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地区)家庭财产保险(2023 版)附加火灾爆炸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地区)家庭财产保险(2023 版)》(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地区)家庭财产保险(2023 版)附加火灾爆炸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居所发生火灾、爆炸,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保险xxx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二) 被保险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四) 存贮、使用烟花爆竹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五)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危险建筑或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发生事故。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承租人员或被保险人居所内暂住人员的人身伤亡和其租用、占用或保管的财产损失;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间接损失;
(五)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六)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第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居所已改作、兼作营业或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条 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附加险。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率)
第十一条 本附加险的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二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按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与索赔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法律费用,在扣除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后,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含法律费用)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五条 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涉及保险事故和非保险事故,并且无法区分法律费用是因何种事故而产生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保险赔偿金额总和(不含法律费用)占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总和(不含法律费用)的比例计算法律费用。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收据;
(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鉴定书或事故证明;
(三)有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或其他证明;
(四)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
(五)财产损失清单;
(六)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
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释 义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三者:指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被保险人居所的承租人员或暂住人员以外的人。
每次事故:指一名或多名索赔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单独或共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本合同将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在本合同中简称为每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