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A 部分:一般条款与条件
企业账户条款与条件
x企业账户条款与条件(“条款”),连同适用的当地附录、产品附录及文件,应适用于客户在银行的账户,以及银行不时可能会提供给客户的产品。
第 A 部分:一般条款与条件
1. 账户与产品
1.1 如果客户已申请开立账户和/或产品,和/或银行已同意为客户维护账户和/或产品,则与该等账户或产品(视情况而定)相关的所有事项均应适用以下规定:
(a) 本条款;
(b) 开户(或拟开户)所在管辖区对应的当地附录;
(c) 若为产品,适用于有关该等产品的产品附录(如有);及
(d) 任何适用的文件。
1.2 客户同意,在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或银行提供的任何产品均受所有适用法律约束,客户在使用该等账户或产品时应始终遵守所有适用法律。
1.3 就每个账户和每个产品而言,本条款、适用的当地附录及任何适用的产品附录和/或有关该等账户或产品之文件,应构成客户与相关银行之间就开立(或拟开立)该等账户或提供(或拟提供)该等产品(视情况而定)所订立的单一协议。
1.4 银行有权全权决定是否及如何向客户提供任何账户或产品,并获授权使用任何通讯、处理或交易系统或中间行。银行可就任何开立账户或产品之申请,或为提供该等账户或产品,不时要求客户:
(a) 填写银行规定的文件;
(b) 提供银行或适用法律要求的证明文件及其他信息或协助;和/或
(c) 同意受银行不时自行决定施加的任何其他条件的约束。
银行无义务就申请失败或终止任何帐户或产品而做出任何解释或提供相关信息。
1.5 客户应确保向银行提供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无隐瞒任何相关信息。除非银行另作规定,客户承诺,如果情况有任何变化而导致就每个账户和/或产品所提交给银行的任何信息或资料变得不准确或不完整,客户应在 30 天内书面(或按银行不时自行决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和
/或方法)通知银行。
1.6 银行可随时以任何理由修订、更新、撤回或修改账户、产品和/或其功能,和/或推出新账户、产品和/或功能,而无须事先通知客户。
2. 账户与产品管理
授权
2.1 银行可依赖客户授权及每个授权用户操作与访问相关账户和/或产品,并发出相关指示,客户同意:
(a) 客户授权每个授权用户代表客户就任何帐户或产品发出指示,并作出任何行为或产生任何义务;
(b) 以书面形式传达给银行的客户(或其授权用户,如适用)签字样本及签署权力,在银行收到客户书面撤销该等签字样本及签署权力之前保持有效;
(c) 除与银行备案的签字样本对比外,银行还有权但无义务对签字作进一步核实;及
(d) 在遵守第 A 部分第 2.2 条之规定的情况下,银行可继续(但无义务)接受并执行经该等授权用户发出或签署的指示,且无须对此承担责任。
2.2 如果客户希望修改给予任何授权用户之授权,则须按银行当时规定之格式发出书面通知,银行可要求客户提供合理证据,证明该等修改已获正式授权,包括通过客户董事会决议之方式(如适用)。该等修改须在银行接受和批准该等通知并在其记录中做出变更后方可生效。
合伙
2.3 对于以合伙企业名义开立的任何账户和/或提供的任何产品:
(a) 客户同意,合伙企业所有成员须就他们或他们中任何一名成员而拖欠的所有款项和产生的所有债务(无论是以合伙企业名义或其他名义),对银行负连带责任;及
(b) 因一名或多名合伙人去世、破产、退任和/或加入所致合伙企业组成或结构之变更并不会以任何方式,对银行所获权限造成任何影响,银行有权视当时存续或留任的合伙人享有充分权力经营合伙企业并处理其资产,如同合伙企业未发生任何变化一样。
公司账户
2.4 对于以公司名义开立的任何帐户或提供的任何产品,在公司清算时,账户贷记资金只可由公司清算人支取,应付资金须仅支付给公司清算人。
3. 存款与取款
3.1 客户取款与存款只能按照银行不时自行决定之方式进行,且应遵守银行不时自行决定之程序。
3.2 银行可随时自行决定采取下列行动,无须通知客户,无须承担责任,亦无须向客户做出任何解释:
(a) 拒绝或限制任何存款金额,以及退还提交给银行用作存款的全部或部分款项;和/或
(b) 拒绝执行客户的任何取款指示,或限制可支取的金额。
3.3 客户同意:
(a) 存款收据将由银行按照其不时自行决定之程序进行验证;
(b) 银行有关客户存款之核算(如有)、簿册或记录应具有最终决定性;及
(c) 存款将在结算后计入客户账户,除非银行自行全权另作决定。
3.4 若属下列情况,银行无义务执行取款指示:
(a) 银行未收到令其满意的取款指示;
(b) 相关帐户资金不足;
(c) 客户或其授权用户未出示其身份证或护照;
(d) 取款指示非呈书面形式,未按照银行收到的签字样本和授权进行签署;与银行就非书面取款单而达成的任何安排均由客户自行承担风险;和/或
(e) 银行自行决定不应执行取款指示。
3.5 银行在某一特定国家或银行在该国任何分行的任何账户上支付、持有或欠下的所有存款和款项,应由银行支付或偿还,或仅通过银行在该国的分行支取。
3.6 除非银行另有许可,在银行未作任何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客户不得以本币以外任何货币从任何账户支取任何或所有贷记款项(无论是以本币或任何其他货币计价)支取现金。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外币或特定现金面额的存取款。
透支账户
3.7 客户承诺确保账户不会透支,即便是暂时性透支,银行自行决定允许或经与银行事先安排的除外,该等安排须受银行不时决定之条款约束。
3.8 客户应立即偿还任何透支账户的借方余额。客户还须按要求支付借方余额的利息及任何银行费用,该等利息及银行费用应按银行不时自行规定之利率或费率计算。
转让/转移
3.9 除非经银行事先书面同意并受银行规定之条件约束,客户不得就账户任何存款或贷方余额或其中任何部分,向任何第三方做出转让、转移或抵押,或是创设任何担保或其他处置权益,亦不得企图如此行事。
4. 托收
4.1 银行就任何票据作为客户收款行的,须尽其合理商业努力,根据市场惯例和银行自行决定之时间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处理该等票据,但除非已收到结算资金,否则银行无义务贷记相关账户。银行对外币、邮局汇款单、汇票或向其他银行支取的款项,可以采用不同的收款或存款时间表。
4.2 银行可自行决定(a)拒绝接受任何存款票据;(b)不提出、要求、收取或发出未付或拒付通知;和/或(c)将每张收款票据交由任何分行或往来行按照其各自规则办理,并以现金、银行汇票或其他方式付款。任何票据一经银行接受,银行无须就此承担任何责任,客户将对任何背书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除非事先与银行达成安排,否则银行不会接受由第三方指定的票据多重背书。
4.3 资金收款因故无效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票据被拒付,相关帐户将立即记入借方,银行可自行决定将已计算或贷记的任何相关利息转回。任何拒付票据可不时以普通邮递方式寄回客户最后在银行登记的地址,或按银行规定之方式寄回客户,风险及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
4.4 银行收到用于入账的所有票据,不论是否以本币计价,均须符合下列条件:
(a) 当款项汇入账户时,所给予的任何贷记均为暂时的,可在银行收到该等支付所代表的款项之前转回;
(b) 银行可直接将票据转寄给付款地银行或任何选定代收人,该等代收人可通过其选定的一个或多个分代收人接收票据。任何该等代收人/分代收人均应被视为客户代收人;
(c) 银行在任何票据方面对客户的权利不因下列情况而受到损害:
(i) 任何票据或因此支付的任何资金遗失、损毁或拒付;
(ii) 银行就此进行任何法律程序;和/或
(iii) 与经客户特此授权的任何第三方达成安排;
(d) 无论因(但不限于)下列何种原因而导致未能或延迟入账,银行无须承担责任:
(i) 止付指示;
(ii) 邮寄遗失;
(iii) 逾期或未能提交、兑付、托收或发出未付通知;和/或
(iv) 拒付任何票据、凭证或账单;及
(e) 客户特此放弃有关任何票据之异议、提交和拒付通知,并特此放弃向银行提出反索赔或抵销的权利。
5. 利息
在适用情况下,银行应按其不时自行决定之频率、利率、程序及政策支付利息。
6. 费用与佣金
6.1 银行可将客户就下列事宜应付给银行的任何费用(无论是在费率表中或以其他方式列明)、成本、开支、利息、税收和罚款(包括但不限于全额弥偿的法律成本和印花税)全额借记到账户中:
(a) 任何产品;
(b) 就账户或其他事项而产生的任何负债;
(c) 帐户上的任何透支款项;和/或
(d) 银行就向客户提供之服务而不时酌情收取的任何服务费,但收费详情须以书面或银行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告知客户。该等收费或更改应自通知中所述日期起生效。客户和
/或其授权用户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继续使用相关服务的,视为客户已同意并接受该等收费或对该等收费之更改。
6.2 凡涉及外币的交易(包括任何外币电汇/邮寄/电子转账、银行允许的任何外币存款/取款,和/或银行收到的任何付款)均以银行接受为准,在此情况下,银行有权自行决定兑换率,以及与每次该等兑换有关的任何应付费用。
6.3 如果某份费率表内或多份费率表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或不一致,银行应自行决定如何解决该等冲突或不一致。
6.4 银行可随时自行决定经书面通知客户后,更改相关费率表中所述客户应付的任何费用之现行比率和/或金额。该等更改应自通知中所述日期起生效,在大多数情况下,应不早于通知日期后三十(30)天。
7. 对账单
7.1 银行将按月或按其自行规定之间隔向客户提供对账单。客户同意核实每份对账单中所有详情的准确性;若有任何差异、遗漏或错误,须在该等对账单日期后十四(14)天内通知银行。在此期限届满后,除所通知之错误外,对账单内之详情对客户具有决定性,但无论客户接受与否,银行仍有权随时更正对账单存在的任何错误。
7.2 客户同意,是否提供电子对账单由银行自行决定。对此,银行有权全权酌情决定(无须作出任何解释或通知):
(a) 拒绝客户有关电子对账单的任何要求或申请;和/或
(b) 修改、限制、撤回、取消、暂停或终止提供电子对账单。
7.3 在提供电子对账单的情况下,客户还认可并同意,对于在任何管辖区通过任何相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网络系统或其他等效系统传输的任何电子对账单,银行不保证其及时性、安全性和保密性。
8. 通讯与指示
客户通讯与指示
8.1 客户应确保每项指示准确、完整、清晰、获得授权,以及按照银行不时自行决定之形式和方式发送给银行,并在适用情况下,遵守与每项指示相关之程序。
8.2 客户同意:
(a) 任何指示无论是否实际授权,均为有效并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b) 其应确保客户或其代表就某一账户发出的所有指示均严格按照该等账户当时有效之授权或委托进行;
(c) 银行获授权执行客户和/或其授权用户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任何其他电子方式
(包括通过电子服务)传达或据称传达给银行的任何指示;
(d) 任何产品参照帐户进行操作的,银行获授权执行帐户持有人的指示,且无论就该等产品或其他方面而言,银行不遵守该等指示均不构成违反协议;及
(e) 所有指示一经银行收到,不得取消、撤回或修改,除非银行另作全权自行决定。
8.3 客户同意,银行有权(但无义务)自行决定:
(a) 接受和执行任何指示(包括代表其向相关人士传送信息、指示、付款单、报文及其他通讯,披露信息和做出任何其他行为,无论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任何其他电子方式,包括通过电子服务,如果银行同意),无须评估该等指示是否合理或准确、该等指示的性质、客户和/或授权用户的身份(或据称身份)、对客户的后果或任何其他事项;
(b) 使用其合理选择的任何通讯、处理或交易系统或中间行来执行任何指示;
(c) 假设任何指示准确、完整、真实并获得客户授权;
(d) 在接受任何指示前,明确附加条件;和/或
(e) 调查任何指示的真实性。
8.4 若属下列情况,银行有权纠正任何账户,拒绝执行和/或延迟执行部分或全部指示:
(a) 其自行认为由客户或代表客户发出或是据称由客户或代表客户发出的的任何指示可能未获客户授权,或者即便由客户发出或授权,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导致银行遭受任何索赔、诉讼、损失、开支、责任或损害;
(b) 执行指示将会导致付款总额超过帐户贷方余额,但若银行执行此指示,其可选择全部或部分或以任何顺序执行该等指示,而无须参考收到客户指示的时间;
(c) 其自行认为该等指示不符合和/或构成违反任何适用法律;
(d) 该等指示(无论是否以数字方式签署)通过电子邮件或任何其他电子方式接收,包括通过电子服务接收;
(e) 如果指示中有任何含糊不清、不一致或冲突,除非并直至该等含糊不清或冲突以银行满意之方式解决,惟银行可选择只执行授权用户的所有指示,即便现有任何相关委托或指示另作要求;和/或
(f) 其自行决定应当推迟执行指示,或不应执行指示,无论何种原因。
8.5 即便银行最初拒绝执行或已延迟执行某一特定指示,之后若银行自行认为适当,亦可执行该等指示。
8.6 在某个工作日发送给银行进行处理的所有指示,须在银行不时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收到。银行有权根据交易性质、交易计价币种、向银行发出指示的方式以及银行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设定不同的截止时间。银行保留不时修改有关接收和处理指示的任何截止时间之权利。对于在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任何指示,银行有权在下个工作日予以处理,将所有相关假日考虑在内。在不影响前述规定的情况下,客户向银行发出的任何通知应在银行实际收到时视为送达。
止付单
8.7 如果希望收回、取消或停止付款,客户须以符合银行要求(包括文件要求)之方式进行。对于接受的任何止付指示,银行应尽合理努力执行,且可自行选择不执行该等指示,亦不保证或承诺该等收回、取消或停止付款将会成功实施。
8.8 银行执行止付指示的,客户不可撤销并无条件地同意:
(a) 对于因任何该等未付款而导致银行可能会产生或蒙受的任何费用、损失、损害或责任,向银行做出赔偿;及
(b) 因故未能这样做时,银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银行通讯
8.9 银行可依赖客户(无论是客户或某个授权用户)最后通知给银行的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件或其他资料均为准确、有效并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8.10 任何通函应在下列时间视为送达客户:
(a) 如传送至某个传真号码、手机号码、电话号码、电子设备或电子邮件地址,则在银行传送后立即视为送达(不论客户何时收到);
(b) 如亲自交付,则在交付时视为送达;
(c) 如通过邮递或快递寄往国内或国外某个地址,则在投邮后立即视为送达;和/或
(d) 如在银行网站、任何报纸、银行任何分行或通过电子服务发布,则在发布时视为送达。
8.11 若为联名账户,按照本条规定送达其中一名客户的通知,应视为已有效送达所有客户。
9. 产品暂停与终止
休眠账户
9.1 如果某个账户在银行确定的时间段内处于不活动或休眠状态,银行保留自行决定就该等账户的进一步操作施加任何条件之权利。
银行终止与暂停账户
9.2 无论何种原因,银行可经提前十四(14)天(或银行不时自行决定的任何期限)书面通知客户后,终止和/或暂停任何账户。
9.3 在不影响上述规定之一般性的前提下,一旦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银行有权(无须要求或通知)立即终止和/或暂停账户:
(a) 客户未遵守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b) 客户未遵守任何适用法律;
(c) 存在对客户提出破产或清盘申请的任何理由;
(d) 客户去世、精神错乱或丧失行为能力;
(e) 任何一方申请对客户指定接管人;
(f) 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之履行变得非法或不可能;
(g) 如果账户余额少于银行不时自行规定之最低限额;和/或
(h) 银行自行认为构成终止账户之有效理由的任何其他事件。
9.4 如果银行自行决定永久停止提供任何类型的银行账户,则应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自通知中所述日期起生效。
银行终止与暂停产品
9.5 银行可随时按照其自行认为适当之方式更改、终止、限制、阻止和/或暂停下列方面,无须做出任何解释,亦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且银行可自行决定是否通知客户:
(a) 任何产品(全部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内容、要约、服务、产品和/或功能;
(b) 可用于访问任何产品的模式、方法或渠道;
(c) 属于任何产品之组成部分或为任何产品提供支持的任何操作系统、软件或功能;和/或
(d) 客户访问和/或使用任何产品和/或任何访问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i) 银行诚意地认为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储蓄、活期、定期存款、投资或贷款账户)和/或通过或与银行进行或有关其任何产品之交易可能会用于任何犯罪/非法活动,或是可能会直接或间接涉及任何欺诈;
(ii) 客户违反或未遵守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
(iii) 客户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声明或保证;
(iv) 继续提供任何产品(无论是一般或专门提供给客户)或其中任何部分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导致银行遭受任何索赔、诉讼、损失、费用、责任或损害;
(v) 在任何该等计算机、硬件、系统、软件、应用程序或装置上,侦测到旨在容许擅自访问的任何计算机病毒或其他恶意或破坏性代码、代理、程序、宏指令或其他软件程序或硬件成分;和/或
(vi) 银行自行决定的任何其他情形。
9.6 暂停或终止任何产品并不影响银行对在该等暂停或终止之前,由客户或由银行代表客户根据本协议所订立的任何交易或所产生的任何责任进行结算之权利。
客户终止账户
9.7 如果客户希望终止任何账户和/或产品,则应向银行发出书面指示,并遵守银行不时自行决定之程序。
终止账户与产品之后果
9.8 账户终止时:
(a) 在遵守第A 部分第 6 条之规定的前提下,银行可通过按照银行决定之形式,以账户货币向客户支付账户当时贷方余额,从而解除其全部责任;及
(b) 客户应遵守银行自行决定之关户程序。
9.9 产品终止时:
(a) 在遵守第A 部分第 6 条之规定的前提下,银行可随时取消就任何产品所提供的任何信用展期;及
(b) 客户应遵守银行自行决定的产品终止程序,根据本协议授予的所有权利将立即转回银行,否则,客户须赔偿银行因此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9.10 本协议中按其性质应当存续的所有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免责声明、责任限制、赔偿、保密及适用法律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将持续有效。
10. 付款给银行
付款给银行与借记权
10.1 客户同意按要求向银行支付所有款项和费用,并自该等款项到期之日起,按银行不时自行决定之利率支付相关利息,直至以资金到期当日之货币付清为止,且客户特此授权银行从账户中借记该等款项。
10.2 所有该等款项和费用应由客户全额支付,不作任何抵销或反索赔,不设任何限制或条件,亦不得扣除当前或未来税款(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或其他税款)、征费、扣缴或预提款项,以及与此相关的所有责任。
10.3 客户应付的所有款项和费用不含任何货物及服务税(不论在哪个管辖区征税),该等货物及服务税应由客户按到期日有效税率支付(如适用),作为任何其他应付款项之补充。
10.4 如果银行依法有义务从支付给银行的任何款项中扣减任何金额,则客户授权银行做出该等扣减,并将净款额支付给客户,或是存入账户。
还款担保
10.5 当银行接受或根据客户要求产生责任(无论是实际或或有、主要或附随、个别或共同)时,客 户存放在银行的任何资金、款项、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将自动成为对银行之担保;银行有权留 置所有该等资金、款项、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并可拒付客户出具的任何票据,直至责任解除。
还款违约
10.6 如果客户未能及时偿还任何借方余额或应计利息,银行可在不影响其权利的情况下,以其认为 合适之方式,将客户存放在银行的任何资金或证券变现,并将由此所得收益在扣除变现费用后,用于支付和偿还客户到期应付给银行的任何款项,而无须通知客户。如果该等收益不足以支付 到期款项,客户须补缴差额,包括按银行不时自行规定之利率支付利息。
合并帐户、抵销与担保权益
10.7 客户账户内所有存款余额(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定期存款,如适用)将作为客户负债的担保。
10.8 在不影响任何其他权利与救济的情况下,银行有权合并客户任何或所有账户和/或将任何账户贷记款项(无论是否到期)与根据本协议或任何其他协议不时到期应付给银行的任何款项相抵销,包括但不限于因客户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而导致客户产生或蒙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诉讼、索赔、负债(无论或有或其他)、费用、成本与开支(包括全额弥偿的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下列任何事件:
(a) 客户未能按要求偿还到期应付给银行的任何款项;
(b) 客户存款可能受到破产程序或第三方索赔;
(c) 客户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清盘、破产或被接管;
(d) 银行收到与账户相关的查封或冻结指令;
(e) 客户违反本协议任何一项或多项规定;和/或
(f) 银行自行决定构成银行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抵销权之有效理由的任何其他事件。
10.9 客户账户内任何贷方余额(不论该等账户在哪个国家开立)可用于偿还在客户负债方面当时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银行获授权按抵销当日有效汇率以该等款项购买任何其他货币,从而偿还相关款项。
11. 同意披露
11.1 客户特此明确且不可撤销地允许并授权银行及其任何员工、代理人、官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银行认为必要或适宜之情形下,按照银行不时决定之方式,向下列任何人员或机构转移或披露下列任何信息,无须事先告知客户:
(a) 将有关客户的任何信息转移或披露给(包括但不限于):
(i) 银行的分支机构、子公司、代表处、关联人和代理人;
(ii) 华侨银行集团旗下任何成员;和/或
(iii) 银行和/或(i)或(ii)中所述任何实体选择的第三方,以机密方式用于向客户提供任何账户和/或产品(包括数据处理目的);和/或
(b) 将有关客户或客户账户资金等方面的任何信息(包括随时和不时适用于任何人的访问凭证)转移或披露给(包括但不限于):
(i) 任何声称为客户且经银行按照现行程序核实其身份之人;
(ii) 客户(或任何声称为客户并使用访问凭证之人)不时可能会希望直接或间接通过电子服务与之交易(反之亦然)的任何第三方或任何相关人员;
(iii) 就客户所获电子服务之运作而必要或适当或因使用或访问(无论是否获得授权)而需要之人;和/或
(iv) 客户不时通知给银行的任何人员。
11.2 银行转移或披露本条中所述信息之权限在本协议终止后持续有效。
11.3 客户认可并接受,在提供与交易、指示、通讯或由客户或任何声称为客户之人执行电子服务运作相关之信息的过程中,银行和/或其任何员工、代理人、官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可能会不时在无意间披露有关客户或客户在银行所开账户内资金或任何其他相关详情的信息,并特此放弃其因无意间披露而对银行享有的所有权利与救济。
12. 声明与保证
12.1 客户特此声明与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
(a) 客户与银行不会因客户开立、操作、访问或使用某个账户或产品、提交任何票据或是直接或间接通过使用任何账户与产品传达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而违反任何适用法律;
(b) 其已以书面形式向银行充分披露为本协议或本协议中所述任何账户或产品、任何指示或任何安排之目的而需要向银行披露的所有重大或相关信息和资料;
(c) 其已获得开立、操作、访问或使用某个账户或产品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而需要的一切必要同意和授权;
(d) 其具有订立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权利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而需要的完全法律能力、权力、权限和权利;
(e) 除非客户披露其以受托人身份或代表另一方行事,否则客户系代表自身同意受本协议约束;
(f) 如果客户是:
(i) 公司或企业,则其是根据客户注册所在地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或
(ii) 个人,则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g) 本协议及本协议中所述安排构成合法、有效和约束性义务,可对客户予以强制执行;及
(h) 其在业务过程中订立本协议及开立、操作、访问和使用任何帐户或产品,并非以消费者身份进行交易。
13. 免责声明
责任免除
13.1 尽管本协议中做出任何相反规定,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对于客户或任何第三方因任何帐户或产品而蒙受或产生的任何费用、损失、损害、责任或其他后果,银行无须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下列情形而产生或与之相关:
(a) 银行执行、推迟执行或不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指示(无论该等指示是通过电子服务提交和/或由非授权人员发出);
(b) 任何指示、通函、传输和/或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或客户有关该等指示、通函、传输和/或交易的任何不准确、误解、中断、错误、延迟或其他故障,无论何种原因);
(c) 提供任何产品或操作任何帐户,和/或其任何限制;
(d) 下列方面出现任何不可用、中断、延迟、错误或故障等问题:
(i) 计算机系统;
(ii) 传输或通讯设施;
(iii) 通讯、处理或交易系统;和/或
(iv) 网络、软件、硬件和/或技术,
这些用于提供任何帐户或产品(无论是由银行操作和/或提供或其他);
(e) 由于税收和/或折旧而从账户贷记或借记的资金减值;
(f) 由于兑换限制(无论如何产生)、征用、非自愿转移、任何性质的扣押、行使政府或军事权力、战争、罢工或超出银行合理控制能力范围的其他原因而无法从账户贷记或借记资金;
(g) 银行基于任何伪造或涂改票据支付任何款项,无论该等伪造和/或涂改是否容易识破,或是否由于客户疏忽所致;
(h) 客户未能确保票据妥为出具或防止擅自涂改或欺诈;
(i) 票据遗失和/或损坏;
(j) 任何人的任何欺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客户签字和/或任何冒名;
(k) 客户疏忽、违约或不当行为;
(l) 银行所用任何第三方或任何代理人、分包商、服务提供商、代名人、往来行或交易对 手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破产或资不抵债;
(m) 披露或泄露有关客户、帐户和/或产品的任何信息(无论该等披露是否无意或因任何擅自访问或其他情形而发生);
(n) 银行或其代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代表或员工在行使本协议项下银行权利时的任何作为、声明(明示或默示)或不作为,包括但不限于第A 部分第 9 条和/或第 15.12至 15.13 条;
(o) 任何收入或商业机会损失、利润损失、预期节省或业务损失、数据损失、商誉损失、任何设备或软件价值损失,或任何间接、附带或后果性损失或损害,即便已被告知可能会发生该等损失或损害;
(p) 银行为遵守任何适用法律、公共或监管机构要求或银行任何政策而采取其自行认为适当的任何行动;和/或
(q) 与银行有关非书面取款单的任何安排。
13.2 客户特此认可,外币存款存在固有汇兑风险,并接受外币兑换的汇率下跌将会减少(甚至消除)客户在外币存款方面的回报或收益。
银行还款义务
13.3 银行付款义务计价货币由于兑换限制、可转让性、征用、政府行为、命令、法令和法规、非自愿转移、任何性质的扣押、行使军事或僭越权力、战争或内乱、货币联盟或交换或超出银行合理控制能力范围的类似原因而变得不可获得时,视为银行可通过以其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货币付款而履行该等支付义务。
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关联人
13.4 客户同意:
(a) 本协议项下有关某个账户或产品的任何义务,只能通过向开立该等账户或提供该等产品的华侨银行集团旗下成员追偿而予以履行;及
(b) 其不得就本协议项下银行某个分支机构或华侨银行集团旗下某个成员任何义务而对银行任何其他分支机构、华侨银行集团旗下任何其他成员或华侨银行集团旗下任何成员的任何子公司或关联人采取任何措施或进行追偿。
14. 赔偿
14.1 客户应及时向银行或其关联人、子公司、分支机构(不论在哪个管辖区)、华侨银行集团旗下每个成员及他们各自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名人和代理人赔偿其直接或间接因签署、履行或执行本协议或任何其他协议、任何账户或产品而蒙受或产生的所有索赔、要求、诉讼、损失
(直接或后果性)、损害、成本与费用(包括所有税款、其他征费和法律费用),以及任何其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a) 客户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
(b) 客户违反本协议任何一项或多项规定、义务、声明和/或保证;
(c) 银行作为代收行依赖或担保客户提交托收的支票、账单、汇票或其他票据之背书或兑付,在任何情况下,银行该等依赖或担保应视为已根据客户明确要求予以行使;
(d) 银行接受、依赖和执行或不执行由或据称由客户或客户代理人(据称)发出的任何指示,不论发出该等指示时的情形或交易性质如何,即便该等指示在发出、接收或内容方面存 在任何错误、误解、欺诈或不明确之处,包括银行真诚认为发出该等指示或提供相关信 息已超出客户权力,或银行认为其执行该等指示将会导致违反所负任何义务;
(e) 客户对银行所作任何声明(包括提交给银行的表单中所作声明)虚假、具有误导性或不完整,和/或后期变得虚假、具有误导性或不完整;
(f) 客户未能按要求向银行支付或偿还到期应付给银行的款项(包括所有应计利息);
(g) 与银行有关的非书面取款单的任何安排;
(h) 客户同意银行和/或银行人员披露任何信息;
(i) 银行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和/或任何帐户相关的任何权利(包括销售权、抵销权、追偿权或执行程序);
(j) 客户通过电话传达或据称传达给银行的任何指示,即便后期证明该等指示并非由客户发出,或是执行任何该等指示,或采取与任何该等指示有关或依赖任何该等指示的措施;
(k) 银行在执行客户指示时使用任何系统或任何通讯或传输方式,导致该等指示丢失、延迟、失真或重复;
(l) 客户因银行不时设定的限制而无法进行任何交易;
(m) 客户缺乏信息或未能提供清楚、必要和完整信息以完成付款、转账或执行交易;和/或
(n) 与账户有关的任何支票簿、支票、存折、访问凭证、定期存款通知书、个人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身份识别代码遗失、被盗或错置,以及银行予以补发或更换。
14.2 即便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终止,这些赔偿仍将持续有效。
15. 一般规定
修订
15.1 银行可随时自行决定经书面通知客户后,更改本协议中任何一项或多项规定,或是永久停止提供本协议项下任何类型的账户和/或产品。该等更改和/或终止应自通知中所述日期起生效,在大多数情况下,应不早于通知日期后三十(30)天。
15.2 客户在收到该等通知后继续操作账户的,视为客户已同意并接受该等修订。如果客户不接受该等修订,客户应立即停止操作账户,并指示银行关闭账户。
15.3 如果本协议或产品范围有任何变更,银行可通过下列方式通知客户:
(a) 在发送给客户的对账单中明确该等变更;
(b) 在银行分支机构或自动柜员机上显示该等变更;
(c) 在银行网站上发布该等变更;
(d) 电子邮件或信函;
(e) 在任何报纸上刊登该等变更;和/或
(f) 银行自行决定的其他通讯方式。
冲突
15.4 银行可不时就任何产品向客户提供材料及任何其他相关服务协议。如果下列任何文件中所含条款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或不一致,则就任何该等冲突或不一致而言,首先列出的文件之条款应优先于其后列出的文件:
(a) 银行不时提供的任何该等服务协议;
(b) 就该等产品所提供(或拟提供)的产品附录(由华侨银行集团自行决定);
(c) 当地附录;
(d) 本条款;及
(e) 本协议除英文版以外任何译本。
弃权
15.5 银行未能或延迟行使或执行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或选择权不得视为放弃该等权利或选择权,或限制、影响或损害银行对客户采取任何行动或行使任何权利之权利,或导致银行须对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可分割性
15.6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在任何适用法律项下被认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不会受到任何影响或损害。
知识产权
15.7 客户特此认可并同意:
(a) 构成某个账户或产品组成部分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文件、材料、软件及任何其他事项中所 有知识产权均归华侨银行集团或相关第三方所有,客户对该等知识产权不享有任何权利、所有权或利益;及
(b) 华侨银行集团在提供某个账户或产品过程中可能会获取信息、数据和统计资料,华侨银行集团将拥有该等信息、数据和统计资料的全部知识产权。
15.8 客户特此同意不会做出任何行为而干扰、破坏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到构成任何账户或产品组成部分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知识产权。
机密信息
15.9 银行信息是银行专有的宝贵机密财产。客户同意对所有银行信息予以保密,仅限其为正常履职而需要知晓的员工访问(须负类似保密义务),已进入公众领域或是法律或司法程序要求披露的任何银行信息除外,并同意在客户正常业务过程中按照银行规定之方式使用该等信息。
15.10 如果客户发现或有理由怀疑任何银行信息已被或可能会被泄露或披露给任何非授权人员,客户应立即通知银行(并以书面确认)。
不可抗力
15.11 对于在(a)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b)执行任何指示、或(c)向客户提供任何产品时,至少部分由 于超出银行合理控制能力范围之行为(非因其过错或疏忽)而造成的延迟或失败,银行无须承 担责任。造成这种可原谅之延误或失败的原因可能包括暴动、叛乱、意外爆炸、不利市场状况、无外汇、洪水、风暴、天灾和类似事件。
合规与制裁
15.12 客户同意,如果银行怀疑有下列情况,银行可以延迟、阻止或拒绝处理任何交易,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a) 该等交易可能违反任何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与反洗钱、反腐败、反恐、反贿赂、反欺诈、逃税、禁运或金融交易法规项下报告要求相关之法律;
(b) 该等交易涉及本身受经济和贸易制裁或与受经济和贸易制裁之人有着直接或间接关联的任何人(自然人、公司或政府);和/或
(c) 该等交易可能直接或间接涉及在任何国家属于非法之行为所得收益,或用于在任何国家从事非法活动。
15.13 银行可采取并指示任何委托代表采取其自行认为适当的任何行动,以遵守与防止欺诈、洗钱、 恐怖主义或其他犯罪活动或向受制裁人员或实体提供金融及其他服务相关的任何适用法律、法 规、公共或监管机构要求或银行的任何政策。该等行动可包括但不限于对账户交易(特别是国 际资金转账相关交易)的拦截和调查,包括向账户支付或从账户支付资金的预期接收方之来源。在某些情况下,该等行为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指示的处理、账户交易的结算或银行履行其在本协 议项下义务。在该等法律、法规或银行政策或该等公共或监管机构允许这样做后合理时间内, 银行无需通知客户。
记录
15.14 银行可自行全权决定记录与客户之间/来自客户的所有电话交谈、口头指示和沟通,并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内保留该等记录,客户同意银行为其认为适宜之目的而制作、使用和复制任何记录,包括在针对客户或任何其他人的任何法律程序中用作证据。
适用法律
15.15 因某个账户或产品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应受开立(或拟开立)该等账户或提供(或拟提供)该等产品所在管辖区法律约束(由华侨银行集团自行决定)。
15.16 客户特此向华侨银行集团旗下每个成员及其各自分支机构、子公司、代表处、关联人和代理人承诺:
(a) 适用法律所在管辖区(“相关管辖区”)法院对解决因受相关管辖区法律约束的任何事项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享有专属管辖权;及
(b) 其不得以相关管辖区法院不适当或不便管辖或其他理由而对相关管辖区法院提出异议。
累积权利
15.17 本协议项下赋予银行的权利、权力与救济应是累积的,不影响银行与客户之间任何其他协议、 法律法规或衡平法项下赋予给银行的所有其他权利、权力与救济,而系构成该等所有其他权利、权力与救济之补充。
客户保障银行权利之义务
15.18 如果银行提出要求,客户应立即签署银行可能会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并采取银行可能会要求的任何其他行动,以保护或保障银行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相关之权利,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
转让
15.19 未经银行事先书面同意(银行可自行决定拒绝给予该等同意),客户不得(亦不得声称)转让、变更或转移其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亦不得授予、宣告或处置其中任何权 利。银行可自行决定转让、转移、变更、分包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其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权 利和义务,任何该等转让、转移、变更、转包或其他交易均不得免除客户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客户特此同意签署银行要求的任何文件以使该等转让、变更或转移生效。
约束力
15.20 本协议对银行及其受让人、客户及其法定代理人和继承人均产生约束力,并符合其利益;即便银行被他人吸收或与他人合并,本协议仍具有约束力。
外包
15.21 客户同意银行可不时按其自行认为合适之条款:
(a) 委托、分包或以其他方式指定华侨银行集团旗下其他成员或第三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
(b) 将与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职能或业务(包括任何账户、产品及相关职能)外包给华侨银行集团旗下其他成员或第三方;和/或
(c) 通过或与华侨银行集团旗下其他成员或第三方执行指示。
15.22 银行有权利用数据处理和技术基础设施支持服务等,加强银行及其在各国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关联人的产品与服务组合,提高生产率。
推广
15.23 未经银行事先书面批准,客户不得展示银行名称、商标或服务标志。未经银行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推广或宣传任何产品。
完整协议
15.24 本协议构成客户与银行就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完整协议及谅解。客户认可并同意,客户签署或接受本协议并未依赖本协议中未列明或提及的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
第 B 部分:有关电子服务的条款与条件
为避免疑问,第B 部分之条款作为本条款第A 部分中所述条款之补充予以适用,并不会减损本条款第A
部分中所述条款。
1. 提供电子服务
1.1 银行可自行决定向客户提供某些电子服务。
1.2 客户同意:
(a) 客户须遵守银行不时自行决定发布的有关电子服务的所有适用指引、政策及条件;
(b) 电子服务之可用性、功能、范围、特点及所有其他相关事项,均由银行不时自行决定;
(c) 电子服务,包括银行提供的任何在线银行应用,可能会使用软件和/或其他技术,包括第三方提供商提供的软件和/或其他技术,以在任何该等计算机、硬件、系统、软件、应用程序或装置(包括任何计算机系统或访问凭证)上识别和/或侦测到旨在容许擅自访问的任何计算机病毒或其他恶意或破坏性代码、代理、程序、宏指令或其他软件程序或硬件成分;
(d) 随同电子服务提供或通过电子服务可获取的某些内容、软件、产品和服务,可能会由第 三方服务提供商提供,或通过使用第三方软件和/或内容而提供,但在任何情况下,这 不得理解为银行是客户与该等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之间任何交易的当事方之一,或是该等 第三方产品、服务、软件和/或内容由银行提供。客户还认可,获取、使用和/或购买 该等产品、服务、软件和/或内容可能会受到相关第三方规定的附加条款与条件的约束,并特此同意遵守所有该等条款与条件,亦同意在该等第三方提出要求时,签署包含该等 条款与条件的任何文件;及
(e) 客户须承担因使用电子服务而产生的所有风险,亦须履行和追认基于来自或据称来自客户之任何通讯或在其他情况下因客户或授权用户访问凭证或银行不时自行决定之其他识别形式或方式而引致与银行所订立的任何合同或由银行所采取的任何行动。
2. 账户与产品
授权
2.1 银行可依赖每个授权用户或任何使用客户或授权用户访问凭证或银行不时自行决定之其他识别形式或方式之人有权代为传送指示和做出任何其他行为。
2.2 客户还同意:
(a) 无论客户是否实际授权、使用和/或访问:
(i) 对电子服务和/或访问凭证的任何使用和/或访问,均应视为客户使用;及
(ii) 客户或授权用户访问凭证所识别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客户或授权用户所传送或有效发出的指示;及
(b) 任何人使用签发给授权用户或授权用户以其他方式使用的任何访问凭证,就一切涉及通过电子服务链接的任何及所有账户之交易而言,均对客户产生约束力。
对账单
2.3 此外,对于储蓄或往来帐户,银行亦可提供在线查阅有关该等帐户的“电子交易历史”。电子交易历史仅为便利而提供,不得作为对账单。如果电子交易历史与对账单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应以对账单为准。
3. 知识产权
3.1 在适用情况下,并始终以客户继续充分遵守本协议为前提,银行特此向客户授权一项本人使用、可撤销、不可转授、非排他许可,可使用任何软件以做出和接收指示和/或使用任何产品。
3.2 客户认可并同意,银行对银行的计算机系统、电子服务、软件、访问凭证以及银行代表客户传送的任何信息、指示、付款单、报文和其他通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网站及其所有内容与任何更新,拥有专属所有权与权利,包括其中全部知识产权。
3.3 客户同意:
(a) 客户只可按照规定程序与材料使用本协议项下软件;
(b) 如果客户获悉擅自使用软件的情况,应立即通知银行;及
(c) 客户不得:
(i) 变更或修改任何软件;
(ii) 对软件的逆向工程、反编译、反向输入或破解;或
(iii) 转让、转授或以其他方式转移、发布或披露软件。
4. 通讯与指示
4.1 客户同意,银行无义务调查或核实下列方面,亦无须为调查或核实下列方面而承担责任:
(a) 任何采取下列行动之人的真实性、权限或身份:
(i) 由客户或授权用户访问凭证或银行不时自行决定之其他识别形式或方式所引致的电子服务之使用或访问,和/或所识别的任何指示;或
(ii) 经与银行达成安排之第三方软件应用、平台、网站或其他应用而发起的任何该等使用、访问和/或指示;或
(b) 第 B 部分第 4.1 条所述该等使用、访问和/或指示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
4.2 在银行规定之相关截止时间后通过使用电子服务而进行的任何交易或操作,将按照银行不时自行决定之时间表,列记到银行簿册与记录中。
5. 设备
如果客户根据本协议操作设备(包括硬件和安全设备),客户同意:
(a) 其应确保设备的安全、正确使用和维护;
(b) 如果银行提供设备:
(i) 银行仍为所有者;及
(ii) 客户对银行提供的设备负责,且:
(1) 只可按材料中规定之方式用于相关产品之目的;
(2) 不得删除或修改设备上的任何名称或其他识别标记;及
(3) 根据相关安装与操作手册以及相关建筑电气规范要求,对银行提供的任何设备进行维护(费用由客户承担);
(c) 如果客户将使用非由银行提供的设备:
(i) 客户只能使用经银行认可之型号的设备;及
(ii) 对设备的维护和使用,仅可按相关产品中对于物品或流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及
(d) 客户应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其操作的设备(无论是否由银行提供)无病毒,亦不会因其使用该等设备而传播病毒。
6. 访问凭证
6.1 在适用情况下,银行或其代表可按照银行认为适当之方式,向客户和/或其授权用户(已向银 行申请签发访问凭证)提供任何访问凭证,该等访问凭证须按照银行不时规定之方式加以使用,相关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6.2 客户同意:
(a) 访问凭证只能由以下人员使用:
(i) 获发访问凭证的电子服务授权用户;或
(ii) 银行规定的其他授权用户;
(b) 如果获发访问凭证或银行规定的授权用户不再获授权使用访问凭证,客户应立即通知银行,但即便做出该等通知,对于由授权用户或按规定使用访问凭证的任何其他人所做任何交易,客户仍须承担责任,并做出赔偿;
(c) 如果电子服务收到原本并非发送给客户的任何数据和信息,客户应立即通知银行。客户同意立即将所有该等数据或信息从客户的计算机系统中删除;
(d) 客户应尽合理注意义务并促使其授权用户尽合理注意义务,防止遗失、披露或擅自使用任何访问凭证(包括任何实物凭证);
(e) 如果客户或其授权用户或任何其他人披露或擅自使用任何访问凭证和/或任何账户信息,客户须对此承担责任;
(f) 如果实物凭证遗失、被盗、错置、泄露,和/或访问凭证关闭或被任何其他方发现,客户应立即通知银行和/或立即更改访问凭证;及
(g) 银行有权不时自行决定更改、取消和/或撤回使用访问凭证,无须做出任何解释,亦无须事先通知客户;对于客户因该等更改、取消或撤回而蒙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失,银行无须承担责任。
7. 附加免责声明
7.1 客户同意:
(a) 电子服务、软件及访问凭证按“原状”和“现有”原则提供,不作任何类型之保证(无论默示或其他);及
(b) 对于电子服务、软件、访问凭证、银行提供和/或使用的任何通讯、处理或交易系统, 以及银行网站中所含用于访问电子服务的信息和材料,包括文本、图片、链接或其他事 项,银行不作任何保证,无论默示、明示或法定,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不侵犯第三方权利、所有权、质量满意、准确性、充分性、完整性、及时性、适销性、无计算机病毒或恶意 代码、货币、可靠性、性能、安全、适合特定目的、持续可用性或与其他系统或服务之 互操作性等方面的保证。
7.2 银行将尽其最大努力确保通过电子服务传送的所有信息都是安全的,不会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访问,且银行不保证通过电子服务传送给客户或由客户传送的任何信息是安全的。
7.3 在不影响第 A 部分中责任免除之一般性的前提下,即便本协议中做出任何相反规定,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对于客户因任何账户或产品而蒙受或产生的任何费用、损失、损害、责任或其他后果,银行无须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下列情形而产生或与之相关:
(a) 客户使用或无法使用任何电子服务和/或访问凭证;
(b) 下列方面出现任何不兼容、故障、延迟、计算机病毒或其他恶意代码:
(i) 电子服务;
(ii) 软件;
(iii) 由客户提供给银行的任何设备;
(iv) 客户的计算机系统或硬件或任何其他设备;和/或
(v) 电子服务使用的任何设备、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或软件(包括任何访问凭证),无论是否属于银行,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子终端、服务器或系统、电信设备、连接、电力、电源、互联网服务、电信或其他通讯网络或系统或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的任何部分;
(c) 银行向客户提供电子对账单和电子交易历史;
(d) 使用(无论客户是否授权)、滥用或未经授权使用任何访问凭证和/或电子服务以做出任何行为;
(e) 任何访问凭证遗失、被盗或泄露;
(f) 从任何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处获取和/或购买或由任何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提供、随同电子服务提供或通过电子服务可获取的任何产品、服务、软件和/或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等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未能交付、维持和/或支持该等产品、服务、软件和/或内容;
(g) 擅自访问、销毁或更改指示或通过电子服务传送或接收的任何其他数据或信息;
(h) 通过任何媒介传送的任何指示不真实、不准确、重复、不完整、过时或错误,或银行通过电子服务传送任何数据或信息,或客户或其授权用户共享通过电子服务提供的任何信息;和/或
(i) 客户未能遵守有关使用电子服务之最新或现行指示、程序及指令,和/或银行因此而拒绝执行。
7.4 银行签发给客户的任何实物凭证在任何自动柜员机、自动现金存款机、卡机构、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电子设备或经银行批准的任何人处保留,或由任何卡机构、银行或金融机构或经银行批准操作电子设备之人保存或保留的,对于客户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以及通过使用或据称使用银行出具之实物凭证而进行的任何取款或交易,银行无须承担责任,银行只须向客户退还在收讫当日退回或所收实物凭证的剩余票面价值。
8. 额外赔偿
在不影响第 A 部分中客户所作赔偿之一般性的前提下,客户应及时向银行或其关联人、子公司、分支机构(不论在哪个管辖区)、华侨银行集团旗下每个成员及他们各自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名人和代理人赔偿其直接或间接因签署、履行或执行本协议或任何其他协议、任何账户或产 品而蒙受或产生的所有索赔、要求、诉讼、损失(直接或后果性)、损害、成本与费用(包括 所有税款、其他征费和法律费用),以及任何其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a) 客户或其授权用户或任何第三方使用电子服务、任何访问凭证或访问电子服务所用任何设备,或客户或其授权用户共享通过电子服务所提供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因访问任何账户信息、任何资金转账和/或进行任何账户相关银行交易和/或收取或支付任何款项而产生的所有责任、损失与损害;
(b) 访问任何账户信息、任何资金转账和/或进行任何账户相关银行交易和/或收取或支付任何属于客户的款项,无论客户是否授权;
(c) 由于软件故障、安全问题或银行未提供计算机外围设备而导致使用、误用或据称使用或误用电子服务;和/或
(d) 旨在容许擅自访问的任何计算机病毒或其他恶意或破坏性代码、代理、程序、宏指令或其他软件程序或硬件成分,这些在使用电子服务时可能会干扰或影响到其安全性。
第 C 部分:定义与解释
1. 定义
1.1 在本条款中,下列词汇与表述应具有以下赋予之涵义:
访问凭证 系指由银行或其代表签发、订明和/或登记的任何识别形式、令牌或装置(无论是电子或其他),供客户和/或其授权用户用于访问账户、产品、电子服务和/或便于开展相关行动;
账户 系指客户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不论该等账户在哪个国家开立),无论是单独或联合任何其他人,包括储蓄账户、活期账户、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和银行不时提供的任何其他账户;
协议 在遵守第 A 部分第 1 条之规定的情况下,系指本条款、任何相关产品附录、任何相关当地附录和任何相关文件;
适用法律 就任何人而言,系指由政府、法定、监管、行政、监督或司法当局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委员会)或任何主管法院、仲裁员或法庭做出或颁布的任何及所有相关宪法、条约、公约、法规、法律、附例、条例、法典、规则、裁定、判决、普通法规则、命令、法令、裁决、禁令或任何形式之决定或要求,不时修订或更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与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有关的法律法规;
授权用户 系指现时获客户书面授权操作、访问和/或接收任何或所有帐户相关信息之人;
银行 系指:
(i) 就某一特定账户而言,系指开立或拟开立该等账户的华侨银行集团旗下成员或其相关分支机构;及
(ii) 就某一特定产品而言,系指提供或拟提供该等产品的华侨银行集团旗下成员或其相关分支机构;
银行信息 系指根据本协议提供给客户或由客户获取的产品、软件、知识产权、材料、数据及任何信息;
工作日 系指持有相关账户或提供相关产品所在管辖区内银行对外营业的日子,且就该管辖区而言:
(i) 提交任何票据或通函的,系指提交该等票据或通函所在管辖区;
(ii) 支付或接收任何款项的,系指相关货币对应管辖区;及
(iii) 向某一特定账户支付款项的,系指该等账户所在管辖区;
计算机系统 系指全部或部分通过电子方式操作或处理的任何计算机硬件或软件或任何设备,包括信息技术系统、电信系统、自动化系统及操作;
通函 系指银行在本协议项下发出的任何声明、通知、确认函、要求书及所有其他函件;
客户 系指文件中具名之人及其继承人和获准受让人;
文件 系指任何开户表、申请表或类似文件(无论是实物、电子或其他),由客户或其代表签署,与提供一个或多个账户或产品有关,并可能由华侨银行集团不时修订;
电子服务 系指:
(a) 银行不时向客户提供的任何电子和/或数字服务、产品、设施和/或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与卡相关的设施,以及任何电子计算机化或电信设备或开户方式;和/或
(b) 银行提供给客户使用和/或访问电子服务的任何应用程序、软件、网站或其他数字工具,包括银行或其代表据此显示或提供的服务、功能、信息和/或任何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数据库、文本、图形、照片、动画、音频、音乐、视频、链接、电话功能或其他内容);
电子对账单 系指电子形式的任何对账单;
电子交易历史 系指账户相关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储蓄或往来账户的交易记录;
外币 系指开立相关账户所在国货币以外的任何其他货币;
指示 系指为操作账户和/或产品而发送给银行的所有指示(无论是亲自、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任何其他电子方式(包括通过电子服务)或其他),包括但不限于提交任何票据或其他付款指示;
票据 系指存入银行供托收的任何支票、汇票、本票及其他付款或托收指示;
知识产权 在全球范围内,系指:
(a) 专利、商标、服务商标、标识、商业名称、品牌名称、互联网域名、设计权、版权(包括计算机软件权)和人身权、数据库权、半导体布线图权、实用新型、商业秘密、发明、专有技术、机密、商业、技术或产品信息等知识产权,在每种情况下,无论注册与否,包括注册申请,以及具有同等或类似效力的所有权利或保护形式;
(b) 因网络安全、商业、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任何其他权利,无论是否涉及制成品或服务;
(c) 许可、同意、命令、法规或其他与上述(a)项下权利相关之权利;
(d) 与(a)项和(c)项中现在或将来可能存在的权利具有相同或类似效力或性质之权利;及
(e) 对侵犯上述任何权利提起诉讼之权利;
互联网 系指由计算机、电讯和软件组成的全球网络,便于人与机器之间通讯,无论是电子或其他方式;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系指任何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和/或向客户提供互联网接入的任何其他方;
负债 系指客户欠银行的所有款项,无论如何产生,亦无论实际、或有、主要、附随、个别或共同;
当地附录 系指本条款的任何附录,载述适用于特定账户和/或产品的地方相关条款与条件,不时补充、修订、更新或替换;
本币 系指开立相关账户所在国货币;
材料 系指银行提供给客户且可能会不时修改的任何用户指南、手册、数据、程序及其他文件;
华侨银行集团 系指华侨银行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及他们各自分支机构、代表处和/或代理人,包括其继承人和受让人;
实物凭证 系指任何实物访问凭证;
费率表 系指银行公布或提供给客户和/或传达给客户的任何文件(无论电子或其他),列明银行在某些情况下将要向客户收取的费用;
程序 系指银行不时自行决定之任何程序与实践;
产品 系指由银行按照其不时自行决定之条款与条件提供给客户的任何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银行产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服务及任何银行服务)及协助;
产品附录 系指本条款的任何附录,载述适用于特定产品的相关条款与条件,不时补充、修订、更新或替换;
相关管辖区 定义见第 A 部分第 15.16 条。
相关人员 系指不时涉及电子服务的任何银行、服务提供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数字证书签发机构、认证机构、电子、计算机、电信、金融或卡机构,以及使用该等电子服务(无论是否授权)的任何人;
软件 系指银行或其代表提供给客户的任何软件;
对账单 系指纸质、电子或银行决定之其他形式的对账单;
第三方 系指向华侨银行集团旗下任何成员或其代表提供任何服务(包括管理、信息技术、支付、证券清算、征信调查或收债服务)或产品的独立承包商、代理人或其他人(包括中间行或合作银行);及
定期存款 系指客户存放在银行的定期存款。
2. 解释
2.1 除非另作规定或上下文另有要求,在本协议中:
(a) 凡提及“条款”、“协议”、“产品附录”、“当地附录”或“文件”均包括其所有附录,以及其所有修订、增补和变更;
(b) 凡提及时间系指银行相关分支机构或华侨银行集团旗下成员提供相关产品或持有相关账户所在地时间;
(c) 单数词汇包括复数涵义,反之亦然;
(x) x提及人应包括商号、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财团、社团、协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纯粹为商业目的而设立的组织;
(e) 凡提及法令、法定条文、法律、附例、法规、规则、指令、法定文书或命令均包括其任 何修订、更改、合并、替换或重新颁布案,以及据其做出或颁布的所有法令、法定条文、法律、附例、法规、规则、指令、法定文书或命令;
(f) 章节标题、条款标题和副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本协议之解释;
(g) 在不影响本协议项下客户有关确保其通讯和/或指示符合某些程序、安全及其他要求之 义务的情况下,本协议中某项条款要求信息或通讯采用书面形式提交或规定未采用书面 形式时之后果的,如电子记录内所载信息可供日后查阅,则该等记录即属符合该项要求;及
(h) “其他”和“其他方式”不应视为与前述任何词汇等同,“包括”及类似表述应视为后跟“但不限于”。
2.2 除非另作规定或上下文另有要求,在本条款中:
(a) 除非另有规定,凡提及条款和附录应系指本条款文件之条款与附录;及
(b) 第 B 部分并不限制第 A 部分的解释,亦不影响第 A 部分的适用性和/或一般性,第 A
部分之规定亦适用于提供电子服务。
中国当地附录
x文件由华侨银行企业账户条款与条件(“条款”)中提及并定义的当地附录组成,包含与银行在中国向客户提供账户和/或产品适用的当地特定条款与条件。
除非本附录中另作定义,本附录中使用的大写术语应具有条款中赋予之涵义。
本附录是对条款的补充。本附录与条款之间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应参照条款第 A 部分第 15.4 条之规定予以解决。
中国当地附录
1. 账户与产品管理
1.1 在不影响协议中其他条款之一般性的前提下,客户同意:
(a) 客户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央行有关操作其银行结算账户之命令,不得利用其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b) 客户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开立两个(含)以上基本存款账户;
(c) 客户充分了解并清楚有关租赁、出借、出售和购买账户的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1,并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开立和使用其账户;
(d) 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自开户之日起,可通过其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收付业务。
2. 支票
2.1 就任何账户或产品提供支票服务的:
(a) 支票须按照银行不时自行决定之方式出具,且客户应遵守银行不时自行决定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i) 以该等账户的指定货币开具;和/或
(ii) 防止开具后出现任何增项或改项;
(b) 法律允许的所有增项和/或改项均须经最初签署人完整签字予以确认,该等签字应构成该等增项和/或改项的决定性证据;及
(c) 客户或银行在结清账户时,先前发给客户且未使用的所有空白支票将成为银行财产,客户应立即将其交还银行。
2.2 支票须根据客户提供给银行的签字样本及授权予以正式签署。支票若有任何异常,可能会被银行拒付。银行不负责识别记名支票的背书人,并保留拒绝支付如此开具的支票之权利。客户将对往来账户支票背书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负全部责任。
2.3 客户负责妥善保管支票,若有任何支票无法找到、遗失或被盗,客户须立即通知银行。
3. 事项变更
3.1 如欲对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开户证明文件做出任何修改,客户应以书面方式(或银行不时自行规定的其他方式和/或方法)向银行提交一份修改申请。
3.2 银行将对客户的修改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后银行自行认为符合所有相关条件的,将在 2 个工作日内办理修改手续。
1 根据人民银行现有规定,对于经设区的城市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造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5 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办理新开立账户账户业务的,银行将加大审核力度。
3.3 银行获悉客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任何变更的,通知客户办理变更手续。客户未在本行通知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合理期限(通常为30 天)内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有权采取适当控制账户交易措施。
3.4 客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列明有效期的,银行可提醒客户及时更新(通常为到期前 5 个工作日)。客户营业执照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未在有效期限届满后合理期限(通常为90 天)内更新的,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将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中止为其办理业务。
4. 客户终止账户
4.1 在不影响协议中其他条款(包括条款第 A 部分第 9.7 条)之一般性的前提下,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银行提交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a) 客户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b) 客户被注销、营业执照被吊销;
(c) 由于搬迁,客户需要变更开户行;和/或
(d) 客户出于其他原因而需要注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4.2 就第 4.1(a)及4.1(b)条而言,客户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或银行不时自行决定之其他方式和/或方法)向银行提交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4.3 符合结算账户撤销条件的,银行将在 2 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5. 同意披露
5.1 银行向客户收集的个人信息为金融业务所必需,若无法提供相关个人信息,银行将无法为客户办理该项业务。在办理金融业务时,客户已获知信息收集的相关事宜,并同意银行收集办理相应金融业务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在不影响协议中其他条款(包括条款第A 部分第 11 条)之一般性的前提下,客户同意不时向银行提供其本身和/或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或高级职员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或实体的信息。客户在此确认并保证,其提供给银行的所有信息均已根据适用的法律及法规取得了所需的授权和/或同意,银行无需进一步获得任何相关方的授权和/或同意。
5.2 个人信息保护:若客户因协议或其相关要求,向银行提供任何个人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客户在此向银行确保,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客户已经:1)告知该相关个人信息主体拟被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或删除的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2)取得了该相关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以使银行为协议之目的有权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或删除他/她的个人信息,上述同意由该相关个人信息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做出。
客户同意并承诺一旦其知悉被客户提供给银行的个人信息的该相关个人信息主体撤回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或删除的同意,客户将立即通知银行。
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与协议相关的个人信息的授权或同意在该相关个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破产或清算或协议终止后仍持续有效。
5.3 个人信息出境:原则上,银行向客户收集的个人信息将存储在中国境内。但是,作为一家全球公司的一部分,银行通过遍布全球的资源和服务器提供产品或服务,为办理上述业务的需要,上述个人信息,在获得客户的授权同意后或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能转移到华侨
银行集团及相关供应商所在的境外管辖区,或者受到来自这些管辖区的访问。境外接收方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境个人信息的种类、处理方式、处理目的以及个人信息主体向境外接收方行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的方式和程序请见下表。我们会遵循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时限与更新方式(如有),就上述内容的更新情况及时向客户进行告知。
境外接受方名称 | 联系方式 | (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 (个人信息)处理方式 | 个人信息类别 | 权利行使方式及流程 |
华侨银行有限 | 电话: | 办理相关金融 | 收集、存储、 | 个人身份信 | 按前述联系方 |
公司 | 业务 | 使用、加工、 | 息、个人联系 | 式,联系华侨 | |
(00)0000 0000 | 传输、提供、公开、删除 | 信息(如适用) | 银行有限公司 | ||
华侨永亨银行 | 电话: | 办理相关金融 | 收集、存储、 | 个人身份信 | 按前述联系方 |
有限公司 | 业务 | 使用、加工、 | 息、个人联系 | 式,联系华侨 | |
(000)0000 0000 | 传输、提供、公开、删除 | 信息(如适用) | 永亨银行有限公司 |
上述个人信息出境行为会在获得相关个人信息主体的单独同意后进行,客户承诺已就个人信息 出境事项告知相关个人信息主体,并取得其单独同意。根据客户与个人信息主体的雇佣、履职、业务关系,经银行的合理要求,客户将向银行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客户已经履行告知义务,并取 得相关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后续如果有关于个人信息出境的情况更新,客户也会将相关情况 及时告知相关个人信息主体,并重新获得其单独同意。如果未履行上述义务,或提供的材料并 非真实、准确或完整的,银行有权就其因此承受的所有损失向客户追偿。
个人信息主体也可以通过联系银行客户经理申请行使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或提出相关建议、意见与投诉。
6. 特别通知
6.1 本协议由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经平等自愿协商后达成。所有条款均反映双方真实意图。为保护 客户权利,银行已提醒客户注意与双方权利义务、账户和/或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服务) 风险相关的所有条款,并提请特别注意以粗体显示的条款。银行已就该等条款向客户作出全面、准确的解释,客户确认其已认可并同意该等条款之内容。双方认可对本协议的理解相同。
6.2 收到本协议时,银行已提请客户注意本协议中所有关于免除或限制银行责任或义务的条款。客 户特此确认,其完全理解所有该等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免除或限制银行责任或义务的条款)之法律含义,并同意受这些条款约束。
6.3 客户如对任何账户和/或产品有任何查询、建议或意见,可拨打服务热线 40089-40089,或登录官方网站 xxx.xxxx.xxx.xx,或到银行各网点咨询或投诉。
6.4 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所有。
7. 一般规定
7.1 纳税申报。客户声明,客户存放在银行的任何资金和资产及其产生的任何利润,将遵守客户居住或作为公民所在国的税法,或是客户在其他情况下须遵守的税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央行发布的命令,如果客户有缴纳利息所得税的义务,银行将作代扣代缴,无须书面通知客户。
7.2 对账单。在不影响协议中其他条款(包括条款第 A 部分第 7 条)之一般性的前提下,客户应每季度与银行核对确认账户信息,以保障账户安全。如果超过半年无法核对账户信息(例如,银行未收到对账单确认函或对账结果不匹配),银行有权采取账户交易控制措施。
7.3 通过保密通讯传送的指令。为免生疑虑,保密通讯仅用于一般不具时间敏感性的查询/请求,不用于向银行发送交易/财务指示。该等交易/财务指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涉及转账、账户借记或贷记、收回资金、取消/停止支付的指示。客户同意,银行有权不执行(尽管银行有权自行决定这样做)通过保密通讯发送的任何通函或指示,无须做出任何解释或通知,且通过保密通讯发送的通函可能无法执行或无法及时执行。客户还认可并同意承担与该等通函相关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指示被非授权第三方拦截的风险。
7.4 适用法律与管辖权。本协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并据之解释,但在执行本协议时,银行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银行认为适当的其他地方对客户提起诉讼。
7.5 语言。本协议可提供中文版和英文版。两个版本如有冲突、分歧或不一致之处,应以中文版为准。
8. 定义
8.1 在本附录中,下列词汇与表述应具有以下赋予之涵义:
中国 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在涉及到有关本附录的法律法规解释时,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相关的法律法规。
央行 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及
保密通讯 系指为接收和传送电子邮件而提供的任何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子服务提供的任何该等服务,用于接收或传送客户终端到银行计算机系统的电子邮件;
帐户交易控制措施 系指任何控制帐户交易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帐户非柜面业务和
/或限制帐户交易的规模或频率、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等措施,涉及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除外。本行采取控制账户交易措施的,应当在采取措施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通知客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2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在本附录中,凡提及条款与附录应系指本附录之条款与附录。
华侨银行
中国产品附录
x文件由华侨银行企业账户条款与条件(“条款”)中提及并定义的“产品附录”组成,包含有关账户和产品的附加条款与条件,据此,银行经批准客户申请后,可根据其最新指示、程序及指令,在中国境内向客户提供本产品附录中所列相应账户和/或产品。
除非本附录中另作定义,本附录中使用的大写术语应具有条款和当地附录中赋予之涵义。
本产品附录是对条款及当地附录的补充,在下述范围内,对条款和/或当地附录做出修订,并构成条款和当地附录的一部分。本附录、条款和/或当地附录之间任何冲突或不一致应参照第 A 部分第 15.4 条之规定予以解决。
中国产品附录
1. 活期账户特别条款利息
1.1 活期账户的利息应当适用于下列条款:
(a) 该账户以账户每日余额计息,利率为银行依法不时确定的同类型账户中有关货币之利率。
(b) 计息期间及方式由银行依法不时决定,利息将拨入该活期帐户内。
取款与付款银行保留要求客户在其进行大额存款或取款前提交事先书面通知的权利。客户可以向任一分支行咨询关于存款或取款金额的有关限制。
1.2 如果客户在银行开立的所有活期账户的余额为零,并且持续超过一年,则银行有权取消所有该等活期账户。
2. 定期存款账户特别条款存期和利率
2.1 在整个存期内的利息将自存期的第一天开始(包括该日)至到期日为止(不包括该日),按照银行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时确定的单利利率计算。
存款到期
2.2 在存款到期时,客户将该款项连同应计之利息按照客户在存款存入时所选择的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a) 以相同的存期转存;或
(b) 以相同的存期转存本金,利息自动转入客户在银行开立的活期账户中;或
(c) 自动转入客户在银行开立的活期账户中。
2.3 当所存款项以相同的存期自动转存时,新存期内的利息将按照银行在该转存日公布的对该存期适用的利率计算。
提前支取
2.4 提前支取可以支取全部金额或支取部分金额一次。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的金额,其利息将按照银行在该支取之日公布的对活期账户适用的利率计付,未提前支取部分仍按原定期存款所定利率计付利息。
2.5 提前支取业务原则上应由客户亲自办理,如由客户委托代理人代领的,代理人在办理代取业务时,应向银行同时出具客户及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 通知存款账户特别条款
定义
3.1 在本条中:
(a) "通知存款”是指客户存款时,期限不确定的存款,该存款在向银行发出事先通知,说明取款日期和取款金额后方能支取。
(b) “通知期限” 是指客户给予取款通知之日至该通知中指定的实际取款日止的一段期间。如,通知期限在“七日通知存款”中为七天,在“一日通知存款”中为一天。
存款
3.2 在开立通知存款账户时,客户应当向通知存款账户一次性存入(人民币或外币)存款 并且其金额不得低于银行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客户还应说明通知存款账户的通知期限。
3.3 银行有权自行酌情决定依法不时向客户提供各种通知存款账户及服务。关于每一通知存款账户的品种(一天通知存款或七天通知存款)应在存款时确定。
利息
3.4 通知存款的利息将按照银行在取款日公布的、对相应期限的通知存款适用的利率和存款的实际期限计算,并且连同未付的本金一起支付。
3.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知存款的利息将按照活期账户适用的利率计息:
(a) 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支取部分按活期账户适用利率计息;
(b) 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账户适用利率计息;
(c) 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账户适用利率计息;
(d) 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按活期账户适用利率计息;
(e) 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支取部分按活期账户适用利率计息。
3.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知存款的利息在通知期限内不计息:
(a) 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
(b) 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取款
3.7 银行还保留以现金、电汇、本票、汇票或任何其他金融工具付款的权利。
3.8 客户需一次性存入存款,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客户应当按照通知存款账户的类型事先通知或按银行要求的方式,支取通知存款。如果银行在同一天收到两份以上的取款通知(无论这些通知是否以同一方式做出),则银行有权按照银行不时确定的规章行事。
3.9 在客户通知中指明的通知存款到期日,通知存款的金额将自动转入客户预先指定的活期账户中。一旦客户发出通知,该等通知即应被视为有效并且不可撤销。
4. 自由贸易账户特别条款
4.1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以下 简称《意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展业三原则公约实施机制(修 正稿)》等规定,银行为客户开立自由贸易账户并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定义
4.2 在本第 4 条中,“自由贸易账户”指银行根据客户指示,按照央行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客户开立的自由贸易账户,该账户是一个本外币规则统一的多币种账户。
自由贸易账户使用的特别规则
4.3 根据银总部发[2014]46 号,对已实现可自由兑换的业务(含经常项目和直接投资相关业务),自由贸易账户内资金可自由兑换;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3]244 号)第 3 部分投融资创新业务,自由贸易账户内资金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进行兑换;涉及特定高风险业务的自由贸易账户内资金,应按央行上海总部相关细则规定的条件进行兑换。
5. 定义
5.1 在本附录中,下列词汇与表述应具有以下赋予之涵义:
定期存款 系指客户存放在银行的定期存款;及
通知存款 是一种有息账户,但存款时间不确定。
5.2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在本附录中,凡提及条款与附录应系指本附录之条款与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