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暨公開說明書相關內容修訂,係因應深交所將主板與中小板兩板合併並配合指數公司通知,調整標的指數名稱、辦理基金更名及相關應配合調整事項, 原標的指數名稱為「深証中小板指數(SZSE SME Price Index)」,現調整為「中小企業 100 指數(SZSE SME 100 Index)」;原基金名稱為「群益深証中小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CAPITAL SZSE SME PRICE INDEX EXCHANGE TRADED FUND)」,現調整為「群益深証中小 100...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110)群信字第 1100581 號
主 旨:本公司經理之「群益深証中小 1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原名稱:群益深証中小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稱本基金),修訂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部分條文暨公開說明書相關內容,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核准在案,特此公告。
公告事項:
一、依據金管會 110 年 6 月 18 日金管證投字第 1100340933 號函及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辦理。
二、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暨公開說明書相關內容修訂,係因應深交所將主板與中小板兩板合併並配合指數公司通知,調整標的指數名稱、辦理基金更名及相關應配合調整事項,原標的指數名稱為「深証中小板指數(SZSE SME Price Index)」,現調整為「中小企業 100 指數(SZSE SME 100 Index)」;原基金名稱為「群益深証中小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CAPITAL SZSE SME PRICE INDEX EXCHANGE TRADED FUND)」,現調整為「群益深証中小 1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CAPITAL SZSE SME
100 INDEX EXCHANGE TRADED FUND)」。另依據實務作業需求,修訂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暨買回作業處理準則,調整款項匯付作業流程及平台用語等相關內容。
三、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暨買回作業處理準則修訂後之施行日及更名基準日訂為 110 年 7 月 30 日,有關基金更名相關作業,將於更名基準日前完成。
四、公告方式:本公告除上傳至投信投顧公會網站(xxx.xxxxx.xxx.xx)外,另亦將於本公司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上公告。
五、本次修正事項,其中有關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 16 條第 1 項,尚須依據金管會 103 年 3
月 4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30006568 號函規定,應於修正內容施行前 30 日公告及通知受益人,據
此本公司另行訂定施行日為 110 年 8 月 16 日。
六、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修訂相關條文如下:
群益深証中小 1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原名稱:群益深証中小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修訂對照表
條 | 項 | 款 | 第四次修約內容(修正後) | 第三次契約內容(修正前) | 信託契約範本 | 說 明 |
前言 |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理公司),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募集群益深証中小 1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以規範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以下簡稱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或自集中市場購入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起,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理公司),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募集群益深証中小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以規範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以下簡稱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或自集中市場購入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起,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募集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與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以規範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以下簡稱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 | 依據指數公司之通知,配合調整基金名稱,以符合實務作業需求。 | ||
一 | 二 | 本基金: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依本契約所設立之群益深証中小 1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依本契約所設立之群益深証中小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依本契約所設立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依據指數公司之通知,配合調整基金名稱,以符合實務作業 需求。 | |
一 | 六 | 標的指數:指本基金名稱所使用之標的指數,即「中小企業 100指數(SZSE SME 100 Index)」 。 | 標的指數:指本基金名稱所使用之標的指數,即「深証中小板指數(SZSE SME Price Index)」。 | 【範本無相關內容】 | 依據指數公司之通知調整標的指數名稱,以符合實務作業 需求。 | |
一 | 卅二 | 參與契約:指經理公司與參與證券商為規範有關參與證券商參與本基金之申購或買回申請之權利義務與相關事項所簽訂之契約,其相關重要內容參見本契約附件一「群益深証中小 100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 契約重要內容」。 | 參與契約:指經理公司與參與證券商為規範有關參與證券商參與本基金之申購或買回申請之權利義務與相關事項所簽訂之契約,其相關重要內容參見本契約附件一「群益深証中小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 重要內容」。 | 【範本無相關內容】 | 依據指數公司之通知,配合調整基金名稱,以符合實務作業需求。 | |
一 | 卅三 | 處理準則:指本契約附件二「群益深証中小 1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暨買回作業 處理準則」。 | 處理準則:指本契約附件二「群益深証中小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暨買回作業處 理準則」。 | 【範本無相關內容】 | 依據指數公司之通知,配合調整基金名稱,以符合實務作業 需求。 |
條 | 項 | 款 | 第四次修約內容(修正後) | 第三次契約內容(修正前) | 信託契約範本 | 說 明 |
二 | 一 |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定名為群益深証中小 1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定名為群益深証中小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定名為(經理公司簡稱)(基金名稱)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 依據指數公司之通知,配合調整基金名稱,以符合實務作業 需求。 | |
七 | 七 | 申購人提出申購申請後,應於處理準則規定之期限內交付完整申購申請文件、預收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及其他依本契約或處理準則規定應給付之款項,否則視為申購失敗。經理公司應依處理準則規定,自申購失敗之申購人於申購日給付之預收申購總價金中,扣除行政管理費、匯費及其他依本契約或處理準則規定應由申購人負擔之款項後,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次二營業日起三十個營業日內,無息退回申購人之原匯款帳戶內。行政處理費計入本基金資產,惟經經理公司同意免除者,不在此限 。其給付標準應依最新公開說明 書規定辦理。 | 申購人提出申購申請後,應於處理準則規定之期限內交付完整申購申請文件、預收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及其他依本契約或處理準則規定應給付之款項,否則視為申購失敗。經理公司應依處理準則規定,自申購失敗之申購人於申購日給付之預收申購總價金中,扣除行政管理費、匯費及其他依本契約或處理準則規定應由申購人負擔之款項後,指示參與證券商於次二營業日起三十個營業日內,無息退回申購人之原匯款帳戶內。行政處理費計入本基金資產,惟經經理公司同意免除者,不在此限。其給付標準應依最新公開說明 書規定辦理。 | 【範本無相關內容】 | 為配合本公司系列指數股票型基金作業一致性,調整款項匯付之作業流程,以符合實務作業需求。 | |
十 | 一 |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本基金之資產。本基金資產應以「玉山銀行受託保管群益深証中小 100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名義,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並得簡稱為「群益深証中小 100基金專戶」。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本基金之資產。本基金資產應以「玉山銀行受託保管群益深証中小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名義,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並得簡稱為「群益深証中小板基金專戶」。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受託保管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名義,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並得簡稱為「 基金專戶」。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 之約定辦理。 | 依據指數公司之通知,配合調整基金名稱,以符合實務作業需求。 |
條 | 項 | 款 | 第四次修約內容(修正後) | 第三次契約內容(修正前) | 信託契約範本 | x x |
xx | xx | x | xxxxxxxxxxxxxxxxxxxxx其尚未開始辦理申購及買回前簽訂參與契約。參與契約之內容應包含符合附件一「群益深証中小 1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之意旨與精神之條款 ,惟經理公司與參與證券商皆不接受本基金人民幣交易辦理申購及買回申請,故不包含本基金人民幣交易之申購及買回作業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經理公司與參與證券商之權利義務關係依參與 契約之規定。 | 經理公司應與擬辦理申購及買回之參與證券商於其尚未開始辦理申購及買回前簽訂參與契約。參與契約之內容應包含符合附件一「群益深証中小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之意旨與精神之條款,惟經理公司與參與證券商皆不接受本基金人民幣交易辦理申購及買回申請,故不包含本基金人民幣交易之申購及買回作業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經理公司與參與證券商之權利義務關係依參與 契約之規定。 | 【範本無相關內容】 | 依據指數公司之通知,配合調整基金名稱,以符合實務作業需求。 |
十五 | 一 | 本基金所使用之標的指數,即「中小企業 100 指數(SZSE SME 100 Index)」,係由深圳証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指數提供者)所編製及計算,指數提供者並與經理公司簽訂指數使用許可協議書,授權本基金使用標的 指數及標的指數之名稱。 | 本基金所使用之標的指數,即「深証中小板指數(SZSE SME Price Index)」,係由深圳証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指數提供者)所編製及計算,指數提供者並與經理公司簽訂指數使用許可協議書,授權本基金使用標的 指數及標的指數之名稱。 | 【範本無相關內容】 | 依據指數公司之通知調整標的指數名稱,以符合實務作業需求。 | |
十六 | 一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以複製追蹤中小企業 100 指數績效表現為本基金投資組合管理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及外國之有價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並依下列 規範進行投資: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以複製追蹤深証中小板指數績效表現為本基金投資組合管理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及外國之有價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並依下列規 範進行投資: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依據指數公司之通知調整標的指數名稱,以符合實務作業需求。 | |
十八 | 六 |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申請之次一營業日起三十個營業日內,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匯款方式給付買回總價金至受益人之指定帳戶。給付買回總價金之買回手續費、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應由受益人負擔,並得自買回總價金中扣除。 |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申請之次一營業日起三十個營業日內,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匯款方式給付買回總價金至參與證券商之指定專戶,參與證券商如為受託時,應負責將現金買回總價金交 付受益人。給付買回總價金之買回手續費、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應由受益人負擔,並得自買回總價金中扣除。 |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買回收件手續費、掛號郵費、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 用。 | 為配合本公司系列指數股票型基金作業一致性,調整款項匯付之作業流程,以符合實務作業需求。 |
條 | 項 | 款 | 第四次修約內容(修正後) | 第三次契約內容(修正前) | 信託契約範本 | 說 明 |
卅五 | 本契約之附件一「群益深証中小 1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本契約之附件二「群益深証中小 1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暨買回作業處理準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之規定有同一 效力。 | 本契約之附件一「群益深証中小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本契約之附件二「群益深証中小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暨買回作業處理準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之規定有同一效力 。 | 【範本無相關內容】 | 依據指數公司之通知,配合調整基金名稱,以符合實務作業需求。 | ||
附件一 | 群益深証中小 1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 群益深証中小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 【範本無相關內容】 | 依據指數公司之通知,配合調整基金名稱,以符合實務作業 需求。 | ||
附件二 | 群益深証中小 1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暨買回作業處理準則 | 群益深証中小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暨買回作業處理準則 | 【範本無相關內容】 | 依據指數公司之通知,配合調整基金名稱,以符合實務作業 需求。 | ||
三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上市日之前一營業日起,於每一營業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結算完成後,訂定本基金次一營業日之「現金申購買回清單」資料,並應於當日下午七時前傳輸予 ETF 作業傳 輸平台及於經理公司指定之網站公告。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上市日之前一營業日起,於每一營業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結算完成後,訂定本基金次一營業日之「現金申購買回清單」資料,並應於當日下午七時前傳輸予臺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證券交易所)及於經理公司指 定之網站公告。 | 【範本無相關內容】 | 為配合本公司系列指數股票型基金作業一致性,調整用語以符合實際作業需求。 | ||
八 | 一 |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申購,應於中午十二時前至將申購申請資料輸入 ETF 作業傳輸平台,並傳送「現金申購申請書」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請,經理公司得要 求檢附申購人匯款明細。 |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申購,應於中午十二時前至將申購申請資料輸入臺灣證券交易所,並傳送「現金申購申請書」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請,經理公司得要求檢 附申購人匯款明細。 | 【範本無相關內容】 | 為配合本公司系列指數股票型基金作業一致性,調整用語以符合實際作業需求。 | |
八 | 二 | 申購人欲撤回申購申請者,應於申請當日委託參與證券商製作 「現金申購撤回申請書」,參與證券商應於中午十二時前至將申購撤回申請輸入 ETF 作業傳 輸平台,並傳送「現金申購撤回申請書」向經理公司提出撤回申請。經理公司於接獲並同意其撤回申請後,應即將結果通知參與證券商,由參與證券商轉知申購 人。 | 申購人欲撤回申購申請者,應於申請當日委託參與證券商製作 「現金申購撤回申請書」,參與證券商應於中午十二時前至將申購撤回申請輸入臺灣證券交 易所,並傳送「現金申購撤回申請書」向經理公司提出撤回申請 。經理公司於接獲並同意其撤回申請後,應即將結果通知參與證券商,由參與證券商轉知申購人 。 | 【範本無相關內容】 | 為配合本公司系列指數股票型基金作業一致性,調整用語以符合實際作業需求。 |
條 | 項 | 款 | 第四次修約內容(修正後) | 第三次契約內容(修正前) | 信託契約範本 | 說 明 |
九 | 一 | 參與證券商依據申購日之「現金申購買回清單」內容填具「現金申購申請書」上之預收申購總價金,並應核對「現金申購申請書 」上之申購人印鑑及載明事項是否無誤,且於申請書上留存授權印鑑或樣章以證明申購人申購資料及款項符合規定之覆核記錄,始得透過 ETF 作業傳輸平 台提出申購申請。參與證券商並應同時留存申購人提交之相關匯款明細或身分證明文件作為 申購查驗記錄。 | 參與證券商依據申購日之「現金申購買回清單」內容填具「現金申購申請書」上之預收申購總價金,並應核對「現金申購申請書 」上之申購人印鑑及載明事項是否無誤,且於申請書上留存授權印鑑或樣章以證明申購人申購資料及款項符合規定之覆核記錄,始得透過臺灣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購申請。參與證券商並應同時留存申購人提交之相關匯款明細或身分證明文件作為申購 查驗記錄。 | 【範本無相關內容】 | 為配合本公司系列指數股票型基金作業一致性,調整用語以符合實際作業需求。 | |
九 | 二 |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申購後 ,應於該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協助確認自行或申購人已將預收申購總價金匯入經理公司指 定之基金專戶。 |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申購後 ,應於該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協助確認預收申購總價金已匯入經理公司指定之基金專戶。 | 【範本無相關內容】 | 為配合本公司系列指數股票型基金作業一致性,調整款項匯付之作業流程,以 符合實務作業需求。 | |
十 | 三 | 本條第一項內容經檢核不符規定者,經理公司即不接受該筆申購申請。除本條第一項之因素外 ,如遇信託契約、公開說明書或參與契約規定經理公司得不接受當日已接受申購申請之特殊情事者,則經理公司於不接受申購申請時,應於當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至 ETF 作業傳輸平台進 行撤銷。 | 本條第一項內容經檢核不符規定者,經理公司即不接受該筆申購申請。除本條第一項之因素外 ,如遇信託契約、公開說明書或參與契約規定經理公司得不接受當日已接受申購申請之特殊情事者,則經理公司於不接受申購申請時,應於當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至臺灣證券交易所進行 撤銷。 | 【範本無相關內容】 | 為配合本公司系列指數股票型基金作業一致性,調整用語以符合實際作業需求。 | |
十 | 四 | 經理公司接受申購申請時,應於當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至 ETF 作業傳輸平台回覆初審成功。 | 經理公司接受申購申請時,應於當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至臺灣 證券交易所回覆初審成功。 | 【範本無相關內容】 | 為配合本公司系列指數股票型基金作業一致性,調整用語以符合實際作業需 求。 | |
十 | 五 |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申請時,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申購申請當日將已收受之預收申購總價金匯回申購人之原匯款帳戶內。 |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申請時,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申購申請當日將已收受之預收申購總價金匯回參與證券商指定專戶,參 與證券商再退回申購人之原匯 款帳戶內。 | 【範本無相關內容】 | 為配合本公司系列指數股票型基金作業一致性,調整款項匯付之作業流程,以符合實務作業需求。 | |
十一 | 一 | 經理公司應於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前至 ETF 作業傳輸 平台輸入前一營業日申購申請之參與證券商應退或應補的申購總價金差額,參與證券商應轉知申購人檢核成功及應收取或 應繳付之申購總價金差額。 | 經理公司應於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前至臺灣證券交易 所輸入前一營業日申購申請之參與證券商應退或應補的申購總價金差額,參與證券商應轉知申購人檢核成功及應收取或應 繳付之申購總價金差額。 | 【範本無相關內容】 | 為配合本公司系列指數股票型基金作業一致性,調整用語以符合實際作業需求。 |
條 | 項 | 款 | 第四次修約內容(修正後) | 第三次契約內容(修正前) | 信託契約範本 | 說 明 |
十一 | 二 | 申購總價金差額計算後如為正數時,參與證券商應自行或通知 申購人於申購申請之次一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給付該筆現金予經理公司指定之基金專戶;申購總價金差額計算後如為負數時,經理公司應於申購人申購申請之次一營業日給付該筆現金予申購人之原匯款帳戶內。 | 申購總價金差額計算後如為正數時,參與證券商應於申購申請之次一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給付該筆現金予經理公司指定之基金專戶;申購總價金差額計算後如為負數時,經理公司應於申購人申購申請之次一營業日給付該筆現金予參與證券商指定 專戶,參與證券商再退回申購人 。 | 【範本無相關內容】 | 為配合本公司系列指數股票型基金作業一致性,調整款項匯付之作業流程,以符合實務作業需求。 | |
十二 | 一 | 經理公司確認參與證券商或申 購人補足申購總價金差額之款項後,應於申購申請之次一營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至 ETF 作業傳輸平台回覆複審成功。 | 經理公司確認參與證券商補足申購總價金差額之款項後,應於申購申請之次一營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至臺灣證券交易所回覆複審成功。 | 【範本無相關內容】 | 為配合本公司系列指數股票型基金作業一致性,調整用語及款項匯付之作業流程,以符合實務作 業需求。 | |
十二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申購申請之次一營業日下午六時前至集保 平台回覆確認成功。 |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申購申請之次一營業日下午四時前至臺灣 證券交易所回覆確認成功。 | 【範本無相關內容】 | 為配合本公司系列指數股票型基金作業一致性,調整作業時間及用語,以符合 實務作業需求。 | |
十二 | 三 | 經理公司應將本條第一項結果於申購申請之次一營業日下午六時前,上傳登錄無實體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交付作業、製作受益憑證發行媒體明細予集保平台。 | 經理公司應將本條第一項結果於申購申請之次一營業日下午四時前,上傳登錄無實體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交付作業、製作受益憑證發行媒體明細予臺灣證券 交易所。 | 【範本無相關內容】 | 為配合本公司系列指數股票型基金作業一致性,調整作業時間及用語,以符合實際作業需求。 | |
十二 | 四 | 集保平台於接獲經理公司受益憑證發行媒體明細後,應於申購申請日之次二經理公司所在地銀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後,執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登錄及帳簿 劃撥支付作業予申購人。 | 臺灣證券交易所於接獲經理公司受益憑證發行媒體明細後,應於申購申請日之次二經理公司所在地銀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後,執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登錄 及帳簿劃撥支付作業予申購人。 | 【範本無相關內容】 | 為配合本公司系列指數股票型基金作業一致性,調整用語以符合實際作業需求。 | |
十七 | 一 |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買回,應於中午十二時前將買回申請資料輸入 ETF 作業傳輸平台,並傳送「現金買回申請書」向經理 公司提出申請。 |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買回,應於中午十二時前將買回申請資料輸入臺灣證券交易所,並傳送 「現金買回申請書」向經理公司 提出申請。 | 【範本無相關內容】 | 為配合本公司系列指數股票型基金作業一致性,調整用語以符合實際作業需 求。 | |
十七 | 二 | 受益人欲撤回買回申請者,應於申請當日委託參與證券商製作 「現金買回撤回申請書」,參與證券商應於中午十二時前將買回撤回申請輸入 ETF 作業傳輸 平台,並傳送「現金買回撤回申請書」向經理公司提出撤回申請 。如有參與契約之暫停計算買回對價之特殊情事,經經理公司同意後,受益人得撤回買回之申請 。 | 受益人欲撤回買回申請者,應於申請當日委託參與證券商製作 「現金買回撤回申請書」,參與證券商應於中午十二時前將買回撤回申請輸入臺灣證券交易 所,並傳送「現金買回撤回申請書」向經理公司提出撤回申請。如有參與契約之暫停計算買回對價之特殊情事,經經理公司同意後,受益人得撤回買回之申請 。 | 【範本無相關內容】 | 為配合本公司系列指數股票型基金作業一致性,調整用語以符合實際作業需求。 |
條 | 項 | 款 | 第四次修約內容(修正後) | 第三次契約內容(修正前) | 信託契約範本 | 說 明 |
十八 | 一 | 參與證券商應核對「現金買回申請書」上之受益人印鑑及載明事項是否無誤,及擬交付的受益權單位數不得為融資買進之受益權單位數,且於申請書上留存授權印鑑或樣章以證明受益人買回受益權單位數符合規定之覆核記錄,始得透過 ETF 作業傳 輸平台提出買回申請。 | 參與證券商應核對「現金買回申請書」上之受益人印鑑及載明事項是否無誤,及擬交付的受益權單位數不得為融資買進之受益權單位數,且於申請書上留存授權印鑑或樣章以證明受益人買回受益權單位數符合規定之覆核記錄,始得透過臺灣證券交易 所提出買回申請。 | 【範本無相關內容】 | 為配合本公司系列指數股票型基金作業一致性,調整用語以符合實際作業需求。 | |
十九 | 二 | 前項內容經檢核不符規定者,經理公司即不接受該筆買回申請 。除本條第一項之因素外,如遇信託契約、公開說明書或參與契約規定經理公司得不接受當日已接受買回申請之特殊情事者 ,則經理公司於不接受買回申請時,應於當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至 ETF 作業傳輸平台進行撤銷, 並通知參與證券商轉知受益人。 | 前項內容經檢核不符規定者,經理公司即不接受該筆買回申請 。除本條第一項之因素外,如遇信託契約、公開說明書或參與契約規定經理公司得不接受當日已接受買回申請之特殊情事者 ,則經理公司於不接受買回申請時,應於當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至臺灣證券交易所進行撤銷,並 通知參與證券商轉知受益人。 | 【範本無相關內容】 | 為配合本公司系列指數股票型基金作業一致性,調整用語以符合實際作業需求。 | |
十九 | 三 | 經理公司接受買回申請時,應於當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至 ETF 作 業傳輸平台回覆初審成功。 | 經理公司接受買回申請時,應於當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至臺灣 證券交易所回覆初審成功。 | 【範本無相關內容】 | 為配合本公司系列指數股票型基金作業一致性,調整用語以符合實際作業需 求。 | |
二十 | 二 | 參與證券商於買回日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 ETF 作 業傳輸平台查詢圈存結果,如為失敗者,xx原因後,得於中午十二時進行再次圈存申請,並將圈存成功或失敗之狀況轉知受 益人。 | 參與證券商於買回日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臺灣證 券交易所查詢圈存結果,如為失敗者,xx原因後,得於中午十二時進行再次圈存申請,並將圈存成功或失敗之狀況轉知受益 人。 | 【範本無相關內容】 | 為配合本公司系列指數股票型基金作業一致性,調整用語以符合實際作業需求。 | |
二十 | 三 | 經理公司依圈存成功結果,於買回申請之次一營業日下午四時前,上傳登錄無實體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交付作業、製作受益憑證註銷媒體明細予集保平台。 | 經理公司依圈存成功結果,於買回申請之次一營業日下午四時前,上傳登錄無實體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交付作業、製作受益憑證註銷媒體明細予臺灣證券交易 所。 | 【範本無相關內容】 | 為配合本公司系列指數股票型基金作業一致性,調整用語以符合實際作業需求。 | |
二十 | 四 | 經理公司應將前項結果,於買回申請之次一營業日下午四時前 ,回覆 ETF 作業傳輸平台及通知參與證券商。 | 經理公司應將前項結果,於買回申請之次一營業日下午四時前 ,回覆臺灣證券交易所及通知參與證券商。 | 【範本無相關內容】 | 為配合本公司系列指數股票型基金作業一致性,調整用語以符合實際作業需 求。 | |
廿一 | 一 | 經理公司應於買回申請之次一營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製作買回款項撥出明細等資料交付基金保管機構。基金保管機構應於買回申請之次一營業日下午六時前至集保平台回覆確認成 功。 | 經理公司應於買回申請之次一營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製作買回款項撥出明細等資料交付基金保管機構。基金保管機構應於買回申請之次一營業日下午四時前至臺灣證券交易所回覆 確認成功。 | 【範本無相關內容】 | 為配合本公司系列指數股票型基金作業一致性,調整作業時間及用語,以符合實務作業需求。 |
條 | 項 | 款 | 第四次修約內容(修正後) | 第三次契約內容(修正前) | 信託契約範本 | 說 明 |
廿二 | 集保平台於接獲經理公司之受益權單位數註銷媒體明細,應於買回申請之次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後,執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 註銷作業。 | 臺灣證券交易所於接獲經理公司之受益權單位數註銷媒體明細,應於買回申請之次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後,執行本基金受益 權單位註銷作業。 | 【範本無相關內容】 | 為配合本公司系列指數股票型基金作業一致性,調整用語以符合實際作業需 求。 | ||
廿三 | 一 | 經理公司應於申購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一時前,將申購申請失敗訊息回覆 ETF 作業傳輸平台及通知參與證券商。 | 經理公司應於申購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一時前,將申購申請失敗訊息回覆臺灣證券交易所及通知參與證券商。 | 【範本無相關內容】 | 為配合本公司系列指數股票型基金作業一致性,調整用語以符合實際作業需 求。 | |
廿四 | 參與證券商並應就每筆失敗之申購向申購人收取行政處理費給付本基金,且由申購人存入相 關帳戶,以補償本基金因而所需增加的作業成本,其給付標準按下列計算: 一、當申購日次一營業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大於(或等於)申購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則行政處理費為該筆申購之實際申購價金 2%計算之。 二、當申購日次一營業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小於申購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則行政處理費以下列公式計算之: 該筆申購之實際申購價金× 2% + 【該筆申購之實際申購價金×(申購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申購日次一營業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申購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110%。 | 參與證券商並應就每筆失敗之申購向申購人收取行政處理費給付本基金,以補償本基金因而所需增加的作業成本,其給付標準按下列計算: 一、當申購日次一營業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大於(或等於)申購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則行政處理費為該筆申購之實際申購價金 2%計算之。 二、當申購日次一營業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小於申購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則行政處理費以下列公式計算之: 該筆申購之實際申購價金× 2% + 【該筆申購之實際申購價金×(申購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申購日次一營業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申購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110%。 | 【範本無相關內容】 | 為配合本公司系列指數股票型基金作業一致性,調整款項匯付之作業流程,以符合實務作業需求。 |
條 | 項 | 款 | 第四次修約內容(修正後) | 第三次契約內容(修正前) | 信託契約範本 | 說 明 |
廿五 | 經理公司將從申購失敗的申購人於申購日給付之預收申購總價金中,扣除行政處理費、匯費及依信託契約、公開說明書或本處理準則規定應由申購人負擔之費用等款項,再於申購申請之次二營業日起三十個營業日內 ,無息退回申購人之原匯款帳戶內。或遇有信託契約第十九條所列情事時,基金保管機構亦應依經理公司指示於申購申請之次二營業日起三十個營業日內,無息退回申購人之原匯款帳戶內。 | 經理公司將從申購失敗的申購人於申購日給付之預收申購總價金中,扣除行政處理費、匯費及依信託契約、公開說明書或本處理準則規定應由申購人負擔之費用等款項,再於申購申請之次二營業日起三十個營業日內 ,無息退回參與證券商指定專戶 ,參與證券商再退回申購人之原匯款帳戶內。或遇有信託契約第十九條所列情事時,基金保管機構亦應依經理公司指示於申購申請之次二營業日起三十個營業日內,無息退回參與證券商指 定專戶,參與證券商再退回申購 人之原匯款帳戶內。 | 【範本無相關內容】 | 為配合本公司系列指數股票型基金作業一致性,調整款項匯付之作業流程,以符合實務作業需求。 | ||
廿六 | 一 | 經理公司應於買回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一時前,將買回申請失敗訊息回覆 ETF 作業傳輸平台及通知參與證券商。 | 經理公司應於買回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一時前,將買回申請失敗訊息回覆臺灣證券交易所及通知參與證券商。 | 【範本無相關內容】 | 為配合本公司系列指數股票型基金作業一致性,調整用語以符合實際作業需 求。 | |
廿八 | 參與證券商應於買回日之次二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通知並確 認受益人完成繳付行政處理費款項予本基金,如受益人未如時完成繳付,參與證券商應代為繳付,並應自行與受益人約定代繳 付之行政處理費補償事宜。 | 參與證券商應於買回日之次二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代受益人繳付行政處理費款項予本基金 ,並應與受益人約定代繳付之行政處理費補償事宜。 | 【範本無相關內容】 | 為配合本公司系列指數股票型基金作業一致性,調整款項匯付之作業流程,以符合實務作業需求。 | ||
三十 | 如申購申請或買回申請之作業期間非為信託契約之營業日,但為金融機構之營業日且同時受益憑證交易相關作業在臺灣集 保結算所仍繼續交割,本處理準則有關受益憑證交付及現金給 付之作業仍繼續辦理。 | 如申購申請或買回申請之作業期間非為信託契約之營業日,但為金融機構之營業日且同時受益憑證交易相關作業在臺灣證 券交易所仍繼續交割,本處理準則有關受益憑證交付及現金給 付之作業仍繼續辦理。 | 【範本無相關內容】 | 為配合本公司系列指數股票型基金作業一致性,調整用語以符合實際作業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