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北京中化联合认证有限公司(HQC)
使用认证证书和/或认证标志协议
甲 方:北京中化联合认证有限公司(HQ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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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在通过甲方认证后,为加强认证证书和/或认证标志使用的管理、监督,确保认证证书和/或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特签订本《协议》。
1 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9 年第 20 号)、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GB/T27030《合格评定 第三方符合性标志的通用要求》、GB/T27023《第三方认证制度中标准符合性的表示方法》、GB/T27027
《认证机构对误用其符合性标志采取纠正措施的实施指南》、《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以及 HQC《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控制程序》、《HQC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等。
2 承诺
2.1 乙方承诺按照双方认证时确定的标准、技术要求及实施规则/细则组织生产和管理,持续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要求以及实施规则/细则的规定要求。
2.2 乙方承诺接受和配合国家、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甲方对认证证书和/或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2.3 乙方承诺在 HQC 颁发的认证证书标明的认证范围和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合规性、所有权、组织和管理层的变更,名称、地址和场所的变更,获证范围或获证产品一致性变化以及相关认证变更规定的其他变更情形发生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接受可能增加的检查/审核/审查及检验,并对未能及时通知甲方变更情况所引发的结果负责。
2.4 乙方承认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遵守 GB/T27030、GB/T27023、 GB/T27027 相关规定要求。
3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3.1 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指甲方向乙方颁发的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服务认证证书等。
3.1.1 乙方在甲方颁发的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可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宣布相关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相应的管理体系或服务获得认证情况。
3.1.2 乙方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等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服务通过了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等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了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等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了认证。
3.1.3 乙方向客户展示的甲方颁发的认证证书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当单独使用认证证书的部分文件时,应准确表述其认证范围,避免产生误导或歧义。
3.2 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指甲方颁发认证证书对应的相关标志,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绿色产品认证标志、低碳产品认证标志、自愿性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其他标志。
3.2.1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见图 1,适用范围:甲方强制性产品认证。
图 1
3.2.2 国推产品认证标志
3.2.2.1 列入国家绿色产品目录内的绿色产品认证标志见图 2,适用范围:甲方国推绿色产品认证。 “中国绿色产品”认证标志与 HQC 标志共同使用方为有效。
图 2
3.2.2.2 列入国家低碳产品认证标志见图 3,适用范围:甲方低碳产品认证。
图 3
3.2.3 中化自愿性产品认证标志
3.2.3.1 中化产品认证标志见图 4,适用范围:甲方安全/品质/节能产品认证。
图 4
3.2.3.2 中化环保生态产品认证标志见图 5,适用范围:甲方环保产品认证。
图 5
3.2.3.3 中化产品绿色认证标志见图 6,适用范围:国推绿色产品认证以外的甲方中化产品绿色认证。
图 6
3.2.4 服务认证标志
服务认证标志见图 7,适用范围:甲方服务认证。
图 7
3.2.5 其他标志(图 8~图 11)
中国认可 产品 PRODUCT
CNAS C075-P
中国认可管理体系
MANAGEMENTSYSTEM
CNAS C075-M
图 8 机构标徽 图 9 IAF 国际互认标志 图 10 产品认证 C075-P 图 11 管理体系认证 C075-M
3.3 标志使用
3.3.1 产品认证标志应由乙方加贴/模压/印刷到每个独立的获证产品或包装上。使用时应确保认证标志的完整,不得将其变形使用或篡改。使用要求详见相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
3.3.2 CCC 标志使用前,乙方应向 HQC 进行印刷/模压 CCC 标志报备,获得报备通知后方可使用。
3.3.3 乙方在获得产品认证后,应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产品认证标志,可以在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产品认证标志,但不得利用产品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服务通过认证。
3.3.4 乙方在获得绿色产品认证后,可在 HQC 网站(xxx.xxx-xxxxx.xxx)自行下载绿色产品认证标识失量图,绿色产品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标注后应清晰可识。自主选择任意制作工艺(如印制、模压等)在产品本体、铭牌、包装、随附文件(如说明书、合格证等)、操作系统、电子销售平台等位置使用或展示绿色产品标识。
3.3.5 甲 方 完 成乙 方 绿 色 产 品 认 证信 息 报 送 后, 在 中 国 绿 色 产 品标 识 认 证 信 息 平 台
(xxx.xxxxxxxxxxxxxxxxx.xx)将生成含有对应产品全部绿色属性信息的二维码并提供下载链接。乙方可自愿将二维码标注在所对应产品的适当位置(如:产品本体、铭牌、包装、随附文件、操作系统、电子销售平台等),以供政策采信或消费识别选择。但不得利用绿色产品认证标识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服务通过认证。
3.3.6 乙方在获得相应领域管理体系认证后,应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相应领域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相关领域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3.3.7 乙方在获得相应领域服务认证后,应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相应领域服务认证标志,可以将服务认证标志悬挂在获得服务认证的区域内,但不得利用服务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3.3.8 乙方未得到甲方批准或授权,不得使用上述任一标徽、标志。
3.4 乙方获得认证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2)保证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3)不合格产品不允许使用认证标志;
4)对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5)在广告、产品介绍、服务介绍等宣传材料中应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公众;
6)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认监委/国家认可委和 HQC 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5 证书和标志的变更
3.5.1 乙方获得认证的产品、管理体系或服务等发生变更时,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确认,未经确认的或甲方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和/或认证标志。
3.5.2 乙方获得认证的产品、管理体系或服务缩小时,经申请确认,甲方将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通知书》的内容,立即停止缩小相应范围的认证标志使用,并停止发放相应认证标志的所有文件和宣传资料。
3.5.3 乙方CCC产品认证证书“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变更或CCC标志加施位置/制作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向HQC进行印刷/模压CCC标志重新报备,获得报备通知后方可使用。
4 证书和标志的暂停/撤消/注销
4.1 乙方获得认证的产品、管理体系或服务相应领域被暂停认证时,甲方将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乙方,并说明原因及日期。乙方应根据《通知书》的内容,立即停止相应认证证书和/或认证标志的使用,并停止发放相应认证标志的所有文件和宣传资料。
4.2 乙方获得认证的产品、管理体系或服务被注销或撤销认证时,甲方将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乙方,并说明原因、决定及日期。乙方应将撤销/注销证书的原件交还甲方,因特殊原因无法交回时,乙方应说明原因,情况属实的,由甲方予以公告。自证书撤销或注销之日起,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或认证标志和所有引用认证资格的广告信息。如已使用和发放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
4.3 国家另有规定的(如 CCC 认证、国推绿色产品认证、国推低碳产品认证等)应从其规定。
5 证书和标志使用的监督和控制
5.1 甲方根据认证标准、技术要求和实施规则等相关要求,对乙方的证书和/或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检查。
5.2 当甲方发现乙方未按本《协议》相关规定正确使用证书和/或标志时,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关处置,包括要求乙方中止违规行为,消除造成的原因和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在公开媒体上发布澄清声明等。对未按要求及时纠正的,应暂停乙方相关证书和/或标志的使用。
5.3 禁止任一方存在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或认证标志的行为。
6 证书的有效期
6.1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6.2 国推绿色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6.3 国推低碳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3 年。
6.4 中化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3~5 年。
6.5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3 年。
6.6 服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3 年。
7 投诉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对已获准认证的产品/管理体系/服务的投诉情况(包括行政监管结果)进行记录并及时报告甲方。
8 宣传
甲方应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息平台、中国绿色产品标识认证信息平台、HQC 网站发布认
证公告,包括认证批准、暂停、注销、撤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情况。
9 保密
甲方负责保证其工作人员对乙方的所有信息保守秘密,行政监管部门有规定时除外。 10 付款
乙方应向甲方按时支付认证所需费用。 11 协议期限
x协议有效期与证书有效期一致。 12 认证依据的更改
12.1 当认证标准、技术要求和实施规则发生更改时,甲方必须及时通知乙方,说明更改原因、生效日期及更改内容,并告知乙方根据需要应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对其进行必要补充检查/检测的具体要求。
12.2 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好相关准备,并及时提交相关资料。当乙方符合规定要求时,甲方应向乙方换发认证证书。
12.3 当乙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更改,或乙方错过了接受机会,或者补充检查/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除非甲方另有决议,否则将在相关规定生效之日起,乙方相关认证证书将不再有效。
13 责任
甲乙双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14 申诉/争端
有关本《协议》的所有申诉/争端,在满足认证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5 其它
x协议一式两份, 由甲方和乙方盖章。 本协议自乙方通过甲方认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北京中化联合认证有限公司 乙方:
协议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