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又称副卡);按信用等级和产品功能、服务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等;信用卡将使用中 国银联、VISA(维萨)、Master Card(万事达卡)、JCB(Japan Credit Bureau)、美国运通(American Express)或其他信用卡组织的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