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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明德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安吉明德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学校地址:安吉县昌硕街道天目南路 17、19、21、23、25、27、29 号。第三条 培训学校性质:营利性非学历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 办学宗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实施条理》为准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建立新型的办学机制和管理机制,依法办学,以德治校,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创新求发展,以特色办教育”的办学方针,提高学生的各项知识基础水平, 培养具有创新素质和特长的人才, 为科教兴国作出贡献。
第五条 x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吉县教育局,党建领导机关是安吉县昌硕街道党建指导科。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x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x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是xx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
(三)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培训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培训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培训对象:七周岁以上中小学生
(二)办学层次:非学历教育;
(三)学制:短期培训;
(四)办学形式:业余;
(五)办学规模:计划每年的培训人数为 400 人
(六)招生区域:安吉县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 培训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培训学校董事会是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为 5 人组成:,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每届董事会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罢免、增补董事;
(二)制定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培训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培训学校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培训学校内部机构设臵;
(九)制定和修改培训学校章程;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董事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设立董事长 1 人,由xx担任。副董事长 1 人,由xxx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三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
职权。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应由董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培训学校的章程;
(三)制定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培训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培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培训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当在职董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培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第十九条 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培训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学校规章制度;
(三)拟定培训学校内部机构设定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培训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董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培训学校校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学校设监事 1 名,由沈阳担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董事、学校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监事的任期每届两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第二十一条 培训学校设立校长 1 人,校长由xxx担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培训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学校规章制度;
(三)提议聘任或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
(四)聘任和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培训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培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三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决定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x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xx。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 5 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培训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二)代表培训学校对外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二十八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培训学校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培训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三十条 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x单位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学费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培训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三条 培训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培训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定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培训学校每年收取经费用于下列支出范围:
(一)培训学校日常开支;
(二)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
(三)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六条 培训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培训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八条 培训学校按照《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九条 培训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培训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培训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一条 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六)根据章程规定自行停止办学;
(七)其他事由。
第四十二条 培训学校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四十三条 培训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培训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培训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培训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培训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培训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培训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联合举办者相关权利、义务、退出条件和程序
第四十七条 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合伙人共同同意方可执行;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5.合伙人有权查阅本学校一切财务账目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任何合伙需要支出因业务需要产生的费用时需共同协商同意,方可执行;
5.任何合伙人不得私自收取相关费用,若协商同意收取后必须上交财务入账;
6.任何合伙人自动退出后不再享有使用学校名称、办学许可证的权利,退出人若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擅自使用xxx德培训学校名称和办学许可证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八条 退出条件和程序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可以退出: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 15 日内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四十四条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四十四条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培训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x章程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董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一条 x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董事会。
第五十二条 x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x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董事会成员签字: xx,xxx,xxx,xxx,xx粉
xxx德培训学校 申办人(签字): xx 2020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