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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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有青少年深宵外展服務的綜合青少年服務中心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設有 青 少年 深宵外展 服 務的綜合青少年服務中心採用全人和社區 模 式,以滿足特定服務地區內兒童及青少年的不同需要, 接觸他們,包括夜遊青少年(「夜青」)、與他們關係重要的人和社區人士,提供專業社工介入(預防、發展、支援和補救)服務, 以期達到服務的目標。
設有 青 少年 深宵外展 服 務的綜合青少年服務中心應達 到 以下具體 目 標:
1. 協助兒童及青少年發展生活技能、潛能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促進他們的個人發展;
2. 促進兒童及青少年的社交發展, 協助他們加強人際和家庭關係, 並建立社交能力、公民意識、社會責任和社區聯繫;
3. 支援邊緣或弱勢兒童及青少年,為他們提供發展和參與的機會;
4. 與社區持份者合作,共同建立互助共融和靈活變通的社會環境,以回應兒童及青少年的需要和遇到的挑戰;以及
5. 出訪青少年深宵通常聚集的街頭巷尾, 即場為他們提供適當的 服 務,以防他們誤入歧途,並引導意志力薄弱的青少年遠離毒品。
服務性質
為達到上文所述的具體目標, 設有青少年深宵外展服務的綜合青少年服務中心應在不同平台上( 即中心、學校或社區) 靈活運用社工介入 策 略( 包括個案工作、小組工作和社區工作), 並建立策略伙伴關係, 適當時又利用資訊科技,為兒童及青少年提供下列活動:
1. 指導和輔導;
2. 支援計劃;
3. 發展和社交活動;以及
4. 社區參與活動。
設有青少年深宵外展服務的綜合青少年服務中心應按照社區需要訂立工作的優先次序, 並應重點與可能影響兒童及青少年福利的持份者 合 作。
設有青少年深宵外展服務的綜合青少年服務中心應:
1. 由晚上 10 時至翌日早上 6 時提供延長時間服務接觸夜青, 如有需 要,亦應在上述時段內提供中心為本服務或偶到服務;
2. 在指定地區提供即場危機介入服務,包括在有需要時陪同夜青 回 家或臨時庇護中心;
3. 提供短期介入服務,包括在有需要時安排輔導、福利轉介和陪同夜青前往相關機構;
4. 安排夜青及其家人接受主流青少年及家庭服務, 促進正面的社交和個人發展;以及
5. 轉介有濫藥記錄的夜青至濫用精神藥物者輔導中心或其他戒毒 治 療及康復計劃,接受跟進服務。
有關活動經與社會福利署(「 社署」) 和青少年服務地區委員會磋商後制訂。
服務對象
• 服務對象包括 6 至 24 歲、健全及殘疾的兒童及青少年。
• 邊緣或弱勢的兒童及青少年應予以特別關注。部分例子列舉如下,惟未能一一盡錄:
1. 來自有問題或貧困的家庭;
2. 有特殊需要(例如懷疑/ 診斷為有特殊教育需要(SEN) 2、殘疾等);
3. 非在學、非就業及沒有參與培訓(NEET);
4. 屬於社會上的小眾或少數族裔;
2 「特殊教育需要」指獲教育局認可的類別。
5. 面對社會轉變引致的困難;或
6. 年齡介乎 6 至 24 歲,深宵在外遊🗎或流連的兒童及青少年。
II 服務表現標準
設有青少年深宵外展服務的綜合青少年服務中心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截至 3 月 31 日為止的年度新會員和 | 1 400 |
2 | 250 × 中心社工人手編制 (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10 | |
25 × 中心社工人手編制 |
3 只須呈報在四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期間招募或續期的會員( 包括兒童及青少年會 員及其家屬)。因此,統計資料系統表中「自上個季度起計的登記會員總人數」一欄 在四月份( 財政年度第一個月) 應留 空,該指標的評估工作待財政年度結束並得出總數 後才會進行。
4 活動/個案節數應包括對象為指定服務地區內 6 至 24 歲兒 童、青少年及其家屬 ( 不 限於已登記的會員) 的小組、活動及/或個案面談,而活動性質則與兒童及青少年福利 有關。在計算時, 1 次個案面談相當於 1 節活動( 僅適用於有治療計劃和個案記錄的 個案)。
5 服務量標準第 2 a 和 2 b 項所呈報的數字可互相重疊,即某活動如為特定服務對象而 設,同時又涉及策略伙伴,便可同時計入服務量標準第 2a 和 2b 項。
6 須計算的節數包括 x《協議 》第 2 - 3 頁所載, 各類專為邊緣或弱勢的特定服務對象而 設的小組、活動及/或個案面談。特定服務對象須符合需要額外關注/資源/支援的 準則。專為特定服務對象而設的活動環節, 按本《協議》第 2 頁所載的服務性質提供 服務。
7 統計資料系統表須註明為特定服務對象( 只揀選 1 個類別) 而設的活動環節分項數字。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自 2000 年 |
2b6. 在標準第 2 項當中,一年內涉及策略伙伴的活動總節數 8 (第 2c 項的服務量要求只適用於有學校社會工作服務資源的綜合青少年服務中心) | 4 月 1 日起)10 25 × 中心社工人手編制 (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10 | |
2c 9. 在服務量標準第 2 項當中,一年內為增強精神健康/ 提升抗壓能力而設的活動(不包括個案)總節數 | 10 × 認可學校社工人數 | |
3 | 一年內活動的總出席人次 11 | (a) 2 500 × 中心社工人手編制 (自 2000 年 |
( 第 3(b) 項的服務量要求只適用於有學校社會工作服務資源的綜合青少年服務中心) | (b) 1 500 × 中心認可學校社工 |
8 「涉及策略伙伴的活動」是指重點與社區持份者( 例如學校、社區領袖、非政府機構 等) 合作舉辦的活動( 不包括個案),以切合兒童及青少年的需要。與策略伙伴共同舉 辦的活動及其出席人次,可分別計入服務量標準第 2 和 3 項。
9 某活動如為特定服務對象而設及/或同時涉及策略伙 伴,服務 量標準第 2 c 與 2a 及/ 或 2b 項所呈報的數字可互相重疊。
10 二零零零年四月一日是服務營辦者宣布接納整筆撥款及該服務營辦者/單位社工人 手編制定影的日期。 有關的人手編制是計算服務量標準的基礎。然而,如在年內或 二 零零零年四月一日後因服務成立、擴展或縮減而須調整社工人手編制,則以調整 後的人手編制為準。二零零一年、二零零五年和二零零八年為延長青少年深宵外展服 務增加的額外人手, 不會用以計算服務量標準第 2、3 和 5 項的目標水平。 社工指社 會工作助理、高級社會工作助理和助理社會工作主任職級的社工。
11 在計算服務量標準第 3 項是否達標時, 不同的議定水平適用於(a) 中心的綜合青少年 服務中心社工( 即認可社工,但不包括學校社工) 人數,以及(b) 中心的認可學校社工 人數( 以服務成立、擴展或縮減後的人數為準)。每名學校社工在 1 年內舉辦的活動須 有 1 500 人次出席。計算服務量標準第 3 項時,應把服務量標準第 3 a 和 3b 項的數字 相加。 服務量標準第 3 a 或 3b 項如有一項未能達標, 可由另一項補足。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4 | 85% | |
5 | 45 × 中心社工人手編制 (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10 | |
6 | (第 6 項(包括第 6a 項)的服務量要求只適用於有學校社會工作服務資源的綜合青少年服務中心) | |
5 (按每所中學計 算) | ||
1 (按每所中學計 算) | ||
7 | 該年度內接受服務的夜青總人數 | 720* |
12 為便於報告,截至三月三十一日已舉辦/處理 3 個月或以上的已完成活動/已結束 個案和現行的活動/個案須歸類為「目標已達成」或「目標未達成」其中之一。以下 活動/個案( 包括合辦活動/共同合作個案) 應予呈報:
1. 於報告期間完成/終止的活動/小組。
2. 於報告期間結束的個案( 僅適用於有治療計劃和個案記錄的個案)。
3.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已舉辦/處理 3 個月或以上的現行活動/小組/個案也應於 一 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的季度內報告。
13 「每季接受服務的平均人數」指每名工作員在 4 個季度內的平均服務人數。任何接 受服務者如在 1 個季度內接受多於 1 名工作員服務, 應只計作 1 名。「接受服務者」 ( 包括兒童及青少年、其父母及與他們關係密切的人等) 應( i ) 透過活動聯繫;( i i ) 每季 參與至少 3 節活動/個案活動( 個案活動包括與當事人及與他們關係密切羣體面談、 聯合面談、目標明確的電話訪談、護送和家訪)。
14 協作會議是指加強與學校人員( 校長及/或其代表) 的伙伴關 係,從而 達至綜合青少年 服務中心提供學校社會工作服務目的及目標的會議( 不包括個案會議)。
15 會議涉及學校社工的督導人員。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8 | 一年內直接接觸夜青的總時數( 當中 於晚上 10 時至翌日早上 6 時期間直 | 4 676* (4 676 + 4 676/ 中心在 2001 和 2005 年增加的 認可夜青工作員數目 [即 6 人] × 60%) |
9 | 30* | |
10 | 240* |
服務成效 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75% |
16 在晚上 10 時至翌日早上 6 時以外直接接觸的時數,可列作下列用途:
( i ) 跟 進 需 要 即 時 社 會 工 作 介 入 服 務 的 危 機 個 案 ( 除 提 供 臨 時 庇 護 所 外 , 在 晚 上 10 時至翌日早上 6 時以外時間須就下列即時威脅或危險進行跟進工作,例如 離 家出走、 羣毆、 情緒不穩、 入院、 懷疑虐兒、 家庭暴力、 被警方拘捕、 企圖 自殺和計劃墮胎等);
( i i ) 進 行 社 區 協 作 , 與 其 他 夜 青 服 務 持 份 者 / 工 作 伙 伴 及 其 相 關 網 絡 建 立 聯 繫 ( 包 括作出轉介、陪同夜青尋求諮詢服務/接受治療、與工作伙伴及/或持份者 舉行個案會議等);
( i i i ) 在晚上 10 時至翌日早上 6 時以外的時間提供服務,處理夜青的職業需要及為 其他發展需要( 包括義工訓練、比賽、工作訓練/求職等) 提供輔導。
17 主流服務包括戒毒輔導/康復、家庭、醫療、法律、住宿和入學等服務。
18 ( i ) 服 務 節 數 包 括 提 供 深 入 / 簡 單 輔 導 / 個 別 支 援 工 作 、 治 療 / 支 援 / 教 育 / 發 展/互助/自然組成的小組、教育/發展活動的節數。
( i i ) 每節輔導為時至少 30 分鐘。
( i i i ) 每節小組應包括 3 名或以上夜青,為時不少於 1 小時,並設有共同的小組目標 和跟進環節。
( iv) 活動形式可以是講座、工作坊及大型活動、展覽、教育小冊子出版及媒體訪問等。
( v) 全日活動最多由 3 節組成。
19 書面及口頭轉介均可接受。服務單位的社工應直接接觸接收轉介一方,確保接收方已 進行面談/電話訪談或家訪等接收個案手續,並應保留轉介摘要記錄,例如日期、事由和轉介結果。
20 該百分率是 按「成功轉介夜青至主流服務或青年就業計劃的數目 」佔「轉介夜青至主
服務成效 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水平 |
2 | 一年內接受服務的夜青在服務終止後 達 到 下 述 任 何 一 項 目 標 的 百 分 率 21: i. 重返校園; ii. 從事有薪工作; iii. 有助夜青正面發 展及防止其誤 入歧途的其他服務成果(請註明) | 80% |
3 | 一年內,以有吸毒記錄並同意被轉 介 至濫用精神藥物者輔導中心(「 輔 導中心」) 或其他治療及康復計 劃的夜 | 60% |
4 | 青計算,成功轉介到輔導中心或相關計劃的個案百 分 率 19 和 22 一年內會員 23 接受服務後表示滿意的百分率〔調查問卷樣本數目不應少於會員人數議定水平的 10%〕 | 75% |
流服務或青年就業計劃的總數」的比例計算。
21 接受服務的夜青是指所接受的治療計劃具有服務成效標準第 2 ( i ) 至( i i i ) 項目標任何一 項的夜青。該百分率是按「接受服務的夜青在終止服務後達到任何一項目標的人數」 佔「接受服務的夜青總數」的比例計算。
22 該百分率是按「成功轉介至濫用精神藥物者輔導中心或其他治療及康復計劃接受跟 進服務的人數 」佔「有吸毒 記錄並接受服務的夜青同意被轉介至治療及康復計劃的總 人數」的比例計算。
23 「會員 」指中心會 員,其樣本數目不應少於截至三月三十一日為止的年度登記會員總 人數( 即服務量標準第 1 項) 議定水平的 10 %。
服務成效 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水平 |
5 | 一年內服務使用者 24 的個人發展有所進步(例如生活技能、潛能及解決問題的能力有所發展)的百分率〔調查問卷樣本數目不應少於 20 × 中心社工 人手編制( 只包括綜合青少年服務中 心社工及學校社工)〕 | 75% |
6 | 一年內服務使用者 24 的社交發展有所進步(例如人際和家庭關係、社交能力、公民意識、社會責任感及社區聯繫有所加強)的百分率〔調查問卷樣本數目不應少於 20 × 中心社工人手編 制( 只 包括綜合青少年服務中心社工 及學校社工)〕 | 75% |
* 個別營辦者承諾提供不同的額外服務量/服務成效標準。各機構的實際議定水平根據與有關機構的協議而定。
設有青少年深宵外展服務的綜合青少年服務中心須:
• 每周開放 11 節 25 (不包括晚上 10 時至翌日早上 6 時為夜青提供的服務);
• 適當時提供駐校社工服務( 適用於有學校社會工作服務資源的綜 合青少年服務中心);
24 「 服務使用者」指已參加不同種類的項目/活動/ 個案工作活動, 並願意參加服務成 效評估,給予書面回應的人士。樣本數目不應少於 20 ×自二零零零年四月一日起中心 社工人手編制( 只包括綜合青少年服務中心社工及學校社工)。
25 中心每周的正常辦公日不包括公眾假期/硬性年假, 例如每周正常辦公 6 日。 假如 月內每周的辦公日數各異, 請取其平均數。
• 確保提供駐校社工服務的員工是持有認可社工學位的註冊社工;
• 由晚上 10 時至翌日早上 6 時提供外展服務;
• 在有需要時, 於上述服務時間內提供中心為本服務或偶到服務; 以及
• 確保專為夜青提供服務的員工是註冊社工。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協議》)通用章節所載的「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一般責任」,履行職責。
IV 資助基準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津貼
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供聘用註冊社工、合資格專業人士及支援人員的公積金,以及其他適用於項目營運的「其他費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 及認可收費( 如有的話)。獲社署認可提供資助活動處所的租金及差餉,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的形式發放。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向機構發出的管理建議書及通函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 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 以及因應物價調整因素(現為綜合消費物價指數)而調整「其他費用」。政府不會承擔因項目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和財務申報規定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協議》,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 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和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訂明的規定, 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構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兩名機構授權的代表簽署, 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將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達至新的要求。
其他資料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 如適用),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 如有
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互相矛盾, 則以本《協議》爲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