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節 - 本基金、子基金及單位類別概覽 13 B 節 – 投資管理 59
滙豐投資信托基金
説明書
2021 年 9 月
滙豐投資信託基金
說明書
2021 年 9 月
滙豐亞洲債券基金滙豐中國動力基金滙豐中國增長基金
滙豐亞洲高收益債券基金
目錄
重要資料 3
釋義 6
A 節 - 本基金、子基金及單位類別概覽 13
本基金 13
信託契約 13
單位持有人大會及投票權 14
財務報告 14
投資者通知、通訊或其他文件 15
經理人、受託人或任何關連人士提供服務 15
利益衝突 18
基金(或子基金或其類別)結束 19
子基金 20
目前可提供的子基金清單 20
一般風險 21
資產類別風險 28
子基金的特定風險 33
持有投資組合資料 46
參考表現基準 46
類別 47
類別之說明 47
類別特點及命名常規 48
B 節 – 投資管理 59
投資目標及政策 59
基金限制 59
1. 投資限制 59
2. 投資禁制 62
3. 衍生工具限制 63
4. 證券融資交易限制 66
5. 對手方政策及抵押品政策 66
6. 借款及槓桿限制 69
7. 子基金的特定限制 70
8. 違反 70
流動性風險管理 70
與關連人士的交易 71
現金回佣及非金錢佣金 71
C 節:投資於子基金 73
估值及價格 73
子基金的估值政策 73
單位價格 74
反攤薄 74
刊登價格 75
暫停計算資產淨值 75
防止選時交易及其他單位持有人保障機制 75
單位交易 76
認購 76
贖回 79
轉換單位 81
單位轉讓 82
反清洗黑錢規例 83
收費及開支 84
首次認購費及轉換費 84
經常性開支 85
其他收費及開支 87
稅務 88
單位持有人稅項及單位持有人稅項披露 88
本基金/子基金稅項 90
有關子基金資產的稅項 91
附錄一 – 子基金的詳情 97
滙豐亞洲債券基金 97
滙豐中國動力基金 99
滙豐中國增長基金 101
滙豐亞洲高收益債券基金 104
重要資料
重要事項:倘閣下對本說明書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應諮詢獨立專業財務意見。本說明書乃就僅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進行分銷而編製及獲批准,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並不構成資料之派發或發售要約。
投資涉及風險,投資者應注意其投資可能虧損。概無保證將會達致子基金的投資目標。 投資者應在作出投資決定前參閱說明書,尤其是標題為「一般風險」、「資產類別風險」及「子基金的特定風險」等節。
滙豐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原本根據由經理人滙豐投資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及受託人 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 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三日簽署的信託契約成立為一項開曼群島單位信託。根據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簽署的將信託移至另一司法管轄區及替任受託人契約,由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起,本基金從開曼群島司法管轄區遷移至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司法管轄區,而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已獲委任為受託人,以取代 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信託契約目前受香港法例所管轄。本基金由滙豐投資基金(香港)有限公司(「經理人」)管理。
當向香港零售投資者分銷子基金時,本說明書必須連同相關子基金的產品資料概要、本 基金最近期的年度財務報告,以及任何隨後的半年度財務報告(如有)的副本一併派發。
本說明書及相關的產品資料概要乃由經理人刊發。經理人對本說明書及子基金的產品資料概要所載資料於該等文件刊發日期之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並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據其深知及確信,並無遺漏其他事實,以致本說明書的任何xx有所誤導。
於本說明書刊發日期後發行的單位僅按本說明書、子基金的產品資料概要及經理人在本說明書或子基金的產品資料概要刊發時明確連同刊發的任何補編所載的資料提呈發售。若任何交易商、銷售員或其他人士提供的任何進一步資料或xx,必須當作未經認可,故此不應加以倚賴。派發本說明書或上述其他文件或提呈發售、發行或銷售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構成本說明書或該等文件所載的資料及xx於本說明書或該等文件的刊發日期之後任何時間仍屬正確的xx。本說明書及子基金的產品資料概要可不時更新,有意認購單位的申請人應諮詢經理人是否已刊發任何新版說明書或產品資料概要。
並無辦理為獲准在香港以外任何司法管轄區銷售本基金或子基金單位或派發說明書及子基金的產品資料概要等目的所需的手續。故此,在未經認可發售或招攬認購的任何司法管轄區內或任何情況下,說明書及子基金的產品資料概要不得用以作為發售或招攬認購單位的用途。此外,不得向未經認可轉售的任何司法管轄區內的任何人士直接或間接提呈發售或銷售子基金單位。在不准提呈發售子基金單位之司法管轄區內,獲派發本說明書或子基金的產品資料概要並不構成提呈發售子基金單位。
具體而言,有意投資者應注意下列事項︰-
• 美國
x基金的單位並未及將不會根據《一九三三年美國證券法》(「證券法」)或根據任何州的證券法註冊,以及本基金並未及將不會根據《一九四零年投資公司法》 (「投資公司法」)註冊。本文件不得在美國境內或向美國人
(按本說明書的「釋義」一節中有關「美國人」的定義)派發,而本基金的單位不得在美國境內或向美國人提呈發售或銷售。
• 加拿大
x說明書所述單位可透過豁免分派予《國家文件第 45-106 號發行章程及註冊
豁免》所定義的,並根據《國家文件第 31-103 號註冊規則、豁免和持續登記者契約》符合獲許可客戶資格的認可投資者的方式,透過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Canada) Limited 在加拿大獨家分銷。本說明書不可在加拿大用於招攬及將不會構成在加拿大招攬購買單位的要約, 除非該招攬乃由 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Canada) Limited 作出,則作別論。
• 中國內地
適用於︰滙豐亞洲債券基金及滙豐亞洲高收益債券基金
子基金已獲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註冊,根據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安排機制向中國內地投資者提呈發售(中國證監會對子基金的註冊批准,並不表明其對子基金的投資價值及市場前景作出任何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子基金並無風險)。經理人可不時酌情發行子基金 B 類單位。該等單位僅可供中國內地投資者認購,並不會在香港提呈發售。
有意認購本基金單位的申請人及現有單位持有人,應設法了解認購、持有或出售本基金單位與在其註冊成立、公民身份、居住或居籍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有關之 (a) 可能稅務結果;(b) 法律規定及(c) 任何外匯限制及/或外匯管制規定。
查詢及投訴
有關本基金及各子基金的查詢及投訴(包括與認購及贖回手續及現行資產淨值有關的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經理人」)提出(電話︰0000 0000;地址︰香港xxxxx 0 xxxxxxx 00 x)。經理人將在可行情況下盡快就任何查詢或投訴作出回應。
2021 年 9 月
釋義
x說明書所用的下列詞語,應具以下涵義︰-
「澳元」 澳元,澳洲的法定貨幣
「基本貨幣」 子基金的資產淨值以此列示及計算的貨幣
「基本貨幣對沖單位類別」
可能有(或將有)重大比例的資產投資於以有別於子基金基本貨幣的貨幣計值之資產的子基金提供的貨幣對沖單位類別。
進一步資料載於「類別特點及命名常規」一節。
「營業日」 香港銀行及子基金有大量投資的國家或地區的受監管市場的一般營業日子(星期六及星期日除外),惟若由於懸掛8號颱風訊號、黑色暴雨警告訊號或其他類似事件,導致該等市場銀行的任何日子的營業時間縮短,則該日不當作營業日,除非經理人及受託人另有決定者,則作別論
「加元」 加元,加拿大的法定貨幣
「類別」 本基金的子基金的個別單位類別
「類別貨幣」 經理人就某單位類別訂明的賬戶貨幣
「守則」 《證監會有關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及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的手冊》的第 I 節及第II節,或證監會發佈的任何手冊、指引及守則(經不時修訂)
「關連人士」 除非另有註明,應具有守則所載的涵義,就公司而言﹕
(a) 直接或間接實益擁有該公司普通股股本20%或以上或可直接或間接行使該公司表決權總數20%或以上的任何人士或公司;或.
(b) 由符合 (a) 段所載一項或兩項描述的人士所控制的任何人士或公司;或
(c) 任何與該公司同屬一個集團的成員;或
(d) 該公司或上文 (a)、(b) 或 (c) 段所述的任何關連人士的任何董事或高級人員。
「貨幣對沖單位類別」
「中國證監會」
貨幣對沖單位類別尋求將類別的類別貨幣與相關子基金的基本貨幣之間的貨幣波動影響降至最低。
子基金透過訂立外幣交易(例如遠期貨幣交易、外匯期貨或其他形式的金融衍生工具)而進行對沖。貨幣倉盤不會予以主動管理,而會在貨幣對沖單位類別層面被動應用。
根據子基金的相關資產的貨幣風險及其目標,貨幣對沖單位類別將分類為基本貨幣對沖單位類別或投資組合貨幣對沖單位類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交易日」 指每一營業日或經理人在受託人的同意下可能釐定的該等其他日子。
「歐元」 歐元,為根據相關法律及條約(經不時修訂)制定採用單一貨幣的歐盟成員國的法定貨幣
「本基金」 滙豐投資信託基金
「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
某政府發行的投資或保證清還本金及利息的投資,或該政府的公共或地區主管當局或其他多邊機構發行的任何固定利息投資
「港元」 港元,香港的法定貨幣
「投資顧問」 經理人所委任並載於「經理人、受託人或任何關連人士提供服務」一節之子基金投資顧問。
「發行價」 就子基金的某類別而言,指單位將予發行的價格,詳情請參閱
「單位價格」一節。
「中國內地」或
「內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僅就本說明書的詮釋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
「經理人」 滙豐投資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紐元」 紐西蘭元,紐西蘭的法定貨幣。
「場外」
「中國人民銀行」
場外
中國人民銀行
「投資組合貨幣對沖單位類別」
倘若相關投資組合內將包含完全或幾乎全部以子基金基本貨幣計值的資產及/或相關資產組合完全或幾乎全部與子基金的基本貨幣對沖或相關資產組合旨在取得以其基本貨幣計值的回報,而另一方面其相關資產乃以有別於子基金基本貨幣之貨幣計值,則就子基金提供的貨幣對沖單位類別。
進一步資料載於「類別特點及命名常規」一節。
「QFII」 根據中國內地有關法律及法規 (可不時頒佈及/或經修訂) 獲准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贖回價」 子基金某類別的單位將予贖回的價格,詳情請參閱「單位價格」一節。
「登記處」 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
「人民幣」 人民幣,中國內地的法定貨幣
「RQFII」 根據中國內地有關法律及法規 (可不時頒佈及/或經修訂) 獲准的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外管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購回交易」 子基金將其證券出售給反向購回交易的對手方,並同意在未來按約定價格和融資成本購回該等證券的交易。
「反向購回交易」 子基金從購回交易的對手方購買證券,並同意在未來按約定價格售回該等證券的交易。
「證券融資交易」 證券借出交易、購回交易及反向購回交易的統稱。
「證券市場」 任何證券交易所、場外交易市場或其他開放予國際公眾人士及該等證券有進行定期交易的證券市場。
「證券借出」 子基金按約定費用將其證券借給證券借入的對手方的交易。
「證監會」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子基金」 本說明書中「子基金」一節披露的本基金下的個別子基金。
「副投資顧問」
「具規模的金融機構」
由投資顧問委任作為子基金的副投資顧問(須獲經理人批准)
(於「附錄一 子基金的詳情」一節披露)。《銀行業條例》
(香港法例第155 章)第2(1) 條界定的認可機構,或持續地受到審慎規管及監督的金融機構,且其資產淨值最少為20 億港元或等值外幣。
「信託契約」 經理人及受託人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訂定的信託契約
(經不時修訂、補充及替代)
「受託人」 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
「相關基金」 子基金可能投資的集體投資計劃,包括單位信託基金、互惠基金及交易所買賣基金
「單位」 本基金的子基金單位,以及除非就某特定單位類別而使用,凡提及單位,均指並包含所有類別的單位
「單位持有人」 登記為單位持有人的人士
「美元」 美元,美利堅合眾國的法定貨幣
「美國」 美利堅合眾國(包括各州及哥倫比亞地區)、其領土、屬地及受其管轄的所有其他地方。
「美國法律」 美國法律。美國法律還應當包括由任何美國監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及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頒布的所有適用規則和規例(經不時補充及修訂)。
「美國人」 本基金的單位不得提呈發售或出售予任何美國人(「美國人」)。就本項限制而言,美國人一詞應具有以下涵義:
1) 根據任何美國法律屬美國居民的個人。
2) 屬以下者的公司、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集體投資企業、投資公司、匯集賬戶或其他商業、投資或合法實體﹕
a. 根據美國法律創建或組成﹔
b. 不論成立或組成的地點,主要為被動投資項目(例如投資公司、基金或類似實體,但不包括僱員福利或退休金計劃)而創建﹕
i. 及由一名或多名美國人直接或間接擁有,而該美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合共10% 或以上的實益權益,惟任何有關美國人並非定義為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規例第4.7(a)條所指的合資格人﹔
ii. 倘美國人屬普通合夥人、管理層成員、董事總經理或具有指揮該實體活動的權力的其他職位﹔
iii. 由或為美國人主要就投資於並無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的證券而成立的實體,除非該實體乃包含規例D, 17 CFR 230.501(a)所界定的認可投資者,以及並無認可投資者是個人或自然人則作別論﹔或
iv. 倘超過50% 的投票所有權益或無投票權所有權益乃直接或間接由美國人擁有﹔
c. 非美國實體設在美國的機構或分支機構﹔或
d. 其主要營業地點設在美國。
3) 信託:
a. 根據美國法律創建或組成﹔或
b. 不論其成立或組成的地點﹕
i. 倘任何財產授予人、創辦人、受託人,或全部或部分負責就信託作出投資決定的其他人士為美國人﹔
ii. 信託的行政管理或其組成文件須受一個或多個美國法院的監督﹔或
iii. 不論其收入的來源地,其收入須繳納美國所得稅。
4) 已故人士的遺產﹕
a. 身故當時屬美國居民或須繳納美國所得稅(不論其收入的來源地)﹔或
b. 擁有唯一或共享投資酌情權的遺囑執行人或管理人屬一名美國人或該遺產由美國法律監管(不論已故人士在生時居於何處)。
5) 屬以下者的僱員xx或退休計劃﹕
a. 根據美國法律成立及管理﹔或
b. 為身為美國人或其主要營業地點位於美國的合法實體的僱員成立。
6) 全權或非全權委託投資賬戶或類似賬戶( 包括聯名賬戶)﹕
a. 一名或多名實益擁有人為美國人或為一名或多名美國人的利益持有﹔或
b. 全權委託投資或類似賬戶乃由美國交易商或於美國成立的受信人持有。
如果於單位持有人投資於本基金後,該單位持有人成為美國人,則該單位持有人 (i) 將被限制對本基金作出任何額外投資及 (ii) 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將其單位由本基金強制贖回(須受信託契約及適用法律的要求規限)。
經理人可不時豁免或修改上述限制,惟須受信託契約的規限。
「估值日」 就子基金而言,指相關營業日或交易日或經理人可不時全權酌情釐定的該(等)其他日子
「估值點」 就子基金而言,約為相關估值日最後收市的相關市場的收市時間,或該日子或經理人可不時釐定的其他日子的該等其他時間
A 節 - 本基金、子基金及單位類別概覽
x基金
滙豐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原本根據由經理人滙豐投資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及受託人 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 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三日簽署的信託契約成立為一項開曼群島單位信託。根據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簽署的將信託移至另一司法管轄區及替任受託人契約,由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起,本基金從開曼群島司法管轄區遷移至香港司法管轄區,而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已獲委任為受託人,以取代 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信託契約目前受香港法例所管轄。所有單位持有人有權享有信託契約中各項條款的保障,但亦須受其限制及被視為已知悉其內容。倘本說明書與信託契約的規定有抵觸之處,則以信託契約的規定為準。
子基金已獲得證監會認可。證監會認可不等於對子基金作出推介或認許,亦不是對子基金的商業利弊或表現作出保證,更不代表子基金適合所有投資者,或認許子基金適合任何個別投資者或任何類別的投資者。
信託契約
x說明書所載的若干資料為信託契約中相應條文之概要。信託契約載有關於若干情況下雙方獲得彌償及解除其各自責任的條文。然而,受託人或經理人概不獲豁免根據香港法例或因欺詐或疏忽行為違反信託而須對單位持有人負上的任何法律責任,亦不能由單位持有人就該等法律責任提供彌償或承擔有關開支。雖然已盡所有努力確保本說明書所載事實及事宜之準確性,單位持有人及有意申請人應查閱信託契約的有關條款,以了解有關條文的進一步詳情。
單位持有人可向經理人索取當時有效的信託契約的副本,惟需支付合理費用,亦可於正常辦公時間,在經理人的辦事處免費查閱。
受託人及經理人可同意以補充契約形式修改信託契約,惟受託人須以書面證明其認為修改符合下列規定:(i)對單位持有人的利益並無重大影響,亦不會減低受託人或經理人對單位持有人所承擔的責任,以及不會增加子基金由資產撥付的成本及費用(編製及執行有關的補充契約所需費用除外)或(ii)為符合財政、法定、監管或官方規定,或(iii)為糾正明顯錯誤。在其他所有涉及任何重大變動的情況下,修改信託契約均需透過特別決議案通過。
單位持有人大會及投票權
經理人或受託人可召開單位持有人會議,而持有某類別、子基金或本基金已發行單位價值 10%或以上的單位持有人,亦可要求召開會議討論他們特定的決議案。如召開會議,x向單位持有人發出不少於 21 天的通知書。
如有代表當時已發行單位 10%的單位持有人親自或委任代表出席,即構成所有會議的法定人數,如屬通過特別決議案(定義見信託契約)(「特別決議案」)的會議,則屬例外。通過特別決議案的法定人數為代表當時已發行單位 25%或以上親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單位持有人。如屬須另發通知書的延會,則親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單位持有人,將構成延會的法定人數。在以投票表決方式中,親自出席或委任代表或由代表代為出席的單位持有人,每人就其為持有人的每一單位應有一票。如屬聯名單位持有人,則由其於單位持有人名冊上的排名次序以排名較先者的投票(親身或由委任代表投票)將獲接受,如此類推。會議主席或代表當時已發行單位價值 5% 的一名或以上親自或委派代表出席的單位持有人,均可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
特別決議案所獲贊成票須佔投票總數 75%的大多數票,方可通過。
信託契約規定,如果只有某一子基金或類別的持有人的權益受影響,則不同的子基金及不同類別可各自舉行單位持有人會議。
財務報告
x基金及子基金的財政年度將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終結。載有經審核賬目的年度財務報告將盡快於財政年度結束後(在任何情況下於四個月內)提供予單位持有人。
未經審核半年度財務報告亦將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後兩個月內提供。該等財務報告載有各子基金的資產淨值報表及包含其投資組合的投資報表。
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將只提供英文版本。
經理人將於每次年度及半年度報告刊發時通知單位持有人可取得該等報告(印刷版及電子版)的時間和地點。或者,經理人可向單位持有人直接派發印刷版。無論如何,最新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將 可 於 經 理 人 網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瀏覽取得,而最新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的印刷版副本亦將可於經理人的辦事處取得,並將應單位持有人的要求提供。
1 請注意此網站並未經證監會審閱。
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告乃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編製。投資者應注意,子基金估值政策不一定需要遵守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投資應按合理價值估值,而買賣報價被分別視為買入及沽出上市投資的合理價值。然而,根據上文標題為「估值及價格」一節所述的估值基準,上市投資將按最後交易價而非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要求按買賣報價估值。若子基金採納的估值基準偏離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可能需要對子基金的年度財務報告作出調整,以使遵守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並(如適當)在子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加載調節附註,以將年度財務報告中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釐定的價值與子基金根據估值規則得出的價值進行調節。否則,不遵守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可能導致核數師對年度財務報告發出有保留意見或不利意見,視乎不遵守情形的性質及重大程度而定。
一如「收費及開支」一節下標題為「攤銷成立成本」所述,投資者亦應注意,上述有關攤銷成立開支的政策,並不嚴格依照香港財務報告準則,該準則要求成立開支在產生時支銷。在此情況下,每日估值所得的子基金資產淨值或會較經審核年度財務報告(乃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編製)中所記錄的子基金資產淨值為高。
投資者通知、通訊或其他文件
由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本說明書或信託契約須向投資者提供的通知、通訊或其他文件可(i)以印刷版形式或 (ii)透過電子形式發放。各分銷商的安排可能有所不同,請向閣下透過其投資於本基金的分銷商查詢適用於閣下的安排詳情。
經理人、受託人或任何關連人士提供服務
經理人
滙豐投資基金(xx)xxxx
xx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xxx 0 xxxxxxx
x基金的經理人為滙豐投資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該公司根據香港法例在香港註冊成立。經理人之公司董事:
xxx (XXX, Xx Xxx, Xxxxxx)
xxx(XXX, Sze Ki)
xxx(XXXX, Xx Xxx Xxxxxxx)
辦事處:xxxxxxx 0 xxxxxxx
經理人已向證監會註冊,獲准進行第 1 類(證券交易)、第 4 類(就證券提供意見)、
第 5 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及第 9 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中央編號:
AAL518)。經理人為滙豐集團的成員公司。
經理人可在下列情況被免職﹕(a) 倘經理人進行清盤﹔(b) 受託人有正當及充分理由認為更換經理人合乎單位持有人的利益﹔及 (c) 倘當時已發行單位價值不少於 50%的單位持有人向受託人提交書面請求,要求經理人退任。
倘經理人在上述情況被撤換,受託人須在合理可行情況下盡快委任繼任經理以代替經理人。受託人須時刻以單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為前提行事,行使其撤換經理人及委任繼任經理的權利。
投資顧問及副投資顧問
經理人已將其有關各子基金投資管理職責授予投資顧問:該投資顧問然後可委任一名或多名副投資顧問(須獲經理人批准)提供全權或非全權投資管理建議。各子基金的特定投資顧問及獲委託全權投資職能的副投資顧問(如適用) , 載於「附錄一–子基金的詳情」。
投資顧問為滙豐集團的成員。
滙豐環球投資管理(xx)xxxx
xx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xxx 0 xxxxxxx
於本說明書日期,並沒有副投資顧問。
投資顧問及副投資顧問(如有)的費用將由經理人承擔。
經理人可就子基金酌情委任一名替任投資顧問或全權副投資顧問,惟在一般情況下需獲得證監會的事先批准及向受影響的單位持有人發出至少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受託人及登記處
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
辦事處:xxxxxxx 0 xxxxxxx
x基金的受託人是一家於一九七四年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並根據香港法例第 29 章《受託人條例》註冊為信託公司,以及根據香港法例第 485 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獲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核准為註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受託人。受託人為 HSBC Holdings plc(為於英國及威爾斯註冊成立的公眾公司)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根據信託契約,受託人須負責保管本基金的資產,但受託人亦可委任任何人士擔任該等 證券的保管人。受託人在挑選、委任及持續監控代理人、代名人、受權代表、託管人、 共同託管人、副託管人或分託管人(其獲委任以託管及/或保管任何投資、現金、資產、抵押品或其他本基金或某子基金包含的其他財產)(各自為「相關人士」)上,應以合 理的謹慎、技能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受託人xxx每名相關人士仍然具備適當資格 及能力,為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提供相關服務。
根據信託契約的條款,受託人仍須就任何代理、代理人、保管人或聯名保管人(不包括 Euro-clear Clearing System Limited 或 Cedel, S.A.或證監會可能不時批准的任何其他存管處、機構或結算系統)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受託人並兼任本基金的登記處,並將負責存置本基金的登記冊。
根據信託契約規定,受託人有權就其在履行與任何子基金有關的責任或職責時可能招致的任何及所有訴訟、費用、索償、損害及開支(包括所有合理的法律、專業及其他類似開支)從相關子基金的資產中獲得彌償(惟根據香港法例被施加的任何責任或該等因受託人或其任何高級人員、僱員、代理人或受權代表欺詐或疏忽而違反信託導致的任何責任,則作別論,而根據信託契約,該等後果將由受託人承擔)。
受託人有權收取標題為「費用及開支」一節所載的費用及獲發還信託契約所准許的其他費用及開支。
經理人須就作出與本基金及/或每一子基金有關的投資決定全權負責,而受託人(包括其受權代表)則無須就由經理人作出的任何投資決定負責或承擔責任。受託人及其受權代表將不會參與任何以美元計值的交易或活動,或以美元支付任何款項,如上述各項由美國人進行,將可能會受到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United States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AC))制裁。
受託人及其受權代表概不直接或間接牽涉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保薦或投資管理。此外,受託人及其受權代表概不負責編製或刊發本說明書,因此,受託人及其受權代表概不就 x說明書所載的任何資料(本節「受託人及登記處」一節所載與受託人及滙豐集團相關 的資料除外)承擔任何責任。
受託人的委任可在信託契約載述的情況下終止。
受託人無權自願退任,除非在委任新的受託人之情況下。倘受託人擬退任,經理人須物色根據任何適用法律具備資格的公司,並以補充契約取代受託人。經理人須在可行情況下盡快向單位持有人發出有關通知,在通知內註明新受託人的名稱及地址。
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辦事處: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 香港中環遮打道 10 號太子大廈 8 樓
x基金的核數師為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經理人(經受託人批准)可在任何時候委任替換核數師,x不另行通知單位持有人。
法律顧問
的近律師行
地址﹕的近律師行,香港中環遮打道 18 號歷山大廈 5 樓
的近律師行目前為本基金的主要法律顧問。然而,經理人可委聘其他法律顧問提供有關本基金的特定法律建議。此外,在經理人酌情決定下,本基金的主要法律顧問可隨時被更換而毋須事先通知單位持有人。
利益衝突
經理人、投資顧問、副投資顧問(如有)、受託人及彼等各自的受權代表可不時出任關 於或涉及具有與子基金類似投資目標的其他基金及客戶的受託人、行政管理人、登記處、經理、託管人、投資經理或投資顧問、代表或其他職位。因此,彼等任何一方均可能在 經營業務的過程中與子基金產生潛在利益衝突。
此外,經理人、投資顧問、副投資顧問(如有)及受託人的關連人士及彼等各自的受權代表可訂立業務關係,例如擔任本基金或子基金的服務提供機構、分銷商。而本基金或子基金可就此向彼等給予報酬,或彼等可擔任與本基金或子基金有關的任何交易的對手方。
在該等情況下,彼等各方在任何時候均須顧及其作為訂約方或令其受到約束的任何協議下對本基金或子基金承擔的責任。特別是(但不限於)在進行可能產生利益衝突的任何交易或投資時有責任為單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行事,各方均將盡力確保在合理可行範圍內管理及盡量減少有關衝突,並採取旨在確保以公平方式解決有關衝突的措施,同時顧及有關子基金的單位持有人的整體利益。特別是,任何有關關連人士發售或出售本基金或子基金的單位的安排將按經公平磋商達成的正常商業條款且在符合相關子基金的單位持有人的整體最佳利益之情況下作出。
本基金及/或子基金可與經理人、投資顧問、副投資顧問(如有)及受託人或其任何成員公司訂立任何交易,或將子基金的資產投資於,或將子基金所收取的現金抵押品再投資於上述任何實體所管理、推出或發售的任何投資產品、已發行股份或基金,惟該等交
易均須以猶如按經公平磋商達成的正常商業條款訂立的方式執行且該等交易均須符合
「與關連人士的交易」一節所載規定、本基金及/或子基金的任何投資限制,以及上述實體的適用企業管治和利益衝突政策。在「與關連人士的交易」及「現金回佣及非金錢佣金」分節所載規定之規限下,滙豐集團的成員公司亦可能向本基金及所有子基金及/或其他基金提供經紀服務,包括擔任若干遠期外匯交易及金融期貨合約的對手方。
例如,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可能向某子基金提供外匯服務並從該子基金的財產中收取費用。同時,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或其任何關連人士可能出任該子基金可能投資的投資項目之發行人的財務顧問、銀行、衍生工具對手方或在其他方面向其提供服務;在同一次交易中出任多名客戶的代理人;於該子基金的投資項目之發行中擁有重大權益;或從任何該等活動賺取利潤或在當中擁有財務或商業利益。
以客戶賬戶的受信人身份行事的投資顧問或任何成員公司可推薦或指示客戶買賣子基金的單位。若客戶不履行其責任償付拖欠滙豐集團的債項,且有關債項以本基金單位作擔保,而滙豐集團取消該權益的贖回權,則滙豐集團將成為本基金的單位持有人。因此,滙豐集團及其成員公司可能會持有較高比例的本基金及/或子基金單位及投票權。
受託人提供給本基金及子基金的服務不被視為專屬服務。只要受託人對本基金及子基金的服務不受到損害,受託人可自由向其他基金提供類似服務,以及就該等服務收取及享有所有費用及其他款項。再者,受託人不得被視為因或就其在向其他基金提供類似服務的過程中或以任何其他身份或以任何方式進行其業務的過程中知悉的任何事實或事情而須通知或有責任向本基金及子基金作出披露,惟如屬受託人根據信託契約執行其職務的過程中知悉的任何事實或事情,則作別論。
基金(或子基金或其類別)結束
除非基金按照下列其中一個方式結束,否則將繼續運作。
本基金將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成立日期後滿八十年之時,自動結束。
1. 在下列情況下,受託人可結束基金:
a. 經理人被迫清盤或已委任接管人接管其任何資產,且於 60 日內並未解除有關職務;或
b. 受託人認為經理人無法履行職務或未能完滿履行其職務或受託人認為經理人將作出會為本基金帶來不利名聲或損害單位持有人利益的任何其他事宜;或
c. 基金不再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得認可或正式批准,或因任何法例的通過而令基金成為違法,或受託人認為不能或不宜繼續經營基金;或
d. 經理人停止管理基金, 而受託人未能於三十天內委任接替的經理人。
2. 在下列情況下,經理人可結束基金:
a. 於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或以後任何時間,基金資產淨值總額低於五千萬美元;或
b. 因任何法例的通過而令基金成為違法,或經理人認為不能或不宜繼續經營本基金及/或子基金。
3. 於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或以後任何時間,如子基金資產淨值低於一千萬美元,則經理人可結束該子基金。
此外,本基金可隨時以通過特別決議案方式結束基金。
將向因結束基金或任何子基金而受影響的單位持有人發出最少三個月的通知。
本基金、子基金或某子基金單位類別結束時,受託人持有的任何未領款項可在應支付有關款項之日起計 12 個月屆滿時,向主管司法管轄區的法庭繳存,惟受託人有權從中扣除其在進行支付時可能產生的任何開支。
子基金
目前可提供的子基金清單
x基金為一傘子基金,目前提供本說明書所述的以下子基金之單位:
• 滙豐亞洲債券基金
• 滙豐中國動力基金
• 滙豐中國增長基金
• 滙豐亞洲高收益債券基金
每一子基金是不同的信託及各有不同的投資政策。
一般風險
投資者在投資於子基金之前,應先考慮本節所概述的風險,以及「資產類別風險」及
「子基金的特定風險」所載的適用風險。投資者應注意,投資與否仍留待投資者自行決定。投資者如對本身是否適合投資於子基金有任何疑問,應諮詢獨立的專業意見。
市場風險
投資者應注意,子基金所投資的證券的價值,以及所產生的回報可能會波動。各子基金在投資及積極買賣證券時運用策略及投資技術,該等策略及投資技術涉及顯著的風險特色,包括由市場的波動所引致的風險。投資項目的價格可能波動,而各種本身難以預計的因素(例如不同政府機構採取的行動及本地或國際的經濟及政治發展)均可導致市場急劇波動,這可能對子基金投資項目的價值構成重大及不利的影響。
表現風險
概無保證能達致子基金的投資目標。概無關於可能達致子基金投資目標的明示或暗示保證。
概無保證在任何限期內,尤其在短期內,子基金的投資組合將在收益或資本增長方面取得增長。子基金的投資組合可能會受市場波動及一切投資項目和市場固有的一切風險所影響。因此,單位的價格可升亦可跌。雖然,經理人有意執行為盡量減低潛在損失而設的策略,但概不保證此等策略將會成功。投資於子基金有別於將款項存放於銀行。投資者可能會損失其對子基金的重大比例或所有的投資。
子基金的單位價格取決於子基金投資項目的市值,而該等價格以及來自單位的收益可跌可升。子基金過往表現並非將來表現的指標。投資於子基金並無保本的保證,且只適合可以將資本作中至長線投資的投資者。
子基金的表現須承擔與其投資項目和現金投資相關的風險,其中包括市場、利率、貨幣、匯率、經濟、信貸、流動性、對手方、外國證券及政治風險。
外匯風險
相對基本貨幣
子基金的資產和負債及/或單位類別可能以有別於子基金的基本貨幣的貨幣計值。投資者的回報(以基本貨幣計值)可能因外匯管制法規或子基金的基本貨幣與其他貨幣之間的匯率變化而受到不利影響。
匯率變化可能影響子基金單位的價值、所得股息或利息及已實現盈利和虧損。貨幣間的匯率是由貨幣市場上的供求、國際支付盈餘、政府干預、投機以及其他經濟和政治環境所決定。
若某證券的計值貨幣兌子基金的基本貨幣升值,該證券的價值以子基金的基本貨幣計將會上升。反之,若某證券的計值貨幣的匯率下跌,則會不利地影響該證券以子基金的基本貨幣計的價值。根據上述,就子基金的基本貨幣而言,(i) 即使以非基本貨幣計值的相關證券價值錄得盈利或並無損失,投資者亦可能蒙受損失﹔或 (ii) 如果子基金以非基本貨幣計值的相關投資價值下跌,投資者亦可能蒙受額外的損失。
此外,股息/派付將以相關類別貨幣支付,當中可能涉及就變現子基金資產所得款項進行貨幣兌換。由於匯率可能波動,故貨幣兌換涉及外匯風險。
相對類別貨幣
x投資者投資於以基本貨幣以外的類別貨幣計值的類別,且並非貨幣對沖單位類別,則上述披露應連同類別的類別貨幣而不是子基金的基本貨幣一併參考。
貨幣對沖單位類別
x投資者投資於貨幣對沖單位類別,只要類別被有效對沖,則任何有關基本貨幣升值或減值的提述,應理解為貨幣對沖單位類別的貨幣類別的同等升值或減值。
進一步詳情載於「貨幣對沖單位類別」一節。
人民幣類別及以人民幣進行投資的貨幣兌換風險
在以下情況下,子基金將需要(按適用的匯率及在適用的差價規限下)把現金兌換為人民幣或將人民幣兌換為現金:
(1) 將以人民幣結算的認購款項兌換為另一貨幣進行投資。
(2) 將子基金內的現金兌換為人民幣,以便支付以人民幣結算的贖回款項。
(3) 在投資過程中將可用人民幣兌換為另一貨幣。
(4) 在投資過程中將可用現金兌換為人民幣。
該等交易可能產生相當高的貨幣兌換費用。此外,由於人民幣不可自由兌換,並受外匯管制及限制的規管,故貨幣兌換亦須受人民幣在進行兌換當時的供應量所限。若可用人民幣不足,子基金可能無法按照其預期策略進行投資。若可用人民幣不足,子基金可能延遲支付贖回款項或股息/派付(期限為不超過在收到恰當書面贖回要求起計一個曆月內)。
人民幣在內地及離岸市場交易。 雖然內地人民幣( 「CNY」) 及離岸人民幣
(「CNH」)均為相同貨幣,但它們在兩個彼此分開及獨立運作的不同市場買賣。因此, CNY 及 CNH 不一定具有相同的匯率,其走勢也不一定呈現相同方向。當計算以人民幣 類別貨幣計值的單位類別的資產淨值(及該類別的發行價/贖回價)時,經理人將採用 CNH 匯率。CNH 與 CNY 之間有任何偏差,可能對投資者構成不利影響。
若投資者的本地貨幣為非人民幣,當投資於人民幣貨幣對沖單位類別時,他們將承受人 民幣及任何相關的外匯風險。故不建議該等投資者投資於貨幣對沖單位類別。並不保證 人民幣兌投資者本地貨幣之價值不會貶值。人民幣的任何貶值可能對該等投資者於以人 民幣計值的貨幣對沖單位類別的投資造成不利影響。投資者應參閱「貨幣對沖單位類別」一節,以了解進一步詳情。
流動性風險
大多數金融產品(包括子基金持有之投資)存在流動性風險。這意味著收取子基金出售所持有之投資之所得款項可能會出現延遲,而有關所得款項可能低於釐定子基金的資產淨值所採用之近期估值。
在特殊市場條件下或當眾多市場參與者試圖同時出售其投資時該風險更大。在這種情況下,子基金亦可能面臨大量贖回單位的要求,經理人可能需要以比理想情況下更快的速度將子基金的投資項目變現,以籌集應付贖回要求所需的現金。這可能對贖回價構成不利影響,而在這種情情況下,收取出售所得款項可能會延遲及/或以較低價格進行。
此外,經理人有權於某些情況下暫停單位的交易。在此情況下,將暫停對資產淨值的估值,任何受影響的贖回申請和贖回款項付款將會順延。直至贖回單位之前的期間,單位資產淨值下跌的風險將由要求贖回的單位持有人承擔。
場外交易市場風險
在場外交易(「場外交易」)市場買賣的金融衍生工具、參與票據、結構性產品及其他投資附帶特別風險。一般而言,在場外交易市場(多種不同類型的金融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普遍在當中買賣)進行的交易所受的政府規管及監管較在有組織的交易所進行的交易為少。此外,某些提供予部分有組織交易所參與者的保障,例如交易結算所的表現
保證未必能夠在場外交易市場提供。因此,訂立場外交易的交易的子基金將承受其直接 對手方不履行其在該等交易下的責任的風險,並將因此蒙受虧損。有關子基金只會與其 相信屬信用可靠的對手方進行交易,並或會透過向若干對手方收取信用狀或抵押品而減 低該等交易所招致的風險。不論子基金有任何措施,以尋求實施減低對手方的信貸風險,然而概不能保證對手方不會違約或子基金不會因而蒙受虧損。
與子基金進行交易的對手方可不時停止對若干工具開價或報價。在該等情況下,子基金未必能訂立擬進行的交易或對未平倉倉盤訂立抵銷交易,此會對其表現造成不利影響。
若干在場外交易市場買賣的工具(例如特定金融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可能欠缺流通 性。流通性與子基金適時出售投資的能力相關。與流通性較高的投資的市場相比,相對 欠缺流通性的投資的市場傾向更為波動。子基金的資產投資於相對欠缺流通性的投資會 限制子基金以其所願的價格及時間出售其投資的能力。概無就該等交易設立任何受規管 市場,而買入價及賣出價將純粹由此等交易的交易商或對手方確立。為了將在場外交易 市場的投資變現,子基金需要要求對手方就有關工具報價。此價格可取決於(其中包括)市場流通狀況及交易規模。
投資者風險
經理人可強制贖回單位持有人於子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單位。視乎時間性,該等強制贖回可能對單位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稅務及/或經濟後果。在發生子基金終止、強制贖回或其他情況後,任何人士均無任何責任付還投資者虧損的任何部分。
估值風險
子基金的投資的估值或會涉及不明朗因素及判定性的決定,以及未必時刻可獲提供獨立定價資料。如證實該等估值不正確,子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會受到不利影響。
政府或央行干預的風險
監管或政府政策變動以致貨幣及利率市場受到干預(如限制資本流動或改變支撐國家╱ 地區貨幣的方式(如貨幣脫鈎))可能會對部分金融工具及子基金的表現構成不利影響。
提前終止風險
如出現在本說明書中「基金(或子基金或其類別)結束」一節所述的某些情況,本基金或某一子基金可能會被終止。 在子基金提前終止的情況下,子基金需要按比例向單位持有人分派其於子基金資產中的權益。在出售或分派資產時,子基金所持有的若干投資項目之價值可能少於該等投資項目的最初成本,因而導致單位持有人承受重大虧損。
稅務風險
投資者應注意﹕(i) 在若干市場出售證券或收到任何股息或其他收入可能或變得須要繳付該市場的有關當局所收取的稅項、徵費、關稅或其他費用或收費,包括按來源地徵收的預扣稅及/或 (ii) 子基金的投資可能須繳付若干市場的有關當局所徵收的特殊稅項或收費。
投資者應參閱「稅務」一節中的稅務披露,以了解進一步的詳情,包括稅項撥備。
從資本中作出分派/派付風險
根據信託契約,某一子基金的分派/派付可以子基金的資本(包括資本收益)支付。如在相關期間內,歸屬相關單位類別的某一子基金之投資所得收入不足以支付其所宣宣佈的分派/派付,則經理人可酌情決定自資本中作出分派/派付。經理人亦可酌情決定從子基金的總收入撥付股息/派付,同時從子基金的資本中扣除/支付子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費用及支出(導致可供子基金支付股息/派付的可分派收入增加),因此實際上從子基金的資本中支付分派/派付。
此外,就若干貨幣對沖單位類別而言,派息金額及資產淨值可能受到貨幣對沖單位類別的類別貨幣與子基金的基本貨幣之間的利率差異的不利影響。此外,就若干貨幣對沖單位類別而言,利率差異可能導致從資本撥付的派息金額增加,故相比其他非對沖類別會出現較大的資本蠶蝕。
投資者應注意,從資本中或實際上從資本中支付分派/派付,即表示投資者從當初投資 之款項中獲付還或提取部分金額或從原本投資應佔的任何資本收益中獲付還或提取金額。
涉及從子基金的資本中或實際上從子基金的資本中撥付的任何分派/派付,將導致相關類別的每單位資產淨值(或經調整每單位資產淨值)即時減少(繼而使相關類別的發行價/贖回價即時減少)。
對沖風險
風險對沖通常指試圖阻礙子基金或類別從有關對沖風險的任何回報中得益及受損(例如非基本貨幣資產與基本貨幣之間的貨幣風險)。倘若對沖風險產生正回報,則子基金的表現將會比在並未進行風險對沖的情況較遜色。相反,倘若對沖風險產生負回報,則子基金的表現將比在並未進行風險對沖的情況較佳。
此外,就若干貨幣對沖單位類別而言,分派金額及資產淨值可能受到貨幣對沖單位類別的類別貨幣與子基金的基本貨幣之間的利率差異的不利影響。此外,就若干貨幣對沖單位類別而言,利率差異可能導致從資本撥付的分派金額增加,進而令資本被侵蝕的程度高於其他非對沖類別(請參閱「從資本中作出分派/派付」一節)。
概不保證能夠獲得預期的對沖工具或對沖技巧將達致預期效果。概不保證任何貨幣對沖策略將可全面及有效地消除子基金的貨幣風險。在不利情況下,子基金的對沖技術可能不奏效,子基金因而可能蒙受重大損失。
再且,對沖的回報將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包括交易成本,而就貨幣對沖而言,可能受到被對沖貨幣與所對沖貨幣之間的利差所影響。此等影響可能重大,視乎當時的市況而定,並將反映於相關子基金及類別的資產淨值。此可能對該等子基金及類別的投資者的回報產生不利影響。
對沖可能涉及使用衍生工具(例如遠期合約)。請參閱「衍生工具風險」以了解相關的風險。
投資於相關基金的風險
子基金可投資於經中國證監會認可並可由中國內地零售公眾投資的中國內地相關基金及 證券投資基金的股份或單位,以取得投資於相關資產,例如股票及債券。投資者應注意,該等投資可能涉及在相關基金層面上另外收取的費用。這是因為子基金除了須支付本說 明書所披露的開支及收費外,亦將間接承擔相關基金的經理人及其他服務提供機構所收 取的費用,或於認購或贖回相關基金股份時產生收費。詳情請參閱「收費及開支」一節。
經理人於選擇相關基金時將考慮各種因素,例如投資目標及策略、費用及收費水平、該等基金的贖回頻率及流動性。然而,子基金對相關基金的投資並無控制權,且不保證相關基金的投資目標或策略將可成功達致。
倘若相關基金無法滿足子基金的贖回要求,則該子基金將承受流動性風險,以及可能因延遲收到贖回所得款項而蒙受損失。
相關基金可包括由經理人、投資顧問、副投資顧問或滙豐集團的其他實體管理的基金。 當出現潛在利益衝突,經理人將盡力確保公平地解決有關衝突。詳情請參閱「利益衝突」一節。
跨類別負債風險
x基金可就本基金的某一子基金發行多個單位類別,子基金的特定資產及負債將歸屬各個特定類別。例如,提供貨幣對沖單位類別的子基金將擁有與歸屬於相關貨幣對沖單位類別的對沖相關的資產和負債。此外,該等資產及負債可能以多種貨幣計值,帶來貨幣風險(包括應考慮「人民幣貨幣風險」一節及「人民幣類別及以人民幣進行投資的貨幣兌換風險」一節所述的人民幣貨幣風險)。
如某一特定類別的負債超出該類別的資產,該類別的債權人可向歸屬其他類別的資產索 償。雖然本基金將就內部會計目的為每一類別設立一個獨立賬戶,但在某一子基金清盤 或結束時(即在子基金資產不足以應付其負債時),所有資產將用以應付子基金的負債,而非僅以任何個別類別的貸方款項應付。然而,子基金資產不得用作應付另一子基金的 負債。
受禁證券風險
根據滙豐集團政策,本基金將不會投資於直接及間接涉及使用、發展、製造、儲存、轉讓或買賣集束炸彈及╱或反步兵地雷的公司證券。由於該政策旨在禁止投資若干類型證券,投資者應注意,此舉會縮小投資範圍並導致子基金無法從該等公司的任何潛在回報中受惠。
託管風險
x基金的資產由受託人保管,而單位持有人須承受受託人在破產的情況下無法完全履行 其責任以在較短時限內歸還本基金的全部資產之風險。子基金的資產在受託人的賬簿內 將被標註為屬於該子基金所有。受託人持有的證券將與受託人持有的其他資產分開保管,從而減低在破產的情況下無法歸還的風險。然而,上述分開保管的安排並不適用於現金,故可能增加在破產的情況下無法歸還的風險。
此外,受託人可委任當地相關人士,以保管在有關當地市場的資產。單位持有人須承受相關人士在破產的情況下無法完全履行其責任以在較短時限內歸還子基金的全部資產之風險。在欺詐等極端情況下,子基金甚至可能無法收回其全部資產,而受託人可能不會就彌補任何有關損失負責(有關受託人的責任之進一步詳情載於「經理人、受託人及相關服務提供機構」一節內「受託人及登記處」分節)。倘若子基金投資於託管及結算制度和管控尚未完全成熟的市場,此項風險可能更大。
資產類別風險
股票風險
投資於股票證券須承受市場風險,而該等證券的價值可能波動。影響股票價值的因素眾多,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氣氛、政治環境、經濟環境之改變,或地區或全球經濟不穩定、貨幣及利率波動。股票證券的價格亦受到個別公司的業務、表現及活動,以及一般市場及經濟狀況的影響。倘若子基金所投資的股票證券的市值下跌,則子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受到不利影響,而投資者可能蒙受重大損失。投資者或無法收回他們最初投資於子基金的金額。
投資於中小市值公司的風險
子基金對股票投資或無設定市值規定,因此可以投資於中小市值公司所發行的股票。相 比大市值公司的股票,該等股票的價格波動可能較為突然或反覆,而相比較大型公司股 票,小型公司股票對市場變動的敏感性較高。小型公司股票可能受到較低流動性所規限,故不容易立即出售。再者,即使此等欠缺流動性的證券的買賣單相對較小,亦可導致顯 著的價格波動,且存在股票不能出售或只能以大幅低於購買價的折讓價出售的風險。這 可能導致子基金產生投資損失。
固定收益風險債務證券風險
固定收益證券(如債券)的價值可能因多個因素之改變而波動,其中包括但不限於(i) 利率變動、(ii) 證券發行人的信貸可信性、(iii) 不可預計的預先還款及(iv) 相關債券市場的債券價格普遍下跌。
信貸評級及信貸評級機構的風險
評級機構給予的信貸評級存在局限性,且並不時刻保證該證券及/或發行人的信貸可信 性。信貸評級機構給予的信貸評級是普遍接受用作量度固定收益證券的信貸風險的指標,惟須受制於若干限制。舉例而言,發行人的評級很大程度上由過往的發展所衡量,未必 反映到未來可能出現的狀況。為回應最近的信貸事件而更新信貸評級時,通常會出現時 差。
此外,子基金可投資於具有由中國內地本地信貸評級機構給予評級的證券。然而,該等 機構所使用的評級準則及方法可能有別於大多數國際認可信貸評級機構所採用者。因此,該評級制度或不能作為由國際信貸評級機構評級的證券的同等比較標準。當投資者參考 中國內地本地信貸機構給予的評級時,應留意上述評級標準的差異。如果依據信貸評級 作出的評估不能反映證券的信貸質素及固有風險,投資者可能蒙受大於原先預期的損失。
評級調低風險
固定收益證券可能須承受被調低評級的風險(即證券被給予較低的信貸評級)。如證券或其發行人的信貸評級被調低,可能會對子基金於該證券的投資價值有負面影響。有關經理人/投資顧問不一定能夠出售評級被調低的該等證券。下文所披露有關低評級債務證券的風險概括而言將會適用。
信貸風險
投資於固定收益證券須承受發行人的信貸及違約風險,即發行人可能未能或不願意依時繳付本金及/或利息。另一方面,若現金所投資或存放的任何金融機構無力償債或面對其他財務困難,子基金的價值可能會受影響。
若該等證券的任何發行人違約、變成無力償債或經歷財政或經濟困難,證券的價值將受 到不利影響。子基金可能在該等證券的投資上蒙受損失。債務證券發行人的信貸可信性 概無明確性可言。不穩定的市場狀況可能意味着發行人之間拖欠債務的個案會有所增加。如發行人違約,子基金亦可能難以向證券發行人行使權利或有所延誤,原因是該等發行 人可能在香港境外註冊成立並須遵守外國法例。
子基金投資的固定收益證券可能以不附帶任何抵押品的無擔保方式發售。在該等情況下,子基金將與有關發行人的其他無擔保債權人具同等順序攤還次序。因此,如果發行人破 產,發行人的資產清盤後所得的款項只會在悉數清償一切有擔保申索後,方會支付予固 定收益證券的持有人。故此,子基金作為無擔保債權人,須完全承受發行人的信貸/無 力償債風險。
高收益固定收益證券風險
部分子基金可投資於收益較高的固定收益證券。該等證券的評級可能低於「投資級別」,並可能須承受下文載列的「非投資級別及未獲評級債券風險」。該等證券須面對持續不 明朗因素及承受不利的金融或經濟狀況,其可能導致發行人無法及時支付利息及本金。 因此,該等證券將須承受較大的發行人違約風險。如發行人違約,將會對投資於該等證 券的回報有負面影響。
非投資級別及未獲評級債券風險
子基金可投資於低於投資級別(就由國際認可信貸評級機構給予評級而言)或BB+ 或以下評級(就由中國內地本地信貸評級機構給予評級而言)或未獲評級的證券。相比信貸評級較高的證券,該等證券被認為在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方面承受較高風險,而違約機會亦較高。發生任何違約後可追討的款項可能較少或為零,而有關子基金試圖透過破產或其他類似程序來追討其損失,可能產生額外開支。相對於獲較高評級的債務證券,低評級或未獲評級的債務證券一般提供較高的當期收益率。然而,低評級或未獲評級的債務證券涉及較高風險,對一般經濟情況和發行人所從事行業的不利變動,以及對發行人的財務狀況變動及利率變動均較為敏感。該等證券的估值會較難進行,故子基金的價格可能會較為波動。此外,低於投資級別(就由國際認可信貸評級機構給予評級而言)或 BB+ 或以下評級(就由中國內地本地信貸評級機構給予評級而言)或未獲評級的債務證券市場一般不及較高質素證券市場般活躍,而子基金在應對經濟或金融市場變動時,將其持有證券變現的能力可能因不利報導及投資者看法等因素而進一步受限制。
波動性及流動性風險
子基金所投資的固定收益工具可能並無在證券交易所或定期進行交易的證券市場上市。 相比在已發展市場,在該等市場買賣的固定收益證券可能涉及較高波動性及較低流動性。而在該等市場買賣的證券價格可能波動。即使固定收益證券有上市,該等證券的市場可 能並不活躍,交易量亦可能低。在缺乏活躍的第二市場時,子基金可能需要持有固定收 益證券,直至其到期日為止。如果接獲規模龐大的贖回要求,子基金可能需要以大幅折 x變賣其投資項目以滿足此等贖回要求,故此,子基金可能會因買賣該等證券而招致虧 損。固定收益證券的交易價格可能會因為多種因素(包括當時的利率)而比最初購買價 較高或較低。
再者,子基金所投資的固定收益工具的買賣差價可能高,因此子基金可能產生重大的交易成本,甚至可能在出售該等投資時蒙受虧損。
利率風險
市場利率變動將影響子基金所持證券的價值。一般而言,當利率下跌時,債務工具的價格將會上升,反之亦然。長期持有的證券一般對利率變動較為敏感,因此須承受較大程度的市場價格波動。在子基金持有長期固定收益證券的情況下,與持有年期較短的固定收益證券比較,其資產淨值將須承受較大程度的波動。如子基金在固定收益證券到期前出售該等證券,利率波動或會導致子基金在投資上蒙受損失。
衍生工具風險
若干子基金會較廣泛地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作投資用途及對沖用途。投資者應參閱有關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以了解哪項子基金可較廣泛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資料。
子基金可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例如期貨、遠期(包括無本金交付遠期),以及掉期
(包括總回報掉期及通脹掉期)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基於金融衍生工具的內在根本性質,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作為其投資策略一部分的該等子基金,可能涉及與典型的股票及債券基金不同或可能相對較高的風險。運用金融衍生工具旨在達致各子基金回報提升及投資目標,但金融衍生工具涉及對手方/信貸風險、流動性風險、估值風險、波動性風險及場外交易風險。金融衍生工具包含的槓桿元素/部分或會導致產生大為高於子基金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的金額之損失。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可能導致子基金承受產生重大虧損的高風險。
金融衍生工具的價格可以非常波動,因為相關證券、指數、利率或貨幣的價格出現輕微變動,便可能導致金融衍生工具的價格出現大幅變動。此外,金融衍生工具受到多個其他風險的影響,包括流通性風險 (例如,當某衍生工具變得難以買賣時)、信貸風險
(例如,當發行人或對手方未能履行其在衍生工具合約的責任,或某工具的信貸評級降低,導致該工具的流通性減少),以及對手方不履約的風險,包括與對手方的財政穩健性及信用可靠性相關的風險。本子基金或會向對手方收取抵押品。該等抵押品可包括現金、由任何經合組織或歐盟政府、政府機構或任何其他公共或超國家組織或機構或任何其他經理人認為具有類似信貸質素的發行人所發行或擔保的證券,以及年期不超過一年的存款證。
掉期風險
子基金可投資及買賣掉期、「合成」或衍生工具、若干種類的期權及其他由銀行、經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特訂金融工具。掉期是子基金與金融中介機構訂立的協議,據此,訂約雙方依據相關資產(例如股本證券、證券指數或具備可定價的另一項或另一組資產)價格的更改而定期交換現金付款。掉期及其他衍生工具須承受對手方不履約的風險,包括與對手方財政穩健程度及信用可靠性有關的風險。掉期及其他形式的衍生工具並不獲交易所或結算所擔保或受任何政府機關監管。未經對手方同意,未必可將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倉盤出售或平倉,而子基金未必可訂立抵銷合約以彌補此風險。
子基金可訂立總回報掉期,訂約其中一方收取某參考資產的利息付款,另加該付款期的任何資本收益及虧損,而訂約另一方則收取與參考資產信用可靠性無關的指定定息或浮息現金流,而付款則按照同一名義金額決定。參考資產可以是任何指數或籃子資產。
期貨風險
期貨交易附帶高風險。初次保證金的金額相對於期貨合約價值屬細小,致令交易具「槓桿原理」或「槓桿作用」。相對較小的市場波動會對投資者產生在比例上較大的有利或不利影響。發出擬將虧損限制於若干金額的某些指示未必有效,理由為市況可能致使不可能執行該等指示。
期權風險
期權交易亦附帶高風險。沽售(「出售」或「授予」)一項期權所承受的風險一般大大高於購買期權的風險。儘管賣方所收取的期權金是定額,惟賣方或會蒙受超出該金額的虧損。賣方亦將承受買方行使期權的風險及賣方有責任以現金結算期權或購入或交付相關投資。如期權賣方持有相關投資的對應倉盤, 並將有關期權「平倉」,則有關風險可予減低。
抵押品管理及現金抵押品再投資風險
若子基金訂立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子基金可能從有關對手方收取抵押品,或向有關對手方提供抵押品。
截至本說明書日期,子基金可收取非現金或現金抵押品,但現金抵押品將不會再被投資。
倘若子基金未來將現金抵押品再投資,有關子基金將承受現金抵押品所投資的有關證券的發行人失責或違約的風險。
儘管子基金可接納具高流動性的非現金抵押品,但有關子基金仍可能承受無法將獲提供的抵押品變現以彌補對手方違約的風險。有關子基金亦須承受內部流程、人員及系統不足或缺失或外部事件導致的損失之風險。
倘若子基金向有關對手方提供抵押品,在對手方無力償債的情況下,如果抵押品可由有關對手方的債權人獲得,則有關子基金可能承受無法收回抵押品或可能需要一段時間才能收回抵押品的風險。
子基金的特定風險
集中性風險
子基金的投資可能集中於特定的行業、投資工具或地理位置等。子基金的價值可能比具有更廣泛投資組合的子基金更反覆波動。
就地域集中的子基金而言,子基金的價值可能較容易受到影響特定地域市場的不利經濟、政治、政策、外匯、流動性、稅務、法律或監管事件的影響。
新興及發展較不成熟市場證券風險
新興或發展中市場的政府或許有欠穩定,經濟所依賴的行業多元性較低,而且證券市場買賣的證券數量較少。與發展較成熟市場中許多的公司相比,新興市場的公司一般而言可能規模較小、經驗較淺和成立年期較短。在新興或發展中國家/地區證券市場交易的證券價格傾向反覆波動。此外,外國投資者在新興或發展中市場通常受到限制。該等限制可規定(其中包括)在作出投資或匯出收入或資本前,須先經政府准許,或可就外國人持有的證券金額或種類或就其可投資的公司加以限制。
與已發展成熟經濟體系相比,在國內生產總值增長、通脹率、貨幣貶值、資本再投資、 資源自給自足、收支結餘等各方面,個別新興市場的經濟體系可能較為有利或不利,並 且可能依賴多元性遠低的行業基礎。此外,發展中市場的經濟體系一般十分倚重國際貿 易,因此已經受到及可能繼續受到與其進行交易的國家/地區所施加或商定的貿易障礙、外匯管制、調控相關貨幣價值及其他的貿易保護主義措施的不利影響。該等經濟體系亦 已經受到及可能繼續受到與其進行交易的國家/地區經濟狀況之不利影響。
新興市場證券的風險可能包括:較大的社會、經濟及政治不明確性及不穩定性;較大的結算及託管風險﹔政府對經濟的干預顯著較大;政府的監察及規管較少;沒有可供運用的貨幣對沖技巧;公司屬新組成的小型公司;在審計及財務報告標準上有差別,可能導致無法提供有關發行人的重要資料;以及法律制度有欠成熟。此外,在新興及發展尚未成熟的市場中,對非居民所收取利息及股息及資本收益的課稅各有不同,而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相對較高。稅務法律及程序亦可能尚未清楚明確,而該等法律可能容許具追溯效力的課稅,以致子基金可能在日後須承擔在進行投資活動或資產估值時並未預期的當地稅項責任。
中國內地市場風險
投資於中國內地市場須承受投資於新興市場一般須承受的風險及有關中國內地市場的特定風險。
自一九七八年以來,中國內地政府在中國內地經濟發展上已實施強調權力下放及利用市場力量的經濟改革措施。改革取得顯著的經濟增長和社會進步。然而,許多經濟措施均屬試驗性或屬史無前例的,並可能須作出調整及修正。中國內地的政治、社會或經濟政策的任何重大轉變均可能對在中國內地市場的投資項目造成不利影響。
中國內地政府的宏觀經濟政策及管控將對中國內地的資本市場產生重大影響。財政政策
(例如利率政策)改變可能對債務工具的定價產生不利影響,因而對子基金的回報產生不利影響。
人民幣貨幣風險
自二零零五年開始,人民幣匯率不再與美元掛鈎。人民幣現時已邁向參考一籃子外幣基於市場供求的調控浮動匯率機制。人民幣於銀行同業外匯市場兌其他主要貨幣的每日交易價格,將容許在中國人民銀行所公佈的匯率中間價上下窄幅浮動。
由於匯率主要基於市場動力,人民幣兌其他貨幣(包括美元及港元)的匯率將容易受外在因素影響而產生波動。應注意的是,由於受中國政府外匯管制政策及限制的規管,人民幣現時不可自由兌換。買賣人民幣的結算過程可能會出現延誤。
不能排除人民幣升值步伐會加快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概不保證人民幣將不會貶值。子基金的基本貨幣可能並非人民幣,但子基金可投資於以人民幣計值的投資項目。人民幣出現任何貶值,均可能對投資者於子基金的投資價值(以子基金的基本貨幣計算)造成不利影響。
中國內地稅務風險
中國內地政府於近年已實施多項稅務改革政策,而現行稅務法律及法規日後可能加以修改或修訂(包括取消、修改或修訂現時給予境外機構投資者的稅務豁免)。目前於中國內地的稅務法律、法規及慣例有可能在日後作出具追溯效力的更改,而任何該等更改均可能會對子基金的資產淨值有不利影響。
請參閱「本基金/子基金稅項」一節內「中國內地」分節,了解與子基金可能投資的證券有關的現行稅務法律、法規及慣例的詳情。鑑於上述章節所載詳情,經理人在徵詢專業稅務意見後決定作出如下稅務撥備:
• 子基金將就其投資於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所發行的債務證券所得利息(惟(i)於免稅期(定義見下文「有關子基金資產的稅項」一節下「中國內地」分節)從投資於中國內地境內債券取得的利息及(ii)來自中國內地政府債券及地方政 府債券的利息則除外)作出 10%的企業所得稅撥備(如稅項未從源頭預扣或 非由債券發行人承擔);
• 子基金不會就來自處置或投資中國內地債務證券所得的已變現或未變現資本收益預扣任何款項﹔
• 由於企業所得稅乃按收入來源預扣,子基金不會就來自中國內地銀行存款所得利息預扣任何款項作為企業所得稅撥備﹔
• 子基金將不會就其對股票掛鈎票據的投資所得的已變現或未變現的收益預扣
(或將不會要求股票掛鈎票據及其他類似股票掛鈎證券及工具(統稱「股票掛鈎票據」)發行人預扣)任何金額作為稅項撥備;
• 子基金將不會就透過互聯互通機制投資於中國 A 股所得的已變現或未變現的收益預扣任何金額作為稅項撥備;及
• 子基金將就從相關債券投資收取的利息(惟(i)於免稅期(定義見下文「有關子基金資產的稅項」一節下「中國內地」分節)從投資於中國內地境內債券取得的利息及(ii)來自中國內地政府債券及地方政府債券的利息則除外)按6%加附加費(如適用)作出增值稅撥備,惟前提是該增值稅並非由債券發行人承擔。
中國A 股的風險
只要子基金取得投資於中國A 股,其將須承受以下風險:
• 中國A股會否存在具流動性的交易市場,可能視乎該等中國A股是否有供應和需求。倘若中國A股的交易市場有限或並無交易市場,則子基金可購入或出售證券的價格以及子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受到不利影響。中國A股市場可能較為波動及不穩定(例如基於某隻股票暫停交易或政府干預的風險所致)。中國A股市場的市場波動性及結算困難亦可能導致在該等市場交易的證券價格出現重大波動,因而對子基金的價值造成影響。
• 中國內地證券交易所一般有權暫停或限制任何證券在相關交易所交易。尤其是,中國內地證券交易所對中國A股實施交易限幅,倘任何中國A股證券的交易價格 已升穿或跌穿該交易限幅,則該證券可能遭暫停在相關證券交易所交易。暫停 交易將使經理人無法平倉,並因而可能令子基金招致重大損失。再者,當解除 暫停交易後,經理人或許無法以有利價格進行平倉。
股票掛鈎票據及其他類似證券和工具的風險
子基金可透過投資於股票掛鈎票據及其他類似股票掛鈎證券和工具(合稱「股票掛鈎票據」)可取得投資於中國 A 股。特別而言,根據現行中國內地的規例,子基金可能須間接地透過取得由獲准投資於中國 A 股市場的機構所發行的股票掛鈎票據,投資於中國內地市場上市的中國A 股。
通過股票掛鈎票據尋求投資可能會導致額外的投資費用。例如,投資於股票掛鈎票據須繳付發行人的費用、收費及成本。由於股票掛鈎票據的供應量受到相關中國內地法規限制,投資於該等產品的成本受市場供求關係所規限。倘市場供應相對於市場需求為低,獲得進一步的股票掛鈎票據可能涉及較高的成本或溢價,這可能對子基金的整體業績表現產生不利影響。
股票掛鈎票據可不用上市,且須受制於發行人所設定的條款及條件。基於對發行人買入 或出售股票掛鈎票據所投資證券的限制,此等條款可能導致延遲執行經理人的投資策略。由於股票掛鈎票據並無交投活躍的市場,故投資於股票掛鈎票據可能欠缺流通性。為了 滿足變現要求,子基金倚賴發行股票掛鈎票據的對手方報出價格,以便將股票掛鈎票據 的任何部分平倉。此價格將反映市場流通情況及交易規模。
為了尋求透過股票掛鈎票據投資於若干上市證券,子基金須承受股票掛鈎票據發行人的信貸風險,其中一種風險為發行人基於信貸或資金週轉問題而不結算交易,因而導致子基金蒙受虧損。此外,在違約情況下,子基金在與新對手方訂立替代交易時,可能會受不利市場走勢所影響。
投資於股票掛鈎票據使持有人有權收取參照與股票掛鈎票據掛鈎的股份計算的現金付款,但這並非直接投資於有關股份。投資於股票掛鈎票據不會使股票掛鈎票據持有人有權享 有股份的實益權益或對發行股份的公司提出的任何申索。
透過股票掛鈎票據進行投資,若與直接投資於類似資產的基金相比時,可能會導致削弱子基金的表現。此外,當子基金擬透過股票掛鈎票據投資於個別股份時,並不保證其後申請認購子基金單位的款項可透過股票掛鈎票據立即投資於該等股份。這或會影響子基金的表現。
股票掛鈎票據的發行人可自股票掛鈎票據的價格扣除各種收費、開支或潛在負債,包括 但不限於由股票掛鈎票據發行人酌情決定的任何實際或潛在中國內地稅務負債(如有),且該扣除不得退還。
鑑於截至本說明書之日期,子基金可能會透過由在中國內地已取得 QFII 資格的機構所發行的股票掛鈎票據xxxxx X xxx,xxxx政府對 QFII 所設定的若干限制可能會對子基金的流通性及表現構成不利影響。QFII 須受制於持有單個上市公司股本上限的限制。子基金一般會投資於在一般市況下可於每一交易日變現的股票掛鈎票據,但須考慮到對手方的信貸風險。如股票掛鈎票據無法於各交易日變現,則子基金可能須承受額外的流動性風險。
相關股份與股票掛鈎票據之間的計值貨幣匯率波動將會影響股票掛鈎票據的價值、有關股票掛鈎票據的贖回金額及分派金額。
作為監控投資限制,股票掛鈎票據將被視為一種中國 A 股投資,而非在釐定適當限額時界定為一項衍生工具。
互聯互通機制風險
滬港通計劃及深港通計劃(統稱「互聯互通機制」)於最近公布,屬嶄新性質,允許香港及海外投資者通過香港經紀商直接投資於合資格中國 A 股。滬港通/深港通須受由監管機關頒布的規例以及由中國內地及香港證券交易所制訂的實施規則(例如交易規則)所規限。互聯互通機制設有每日額度,而每日額度不屬於子基金,並僅可以先到先得的原則被使用。
監管者可能不時就有關滬港通/深港通下跨境交易的運作及跨境執法方面頒布新規例。
謹應注意,有關規例未經測試,且尚未確定如何應用該等規例,且可能被追溯應用。此外,目前的規例可予更改。概不保證滬港通/深港通將不會被廢除。倘若透過滬港通/深港通進行交易被暫停,則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於中國 A 股或中國內地市場的子基金可能因該等變動而受到不利影響。在該情況下,子基金達致其投資目標的能力可能受到負面影響。
與中國創業板及/或科技創新板相關的風險
子基金可能投資於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中國創業板」)及/或上海證券交易所科技創新板(「科創板」)上市的股票。
股價波動及流動性風險較大-中國創業板及/或科創板的上市公司通常屬新興性質,經營規模較小。中國創業板及科創板上市公司的股價浮動限制較寬,並基於投資者入場門檻較高,故相比在其他交易板上市的股票,其流動性有限。因此,相比在主板上市的公司,該等公司的股價波動及流動性風險較大,且涉及更高的風險,換手率亦較高。
估值過高風險-於中國創業板及/或科創板上市的股票估值可能過高,而極高估值可能無法持續。由於流通股較少,股價可能更易被操控。
適用於中國創業板及科創板的監管差異-與在中國創業板及科創板上市的公司有關的規則及規例在盈利能力及股本方面可能不及主板的有關規則及規例嚴格。
除牌風險-中國創業板及/或科創板上市公司的除牌情況可能較普遍及較快。中國創業板及科創板的除牌準則相比主板較嚴格。倘若子基金投資的公司被除牌,可能對子基金構成不利影響。
適用於科創板的集中風險-科創板為新設交易板,初期的上市公司數目有限。於科創板的投資可能集中於少數股票,故子基金或會承受較高的集中風險。
投資於中國創業板及/或科創板可能導致子基金及其投資者蒙受重大損失。
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風險
若干子基金可透過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方案(定義見下文)及/或債券通(定義見下文)及/或相關規例不時准許的其他方式,投資於在xxxx xxxxxxxxxx。
xxxxxxxxx方案的概覽
自 2016 年 2 月起,中國人民銀行已准許境外機構投資者按照中國內地當局(即xxxxxx(xxxxxx)xxxxxxxx(xxx))頒布的任何其他規則及規例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方案」)。截至本說明書日期,子基金必須遵守的規則及規例包括﹕
• 委任一名境內結算代理人以負責向相關機構備案及辦理開戶。
• 一般而言,匯出中國內地的資金貨幣比率應保持與匯入中國內地的資金時的貨幣比率基本一致。
目前並無額度限制。該等規則及規例可能不時予以修改。
債券通的概覽
自 2017 年 7 月起,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CFETS」)及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等設立香港與中國內地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全新合作計劃(「債券通」)。債券通受中國內地當局頒布的規則及規例監管。截至本說明書日期,子基金必須遵守的規則及規例包括﹕
• 委任 CFETS 或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機構作為登記代理人,以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辦理登記申請。
• 透過經香港金融管理局認可的離岸託管代理人(目前為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進行交易。
目前並無額度限制。該等規則及規例可能不時予以修改。
通過債券通的交易乃透過全新發展的交易平台及操作系統進行。並不保證該等系統將正常運作或將繼續適切市場的變化及發展。倘若相關系統無法正常運作,通過債券通的交易可能受到干擾。子基金透過債券通進行交易的能力(進而執行其投資策略的能力)可能因而受到不利影響。此外,若子基金透過債券通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其可能承受下達指令及/或結算系統固有的延遲風險。
與投資於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的若干債務證券交投量低,導致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出現市場波動及可能缺乏流動性,這可能導致在該市場買賣的若干債務證券出現重大價格波動。因此,子基金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可能承受流動性及波動性風險。該等證券的買賣差價可能大,因此子基金可能產生重大的交易及變現成本,甚至可能在出售該等投資時蒙受虧損。
如果子基金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交易,子基金亦可能承受與結算程序及對手方違約相關的風險。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有多種不同交易結算方法,例如對手方在收到子基金的付款後交付證券;子基金在對手方交付證券後進行付款;或各方同時進行證券交付及付款。儘管投資顧問可能會盡力協商有利於子基金的條款(例如,要求同時交付證券及付款),但不能保證結算風險可予消除。與子基金訂立交易的對手方可能違反其交付有關證券或作出價值付款的結算交易責任。
就透過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方案進行投資而言,由於交易乃通過境內結算代理人進行,故子基金承受境內結算代理人的對手方風險。
就透過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方案或債券通的投資而言,由於相關備案、向中國人民銀行進行登記,以及開戶均由其他第三者(例如結算代理人、離岸託管代理人、登記代理人等)辦理,故子基金承受該等其他第三者出現錯誤的風險。此外,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也承受監管風險,而與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相關的規則及法規可能會改變(可能具有追溯效力)。
如果中國有關當局暫停在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投資的能力將受到限制,而當用盡其他替代交易方法後,子基金可能因而蒙受重大損失。
可轉換債券的風險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及股票之混合證券,賦予投資者一項可於指定未來日期按某指定價格將債券交換為預定股份數目的期權。因此,相比傳統債券投資,可轉換債券將承受股票變動及更大的波動性。
可轉換債券須承受債券一般適用的風險,包括與可比較傳統債券投資有關的利率風險、信貸風險、流動性風險及提前償還風險。當利率上升時,可轉換債券的價值趨於下跌;當利率下跌時,可轉換債券的價值會上升。倘若可轉換債券的信貸質素轉差或可轉換債券的發行人違約,則子基金的表現將受到不利影響。另一方面,可轉換債券的價格將受到相關股本證券的價格變動的影響,因而可能對子基金的資產淨值造成不利影響。
「點心」債券風險
點心債券為在中國內地境外發行但以人民幣計值的債券。點心債券市場仍是一個相對較小的市場,較容易出現波動及流動性不足的情況。倘若有關監管機構頒佈任何新規則,以限制或局限發行人透過發行債券籌措人民幣的能力及/或取消或暫停離岸人民幣
(CNH)市場自由化,則點心債券市場的運作及有關新發行可能會受到干擾,因而導致子基金的資產淨值下跌。
城投債風險
子基金可投資於由中國內地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發行的債券,即亦稱為「城投債」。此可能會使子基金承受額外風險。
鑑於有直接募集資金的限制,中國內地地方政府已設立眾多稱為「地方政府融資平台」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 的實體,藉以為地方發展、公益投資及基建項目借款或融資。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債券規模近幾年增長迅速,已成為中國內地一個重要的債券板塊。
許多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投資於城市發展項目,該等項目乃透過高財務槓桿並涉及大量初始投資,這導致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產生現金流不匹配。在該等情況下,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可能無法僅以本身的經營收益來償還債務,而地方政府可能需要向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提供財政補貼,以確保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可持續還債。然而,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可能無法從地方政府(例如在地方財政收入較低及債務沉重的地區)獲得足夠的補貼,而其地方政府沒有義務補貼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在某些情況下,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將進一步借貸來償付現有債務,故此,倘若再融資成本增加,此可能會導致流動性風險。
財務狀況惡化,可能會導致信貸評級被下調。近期的降級個案,已引發投資者對某些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財務狀況可能會持續惡化的憂慮。信貸評級被下調又會導致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融資成本增加,使之更難以承受其債務。
由於地方政府是發行城投債的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股東,因此地方政府可能被視為與城 投債密切相關。然而,城投債一般不獲中國內地有關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擔保。因此, 中國內地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概無義務就任何違約的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提供支持。地方 政府融資平台償還債務的能力取決於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財務狀況,以及有關地方政府 準備支持該等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至多大的程度。然而,某些地方政府的收入增長放緩, 可能會限制他們提供支持的能力,同時監管限制亦可能限制地方政府向地方政府融資平 台注入土地儲備的能力。此外,地方政府亦從各種其他形式借貸,根據最近的分析顯示,融資活動增加,已經對地方政府的財政造成風險。
雖然在某些情況下,可提供土地作為抵押品,但當地方政府融資平台違約時,債券持有人(如子基金)可能難以強制執行其對抵押品的權利。在大多數情況下,抵押品不會獲得提供,而債券持有人作為無擔保債權人,將完全承受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信貸/無力償債風險。倘若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在支付城投債的本金或利息方面違約,子基金可能會蒙受重大損失,而子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儘管大多數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定期披露基本財務信息(例如,透過經審核年報及信貸評級報告),但及時披露其他相關信息(例如重大資產分配及注資) 仍然不確定。不完善的財務信息披露,可能會導致投資判斷有失偏頗,增加投資於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證券的風險。
相比其他政府發行的固定收益工具(如央行票據/匯票及國庫券),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發行的債券通常具有較低的流動性,而子基金投資於由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發行的債券,須承受本節「流動性風險」一節所披露的流動性風險。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向中國內地的銀行大量舉債,未償還貸款總額近年迅速上升。這已導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銀行限制所持有的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債券。倘若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未能履行其償還責任,可能會對中國內地銀行體系的穩定性構成風險。
國家審計署已宣布展開對政府性債務進行全國性審計,以應對地方發展項目債務上升的憂慮。然而,並不保證可以全面及準確地評估地方政府債務的狀況。
與投資於具有吸收損失特點的債務工具相關的風險
子基金可能投資於具有吸收損失特點的工具,與傳統債務工具相比,具有吸收損失特點的工具可能承受更高風險,因為該等工具通常附有條款及條件,當發生預設觸發事件
(例如當發行人瀕臨或正處於無法持續經營狀態或發行人的資本比率跌至某一特定水平)時,可能令其被部分或全部撇銷、減記或轉換為發行人的普通股。
該等觸發事件可能非發行人所能控制,一般包括發行人的資本比率跌至低於某一指定水平,或政府或監管機構因應發行人在財務上的持續可行性而採取的特定行動。觸發事件複雜且難以預料,並可能令該等工具的價值大幅下降,甚至降至毫無價值,進而導致子基金蒙受損失。倘若發生觸發事件,價格及波動性風險可能會蔓延至整個資產類別。具有吸收損失特點的債務工具亦可能面臨流動性、估值及界別集中風險。
例如,子基金可能投資於或有可轉換證券,此類證券是當發行人的資本跌至低於某一水平時會吸收損失的混合型資本證券。當發生預設事件(稱為觸發事件)時,或有可轉換證券可能按折讓價轉換為發行公司的股份,或所投資的本金可能會永久或暫時損失。或有可轉換證券屬於具有風險且高度複雜的投資工具。或有可轉換證券的息票支付由發行人酌情決定,亦可由發行人暫停或延遲支付。觸發事件可以不同,但可包括發行公司的資本比率跌至低於某一水平或發行人的股價有一段時間跌至低於某一水平。
或有可轉換證券亦須承受其架構的特定額外風險,包括:
i. 觸發水平風險
觸發水平各有不同並決定對轉換風險的承擔。投資於或有可轉換證券的子基金的投資顧 問可能難以預測需將債務轉換為股本或將主要投資及╱或應計利息減記至零的觸發事件。觸發事件可包括:(i) 發行銀行的核心一級 普通股權一級(Core Tier 1/Common Equity Tier 1)(CT1/CET1)比率或其他比率下降,(ii) 在發行人無法控制的情況下,某監管 機構於任何時候主觀地釐定某機構為「不可行」,即釐定發行銀行需要公眾支持,以避 免發行人無力償債、破產或以其他方式進行其業務,及避免需要或促使將或有可轉換證 券轉換為股本或減記,或(iii)某國家/地區機構決定注資。
ii. 息票取消風險
若干或有可轉換證券的息票由發行人全權酌情支付,並可由發行人於任何時候,基於任何原因取消並持續任何期間。酌情取消支付並非違約事件,且不可能要求恢復息票支付或支付任何過往錯過的付款。息票支付亦可能需獲得發行人的監管機構批准,及可能在可分派儲備不足的情況下暫停支付。由於有關息票支付的不確定因素,或有可轉換證券可能波動及其價格可能在暫停支付息票的情況下急跌。
iii. 資本結構逆向風險
與傳統資本等級制度相反,或有可轉換證券的投資者可能蒙受資本損失而股本持有人並無損失,例如,當或有可轉換證券的高觸發╱減記的損失吸收機制啟動時。這與資本架構中股本持有人一般首先承受損失的正常次序相反。
iv. 贖回延期風險
若干或有可轉換證券以永久工具發行,且僅可在主管監管機構批准後按預定水平贖回。不能假定此等永久或有可轉換證券將於贖回日期贖回。或有可轉換證券屬永久資本的一種。投資者未必於贖回日期甚或於任何日期按預期收取本金返還。
v. 轉換風險
特定或有可轉換證券之間的觸發水平各有不同並決定對轉換風險的承擔。相關子基金的投資顧問可能不時難以評估或有可轉換證券於轉換後的表現。倘轉換為股本,投資顧問可能被逼出售該等新普通股,因為相關子基金的投資政策未必准許持有股本證券。鑑於觸發事件有可能屬於貶低發行人普通股價值的若干事件,故此被逼出售可能導致子基金蒙受若干損失。
vi. 估值及減記風險
或有可轉換證券一般提供或被視為複雜性溢價的具吸引力收益率。或有可轉換證券的價值或因該等資產類別於相關合資格市場的計價過高之風險較高而需要調減。因此,子基金可能失去其全部投資或可能須接受價值低於其原有投資的現金或證券。
vii. 市價因不可預測因素而波動
或有可轉換證券的價值無法預測,並受到多種因素影響,包括但不限於(i)發行人的借貸能力及/或該發行人的適用資本比率的波動;(ii)或有可轉換證券的供求;(iii)整體市況及可用流動性及(iv)影響發行人、其特定市場或金融市場的一般情況的經濟、金融及政治事件。
viii. 流動性風險
或有可轉換證券是相對較新的工具,而有關的未償還金額及交易量通常不大。於若干情況下,可能難以物色準備投資於或有可轉換證券的買家,故賣家可能須要為出售而接受債券預期價值的大幅折讓。
ix.界別集中風險
或有可轉換證券由銀行及保險機構發行。相比遵循較多元化策略的子基金,大量投資於或有可轉換證券的子基金的表現將在較大程度上依賴金融服務行業的整體情況。
x. 後償工具
或有可轉換證券將在大多數情況下以後償債務工具的形式發行,以於轉換前提供合適的 監管資本處理。因此,倘發生發行人於轉換前清盤、解散或結束的情況,則或有可轉換 證券的持有人(例如子基金)對發行人有關或來自或有可轉換證券的條款的權利及申索,一般較發行人的非後償責任的所有持有人的申索次級。
xi. 未知風險
或有可轉換證券的結構嶄新且未經試驗。在受壓的環境下,當此等工具的相關特徵將受到測試時,其將如何表現尚未確定。
資產配置策略風險
子基金的投資可能會定期進行調整,因此子基金可能產生比執行買入與持有配置策略的基金較高的交易成本。
主權債務風險
子基金投資於由政府發行或擔保的證券可能面臨政治、社會及經濟風險。在不利狀況下,主權發行人未必能夠或願意在到期應付時償還本金及/或利息,或可能要求子基金參與 重組有關債務。倘主權債務發行人發生違約,子基金可能蒙受重大損失。
此外,某子基金可投資於由某個具有低於投資級別的主權信貸評級的國家政府所發行或擔保的證券。倘主權發生任何不利的信貸事件,子基金的表現及價值可能會下降,而此項影響會在發生主權信貸評級被下調或主權違約或破產時尤為強。
有抵押及/或證券化產品風險(例如資產抵押證券及按揭證券)
一般而言,包括資產抵押商業票據(「ABS」)和按揭證券(「MBS」)在內的資產 抵押證券指其利息及資本償付乃由金融資產(例如按揭及貸款)組合作抵押的債務證券,通常有實物資產(例如住宅或商業物業)作為抵押品。因此,ABS 的持有人(例如子基 金)只可依賴相關資產的分派或其所得款項獲得支付。
相比其他債務證券,投資於 ABS 及 MBS 須承受因例如債務人或義務人於支付構成相關資產的貸款或其他債務責任時違約而產生的較大信貸風險及利率風險。如果相關資產的分派不足以為 ABS 及 MBS 支付款項,且並無其他資產可供彌補該不足支付,在相關資產變現後,相關證券的發行人則毋須負責支付該不足。
此外,ABS 及 MBS 通常須承受展期及預付款風險,以及與相關資產有關的付款責任無法得到履行的風險,進而可能對證券回報構成不利影響。
相關資產一般為非流動及私人性質,並須承受與其流動性及市值等有關的風險。ABS 及 MBS 的價格波動,且一般會因多項難以預料的因素而波動,該等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利率變化、當時的信貸息差、整體經濟狀況以及相關資產的債務人或義務人的財務狀況。如子基金投資於 ABS 及 MBS,則其價值將受到波動。
房地產風險
投資於房地產投資信託(「REITs」)將使子基金承受與直接擁有房地產相關的風險。此等風險包括(其中包括) 房地產價值可能下跌、與一般及本地經濟情況相關的風險、可能欠缺按揭資金、過度興建、物業空置情況延長、競爭加劇、房地產稅項及交易、營運及止贖開支、土地區劃法律的改變、清理環境問題所產生的費用,以及因環境問題造成的損害而須對第三者負上法律責任;意外傷亡或遭沒收的損失、天災及恐怖活動所造成的未受保損害、租金限制及變動;以及利率改變。此外,REITs 的相關資產可能相對欠缺流動性。
只要子基金直接投資於 REITs,在子基金層面的任何股息/派付政策不一定代表有關基礎 REIT 的股息/派付政策。
REIT 的法律架構、其須遵守的投資限制及監管與稅務機制將因其成立所在的司法管轄區而有所不同。
持有投資組合資料
有關各子基金的投資組合資料每月月末備妥,將於月末後在適當時間向單位持有人提供。單位持有人應聯絡經理人取得該資料。可能就資料提供徵收小額費用。
參考表現基準
每個子基金的參考表現基準披露於 “附錄 1 – 子基金詳情” 一節。下文載列參考表現基準,僅供比較之用。
單位持有人應注意,子基金或不會按照其參考表現基準予以管理,而投資回報可能與指定基準的表現有重大偏差。
單位持有人亦應知悉,參考表現基準可隨著時間改變,而本說明書將作出相應更新。
類別
類別之說明
在各子基金內可發行多個單位類別。
單位類別享有同等權利,並在發行後有權平等地按其價值比例參與分享與子基金相關類別有關的利潤(例如股息分派)及清盤所得款項。
於本說明書日期,下列類別可獲提供﹕
類別 | 可獲提供 | 單位價值 | ||
貨幣 (就省略的貨幣 | 最低持有額/ 最低其後認購 | 最低部分贖回 額 | ||
而言, 價值將 | 額 | |||
相等於以省略 | ||||
貨幣計值的列 | ||||
示美元價值) | ||||
A類 | 單位可供零售投資者 | 美元 | 1,000* | 1,000* |
認購 | 港元 | 10,000 | 10,000 | |
澳元 | 1,500 | 1,500 | ||
加元 | 1,000 | 1,000 | ||
歐元 | 850 | 850 | ||
英鎊 | 650 | 650 | ||
人民幣 | 10,000 | 10,000 | ||
坡元 | 1,000 | 1,000 | ||
I 類 | 單位可供機構投資者 | 美元 | 1,000,000** | 100,000 |
及 私 人 客 戶 投 資 者 | 港元 | 10,000,000*** | 1,000,000 | |
( 在各情況下均由經 理人指定), 或經理 | 坡元 | 1,000,000 | 100,000 | |
人可酌情選定的其他 | ||||
客戶認購 | ||||
Z 類 | 單位可供透過與滙豐 | 美元 | 無 | 無 |
集團實體簽署全權管 | ||||
理協議作出投資的機 | ||||
構投資者, 以及經理 | ||||
人酌情選定的投資者 | ||||
認購。 |
* 除滙豐中國動力基金外,為 3,000 美元。
** 滙豐亞洲債券基金的最低其後認購額為 100,000 美元除外。
***滙豐亞洲債券基金的最低其後認購額為 1,000,000 港元除外。
此外,B 類單位僅可向中國內地投資者發行及供中國內地投資者認購(透過「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安排」制度),且不會在香港發售。有關該等單位的特定詳情將在相關子基金適用於中國內地投資者的銷售文件中列出。
以上各單位類別可能提供多種不同的特點,包括累積特點、分派特點、派付特點,以及貨幣特點。各特點均以在類別名稱後加上後綴表示,如下所述。
經理人可於日後酌情決定增設額外的單位類別而毋須事先通知單位持有人。
單位將按類別計值貨幣 10.000 或按經理人釐定的該等其他價格首次發行。所報價格並不包括適用的首次認購費。
香港零售投資者可查閱相關子基金的產品資料概要,當中載列現時可供香港零售投資者認購的類別名單。此外,可於經理人的註冊辦事處索取已推出的類別之最新完整名單。
類別特點及命名常規
累積單位
資本累積單位通常不宣派任何股息/派付,反而將所有淨收入、資本及資本收益保留於單位價格之內。
此等類別以「C」作為後綴標示,例如「AC 類」。
分派單位
分派單位可提供以下股息宣派/支付頻率,並以下列後綴標記﹕
每年 | 每半年 | 每季 | 每月 | |
後綴 | 「D」 | 「S」 | 「Q」 | 「M」 |
A類例子 | AD | AS | AQ | AM |
除了不同的股息宣派/支付頻率外,分派單位可提供以下的股息計算方法,並附帶相關的標記後綴。
經理人可不時酌情發行帶有以下標記後綴的任何單位:
後綴
為作說明用途,下文以A類單位顯示可能具有的各個派息頻率。不適用
例子﹕ AD類 AS類 AQ類 AM類
「1」
例子﹕ AD1類 AS1類 AQ1類 AM1類
計算方法
計算股息的一般方法載於下文。經理人可酌情決定隨時更改或修改任何計算方法。
該單位類別應佔的絕大部分投資收益(扣除費用及開支 1 及扣除預扣稅)擬將作股息宣派。
該單位類別應佔的絕大部分投資收益(未扣除費用及開支 1 及扣除預扣稅)擬將作股息宣派。
投資者應注意,費用及開支 1 將於資本中扣除。因此,該等單位類別可被視為實際上分派資本收益(如有)及該等單位應佔的資本。分派資本相當於提取投資者原有投資的一部分或從該原有投資應佔的任何資本收益中提取,並可能導致相關類別的每單位資產淨值(或經調整每單位資產淨值)即時減少(進而導致相關類別的發行價/贖回價即時減少)。
「2」
例子﹕ AD2類 AS2類 AQ2類 AM2類
單位類別擬將根據其應佔的相關子基金的相關投資組合的估計年率化收益率宣派股息。
經理人將至少每半年檢討估計年率化收益率。然而,經理人可酌情決定隨時調整股息率,以反映子基金的投資組合的估計年率化收益率的變更。
投資者應注意,此股息政策將在未扣除費用及開支 1 之情況下支付股息並可能在未扣除預扣稅之情況下支付股息。子基金的相關投資組合收益率之估計不一定會相等於單位類別所獲得的收入,並可能導致分派已變現及未變現資本收益(如有)以及該等單位應佔的資本。分派資本相當於提取投資者原有投資的一部分或從該原有投資應佔的任何資本收益中提取。
該等分派可能導致相關類別的每單位資產淨值(或經調整每單位資產淨值)即時減少(進而導致相關類別的發行價/贖回價即時減少)。
「3」
為說明起見,下列類別為澳元投資組合貨幣對沖單位類別﹕
例子﹕
AD3H類-澳元 AS3H類-澳元 AQ3H類-澳元 AM3H類-澳元
此類單位類別將僅於提供貨幣對沖單位類別的子基金提供。請參閱「貨幣對沖單位類別」一節以了解更多有關貨幣對沖類別的資料。
單位類別擬將根據以下各項宣派股息:(i)單位類別應佔的相關子基金的相關投資組合的估計年率化收益率及(ii)利率進位(可以是正數或負數)的估計,利率進位是根據子基金的基本貨幣及單位類別的類別貨幣之間的利率差額所得。負利率差額將導致股息支付減少及可能導致不支付股息。
經理人將至少每半年檢討估計年率化收益率。然而,經理人可酌情決定隨時調整股息率,以反映子基金的投資組合的估計年率化收益率的變更。
投資者應注意,此股息政策將在未扣除費用及開支 1 之情況下支付股息並可能在未扣除預扣稅之情況下支付股息。子基金的相關投資組合收益率之估計不一定會相等於單位類別所獲得的收入,而利率進位的估計並不代表單位類別所獲得的收入。因此,這可能導致分派資本收益(如有)及可能導致分派該等單位應佔的資本。分派資本相當於提取投資者原有投資的一部分或從該原有投資應佔的任何資本收益中提取。
該等分派可能導致相關類別的每單位資產淨值(或經調整每單位資產淨值)即時減少(進而導致相關類別的發行價/贖回價即時減少)。
此類單位類別擬僅供其「本地貨幣」(即投資者日常使用的主要貨幣)與單位類別的類別貨幣相同的投資者認購。
此等單位類別可透過若干分銷商認購,並僅可供符合經理人決定的合資格準則之若干投資者認購。
1 「費用及開支」指「收費及開支」一節中所述的費用收費。
單位持有人應注意,就標記後綴「1」、「2」及「3」而言,股息分派可從收入及/或資本收益及/或資本中作出。因此,股息可能影響其稅務狀況,故投資者應就投資於不同的單位類別尋求合適的稅務意見。投資者應注意,從資本中支付股息即表示投資者從當初投資之款項中獲付還或提取部分金額或從原有投資應佔的任何資本收益中獲付還或提取金額。投資者應注意有關分派所帶來的影響,並注意標題為「一般風險」一節中所披露的相關風險。該等類別的最近期股息之構成(即是就最近 12 個月從(i)可供分派淨收入及(ii)資本中撥付的相對款項) ( 如有) 資料可向經理人索取, 並載於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
儘管上文所述,經理人可不時就任何子基金的任何單位類別決定股息分派金額及股息分派週期,並通知受託人。經理人亦有絶對酌情權決定在任何股息分派週期不作出股息分派,亦不保證作出固定的派息。與支付股息分派有關的匯款的費用及其他開支,將由相關投資者承擔。有關詳情請參閱「稅務」一節中「向單位持有人支付」分節。
支付股息分派將通常於宣派日期後七個交易日內作出。
就單位類別宣派的股息(如有)應按照相關單位類別的單位持有人於經理人釐定的記錄日期持有的單位數目之比例,在該等單位持有人之間進行。為免生疑問,只有於該記錄日期名列單位持有人的登記冊的單位持有人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股息分派。任何股息分派將只以相關單位類別的類別貨幣支付。
所有股息分派將以現金支付,而單位持有人無選擇權將派付自動地重新投資於子基金。根據「轉換單位」一節,不希望再收取股息的單位持有人可考慮將其單位轉換為另一個類別,例如相同子基金的資本累積類別。
倘若股息政策有所更改,將須事先尋求證監會的批准(如需要),而受影響的投資者將會收到最少一個月的事先書面通知。
2 請注意此網站並未經證監會審閱。
派付單位
派付單位支付的金額並不根據子基金的投資收入或估計收益率計算,而是採用下文進一步載列的另一基準釐定支付金額。
派付單位可提供以下股息宣派/支付頻率,並以下列後綴標記﹕
每年 | 每半年 | 每季 | 每月 | |
後綴 | 「D」 | 「S」 | 「Q」 | 「M」 |
A 類例子 | AD | AS | AQ | AM |
派付單位可能以固定或靈活派付基準提呈發售,將以後綴「-FIX#」(#代表固定派付單位的預設固定百分比年率)或「-FLX」表示。投資者應閱讀以下「固定派付單位」及
「靈活派付單位」兩節,以了解進一步資料。
固定派付單位
子基金可提供作出固定派付的單位。投資者應注意下文﹕
▪ 固定派付單位按其資產淨值或經調整資產淨值的某一個預設固定百分比根據預設頻率作出派付。投資於固定派付單位並非儲蓄賬戶或支付定息投資的替代。預設固定百分比並不反映相關子基金的實際或預期收入或表現。
• 因此,預期固定派付單位將從資本收益及/或資本中撥付,並可能長期或持續以此方式撥付。從資本中派付代表投資者從當初投資中提取。這可能導致投資者的初始投資有一段長時間被大幅侵蝕。長遠而言,投資者的初始投資可能幾乎或甚
至完全耗盡。
▪ 固定派付類別不分派固定金額,當相關固定派付類別的資產淨值高時,固定派付百分比會導致較高的絕對派付率﹔當相關固定派付類別的資產淨值低時,絕對派付率則會較低。
▪ 正數派付並不暗示有正回報。即使子基金未能賺取收入及產生資本損失,仍會繼續支付。這將導致該單位類別的價值的下跌速度比在没有作出固定派付之情況下更快。雖然派付率及派付頻率乃預先設定且不受經理人的持續酌情決定所規限,但派付只會在子基金的交易日公布。倘若預定派付日期是在預期之外的子基金非交易日(基於「暫停計算資產淨值」一節所述的暫停計算資產淨值),則有關派付將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
下表載列類別示例及說明如何釐定相應的派付金額﹕
後綴 | 頻率 | 派付金額 |
為作說明用途, 下文以 A 類單位顯示可能 | 所示的設定水平僅供指示用途,並可能設定其他金額。 | |
具 有 的 各 個 派 付 頻 | ||
率。 | ||
「5」 | 該類別以年化基準定期從類別於公布日的 | |
例子﹕ | 資產淨值或經調整資產淨值(扣除已支付 的金額)中派付 5%。 | |
AD 類-FIX5 AS 類-FIX5 | 每年 每半年 | 只需將年化百分比除以週期數目,便可得 |
AQ 類-FIX5 AM 類-FIX5 | 每季 每月 | 出週期百分比。 |
例如﹕就每月派付的類別而言,金額將為 5% / 12 = 0.417%。 | ||
「7」 | 該類別以年化基準定期從類別於公布日的 | |
例子﹕ | 資產淨值或經調整資產淨值(扣除已支付 的金額)中派付 7%。 | |
AD 類-FIX7 AS 類-FIX7 | 每年 每半年 | 只需將年化百分比除以週期數目,便可得 |
AQ 類-FIX7 AM 類-FIX7 | 每季 每月 | 出週期百分比。 |
例如﹕就每月派付的類別而言,金額將為 7% / 12 = 0.583%。 | ||
「9」 | 該類別以年化基準定期從類別於公布日的 | |
為作說明用途, 以下 | 資產淨值或經調整資產淨值(扣除已支付 的金額)中派付 9%。 | |
類別為澳元投資組合 | ||
貨幣對沖單位類別﹕ | 只需將年化百分比除以週期數目,便可得 | |
出週期百分比。 | ||
例子﹕ AD 類-FIX5H-澳元 | 每年 | 例如﹕就每月派付的類別而言,金額將為 |
AS 類-FIX5H-澳元 AQ 類-FIX5H-澳元 AM 類-FIX5H-澳元 | 每半年每季 每月 | 9% / 12 = 0.75%。 |
靈活派付單位
子基金可提供作出靈活派付的單位。該等單位按以下計算方法派付金額﹕類別示例 計算方法
計算派付的一般方法載於下文。經理人可酌情決定隨時更改或修改任何計算方法。
為作說明用途,以下類別示例為A 類單位。
AD 類-FLX AS 類-FLX AQ 類-FLX AM 類-FLX
為作說明用途,以下類別示例為澳元投資組合貨幣對沖類別。
AD 類-FLXH-澳元 AS 類-FLXH-澳元 AQ 類-FLXH-澳元 AM 類-FLXH-澳元
此單位類別擬將參考以下各項宣布派付﹕(i)單位類別應佔的相關子基金的相關投資組合的預計長期收入及淨資本收益(已變現及未變現)(「預期回報」)﹔及(ii)(僅就貨幣對沖單位類別而言)估計利差(可以是正數或負數),利差是根據子基金的基本貨幣及單位類別的類別貨幣之間的利率差額所得。負利率差額將導致股息支付減少及可能導致不支付股息。
經理人將至少每年檢討派付率。然而,經理人可酌情決定隨時調整派付率,以反映預期回報的變更。
派付可在未扣除費用及開支*及可能未扣除稅項之情況下作出。
重要資料
此單位類別有意從淨資本收益(已變現及未變現)作出派付。此外,此單位類別將按以下基準從資本中(或實際上從資本中)派付:
i. 費用和開支及稅項乃從資本扣除﹔
ii. 短至中期的市場週期導致表現暫時低於預期回報(屬一項長期預測)。就此而言,倘若投資者的投資期短於預期回報期,則可能導致他們在此期間變現其投資,因而導致其投資的價格回報同時受到(a)回報低於預期回報﹔及(b) 因 (i)及(ii)項產生的資本侵蝕之影響﹔及
iii. 實際長期表現低於預期回報。
因此,此單位類別可能長期或持續從資本中作出派付。從資本中派付代表投資者從當初投資中提取。這可能導致投資者的初始投資有一段長時間被大幅
侵蝕。長遠而言,投資者的初始投資可能幾乎或甚至完全耗盡。
此等單位類別僅可透過若干分銷商認購,並僅可供符合經理人決定的合資格準則之若干投資者認購。
*「費用及開支」指「收費及開支」一節內「經常性開支」分節所述的「收費及開支」。
儘管上文所述,經理人可不時就任何子基金的任何靈活派付單位決定派付金額及派付週期,並通知受託人。經理人亦有絶對酌情權決定在任何派付週期不作出派付,亦不保證作出固定的派付。
支付
單位持有人應注意,預期派付單位將從資本收益及/或資本作出派付。因此,派付可能 影響單位持有人的稅務狀況,故投資者應就投資於不同的單位類別諮詢適當的稅務意見。投資者應注意,從資本中支付派付即代表投資者從當初投資基金之款項中獲付還或提取 部分金額或從原本投資應佔的任何資本收益中獲付還或提取金額。投資者應注意該等派 付的影響,並留意「一般風險」一節所披露的相關風險。過去 12 個月該等類別的的最 近期派付之構成(即是從(i)可供分派淨收入及(ii)資本中撥付的相對款項)(如有)資料 可向經理人索取,並載於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 。
派付金額將於相關子基金的各固定派付單位的交易日定期公布。公布日亦將為除權日,換言之,於此日起認購的單位將無資格獲得將作出的派付。截至本說明書日期,公布日通常為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的最後交易日。當前曆年的確切日期刊登於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倘若預定派付日期是在預期之外的子基金非交易日(基於「暫停計算資產淨值」一節所述的暫停計算資產淨值),則有關派付將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
就單位類別宣派的派付(如有)應按照相關單位類別的單位持有人於記錄日期(即公布日前的營業日)持有的單位數目之比例,在該等單位持有人之間進行。派付(如有)將只以相關單位類別的類別貨幣支付。
3 請注意此網站並未經證監會審閱。
4 請注意此網站並未經證監會審閱。
所有派付將以現金支付,而單位持有人無選擇權將派付自動地重新投資於子基金。根據
「轉換單位」一節,不希望再收取派付的單位持有人可考慮將其單位轉換為另一個類別,例如相同子基金的資本累積類別。
與派付的支付有關的匯款費用及其他開支與稅項,將由相關投資者承擔。有關詳情請參閱「稅務」一節中「向單位持有人支付」分節。
派付的支付一般將於公布日期後 7 個交易日內作出。
倘若派付政策有所更改,將須事先尋求證監會的批准(如需要),而受影響的投資者將會收到最少一個月的事先書面通知。
合併派付類別單位
倘若派付類別的發行價/贖回價低於以其類別貨幣計值的首次發行價之 50%,而經理人認為合併乃符合相關子基金單位持有人的利益,則經理人可在受託人的同意下決定合併該等單位,即將若干數目的單位合併為等同一個具有同等價值的單位。
這將導致投資者持有的單位數目減少,以及當進行決議案表決時,單位持有人將擁有較少的可投票數。投資者應參閱「單位持有人會議及投票權」一節,以了解有關投票的進一步詳情。
在進行任何單位合併前,單位持有人將獲發至少一個月的書面通知。
類別貨幣
各類別將具有一種類別貨幣,可能與子基金的基本貨幣有所不同。就非貨幣對沖單位類別(見下文)而言,計值貨幣將用連字符號「-」及貨幣縮寫作為標記,將加在表示類別屬累積單位、分派單位或派付單位的後綴之後。
例子﹕
AC 類-美元 AD 類-港元 AM1 類-英鎊 AQ2 類-歐元
AM 類-FLX-澳元
AM 類-FIX7-加元
貨幣對沖單位類別
在各子基金內,個別的投資組合貨幣對沖單位類別或基本貨幣對沖單位類別可予發行。兩類貨幣對沖單位類別均旨在將單位類別的類別貨幣與相關子基金的基本貨幣之間的匯率波動影響降至最低。
子基金會否提供投資組合貨幣對沖單位類別或基本貨幣對沖單位類別,視乎子基金的相關資產的潛在貨幣風險及其目標而定(如下文所述)。投資者應注意,由經理人(或經理人可能不時委任的該等其他方)管理貨幣對沖單位類別,與投資顧問尋求在子基金層面執行以管理各子基金內的貨幣風險的各種策略分開進行。
貨幣匯率的變動可對投資回報產生重大影響,而投資者應確保彼等完全了解投資於投資組合貨幣對沖單位類別或基本貨幣對沖單位類別與投資於該等既非投資組合貨幣對沖單位類別也非基本貨幣對沖單位類別之單位類別之間的差異。
不建議其本地貨幣有別於貨幣對沖單位類別的類別貨幣之投資者投資於貨幣對沖單位類別。如投資者選擇將其本地貨幣兌換為貨幣對沖單位類別的類別貨幣,隨後投資於該貨幣對沖單位類別,則投資者應知悉,彼等或會因貨幣對沖單位類別的類別貨幣與本地貨幣之間匯率波動,而承受更高的貨幣風險及可能蒙受重大損失。
概不保證或擔保經理人(或經理人可能不時委任的該等其他方)將能夠隨時或完全成功地就貨幣對沖單位類別實施被動式貨幣對沖。此外,投資者應注意,有可能因不能控制的因素,例如投資者交易活動、類別的發行價/贖回價之波動及/或貨幣波動而導致出現貨幣對沖單位類別對沖不足或過度對沖的情況。
貨幣對沖所產生的交易成本及盈虧,應計入及於相關貨幣對沖單位類別的發行價/贖回價中反映。貨幣對沖單位類別將不考慮對沖目標貨幣是否正貶值或升值而進行對沖。
投資者應參閱「對沖風險」一節。
投資組合貨幣對沖單位類別及基本貨幣對沖單位類別按下文所述識別:投資組合貨幣對沖單位類別 基本貨幣對沖單位類別
後綴為「H」之後加上子基金的基本貨幣
所對沖的貨幣之國際標準縮寫。例子:ACH類-歐元
指A 類、資本累積、歐元投資組合貨幣
對
沖單位類別。
後綴為「O」之後加上子基金的基本貨
幣所對沖的貨幣之國際標準縮寫。例子:ACO類-歐元
指A 類、資本累積、歐元基本貨幣對沖
單
位類別。
認購及贖回僅以投資組合貨幣對沖單位類別或基本貨幣對沖單位類別的類別貨幣進行結算。
投資組合貨幣對沖單位類別
子基金在以下情況提供投資組合貨幣對沖單位類別:
i. 倘相關投資組合將包括完全或幾乎完全以子基金的基本貨幣計值的資產及/或相關資產組合與子基金的基本貨幣對沖(完全或幾乎完全對沖);或
ii. 倘相關資產乃以有別於子基金的基本貨幣之貨幣(或多種貨幣)計值,期望獲得以該等基本貨幣計算的回報。
基本貨幣對沖單位類別
倘子基金可能有(或將有)重大比例的資產投資於以有別於子基金基本貨幣的貨幣計值之資產,則子基金會提供基本貨幣對沖單位類別。視乎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而定,該等長時期或暫時性的投資實際上不一定重大。
基本貨幣對沖單位類別尋求提供以其類別貨幣計算的回報,與具有與子基金基本貨幣相同的類別貨幣之單位類別的回報一致。然而,由於多種因素,包括基本貨幣對沖單位類別的類別貨幣與子基金的基本貨幣之間的利率差異,以及交易成本,回報可能會有所不同。
基本貨幣對沖單位類別的投資者將承受相關投資組合貨幣兌子基金基本貨幣之匯率變動 的影響,而非相關投資組合貨幣兌單位類別的類別貨幣之匯率變動影響。投資者應注意,投資於基本貨幣對沖單位類別可能導致投資者持有投機性貨幣倉盤,此等倉盤可能波動,並可能對投資者的回報產生重大影響。
舉例說明,以新興市場本幣債券子基金(投資於以新興市場貨幣計值的資產,並以美元基本貨幣運作)的歐元基本貨幣對沖單位類別為例,當將對沖的回報為美元回報,經理人(或經理人不時委任的該等其他方)將於以歐元認購歐元基本貨幣對沖單位類別後,將歐元兌換為美元,同時訂立美元/歐元貨幣遠期交易,以就基本貨幣作出對沖投資敞口。這意味著,此基本貨幣對沖單位類別的投資者將承受相關投資組合貨幣(新興市場貨幣)相對美元之變動影響,而非相關投資組合貨幣(新興市場貨幣)相對歐元之變動影響。並不保證相關投資組合貨幣相對子基金基本貨幣之價值會上升,且視乎貨幣走勢而定,投資者的回報可能少於如果投資於非基本貨幣對沖單位類別而可獲得的回報。
B 節 – 投資管理
投資目標及政策
每個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均披露於 “附錄 1 – 子基金詳情” 一節。
基金限制
1. 投資限制
子基金不可取得或添加任何與達致子基金的投資目標不符或將導致以下情況的證券:-
(a) 子基金透過以下方式投資於任何單一實體或就任何單一實體承擔風險,而子基金所作的投資或所承擔的風險的總值(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除外)超逾有關子基金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 10%:
a. 對該實體發行的證券作出投資;
b. 透過金融衍生工具的相關資產就該實體承擔的風險;及
c. 因與該實體就場外金融衍生工具進行交易而產生的對手方風險淨額。
為免生疑問,本「基金限制」一節內第 1(a)、1(b)及 3.4(c)分段所列明關乎對手方的規限及限制將不適用於符合以下描述的金融衍生工具:
(A) 其交易是在某家由結算所擔當中央對手方的交易所上進行;及
(B) 其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每日以市價計算,並至少須每日按規定補足保證金。
x 1(a)分段下的規定亦適用於本節「基金限制」內第 5.2(g)及(h)分段所述的情況。
(b) 除本節「基金限制」內第 1(a)及 3.4(c)分段另有規定外,子基金透過以下方式投資於同一個集團內的實體或就同一個集團內的實體承擔風險,而子基金所作的投資或所承擔的風險的總值超逾有關子基金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 20%:
(i) 對該等實體發行的證券作出投資;
(ii) 透過金融衍生工具的相關資產就該等實體承擔的風險;及
(iii) 因與該等實體就場外金融衍生工具進行交易而產生的對手方風險淨額。
就本節「基金限制」內第 1(b)及 1(c)分段而言,「同一個集團內的實體」是指為按照國際認可會計準則擬備綜合財務報表而被納入同一集團內的 實體。
x 1(b)分段下的規定亦適用於本節「基金限制」內第 5.2(g)及(h)分段所述的情況。
(c) 子基金將現金存放於同一集團內一個或多於一個實體,而該等現金存款的價值超逾有關子基金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20%,惟在下列情況下可超逾該 20%的上限:
(i) 在子基金推出前及其後一段合理期間內和直至首次認購款額全數獲投資為止所持有的現金;或
(ii) 在子基金合併或終止前將投資項目變現所得的現金款額,而在此情況下將現金存款存放在多個金融機構將不符合投資者的最佳利益;或
(iii) 認購所收取且有待投資的現金款額及持有作解決贖回及其他付 款責任的現金,而將現金存款存放在多個金融機構會對子基金 造成沉重的負擔,及該現金存款的安排不會影響投資者的權益。
就本 1(c)分段而言,「現金存款」泛指可應要求隨時付還或子基金有權提取,且與提供財產或服務無關的存款。
(d) 子基金所持的任何普通股(與所有其他子基金所持的該等普通股合併計算時)超逾由任何單一實體發行的普通股的 10%。
(e) 子基金所投資的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或工具並非在證券市場上市、掛牌或交易,而子基金投資在該等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或工具的價值超逾該子基金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 15%。
(f) 子基金持有同一發行類別的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的總價值超逾該子基金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30%(惟子基金可將其全部資產投資於最少 6 種不同發行類別的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之上)。為免生疑問,如果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以不同條件發行(例如還款期、利率、保證人身份或其他條件有所不同),則即使該等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由同一人發行,仍會被視為不同的發行類別。
(g) (i) 子基金所投資的相關基金並非合資格計劃(「合資格計劃」的名單由證監會不時規定)及未經證監會認可,而子基金於相關基金所作投資的價值合計超逾其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 10%;及
(ii) 子基金所投資的每項相關基金為合資格計劃(「合資格計劃」的名單由證監會不時規定)或經證監會認可計劃,而子基金於每項相關基金所投資的單位或股份的價值超逾其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 30%,除非相關基金經證監會認可,而相關基金的名稱及主要投資詳情已於本說明書內披露,
惟:
(A) 不得投資於任何以主要投資於守則第 7 章所禁止的任何投資項目作為其投資目標的相關基金;
(B) 若相關基金是以主要投資於守則第 7 章所限制的投資項目作為目標,則該等投資項目不可違反有關限制。為免生疑問,子基金可投資於根據守則第 8 章獲證監會認可的相關基金(守則第
8.7 節所述的對沖基金除外)、合資格計劃(而合資格計劃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並無超逾其總資產淨值的 100%)及符合守則第 7 章內「在其他計劃的投資」下的註釋所載規定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且須遵守本「基金限制」一節內第 1(g)(i)及(ii)分段;
(C) 相關基金的目標不可是主要投資於其他集體投資計劃﹔
(D) 如相關基金由經理人或其關連人士管理,則就相關基金而徵收的首次認購費、贖回費用及管理費須全部加以寬免;及
(E) 經理人或代表子基金或經理人行事的任何人士不可按相關基金或其管理公司所徵收的費用或收費收取回佣,或就對任何相關基金的投資收取任何可量化的金錢利益。
為免生疑問:
(aa) 除非守則另有規定,否則本節「基金限制」內第 1(a)、(b)、(d)
及(e)分段下的多元化要求不適用於子基金投資的相關基金;
(bb) 交易所買賣基金被當作及視為集體投資計劃(就本 1(g)分段而言及在其所載規定的規限下);及子基金投資於交易所買賣基金須遵從本節「基金限制」內第 1(e)分段;
(cc) 第 1(a)、(b)及(d)分段下的規定適用於對上市REITs 作出的投資,而第 1(e)及(g)(i)分段下的規定則分別適用於對屬於公司或集體 投資計劃形式的非上市 REITs 作出的投資;及
(dd) 子基金如投資於以指數為本的金融衍生工具,就本節「基金限 制」內第 1(a)、(b)、(c)及(f)分段所列明的投資規限或限制而言,無須將該等金融衍生工具的相關資產合併計算,前提是有關指 數已符合守則第 8.6(e)條下的規定。
2. 投資禁制
除非守則另有特別規定,否則經理人不得代表任何子基金:-
(a) 投資於實物商品,除非證監會經考慮有關實物商品的流動性及(如有必要)是否設有充分及適當的額外保障措施後按個別情況給予批准;
(b) 投資於任何類別的房地產(包括樓宇)或房地產權益(包括任何期權或權利,但不包括地產公司的股份及 REITs 的權益);
(c) 進行賣空,除非(i)有關子基金有責任交付的證券價值不超逾其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 10%;(ii)賣空的證券在准許進行賣空活動的證券市場上有活躍的交易及(iii)賣空按照所有適用法例及規例進行﹔
(d) 進行任何無貨或無擔保賣空;
(e) 除本節「基金限制」內第 1(e)分段另有規定外,放貸、承擔債務、進行擔保、背書票據,或直接地或或然地為任何人的責任或債項承擔責任或因與任何人的責任或債項有關連而承擔責任。為免生疑問,符合守則所列規定的反向購回交易,不受本 2(e)分段所列限制的規限;
(f) 購買任何可能使有關子基金承擔無限責任的資產或從事任何可能使有關子基金承擔無限責任的交易。為免生疑問,子基金的單位持有人的責任限於其在該子基金的投資額;
(g) 投資於任何公司或機構任何類別的任何證券,而經理人的任何董事或高級人員單獨擁有該類別證券之票面值超逾該類別全數已發行證券的票面總值的 0.5%或,或合共擁有該類別證券之票面值超逾該類別全數已發行證券的票面總值的 5%;
(h) 投資於任何有任何未繳款,但將應催繳通知而須予清繳的證券,但有關該等證券的催繳款項可由子基金的投資組合用現金或近似現金的資產全數清繳者則除外,而在此情況下,該等現金或近似現金的資產的數額並不屬於為遵照本節「基金限制」內第 3.5 及 3.6 分段而作分開存放,用以覆蓋因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而產生的未來或或有承諾。
3. 衍生工具限制
3.1. 子基金可為對沖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就本 3.1 分段而言,如金融衍生工具符合下列所有準則,一般會被視作為了對沖目的而取得的:
(a) 其目的並不是要賺取任何投資回報;
(b) 其目的純粹是為了限制、抵銷或消除被對沖的投資可能產生的虧損或風險;
(c) 該等工具與被對沖的投資雖然未必參照同一相關資產,但應參照同一資產類別,並在風險及回報方面有高度密切的關係,且涉及相反的持倉;及
(d) 在正常市況下,其與被對沖投資的價格變動呈高度的負向關係。
經理人應在適當考慮費用、開支及成本後,按需要調整或重新定位對沖安排,以便有關子基金能夠在受壓或極端市況下仍能達致其對沖目標。
3.2. 子基金亦可為非對沖目的而取得金融衍生工具(「投資目的」),但與該等金融衍生工具有關的風險承擔淨額(「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不得超逾本節「基金限制」內第 6(b)所列明的某個數額,惟在守則、證監會不時發出的手冊、準則及/或指引准許的有關情況下,或經證監會不時准許下可超逾該限額。為免生疑問,根據第 3.1 分段為對沖目的而取得的金融衍生工具若不會產生任何剩餘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該等工具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將不會計入本 3.2 分段所述的限額。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應根據守則及證監會發出的規定和指引(可不時予以更新)計算出來。
3.3. 除第 3.2 及 3.4 分段另有規定外,子基金可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但該等金融衍生工具的相關資產的風險承擔,連同子基金的其他投資,合共不可超逾本節「基金限制」內第 1(a)、(b)、(c)、(f)、(g)(i)及 (ii)分段、第 1(g)分段 (A)至(C) 項條文及第 2(b)分段所列明適用於該等相關資產及投資的相應投資規限或限制。
3.4. 子基金應投資在任何證券交易所上市/掛牌或在場外交易市場買賣的金融衍生工具及遵守以下的條文:
(a) 相關資產只可包含子基金根據其投資目標及政策可投資的公司股份、債務證券、貨幣市場工具、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股份、存放於具 規模的金融機構的存款、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高流動性實物 商品(包括黃金、白銀、鉑金及原油)、金融指數、利率、匯率、 貨幣或獲證監會接納的其他資產類別;
(b) 場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對手方或其保證人是具規模的金融機構或獲證監會接納的該等其他實體;
(c) 除本節「基金限制」內第 1(a)及(b)分段另有規定外,子基金與單一實體就場外金融衍生工具進行交易而產生的對手方風險淨額不可超逾其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 10%,惟子基金就場外金融衍生工具的對手方承擔的風險可透過子基金所收取的抵押品(如適用)而獲得調低,並應參照抵押品的價值及與該對手方訂立的場外金融衍生工具按照市值計算差額後所得的正價值(如適用)來計算;及
(d) 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須每日以市價計算,並須由獨立於金融衍生工具發行人的受託人(或經理人委任的有關其他估值代理人)(「估值代理人」)透過可能不時設立的該等措施,定期進行可靠及可予核實的估值。經理人認為,子基金應可自行隨時按公平價值將金融衍生工具沽售、變現或以抵銷交易進行平倉。此外,經理人應確保估值代理人應具備足夠資源獨立地按市價估值,並定期核實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結果。
3.5. 子基金無論何時都應能夠履行其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不論是為對沖或投資目的)下產生的所有付款及交付責任。經理人應在其風險管理過程中進行監察,確保子基金的有關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持續地獲充分的資產覆蓋。就本 3.5 分段而言,用作覆蓋子基金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下產生的付款及交付責任的資產,應不受任何留置權及產權負擔規限、不應包括任何現金或近似現金的資產以用作應催繳通知繳付任何證券的未繳款,以及不可作任何其他用途。
3.6. 除第 3.5 分段另有規定外,如子基金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產生未來承諾或或有承諾,便應按以下方式為該交易作出資產覆蓋:
(a)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將會或可由子基金酌情決定以現金交收,子基金無論何時都應持有充足且可在短時間內變現的資產,以供履行付款責任;及
(b)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將需要或可由對手方酌情決定以實物交付相關資產,子基金無論何時都應持有數量充足的相關資產,以供履行交付責任。經理人如認為相關資產具有流動性並可予買賣,則子基金可持有數量充足的其他替代資產以作資產覆蓋之用,但該等替代資產須可隨時輕易地轉換為相關資產,以供履行交付責任,惟子基金應採取保障措施,例如在適當情況下施加扣減,以確保所持有的該等替代資產足以供其履行未來責任。
3.7. 本節「基金限制」內第 3.1 至 3.6 分段下的規定亦適用於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就本說明書而言,「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是指內置於另一證券的金融衍生 工具。
4. 證券融資交易限制
經理人將不會就子基金訂立證券融資交易(包括證券借出、購回交易或反向購回交易或類似的場外交易)。如有關意向改變,將須事先取得證監會的批准,並向單位持有人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5. 對手方政策及抵押品政策
5.1. 對手方政策
當進行場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或若未來獲准進行證券融資交易)時,經理人訂有對手方的挑選政策及控制措施,以管理對手方的信貸風險,其中包括基本信用(如所有權結構、財務實力)及特定法律實體的商譽,以及擬進行的交易活動的性質及結構、對手方的外部信貸評級、適用於有關對手方的監管制度的監督、對手方的來源地及對手方的法律狀況等考慮因素。
對手方為具有法人特徵且通常位於經合組織司法管轄區(但亦可位於該等司法管轄區以外的地區)的實體。場外金融衍生工具的對手方為具規模的金融機構,而證券融資交易(若未來獲准進行)的對手方為持續地受到審慎規管及監督的金融機構。
對手方必須具備 Baa1 或 BBB+或同等評級的最低信貸評級,或必須被經理人視為具備由國際認可信貸評級機構(如標準普爾或穆迪)給予 Baa1 或 BBB+或同等評級的隱含評級。或者,倘若經理人獲得一間具備並維持由國際認可信貸評級機構(如標準普爾或穆迪)給予的 Baa1 或 BBB+或同等評級的實體就其因對手方違約而引致的損失作出彌償或保證,則未獲評級的對手方將可予接受。
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或若未來獲准進行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將時刻受到經核准的滙豐集團標準文件,例如可依法強制執行的雙邊國際掉期業務及衍生投資工具協會(「ISDA」)(及隨附信用擔保附件(「CSA」),當中協定抵押品將構成交易的一部分)的規管。
5.2. 抵押品政策
根據投資顧問協議,投資顧問及全權副投資顧問(如有)有權管理子基金資產的投資及再投資,包括但不限於協定抵押品安排的條款,就已訂立的安排向經理人提供適當建議,從而就已執行的場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或若未來獲准進行證券融資交易)管理對手方風險。經理人、投資顧問及全權副投資顧問(如有)具備適當的系統、運作能力及專業法律知識,以便妥善管理抵押品。
截至本說明書日期,子基金可收取非現金抵押品或現金抵押品,但現金抵押品將不會再被投資。然而,下文所載準則適用於子基金收取的用作抵押品的所有資產(包括若子基金未來將現金抵押品再投資,則有關再投資該現金抵押品的情況):
1) 性質:抵押品可能包括現金及非現金抵押品。現金抵押品可能包括現金、現金等值及貨幣市場工具。非現金抵押品可能包括政府債券或公司債券
(無論是否長期/短期債券、在任何受監管市場上市或買賣)。
抵押品不包括 (i) 分派金額主要來自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或合成投資工具的結構性產品;(ii) 由特別目的投資機構、特別投資公司或類似實體發行的證券;(iii) 證券化產品;或(iv) 非上市集體投資計劃。
2) 信貸質素:抵押品必須具備高信貸質素(即由國際認可信貸評級機構
(如標準普爾或穆迪)給予至少 A3 或 A-或同等評級)。當抵押品或被用作抵押品的資產的發行人的信貸質素惡化至某個程度以致經理人合理相信會損害到抵押品的成效時,經理人將採取一切可行措施要求對手方在可行情況下盡快將該抵押品予以替換。
3) 流動性:收取現金以外的任何抵押品,應具備高流動性及在受監管市場或享有定價透明度的多邊交易設施買賣,故此有關抵押品可以按接近售前估值的穩健價格迅速售出。
4) 估值:抵押品每日由一獨立於對手方的實體根據市場價值進行估值。
5) 扣減政策:對抵押品施加審慎的扣減政策。將考慮資產的特點(例如信貸情況或價格波動性)作出扣減。子基金不會接受高價格波動性的資產作為抵押品,除非已作出適當審慎的扣減則作別論。經理人將持續檢討扣減情況,確保有關資產就抵押品質素、流動性及價格波動性而言仍然是合資格的抵押品。
6) 關連性:子基金收取的抵押品乃由獨立於對手方的實體發行,且預期不會與對手方的表現呈現高度關連,以致損害抵押品的成效。
7) 多元化:抵押品必須充分多元化,避免將所承擔的風險集中於任何單一實體及/或同一集團內的實體。子基金就抵押品的發行人所承擔的風險按照「基金限制」分節所載就單一實體及/或同一集團內的實體所承擔的風險之有關限制受到監察。
8) 抵押品再投資:非現金抵押品不得被出售、再作投資或質押。現金抵押品可再被投資。再被投資的現金抵押品仍須保持充分多元化,並須遵守
「基金限制」一節所載有關抵押品的適用限制及須符合守則第 8.2(f)及 8.2(n)條的規定。
再被投資的現金抵押品僅可被存為短期存款、投資於優質貨幣市場工具 及根據守則第 8.2 節獲認可的或以與證監會的規定大致相若的方式受到 監管而且獲證監會接納的貨幣市場基金,並須符合本分節「基金限制」 所列明適用於有關投資或所承擔風險的相應投資規限或限制。就此而言,貨幣市場工具指通常在貨幣市場上交易的證券,包括政府票據、存款證、商業票據、短期票據及銀行承兌匯票等。在評估貨幣市場工具是否屬優 質時,經理人將考慮有關貨幣市場工具的信貸質素、流動性概況及經理 人認為有關的其他因素;
所收取的現金抵押品不得進一步涉及任何證券融資交易。此外,當所收取的現金抵押品再被投資於其他投資項目時,有關投資項目不得涉及任何證券融資交易。
9) 產權負擔及強制執行:抵押品不應受到居先的產權負擔所規限及抵押品
(進行任何抵銷或對銷後(如適用))可由經理人/子基金隨時悉數強制執行,而無須向對手方進一步追索。
10) 抵押品的保管:子基金按所有權轉讓基礎從對手方收取的任何非現金資 產,應由受託人或相關人士持有。如不存在所有權轉讓,此安排將不適 用;在此情況下,抵押品將由與抵押品提供者無關的第三方保管人持有。各子基金將須按照守則附錄 E 的規定在其半年度及年度報告內披露所持 有抵押品的詳情。子基金按所有權轉讓基礎提供的資產不再歸子基金所 有。對手方可全權酌情使用該等資產。並非按所有權轉讓基礎向對手方 提供的資產應由受託人或相關人士持有。
6. 借款及槓桿限制
各子基金的預期最高槓桿水平如下:
a) 現金借款
如果為有關子基金根據信託契約借進所有款項時的本金額超逾相等於有關子基金資產淨值的 10%的金額,則不得就子基金借進款項,惟對銷借款不當作借款論。為免生疑問,就本段而言,符合守則所列規定的證券借出交易及購回交易不當作借款論,亦不受本段所列限制的規限。
在經理人指示下,受託人將有權為保證當中的任何借款及利息及開支,以任何方式抵押或質押子基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b)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所致的槓桿
子基金亦可透過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槓桿化,而其透過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所達到的預期最高槓桿水平(即預期最高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可高達子基金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 50%。
在計算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時,須將為投資目的而取得及會在有關子基金的投資組合層面產生遞增槓桿效應的衍生工具換算成其相關資產的對應持倉。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應根據證監會發出的規定和指引(可不時予以更新)計算出來。
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市場及/或投資價格突然轉變,則實際槓桿水平可能高於預期水平。
7. 子基金的特定限制
有關某子基金的額外限制可能載於「附錄一 – 子基金的詳情」。
8. 違反
如有違反上文載述的任何限制,經理人應顧及單位持有人的利益,以在合理期間內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糾正有關違反作為首要目標。
流動性風險管理
經理人已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旨在讓其可識別、監察、管理及減輕各子基金的流動性風險,並確保各子基金的投資的流動概況將有助於遵守各子基金滿足贖回要求的義務。該項政策連同已有的管治框架及經理人的流動性管理工具,亦尋求在巨額贖回或認購的情況下,讓單位持有人獲得公平待遇,並保障餘下或現有單位持有人的利益。
經理人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考慮到各子基金的投資策略;交易頻密程度;相關資產的流動性(且不論資產是否按公平價值定價);及執行贖回限制的能力。
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涉及持續監察各子基金所持投資的概況,旨在確保該等投資根據
「單位交易」一節下「贖回」分節所述的贖回政策乃屬恰當,並將有助於遵守各子基金滿足贖回要求的義務。此外,流動性管理政策包括經理人在特殊市況下,為管理各子基金的流動性風險而進行的定期壓力測試的詳情。
經理人的風險管理職能獨立於投資組合的管理職能,並負責根據經理人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對各子基金的流動性風險進行監控。與流動性風險相關的特殊問題將提交經理人的風險管理委員會處理,並會將所採取的適當行動妥善記錄。
經理人可以使用一個或多個工具來管理流動性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 經理人有權在受託人的批准下將於任何交易日贖回的某子基金的單位數目限制為相等於該子基金總資產淨值的 10%(須受標題「贖回限制」下的條件所規限);
• 當子基金的淨認購或贖回要求超過經理人所釐定的水平時,如經理人認為符合單位持有人的利益,經理人可要求受託人調整發行價/贖回價,以降低交易成本的影響,尤其是但不限於買賣差價、經紀佣金、稅項及政府收費(進一步詳情請參閱「反攤薄」一節)﹔及/或
• 經理人可於向受託人諮商後在暫停釐定子基金資產淨值的任何期間內暫停辦理單位贖回及/或押後支付贖回款項(進一步詳情請參閱「暫停計算資產淨值」一節)。
與關連人士的交易
由或代表本基金或子基金進行的所有交易,必須按公平原則進行,且須符合有關子基金 的單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尤其是,子基金與經理人、投資顧問、副投資顧問(如有) 或彼等的任何關連人士以主事人身份進行的任何交易,只可在取得受託人的事先書面同 意下進行。所有該等交易將於本基金及/或相關子基金的年報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中披露。在與經理人、投資顧問、副投資顧問(如有)或彼等的任何關連人士有關連的經紀或交 易商進行交易時,經理人必須確保:
• 該等交易按公平磋商的條款進行;
• 在挑選該等經紀或交易商時必須謹慎行事,並確保有關經紀或交易商在有關情況下具有適當資格;
• 交易執行必須與適用的最佳執行準則符合一致;
• 就某項交易支付予任何有關經紀或交易商的費用或佣金,必須不可高於就某項相同規模和性質的交易按當時市場費率應付的費用或佣金;
• 監控該等交易以確保遵守其責任;及
• 該等交易的性質及該經紀或交易商所收到的佣金及其他可計量利益的總額,應在本基金及/或相關子基金的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中披露。
現金回佣及非金錢佣金
子基金將一般按慣常的機構全面服務經紀費率支付經紀費。子基金的交易可通過經理人的關連人士進行。經理人及其關連人士均不會就子基金的交易向經紀或交易商收取現金或其他回佣。
經理人、投資顧問、副投資顧問(如有)或彼等任何關連人士可就向經理人投資顧問、副投資顧問(如有)或彼等任何關連人士提供明顯有益於單位持有人的貨品及服務而訂立非金錢佣金安排,惟(i)有關經紀費率不超過慣常的機構全面服務經紀費率,以及為子基金執行交易時須符合最佳執行準則;(ii)以聲明的形式在本基金或有關子基金的年度財務報告內定期作出披露,說明經理人收取非金錢利益的政策及做法,包括說明其已收取
的物品及服務;及(iii) 提供非金錢利益安排不是與該經紀或交易商進行或安排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
為免生疑問(及在不損害前文的一般性之情況下),研究及諮詢服務、經濟及政治分析、投資組合分析(包括估值及表現計算)、市場分析、數據及報價服務、有關上述貨品及 服務的電腦硬軟件、結算及託管服務,以及投資相關的刊物,可以被視為有益於單位持 有人的貨品及服務。
C 節:投資於子基金
估值及價格
子基金的估值政策
就不同投資類別的估值而言,信託契約規定(其中包括):
(a) 任何投資的價值(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除外)應參照經理人認為屬最後交易價的價格,或如無最後交易價,則倘經理人認為在該情況下能夠為該項投資提供公平的價值標準時,參照該項投資掛牌、上市或正常交易之證券市場的最近期可得市場交易賣出價與最近期可得市場交易買入價之間的中位數計算;
(b) 任何並非在證券市場上掛牌、上市或正常交易的投資的價值,應相等於信託契約所載該投資的初次價值或按根據信託契約作出的最近期重新估值而評估的該投資價值﹔
(c) 現金、存款及類似投資,應按其面值(連同累算利息)估值,除非經理人認為須作出調整以反映其價值者,則作別論;及
(d) 在信託契約之規定下,於任何集體投資計劃的每單位、股份或其他權益之價值, 應為該集體投資計劃的每單位、股份或其他權益的最後公佈資產淨值(如可提供)或(如未能提供)該單位、股份或其他權益的最近期可得買入價加上其最後公佈 賣出價(不包括該賣出價所包含的任何最初或初始費用)後將其除以二計算之價 格;
任何子基金的資產淨值,是按子基金資產值減負債計算。
根據信託契約,經理人經受託人同意後,可調整任何投資的價值或採用其他估值方法以更公平地反映有關投資的價值。
單位價格
於任何估值時間,子基金某類別單位的資產淨值應釐定如下︰
(a) 計算子基金當時的資產淨值不包括指定應歸屬於任何單位類別的資產或負債﹔
(b) 根據緊接相關估值時間前各該類別的各自資產淨值,將計算得出的款項在該子基金相關的單位類別之間攤分﹔及
(c) 減去指定應歸屬於相關單位類別的負債及加上指定應歸屬於相關單位類別的任何資產。
類別的資產淨值將以子基金的基本貨幣計算,並按受託人及經理人所協定的匯率兌換為相關類別貨幣。
各單位類別於任何相關交易日的發行價/贖回價(須受下文「反攤薄」一節所載規定之規限)乃根據將該單位類別於有關該交易日的估值時間的資產淨值,除以該類別當時已發行單位數目計算。計算所得發行價/贖回價將捨入至 3 個小數位(以經理人釐定的方式捨入)。
B 類單位僅可向中國內地投資者發行及供中國內地投資者認購,且不會在香港發售。有關該等單位的發行及贖回價格之詳情將在相關子基金適用於中國內地投資者的銷售文件中列出。
反攤薄
當子基金的淨認購或贖回要求超過預設水平時,如經理人認為符合單位持有人的利益,經理人可要求受託人暫時調整發行價/贖回價(「擺動定價」),以降低因認購/贖回單位產生的交易成本之影響,尤其是但不限於買賣差價、經紀佣金、稅項及政府收費。管理費及受託人費用將繼續按相關子基金的未經調整資產淨值計算。
採用擺動定價機制意味著如於某特定交易日,淨認購(贖回)額超過預設水平,資產淨值將會被上(下)調,以保障現有單位持有人。該交易日的所有交易將採用經調整的資產淨值。若發行價/贖回價被上(下)調,進行認購(贖回)的投資者將會就每單位支付更多(收到更少)款項。
在正常市況下,經理人預期不會作出超過 2%的擺動定價調整。然而,在特殊情況下,例如當監管機構或稅務機構向子基金徵收高於正常稅率的稅項或徵費時或若金融危機導致市場差價擴闊,擺動定價的調整幅度可能會明顯較高。
刊登價格
向香港零售投資者提呈發售的各類別的發行價/ 贖回價將每日刊登於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各類別的發行價/贖回價可向經理人查詢。
暫停計算資產淨值
經理人諮詢受託人後,可於出現下列情況的整段或部分期間內暫停釐定任何子基金的資產淨值:(a)子基金通常進行大部分投資交易的證券市場被關閉,或買賣受到限制或暫停,或經理人通常用以評估投資價格的任何工具出現故障;(b)基於任何其他原因,經理人諮詢受託人後認為無法合理確定子基金投資的價格;或(c)經理人諮詢受託人後認為存在令子基金的投資無法變現的情況;或(d)將會或可能用於應付變現或支付子基金投資的資金在匯入或匯出方面受阻,或子基金單位的認購或變現受到延誤,或經理人諮詢受託人後認為無法按正常匯率進行有關活動。經理人作出宣佈後便可暫停釐定子基金的資產淨值,直至經理人宣佈不再暫停釐定為止,惟在出現下列情況的第一個營業日的翌日,必須恢復釐定資產淨值:(i)導致暫停釐定資產淨值的情況結束及(ii)並無其他須授權暫停釐定的情況存在。不論經理人何時宣佈暫停釐定,均須於作出宣佈後立即及於暫停期內至少每月一次在經理人的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刊登通告。
防止選時交易及其他單位持有人保障機制
x基金及各子基金不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容許進行與選時交易行為有關的投資,因該等行為可能對全體單位持有人的利益構成不利影響。
一般而言,選時交易指個別人士或公司或一組個別人士或公司利用時差及/或決定資產淨值的方法的缺陷或不足之處,根據預先決定的市場指標買賣或轉換股份或其他證券的投資行為。進行選時交易的人士亦可包括按某時間模式進行證券交易,或證券交易較為頻密或轉換量較高的個別人士或一組個別人士。進行選時交易的人士可能擾亂子基金的投資策略、增加費用及對所有單位持有人的投資回報構成不利影響。
因此,經理人保留權利拒絕接受其認為是進行選時交易的投資者的單位轉換及/或認購申請。
5 請注意此網站並未經證監會審閱。
單位交易
認購
子基金的單位或子基金的類別可於首次發售期進行首次提呈發售。若首次發售期適用,將於相關附錄內註明。於首次發售期之後,認購申請將於每一交易日處理。
如欲認購申請獲處理,相關認購申請必須以經理人或受託人滿意的方式接獲,並應遵照下文載列的申請及付款程序。
認購單位的申請或可透過該等方式(包括電子方式)作出,惟須連同經理人及/或受託人不時釐定的所需資料及相關文件一併提交。投資者應注意,如他們選擇以傳真或其他電子方式發出申請表格,則須自行承擔表格模糊不清或未能收到的風險。因此,投資者應為自身利益向經理人確認是否已收到表格。經理人或受託人概不就因未能收到以傳真或其他電子方式發出的任何指示或該等指示模糊不清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或因真誠相信該等申請乃由獲正式授權的人士發出而採取任何行動所造成的任何損失而向單位持有人或投資者負責。即使發出該傳送的人士所出示的傳送報告披露已發出有關傳送亦不屬例外。
單位持有人於首次投資可申請的任何子基金的任何類別單位的最低價值,必須符合或超過「類別之說明」一節下詳列的最低持有額。單位持有人對相同單位類別的任何其後認購,必須符合或超過「類別之說明」一節下詳列的最低其後認購。經理人在一般或特定情況下均可不時酌情同意接納較最低持有額或最低其後認購為低的最低金額。
經理人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接納或拒絕任何認購單位的全部或部分申請。接獲的認購款項將不會累算利息。如經理人拒絕申請,認購款項將不計利息,以電匯方式,轉賬至款項源自的銀行賬戶(有關風險及開支概由申請人承擔),或以經理人可不時決定的該等其他方式將款項退還申請人。
每位獲受理申請的申請人,將會獲發確認所購單位詳情的成交單據。
所有所持單位將以記名方式登記,並不會發出證明書。單位的擁有權將以名列單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為憑。因此,單位持有人應知悉確保將登記資料的任何變動通知經理人的重要性。本基金將發行捨入至 3 個小數位(或經理人在諮詢受託人後另行釐定)的零碎單位。零碎單位之有關申請款項將由子基金保留。
任何單位不得登記超過 4 位聯名持有人。
按經理人及/或受託人的決定,所有認購申請必須經單位持有人簽署,惟以電子方式發出的申請除外。
截止時間
於首次發售期(如適用)內,認購申請應根據申請表格所載的指示作出,並由經理人或受託人於首次發售期的最後一天下午 4 時正(香港時間)或經理人可不時釐定的其他時間前收到。
於首次發售期結束後或在首次發售期不適用的情況下,認購申請應透過申請表格並遵照申請表格上的指示作出,如欲於某一交易日獲處理,則該表格應由經理人或受託人於該交易日下午 4 時正(香港時間)(或經理人不時釐定的該等其他時間)前接獲。在該時間後接獲的認購申請將於下一個交易日處理。
投資者亦可透過特別為分銷子基金目的而委任的分銷商提交認購申請。不同分銷商或會有不同的截止時間,投資者應與該等分銷商聯絡,以知詳情。
價格
類別單位將於適用交易日以按上文標題為「單位價格」一節所載方式計算的發行價發行。
投資者將於適用交易日支付該等單位的發行價。發行單位時可能收取首次認購費。首次認購費的進一步詳情載列於標題為「收費及開支」一節。
結算
於首次發售期(如適用)內,為現金發行的單位的付款及已結清的認購款項必須於首次發售期的最後一天下午 4 時正(香港時間)或經理人可不時釐定的其他時間前收到。經理人有權酌情接納於首次發售期結束後收到的認購款項。倘若在上述時間範圍內或經理人所釐定並通知相關申請人的其他時間內未能收到已結清的付款,則經理人保留取消交易的權利。
除非經理人另行同意,於首次發售期結束後或在首次發售期不適用的情況下,為現金發 行的單位的付款應當於及已結清的認購款項必須於呈交認購申請時立即支付。無論如何,若款項未能在有關交易日(或經理人決定並通知有關申請人的該等其他時間)後 4 個營 業日內清付,則經理人保留取消交易的權利。
在有關註銷後,相關單位將被視為從未發行,因此,申請人將無權就此向經理人、受託人或彼等各自的受權代表提出申索,惟不得因註銷該等單位而重新開放先前對子基金的估值或令該等估值失效。根據信託契約,經理人及受託人將有權向相關申請人收取(並為子基金保留)註銷費用,以代表處理申請時涉及的行政費用,並要求申請人為子基金
就各註銷單位向受託人支付該單位的發行價超逾於註銷之日的贖回價(猶如該等單位已被贖回)的金額(如有),加上該金額的利息,直至受託人接獲所支付的款項為止。
認購款項一般應以認購的單位類別之類別貨幣支付。除非本說明書另有載明,否則在受 託人或經理人的同意下,可能接受以類別貨幣以外的貨幣計值的認購款項,惟須受適用 的外匯限制規限。該等認購款項將轉換為類別貨幣,而所有銀行收費及其他轉換費用將 在對單位作出投資前從申請款項中扣除。貨幣轉換將須受相關貨幣的供應量所限。上述 貨幣轉換將在接獲認購款項時由受託人按時執行。經理人、受託人或彼等各自的受權代 表概不就該等單位持有人因上述貨幣兌換而蒙受的任何損失向任何單位持有人承擔責任。
所有申請款項必須源自一個以認購人名義持有的戶口。概不接受第三方付款。
所有款項均可以直接轉賬或電匯至刊於申請表格的相關賬戶支付。投資者應注意,與以電匯支付款項相比,以支票付款(倘適用)或會較遲收妥有關款項。任何將申請款項匯入子基金的費用將由申請人支付。
任何款項均不應支付予並非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 部獲發牌或註冊進行第 1 類受規管活動的任何香港中介人。
認購限制
經理人可酌情決定(並須遵守相關法規的規定)在不作任何事前通知的情況下,不接受 x基金、子基金或類別的新認購申請。然而,即使本基金、子基金或類別不接納新認購 申請,單位持有人仍可按下文所述程序繼續贖回彼等持有的本基金、子基金或類別單位。此外,根據經理人的酌情決定,在毋須給予現有單位持有人任何事前通知的情況下,本 已不接納新認購申請的本基金、子基金或類別可重新開始接納新的認購申請。
此外,單位不得在暫停釐定子基金的資產淨值的任何期間內發行(詳情請參閱標題為
「暫停計算資產淨值」一節)。
經理人獲受託人批准後可不時安排發行單位,以換取為相關子基金的賬戶歸屬受託人名下投資項目形式的實物代價。
贖回
贖回通知將於每一交易日處理。
如欲贖回通知獲處理,相關贖回通知表格(可從經理人取得)必須以經理人或受託人滿意的方式接獲,並應遵照下文載列的贖回程序。
贖回要求或可透過該等方式(包括電子方式)作出,惟須連同經理人及/或受託人不時釐定的所需資料及相關文件一併提交。投資者應注意,如他們選擇以傳真或其他電子方式發出贖回表格,則須自行承擔贖回表格模糊不清或未能收到的風險。因此,投資者應為自身利益向經理人確認是否已收到有關贖回表格。經理人或受託人概不就因未能收到以傳真或其他電子方式發出的任何指示或該等指示模糊不清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或因真誠相信該等申請乃由獲正式授權的人士發出而採取任何行動所造成的任何損失而向單位持有人或投資者負責。即使發出該傳送的人士所出示的傳送報告披露已發出有關傳送亦不屬例外。
單位持有人可要求部分贖回的任何子基金任何類別的單位最低價值,必須達到或超過最低部分贖回額(按「類別之說明」一節所詳述)。經理人在一般或特定情況下均可不時酌情同意接納少於最低贖回金額的部分贖回。
如贖回要求將導致單位持有人持有的某一類別單位少於該類別的最低持有額(於「類別之說明」一節下詳述),則經理人可視該要求乃為該單位持有人所持的相關類別的所有單位提出。
按經理人及/或受託人的決定,所有贖回通知必須經單位持有人簽署,惟以電子方式發出的贖回通知除外。
截止時間
贖回通知應透過贖回通知表格並遵照贖回通知表格上的指示作出,如欲於某一交易日獲處理,則該表格應由經理人或受託人於該交易日下午 4 時正(香港時間)(或經理人不時釐定的該等其他時間)前接獲。在該時間後接獲的贖回通知將於下一個交易日處理。
價格
類別單位將於適用交易日以按上文標題為「單位價格」一節所載方式計算的贖回價贖回。現時並無徵收任何贖回費用。
結算
贖回款項將不會付給任何贖回單位的單位持有人,直至(a)受託人收到書面贖回要求,(b)單位持有人(或每名聯名單位持有人)的簽署獲核實並令受託人滿意,及(c) 受託人收到所有核實身份及資金來源所需要的文件。贖回款項只會支付予要求有關贖回的登記單位持有人,將不會向第三方支付。請亦參閱標題為「反清洗黑錢規例」一節。
收到填妥的所有文件後,贖回款項一般會在相關交易日後 7 個營業日內,以銀行轉賬或 電匯匯出,或經理人可能接受的其他方式支付。除非作出重大部分投資的市場乃受法律 或監管規定(如外幣管制)所規限,以致無法在上述時限內支付贖回金額,否則在任何 情況下,由收到正式贖回要求文件之時至支付贖回款項之時,最多相距不超過一個曆月。在該情況下,經延長的贖回款項付款時段將反映根據有關市場的特殊情況所需的額外時 間。
贖回款項將以將予贖回的單位類別的類別貨幣支付。在受託人或經理人同意下及遵循適用的外匯限制的情況下,可為有意贖回單位以取得以其他主要貨幣計值款項的單位持有人作出安排。如款項將以贖回單位類別貨幣以外的貨幣支付,則貨幣轉換成本將須由單位持有人支付,並將自支付予單位持有人的贖回所得款項中扣除。
一旦發出贖回要求,在未經經理人的同意下,不可予以撤回。
贖回限制
經理人可在諮詢受託人後,在任何暫停釐定子基金的資產淨值期間,暫停贖回單位及/或延遲支付贖回款項(詳情請參閱標題為「暫停計算資產淨值」一節)。
基於保障單位持有人的利益,在獲得受託人批准後,經理人可將在任何交易日贖回(不論是經由向經理人出售或註銷單位而進行的贖回)的單位數目限制於有關子基金的總資產淨值的 10%。屆時,有關限額將按比例分配,致使所有有意於該交易日贖回彼等單位的單位持有人將贖回相同比例的單位,而未贖回的單位(惟在別的情況下可能已被贖回的單位)將結轉至下一個交易日贖回,惟須受相同限額限制,但這不會損害單位持有人撤銷並未於有關交易日執行的任何部分的贖回要求的權利。如按此規定結轉贖回要求,經理人須於該交易日後 7 天內通知有關單位持有人。贖回要求的任何部分如因行使此權力而未予執行,則該部分贖回要求將被視為就下一個交易日及其後的所有交易日優先作出的要求(經理人就此擁有相同權力),直至全數滿足原有要求為止。
轉換單位
單位持有人有權(除非任何相關子基金暫停釐定資產淨值)以書面方式或透過經理人及
/或受託人決定的該等其他方式(包括電子方式)通知經理人或受託人,將其於子基金的若干類別的全部或部分單位轉換至任何其他類別(不論是相同子基金或另一子基金)的單位,惟子基金或其他子基金的該類別須可供作新的認購並可供轉換。轉換須受經理人可不時設立的限制所限(包括但不限於子基金有關類別的最低持有額要求及投資者資格要求(於「類別之說明」一節下詳述))。單位持有人應注意,如彼等選擇以傳真或其他電子方式發出通知,則須自行承擔通知模糊不清或未能收到的風險。因此,單位持有人應為自身利益向經理人確認是否已收到有關通知。經理人或受託人概不就因未能收到以傳真或其他電子方式發出的任何通知或該等通知模糊不清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或因真誠相信該等申請乃由獲正式授權的人士發出而採取任何行動所造成的任何損失而向單位持有人或投資者負責。即使發出該傳送的人士所出示的傳送報告披露已發出有關傳送亦不屬例外。
按經理人及/或受託人的決定,所有轉換通知必須經單位持有人簽署,惟以電子方式發出的通知除外。
若干類別的單位只可供子基金經理人酌情選定的投資者及中介人認購。認購人在作出轉換申請前應聯絡有關中介人或經理人。當透過中介人進行交易時,投資者亦須遵守中介人的條款。
截止時間
如欲於某一交易日獲處理,則轉換通知應由經理人或受託人於該交易日下午 4 時正(香港時間)(或經理人不時釐定的該等其他時間)前接獲。在該時間後接獲的轉換通知將於下一個交易日處理。
轉換比率
在任何交易日轉換任何類別(「現有類別」)全部或部分單位至另一類別(「新類別」)的比率將根據下列公式計算:
N = (E x R x F - SF ) S
註:
N E | = = | 將發行的新類別單位數目; 將轉換的現有類別單位數目; |
F | = | 經理人為相關交易日釐定的貨幣換算率,代表現有類別單位的類別貨幣與新類別單位的類別貨幣之間的有效匯率; |
R | = | 現有類別於相關交易日進行轉出的贖回價; |
S | = | 新類別於交易日進行轉入的發行價;及 |
SF | = | 轉換費(見標題為「收費及開支」一節載述)。 |
如轉換導致單位持有人持有的單位低於最低限額,則不得進行轉換。
結算
投資者應注意,轉換單位時基於各基金的估值時間及進行匯款所需之時間,投資者換入新類別之交易日可能遲於投資者換出原有類別或發出轉換指示的交易日。
單位轉讓
單位轉讓須由轉讓人及受讓人簽署(或如屬法人團體,則須代表轉讓人及受讓人簽署及由彼等蓋印)一般格式的書面文據進行。在受讓人的名稱載入單位持有人名冊內成為有關單位的單位持有人前,轉讓人仍將被視為所轉讓單位的單位持有人。
反清洗黑錢規例
子基金、其服務提供者和滙豐集團其他成員(包括但不限於經理人、受託人及其各自委 任的人士)須根據於各個司法管轄區運作的公共和監管機構的法例、規例及要求行事, 其中包括與防止洗錢活動、恐怖分子籌資和向可能被制裁的任何人士或實體提供金融和 其他服務相關的法例、規例及要求。本基金、其任何服務提供者或滙豐集團任何其他成 員可按其全權和全面裁量決定,根據所有該等法例、規例和要求採取其視為適當的行動。
該等行動可包括但不限於:截查或調查投資者(或代表投資者)通過本基金、任何本基金的服務提供者或滙豐集團任何其他成員的系統收發的任何付款信息和其他資料或通訊;進一步諮詢所指可能是被制裁人士或實體的名稱實質上是否指該人士或實體。
子基金、其服務提供者和滙豐集團其他成員毋須對任何人士因下列情況而蒙受的損失
(不論是直接或相應而生,並包括但不限於盈利或權益的損失)或損毀承擔責任:
(a) 子基金、其任何服務提供者或滙豐集團任何其他成員延遲或未能處理任何該 等付款信息或其他資料或通訊或履行其任何責任或其他義務,而所有或部分 原因是子基金、其任何服務提供者或滙豐集團任何其他成員按其全權和全面 裁量決定,根據所有上述該等法例、規例和要求採取其視為適當的任何行動;或
(b) 子基金、其服務提供者和滙豐集團其他成員根據本節行使的任何權利。
在若干情況下,子基金、其任何服務提供者或滙豐集團任何其他成員採取的行動可能妨 礙或延遲若干資料處理程序。因此,子基金、其服務提供者和滙豐集團其他成員不保證,當根據本節採取任何行動期間,於其系統內所取得任何屬該等行動標的物的付款信息或 其他資料和通訊於取得時為準確、現行或最新的資料。
為遵從任何適用的司法管轄區內旨在防止清洗黑錢的規例,經理人、受託人、登記處及 其受委人可要求準投資者提供證據,作核對彼等身份及認購款項來源之用。因此,經理 人、受託人、登記處及其受委人各保留在其認為必要的情況下要求該等資料的權利,以 便核對準投資者的身份及認購款項來源。如準投資者延誤或未能出示經理人、受託人、 登記處及/或其受委人要求的任何資料作核對之用,經理人、受託人、登記處及/或其 受委人均可拒絕接納任何認購申請,而在該情況下,所接獲的任何款項將不帶任何利息 退還至原先扣款的賬戶。如提出贖回要求的單位持有人延誤或未能出示經理人、受託人、登記處及/或其受委人要求的任何資料,則經理人、受託人、登記處及其受委人各可拒
絕處理任何贖回要求或延遲支付贖回所得款項。經理人、受託人、登記處及其受委人概無須就任何準投資者或單位持有人(視情況而定)因被拒絕任何認購或贖回要求或延遲認購或支付贖回所得款項而蒙受的任何損失而向準投資者或單位持有人(視情況而定)承擔責任。
收費及開支
在適用情況下就子基金及其單位類別的投資管理、分派及所需營運服務產生收費及開支。收費及開支分為三種:
1. 首次認購費及轉換費
2. 經常性開支
3. 其他收費
首次認購費及轉換費
經理人(或其獲授權分銷商)有權從總認購額中扣除首次認購費,並根據淨認購額(即總認購額減首次認購費)發行單位。經理人目前收取的首次認購費載列如下:
子基金類型 佔總認購額的百分比
股票基金
適用於:
• 滙豐中國動力基金
• 滙豐中國增長基金
債券基金
適用於:
• 滙豐亞洲債券基金;
• 滙豐亞洲高收益債券基金
多元資產基金
• 適用於:無
最高達4.50%
最高達3.00%
最高達3.00%
根據信託契約,首次認購費的最高比率可達發行價的 6%(包括該首次認購費)(相等於總認購額的 6%)。
目前,經理人並無保留首次認購費,並已與其獲授權分銷商分享首次認購費,而獲授權分銷商將保留全部首次認購費。
根據信託契約,經理人可收取不超過新類別的發行價的 2.0%的轉換費(相當於轉出所得款項的 1.96%)。現時,轉換費最高達轉出所得款項的 1.0%。目前,經理人並無保留轉換費,並已授權分銷商分享轉換費,而獲授權分銷商將保留全部轉換費。
經常性開支
經常性開支包括:
• 管理費
• 受託人費用
• 其他經常性開支
• 投資於相關基金單位或股份的成本
• 攤銷成立成本
• 操作貨幣對沖費用
經常性開支可能隨時間而變化。香港零售投資者可從相關子基金的產品資料概要查詢目前可供選擇的類別名單及經常性開支數據(按相關產品資料概要所披露的基準計算)。
管理費
各子基金及其單位類別的現時行管理收費在 「附錄 1 – 子基金詳情」一節中披露,並列為一類資產淨值的年化百分比。管理費於每個估值日累算並按月後付。
目前,經理人並無收取表現費。
倘管理費從現有水平調高至最高水平,即佔單位類別資產淨值每年 2.5%,經理人將向單位持有人發出三個月事前通知。
經理人可將其有權保留作為子基金的經理人費用與任何分銷或以其他方式促成認購子基金的人士攤分。
受託人費用
各子基金的現時受託人費用在 「附錄 1 – 子基金的詳情」一節中披露,並以子基金資產淨值的年化百分比列示。受託人費用於每個估值日累算並按月後付。
倘若每年受託人費用從現有水平調高至最高水平,即佔子基金資產淨值的 0.25%,受託人將向單位持有人發出一個月事前通知。
此外,受託人亦有權徵收不同的交易及處理費用,並就其在履行職務時所恰當招致的所有墊付支出(包括轉讓代理費用、副託管費用及支出)獲得彌償。
其他經常性開支
每一子基金將須承擔下列費用:
a. 受託人、託管人或副託管人的交易費用及委託代表費用及開支、收款費用及開支、保險及證券費用;
b. 核數師及登記處的費用及開支;
c. 受託人就對子基金的資產或其任何部分進行估值、計算子基金的單位的發行價/贖回價及擬備財務報表所徵收的費用;
d. 經理人及/或受託人所招致的有關子基金的所有法律及專業費用及收費(包括法律顧問的費用及收費,以及就任何有關子基金之任何目的而展開法律程序或入稟任何法院而招致的費用及收費),以及其他專業費用及收費(包括對從子基金中支付的稅項負債或撥回子基金的收回稅款作出同意及/或抗辯,或編製或發行有關子基金或子基金的任何收入、收益、開支、資產及/或負債的任何賬目、報表或報告所產生的任何專業費用及收費);
e. 完全及純粹由受託人在履行其職務時所招致的開支;
f. 擬備信託契約的補充契約的開支或其附帶開支;
g. 舉行單位持有人會議並向單位持有人發出通知的開支;
h. 為子基金單位於任何證券交易所或由經理人挑選並獲受託人認可的交易所取得及保持上市及/或取得及保持子基金的任何認可或批准或遵照任何有關上市、認可或批准的承諾或就有關上市、認可或批准訂立的協議或監管有關上市、認可或批准的任何規則的費用及開支;及
i. 在不損害上述規則的一般性的情況下,公佈子基金單位的發行價/贖回價所招致的所有費用、根據信託契約的條文擬備、印刷及派發所有報表、賬目及報告的所有費用(包括核數師費用及受託人費用)、擬備及印刷任何銷售文件的開支,以及任何其他經理人在諮詢受託人後認為因遵照或與任何法例或規例或任何政府或其他監管機構的指令(不論具法律效力與否)有關的任何變更或引入,或因遵照與單位信託基金有關的任何守則的條文所招致的開支。
投資於相關基金單位或股份的成本
子基金持有相關基金單位或股份附有有關的成本-包括其經常性開支及任何一次性成本
(如在適用規例下獲准許)。
該等成本的付款將在適用規例所准許下按照各特定相關基金於其章程闡述的付款時間表進行。
倘若子基金於所有相關基金的總投資少於投資子基金的資產淨值的 20%,則投資於相關基金的單位或股份的成本可能不包括在已公佈的子基金的經常性開支數據。
攤銷成立成本
經理人及受託人成立滙豐亞洲債券基金、滙豐亞洲高收益債券基金、滙豐中國動力基金及滙豐中國增長基金所需的成本及開支已全部被攤銷。
操作貨幣對沖費用
經理人將就貨幣對沖單位類別*收取與管理對沖有關的相關類別的資產淨值最高每年
0.10%的費用。這並不包括訂立對沖合約時產生的交易成本。
*操作貨幣對沖費用並不適用滙豐亞洲高收益債券基金及滙豐亞洲債券基金的 AM3H 類-澳元及
AM3H 類-歐元。
其他收費及開支
其他收費及開支可能不包括在已公佈的經常性開支數據內,但由本基金或相關子基金承擔。包括:
a. 所有印花稅及其他徵費、稅項及政府收費(包括預扣稅及資本增值稅)。
b. 經紀費用、佣金、匯兌費用及佣金、銀行收費、過戶費及開支、登記費用及開支及任何其他應就購入、持有及變現任何投資或其他財產或任何現金、存款或貸款支付的費用、收費或開支(包括申索或收取與其有關的收入或其他權利,並包括受託人或經理人或任何關連人士在提供服務或進行交易時所徵收或招致的任何費用或開支)。
c. 就持有金融衍生工具產生的成本,例如追繳按金通知、掉期交易產生的成本;及
d. 管理公司或任何關連人士就下達交易訂單所得的商品或服務價值(例如非金錢佣金或類似安排)。
稅務
下文的稅務xx乃以本基金接獲的有關司法管轄區於本說明書日期有效的法律及慣例之意見為基礎。投資者亦應留意稅務水平及基準可能改變,而任何稅務減免的價值視乎納稅人的個別情況而不同。
單位持有人稅項及單位持有人稅項披露
投資者應向其專業顧問查詢根據所屬司法管轄地區有關法例,收購、持有、贖回、轉讓或出售單位對其產生的後果,包括稅務影響及匯兌管制規定。這些後果,包括投資者是否享有稅務減免及減免額,會因投資者公民身份、居住、原籍或註冊成立所在國家/地區的法例與慣例,以及個人情況不同而有異。
香港
根據現行香港法律及慣例︰-
(a) 香港單位持有人將毋須就子基金的股息/派付或其他收入付款,或因出售、贖回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子基金單位所產生的任何收益而繳納任何稅項,惟若該等交易構成在香港進行的貿易、專業或業務的一部分,以及有關收益乃源自香港及不屬資本性質,則或須繳交香港利得稅。確定收益來源及將收益分類為收入或資本將取決於單位持有人的特定事實及情況。
(b) 單位持有人毋須就發行單位、贖回單位、或藉取消單位而出售或轉讓單位、或透過向經理人出售或轉讓單位後由經理人於其後兩個月內轉售該等單位繳付香港印花稅。單位持有人進行其他類型的單位出售或購買或轉讓,應當按代價款額或市值(兩者之較高者)的0.13%繳納香港印花稅(由買方及賣方各自承擔)。此外,除非獲得特別豁免,否則單位轉讓文書現時應付5.00港元的固定稅款。
向單位持有人支付
在就任何單位作出任何分派或其他支付前,受託人及/或經理人可根據香港或其他地區的任何適用法律或任何適用規例、指令或指引,或與任何稅務或財政機關(不論在香港境內或境外)訂立的任何協議而根據任何適用法例須要或有權就任何收入、利息或或其他稅項、收費或評稅而作出任何該等扣除或預扣稅(如有)。在此情況下,經理人及/或受託人在作出有關扣除或預扣時應按誠信及合理的理據行事。
受託人及經理人亦可從任何作出的分派/派付中扣除其應繳付的任何印花稅或其他政府稅項、收費或評稅。
自動交換資料
自動交換資料(「AEOI」)是一個總括國家(或地區)與國家(或地區)之間為提高稅務透明度而互相交換資料的多份政府間協議及多邊協議之術語。
投資者應就其自身情況向其稅務顧問諮詢有關 AEOI 要求的意見。尤其是,如投資者乃透過中介人持有其單位,應確認該等中介人是否符合 AEOI。
海外賬戶稅收遵從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海外賬戶稅收遵從法案(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規定 非美國(外國)金融機構(「外國金融機構」)須向美國機關匯報若干投資者資料。根 據美國國內稅收法第 1471 至 1474 條,如果外國金融機構不遵從 FATCA,則可能就向 外國金融機構作出的若干支付徵收 30%的預扣稅。目前,此項預扣稅只適用於構成利息、股息及其他類別美國來源收入(例如由美國公司支付的股息)的付款。
香港已與美國簽署「版本二」政府間協議(「政府間協議」),而本基金及子基金擬遵守政府間協議的條款及當地執行的規例。
由於香港與美國已簽署政府間協議,在香港遵從外國金融機構協議的外國金融機構(例如本基金及子基金)(i)將一般毋須繳納上述 30%預扣稅;及(ii) 將毋須對向不同意賬戶
(即其持有人並不同意向美國國家稅務局作出 FATCA 申報及披露的賬戶)作出的付款預扣稅款或將該等不同意賬戶結束(條件為已向美國國家稅務局申報有關該等不同意賬戶持有人的資料)。
截至本說明書日期,本基金及子基金被視為美國與香港簽署的版本二政府間協議項下的
「非申報政府間協議外國金融機構」。這意味著經理人將擔任「FATCA 保薦實體」,並代表本基金及子基金履行 FATCA 責任。
共同申報準則
香港的《稅務(修訂)(第 3 號)條例》(「該條例」)連同其後任何法例修訂為在香港實施經合組織自動交換金融賬戶資料-共同申報準則(「共同申報準則」)訂立法律框架。
香港所施行的共同申報法則規定本基金及子基金須(其中包括)(i) 向香港稅務局登記為
「申報金融機構」的身份;(ii) 對其賬戶(即投資者)進行盡職審查,以識別任何該等賬戶是否被視為共同申報準則所指的「應申報賬戶」;及(iii)向香港稅務局報告該等應申報賬戶的若干賬戶資料。廣義上,共同申報準則預期香港金融機構應報告: (i) 屬應申
報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居民的個人或實體﹔及(ii) 由屬其他應申報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居民的個人控制的若干實體。根據該條例,可能向香港稅務局報告的投資者詳情包括(但不限於)其姓名、地址、居住司法管轄區、稅務識別號碼、出生日期及地點、賬戶號碼、賬戶結餘/價值、分派收入及出售/贖回所得款項,而有關資料隨後與稅務居住地所在的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政府機關交換。
投資者同意向經理人提供任何文件或賬戶資料,以使經理人能夠遵守根據監管規定(包括 FATCA 及 AEOI 法規)對經理人施加的要求及責任。在經理人要求的情況下,投資者謹此同意向任何地方或外國監管或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披露及申報任何與稅務有關的資料,而向有關人士或監管機關披露該資料就確保本基金的經理人遵守其在監管規定(包括 FATCA 及 AEOI 法規)下的責任或避免承擔預扣稅或監管規定(包括 FATCA 及 AEOI 法規)下的其他責任而言屬必須。若經理人要求,投資者謹此同意向
「主要擁有人」或「控權人」取得書面豁免或同意書,並向經理人提供該等同意書,以 令其能夠按照監管規定(包括 FATCA 及 AEOI 法規)向任何地方或外國稅務機關披露 及申報有關資料。「主要擁有人」及「控權人」應具有地方或外國稅法、監管指引或政 府間合作協議所界定的涵義。未能按要求提供所需資料、未能按要求就稅務資料披露取 得豁免或同意書及/或未能按要求向主要擁有人或控權人取得豁免或同意書可能產生的 後果包括但不限於:(i)經理人有權採取任何必要行動以遵守地方或外國稅務申報責任及 監管規定(包括 FATCA 及 AEOI 法規);(ii)經理人可從向投資者的賬戶支付的若干款 項中作出預扣,而金額應足以應付經理人因投資者的聲明、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招致或蒙受的任何責任、成本、開支、稅項、預扣款項或扣減款項;(iii)經理人有權向 適當的稅務機關支付有關稅款;(iv)經理人有權拒絕提供若干服務;及(v)經理人有權在 適用的法例及本基金及子基金的組成文件容許的範圍內強制贖回或提取有關投資者的單 位。經理人應時刻遵守有關法律的規定,並應按誠信及合理的理據行事。投資者同意, 若過往提供的稅務資料發生任何變動,其將通知經理人或回應經理人的任何要求。
本基金/子基金稅項
香港
在子基金獲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4 條及現行香港法律及慣例認可的期間內,預期子基金將毋須就其任何認可活動繳納香港利得稅。
中國內地
根據中國內地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如子基金被視為中國內地稅務居民,其將須就其全球應課稅收入按 25%繳納企業所得稅。如子基金 被視為在中國內地設有常設機構(「常設機構」)的非中國內地稅務居民,則歸屬於該常設機構的利潤將須按 25% 繳納中國內地企業所得稅。如果本基金/子基金為非中國內地居民且在中國內地没有常設機構,則本基金/子基金從中國內地證券投資而產生的中國內地來源收入,一般須在中國內地按 10% 預扣中國內地企業所得稅,除非根據具體稅務通知或相關稅務條約獲得豁免或減少則作別論。
經理人擬按子基金就中國內地企業所得稅而言不是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及在中國內地沒有成立常設機構的方式經營子基金的事務,惟此不能保證。
有關中國內地證券投資的稅務披露,請參閱下文「與子基金資產相關的稅項」一節下
「中國內地」分節。
有關子基金資產的稅項
在許多市場,子基金作為一個境外投資基金,可能須就其在該等市場變現其持有的股份及證券所得的投資回報繳付不予退回的收入及收益稅項、徵稅、關稅或該等市場有關當局所徵收的費用(通過預扣或直接評稅的方式)。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子基金將根據有關的雙重課稅條約及有關國家/地區的當地法律提出申索,從而降低地方徵稅對投資回報的影響,並為其單位持有人取得最佳回報。該等申索將根據對該等申索有效性的理解(建基於由本基金/子基金的存託處、外部顧問及其他來源就有關國家/地區稅務機構詮釋及引用有關法律條文所提供的資料)而提出。
經理人聽取稅務意見後可酌情決定與受託人作出安排,以就子基金的投資所涉及的潛在稅務負擔作出稅務撥備,從而應付子基金的稅務負擔。
投資者應注意,任何稅項撥備(如有作出)可能多於或不足以應付子基金作出投資所產生的實際稅務負擔。倘若根據稅務意見信納毋需作出部分稅項撥備,則經理人將與受託人作出安排,把該等撥備金撥回予子基金,構成子基金資產的一部分。另一方面,稅項撥備如低於子基金所產生或預計產生的稅務負擔,有關不足之額應從子基金的資產中扣除,這將會對子基金的資產淨值造成不利影響。有關子基金投資於中國內地相關證券
(如有)的稅務撥備政策之詳情,請參閱本節「稅項撥備-中國內地企業所得稅及增值稅」分節。
任何稅項撥備(如作出)將於扣除或回撥該撥備時在子基金的資產淨值中反映,因此只會影響在扣除或回撥該撥備時仍於子基金內的單位。在扣除該撥備時已贖回的單位不會因稅項撥備不足而受到影響。同樣地,該等單位及已作出贖回的單位持有人亦不會因回撥稅項超額撥備而得益。
視乎投資者認購及/或贖回子基金單位時的最終稅務後果而定,投資者或會因而得益或蒙受損失。投資者應注意,如單位持有人在任何稅項超額撥備被回撥前已贖回其於子基金的單位,則單位持有人無權以任何方式索償已回撥予子基金的稅項撥備或預扣款項的任何部分,有關金額將於子基金的單位價值中反映。
根據於該日期的稅務法律及慣例,子基金將盡合理努力尋求獲得特惠稅務待遇及交待稅項。如子基金註冊、推銷及投資所在任何國家/地區的稅務法律或慣例有任何變動,可能影響子基金於受影響國家/地區的投資價值。尤其是,倘某特定國家/地區的立法或稅務機構對稅務法律或慣例作出具追溯效力的變動,此可能導致受影響子基金的現有單位持有人產生虧損。本基金/子基金並不就於某特定市場持有投資的回報之稅務狀況提供任何保證,亦不就某特定市場或國家/地區的追溯性評稅風險提供任何保證。有關風險尤其與子基金投資於新興市場(例如中國內地)直接相關。投資者及潛在投資者應參考「新興及發展較不成熟市場證券風險」及「中國內地稅務風險」兩節以及下文一節。
中國內地
透過投資於在中國內地境內或境外發行的中國 A 股、B 股、H 股、銀行存款及以人民幣計值的固定收益證券(包括企業及政府債券),以及等同上述的投資工具(如股票掛鈎票據)(「中國內地證券」),子基金可能須繳納中國內地徵收的稅項。
企業所得稅
如子基金為在中國內地没有常設機構的非中國內地居民(即境外投資者),則衍生自中國內地證券投資的中國內地來源收入,一般須在中國內地按 10% 預扣中國內地企業所得稅,除非根據特別稅務通知或相關稅務條約獲得豁免或調減,則作別論。
銀行存款
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內地銀行存款中獲得的利息須繳納 10%的預扣中國內地企業所得稅,有關稅款可根據適用稅務條約獲調減(視乎中國內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協定)。
固定收益投資
衍生自政府債券6以外的中國內地債務證券(包括由被視為中國內地稅務居民7的境外企業發行的中國內地債務證券)的利息,須按 10%預扣中國內地企業所得稅,除非根據適用稅務條約獲得調減(視乎中國內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協定),則作別論。
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財政部(「財政部」)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財稅[2018] 108 號文(「108 號文」),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七日至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六日止(「免稅期」),對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於中國內地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免徵中國內地企業所得稅。此項豁免不適用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中國內地設立的常設機構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有關子基金從中國內地境內債務證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所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目前仍然缺乏明確指引,特別是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七日前收取的利息收入是否須繳納企業所得稅,以及 108 號文所提及的 3 年免徵期在屆滿後會否延續亦不確定。
没有具體規則監管境外投資者自買賣中國內地債務證券所得資本收益產生的中國內地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目前詮釋及專業稅務意見,經理人不擬就子基金因處置中國內地債務證券所得的資本收益的任何中國內地企業所得稅作出撥備。
鑑於有關買賣中國內地債務證券所得資本收益之企業所得稅處理存在不確定性,經理人保留權利因應有關規例的新發展及詮釋(聽取專業稅務意見後)就該等收益或收入作出企業所得稅撥備,並為子基金預扣有關稅款,以應付子基金可能須就中國內地債務證券所得資本收益承擔的稅項負債。
股本投資
就股本權益投資(例如中國 A 股)而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及中國證監會已於二零一四年頒佈通知,以澄清相關企業所得稅負債: -
(i) 根據《關於 QFII 和 RQFII 取得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産轉讓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 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QFIIs及RQFIIs於轉讓中國內地的內資股及其他股本權益投資時所得的收益,應暫時獲豁免繳付企業所得稅;及
6 政府債券利息一般獲免徵中國內地企業所得稅。政府債券僅指中國內地財政部發行的政府債券,或於二零零九年或以後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
7 如果公司在中國內地註冊成立或在中國內地進行實際管理,則被視為中國內地稅務居民公司。「實際管理」指對公司的經營、業務、人事、會計及資產進行整體管理及控制。
• 應根據稅法就QFIIs及RQFIIs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前賺取的該等收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上述通知適用於在中國內地並無設有任何機構或營業地點的 QFIIs 及 RQFIIs
或其收入與其中國內地機構或營業地點並無實際關係的 QFIIs 及 RQFIIs。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 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QFII 取得來源於中國內地的股息須繳納 10%的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應由支付相關股息的企業代扣代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覆》,自二零零八年起,在中國內地境內外公開發行上市股票(A 股、B 股及海外股)的中國內地居民企業,在向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股息時,應按 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ii) 根據《關於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就透過互聯互通機制交易而言:
• 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投資者)自轉讓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國A股所得的收益,應暫時獲豁免繳付企業所得稅;及
• 香港市場企業投資者須就中國A股的股息按10%稅率支付稅項,有關稅項將由相關上市公司預扣並支付予相關中國內地稅務機構。
增值稅
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聯合頒佈《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 增值稅試點的通知》(「36 號文」),以全面實施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營改增」)。 36 號文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一日生效,並正式將金融服務行業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
值稅。繼頒佈 36 號文後, 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頒佈多份補充通知, 包括財稅 [2016]140 號文、財稅[2017]2 號文及財稅[2017]56 號文,明確規定資產管理產品的增值稅處理。
利息收入
根據諮詢稅務意見時獲提供有關稅務法規及通知的詮釋,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一日起,子基金衍生自中國內地稅務居民公司所發行的中國內地境內非政府債券及境外債券(「相關債券」)的票息,應繳納 6% 的增值稅加地方附加費(如適用)。
108 號文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七日至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六日止,對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於中國內地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免徵中國內地增值稅。此項豁免不適用於由境外機構投資者在中國內地設立的常設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
有關子基金從中國內地境內債務證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所適用的增值稅目前仍然缺乏明確指引,特別是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七日前收取的利息收入是否須繳納增值稅,以及 108
號文所提及的 3 年免徵期在屆滿後會否延續亦不確定。 來自中國內地銀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免徵中國內地增值稅。股息或利潤
來自股票投資的股息或利潤分派免徵中國內地增值稅。
資本收益
根據 36 號文,除非獲得特別豁免,否則買賣中國內地有價證券所變現的收益一般須繳納 6% 增值稅加附加費(如適用)。36 號文規定,QFIIs 源自買賣中國內地證券的收益免徵增值稅。根據財稅[2016]70 號文(為 36 號文的補充通知),獲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中國內地境外機構投資者從投資銀行間本幣市場所變現的收益及 RQFIIs 自買賣中國內地證券所得收益將免徵增值稅。此外,根據 36 號文及財稅[2016]127 號文(關於深港通的稅收政策通知),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及個人投資者)透過互聯互通機制買賣中國A 股所得的收益應免徵增值稅。
附加費(如適用)
倘若應就利息及/或資本收益支付增值稅,除了須支付 6%增值稅外,可能還須繳納附加費(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費、地方教育附加費)。部分地區亦可能收取其他徵費。
印花稅
根據中國內地法律,印花稅一般適用於《中國內地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出的所有應課稅文件的達成及接收。中國A 股及B 股的轉讓人須按 0.1% 支付印花稅。
根據《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透過滬港通交易的香港市場投資者須支付其根據現行中國內地稅務規則,以繼任方式賦予及饋贈方式買賣中國A 股及轉讓中國A 股所產生的印花稅。相同規則適用於透過深港通交易的香港市場投資者。此外,財稅[2016]127 號文規定,香港市場投資者透過互聯互通機制參與股票擔保賣空涉及的股票借入及歸還,暫免徵印花稅。
稅項撥備 – 中國內地企業所得稅及增值稅
鑑於上述情況,經理人在徵詢專業稅務意見後決定:
• 子基金將就其投資於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所發行的債務證券所得利息(惟(i)於免稅期從投資於中國內地境內債券取得的利息及(ii) 來自中國內地政府債券及地方政府債券的利息則除外)作出10% 的企業所得稅撥備(如稅項未從源頭預扣或非由債券發行人承擔);
• 子基金不會就來自處置或投資中國內地債務證券所得的已變現或未變現資本收益預扣任何款項﹔
• 由於企業所得稅乃按收入來源預扣,子基金不會就來自中國內地銀行存款所得利息預扣任何款項作為企業所得稅撥備﹔
• 子基金將不會就其對股票掛鈎票據的投資所得的已變現或未變現的收益預扣
(或將不會要求股票掛鈎票據發行人預扣)任何金額作為稅項撥備;
• 子基金將不會就透過互聯互通機制投資於中國A股所得的已變現或未變現的收益預扣任何金額作為稅項撥備;及
• 子基金將就從相關債券投資收取的利息(惟(i)於免稅期從投資於中國內地境 內債券取得的利息及(ii)來自中國內地政府債券及地方政府債券的利息則除外)按6%加附加費(如適用)作出增值稅撥備,惟前提是該增值稅並非由債券發 行人承擔。
經理人可根據專業稅務意見酌情與受託人作出安排,不時根據相關規例的新發展及詮釋更改就子基金的中國內地投資產生的潛在中國內地稅項負債而作出的稅務撥備,以應付子基金就任何中國內地稅項、收費及徵稅所產生的稅項負債。
中國內地的現行稅務法律、規則、規例及慣例及/或有關的現行詮釋或理解有可能在日後作出具追溯效力的更改。該等更改可能影響子基金的稅務撥備政策及稅務狀況,並可能對子基金的資產淨值構成重大不利影響,因此導致投資者蒙受重大損失。投資者應就其於子基金的投資徵詢有關其中國內地稅務狀況的稅務意見。
投資者應參閱標題為「子基金的特定風險」一節中「中國內地稅務風險」的風險因素,以了解有關中國內地稅務的進一步風險披露。
附錄一 子基金的詳情
滙豐亞洲債券基金投資顧問
滙豐環球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基本貨幣
美元
投資目標及政策
投資目標
透過主要投資於亞洲區內的固定收益證券,目標是運用審慎的資本保存策略來獲取高水平的合理回報。
投資政策
廣泛投資於有價債券。不過,如經理人認為情況切合謀取最高資本增值的目的,子基金亦可投資於政府債券、其他無報價固定收益證券及金融票據,及持有現金存款以伺候投資機會。
子基金亦可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包括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作投資及對沖目的,惟須受「基金限制」一節所載條文的規限。
子基金最少將 7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成立在子基金名稱所反映的地區之發行機構所發行或在該地區發行,或以子基金名稱所反映的貨幣或與所反映的地區有關的貨幣之債券。
子基金可透過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方案及/或債券通及/或相關規例不時准許的其他方式,將其資產淨值少於 20%投資於在中國內地的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買賣的債券。為免生疑問,於中國內地市場的投資總額應少於子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子基金可將其資產淨值少於 30%投資於具有吸收損失特點的債務工具(例如或有可轉換債務證券)。子基金可將其淨資產最多 10%投資於或有可轉換證券;惟該投資預期不會超過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