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二 零 一 八 年 香 港 花 卉 展 览特 许 协 议
x 协 议 于 2017 年 月 日订 立 。
协 议 双 方 为
( 1 ) 代 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区政府( 「 政 府 」 ) 的 康 樂 及文 化事务署署长( 「 署 长 」 ) ; 以 及
( 2 ) 先生/女士 * ( 香 港 身 份 证 码 : )
( 「 获 许 可 人 」 );业务地址为
(地址) 注 1 /住宅地址为
(地址) 注 2 /
(公 司 英 文 及 中 文 名 称 ( 如 有 ) ) 注 3
( 「 获 许 可 人 」 );公司的注册办事 处设于
(地址)。 *
( * 删 去 不 适 用 者 )
注 :
1. 请 填 写 获 许 可 人 在 其 商 业 登 记 证 ( 如 有 ) 上 的 业 务 地 址 。
2. 如 获 许 可 人 并 无 业 务 地 址 , 则 填 写 其 香 港 住 址 。
3. 请 填 写 获 许 可 人 在 其 公 司 注 册 证 明 书 上 的 公 司 名 称 。
双 方 现 同 意 如 下 :
1. 定 义 及 释 义
1.1 在本协议内,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各词和用语的涵义如下:
「 业 务 」 指 获 许 可 人 根 据 x 协 议 条 款 售 卖 x 协 议 附 表 2 订明的 货品 / 快 餐 食 品 / 饮 品 / 食 物 类 干 货 / 摄 影 器 材 / 书 籍 # 的 业 务 ,并包括本协议准许进行的任何相关活动;
( # 删 去 不 适 用 者 )
「 开 始 日 期 」 指 2018 年 3 月 12 / 13 / 17 # 日 ( 或 政 府 以 书 面 形 式指定的其他日期 ) ﹔
( # 删 去 不 适 用 者 )
「 入 场 证 」 具 有 第 15 条 给 予 该 词 的 涵义 ;
「 该 活 动 」 指于 2 0 1 8 年 3 月 16 日至 2018 年 3 月 25 日在场地举 办的二 零一八年香港花卉展览;
「 该 等 设 施 」 指 附 表 3 所列将会提供予获许可人的设备、仪器、 装 置 、 设 施 或 其 他 财 产 , 让 其 于 许 可 期 内 在 许 可 范 围 x 为 进 行 该活动而使用;
「 不 可 抗 力 」 指 天 灾 、 罢 工 、 关 闭 工 作 场 地 、 战 争 、 民 众 骚 乱 ,或 其 他 在 合 理 情 况 下 不 受 政 府 控 制 的 类 似 或 不 同 事 件 或 意 外 事故 。 而 且 , 不 能 以 政 府 如 答 应 某 主 管 机 构 、 法 团 、 工 会 、 社 团 或人 士 的 不 合 理 要 求 即 应 可 防 止 有 关 事 件 发 生 为 理 由 , 而 当 作 事 件在政府的控制范围之内 ;
「 香 港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 知 识 产 权 」 指 专 利 、 商 标 、 服 务 商 标 、 商 用 名 称 、 外 观 设 计权 、 版 权 、 域 名 、 数 据 库 权 、 工 业 知 识 产 权 、 新 发 明 、 设 计 或 程序 , 以 及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 不 论 其 是 现 有 或 于 日 后 产 生 、 性 质 及 出处 、 是 否 已 经 注 册 , 并 包 括 要 求 获 授 任 何 有 关 权 利 的 申 请 , 亦 不论有关权利在哪个适用的司法管辖区注册或可予强制执行;
「 许 可 范 围 」 指 附 表 3 所 标 示 场 地 范 围 x 第 号商业摊位 ;
「 特 许 费 用 」 具 有 第 3 条 给 予 该 词 的 涵 义 ;
「 许 可 期 」 指 由 开 始 日 期 上/下 午 时 至 2018 年 3 月 25
日晚 上 9 时 的 期 间 , 但 依 据 x 协 议 条 文 提 前 终 止 则 除 外 ;
「 疏 忽 」 一 词 的 涵 义 与 《 管 制 免 责 条 款 条 例 》 ( 第 71 章 ) 第
2 ( 1 ) 条 中 该 词 的 涵 义 相 同 ;
「 其 他 权 利 」 指 《 版 权 条 例 》 ( 第 528 章)所订明的精神权利、 表演者的权利和表演者的精神权利;
「 余 下 的 许 可 期 」 指 x 协 议 x 提 前 终 止 时 许 可 期 的 余 下 部 分 ( 以时数计算 ) ;以及
「 场 地 」 指 维 多 利 亚 公 园 , 并 包 括 许 可 范围 。
1.2 以下释义规则适用:
( a ) 凡 指 单 数 的 字 词 亦 指 众 数 , 反 之 亦 然 ; 凡 指 某 性 别 的 字 词 亦指 所 有 其 他 性 别 ; 凡 提 述 任 何 人 , 亦 指 任 何 个 人 、 商 号 、法 人团体或并非法团的团体。
( b ) 插入标题只为方便参阅,并不影响本协议的诠释。
( c ) 凡 提 述 某 条 条 款 或 某 个 附 表 , 即 指 x 协 议 的 某 条 条 款 或 某 个附表。本协议各附表为本协议的构成部分。
( x ) x 提 述 多 少 天 即 指 多 少 个 历 日 ; 凡 提 述 工 作 天 即 指 除 星 期 六及《公众假期条例 》 (第 149 章)所定义的公众假期以外的 任何日子。
( e ) 倘文意许可或需要, 「 获许可人」包括其执行人或管理人。
(f) 获 许 可 人 的 任 何 雇 员 或 代 理 人 的 任 何 作 为 、 失 责 行 为 、 疏 忽或 不 作 为 , 均 视 为 获 许 可 人 的 作 为 、 失 责 行 为 、 疏 忽 或 不 作为。
( g ) 凡提述 「 包括」即应理解为不局限于随后的字词。
( h ) 本协议中英文本如有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2. 进 入 、 占 用 和 使 用 许 可 范 围 的 权 利
2.1 政 府 现 向 获 许 可 人 批 出 可 撤 销 、 非 专 有 、 不 可 转 移 、 不 可 转 让 的权 利 , 以 供 依 据 x 协 议 条 款 于 许 可 期 x 进 入 、 占 用 和 使 用 许 可 范围,在该活动中经营业务。
2.2 获 许 可 人 没 有 许 可 范 围 的 独 有 管 有 权 , 政 府 作 为 许 可 范 围 的 拥 有人 ( 不 论 经 署 长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行 事 ) , 得 保 留 一 切 权 利 和 权 力 ,可 为 任 何 目 的 而 随 时 进 入 许 可 范 围 , 无 须 事 先 通 知 获 许 可 人 或 取得 其 同 意 。 获 许 可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妨 碍 政 府 及 其 雇 员 、 代 理 人或获授权人员行使管有及控制许可范围的权利。
3. 特 许 费 用
获 许 可 人 须 于 签 订 x 协 议 当 日 向 政 府 缴 付 港 币 元正 的特许 费用 ( 「 特 许 费 用 」 )。
4. 许 可 范 围 及 该 等 设 施
4.1 许 可 范 围 及 该 等 设 施 于 开 始 日 期 以 当 时 「 原 样 」 状 况 移 交 获 许 可人。
4.2 获 许 可 人 须 按 接 受 「 原 样 」 状 况 的 原 则 接 受 许 可 范 围 及 该 等 设 施在 开 始 日 期 时 的 状 况 。 其 后 , 许 可 范 围 及 该 等 设 施 如 有 任 何 损 坏或损耗,概由获许可人负责。
4.3 获许可人须于下文第 5 条指定的布置时间接收许可范围,否则政 府 可 全 权 酌 情 决 定 如 何 处 理 该 许 可 范 围 , 以 作 任 何 其 他 用 途 及 /或根据第 9 . 2 ( e ) 条 提 前 终 止 x 协 议 。
4.4 本 特 许 协 议 双 方 须 于 下 文 第 5 条 指 定 的 许 可 范 围 布 置 时间开 始 前 , 以 及 许 可 范 围 随 该 活 动 结 束 而 清 场 后 , 在 切 实 可 行 的 范 围内 尽 快 共 同 视 察 许 可 范 围 , 以 检 视 许 可 范 围 及 该 等 设 施 有 没 有 损坏 或 毁 坏 。 在 没 有 明 显 错 失 的 情 况 下 , 政 府 对 视 察 结 果 的 决 定 为最终决定,且具约束力。
4.5 如发现许可范围或任何该等设施于下文第 5 条指定的布置期开始 后 有 任 何 损 失 或 损 坏 ( 正 常 损 耗 除 外 ) , 获 许 可 人 须 在 署 长 提 出要 求 当 日 后 的 七 天 内 向 署 长 缴 交 : ( a ) 把损失或损坏的财产恢复 原 状 、 修 理 或 更 换 的 费 用 全 额 ; 以 及 ( b ) 署 长 因 安 排 和 监 督 进 行上 述 恢 复 原 状 、 修 理 或 更 换 工 作 而 招 致 的 所 有 行 政 费 用 ; 惟 因 不可 抗 力 , 或 因 署 长 或 政 府 人 员 的 疏 忽 或 失 责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任 何 损失或损坏,获许可人无须负责。
5. 摊 位 布 置 及 商 品 运 送 期
5.1 署长根据第 1 5 . 6 条 向 获 许 可 人 发 出 入 场 许 可 证 后 , 许可范围 会于 下 文 指 定 的 适 用 时 间 , 开 放 予 获 许 可 人 作 搭 建 及 布 置 摊 位 之用:
快餐 摊位(「咖啡阁」除外)、饮品摊位、食物类干货摊位、 货品 摊 位及 摄影器材 摊位
2018 年 3 月 13 日 | ︰上午 8 时至晚上 9 时 |
2018 年 3 月 15 日 * | ︰上午 8 时至 10 时和 下午 5 时至晚上 9 时 |
2018 年 3 月 16 日 | :上午 7 时至 8 时 |
售 书 摊位
2018 年 3 月 17 日 | ︰下午 1 时 15 分至 2 时 |
「咖啡阁」 快餐 摊位
2018 年 3 月 12 日 | ︰上午 8 时至晚上 9 时 |
2018 年 3 月 15 日 * | ︰上午 8 时至 10 时和 下午 5 时至晚上 9 时 |
2018 年 3 月 16 日 | :上午 7 时至 8 时 |
* 任何车辆均不得于 2018 年 3 月 14 日全日和 2018 年 3 月 15 日上
午 11 时至下午 5 时进入场地在许可范围附近起卸货物或商品。
5.2 于 上 文 指 定 的 布 置 时 间 x , 获 许 可 人 不 得 在 许 可 范 围 经 营 任 何 业务。
5.3 署长根据第 1 5 . 6 条 向 获 许 可 人 发 出 入 场 许可 证 后 , 获 许 可 人 可于下文指定的适用时间内,运送商品到许可范围:
2018 年 3 月 17 日至 25 日 | ︰上午 7 时至 8 时 30 分 |
6. 一 般 契 诺
6.1 获 许 可 人 ( 不 论 其 本 人 或 透 过 其 雇 员 或 代 理 人 ) 在 经 营 业 务 时 须遵 守 所 有 适 用 的 法 律 规 定 , 以 及 不 得 作 出 任 何 违 反 或 抵 触 在 香 港实行的法律(包括基本法)的行为。
6.2 ( a ) 本协议受 《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 》 (第 132 章 ) 及 根 据 该 条例 制 订 的 所 有 规 例 规 限 , 适 用 范 围 包 括 场 地 及 在 许 可 范 围 x经营的业务。
( b ) 获 许 可 人 确 认 于 签 订 x 协 议 前 , 已 参 阅 《 游 乐 场 地 规 例 》
( 第 1 3 2 B C 章 ) 并 明 白 该 规 例 的 条 文 。 获 许 可 人 须 遵 守
《游乐场地规例 》 (第 1 3 2 B C 章 ) 的 条 文 。
6.3 获 许 可 人 须 申 领 在 该 活 动 经 营 业 务 所 需 的 各 类 牌 照 、 许 可 证 及 /或授权书。
6.4 获许可人不得雇用任何受法律禁止在香港工作的人。
6.5 如获许可人违反上述第 6.1 、 6.3 及 6.4 条 的 规 定 , 在 不 损 害 政 府任 何 其 他 权 利 ( 不 论 是 根 据 x 协 议 、 普 通 法 、 任 何 法 例 或 其 他 情况 所 享 有 的 权 利 ) 的 原 则 下 , 政 府 可 根 据 第 9 . 2 ( e ) 条提前终止本 协议。
6.6 获许可人须遵守 附 表 2 就 使 用 场 地 事 宜 所 订 x 的 规 则 。
7. 政 府 更 改 许 可 期 及 关 闭 、 限 制 使 用 或 进 出 场 地 的 权 利
7.1 ( a ) 如 在 开 始 日 期 当 日 或 之 前 出 现 无 法 预 料 的 情 况 , 政 府 有 权 延迟开始日期和 𦂨 短 许可期。如许可期缩短超过 5 天,政府有 权取消该活动并实时终止本协议。
( b ) 如许可期缩短,特许费用将根据第 1 1 . l ( d ) 条所载的计算方式 无 息 退 还 获 许 可 人 。 如 x 协 议 因 该 活 动 取 消 而 被 终 止 , 获 许可人可获退还全部特许费用。
( c ) 获许可人因或就 许可 期 缩 短 或 x 协 议 被 终 止 而 蒙 受 或 招 致 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政府概不负责。
7.2 政 府 如 认 为 有 需 要 , 可 在 许可 期 x 不 时 关 闭 或 限 制 使 用 或 进 出 整个 场 地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 以 进 行 人 流 管 理 或 维 修 保 养 工 程 。 获 许 可人 因 或 就 关 闭 或 限 制 使 用 或 进 出 场 地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而 蒙 受 或 招 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政府概不负责。
8. 不 可 抗 力
8.1 政 府 如 在 任 何 时 间 因 不 可抗 力 而 无 法 履 行 x 协 议 , 可 向 获 许 可 人送达通知,以实时终止本协议。
9. 终 止 协 议
9.1 政府若认为获许可人违反或即将违反 附 表 1 的任何条文,会向获 许 可 人 发 出 口 头 或 书 面 警 告 。 如 获 许 可 人 未 能 实 时 ( 或 于 警 告 指定 的 其 他 时 间 x ) 按 警 告 指 定 的 方 式 就 有 关 的 违 反 事 项 作 出 补救 或 停 止 作 出 任 何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违 反 事 项 的 作 为 或 行 为 , 政 府 可随时藉书面通知实时终止本协议。
9.2 除上述之外,政府可随时 藉 书面通知实时终止本协议:
( a ) 获 许 可 人 未 能 、 拒 绝 或 疏 忽 遵 守 或 履 行 x 协 议 的 任 何 条 款 及条件;
( b ) 当 获 许 可 人 在 任 何 时 候 被 判 破 产 , 或 被 判 接 管 令 以 致 其 产 业被 接 管 , 或 出 让 或 转 让 其 财 物 , 或 为 其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而 进 行债 务 重 整 或 安 排 或 意 图 这 样 做 , 或 有 人 并 非 为 进 行 政 府 先 前书 面 批 准 的 重 组 或 合 并 而 向 法 院 提 出 获 许 可 人 业 务 破 产 或 清盘的呈请﹔
( c ) 获 许 可 人 如 为 公 司 , 若 通 过 决 议 , 或 法 庭 判 令 , 或 债 权 证 持有 人 委 任 破 产 管 理 人 或 财 产 接 收 管 理 人 , 或 事 态 发 展 令 法 庭或 债 权 证 持 有 人 有 权 委 任 破 产 管 理 人 或 财 产 接 收 管 理 人 , 把获许可人的资产清盘;
( d ) 获 许 可 人 转 让 或 转 移 或 意 图 转 让 或 转 移 x 协 议 的 全 部 或 任 何部分责任或权利﹔
( e ) 获许可人于任何时间单方面放弃及/或撤销本协议;或
(f) 发 生 任 何 事 件 或 情 况 致 使 政 府 按 x 协 议 的 条 文 终 止 x 协 议 ,包括以下任何条文:
( i ) 第 4 条 ( 许 可 范 围 及 该 等 设 施 ) ;
( i i ) 第 6 条 ( 一 般 契 诺 ) ;
( i i i ) 第 19 条 ( 防 止 串 通 行 为 ) ; 以 及
( i v ) 第 21 条 ( 行 贿 送 礼 ) 。
10. 无 须 交 代 原 因 终 止 协 讙
即 使 x 协 议 载 有 任 何 相 反 规 定 , 政 府 可 随 时 藉 书 面 通 知 终 止 x 协
议 , 无 须 交 代 原 因 。 政 府 如 按 x 第 10 条 终 止 x 协 议 , 会 按 第
1 1 . l ( d ) 条向获许可人退还特许费用。
11. 终 止 协 议 的 后 果
11.1 倘本协议基于任何理由而被提前终止或期满(「 终 止 协 议 」):
( a ) 本协议不再具有效力及作用,但不影响:
( i ) 署长和政府因获许可人先前违反本协议而根据本协议或 在法律上应有的权利和作出的申索﹔
( i i ) 在终止协议前已归于某一方的权利和申索 ;以及
( i i i ) 本协议以明示或默示方式规定在终止协议后继续适用和 有效的条文 ;
( b ) 署 长 和 政 府 均 无 须 承 担 获 许 可 人 因 或 就 终 止 协 议 而 蒙 受 或 招致 的 任 何 申 索 、 法 律 程 序 、 法 律 责 任 、 损 失 、 损 害 赔 偿 、 费用或开支﹔
( c ) 在 不 影 响 署 长 和 政 府 的 其 他 权 利 和 申 索 ( 包 括 根 据 第 14.1 条索取弥偿的权利)的原则下,倘本协议根据第 9 条终止, 获 许 可 人 须 承 担 署 长 和 政 府 因 终 止 x 协 议 而 招 致 的 一 切 损失 、 损 害 赔 偿 、 费 用 和 开 支 , 包 括 署 长 和 政 府 因 提 前 终 止 x协 议 而 招 致 的 一 切 行 政 及 法 律 费 用 , 而 获 许 可 人 无 权 获 退 还任何 特许费用 ﹔
( d ) 倘本协议在许可期开始前根据第 8 或第 10 条终止,政府会 向 获 许 可 人 退 还 全 数 特许费用 ﹔ 倘 x 协 议 在 许 可 期 开 始 后 根据第 8 或第 10 条终止, 特许费用 会按以下计算方式无息退 还获许可人:
特许费用 x | 余下的许可期 |
整个许可期的总时数 |
注 : 计 算 所 用 的 各 项 数 字 会 调 高 为 最 接 近 的 整 数
( e ) 当 x 协 议 被 提 前 终 止 或 期 满 时 , 获 许 可 人 须 遵 守 载 于 附 表 1第 33 至 34 条 的 离 场 安 排 。
12. 无 须 就 损 失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2.1 政府及署长均无须为下 列 情况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a ) 获 许 可 人 或 其 雇 员 或 代 理 人 的 财 产 有 所 损 失 或 损 坏 , 除 非 有关 损 失 或 损 坏 完 全 因 署 长 或 政 府 的 雇 员 或 代 理 人 的 严 重 疏 忽或故意的不当行为造成;或
( b ) 获 许 可 人 或 其 雇 员 或 代 理 人 受 伤 或 死 亡 , 除 非 有 关 伤 亡 因 署长或政府的雇员或代理人疏忽造成。
12.2 由于 ( a ) 实 施 人 流 管 理 措 施 ( 包 括 在 场 地 实 施 单 向 式 人 潮 控 制系 统), ( b ) 封 闭 场 地 附 近 的 道 路 , ( c ) 场 地 的 照 明 系 统 故 障 、 场地 暂 停 供 电 或 供 水 、 天 气 恶 劣 或 其 他 无 法 预 计 而 影 响 场 地 的 意外,或 ( d ) 本 协 议 被 提 前 终 止 或 期 满 而 导 致 获 许 可 人 在 业 务 或 收入 方 面 有 任 何 损 失 , 署 长 或 政 府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无 须 承 担 任 何 法律责任。
13. 禁 止 日 后 申 请 或 竞 投
在 不 影 响 政 府 有 权 不 与 任 何 人 签 订 任 何 合 约 或 订 立 任 何 其 他 形 式的 关 系 的 原 则 下 , 如 发 现 获 许 可 人 有 下 列 情 况 , 政 府 日 后 筹 办 香港 花 卉 展 览 时 , 可 行 使 其 绝 对 酌 情 权 , 禁 止 获 许 可 人 及 / 或 任 何代 表 获 许 可 人 行 事 的 人 申 请 或 竞 投 香 港 花 卉 展 览 的 任 何 摊 位 , 并取消其申请和竞投资格:
( a ) 获许可人就其业务/公司的名称或地址提供虚假资 料 ;
( b ) 在 该 活 动 进 行 期 间 或 结 束 后 , 获 许 可 人 在 许 可 范 围 或 附 近 地方 销 毁 、 毁 烂 或 弃 置 任 何 未 售 出 的 商 品 , 包 括 任 何 未 售 出 的盆栽或花卉﹔或
( c ) 获许可人违反本协议第 2 条及 附 表 1 第 2 、第 3 、第 4 、第
6 、第 7 、第 10 、第 2 5 ( a ) 条 的 规 定 。
14. 弥 偿
14.1 获 许 可 人 须 就 下 列 事 项 向 政 府 、 署 长 及 政 府 的 雇 员 或 代 理 人
(「 弥 偿 人 」) 作 出 弥 偿 : ( a ) 不论由任何人向弥偿 人声言作出、提 出 或 提 起 的 所 有 及 任 何 申 索 、 诉 讼 、 调 查 、 要 求 、 法 律 程 序 或 仲裁 (「 第 三 方 申 索 」); 以 及 ( b ) 弥偿人因或就下列情况而可能直接 或 间 接 蒙 受 或 招 致 的 所 有 及 任 何 损 失 、 损 害 、 伤 亡 , 以 及 所 有 及任何讼费、收费及开支:
( i ) 第 12.1 条 所 提 述 而 政 府 及 署 长 均 概 不 负 责 的 任 何 损失、损害或伤亡﹔
( i i ) 获许可人或其雇员或代 理 人的任何疏忽;
( i i i ) 获许可人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文;
( i v ) 获 许 可 人 据 x 协 议 而 有 任 何 违 反 保 证 或 失 实 x x 的 情况;
( v ) 获许可人不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或规例;或
( v i ) 获许可人的作为构成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4.2 如 获 许 可 人 有 任 何 雇 员 或 代 理 人 在 场 地 受 伤 或 死 亡 , 获 许 可 人 必须在三 ( 3 ) 个 完 整 工 作 天 内 把 该 伤 亡 事 件 以 书 面 通 知 署 长 。
15. 公 众 法 律 责 任 保 险
15.1 获 许 可 人 必 须 以 署 长 、 政 府 及 获 许 可 人 的 共 同 名 义 , 纯 粹 为 x 协议自费投购保额不少于港币 10,000,000 元的公众法律责任保险, 并使保单维持有效。保单须就于 2018 年 3 月 12 / 13 / 17# 日 至 2018 年 3 月 26 日 期 间 在 许 可 范 围 发 生 的 任 何 意 外 人 身 伤 亡 或 财产 损 毁 , 或 任 何 通 行 权 意 外 地 受 到 妨 扰 、 妨 碍 、 侵 犯 或 干 扰 的 情况 , 承 保 法 律 责 任 。 保 单 亦 必 须 因 应 每 宗 事 故 或 由 同 一 最 初 因 由引 起 的 所 有 x 串 事 故 , 就 受 保 人 须 支 付 予 一 名 或 多 名 申 索 人 的 赔偿,向受保人作出弥偿,弥偿限额为港币 10,000,000 元,但就整 个 受 保 期 间 的 所 有 索 偿 作 出 的 弥 偿 额 则 不 设 上 限 。 该 份 保 险 必 须按 署 长 批 准 的 其 他 条 款 和 条 件 向 《 保 险 业 条 例 》 ( 第 41 章)认 可的保险公司投购。
( # 删 去 不 适 用 者)
15.2 如 获 许 可 人 未 有 投 购 第 15.1 条 所 述 的 保 险 , 并 使 其 维 持 有 效 ,署 长 可 代 为 投 购 并 使 其 维 持 有 效 , 以 及 支 付 为 此 所 需 的 保 费 。 署长为此缴付的保费,可视为拖欠的债项向获许可人追讨。
15.3 在不影响第 1 5 . 1 条 的 一 般 性 的 原 则 下 , 对 于 在 许 可 范 围 售 卖 快餐 食 品 / 食 物 类 干 货 的 获 许 可 人 , 上 述 公 众 法 律 责 任 保 险 亦 必 须悉 数 弥 偿 获 许 可 人 及 政 府 因 有 人 进 食 或 饮 用 获 许 可 人 在 场 地 x 供应 的 食 物 及 / 或 饮 料 后 中 毒 以 致 身 体 受 伤 而 在 法 律 或 须 作 出 的 赔偿。
15.4 如 获 许 可 人 根 据 第 15.1 条 所 购 公 众 法 律 责 任 保 险 的 条 款 和 条 件规 定 受 保 人 遇 到 索 偿 时 须 承 担 自 付 额 , 获 许 可 人 会 全 权 负 责 缴 付该 笔 自 付 额 ; 如 获 许 可 人 没 有 支 付 该 笔 款 项 而 由 署 长 代 为 支 付 ,获许可人必须就此对署长作出弥偿。
15.5 根据第 15.1 条 投 购 的 公 众 法 律 责 任 保 险 须 包 括 相 互 责 任 条 款 。
15.6 获许可人须于 201 8 年 3 月 2 日 或 之 前 把两 ( 2 ) 份 公 众 法 律 责 任 保单 副 本 连 同 现 行 保 费 的 付 款 收 据 送 交 署 长 。 获 许 可 人 向 署 长 提 交所 需 文 件 及 费 用 以 令 其 满 意 后 , 署 长 会 向 获 许 可 人 发 出 进 入 场 地在 许 可 范 围 布 置 和 经 营 业 务 所 需 的 入 场 许 可 证 ( 「 入 场 许 可证 」)。
15.7 获 许 可 人 从 署 长 得 悉 有 伤 亡 、 损 失 或 损 坏 报 告 后 , 须 负 责 向 保 险公司索偿及与该公司保持联系,跟进索偿事宜。
16. 不 得 转 让
获 许 可 人 不 得 转 让 或 转 移 x 协 议 的 任 何 权 利 、 利 益 或 责 任 予 任 何人。
17. 通 知 及 警 告
获 许 可 人 在 下 列 情 况 得 被 视 为 已 收 到 政 府 就 x 协 议 向 获 许 可 人 发出的任何书面通知、警告或其他文件:
( a ) 有 关 的 通 知 、 警 告 或 文 件 已 张 贴 于 获 许 可 人 在 许 可 范 围 的 摊位;
( b ) 有 关 的 通 知 、 警 告 或 文 件 已 递 交 获 许 可 人 或 其 在 许 可 范 围 的任何雇员或代理人;或
( c ) 有 关 的 通 知 、 警 告 或 文 件 以 人 手 送 递 或 以 挂 号 邮 递 方 式 送 往获许可人在本协议第一页列明的地址当日。
18. x x 及 保 证
获许可人现向政府xx及保证下列事项︰
( a ) 获许可人有充分行为能力、权力及权限订立本协议;
( b ) 获 许 可 人 有 进 行 业 务 所 需 的 一 切 牌 照 、 许 可 证 及 / 或 授 权 书
﹔
( c ) 获 许 可 人 根 据 x 协 议 所 承 担 的 责 任 均为 合 法 、 有 效 、 具 约 束力并可予强制执行的责任;以及
( d ) 获 许 可 人 在 x 协 议 向 政 府 作 出 的 所 有 声 明 、 x x 及 保 证 , 在本协议整段有效期内均属真实、完整及准确。
19. 防 止 串 通 行 为
19.1 获许可人现向政府xx及保证下列事项:
( a ) 在 竞 投 二 零 一 八 年 香 港 花 卉 展 览 摊 位 前 , 获 许 可 人 从 没 有 向任何人传达其标价款额;
( b ) 获许可人从没有透过与任何人作出安排以厘定标价款额;
( c ) 获 许 可 人 从 没 有 与 任 何 人 就 两 者 会 不 会 投 标 作 出 任 何 安 排 ;以及
( d ) 获 许 可 人 从 没 有 在 竞 投 中 以 任 何 方 式 与 任 何 人 有 其 他 串 通 行为。
19.2 如 获 许 可 人 违 反 上 文 第 19.1 条 的 任 何 x x 及 保 证 , 政 府 有 权 根据第 9 . 2 ( e ) 条 终 止 x 协 议 。
19.3 就 获 许 可 人 违 反 上 文 第 19.1 条 的 任 何 x x 及 保 证 而 引 致 或 与 之相 关 的 所 有 损 失 、 损 害 、 费 用 或 开 支 , 获 许 可 人 须 向 政 府 作 出 弥偿,并使其持续获得弥偿。
19.4 第 19.1 条 不 适 用 于 获 许 可 人 为 获 得 保 险 报 价 以 计 算 标 价 而 与 其承 保 人 或 经 纪 人 进 行 的 保 密 通 讯 , 或 为 获 得 其 专 业 顾 问 协 助 准 备投标所进行的保密通讯。
19.5 第 19.2 及第 1 9 . 3 条所订明的政府权利,均为增补并无损于政府 针对获许可人而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
20. 不 受 约 束 的 权 力
x 协 议 不 得 视 为 限 制 、 减 损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干 扰 署 长 、 政 府 或 任 何公职人员依法获授予或委以的任何权力或职责。
2 1 . 行 贿 送 礼
如 获 许 可 人 或 其 任 何 雇 员 或 代 理 人 被 发 现 就 x 协 议 或 任 何 其 他 政府合约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 201 章)或任何同类性质法例 所订明的罪行,政府可根据第 9 . 2 ( e ) 条 终 止 x 协 议 。
22. 知 识 产 权
22.1 获 许 可 人 不 得 作 出 侵 犯 任 何 人 士 的 知 识 产 权 或 其 他 权 利 的 作 为 ,并 须 确 保 其 雇 员 或 代 理 人 不 会 作 出 侵 犯 任 何 人 士 的 知 识 产 权 或 其他 权 利 的 作 为 。 在 不 影 响 前 述 条 文 的 一 般 性 的 原 则 下 , 获 许 可 人不 得 在 许 可 范 围 x 进 行 侵 犯 任 何 人 士 的 知 识 产 权 或 其 他 权 利 的 表演 、 放 映 、 广 播 或 回 放 , 并 须 确 保 其 雇 员 或 代 理 人 不 会 在 许 可 范围 x 进 行 侵 犯 任 何 人 士 的 知 识 产 权 或 其 他 权 利 的 表 演 、 放 映 、 广播或回放。
22.2 获 许 可 人 不 得 使 用 许 可 范 围 展 示 或 出 售 侵 犯 任 何 人 士 的 知 识 产 权的货品或服务或广告物品。
22.3 获 许 可 人 须 负 责 自 费 为 其 拟 在 许 可 范 围 x 公 开 表 演 、 放 映 、 回 放或 广 播 的 音 乐 作 品 、 文 学 作 品 、 戏 剧 作 品 、 声 音 纪 录 和 任 何 其 他版 权 作 品 取 得 所 有 特 许 和 批 核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向 香 港 作 曲 家 及 作词 家 协 会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音 像 版 权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音 像 联 盟 有 限公司、其他特许机构和版权拥有人缴付特许费用。
22.4 获 许 可 人 在 许 可 范 围 x 使 用 、 展 示 、 表 演 、 放 映 及 / 或 回 放 任 何作 品 、 表 演 或 声 音 纪 录 前 , 须 已 促 使 所 有 作 者 、 表 演 者 及 / 或 相关 特 许 机 构 放 弃 对 该 等 作 品 、 表 演 或 声 音 纪 录 的 一 切 精 神 权 利
( 不 论 属 于 过 去 、 现 在 或 未 来 ) 。 放 弃 精 神 权 利 的 安 排 得 以 署长、获其授权的使用者、受让人及所有权继承人作为受益人。
23. 可 分 割 性
如 x 协 议 有 任 何 条 文 依 法 被 裁 定 为 不 合 法 、 无 效 或 不 能 强制执 行 , 则 有 关 条 文 得 视 为 不 属 x 协 议 的 一 部 分 , 而 x 协 议 其 他 条 文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均不受影响。
24. 完 整 协 议
x协议为双方就目标事项达成的整体协议及协议。
25. 修 订
25.1 政府如认为有需要,有权随时以口头或书面通知修订 附 表 1 的任 何规则,使该活动有秩序及顺利进行。
25.2 除在上述情况外,本协议只限藉双方签署的文书方可作出修订。
26. 双 方 的 关 系
获 许 可 人 只 以 获 许 可 人 的 身 份 签 订 x 协 议 。 本 协 议 内 容 不 构 成 署长 / 政 府 与 获 许 可 人 之 间 的 雇 佣 合 约 、 代 理 人 或 合 伙 人 关 系 、 业主与承租人关系或联营关系。
27. 授 权
政 府 / 署 长 可 授 权 任 何 政 府 部 门 的 人 员 或 职 员 代 表 其 签 立 并 执 行本 协 议 , 获 许 可 人 必 须 遵 守 由 该 等 代 表 政 府 / 署 长 的 人 员 或 职 员作出的指示。
28. 《 合 约 ( 第 三 者 权 利 ) 条 例 》
双 方 现 声 明 , 本 协 议 并 无 赋 予 或 意 图 赋 予 任 何 第 三 者 依 据 《 合 约
(第三者权利)条例》(第 623 章)强制执行本协议任何条款的 任何权益或权利。
29. 管 限 法 律 及 司 法 管 辖 权
x 协 议 受 香 港 法 律 所 管 限 , 并 按 香 港 法 律 解 释 。 双 方 均 同 意 接 受香港法院的专有司法管辖权管辖。
本协议谨于文首所载日期签订 为 证 。
获 许 可 人 / 获 许 可 人 的 获 授 权 代 表 # 签 署 : ( # 删去不适用者) |
姓名: 香港身份证号码: |
康 乐 及 文 化 事 务 署 署 长 的 代 表 签 署 : |
姓名:xxx女士 职位:助理署长 ( 康乐事务 )3 |
见证人签署: |
姓名:xxxxx 职位:高级康乐事务经理 ( 绿化运动 ) |
附 表 1
使 用 场 地 的 规 则
一 般 条 文
1. 获 许 可 人 不 得 使 用 许 可 范 围 作 合 法 经 营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须确保许可范围不会作该等用途。
2. 获许可人(不论是其本人或透过其雇员或代理人)不得:
( a ) 作 出 任 何 行 为 ( 包 括 呼 喊 口 号 、 使 用 言 语 、 透 过 任 何 媒 介
( 例 如 小 册 子 、 横 额 、 衣 物 、 视 听 器 材 或 电 子 器 材 ) 展 示 讯息或标志,以及进行集会或活动 ),其方式令政府认为:
( i ) 可能干扰或影响场地的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
( i i ) 可能造成或导致场地或附近地方的安宁受破坏;
( i i i ) 可能阻碍游人自由或畅通流动,或增加政府在场地进行 人流管理的困难;
( i v ) 可能对场地或在场地的任何人造成滋扰、损害、骚扰、 烦扰、不便或干扰;或
( v ) 可能令在场地的任何人觉得厌恶、侮辱或反感;
( b ) 作出扰乱秩序及不雅的行为;或
( c ) 把 家 具 、 设 备 ( 包 括 手 提 扩 音 器 、 扬 声 器 及 其 他 视 听 器 材 或电 子 器 材 )、 货 品 、 对 象 ( 包 括 横 额 展 示 架 、 装 饰 品 及 物 品 )带入场地,但行使本协议主体部分第 2.1 条获赋予的权利所需 者则除外。
3. 获 许 可 人 必 须 遵 从 署 长 、 康 乐 及 文 化 事 务 署 或 政 府 其 他 部 门 ( 包括 香 港 警 务 署 、 食 物 环 境 卫 生 署 、 运 输 署 、 环 境 保 护 署 、 屋 宇署 、 消 防 署 、 水 务 署 , 以 及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 就 场 地 使 用 事 宜 不时发出的指令和指示。
17
经 营 业 务
4. 获 许 可 人 如 无 所 需 的 牌 照 、 许 可 证 及 / 或 授 权 书 , 不 得 在 许 可 范围 经 营 任 何 业 务 。 获 许 可 人 必 须 遵 守 各 所 需 牌 照 、 许 可 证 及 / 或授权书的规定和条件。
5. ( a ) 获许可人须于下文 指定的 适用时段,在许可范围经营业务:
商 业 摊 位 类 别 | 开 放 时 间 |
快餐摊位 | 每天上午 9 时至晚上 9 时 |
饮品摊位 | 每天上午 9 时至晚上 9 时 |
食物类干货摊位 | 每天上午 9 时至晚上 9 时 |
货品摊位 | 每天上午 9 时至晚上 9 时 |
摄影器材摊位 | 每天上午 9 时至晚上 9 时 |
售书摊位 | 2018 年 3 月 17 日:下午 2 时至晚上 9 时 |
2018 年 3 月 18 日起:每天上午 9 时 至晚上 9 时 |
( b ) 获 许 可 人 可 在 许 可 期 开 始 前 七 个 工 作 天 向 署 长 提 出 书 面 要求 , 于 上 文 ( a ) 款 指 明 时 段 以 外 的 时 间 , 在 许 可 范 围 经 营 业务。署长会全权酌情决定是否批准获许可人的要求。
6. 获许可人 不 得 准 许 在 许可 范 围 x 赌 博 或 进 行 违 法 或 不 道 德 活 动 ,亦不得准许他人这样做。
7. 获许可人 不 得 准 许 在 许可 范 围 x 进 行 游 戏 活 动 , 不 论 有 关 活 动 是否属于赌博性质。
8. 除快餐摊位外,获许可人 不 得在许可范围或附近地方煮食。
9. 获许可人须对许可范围及其内财物的安全和保安负责。
展 示 和 售 卖 货 品
10. 除 附 表 2 所 列 的 商 品 外 , 如 事 先 未 获 署 长 书 面 批 准 , 获 许 可 人 不得售卖其他商品。
11. 不得展示或售卖香烟、雪茄或烟草。
12. 不得以拍卖形式售卖货品。 广 告
13. 获许可人 须 提 交 拟 在 许 可 范 围 x 展 示 的 所 有 广 告 物 品 的 详 细 数 据 , 包 括 该 等 广 告 的 规 格 、 尺 寸 、 字 眼 及 设 计 详 情 , 供 署 长 批 核 。 不 得 在 许 可 范 围 外 展 示 任 何 广 告 。 如 署 长 有 合 理 理 由 认 为 广告具争议性、含政治意味或意识不良,该等广告不会获得批准。
14. 不得展示烟草或烟草产品的广告。
15. 除 非 事 先 得 到 署 长 书 面 批 准 , 否 则 不 得 以 置 于 空 中 的 对 象 ( 即 气球)作广告宣传。
16. 只 可 在 许 可 范 围 x 作 广 告 宣 传 。 获 许 可 人 须 在 该 活 动 结 束 后 立 即移除在许可范围内展示的所有广告物品。
17. 为 方 便 市 民 起 见 , 可 在 场 地 入 口 处 附 近 展 示 中 x 对 照 的 指 示 牌 和告示。
快 餐 、 饮 品 、 食 物 类 干 货 摊 位
18. 获 许 可 人 在 许 可 范 围 经 营 快 餐 / 饮 品 / 食 物 类 干 货 摊 位 须 遵 守 下列条款:
( a ) 不 得 设 置 顾 客 座 位 ( 于 指 定 范 围 以 「 咖 啡 阁 」 形 式 经 营 的 快餐 摊 位 除 外 )。
( b ) 获 许 可 人 须 在 开 始 日 期 前 把 拟 在 摊 位 售 卖 的 各 项 商 品 名 目 通知署长。
( c ) 在 适 用 情 况 下 , 获 许 可 人 须 向 食 物 环 境 卫 生 署 申 領 臨 时 食 物制 造 厂 牌 照 或 任 何 其 他 牌 照 , 并 在 开 始 日 期 前 七 ( 7 ) 天 向 署 长提供牌照副本。
许 可 范 围 的 状 况
19. 获 许 可 人 须 保 持 许 可 范 围 及 附 近 地 方 整 洁 卫 生 , 以 令 食 物 环 境 卫生署 满意。
20. 获许可人须负责在许可期内按署长的指示定时清倒和处理垃圾。
21. 获 许 可 人 须 采 取 一 切 合 理 预 防 措 施 , 防 止 许 可 范 围 的 地 面 受 损 ,并保护许可范围免受火损、台风破坏等灾损。
22. 获 许 可 人 须 保 持 其 在 许 可 范 围 x 的 器 具 、 家 具 、 装 置 及 设 备 维 修妥善和可供使用。
23. 无 论 何 时 , 获 许 可 人 均 不 得 阻 碍 政 府 人 员 进 入 许 可 范 围 任 何 部分,以视察该处情况。
贮 存 物 品
24. 获许可人须确保许可范围贮存或供要约售卖的商品:
( a ) 保持清洁卫生;以及
( b ) 稳 妥 放 置 或 迭 放 在 许 可 范 围 x , 不 致 阻 塞 通 道 或 构 成 意 外 或火警危险。
25. ( a ) 获 许 可 人 不 得 在 场 地 x 任 何 地 方 ( 许 可 范 围 除 外 ) 放 置 或 弃置 任 何 商 品 或 东 西 , 并 须 确 保 其 商 品 或 东 西 不 会 阻 塞 或 堵 塞这些地方。
( b ) 如 获 许 可 人 违 反 上 述 ( a ) 款 , 政 府 有 权 以 其 认 为 适 当 的 方 式 立即 移 走 或 处 置 任 何 相 关 商 品 或 东 西 , 无 须 向 任 何 人 赔 偿 。 政府 因 此 而 招 致 的 一 切 费 用 、 损 失 、 损 害 赔 偿 或 开 支 , 可 视 为拖欠政府的债项向获许可人追讨。
26. 获许可人须确保许可范围不会存放或贮存《危险品条例》(第 295 章 ) 所 指 的 危 险 品 或 违 禁 品 , 或 任 何 武 器 、 军 械 、 炸 药 或 易 燃 物质。
结 构 或 电 力 方 面 的 改 动 工 程
27. 获 许 可 人 事 前 未 获 署 长 书 面 同 意 , 不 得 在 许 可 范 围 进 行 任 何 结 构或电力方面的改动或加建工程。
噪 音 滋 扰
28. 获 许 可 人 须 确 保 该 活 动 的 音 量 维 持 在 合 理 的 低 水 平 , 以 免 对 附 近地区居民造成任何不必要的骚扰。
29. 获 许 可 人 如 使 用 流 动 发 电 机 , 须 遵 守 环 境 保 护 署 有 关 噪 音 和 空 气的规定。
车 辆
30. 除经署长授权外,获许可人无权使用汽车进出往返许可范围。
31. 在许可期内每天上午 7 时至 8 时 30 分( 2018 年 3 月 16 日除外) 及 署 长 指 定 的 其 他 时 间 会 有 地 方 供 车 辆 起 卸 货 物 , 除 此 之 外 , 场地不提供泊车地方。
32. 获 许 可 人 须 为 所 使 用 或 带 往 或 驶 进 场 地 的 任 何 车 辆 的 安 全 事 宜 负责,并对使用这些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向署长作出弥偿。
离 场 安 排
33. 倘本协议被提前终止或期满:
( a ) 获 许 可 人 须 在 下 列 时 间 前 , 自 费 将 许 可 范 围 在 清 洁 卫 生 的 情况下腾空交还署方,并将该等设施以良好状态交还署方:
( i ) 2018 年 3 月 26 日下午 1 时前(如获许可人经营的是售
书摊位,则在 2018 年 3 月 25 日 晚 上 9 时 30 分 前 ); 或
( i i ) 政府书面指定的其他日期及时间。
( b ) 获 许 可 人 须 移 除 许 可 范 围 x 不 属 于 政 府 的 可 移 除 对 象 , 并 须自费把许可范围xx移除上述对象而造成的损坏妥为修复。
( c ) 获 许 可 人 及 其 雇 员 或 代 理 人 均 须 在 政 府 书 面 指 定 的 时 间 或 之前撤离许可范围。
( d ) 倘 获 许 可 人 未 能 遵 守 上 文 ( a ) 或 ( b ) 款 的 规 定 , 政 府 可 执 行 该 等条 文 的 规 定 。 政 府 有 权 在 x 协 议 被 提 前 终 止 或 期 满 时 , 接 管或 处 置 获 许 可 人 安 装 或 竖 设 的 任 何 装 置 及 设 备 , 或 未 被 收 回或 移 除 的 任 何 物 品 , 无 须 向 任 何 人 作 出 赔 偿 。 政 府 因 此 而 招致 的 一 切 费 用 、 损 失 、 损 害 赔 偿 或 开 支 , 可 视 为 拖 欠 政 府 的债项向获许可人追讨。
34. 获 许 可 人 不 得 在 该 活 动 进 行 期 间 或 结 束 后 , 在 许 可 范 围 或 附 近 地方 销 毁 、 毁 烂 或 弃 置 任 何 未 售 出 的 商 品 , 包 括 任 何 未 售 出 的 盆 栽或花卉。
杂 项 条 文
35. 获 许 可 人 须 备 存 一 份 正 式 记 录 , 准 确 记 下 获 许 可 人 为 在 许 可 范 围经 营 业 务 而 调 派 的 所 有 雇 员 或 代 理 人 的 最 新 资 料 ( 包 括 姓 名 及 香港身份证号码)。
36. 获许可人于许可期内必须可随时出示本协议供政府人员查阅。
37. 获 许 可 人 须 缴 交 和 偿 付 现 时 及 日 后 可 能 会 向 获 许 可 人 或 许 可 范 围征 收 、 评 估 或 收 取 的 一 切 差 饷 、 税 款 、 地 租 、 经 评 估 的 收 费 、 税项及任何支出。
附 表 2
商 业 摊 位 准 售 商 品 一 览 表
货 品 摊 位
- 观赏植物及园艺货品和产品(茶叶产品、饮品及花茶除外)
- 香熏产品(包括香熏油)
- 与园务和园艺有关的手工艺品
- 与园务和园艺有关的雅石、陶瓷器、玻璃器皿及同类产品 注 :不得售卖食物类干货。
快 餐 摊 位
- 预先煮熟的快餐食品(例如面包及糕点、小食和雪糕等)
- 不 含 酒 精 饮 品 ( 包 括 由 持 牌 食 物 制 造 厂 出 品 的 不 含 酒 精 的 含 汽 或 不含汽樽装饮品)
注 :
( i ) | 一个指定快餐摊位须 售卖最少 5 项符合有「营」食肆运动「蔬果 之选」及「 3 少之选」营养要求的 快餐 食品。如欲了解该运动的 详情,可浏览网页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 。 |
( i i ) | 两个 指定快餐摊位须 以售卖素食的 快餐摊位 形式经营。 |
( i i i ) | 一个 指 定 快 餐 摊 位 须 以 水 果 店 形 式 经 营 , 售 卖 水 果 、 果 汁 、 水 果 类甜品 。 |
(i v ) | 一 个 指 定 快 餐 摊 位 须 以 咖啡店 形 式 经 营 , 售 卖 咖 啡 、 花 茶 、 三 文 治及甜食 ( 例如曲奇饼 ) ( 即 「 咖 啡 阁 」) 。 |
饮 品 摊 位
- 不含酒精饮品(包括由持牌食物制造厂出品的不含酒精的含汽或不 含汽樽装饮品)
注 :不得在饮品摊位内预备食物或调制饮品。
食 物 类 干 货 摊 位
- 干果、果仁及凉果
- 茶叶产品及饮品 ( 例如茶叶、茶包等 )
- 蜜糖
- 糖果及xxx
- 即食小食(例如芝麻卷、花生、糯米糍等中国传统小食)
注 :不得售卖海味类干货(例如鱼翅、鲍鱼、花胶、干贝、蚝豉、海 参等)及/或腊味食品(例如腊肠、腊肉、腊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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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 影 器 材 摊 位
- 相机和相机配件(例如镜头、脚架、相机袋等)
售 书 摊 位
- 与 园 务 及 园 艺 有 关 的 物 品 ( 包括但不限于刊物、画册、录音及录像 产品 )
- 香港街道图/导游书籍
( 1 ) 根据《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第 586 章),进口、出口、 再 出 口 或 管 有 受 管 制 的 植 物 品 种 ( 例 如 兰 花 、 猪 笼 草 、 仙 人 掌 、x x 、 肉 质 大 戟 、 芦 荟 、 捕 蝇 草 及 空 气 草 ) , 必 须 事 先 获 得 渔 农自 然 护 理 署 签 发 的 许 可 证 。 任 何 人 倘 违 反 该 条 例 有 关 申 领 许 可 证的规定,可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 500 万元及 监禁两年。详情请参阅《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
( 2 ) 根据《除害剂条例》(第 133 章),任何人士输入、供应或售卖 香 港 注 册 的 除 害 剂 ( 例 如 除 虫 剂 、 除 莠 剂 、 除 真 菌 剂 等 ) , 必 须持 有 由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发 出 的 除 害 剂 牌 照 及 遵 守 牌 照 条 件 , 牌 照上 并 须 注 x 所 有 经 营 除 害 剂 业 务 的 场 地 。 此 外 , 除 非 获 渔 农 自 然护 理 署 发 出 除 害 剂 许 可 证 , 任 何 人 士 不 得 管 有 未 经 注 册 的 除 害剂 。 任 何 人 倘 违 反 《 除 害 剂 条 例 》 , 可 遭 检 控 , 一 经 定 罪 , 可 被判处罚款及监禁。
( 3 ) 根据《基因改造生物 ( 管制释出 ) 条 例 》 ( 第 607 章),任何人士明 知 而 在 田 地 或 开 放 环 境 种 植 未 获 核 准 的 基 因 改 造 植 物 的 种 子 ( 例如 抗 害 虫 基 因 改 造 粟 米 的 种 子 ) 、 鲜 花 ( 例 如 紫 色 或 x 色 的 基 因改 造 x x x 和 紫 色 或 x 色 的 基 因 改 造 玫 瑰 ) 或 植 株 ( 例 如 基 因 改造 矮 牵 牛 ) , 或 明 知 而 输 入 拟 供 于 田 地 或 开 放 环 境 种 植 的 基 因 改造植物或其种子,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港币 10 万元 及监禁一年。
( 4 ) 严禁售卖违禁和盗版货品。
( 5 ) 除 非 事 先 获 得 政 府 许 可 , 否 则 获 许 可 人 不 得 售 卖 x 附 表 未 有 列 x的商品。
( 6 ) 获 许 可 人 须 为 在 该 活 动 经 营 业 务 申 领 一 切 所 需 牌 照 、 许 可 证 及 /或授权书。
24
附表 3 THIRD SCHEDULE
二 零 一 八 年 香 港 花 卉 展 览 商 业 摊 位 位 置 图
兴发街方向
To Hing Fat Street
Location Plan of Commercial Stalls at Hong Kong Flower Show 2018
商 业 摊 位 的 数 目 、 摊 位 编 号 、 面 积 及 底 价
Number, Stall numbers, Size and Upset price of Commercial Stalls
商业摊位类别 Types of Commercial Stalls | 数目 No. | 摊位编号 Stall No. | 面积 ( x ) Size (Metres) | 底价 Upset Price |
快餐摊位 Fast Food Stall | 6 | F1 – F6*@^ | 5 x 10 | $29,620 |
饮品摊位 Beverage Stall | 2 | BE1 – BE2 | 5 x 5 | $29,620 |
快餐摊位 — 咖啡阁 Fast Food Stall - Floral Café | 1 | C1# | 5 x 10 | $29,620 |
食物类干货摊位 Dry Food Stall | 2 | DF1 – DF2 | 5 x 5 | $17,820 |
摄影器材摊位 Photographic Equipment Stall | 2 | PE1 – PE2 | 5 x 5 | $22,220 |
售书摊位 Book Stall | 1 | B1 | 5 x 10 | $15,150 |
* F3 快 餐 摊 位 供 符 合 有 「 营 」 食 肆 资 格 的 竞 投 者 优 先 竞 投
* Priority of bidding Fast Food Stall (F3) shall be given to bidders who are qualified as “EatSmart Restaurants”.
@投 得 F4 快 餐 摊 位 者 须 在 许 可 期 x 经 营 水 果 店 , 售 卖 水 果 、 果 汁 及 水 果 类 甜 品 。
@For Fast Food Stall (F4), the successful bidder is required to operate as a fruit shop selling fruit, juice, and fruit dessert during the Licence Period.
25
^F5 及 F6 快 餐 摊 位 供 根 据《 税 务 条 例 》( 第 1 1 2 章 ) 第 88 条 合 资 格 获 豁 免 缴 税 的 非 政府 机 构 优 先 竞 投 , 以 售 卖 素 食 的 快 餐 摊 位 形 式 经 营
^Priority of bidding Fast Food Stall (F5) and (F6) shall be given to bidders who are qualified as non-governmental organisations exempt from tax under section 88 of the Inland Revenue Ordinance (Cap. 112) to operate as fast food stalls selling vegetarian food.
# C1 咖 啡 阁 供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 第 112 章 ) 第 88 条 合 资 格 获 豁 免 缴 税 的 非 政 府 机构 优 先 竞 投
# Priority of bidding Floral Café (C1) shall be given to bidders who are qualified as non-governmental organisations exempt from tax under section 88 of the Inland Revenue Ordinance (Cap. 112).
商业摊位类别 Type of Commercial Stalls | 数目 No. | 摊位编号 Stall No. | 面积 ( x ) Size (Metres) | 底价 Upset Price |
货品摊位 Goods Stall | 41 | G1 – G41 | 5 x 5 | $22,220 |
商 业 摊 位 的 许 可 范 围 及 设 备 供 应 如 下 :
The Licence Area and the equipment supply of the Commercials Stalls are listed as below:
Licence Area 许 可 范 围 | Lighting 照 明 设 备 |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电 力 装 置 | ||
(a) | Goods Stall (5m x 5m) 货品摊位 (5 x x 5米) | ● Eight single tubes ● 8 支单管光管 | fluorescent | ● One 13 AMP power socket ● 1 个 13 安培插座 |
(b) | Fast Food Stall (5m x 10m) | ● Two 1 000w floodlights ● 14 single fluorescent tubes | ● Eight 13 AMP power sockets ● One 32 AMP (three point neutral) power socket ● One 60 AMP MCB distribution board ● 8 个 13 安培插座 ● 1 个 32 安培 ( 三相 ) 插座 ● 1 个 60 安 培 微 型 断 路 器 配电箱 | |
快餐摊位 | ● 2 盏 1 000 xx泛光灯 | |||
(5 x | x 10 x ) | ● 14 支单管光管 | ||
(c) | Beverage Stall (5m x 5m) 饮品摊位 (5 x x 5 x ) | ● Eight single tubes ● 8 支单管光管 | fluorescent | ● One 13 AMP power socket ● 1 个 13 安培插座 |
(d) | Dry Food Stall (5m x 5m) 食物类干货摊位 (5 x x 5 x ) | ● Eight single tubes ● 8 支单管光管 | fluorescent | ● One 13 AMP power socket ● 1 个 13 安培插座 |
(e) | Photographic Equipment Stall (5m x 5m) | ● Eight single tubes | fluorescent | ● One 13 AMP power socket |
Licence Area 许 可 范 围 | Lighting 照 明 设 备 |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电 力 装 置 | |
摄影器材摊位 (5 x x 5 x ) | ● 8 支单管光管 | ● 1 个 13 安培插座 | |
(f) | Book Stall (5m x 10m) 售书摊位 (5x x 10米) | ● 16 single fluorescent tubes ● 16 支单管光管 | ● Five 13 AMP power sockets ● One 32 AMP (three point neutral) power socket ● 5 个 13 安培插座 ● 1 个 32 安培 ( 三相 ) 插座 |
花卉布置
食物类干货摊位
附表 4 FOURTH SCHEDULE
Showground Layout for Hong Kong Flower Show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