http://www.lu funds.com |
珠海盈米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 肖雯 |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集中办公区) |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 020- 8962906 6 | www.yingmi. cn |
中证金牛 (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钱昊旻 |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层 | 010- 5933654 4 | http://www.jn lc.com/ |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 邹保威 |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 7-2 |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 95118 | kenterui.jd.co m |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 李楠 | 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 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 北京市融新科技园 C 座 | 400- 1599288 | https://danjuf unds.com/ |
兴证期货有限公司 | 周峰 |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湖东路 268 号 6 层(兴业 证券大厦)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湖东路 268 号 6 层(兴业 证券大厦) | 95562-5 | http://www.xy futures.cn/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 张皓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 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14 层 |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 400- 990- 8826 | http://www.cit icsf.com/ |
阳光人寿保 | 李科 |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 95510 | https://fund.si |
险股份有限 公司 |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 场 16 层 | 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 厦 12 层 | nosig.com/ |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 王滨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 95515 | www.e- chinalife.com |
上述基金销售机构均已取得中国证监会办法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书。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8 楼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朱瑞立
电话:(021)20398888传真:(021)583688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 廖海、吕红电话:(021)51150298传真:(021)51150398联系人:廖海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8888传真:(021)63350377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凌志、冯适联系人:吴凌志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的不同,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等不同,分设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根据申购限额选择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份额类别 | A 类基金份额 | B 类基金份额 | E 类基金份额 |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 0.01 元 (直销中心为 10 万元) | 500 万元 | 0.01 元 |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 0.01 元 (直销中心为 10 万元) | 0.01 元 (直销中心为 10 万元) | 0.01 元 |
各销售机构也可根据各自情况设定申购起点金额、追加金额、定期定额申购起点金额、最低保有份额、最低赎回份额,除本公司另有公告外,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上述最低金额/份额限制。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进行投资时应以销售机构官方公告为准。
(三)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1)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并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时,本基金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并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不参与基金份额升降级机制。
(2)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等,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相关费用说明
(1)本基金 A 类、B 类、E 类份额均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用。
(2)本基金 A 类、B 类、E 类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3)本基金 A 类、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五)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 其他事项
(1)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自分级实施之日起开通 B 类基金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开通渠道、可互相转换的基金及业务规则与 A 类基金份额相同;在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适用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转换费率(包括优惠费率)同样适用于 B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进行披露。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6 年 3 月 22 日证监基金字[2006]49 号文批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概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49 号文批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自 2006 年 4 月 12
日至 2006 年 4 月 24 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经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截止 2006
年 4 月 27 日,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1,729,582,293.12 份基金份
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202 户。
(一)基金合同生效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 4 月 27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一)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公告)。投资者可按销售机构提供的交易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指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交易时间,即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并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6 年 5 月 16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4、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含申购费),最低追加申购金额 10 万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申购
(含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本基金 B 类份额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含申购费),通过网上直销平台本基金 B 类份额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除上述情况及另有公告外,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 A 类份额、E 类份额最低申购金额为 0.01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单笔 0.01元,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为 0.01 份,定期定额申购最低金额 0.01 元;本基金 B 类份额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 万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0.01 元, B 类份额暂不支持定期定额申购。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数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网上直销平台赎回的最低赎回申请份额为 10 份。除另有公告外,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每笔最低赎回份额及单个基金账户最低持有份额
为 0.01 份,每笔最低转换转出份额为 0.1 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相应销售机
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低于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某笔赎回申请导致兴全货币 B 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0 万份时,根据兴全货币 A/B 级升降级规则,本基金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不参与基金份额升降级机制。
3、各销售机构也可根据各自情况设定申购起点金额、追加金额、定期定额申购起点金额、最低保有份额、最低赎回份额,除本公司另有公告外,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上述最低金额/份额限制。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进行投资时应以销售机构官方公告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份额价格以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以后不得撤销;
4、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及登记注册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会因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起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T 日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 T+2 个工作日起可以赎回。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 T 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 T+1 日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基金管理人通过各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2、在不收取强制赎回费用的情况下,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3、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价格为每基金份额 1.00 元。本基金通常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况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接受申购;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扩大基金规模会影响基金投资业绩,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一个工作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份额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将按正常赎回程序处理投资者赎回申请。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没有能力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直至将申请赎回份额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有权对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份额选择延迟赎回或放弃延迟赎回。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4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为:对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即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连续巨额赎回成立的条件及处理方式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6 年 8 月 4 日开始推出旗下部
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06 年 8 月 4 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及相关公告。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由于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等原因,基金登记注册人将某一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直接划转至另一账户。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按基金登记注册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基金登记注册人的柜台办理。
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应按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认购)基金份额,但必须在原申购(认购)的销售机构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申购(认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认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缴纳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在转出方办理转托管手续之前,应先到转入方办理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
续。投资者办理转托管应按基金登记注册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转托管费用。
(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开放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按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相互转换。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6 年 8 月 9 日开
始推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具体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分别于 2006 年 8 月 4
日、2006 年 11 月 23 日和 2009 年 4 月 18 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兴业基金关于开通兴全与兴业转基、以及兴全与兴业货币之间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和《关于旗下基金在部分代销机构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四)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注册机构只受理司法机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力保本金安全性和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使基金资产的变现损失降低至最低程度并有效地规避市场利率风险和再投资风险等,使基金收益达到同期货币市场的收益水平,力争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二)投资对象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根据宏观形势、利率走势等因素,确定各个阶段的投资组合平均久期、剩余期限等指标,并在这些指标要求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进行主动投资,有效提高资产组合收益。
(四)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的构建
1、投资原则
本基金通过对货币市场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稳健投资,在风险和收益中寻找最优组合,在保持本金安全与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现金收益。本基金主要投资原则如下:
(1)自上而下原则
本基金采用“由上至下”的投资原则,即从宏观经济因素出发预测利率走势,从而确定目标久期,再利用数学模型进行资产配置,选择价值被低估的个券进行投资。
(2)目标久期原则
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控制原则,即根据对宏观环境中的市场、气氛和未来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深入分析收益率曲线与资金供求状况,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把握买卖时机。本基金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20 天以内。如果预测利率将上升,可以适当降低组合的目标久期;如果预测利率将下降,则可以适当增加组合的目标久期。
(3)现金预算管理原则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保持本基金的充分流动性。
(4)稳健配置原则
本基金根据各品种的交易活跃程度、相对收益、信用等级和平均到期期限等重要指标来确定相应的配置比例,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严格按照本基金约定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执行。在一定的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将保持相对稳定,尽量不做过多的战术性调整。
2、投资策略
本基金综合运用类属配置、目标久期控制、收益曲线、个券选择、套利等多种投资策略进行投资:
(1)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短期债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本基金通过分析各类属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2)目标久期控制和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控制策略,根据对宏观环境中的市场、气氛和未来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深入分析收益率曲线与资金供求状况,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本基金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20 天之内。如果预测利率将上升,可以适当降低组合的目标久期;如果预测利率将下降,则可以适当增加组合的目标久期。并通过控制同业存款的比例、保留充足的可变现资产和平均安排回购到期期限,保证组合的一定流动性。
(3)收益曲线策略
收益曲线策略即在不同期限投资品种之间进行的配置,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在期限配置方面,将在久期决策的基础上,在不增加总体利率风险的情况下,集中于决定期限利差变化的因素,从不同期限的债券的相对价值变化中实现超额收益。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认为普通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的估值,主要基于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并帮助
找出这些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同时,基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
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5)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致的中短期利率异常差异,使得债券现券市场和回购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无风险套利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的跨市场套利和同一交易市场中不同品种的跨品种套利。
本基金在保证投资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积极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寻找最佳时机,进行跨市场、跨品种操作,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6)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合理选择恰当的回购策略,以实现本基金资产的增值。通过回购可以进行放大,在市场上升的时候增加获取收益的能力,并利用买入——回购融资——再投资的机制放大资金使用效率,有机会博取更大的差价收益。在市场下跌时,则可使用买断式回购策略以规避风险。
(7)投资组合的优化配置
本基金将对类属资产和整个投资组合进行优化配置,即在类属资产和整体投资组合久期控制的条件下追求最高的投资收益率。
(五)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为了实现投资目标,贯彻投资理念,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7)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0)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8)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限制为准。
除上述第(1)、(5)、(13)、(14)、(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已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调整;投资组合中已有的流动性资产比例不符合上述第(6)、(7)项规定的,可以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 6个月内调整。但新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自《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应符合要求。
3、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债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到期日所剩余天数计算。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以变更后的限制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新的规定相应修改相关条款,并依法在指定媒介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税后 6 个月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本业绩比较基准是投资者最熟知、最容易获得的低风险收益率。同时本基金将采用兴证全球基金绩效评价系统对投资组合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价。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基准不再适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债券型和混合型基金。
(九)基金的融资
如果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以按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1 季度报告,
数据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固定收益投资 | 25,921,591,222.25 | 46.89 |
其中:债券 | 25,921,591,222.25 | 46.89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2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19,856,028,792.01 | 35.92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3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 9,430,383,881.98 | 17.06 |
4 | 其他资产 | 73,777,866.40 | 0.13 |
5 | 合计 | 55,281,781,762.64 | 100.00 |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 项目 |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
1 |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6.62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 ||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2 |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4,043,241,715.60 | 7.90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故金额处不予填列。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情况。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 天数 |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 106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 106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 53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投资组合平均期限超过 120 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 平均剩余期限 |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
1 | 30 天以内 | 45.79 | 7.9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 - | |
2 | 30 天(含)—60 天 | 3.90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 - | - |
浮动利率债 | |||
3 | 60 天(含)—90 天 | 10.54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 - | |
4 | 90 天(含)—120 天 | 7.27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 - | |
5 | 120 天(含)—397 天(含) | 40.15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 - | |
合计 | 107.64 | 7.90 |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发生超过 240 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摊余成本(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148,967,816.81 | 0.29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2,924,579,722.64 | 5.72 |
其中:政策性金 融债 | 2,710,791,873.95 | 5.30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3,712,205,383.42 | 7.26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同业存单 | 19,135,838,299.38 | 37.41 |
8 | 其他 | - | - |
9 | 合计 | 25,921,591,222.25 | 50.67 |
10 |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 | - |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债券数量 (张) | 摊余成本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112211013 | 22 平安银行 CD013 | 6,000,000 | 587,685,641.21 | 1.15 |
2 | 112210028 | 22 兴业银行 CD028 | 5,500,000 | 538,713,375.34 | 1.05 |
3 | 210306 | 21 进出 06 | 5,300,000 | 536,488,216.03 | 1.05 |
4 | 112199179 | 21 长沙银行 CD092 | 5,000,000 | 498,332,964.97 | 0.97 |
5 | 112105207 | 21 建设银行 | 5,000,000 | 493,155,462.72 | 0.96 |
CD207 | |||||
6 | 112109289 | 21 浦发银行 CD289 | 5,000,000 | 491,085,641.27 | 0.96 |
7 | 112112157 | 21 北京银行 CD157 | 5,000,000 | 490,980,759.36 | 0.96 |
8 | 112105229 | 21 建设银行 CD229 | 5,000,000 | 490,515,337.43 | 0.96 |
9 | 112117217 | 21 光大银行 CD217 | 5,000,000 | 488,380,790.34 | 0.95 |
10 | 112108191 | 21 中信银行 CD191 | 5,000,000 | 487,931,007.08 | 0.95 |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 偏离情况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 0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 0.1029%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 0.0403% |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 0.0739% |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实际利率每日计提应收利息,2007 年 7 月 1 日前按直线法,2007 年 7 月 1 日起按实际利率法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本基金对上述主
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
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未见其他发行主体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1,236.41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利息 | - |
4 | 应收申购款 | 73,776,629.99 |
5 | 其他应收款 | - |
6 | 待摊费用 | - |
7 | 其他 | - |
8 | 合计 | 73,777,866.40 |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06年4月27日,基金业绩截止日2022年3月31日。根据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公司决定自2017年3月31日起对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划分为A 类(原来的基金份额,代码: 340005)、B类(代码:004417)两类基金份额。
兴全货币A
阶段 | 净值收益率① |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22 年第 1 季度 | 0.5751% | 0.0009% | 0.3205% | 0.0000% | 0.2546% | 0.0009% |
2021 年度 | 2.3897% | 0.0009% | 1.3000% | 0.0000% | 1.0897% | 0.0009% |
2020 年度 | 2.3178% | 0.0016% | 1.3036% | 0.0000% | 1.0142% | 0.0016% |
2019 年度 | 2.6893% | 0.0012% | 1.3000% | 0.0000% | 1.3893% | 0.0012% |
2018 年度 | 3.9688% | 0.0026% | 1.3000% | 0.0000% | 2.6688% | 0.0026% |
2017 年度 | 4.2247% | 0.0016% | 1.3000% | 0.0000% | 2.9247% | 0.0016% |
2016 年度 | 2.9246% | 0.0040% | 1.3036% | 0.0000% | 1.6210% | 0.0040% |
2015 年度 | 4.1399% | 0.0050% | 1.9164% | 0.0012% | 2.2235% | 0.0038% |
2014 年度 | 4.7282% | 0.0061% | 2.7726% | 0.0002% | 1.9556% | 0.0059% |
2013 年度 | 3.9406% | 0.0036% | 2.8000% | 0.0000% | 1.1406% | 0.0036% |
2012 年度 | 3.8546% | 0.0035% | 3.0447% | 0.0007% | 0.8099% | 0.0028% |
2006.4.27(基金合同生效日)-2022.3.31 | 62.1371% | 0.0050% | 32.5871% | 0.0021% | 29.5500% | 0.0029% |
兴全货币 B
阶段 | 净值收益率① |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22 年第 1 季度 | 0.6343% | 0.0009% | 0.3205% | 0.0000% | 0.3138% | 0.0009% |
2021 年度 | 2.6357% | 0.0009% | 1.3000% | 0.0000% | 1.3357% | 0.0009% |
2020 年度 | 2.5630% | 0.0016% | 1.3036% | 0.0000% | 1.2594% | 0.0016% |
2019 年度 | 2.9360% | 0.0012% | 1.3000% | 0.0000% | 1.6360% | 0.0012% |
2018 年度 | 4.2178% | 0.0026% | 1.3000% | 0.0000% | 2.9178% | 0.0026% |
2017 年度 | 3.3942% | 0.0009% | 0.9652% | 0.0000% | 2.4290% | 0.0009% |
2017.3.31(B 份额增设日)-2022.3.31 | 8.2300% | 0.0012% | 3.9036% | 0.0000% | 4.3264% | 0.0012% |
注:2017 年度数据统计期间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B 份额成立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不满一年。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价值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等所形成的资产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6、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的价值。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等。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按以下方法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A.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B.基金持有的浮动利率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浮动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C.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购入移动成本和到期兑付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每日摊消;
D.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E.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F.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经批准根据实际情况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5)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1)适用摊余成本法时,各估值对象的溢折价按剩余存续期、利息收入按剩余期限摊销平均计入基金资产净值;
2)适用影子定价法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产生相应的波动。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根据相关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其他
如有国家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的确认与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资产估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
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3 位。国家另有规定的
服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基金 7 日年化收
益率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对外公告基金财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人复核情况,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4)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9)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0)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并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的;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件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按本条第 4 款第(2)、(3)项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2、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支付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4、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应当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公告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每一工作日公告前一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与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如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
束后的第 2 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与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2、计算方法
基金收益计算方法为:
(1)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2)7 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 7 日,比照
上述规则计算 7 日年化收益率。当任一类基金份额为零时,将暂停计算和披露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待该类份额不为零时重新开始计算和披露。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动以上计算方式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 4 至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8%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1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E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且不参与基金份额升降级。三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四)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人;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处理:如果基金合同生效至本年度末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原始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招募说明 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
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
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17)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暂停申购或暂停赎回;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4)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风险较低的产品类型,但是并不意味着投资本基金不承担任何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管理中将采用审慎的原则以规避投资风险,同时也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投资风险。
(一)利率风险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将下降,从而引起基金净值的降低。由于本基金投资范围严格控制在短期货币市场工具中,并且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所以市场利率上升导致基金本金损失的风险很小。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再投资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利息水平将下降,导致基金的当期收益随之降低。
(二)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同时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或其发行人的信用等级下降时,会因违约风险的加大而导致市场价格的下降,从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由于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高信用等级的短期金融工具,所以承担的上述信用风险很小。
在基金投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的交易过程中,当发生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是导致基金不能按时收回投资资金,从而造成当期收益的下降。本基金将在投资决策中充分考虑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尽可能避免上述信用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当基金面临投资者集中赎回时,需迅速变现组合资产,从而承担交易成本和变现成本的损失。本基金将通过合理滚动的期限匹配与优化技术,将流动性风险降到最低。
为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要,基金可能保留一定比例的现金,而现金的投资收益最低,从而造成基金当期收益下降。(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 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强制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债券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开放期内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的投资品种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a)暂停接受赎回申请;(b)延缓支付赎回款项;(c)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况与处理”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
(b)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况与处理”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c)收取强制赎回费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d)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十五、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五)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2、本基金合同终止时,须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询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10)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份额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和调整本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亲自或委托其他机构向投资者收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是否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1)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13)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4)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办法》、《实施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分红款项;
(10)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6)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19)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3)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办法》、《实施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4)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0)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14)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1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1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并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 15 年以上;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事项,但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变更;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除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时间、内容和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准备的文件和需履行的手续;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召开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4)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包括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提案,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含 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 1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和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含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2、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3)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本基金终止时,须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四) 争议解决方式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各方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协商自一方向其他各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开始。如果协商开始后 30 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就该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8-29 楼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成立时间:2003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0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注册日期:1988 年 8 月 26 日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应当投资于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
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不符合监督标准的,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对于明显违规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 5%;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7)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0)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
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
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8)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限制为准。
除上述第 1)、5)、13)、14)、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已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调整;投资组合中已有的流动性资产比例不符合上述第(6)、(7)项规定的,可以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 6个月内调整。但新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自《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应符合要求。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等按照(2)所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的投融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调整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且不必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明知超过前述标准且继续进行相关投融资交易的,托管人有权拒绝执
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融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按前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的,应拒绝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办理清算、交割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办理清算、交割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2)监督的标准
1)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或建立相应制度确定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信的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有确凿证据表明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中有不可信对手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建议从可信对手名单中剔除。
2)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对于银行间买入交易应尽量采取见券付款方式,对于银行间卖出交易应尽量采取见款付券方式。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和银行间成交通知单按规定进行相关结算。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交易对手名单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选择的存款银行是否符合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所确定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
(2)监督的程序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
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
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行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和举证。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投资人利益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有
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违约
行为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上述约定内容,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不符或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6.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7.对于基金(认)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认(申)购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8.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9.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时,在认购截止日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认购之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属于本基金的财产从基金募集专户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并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有关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基金托管专户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设和管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
5.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基金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6. 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立和管理基金定期存款账户中的职责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时,将托管人的分支机构作为存款银行的,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具体开户手续;将托管人之外的其他银行作为存款银行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具体开户手续。
开设的银行存款账户,其户名为“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预留印鉴为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印章和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名章。预留印鉴由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管理人到存款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应确保预留在存款银行的印鉴样本真实有
效,并对此承担责任。
基金定期存款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的书面协议。
四)基金证券账户、托管人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和证券交收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3.基金托管人以其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收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则办理。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的资格。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和资金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但要与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分开保管。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由基金托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