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服务费 E为前一日授权账户资产净值 R为授权账户适用的年投资顾问服务费率。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前言
鉴于投资者自愿申请使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以下简称“投顾业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部函[2019]2515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不时的修改及更新的规定,遵守《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顾业务规则》及乙方其他投顾业务相关业务规则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本协议(以下或简称“服务协议”)。
释义
基金: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产品”)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同类产品。
基金投顾服务或投顾服务:基金投顾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协议约定向客户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
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根据服务协议约定,基金投顾机构代客户做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及买卖时机的决策,并代客户执行基金产品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
基金投顾服务费:基金投顾机构向客户提供基金投顾服务收取的费用。
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或组合策略: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等。
投资组合:指由乙方根据一定的投资策略或投资目标构建的,由若干只公募基金产品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同类产品构成的资产组合,投资组合本身并非任何形式的产品或集合投资计划。
组合转入:甲方转入投资组合,实质为甲方提供资金并要求乙方按照甲方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以标准策略前一工作日的具体配置比例为准,代甲方做出投资具体基金品种、数量等交易决策,并使用甲方的授权账户,通过成分基金销售机构批量提交成分基金的认/申购交易指令。
组合转出:甲方转出投资组合,实质为甲方要求乙方按照甲方授权账户内持有基金的实际情况,按甲方指定的比例或金额,代甲方使用其授权账户,通过成分基金销售机构批量提交持有基金的赎回交易指令。
组合调仓:指甲方授权乙方对甲方已持有投资组合向目标投资组合进行调整的行为。其实质为针对组合中的一系列成分基金进行认/申购、赎回或转换等交易指令,乙方使用甲方的授权账户,通过成分基金销售机构批量提交相关交易指令。
成分基金:指投资组合所包含的所有公募基金产品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同类产品。
成分基金销售机构:指与乙方签署合作协议,并按照该协议约定及有关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与成分基金销售机构自身的业务规则,及乙方与成分基金销售机构合作业务规则),为甲方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接受乙方操作指令,执行成分基金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指令,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公允或优惠的销售相关费用的基金销售机构。
授权账户:基金投顾机构向客户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时,根据服务协议约定开立的,部分操作经授权由基金投顾机构执行的账户。
基金投顾人员: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包括: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客户招揽、了解客户等业务环节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人员;提供、执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人员(含对具体基金品种、数量进行管理的人员);设计、运维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相关的算法、模型的人员等。
基金投顾服务规则或《业务规则》:指基金投顾机构向客户提供基金投顾服务时需双方共同遵守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规则》及其不时的修订。
《策略说明书》:指甲方选择的组合策略所对应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及其不时的修订。
《风险揭示书》: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及其不时的修订。
声明与xx
乙方作为投顾机构特此声明和承诺:
已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具有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资格。备案不构成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投顾机构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亦不代表其对基金投顾服务风险和收益的实质性判断和保证;
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不同于基金销售业务。基金投顾机构可以接受客户委托,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向其提供基金投顾服务,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
不对投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投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已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
已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客户投资目标等;
承诺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甲方作为投资者特此声明和承诺:
充分理解本协议及《风险揭示书》《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内容,知悉相关权利义务及所接受投资建议的风险收益特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关于收费模式、费用组成、费率水平、计提方式等安排,愿意承担基金投顾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的权利
按照服务协议约定,获得基金投顾服务;
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取得投资运作产生的投资收益或承担投资损失;
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取投资信息等服务资料;
对投顾服务的全流程进行留痕,包括但不限于截屏、录音、录屏等方式;
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查询授权账户持仓情况、交易情况、资产净值、收益情况等账户信息;
按照约定终止服务协议;
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协议约定甲方应享有的权利。
甲方的义务
甲方在选择基金投顾服务及基金投资组合之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接受本协议、《业务规则》《策略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乙方发布的相关公告,并持续关注前述文件的修订和更新;
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以及乙方和成分基金销售机构业务规则,配合乙方和成分基金销售机构办理授权账户开立、组合转入、组合转出、组合调仓、成分基金的认/申购、赎回、转换、分红方式修改等基金投资顾问相关业务;
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以真实身份和自有资金使用投顾服务,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资料、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个人信息,配合乙方完成投资者适当性、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工作;
如实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如实告知基金投顾机构自身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用于基金投顾服务的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前述信息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及时告知基金投顾机构;
作为成分基金持有人,承担成分基金的投资损益;
关注基金投顾服务相关的公告、通知等信息披露事项;
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协议约定甲方应尽的义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的权利
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及自身业务规则,代甲方办理授权账户开立,组合转入、组合转出、组合调仓、成分基金的认/申购、赎回、转换、分红方式修改等基金投资顾问相关业务。
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按照与成分基金销售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的约定及有关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自身业务规则、成分基金销售机构自身业务规则及乙方与成分基金销售机构合作业务规则),代甲方向成分基金销售机构出具成分基金认/申购、赎回、转换、分红方式修改等交易指令以及投顾服务费划款(或基金份额过户)指令,相关交易指令或划款(或基金份额过户)指令的执行结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依据投资组合策略目标需要调整成分基金的组成、比例。
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向甲方收取有关费用。
制订和调整基金投顾服务规则。
决定是否接受客户委托。
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协议约定乙方应享有的权利。
乙方的义务
以客户利益优先为原则,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持续注意义务。
履行客户适当性管理义务,根据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信息,向甲方推荐组合策略。
履行风险揭示、信息披露义务。
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留痕资料和信息,保存期限应符合相关规定。
对甲方的客户信息和投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或其他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违反服务协议导致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协议约定甲方应尽的义务。
服务内容与方式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自愿申请委托乙方提供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并将其在乙方指定的成分基金销售机构开立的相关交易账户作为参与投顾业务指定的授权账户,由乙方代为发起或办理相关基金交易业务,同意承担参与投顾业务的相关风险和后果。
甲方同意,直接或通过乙方指定的成分基金销售机构向乙方提供相关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银行账户认证信息等。乙方和销售机构将依法采取适当的信息保护措施,并仅为提供基金投顾服务为目的,收集、使用、存储以上信息。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通过书面、电话、自助终端或互联网等方式向甲方提供基金投顾服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本协议所述的基金投顾服务的范围如下: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代甲方构建其投顾账户的投资组合方案,做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的决策,并代甲方执行基金产品认/申购、赎回、转换、分红方式修改等交易申请,并负责发送相关交易指令至乙方指定的成分基金销售机构,由成分基金销售机构执行相关交易申请。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根据投资组合策略目标需要,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投顾组合的成分基金以及成分基金的配置比例进行调整,调整前无需甲方再次确认。甲方在充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的基础上,同意由乙方对指定账户下的投资组合发起组合调仓,并接受和承担投资组合调仓产生的投资结果。
对客户进行适当性管理,了解客户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等信息,了解客户的投资目标等投资需求。其中,向普通投资者提供服务的,乙方将在首次接触并向客户提供服务前,提示客户可以通过录音、截屏等方式留存相关信息。
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策略说明书》等。
对基金产品实施尽职调查,形成评估报告,建立基金产品备选库。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其他基金投顾机构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的,应建立尽职调查等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集中、统一生成和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
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通过互联网在线方式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向客户提供记录、保存、下载等留痕功能,并在客户接受投资顾问服务期间提供持续的客户服务。
建立健全客户回访机制,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
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要求的相关事项。
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执行情况
为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乙方应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乙方应合理评估组合策略的风险特征,确定组合策略的风险等级,并根据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和尽调信息为其提供适当性匹配意见。该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乙方对投顾服务或组合策略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甲方理解并认识到,xx将根据甲方的风险测评结果和尽调信息向甲方提供组合策略建议和基金产品的投资决策。甲方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信息,如实填写调查问卷,并确保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在该等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如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因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关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组合风险等级的变化,谨慎做出订立和履行本协议的决策。
在甲方持有组合的过程中,乙方将持续跟踪组合策略在甲方账户层面的情况,关注甲方账户的风险收益特征与其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的匹配程度。如发现明显的不匹配(如客户实际配置比例与目标配置比例偏离过大、风险等级错配、账户风险特征偏离且严重影响投资目标实现的等),将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主动为甲方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实施再xx,在允许的范围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等。甲方也可主动或根据乙方提示更换组合策略。
基金投顾服务的费用与税收
投资顾问服务费
投资顾问服务费(以下简称“投顾费”)按每个授权账户的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每日计提,每月支付。不同组合策略的收费标准详见《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具体计费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服务费
E为前一日授权账户资产净值
R为授权账户适用的年投资顾问服务费率。
在每月结束后五个交易日内,或在客户全额或部分赎回时,将收取投顾费。甲方授权乙方向成分基金销售机构出具投顾服务费划款(或基金份额过户)指令,由成分基金销售机构在接到乙方划款(或基金份额过户)指令后进行后续相应操作,由甲方承担相关指令执行结果。
在收取投顾费的过程中,如遇到货币基金余额不足以支付投顾费的,差额部分将通过赎回其他基金转申购货币基金,进而完成支付。
若遇交易限制、份额冻结等情形导致无法收取投顾费的,则顺延至下一个费用结算日收取。
认/申购、赎回、转换费用
乙方不针对甲方的组合转入、组合转出,以及组合调仓业务收取专门的费用。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下,乙方经甲方授权,使用甲方授权账户,通过成分基金销售机构买卖成分基金的,成分基金销售机构有权向甲方收取认/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基金销售费用,相关交易费用以成分基金销售机构的设置为准。
甲乙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税费。
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
乙方提供的基金投顾服务分为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和带有客户便捷确认投资决策功能的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
如甲方接受乙方提供的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
乙方可以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开立授权账户,代客户做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及买卖时机的决策,并代客户执行基金产品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
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详情,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详见各投资组合策略方案说明书;
乙方将根据本协议约定按季度定期提供交易执行报告,就是否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交易操作、是否存在执行偏差等进行说明;
乙方将遵循本协议中的风险控制措施。
双方应执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涉及客户权益的重大事项。
投资限制
单个客户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客户账户资产净值的20%,货币市场基金、指数基金不受此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之外的因素导致不符合本条第1项的,基金投顾机构应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经监管部门认可的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要求的相关事项。
开展带有客户便捷确认投资决策功能的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不适用本节第(一)条第1项及本协议中管理型投顾业务特别适用的条款。
基金投顾机构及基金投顾人员禁止行为
投资顾问的职责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代甲方办理授权账户开立、自行或通过成分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交易账户开立、组合转入、组合调仓、成分基金的认/申购、赎回或转换等有关基金投资顾问业务。
乙方及投资顾问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利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
泄露客户信息、投资计划以及交易情况等;
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
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
向客户承诺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
违规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的证券交易活动;
向客户推荐结构复杂的基金,包括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基金;
向客户提供未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或擅自变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规定的禁止行为;
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风险控制措施
根据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特点,乙方建立了合规风险防控体系,维护业务稳定运行。具体风险控制措施如下:
建立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建立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建立投资顾问业务的内控制度体系,由合规风控部门监督执行;
风控人员对组合策略的偏离度、投资限制等进行实时监控,并不定期形成评估报告提交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组合策略投资限制
投资组合在投资方面需要符合以下要求(成分基金总份额以其最近一次公开披露的信息为准):
单客户账户内,持有的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该账户资产净值的20%,货币市场基金、指数基金不受此限。
单一投资组合策略下,所有客户持有单只基金的份额总和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20%,持有的指数基金的份额总和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30%;
单一组合策略下所有客户单日赎回单只基金的份额(仅针对调仓时)总和原则上不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5%。
不得向投资者推荐结构复杂的基金,包括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基金。
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原则上年换手率不超200%。
基金投资组合中不得包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的基金。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要求,应在3个月内调整,经监管部门认可的情况除外。
市场风险监控
乙方每日对各组合的盈亏情况、波动率、回撤、底层基金的相关性、底层基金盈亏情况、底层基金的风险占比进行监控。每季度对组合和市场情况进行回顾和调整,确保各组合始终符合既定投资目标。乙方在必要时方进行调仓。
流动性风险管理
持续监控各组合及对应底层基金的认/申购、赎回情况,包括组合调仓期间对底层基金规模变化的影响,及时评估和监测各底层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组合业绩分析和绩效归因
乙方每月对组合进行业绩分析,计算组合风险调整的收益指标,如夏普比率、回撤、波动率等;通过收益归因模型月度对组合的业绩进行归因分析。
利益冲突防范
为防止其他业务对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平稳运行造成影响,防范利益冲突风险,乙方建立了多重业务隔离机制,包括:
防范收费利益冲突:在基金投顾业务下,客户通过公司直销平台买卖公司基金的,我司将减免相关认/申购费和赎回费(须计入基金资产部分除外);
防范业务考核利益冲突:以客户的投资体验和满意度作为投顾业务相关人员的首要考核指标;其次为保有规模和客户数新增;不将销售费用收入及销量指标纳入投顾业务相关人员的考核;
防范关联方利益冲突:公司通过网站登载业务规则等方式,事先披露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可能投资于公司或者关联方管理的基金,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潜在利益冲突;公司将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尽量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组合策略经理兼任基金经理的利益冲突:禁止公募基金经理担任组合策略经理,FOF基金经理除外。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频率
乙方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向甲方披露如下信息:
为确保甲方充分知悉所办理的投资顾问业务情况,乙方将向甲方披露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基金备选库、业绩比较基准、费率结构、风险收益特征、风险揭示等信息。
乙方将每日向客户披露前一交易日的账户资产净值情况,以不低于每季的频率向客户披露账户收益、持仓明细、交易记录等信息。
乙方将每季度披露投资组合的年化收益率、当季收益率、组合运作分析、资产组合情况、成分基金构成及占比、本期调出调入成分基金记录以及当期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乙方每季向甲方披露其账户的详情,并就是否全面根据协议相关约定进行交易操作、是否存在执行偏差、交易策略调整等进行专项说明。
甲方可以实时查询其账户的收益、持仓、交易记录信息,乙方向甲方披露频率如下:
收益:T+1日向甲方披露其账户收益;
持仓:T+1日向甲方披露其持仓信息;
交易记录:实时披露甲方交易记录。
发生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项时,乙方将自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2日内,向甲方披露。甲方可对乙方履行上述信息披露情况实施监督。重大事项包括:
试点业务取消或组合策略服务中止;
基金投顾账户的投资顾问服务费计算标准、计算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公司认定的其他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项。
甲方选择的组合策略中可能包含公司或公司关联方管理、托管或销售的基金产品。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相关主体有权收取相应的管理、托管及销售等费用,开通投顾服务即视为理解并同意上述关联交易,充分理解其中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要求的相关事项。
信息披露的方式
乙方将通过乙方网站、移动客户端(APP)、短信或电子邮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向甲方披露信息。
服务协议的效力、变更与终止
甲方于网站、移动终端(APP)上确认本协议内容、输入专有的账户密码即为协议签署,与甲方纸质文件上签名具有同等效力。本服务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表明甲方已经仔细阅读本服务协议、《业务规则》《风险揭示》《策略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等各项内容,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愿意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签署相关文件并承担法律后果。
协议变更的条件、方式
乙方可以根据监管要求、行业协会指引、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变更本协议具体内容。本协议发生变更的,乙方将在网站、移动终端(APP)以公告或其他适当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不认可本协议的变更,可以停止使用乙方投顾服务,终止本协议。甲方在公告后继续使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视为接受该变更。
本协议应持续有效,除非任何一方在以下情形提前解除:
若任何一方出现以下情形,在符合业务规则的前提下,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甲方主动终止服务协议;
甲方将其持有的某一组合成分基金全部转出;
乙方主动终止服务协议;
乙方基金投顾机构试点资格被取消;
乙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要求应终止的情形。
甲方有权根据业务规则和乙方页面提示的操作步骤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不再为甲方提供投顾服务,甲方应同时自行决定保留或赎回投资组合内的成分基金。甲方选择保留成分基金的,可继续通过原交易平台办理查询和赎回业务,乙方继续履行相关服务义务。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前乙方已经收取的投资顾问服务费不予退还。本协议终止后,乙方仍应对甲方的客户信息和投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或其他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乙方与成分基金销售机构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责任。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本协议履行地为上海市,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行业惯例。
如果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相抵触,双方应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关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同意按照乙方的有关规定和监管规定办理。
特别提示
乙方在业务推广、客户招揽、了解客户等业务环节的人员不得向甲方提供未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组合策略,不得擅自变更组合策略。
乙方将依照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原则提供投顾服务,但不保证甲方一定盈利和最低收益,也不保证甲方所选择组合策略能够达到甲方预设的投资目标。甲方选择乙方的投顾服务,存在本金亏损的风险,甲方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乙方受理甲方投顾服务申请,不代表乙方发起的一系列具体交易一定成功,各项业务可能受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或成分基金销售机构业务规则影响而全部或部分失败,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巨额赎回、暂停定期定额投资等,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或损失由甲方承担。
投顾服务的办理需要成分基金销售机构的配合,由于受数据传输、资金划转等因素影响,授权账户交易可能会延迟发起,可能影响实际交易价格和资金到账时间。受基金交易账户开立失败、成分基金交易受限(包括申购及赎回受限)、投资者相关账户遇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基金销售机构异常或相关系统异常等特殊情况影响,可能会导致乙方做出的交易申请失败或者成分基金的实际交易价格、交易费用、资金到账时间出现差异,最终影响投资者投顾组合的资产净值、业绩表现、偏离情况等,投资者也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转出授权账户中的资产的风险。
如遇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等,导致乙方或成分基金销售机构无法履行本协议的,乙方及成分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理解并同意,因乙方投资判断或跟随组合策略对应的标准组合过程中出现操作时间差等原因,可能导致甲方所持有组合与标准组合间存在投资业绩的差异,不同投资者持有的投顾组合也可能存在差异,甲方应自行承担风险。
在投顾服务过程中,为更好提供服务,乙方可能向甲方进行投资盈利或回撤控制等投资目标的调查,也可能向甲方展示组合策略历史业绩或其他数据。上述投资目标调查或业绩及相关分析数据的展示不构成乙方对甲方投资收益或本金不受亏损的承诺或保证,乙方不保证向甲方建议的组合策略或任何投资建议能够达到甲方预设的盈利目标或回撤控制,甲方通过选择乙方的投顾服务所进行的投资存在本金亏损的风险。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的要求,对本协议进行修订,自2023年3月31日起适用本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