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條款及細則將規管 閣下使用(包括啟動) VISA 扣賬卡(下稱“扣賬卡”)及其相關服務︒ 閣下在使用(包括啟動) 扣賬卡或任何其相關服務前︐請仔細閱讀本協議︐並確保 閣下完全明白所有條款及細則︒一經使用(包括啟動)此扣賬卡︑扣賬卡賬戶號碼(參考下述定義)或任何其相關服務︐ 即表示閣下已接納所有條款及細則並願意受該等條款及細則之約束︒
扣賬卡持卡人協議
(由二零二四年八月六日)
以下條款及細則將規管 閣下使用(包括啟動) VISA 扣賬卡(下稱“扣賬卡”)及其相關服務︒ 閣下在使用(包括啟動) 扣賬卡或任何其相關服務前︐請仔細閱讀本協議︐並確保 閣下完全明白所有條款及細則︒一經使用(包括啟動)此扣賬卡︑扣賬卡賬戶號碼(參考下述定義)或任何其相關服務︐即表示閣下已接納所有條款及細則並願意受該等條款及細則之約束︒
若 閣下不希望受以下條款及細則所約束︐則請立即將扣賬卡剪成兩半並退回給我們︐ 閣下必須在合理時間內以合理的書面通知我們終止扣賬卡賬戶︒我們在實際收到該扣賬卡或通知後︐有關 閣下終止扣賬卡及扣賬卡賬戶方被視為有效︒
1. 定義
在本協議內︐除文義需要不同釋義︐否則︓
- 「本協議」(Agreement) 指本華僑銀行扣賬卡持卡人協議及我們對其不時作出之修訂︑訂定︑補充或替代︒
- 「自動櫃員機」(ATM) 指可進行銀行交易的自動櫃員機或自動提款機或終端機︒
- 「扣賬卡」(Card) 指由我們不時發出的扣賬卡︐不論是否含有卡組織之標誌︒
- 「扣賬卡賬戶」(Card Account) 指持卡人按本協議以其名義在我們開立及持有之賬戶︒
- 「扣賬卡賬戶號碼」(Card Account Number) 指由我們編配與持卡人之賬戶號碼︐以便其進行扣賬卡交易︐而有關賬項亦可於扣賬卡賬戶下結算︒
- 「扣賬卡幣別」(Card Currency) 指扣賬卡所對應的結算貨幣︒
- 「扣賬戶口」(Debit Account) 指持卡人按本協議以其名義在我們開立及持有之個人澳門幣結單
/儲蓄/往來戶口︐以支取扣賬卡交易及收費︒
- 「卡組織」(Card Association) 指發卡行及收單行的組織︐包括 VISA 及其他執行卡組織功能的實體︒
- 「扣賬卡交易」(Card Transactions) 指任何使用扣賬卡或扣賬卡賬戶號碼或扣賬卡賬戶而進行 的購物及 / 或服務消費︑直接過賬︑結餘轉戶或提取現金︔或根據本協議提供之服務而進行的任 何交易(包括但不限於網上交易)︐及一切收費與利息︐不論有關收費與利息是否已獲持卡人授權︒
- 「持卡人」(Cardholder) 指已遞交扣賬卡申請︐並獲得本行接納︐以其名義在本行開立扣賬卡賬戶的人士︐並包括其私人代表及合法繼承人︒
- 「每日簽賬限額」(Daily Spending Limit) 指持卡人根據扣賬卡申請表所標明就扣賬卡賬戶連結的扣賬戶口可經 VISA 網絡使用的每日最高金額︒
- 「無卡交易」(Card Not Present ) 指持卡人毋需出示實體卡於讀卡機或終端機進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於透過任何第三方應用程式進行支付︐如支付宝/微信︑互聯網︑郵購︑電話訂購等進行之有關交易)︒
- 「澳門」(Macau)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 「銀行收費表」(Schedule) 指由我們不時規定︑更改及修訂之「銀行服務收費簡介」︒
- 「結單」(Statement) 指由我們每月發予持卡人之扣賬戶口月結單(只適用於結單或往來戶口)︐單上列明截至該結單日持卡人的扣賬卡交易︐以及我們不時認為應發放之資訊︒
- 「終端機」(Terminals) 指任何可發出交易指示的自動櫃員機︑撥號終端機︑電子數據記錄終端機︑銷售點終端機及其他終端機︒
- 「交易指示」(Transaction Instructions) 指不論以任何方式使用扣賬卡直接或間接 (不論是否透過其他人仕) 給予我們進行一項交易之任何指示︒
- 「網上交易」(Virtual Transaction) 指透過互聯網︑電話︑傳真︑郵購或其他我們不時決定之方法(按情況而定)︐使用扣賬卡而進行購物及/或服務消費︐不論其是否已獲持卡人授權︒
- 「我們」(we) 及它的衍生物指華僑銀行(澳門) 股份有限公司︑其繼承人及承繼人︐及/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採用本協議於作為持卡人及該公司的協議︒ 條款及附件標題只作方便參考之用︐但所有附件則屬本協議之整體部分︒
2. 扣賬卡
發卡
2.1 我們可完全酌情發出扣賬卡予持卡人︒
確認收妥扣賬卡
2.2 持卡人在進行任何扣賬卡交易之前︐須根據我們不時規定之方法確認其收妥扣賬卡︒
簽署
2.3 持卡人需要在收到扣賬卡後立即在持卡人簽署欄上簽署︒持卡人須負責一切因由他沒有遵守本條款 2.3 而引致之損失或後果︑經濟或其他損失︒
扣賬卡是我們的資產
2.4 扣賬卡乃時刻屬我們所有及不可轉讓予他人︒持卡人切不可將扣賬卡作為抵押品之用︒本行 有權隨時限制扣賬卡之使用︐包括每日簽賬限額及其他方面的限制︐並有權隨時收回︑註銷︑終止扣賬卡及隨扣賬卡所提供的服務︐儘管扣賬卡上的有效日期尚未屆滿︐而本行事前不必 給予通知及提出理由︐本行亦無須對此舉所造成的後果負責︒
使用扣賬卡
2.5 當每位持卡人第一次使用(包括啟動)其扣賬卡時︐即表示持卡人已接納本協議內的條款及細則︒
2.6 持卡人須以我們滿意之方式持有及運作扣賬卡賬戶︒
2.7 每位持卡人承諾在任何時刻對一切處理扣賬卡及與我們之間的交易方面本著真誠行事︒
2.8 持卡人使用扣賬卡時須根據本協議內所載之條款及細則及其他適用之條款及細則︒尤其於海外提取現金及其他服務須受我們不時規定的進一步要求所約束︒
2.9 若持卡人透過 VISA 網絡進行扣賬卡交易時︐本行將由交易日起於扣賬戶口內預留等值於扣賬卡交易金額105%之款項以作扣賬之用︒於記賬日賬項將按實際之原澳門幣交易金額或經折算後之等值澳門幣由扣賬戶口內支取︒
2.12持卡人須負責一切因由他沒有依據或遵守條款 2.10 及 2.11 辦法處理或延誤處理之損失或後果︑經濟或其他損失︒
2.13當私人密碼提供予持卡人後︐私人密碼將保持生效直至我們取消扣賬卡︒持卡人須將扣賬卡之私人密碼保密︐更可隨時根據我們指定的方法更改其私人密碼︐一經更改後新私人密碼立即生效︒
2.14若私人密碼一旦發現遺失︑被竊或外洩予任何人仕︐持卡人須立即以書面或電話或登入個人
數碼理財服務(我們可能要求持卡人以書面確認其提供之任何資料詳情)通知我們︒在不影響條款 10 所述我們的權利之情況下︐倘我們尚未收到按此條文所規定提供之書面資料︐一切涉及任何人仕使用私人密碼進行提款︑轉賬及/或交易(不論其是否已獲持卡人授權)︐均對持卡人具不可推翻之約束力︒
2.15倘持卡人之私人密碼不論因任何原因洩漏予他人或被他人使用︐持卡人須完全獨力承擔一切損失或後果︑經濟或其他損失︑並須對因此而引致我們的一切損失向我們作出悉數賠償︒
使用扣賬卡的限制
2.16持卡人須遵守不得以扣賬卡用作付款予任何非法交易用途︐包括但不限於所有在澳門或其他 法律管轄區域內以任何形式進行之非法賭博活動(經互聯網︑網上或其他方式)︒持卡人須負 責一切因由他沒有依據或遵守本條款 2.16 而使其蒙受或產生之損失或後果︑經濟或其他損失︑並須對因此而引致我們的一切損失向我們作出悉數賠償︒
在自動櫃員機或其他終端機使用扣賬卡
2.17持卡人可藉著我們不時為持卡人提供之扣賬卡及私人密碼操作我們指定或提供之自動櫃員機和其他終端機而獲得服務︒
2.18透過該自動櫃員機或終端機使用扣賬卡均須受當時適用之「華僑銀行提款卡服務條款及章則」的所有條款及條件規限︐有關規則載於「華僑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戶口及相關服務 之條款及章則」連同其不時適用的修訂和補充︒即使持卡人實際並不知悉華僑銀行提款卡服 務條款及章則的條款及細則︐上述之條款及細則仍對持卡人具有約束力︒
2.19我們對在自動櫃員機或終端機使用扣賬卡所作出之任何扣賬卡交易之記錄在任何方面均為不可推翻及對持卡人具有約束力︒
滿期︑續期或補發扣賬卡
2.20除非提前終止︐否則扣賬卡的有效期將直至扣賬卡上所顯示之月份的最後一日為止︒持卡人須在我們的要求下將扣賬卡退還予我們︒如持卡人要求續發扣賬卡︐我們可酌情按不時以我們認為合適的條款及細則決定向持卡人續發扣賬卡︒如扣賬卡不獲續期︐與扣賬卡相關之全部服務將於到期日後終止︐持卡人須妥善剪毁扣賬卡後才棄置︒
2.21如持卡人不論因任何原因遺失或損壞其扣賬卡︐或要求我們補發扣賬卡︐我們可完全酌情按
不時認為合適的條款及細則決定(包括但不限於在扣賬卡賬戶收取手續費或補發扣賬卡之費用)向持卡人補發扣賬卡︒
2.22如持卡人要求補發扣賬卡︐持卡人必須親身將扣賬卡交回給我們︒
3. 扣賬卡賬戶
3.2 我們將為扣賬卡交易開立一個扣賬卡賬戶︐我們將從扣賬卡賬戶及扣賬戶口內提取及誌錄如下各項︓
(a) 購買各類物品及/或服務(即使持卡人沒有簽署任何單據而實行之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以電話︑傳真︑郵購︑互聯網︑直接授權從戶口轉賬付款︐或透過商戶之銷售點終端機︐或以扣賬卡使用電話服務︐或任何其他發卡公司隨時認可的設備)︔
(b) 使用扣賬卡或扣賬卡賬戶或扣賬卡賬戶號碼進行的︑提取現金或任何其他交易(不論持卡人或其他人仕是否實際上使用該扣賬卡)︔及
(b) 根據本協議之一切有關之費用︑收費︑利息︑未清付之款項︑成本︑支出及其他應付款項︒
4 每日簽賬限額
4.1 扣賬卡設有每日簽賬限額並預設開啟無卡交易功能︐以作購物及提取現金之用︒就適用於該扣賬卡的每日簽賬限額︐請參閱扣賬卡簽收回條︒若持卡人已使用(包括啟動)扣賬卡︐則已同意適用於該扣賬卡的每日簽賬限額和開啟無卡交易功能︒
4.2 持卡人可要求我們或登入個人電子理財調整每日簽賬限額及無卡交易功能或限額︒在該要求生效後︐導致扣賬卡賬戶之超逾每日簽賬限額的扣賬卡交易將不會獲批核︒儘管持卡人的要求已被執行︐閣下知悉及同意扣賬卡賬戶在例外情況下仍可能超逾每日簽賬限額而我們可毋須事先通知持卡人︐且持卡人須就該等交易及有關收費及費用負責(包括但不限於條款 7.4 所指之手續費)︒例外情況包括並非被本行即時處理或無需本行授權而可進行的任何扣賬卡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交易(或任何一項)︓
(a) 已獲批核但延遲誌賬的交易︔
(b) 誌賬金額超出交易金額的交易︐例如就外幣交易而言︐因兌換匯率波動而引致︒
4.3 儘管有本協議有其他相反規定︐我們可在絕對的酌情權下不時全權分配︑決定︑減少︑調整︑撤銷︑取消扣賬卡賬戶之每日簽賬限額︐而無須向持卡人發出任何事先通知︒此外︐持卡人 亦可隨時向我們申請要求檢討有關每日簽賬限額︐不過我們對此項申請有絕對的酌情決定權︒
5 責任
持卡人的責任
5.1 持卡人須對所有扣賬卡交易負責︐並須承擔我們為執行本協議及/或追討持卡人欠我們之款項而引致之所有合理費用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不論是否超逾每日簽賬限額及/或不論持卡人是否已在任何消費︑或提取現金單據上簽署︐均不應影響我們在本協議之其他條款下的權利︒
給予我們的指示
5.2 我們概無責任核實宣稱以持卡人名義作出任何交易指示人仕的身份︒除非我們收到任何通知︐否則我們有權按照我們合理地相信任何交易指示是來自持卡人的指示行事︒
5.3 我們合理地遵照條款 5.2 對任何的交易指示行事︐即使其後被發現該指示來自一名未經授權
5.5 持卡人同意遵守由持卡人所給予我們的指示︒為免生疑問︐任何在本協議中所指的“指示”︐除了其他以外還包括交易指示︒
6 結單/扣賬卡交易紀錄
發出結單/查閱扣賬卡交易紀錄
6.1 我們將於每月的第一天︐向持卡人發出扣賬戶口結單(包括電子結單)或持卡人於存摺列印交易紀錄︐可用普通郵遞方式寄往持卡人之常用或最近報稱之地址︒結單將詳細列明扣賬卡交易紀錄︒若從結單日起七天內我們並無收到持卡人通知沒有收到結單︐則持卡人將被視為已收妥結單︒
結單/存摺交易紀錄之準確度
6.2 持卡人須核對結單/存摺上之每項交易資料是否正確︐如有錯誤︐須立即以書面通知我們︒倘若持卡人對結單/存摺上之交易有所懷疑或發現為未經授權交易︐應當立即通知我們︒ 如持卡人於交易發生起計三十天內沒有以書面通知我們作出反對︐則所有扣賬卡交易及 費用的一切記錄均被視為已核對正確無誤︐不可推翻並對持卡人在各方面均具約束力︒
7 收費
會員年費
7.1 我們會於發出扣賬卡時及每年之發卡週年日由持卡人的扣賬戶口中扣除會員年費︐持卡人同意繳付會員年費︒倘持卡人提早終止或取消扣賬卡︑或由我們提前終止扣賬卡︐任何會員年費將不會退還︒
費用及開支
7.2 持卡人同意支付我們因執行本協議之任何條款及/或追討持卡人之任何未繳付之款項而合理產生之一切費用及開支(包括所有法律費用)︐不論該等費用及開支是在法庭裁決及/或法律訴訟之前或之後產生︒
服務費
7.3 持卡人同意按銀行收費表之規定向我們繳付下列費用︓
(a) 持卡人在澳門以外地區使用銀通櫃員機網絡提取現金或進行任何財務交易︒
(b) 持卡人使用 VISA PLUS 網絡提取現金或進行任何財務交易︒
(c) 持卡人經澳門銀通櫃員機進行跨行轉賬交易︒
(d) 使用扣賬卡所作之任何交易︐持卡人之扣賬戶口須有足夠之存款︒如因存款不足︐持卡人須在本行通知時︐立即償還該宗交易金額之款項︐本行將按次收取手續費︐並有權照本行當時所訂之透支利率加付利息︒
手續費
7.4 我們可按銀行收費表之規定就補發扣賬卡收取手續費︒
其他費用及收費
7.5 在我們可隨時根據條款 12.1 而不時發出事先通知之情況下︐持卡人同意支付任何其他費用及收費︒
7.7 若扣賬卡交易以扣賬卡幣別以外的其他貨幣進行︐則交易金額將在誌賬入有關的扣賬卡賬戶前︐按照卡組織所選擇的國際市場兌換率折算為該扣賬卡所屬之幣別支取扣賬戶口︒如澳門幣扣賬卡為澳門幣︒
卡組織的貨幣轉換匯率
7.8 貨幣轉換匯率將根據卡組織可從一系列的國際市場兌換率或有關政府強制適用的貨幣兌換率中選擇︒由卡組織於折算當日所採用的匯率︐可能因市場匯率波動而與簽賬當日的匯率有所不同︐但在任何情況下卡組織之決定為不可推翻及對持卡人具有約束力︒
有關外幣交易之收費
7.9 對於以非澳門幣所進行的扣賬卡交易(不論在澳門或海外進行交易)︐我們收取之服務收費為有關折算後交易金額的 1.75% (包括向 VISA 扣賬卡戶收取簽賬額之 1%海外交易費︐及 0.75%之本行跨境/外幣兌換服務費)︒我們有權不時對該服務費作出修訂︒
以澳門幣支付外幣簽賬的有關費用
7.10 持卡人在外地或經外國網站消費時︐有時候可選擇以澳門幣支付外幣簽賬︒此選項屬海外商 戶的直接安排︐而非由我們提供︒持卡人應於簽賬前向該商戶查詢有關匯率及手續費的詳情︐因為以澳門幣支付外幣簽賬︐所涉及的費用可能會較以外幣簽賬的手續費為高︒
7.11 對於以澳門幣支付外幣簽賬所進行的交易(不論交易在外地或經外國網站進行)︐我們收取之
服務收費為有關折算後的交易金額的 1.75% (包括向 VISA 扣賬卡戶收取簽賬額之 1%海外交易費︐及 0.75%之本行跨境/外幣兌換服務費)︒我們有權不時對該服務收費作出修訂︒
7.12
8. 抵銷及留置權
留置權
8.1 我們對扣賬卡的扣賬戶口內之任何結餘享有留置權︒
抵銷權
8.2 在附加於及不損害條款 8.1 的前提下︐我們有權在盡法律許可的最廣範圍內及在毋須預先通知 任何人仕的情況下︐可抵銷我們須對持卡人所付之責任及債務(包括但不限於(a)任何持卡人 於我們或與我們有關連或聯營的任何其他公司而持卡人中享有實益權益的任何戶口中之任何 結餘︐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往來︑儲蓄︑定期存款︑投資︑按揭︑分期付款︑租賃或其他性質 之戶口(不論是否須發出通知︐不論到期與否︐亦不論屬何種貨幣)︔(b)我們應付或尚欠持卡 人任何貨幣之任何其他款項︔及(c)我們以其名義代表持卡人於澳門或其他地方的任何其他金 融機構開立之戶口中之任何結餘︐用以償還或清償持卡人須向我們履行或償付的責任及債務︐不論實際的︑未來的或是或有的︐即使持卡人並不是未能遵守本協議︒我們對該筆抵銷款項 有絕對酌情權決定以我們認為合適的方式及次序運用和處理︐籍此以抵銷持卡人所欠我們的 責任和債務︒
8.3 在本條款 8 下︐如任何戶口可根據任何透支安排被提款︐即使戶口已被透支︐但所透支金額
依然少於透支安排的最高限額︐則該戶口將被當作有結餘處理︐而上述結餘之金額︐將等於透支安排依然可提供的金額︒
8.4 不論持卡人的責任及債務仍屬或有或未來性質︐我們將持卡人任何賬戶結餘之款項付給持卡
獨立權
8.6 本條款 8 所賦予我們的抵銷權及留置權是附加及不影響在法律︑衡平原則︑或持卡人與我們訂立之任何其他協議下可能賦予我們之任何其他質押或一般留置權︑ 抵銷權或類似權利︒
聯名戶口
8.7 若屬聯名戶口︐我們可行使本條款 8 所規定的權利︐將該聯名戶口中之任何結餘用於清償該聯名戶口一名或以上持有人所欠我們之任何債項︒
貨幣兌換
8.8 根據本條款 8︐我們有權進行其認為行使任何抵銷權利所需之任何貨幣匯兌︐並釐定適用之匯率︐有關之匯率為不可推翻及對持卡人具有約束力︒該匯兌費用須由持卡人承擔︐該匯兌費用並成為本條款 8 下我們抵銷權利之一部份︒
通知
8.9 在我們行使其抵銷︑留置或匯兌權利後︐我們將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知持卡人︒
9. 責任豁免權
9.1 如本協議內有任何其他條文與本條款 9 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就該不一致的地方而言概以本條款 9 作準︒
9.2 除直接及純粹因我們的職員在受僱工作期間的嚴重疏忽或故意違責所導致之合理地可預見的損失及損害︐我們概不就任何損失或損害︐不論因何導致︐承擔任何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因下列事宜引致之損失或損害︓
(a) 因任何商戶拒絕承認或接受扣賬卡︔
(b) 儘管扣賬卡賬戶仍有可用的每日簽賬額度或扣賬戶口有足夠的存款︐我們拒絕批出授權予任何購物簽賬或其他交易︔
(c) 因使用扣賬卡而獲供應予持卡人之貨物或服務的品質及狀況︔
(d) 持卡人與商戶之任何爭議及持卡人對商戶之任何投訴或▇▇︒持卡人須在不牽涉我們的情況下與商戶自行解決該等爭議或對商戶提出投訴或申索︒持卡人對商戶提出之爭議︑投訴或申索均不會賦予持卡人向我們提出抵銷或反申索的權利︐亦不會免除其對我們的責任︔
(e) 任何終端機之失靈︔
(f) 有關扣賬卡及/或服務被其他人仕取用︐不論是否獲持卡人授權︐直至我們收到按條款
10.1 所要求之有關扣賬卡︑扣賬卡賬戶號碼或私人密碼的遺失或被竊之適當通知︔
(g) 我們運用其權利要求及促使持卡人於扣賬卡到期日前退還扣賬卡(不論該要求或促使是由我們或任何其他由我們授權之人仕所作出亦然)︔
(h) 因我們運用其權利減低每日簽賬限額或終止任何扣賬卡或扣賬卡賬戶︔
(i) 任何在我們依據本協議條款 13 所透露的資料中所包括的任何錯誤▇▇︑失實▇▇︑錯誤或遺漏︔
(j) 因與我們履行其於本協議的職責有關之系統︑設備或裝置之任何機械故障︑不當運作︑故障︑中斷︑暫停延誤或不足︐而不能執行持卡人之任何指示︔
制該等責任︒
9.4 假如任何強制性法例要求持卡人對我們的責任不包括任何我們不合理地招致之費用及開支︐則持卡人的責任在本協議下將被理解為這樣的效果︒
10. 遺失扣賬卡的責任
持卡人之責任
10.1一經發現扣賬卡或扣賬卡賬戶號碼或私人密碼遺失︑失竊︑未獲授權使用︑不正當使用及/或外洩︐持卡人必須立即向我們信用卡中心及警方報告︐並隨後以書面確認︒持卡人承諾就其所知向我們及警方提供有關扣賬▇之遺失︑失竊︑未獲授權使用︑不正當使用及/或外洩情況之全部資料︐並願意採取所有合理行動以協助我們尋回遺失或失竊之扣賬卡︒為免生疑問︐若持卡人未能於(a)發現扣賬卡之遺失︑失竊︑未獲授權使用︑不正當使用及/或外洩後之合理時間內通知我們︐或(b)採取我們建議的措施保管扣賬卡及密碼︐即被視為嚴重疏忽︒
10.2不論扣賬卡︑扣賬卡賬戶號碼或私人密碼遺失︑失竊︑未獲授權使用︑不正當使用及/或外洩︐在我們未接獲持卡人通知之前︐任何未獲授權或不正當使用扣賬卡或扣賬卡賬戶號碼或私人密碼或透過遺失或失竊卡所引致及涉及扣賬卡賬戶之一切交易︐持卡人須負全責︒
報失扣賬卡的行動
10.3我們有全權決定是否接受任何自稱持卡人或其代表之口頭報失︑失竊︑未獲授權使用︑不正當使用及/或外洩扣賬卡或扣賬卡賬戶號碼或私人密碼︒惟我們根據該口頭通知而採取之任何行動︐不須對持卡人負上任何責任︐而持卡人亦不能因此免除本協議內其應負之責任︒
11. 違約與終止
由我們終止
11.1 我們可隨時以絕對酌情權在毋須申述理由及毋須事先給予任何通知或原因予持卡人之情況下決定︓
(a) 取消︑暫停︑減少︑更改或終止在扣賬卡賬戶下給予持卡人之所有或任何服務︔
(b) 終止本協議︔
(c) 取消︑暫停或凍結扣賬卡賬戶︔
(d) 暫停或終止扣賬卡之使用︔
(e) 要求或促使持卡人退還持有之扣賬卡︔及/或
(f) 收回或撤銷已發出之扣賬卡︒
持卡人同意即使已終止使用其扣賬卡︐本協議內之所有條文仍然繼續全面有效︒
11.2在不影響條款 11.1 及毋須給予事先通知予持卡人之情況下︐我們亦可行使載於條款 11.1(a) 至
(f)項之權利︐假若︓
(a) 持卡人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及細則︔
由持卡人終止
11.3持卡人可隨時透過書面通知我們取消扣賬卡賬戶或終止使用其扣賬卡︒
11.4如持卡人取消或終止扣賬卡賬戶或終止使用其扣賬卡︐均須將有關之扣賬卡剪成兩半歸還我們︒持卡人須完全負責全部於扣賬卡交還我們前透過有關扣賬卡所進行之所有扣賬卡交易︒
終止後會發生之情況
11.5當我們根據條款 11.1 或 11.2 行使權利或當持卡人根據條款 11.3 取消或終止扣賬卡時︐在不影響 我們在本協議的任何其他權利之情況下︐(a)持卡人所享有的所有權利和優待將立即自動終止︔ (b)扣賬卡因扣賬戶口存款不足未能清付的所有款項(不論是否已誌賬入扣賬卡賬戶內)需立刻 清還︐即使我們未有發出要求或通知︔及(c)持卡人須承擔我們直接或間接所遭受的任何因我 們根據條款11.1 或11.2 行使權利及/或持卡人根據條款11.3 而取消或終止扣賬卡所蒙受之損失︒
在要求下付款
11.6儘管本協議有任何其他規定︐我們有凌駕性的權利隨時要求持卡人立刻繳付及持卡人須因應我們要求立即繳付所有扣賬卡賬戶未清還予我們的款額(不論該要求發出時扣賬卡賬戶未清還的款額是否已反映在扣賬戶口的結單/存摺上之交易)︐連同任何當時已產生但尚未計入扣賬卡賬戶的費用︑收費及支出︒
當持卡人使用扣賬卡的權利被終止
11.7 持卡人使用扣賬卡的權利會根據本協議條款 11 所述或當持卡人已通知我們其扣賬卡遺失或失竊時立即終止︒繼續使用一張已停止的扣賬卡為嚴格地禁止及可能是不合法的︒
12. 修訂及轉讓
修訂
12.1我們隨時保留權利(a)在事先或以本行認為適當的方式給予持卡人通知︐不時及隨時就扣賬卡之使用及/或有關服務訂明持卡人需繳付的新項目︑更改︑增加及/或修改利息︑費用及收費 (包括但不限於錄載於銀行收費表之項目)︐及/或大幅修改本協議之條款及細則︔及(b)在事先或以本行認為適當的方式給予持卡人合理期限之通知下作出任何調整︑改變︑修訂︑ 修改︑增加及/或刪除本協議之條款及細則︒
12.2 依據條款 12.1 所述之任何之調整︑改變︑修訂︑修改︑增加及/或刪除本協議之條款及細則以及任何訂明︑更改︑增加及/或修改利息︑費用及收費(統稱「該等修訂」)︐當我們透過展示︐公佈或張貼於我們的互聯網網頁上或以我們認為合適之形式通知持卡人及通知期滿後即告生效︒如在生效日期後持卡人仍繼續保留及使用其扣賬卡︐持卡人將被視為不可推翻地接受該等修訂︒持卡人若不接受該等修訂︐必須在其生效之前︐他必須終止使用該扣賬卡並以書面通知我們︐及將扣賬卡剪成兩半交回我們︐以及即時清繳所有扣賬卡賬戶內所有未清付的款項︒
轉讓
12.3 持卡人不可轉讓或轉移其根據本協議所享有的全部或任何部份之權利及/或義務︒我們可轉讓︐分割或轉移任何或全部在本協議內之權利及義務︒
13.2 持卡人確認及承諾其所提供之一切資料均為真實及正確︒
13.3 如持卡人的職業︑住宅地址︑辦事處地址︑居住國家/地區︑電郵地址或聯絡電話號碼有任何更改︐持卡人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我們︒
我們披露的資料
13.4 持卡人知悉及同意「華僑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香港附屬公司關於私隱政策及收集個人資料聲明的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通知」(「該等通知」)之條文為本協議條款及細則的一部份︒持卡人明白該等通知的內容︒持卡人確認及同意我們可根據(a)該等通知︐(b)不時載於我們向持卡人提供之聲明︑通函︑條款及細則或通告內有關我們使用及披露個人資料之政策︐或(c)由持卡人不時給予的訂明同意︐使用一切與持卡人有關的個人資料(「該等資料」)並用於有關用途︐及可向有關人士(不論在澳門境內或境外)披露︒
13.5 在不影響該等通知的情況下︐持卡人亦同意我們將該等資料轉移至澳門以外地方︐使用該等 資料及其他有關持卡人的個人資料及資料供核對程序(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義)之用︑簽發及維持該扣賬卡並提供服務給持卡人之日常運作︑向持卡人追收欠款︑供更好的集團賬 戶服務之用︑供外判予本協議所述之服務承辦商之用︑提供有關持卡人之銀行查詢 (如適用) 及/或供任何上述的目的之用︒持卡人同意我們可不時向任何第三方索取有關持卡人的資料
(如適用)︒
13.6 持卡人承認我們收集其個人資料︐乃由客戶自願提供︐並同意我們可能運用此等資料向客戶發送銀行認為切合其需要的產品︑服務及其他市場推廣資料︒客戶亦可要求我們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作任何營銷用途︒
13.7 持卡人明白倘其未能向我們提供任何所需之資料︐我們未必會為其提供服務︒
13.8 由於持卡人經已授權我們可披露其當時已擁有之資料︐倘持卡人或我們終止扣賬卡賬戶︐此項授權亦不受影響或因此終止︒
14. 債務追討
14.1我們有權聘請律師向持卡人追討所欠下我們任何未償還之款額或執行我們的任何權利︒持卡人同意我們需要時可向有關的律師披露其個人資料及一切有關資料以用作債務追討的目的︒
持卡人所須負責的追討費用
14.2持卡人須應我們之要求繳付及補償我們因以下情況︐不論直接或間接︐所涉及一切合理之費用︓(a)要求持卡人付款︑向其收取或試圖收取欠款︑或向其提出訴訟以追討根據本協議下所欠我們的款項︑(b)就違反本協議須向其索取之賠償︑及/或(c)在執行或企圖執行本協議︐包括但不限於一切法律費用及支出︒
15. 信息傳遞
當信息生效時
15.1我們向持卡人發出的所有通知︑結單或書信︐可用平郵方式寄往持卡人最後通知我們之的地
運送途中之一切風險︒持卡人發給我們的任何通知或書信︐則須待我們實際收到時方被視為收妥︒
電話或傳真傳遞
15.2 持卡人同意我們按照或倚賴由電話或傳真給予或宣稱由電話或傳真給予的我們的任何指示︑通知或書信行事︒
15.3 如我們合理地相信由持卡人或其代表發出之任何指示︑通知或書信為真實及正當的︐我們可以(但並不代表有責任)按其指示︑通知或書信行事︒在任何情況下︐我們無須就作出或宣稱作出指示︑通知或書信之人仕的身份或職權進行查詢︐或任何的電話或傳真發出之指示︑通知或書信的真實性進行查詢︐並我們無須要求任何方式的進一步確認︒
15.4 持卡人承諾︐就我們因依據其接獲上述之電話或傳真通知而行事或忽略行事所合理地招致的所有申索︑要求︑行動︑訴訟︑損失︑損害︑費用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法律及債務追討的費用及支出)︐以全部補償基準向我們給予彌償︐如屬直接及完全因我們的疏忽或故意違責所導致的除外︒
電話對話的記錄
15.5 持卡人同意我們可酌情以書面及/或錄音及/或我們決定的任何其他方法記錄以電話作出的通知或指示︒我們對任何該等通知或指示所作的記錄為不可推翻︐並對以其名義發出通知或指示的持卡人具約束力︒持卡人亦同意我們有權在維持持卡人與我們之間的日常業務關係過程中︐將我們的員工與持卡人之對話進行錄音︒
16. 彌償
16.1持卡人承諾︐就我們因依據其(a)持卡人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及細則或(b)行使或保護我們在本協議下的權力及權利或(c)我們根據本協議提供的任何服務或(d)透過使用扣賬卡作出的任何交易︐所合理地招致的所有申索︑要求︑行動︑訴訟︑損失︑損害︑費用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法律及債務追討之費用及開支)︐以全部彌償基準向我們給予彌償︐如屬直接及純粹因我們的疏忽或故意違責所導致的除外︒
17. 制裁
17.1 在此條款 17 中︓
「聯屬公司」(Affiliates)就任何人士而言指該人士的附屬公司或控股公司︐或該控股公司的任何其他附屬公司︒
「反貪腐法」(Anti-Corruption Laws) 指英國的《2010 年反賄賂法》︑美國《1977 年海外反腐
敗法》︐以及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新加坡︑美國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頒布︑ 實施或強制執行的任何類似法例︑規則或規例︒
「反洗黑錢法」(Anti-Money Laundering Laws) 指澳門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新加
坡及持卡人和持卡人公司集團任何成員進行或經營業務的各個司法管轄區之適用財務記錄保 存及匯報規定︐以及洗黑錢法規或條例︑當中的規則及規例︐以及由任何政府機關或由任何 法院或政府機關進行之訴訟而頒布︑實施或強制執行的任何相關或類似的規則︑規例或指引︒
「受控制」(controlled) 指一個人(直接或間接︐不論以股本︑投票權︑合約或其他方式)有權
「政府機關」(Government Agency) 指任何政府或政府機關︐或公共︑法定︑半政府或司法實體︑機構或當局(包括(但不限於)根據任何法律或規例設立的任何證券交易所或自我規管組織)︒
「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 就公司或法人而言︐指其作為附屬公司所屬的任何其他公司或法人︐包括最終控股公司︒
「持有大多數股權」(majority owned)指以實益或法律上持有該人士超過 50%的已發行股本 (或等價物)或投票權(不包括已發行股本(或等價物)中無權參與超過特定數額的利潤或股本分派的任何部分)︒
「受限制人士」(Restricted Person) 指在任何時候︓
(a) 裁當局設立的任何相關指定人士制裁名單所載的任何人士︔或
(b) 在受制裁國家經營︑組織︑居住︑成立︑註冊或合法居住的任何人士︔或
(c) 由上述第(a)或(b)項所述人士控制或持有大多數股權的任何人士︒
「受制裁國家」(Sanctioned Country)在任何時候指作為受到任何全面︑全國或全地域制裁的對象或目標之國家或領土︐包括(但不限於)北韓︑伊朗︑敘利亞︑古巴及烏克蘭的克里米亞︑頓涅茨克︑盧甘斯克︑赫爾松︑札波羅熱地區︒
「制裁」(Sanctions) 指由以下各方不時頒布︑實行︑實施或強制執行的任何貿易︑經濟或金融制裁︑禁運或限制性措施︐或相關法例或規例︓
(a) 美國政府︐包括由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或美國國務院管理的組織︔
(b)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c) 歐盟及任何歐盟成員國︔
(d) 英國︔
(e)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f) 香港金融管理局︔
(g) 澳門金融管理局︔或
(h) 任何其他相關政府機關(為免生疑問︐包括對(i)持卡人及/或我們(不論基於其註冊成立的司法管轄權︐或其貿易︑業務或其他經營活動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 (ii)任何扣賬卡交易︐具司法管轄權的政府機關)︐
(上述各方皆為「制裁當局」 (Sanctions Authority) )︒
17.2 持卡人特此進一步就以下條款向我們作出保證︑陳述及承諾︓
(a) 持卡人或持卡人的任何聯屬公司並非受限制人士︒
(b) 任何貸款款項不會直接或間接用於違反任何制裁的任何用途︐或用於資助︑促成或提供資金予涉及任何受限制人士或任何受制裁國家的任何活動︑業務或交易︒
(c) 任何貸款款項不會用於資助購買或轉讓任何軍用物資或裝備︒
(d) 持卡人已實施及維持相應的政策及程序︐以確保遵從此條款 17.2 內所載的陳述︑保證及承諾︒
(e) 持卡人及其聯屬公司並無違反及會繼續遵守與制裁相關的法例及規例︒
(f) 持卡人不會以下述資金或資產直接或間接償還任何貸款︓
(i) 構成任何受限制人士的財產︐或由受限制人士實益持有的財產︔或
可能使其違反任何制裁的交易︑行為︑貿易︑業務或其他活動︒
(i) 持卡人不得(並須確保其聯屬公司不會)直接或間接使用︑允許或授權任何其他人士直接或間接使用任何運用扣賬卡或扣賬卡賬戶或扣賬卡賬戶號碼或本協議提供的相關產品及服務所得的全部或部分款項︓
(i) (直接或間接)為違反任何制裁(或與任何受制裁國家有關)或違反任何反腐敗法︑反洗黑
錢法或恐怖主義融資法的任何交易︑行為︑貿易︑業務或其他活動提供融資或資金︔
(ii) (直接或間接)為任何受制裁國家或受限制人士提供融資︑捐款或資金︔或
(iii) 導致持卡人或我們違反任何制裁(若及在適用於其中任何一方的範圍內)或成為任何制裁對象的任何其他使用方式︒
(j) 持卡人必須(並須確保其聯屬公司會)按照反貪腐法及反洗黑錢法經營業務︐並維持旨在促成及遵守適用反貪腐法及反洗黑錢法的政策及程序︒
17.3 違反上述條款 17.2 構成本協議下之違約事件︒
17.4 所有在條款 17.2 內所載的陳述︑保證及承諾均視為由持卡人參照使用扣賬卡期間存在的事實而作出︒
18. 一般資料
管轄法律
18.1 本協議受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法律管轄及詮釋︒
司法管轄權
18.2 持卡人甘願受澳門法院之非專屬司法管轄權所管轄︒
18.3 我們可在澳門及/或香港及/或持卡人身處或其資產所在之任何地點執行本協議︒
如何行使我們的權利
18.4 即使我們未有完全地或在特定時間內行使任何權利或進行索償︐我們仍然可於稍後時間進行︒即使我們只行使或放棄其中一項或某部份︐將不會妨礙我們進一步行使或行使其他權利或索 償︒
可分割性
即使本協議內之任何條款被裁定為不合法或不能強制執行︐亦無損及絕不影響本協議內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強制執行性︒
其他
18.5本協議內所用之性別詞類︐皆適用於其他性別︔單數字詞亦適用於眾數反之亦然︒而所有標題均作方便索引而設︐並不影響本協議內容之詮釋︒
18.6 扣賬卡申請表上的所有條款及細則為本協議之一部份︐並對持卡人具有約束力︒如本協議內的條款及細則與有關申請表內的條款及細則有任何不一致或抵觸之處︐皆以本協議為準︒
18.7 若本協議中︑英文本有任何歧異之處︐皆以中文本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