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天星銀行有限公司
使用虛擬銀行服務的條款及細則
第一部分 | 一般條款及細則 | 1 |
第二部分 | 帳戶的操作 | 22 |
第三部分 | 快速支付系統的服務條款及細則 | 30 |
第四部分 | 企業網上銀行服務 | 40 |
附錄 | 詮釋及定義 | 46 |
使用虛擬銀行服務的條款及細則(本「條款」)
使用虛擬銀行服務前,請仔細閱讀有關條款及細則。開戶後,閣下將視為已接受並受以下條款及細則約束。
第一部分–一般條款及細則
1 詮釋及定義
除非另有定義,本條款(包括附錄)所用詞語的定義載於附錄。詮釋本條款的規則亦載於附錄。
2 一般條款
2.1 在本行開戶,客戶同意本行與客戶之間的關係為就客戶向本行存入的任何存款的債務人及債權人關係。
2.2 關於虛擬銀行服務及帳戶,客戶確認其:
(a) 是作為委託人,而非作為任何其他人士的代理人或代名人;及
(b) 將不會代表任何其他人士持有任何資金或資產(或其中任何部分)。
2.3 客戶開立帳戶並使用虛擬銀行服務,即同意受本條款的約束,本條款將與其他任何本行不時通知閣下條款及細則一併適用。其他任何條款與細則若與本條款存在衝突,以本條款爲準。
2.4 如客戶為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或在香港註冊為非香港公司,本行可在香港公司註冊處對其進行查冊。如任何查冊結果與客戶提供的任何資料存在任何出入,本行有權 (a)不為客戶開立任何帳戶;或 (b) 如客戶已開立帳戶,要求更正該等出入或限制、暫停或終止使用該帳戶或任何虛擬銀行服務。
3 提供及使用虛擬銀行服務
3.1 本行可根據本行定明的條款及細則提供虛擬銀行服務。
3.2 虛擬銀行服務不擬向香港境外或提呈或提供虛擬銀行服務違反該司法管轄區的任何適用法規或本行未獲許可或授權提呈或提供虛擬銀行服務的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人士提呈或提供。任何使用虛擬銀行服務的人士有責任遵守任何適用於其關於使用該等服務的任何禁令或限制。
3.3 本行可根據其指定的條款及細則,提供具有各種功能的帳戶及虛擬銀行服務。本行有權不時作出下列任何事項:
(a) 引入新(或新類型)帳戶、虛擬銀行服務或上述帳戶、服務的新功能;
(b) 擴大、修改、減少、暫停或撤銷任何現有(或現有類型)帳戶、虛擬銀行服務或上述帳戶、服務的任何功能;
(c) 對使用虛擬銀行服務施加及改變任何限制,例如就客戶可能使用虛擬銀行服務進行的任何交易的價值或任何類型的交易的每日最低及最高交易限額;或
(d) 設定或更改適用於任何特定類型的虛擬銀行服務或帳戶的截止時間及/或日期
(例如在營業日接收指示的截止時間)。
客戶將不時獲得有關帳戶、虛擬銀行服務及其功能的任何最新資料。
3.4 為有助於減少與使用虛擬銀行服務有關的任何互聯網相關的安全風險,本行可酌情設定(並可不時修訂)任何交易、批准的資金轉移目的地或限額或虛擬銀行服務的其他功能的限制及/或設定任何用戶要求。
3.5 客戶同意虛擬銀行服務僅供客戶獨家使用,且僅用於本行不時規定的用途。
3.6 客戶不得使用或在知情的情況下允許任何人士為或就任何非法目的或活動使用虛擬銀行服務。客戶在知悉此類用途後,必須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知本行。
3.7 本行提供透過流動應用程式和網站提供的任何電子郵件、電話或任何消息功能,以增強客戶與本行的通信。在使用該等功能時,客戶必須遵守適用法規。客戶不得利用該等功能傳送任何不適當的資料,包括可能被視為淫褻、誹謗、騷擾、欺詐或中傷的資料。
3.8 本行對客戶透過虛擬銀行服務可能進行或試圖進行的任何交易或可能發出或試圖發出的任何指示概不負責。
3.9 本行可不時暫停(透過流動應用程式及/或網站提供的)虛擬銀行服務以進行任何例行、非例行或緊急維護。在這些情況發生時,本行將盡可能事先通知客戶。
4 用戶名、密碼及驗證碼
4.1 客戶必須按照本行提供的任何指引,指定用戶名及密碼或登記其生物驗證憑證以驗證客戶的身份使其能夠取用流動應用程式並使用虛擬銀行服務。
4.2 客戶可隨時更改密碼及用戶名或重新登記其生物驗證憑證,但任何更改必須經本行確認後方能生效。
4.3 如客戶為個人,則該客戶必須使用用戶名、密碼和/或其生物驗證憑證取用流動應用程式及虛擬銀行服務(包括發出指示及執行交易)。為使用某些虛擬銀行服務以及進行某種交易,該客戶還必須使用驗證碼以認證其身份。
4.4 客戶必須誠信行事,對用戶名、密碼及驗證碼的保密保持合理的謹慎及盡職責任。在任何情況下,客戶均不得將用戶名、密碼或驗證碼披露予除其授權代表其處理或操作帳戶的其他人士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士。
4.5 客戶必須採取合理的措施對用戶名、密碼、驗證碼及生物驗證憑證保密。客戶應當遵守並採取任何本行不時要求或推薦客戶的保安措施。
4.6 如客戶未能安全保管其流動裝置或遵守任何本行不時要求或推薦的預防措施,則客戶應承擔損失。對於用戶名、密碼及/或驗證碼意外或未經授權而披露予他人的行為,客戶亦應承擔全部責任,並必須承擔由未經授權人士或就未經授權的目的而使用上述行為的風險。如客戶有其他欺詐行為或有重大疏忽,客戶須對所有該等交易及因此造成的所有直接損失負責。
4.7 用戶名、密碼、驗證碼或生物驗證憑證將保持有效,直至客戶更改或取消(前提是本行已接受更改或取消,且本行有合理的機會按通知行事)或本行取消。
5 客戶的指示
5.1 如客戶為個人,客戶必須透過流動應用程式發出指示。就此而言,客戶亦必須提供本行可能不時指定的任何資料及文件。
5.2 如客戶為公司、合夥企業或非法人團體,則可以透過以下方式向本行發出指示:
(a) 採用書面形式 (i) 引用本行要求的任何一個或多個用戶名、密碼及/或任何其他資料;並 (ii) 透過電話、電子郵件或本行不時指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填寫及提交本行要求的任何表格或文件;或
(b) 透過登錄網站並採取本行不時規定的步驟。
5.3 如客戶為公司、合夥企業或非法人團體:
(a) 除非書面指示是按照客戶給予本行的委託書及簽署式樣簽署,否則本行無需按該指示行事;及
(b) 在本行實際收到以本行認為可接受方式作出的更改通知之後,再經過一段合理時間,客戶對委託書或簽署式樣的更改方可生效。除非客戶另有指示,本行獲授權執行任何在更改簽署式樣生效日期前收到的指示。
5.4 客戶承認下述人士可以發出指示:(a) 客戶或 (b) 經客戶授權代其操作賬戶的任何人士
(受限於客戶設立的任何限制)。該授權人等將擁有與本行交易的授權,直至本行收到客戶根據本行不時規定的任何程序撤銷其授權的有效書面通知,並本行獲有合理的通知時間對該等授權撤銷採取行動。
5.5 如本行認為客戶或任何聲稱是客戶的人士或客戶授權的人士所發出的指示是善意的,則本行有權接受該指示。除核實客戶的用戶名、密碼、驗證碼及/或本行可能要求的其他身份代號外,本行並無責任核實發出指示的人士的身份或權力或該指示的真偽。
5.6 與虛擬銀行服務有關的指示,直至本行實際收到之前,除非以本行可能訂明的方式發出,將不會被視為本行已收到。本行有權在不向客戶提供任何理由或通知的情況下,接受或拒絕任何指示,或規定接受指示的任何條件或程序,本行對客戶因其決定而遭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成本或損害不承擔任何責任。
5.7 客戶應該給予本行足夠時間處理及執行指示。本行將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執行指示,但無義務在當日執行指示。除非本行另有指明,否則本行 (a) 在當日的截止時間及
/或適用於特定類型虛擬銀行服務的日期之後,(b) 在本行正常營業時間以外或 (c) 在非營業日收到的任何指示,將被視為本行在下一個營業日收到。
5.8 未經本行同意,客戶發出的任何指示不得更改、撤銷或撤回。本行善意執行的指示為不可撤銷,對客戶具有約束力,即使指示不正確、錯誤或不明確,或非由客戶發出或授權。如任何時候就任何指示的內容發生爭議,本行的相關記錄應作為該等內容的決定性證據。
5.9 本行並無義務根據指示取消或修改先前的指示。本行可能已完全執行了該指示,或由 於時間不足或任何原因可能無法取消或修改未執行或部分已執行的指示。在此情況下,本行無須負責客戶或因有關本行按照先前的指示行事而蒙受或引致的任何損失或開支。
5.10 客戶同意,對於客戶的每項指示,即使該指示是或看似是重覆的指示,本行可以視為單一獨立的指示,並有權執行每一指示,除非本行在合理時間內收到客戶的通知該指示是重覆的而本公司尚未執行該指示行事。
5.11 指示(或其任何部分)可能不會執行。倘本行有合理理由取消任何尚未完全執行的指示(或其任何部分),則可酌情取消有關指示。
5.12 儘管本行將採取合理措施確保及時執行指示,但客戶承認,在透過互聯網或其他方式傳輸數據、訂單、通訊或資料時可能會出現延遲或中斷情況。這可能是由於故障或停電、斷電、硬件或軟件故障、出錯、傳輸中斷、瀏覽量導致傳輸延遲或互聯網的公共性質導致數據傳輸錯誤、市場容量或波動性、系統故障或升級或維護或其他原因。
5.13 因此,客戶承認,指示可能不會在其發出之時就得以執行或根本不會執行,本行對交易完成的實際時間概不負責(例如,將轉帳金額記入受讓人帳戶的時間)。
5.14 除本條款賦予本行的任何其他權利外,本行有權在以下情況(或其中任何一種情況)下延遲執行或不執行指示,而無需給予通知:
(a) 倘本行合理認為指示不明確或不完整或有任何錯誤;
(b) 倘本行合理認為指示可能已被撤回或推翻或過期;
(c) 倘本行執行該指示會超越本行或客戶( 視情況而定 ) 設定 ( 以較低者為準 ) 的適用上限 ( 包括任何交易上限、經授權代表客戶操作賬戶的任何使用者上限或其他上限 ) ;
(d) 賬戶並沒有足夠資金進行該指示的交易;
(e) 倘指示不是以本行可接受的形式或方式發出;
(f) 倘本行因現行市況或超出其合理控制範圍的任何其他原因而無法按指示行事;
(g) 倘本行合理認為,指示不符合任何適用法規或本條款的任何規定;
(h) 倘本行懷疑指示的真實性或發出指示的人的授權;及
(i) 倘客戶為個人,指示並非由客戶提交,
本行無須負責客戶因上述原因而引致或蒙受的任何損失、成本或損害。
6 對帳單及通知單
6.1 倘客戶為個人,本行將按月或本行與客戶書面協定的其他時間間隔向有關客戶提供對帳單。
6.2 倘客戶為公司、合夥企業或非法人團體,本行將按本行與客戶書面協定的每月或其他時間間隔向有關客戶提供對帳單。
6.3 即使上個月或上一份對帳單日期以來並無進行任何交易,本行亦應向客戶發送一份對帳單。倘客戶並未收到任何對帳單,應立即通知本行。
6.4 本行將會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儘快就每項已完成的交易向客戶提供通知單。
6.5 本行將透過以下方式向客戶提供任何對帳單及通知單:
(a) (倘客戶為個人)透過流動應用程式、發送短訊至客戶的已登記的移動設備(僅適用於通知單)或本行不時釐定的其他方式;或
(b) (倘客戶為公司、合夥企業或非法人團體)透過郵件寄往客戶的最新地址、上傳至網站(客戶透過網站登錄賬戶即可瀏覽)或本行不時釐定的其他方式。
根據第 25.2 條(通訊),任何有關對帳單或通知單均應視為客戶已收到。
6.6 客戶必須檢查每份對帳單及通知單中的條目,如有任何錯誤、未授權付款、未授權交易或違規行為,在收到任何對帳單或通知單之日起 90 日內在可行的情況下儘快通知本行。倘客戶在此期限內並未通知本行,這將成為客戶已接受對帳單及通知單詳情的決定性證據,客戶同意受其約束並放棄對本行的所有權利及補救措施,任何未經授權的交易除外:
(a) 因任何第三方的偽造或欺詐而引起,而本行未能對此審慎地採取合理技巧加以識別;或
(b) 因本行僱員或代理的偽造、欺詐或重大疏忽或本行的疏忽引起。
6.7 在不影響第 6.6 條的前提下,(a) 每份對帳單或通知單僅供客戶參考,未必表示正確或最新的帳戶餘額,(b) 本行的記錄應(在無明顯錯誤的情況下)確鑿地顯示帳戶的正確餘額,(c) 本行隨時有權糾正及/或更正因本行自身錯誤或遺漏而引致的任何對帳單或通知單中存在的任何錯誤,而無需通知客戶或對客戶負責,及 (d) 經糾正或更正的任何對帳單或通知單應在本行與客戶之間具有約束力。
6.8 倘因本行或包括客戶在內的任何其他實體或個人的任何錯誤、不當行為或遺漏而導致向任何帳戶超額付款,則客戶應按要求退還本行多付的款項,本行有權從任何帳戶扣除多付的款項(無論是否事先通知客戶或向客戶索取),或向客戶追討有關全額款項
(作為債務)。
6.9 對於通過電子方式(無論是透過網站或流動應用程式)向客戶提供的任何對賬單及通知單,客戶同意:(a) 在本行不時指定的期限到期後,本行會將把該對賬單或通知單從網站或流動應用程式中刪除;及(b) 及時下載、保存或打印對賬單或通知單。
6.10 倘客戶要求本行向其郵寄或再次郵寄任何紙張對賬單或通知單,客戶同意本行保留按照本行不時釐定的費用向客戶收取服務費的權利。
7 帳戶中資金的整合、抵銷及使用
7.1 本行可隨時在無需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
(a) 從帳戶中扣除客戶應支付的任何款項(包括任何費用、開支或利息),而不論相關帳戶中是否有足夠的可用資金、透支額或其他通融額。倘任何付款導致相關帳戶被透支,客戶有責任按要求向本行償還未償還的款項,以及未償還款項產生的費用、開支及利息(按本行規定的有關利率);
(b) 合併或整合所有或任何帳戶中的餘額,並抵銷任何帳戶(無論是否到期)貸方中的任何款項(以貸方餘額或信貸融通的形式),以結清客戶欠本行的任何款項。客戶所欠的款項(i) 可能是實際或或然、現有、將來或遞延、主要或附屬的,及(ii)可能包括費用、開支或利息。本行可按其當時的現行匯率進行任何必要的貨幣兌換;及
(c) 倘帳戶貸方餘額中任何貨幣形式的任何款項等於或少於客戶欠本行的款項,拒絕 向客戶償還或扣起到期或客戶要求的有關款項。倘本行對任何款項行使此項權利,根據本行在行使該項權利之前立即生效的實質性條款及條件或按照本行認為適當 的其他條款,有關款項仍為銀行的未償還款項。
7.2 本行在上述第 7.1 條下的權利不會因客戶死亡或喪失法律行為能力而受限或減少。
7.3 本行在行使第 7 條下的權利後應立即通知客戶。
8 匯率、費用及手續費
8.1 客戶應就本行向任何帳戶提供的虛擬銀行服務支付適當費用及手續費。有關費用及手續費的詳情將在(a) 開立帳戶,(b) 要求虛擬銀行服務和/或(c) 不時執行交易或指示時提供予客戶。有關費用表亦可在流動應用程式或網站上獲取,或應要求提供給客戶。本行可在至少提前 30 日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情況下不時酌情修訂該等費用及手續費。
8.2 本行有權按本行規定的方式(例如從任何帳戶中扣除有關費用或手續費)及時間間隔向客戶收取相關費用及手續費。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否則已付的費用及手續費不會退還給客戶。
8.3 本行保留權利,在不另行通知的情況下,根據香港金融管理局或香港銀行公會不時制定的任何規則向任何帳戶收取任何費用及手續費。
8.4 對於超出本行標準費用及手續費的任何費用或手續費,本行將在向客戶提供收取費用或手續費的相關服務時通知客戶。本行保留權利,扣除任何帳戶的費用及手續費。
8.5 客戶須不時支付所有合理金額的成本及開支以及本行就虛擬銀行服務或帳戶產生的合理成本及開支。該等費用可能包括就客戶在本行持有的資產應付的所有適用稅收、關稅及徵稅,以及就虛擬銀行服務及任何帳戶保留或執行本行權利的任何開支,包括本行聘請代收人的費用以及向客戶索取、收取、採取行動或追討任何未償還款項或逾期款項的法律費用。
8.6 客戶應承擔因任何透支授信、交易及/或使用虛擬銀行服務產生或與之相關的所有欠款,並在本行要求時一次性向本行償還該欠款及相應利息。計息期從應付日期或墊付日期起算直至實際還款日期(在判決之前或之後),按日計算,且息率全權由本行不時酌情釐定。利息的計算基準為已過了的實際日數,在每月某日或本行根據本行慣例可能指定的其他時間按月後付,直接從客戶指定的任何賬戶中支付,並視為欠本行的本金部分並相應計息。
8.7 客戶支付本行的款項應沒有任何抵消、反索償或條件,並無一切現存及將有的稅項、預扣或扣除。倘法律強令客戶做出任何預扣或扣除,客戶的應付款項應相應增加至等同於未支付預扣或扣除時本行應收的金額。
8.8 客戶的付款將以有關債務的貨幣做出,或倘根據本條款的適當規定,本行需將一種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則有關兌換將按本行在兌換時的現行匯率進行。本行在任何其他時間提供的任何匯率都可能與本行進行兌換時的匯率不同,因此僅供參考。
8.9 倘負利率適用於任何貨幣,本行有權對以該貨幣計值的任何帳戶的貸方餘額採用負利率。倘客戶須向銀行支付有關利息時,本行有權從任何帳戶中扣除款項以支付任何負利息,而不論上述帳戶中是否有足夠的可用資金、透支額或其他通融額。倘任何付款導致相關帳戶被透支,客戶有責任按要求向本行償還未償還的款項,以及未償還款項產生的任何費用、開支及利息(按本行規定的有關利率)。
9 催收及債務追討
9.1 本行有權聘請任何人士協助其催收及追討客戶欠本行的任何未償還款項或逾期款項。有關人士包括代收人或本行不時指定的任何第三方提供商。
9.2 根據第 8.5 條規定,客戶應對本行產生的費用及手續費負責。
10 客戶的承諾、聲明及保證
10.1 客戶承諾根據所有適用法規、本條款及適用於虛擬銀行服務的任何用戶指南、客戶與本行之間的任何其他協議以及本行訂立的條款與細則(可能會經不時修訂)使用虛擬銀行服務。
10.2 客戶承諾不對虛擬銀行服務的任何部分、流動應用程式或其中包含的任何軟件進行篡 改、修改、反編譯、反向工程或以其他方式更改或未經授權取用。本行有權在無需知 客戶的情況下終止客戶對虛擬銀行服務的使用,並對違反此承諾的客戶採取法律行動。
10.3 客戶應在使用任何虛擬銀行服務遇到任何違規行為或困難時立即通知本行。
10.4 客戶聲明:(a) 交付予本行的所有文件均為準確、正確、完整和具有完整效力;(b) (倘客戶為公司、合夥企業或非法人團體)其擁有權力訂立、履行及交付,並已採取所有必要行動以授權訂立及履行本條款,及本條款擬議的任何交易;及(c) 客戶訂立及履行本條款,以及本條款擬議的任何交易不會及未來亦不會與任何適用法規或客戶的章程文件衝突。
10.5 倘客戶為有限公司,客戶聲明:(a) 其是一間根據註冊成立所在地管轄法律正式成立,並有效存續的公司;及 (b) 其尚未被,或不處於解散、撤銷、或清盤過程中。
10.6 倘客戶或其任何股東(無論是直接或間接,法人或受益人)為在允許發行不記名股票的司法管轄區註冊成立的公司,則客戶確認並同意 (a) 客戶或任何有關股東均未發行任何不記名股票及 (b) 倘客戶或其任何股東發行或將其任何股票轉換為不記名股票,客戶或有關股東應立即通知本行。
10.7 如客戶為公司、合夥企業或非法人團體的情況),客戶聲明並確認 (a) 其、(b) 其任何附屬公司或 (c) 其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僱員、代理或聯屬公司或任何其附屬公司均不是由以下人士擁有或控制的個人或實體(「人士」):
(a) 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美國國務院、聯合國安理會、歐盟、英國財政部、香港金融管理局或任何其他相關制裁機關實施或執行任何制裁的對象(統稱為「制裁」);或
(b) 位於、組織於或居住於受制裁或其政府受制裁的國家或地區,包括但不限於克裡米亞地區、古巴、伊朗、朝鮮及敘利亞。
10.8 客戶同意,其將不會直接或間接使用任何帳戶中的資金或本行提供的任何融資,亦不會將有關資金借給、捐贈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給任何附屬公司、合資企業或其他人士:
(a) 為任何人士或與之在任何國家或地區進行的任何活動或業務提供資金,而有國家或地區在該資金提供之時受或其政府受制裁;或
(b) 以任何其他將導致任何人士違反制裁的方式。
11 合作夥伴
倘有客戶是合夥企業,則根據本條款:
(a) 每個合夥人的責任及義務應是連帶的;
(b) 根據本文要求,對客戶的要求應解釋為對其中任何一人的要求;
(c) 每個人均應受約束,即使其他任何人士或擬受其約束的任何人士不受約束;及
(d) 本行應有權就任何事項單獨處理任何一人,包括在任何程度上免除任何責任,而不影響其他任何人士的責任。
雖然由於死亡、破產退休、殘疾或接納新合夥人或發生可能會破壞合夥關係或以其他方式影響其在本條款下義務的任何其他事件,導致合夥企業的章程、名稱或成員資格發生任何變化,但本條款將繼續約束合夥企業。
12 暫停或終止服務
12.1 客戶可在操作可行的範圍內,透過在本行可接受的期限內事先向本行發出書面通知,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任何部分虛擬服銀行服務或任何一個或多個帳戶。倘客戶為個人,則必須致電本行的客戶服務熱線發出終止通知。
12.2 本行可無需任何理由 (a) 終止或暫停客戶對流動應用程式、網站或客戶可以使用虛擬銀行服務的任何通訊媒介或渠道的使用,(b) 限制、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任何部分虛擬服銀行服務或 (c) 在不影響第 12.3 條的情況下,透過提前至少 30 日或本行與客戶另行協定的更長期限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暫停、終止或關閉任何帳戶。
12.3 本行可無需事先通知即時暫停、終止或關閉任何帳戶,倘本行有合理的理由相信:
(a) 客戶違反了本條款的任何承諾或規定,或任何其他相關條款及條件及協議;
(b) 正在使用或涉嫌使用帳戶進行非法活動;或
(c) 需立即暫停、終止或關閉任何帳戶的情況。
12.4 本行無需負責客戶因或由第 12 條所述的任何暫停或終止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12.5 即使在虛擬服銀行服務、任何帳戶或流動應用程式、網站或用於使用虛擬銀行服務的任何其他通訊媒介或渠道的使用被暫停或終止之後,客戶仍然有責任履行及解除其在第 12 條所述的暫停或終止之前或之時產生的義務及責任。
12.6 在關閉任何帳戶後,本行應透過將有關帳戶中的貸方餘額(倘有)轉移至客戶指定的銀行帳戶中,方可解除其對客戶的責任(在客戶欠本行未償還的費用及手續費或其他負債結清或自有關帳戶扣除後)。
12.7 倘客戶或本行出於任何原因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任何部分虛擬服銀行服務或任何帳戶,本行有權在無需通知客戶的情況下:
(a) 取消或終止客戶發出且在虛擬服銀行服務或任何帳戶被暫停或終止時本行尚未執行的任何指示或未完成指示;
(b) 執行或完成本行在虛擬服銀行服務或任何帳戶被暫停或終止之前代表客戶發出的任何指示或進行的任何交易;
(c) 行使本行在第 7 條(帳戶中資金的合併、抵銷及使用)中的任何權利;或
(d) 拒絕接受客戶或代表客戶發出的任何指示或根據指示行事,即使本行收到客戶的相反指示。
在任何情況下,本行無需負責第 12 條所述的作為或不作為,或在執行指示時未通知的任何有關作為或不作為,亦不承擔任何責任。客戶必須自行檢查帳戶的狀態、指示是否已執行以及相應的交易狀態。
13 本行提供的資料
x行透過網站、流動應用程式或任何其他通訊媒體提出或提供的任何匯率、利率及其他價格及資料,僅供客戶參考,除非經本行確認,否則對本行不具有約束力。即使本行可能在其他時間提出了不同的匯率、利率或價格,但已確認的匯率、利率、價格或資料一經客戶確認接受就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14 錄音、記錄及參考編號
14.1 在提供虛擬服銀行服務的過程中,本行獲授權以任何方式記錄本行與客戶或代表客戶行事的任何人士之間的所有指示或通訊,並在本行認為必要的情況下將這些錄音或記錄保留一段時期。在此期限之後,本行應銷毀其認為適當的錄音或記錄。
14.2 除非及直至制定相反規定,否則本行對客戶使用虛擬服銀行服務以及與帳戶有關的所有交易的記錄應具有決定性,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客戶同意這些記錄在適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可被法庭接納為證明記錄所載屬實的證據。
15 遵守法律及法規規定及披露
15.1 客戶承諾及時向本行提供本行合理要求的資料、文件及證明,以履行其在任何合規義 務下的義務。客戶承認並同意,其中可能包括與 (a) 客戶,(b) 其關連人士,(c) 任何帳 戶的最終實益擁有人,(d) 最終負責發出任何指示或進行任何交易的人士,(e) 代表客戶 收款行事的任何人士及/或 (f) 本行自行決定與客戶有關連的任何其他人士有關的資料、文件或證明。
15.2 客戶同意,根據本行釐定的任何合規義務的規定,本行可將與客戶及/或第 15.1 條中提及的任何人士有關的任何資料、文件或證明披露給香港境內外的任何人士或權力機關。
15.3 客戶授權本行根據第 23 條及通知向香港境內外的第三方披露任何有關資料及文件。
15.4 客戶必須在提供給本行的客戶資料發生任何變更後的 30 日內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本行,包括:(a) 客戶的詳情、狀況或身份,包括國籍、住所、稅務居住地、地址、電話或傳 真號碼及電子郵件地址的任何更改,(b)(倘客戶為公司、合夥企業或非法人團體)客 戶的憲法、法律地位、股東、合夥人、董事或公司秘書、或客戶的業務性質;或 (c) 有 關第 15.1 條中提及的任何人士在本行記錄的地址或聯繫電話號碼或其他個人資料。倘 客戶資料發生任何變更導致現有的自我證明無效,則客戶必須在 30 日內向本行提供新 的有效海外帳戶納稅法案及/或共同申報準則自我證明。
15.5 其中:
(a) 客戶或任何關連人士未能及時提供本行合理要求的客戶資料;
(b) 客戶或任何關連人士保留或撤回本行可根據通知處理、轉移或披露客戶資料的任何批文(與向客戶營銷或推廣產品及服務有關的目的除外);或
(c) 本行懷疑涉及金融犯罪或相關風險,本行可能:
(i) 無法向客戶提供新的或繼續提供全部或部分虛擬服銀行服務,並保留終止與客戶的關係的權利;
(ii) 採取必要行動以履行任何合規義務;及
(iii) 在當地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凍結、暫停或關閉帳戶。
15.6 若客戶未能及時應要求提供客戶資料,或一名關連人士的稅務資料及相關對賬單、豁免書及同意書,本行或會自行判斷客戶或關連人士的狀況(包括客戶或關連人士是否可向相關稅務機關申報),及或會預扣任何稅務機關可能合法要求的款項並向相關稅務機關支付該等款項。
15.7 客戶確認,就其所深知,向本行提供的全部客戶資料均屬完整、準確及最新。
15.8 儘管任何虛擬銀行服務的客戶或本行作出任何終止,或關閉任何帳戶,本第 15 條將繼續適用。
16 金融犯罪風險管理活動
16.1 金融犯罪風險管理活動可能包括:
(a) 調查資金的來源或預訂接收者;
(b) 篩查、攔截及調查虛擬銀行服務的任何指示、通訊、應用程式,或向客戶作出或由客戶,或代表客戶作出的任何付款;
(c) 將客戶資料與本行擁有的其他相關資料合併;及
(d) 就某一人士或實體的狀況作出進一步查詢(他們是否受到制裁機制規限),或確認客戶或某一關連人士的身份及狀況。
16.2 由於上述活動,本行或會推遲、中止或拒絕作出或清算任何交易、處理虛擬銀行服務的任何指示或應用程式或提供全部或部分相關服務。
16.3 除非獲任何法律允許,否則本行將不會就客戶或某一第三方全部或部分因根據本條開展活動而遭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無論其如何產生)向客戶或任何第三方負責。
17 稅項合規
17.1 客戶將有責任在其產生稅項業務(包括稅項付款或申報或與所有相關稅項付款有關的其他必要文件)的所有司法管轄區瞭解並遵守該等業務以及與開立任何帳戶及使用本行提供的虛擬銀行業務有關的義務。
17.2 作為關連人士身份行事的各關連人士亦自行作出相同同意。部分國家可能設立具有域外效力的稅項立法海外帳戶納稅法案 (FATCA),而不論關連人士或客戶的註冊地、住處、國籍或公司。
17.3 銀行並無提供任何稅務意見。建議客戶在必要時尋求獨立法律及稅務意見。
17.4 本行概不就客戶在任何司法管轄區的稅務義務(可能因開立帳戶及使用本行提供的虛擬銀行服務等具體有關的任何原因而產生)承擔任何責任。本行概不就客戶的資金或資產應付的任何稅項或關稅負責。
18 客戶的責任
18.1 在不影響本條款第4 條(用戶名、密碼及驗證碼)的情況下,若客戶無重大疏忽、欺詐或過失,例如未能根據本行要求的安全措施妥善保管其電腦系統、用戶名、密碼、驗證碼或生物驗證憑證,客戶將不就任何未授權交易導致的任何直接損失或損害負責。
18.2 客戶同意就 (a) 可能針對本行、本行任何人員、僱員或代理發起的所有行動、訴訟及索賠,及 (b) 本行就下列各項而合理招致的所有損失、損害及合理成本及費用(包括任何法律費用)令本行、本行任何人員、僱員或代理免受損害並作出補償:
(a) 客戶使用虛擬銀行服務及流動應用程式,本行維護或運營任何帳戶;
(b) 本行接受任何指示或按指示行動或任何該等指示的任何撤銷、取消、更改或在全部或部分執行任何該等指示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而延遲;
(c) 欺詐、疏忽或未經授權使用任何帳戶;
(d) 本行收到指示及銀行按指示行動期間相關資產價格的任何波動;
(e) 客戶在根據本條款或虛擬銀行服務或任何帳戶相關的適用法規履行其責任方面的任何違約;
(f) 客戶在履行其合規義務的過程中未能提供完整、準確及最新的資料;
(g) 客戶未能遵守本行就保護電腦系統、用戶名、密碼、驗證碼或生物驗證憑證的安全措施;
(h) 保存、執行或遵守本條款或虛擬銀行服務、帳戶或使用流動應用程式或網站有關的其他條款及條件;
(i) 追回根據本條款應付銀行的任何款項或銀行可能不時通知客戶的任何其他條款和細則;或
(j) 因保護任何帳戶或與任何帳戶有關或由其產生的任何性質的任何法律訴訟,
前提是此等責任、索賠、成本、賠償、費用、行動或訴訟乃因銀行或銀行任何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的重大疏忽或有意違規而直接導致。
18.3 此補償於虛擬銀行服務、帳戶或本條款或上述相關任何其他條款及條件終止後應繼續。
19 銀行的責任
19.1 考慮到任何適用法規及不時適用於銀行的現行市場慣例,本行將採取合理可行的措施,確保其安裝的與虛擬銀行服務有關的系統具有充足安全設計並控制及管理運作該系統 的風險。
19.2 客戶瞭解並接受,任何能夠獲取、擁有、知悉或獲允許查找用戶名、密碼、驗證碼或生物驗證憑證的任何人士或能夠取用帳戶及銀行概不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19.3 儘管銀行提供虛擬銀行服務或本條款載有任何其他規例或本行已與客戶訂立任何其他安排,客戶同意 (a) 本行提供的相關服務並不構成銀行與客戶之間的受託關係,及 (b)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均不得要求銀行採取任何可能令本行成為客戶受託人的行動。
19.4 本行概不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下列(或任意一項)而產生或與下列有關而可能招致或蒙受的任何形式的損失、損害、成本或費用負責:
(a) 客戶使用虛擬銀行服務、流動應用程式或銀行向客戶提供該等服務、持有或保管帳戶、或本行代表客戶執行任何指示或交易;
(b) 客戶欺詐、疏忽或未授權使用帳戶;
(c) 本行決定不處理任何指示或因任何原因而延遲或未能全部或部分按指示行動;
(d) 本行實際未收到的任何指示或通信;
(e) 本行收到指示及銀行按指示行動期間相關資產價格的任何波動;
(f) 客戶在根據本條款或虛擬銀行服務或任何帳戶相關的適用法規履行其責任方面的任何違約;
(g) 維護或執行銀行的權利或就本條款或與虛擬銀行服務及帳戶或流動應用程式或網站有關的其他條款及條件行使其權力;
(h) 客戶在履行其合規義務時未能提供本行要求的完整、準確及最新資料;
(i) 客戶未能遵守本行就保護電腦系統、用戶名、密碼、驗證碼或生物驗證憑證的安全措施;
(j) 任何不准確或不完整的數據,或因任何電腦系統、流動應用程式或網站的故障、失效或失靈而導致數據的損壞、攔截、刪除或丟失;
(k) 信息傳輸或傳播過程中可能產生或因信息被任何無線電報或本行(或其客戶、代理或其僱員)錯誤解讀或因導致任何交易的(包括但不限於)傳輸、接收或其他執行延遲的任何其他控制範圍之外原因而產生的任何崩潰、故障、毀損、中斷、遺漏、誤差、缺省、錯誤、延遲、資金減少或無法使用;
(l) 虛擬銀行服務或流動應用程式(全部或部分)不可用、受限制、被更改、修改、幹擾、暫停或終止或無法運作,且原因或情形不在本行或其代理人或代名人的合理控制範圍內;
(m) 客戶未能履行本條款規定的責任;
(n) 在因使用虛擬銀行服務過程中使用任何第三方製造或提供的任何電腦系統或軟件;或
(o) 使用或無法使用虛擬銀行服務、網站或流動應用程式。
19.5 若按照第 19.5 條所載情況可證明,(a) 本行,(b) 其代理或代名人或 (c) 其高級人員或僱員或本行代理或代名人的高級人員或僱員出現嚴重過失或有意違約,則本行將就客戶因該嚴重過失或有意違約而直接及合理預見直接及單獨產生的任何損失及損害承擔責任。
19.6 若客戶使用並非本行代理或代名人的任何其他人士(例如第三方提供商)提供的任何服務(可能包括任何虛擬銀行服務或流動應用程式),銀行概不就下列(或當中任意一項)承擔責任:(a) 相關服務的質量;及 (b) 閣下因提供服務的其他人士或任何代理或第三方提供商的任何行動或疏忽而可能遭受或招致的任何行動、索賠、損失、損害或任何性質的負債。
19.7 在任何情況下,本行概不就任何盈利或利益的任何損失、因銀行提供,或未能或延遲提供虛擬銀行服務而產生或相關的直接或間接損失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
20 技術的限制
20.1 客戶同意,互聯網是一項瞬息萬變、具有公開及開放性質的技術,及其發生信號擁擠的情況無法預測。客戶理解銀行將盡其所能確保虛擬銀行服務持續運作,但客戶亦接受:
(a) 互聯網未必會一直是可靠的媒介或通訊;
(b) 虛擬銀行服務、網站及流動應用程式未必符合客戶的全部需求或預期;及
(c) 虛擬銀行服務、網站及流動應用程式的運作、功能及可靠性:
(i) 可能令交易受到傳遞、執行及通訊時的延遲、誤解及失誤或中斷的影響;及
(ii) 可能不時受到中斷或更改的影響及/或要求定期修改及升級。
20.2 網站由本行維護,透過一個獨立服務供應商(就任何目的而言,該供應商並非本行的代理人)連結至互聯網。本行已盡合理努力委任有信譽的供應商,但對該供應商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20.3 鑑於本條所載情況,客戶理解並同意,作出的所有指示及交易完全由其自擔風險。
21 鏈接、廣告及第三方網站
21.1 客戶理解並接受:
(a) 本行或會不時向第三方網站提供鏈接及接收第三方提供商的內容、產品及服務;
(b) 本行可能並無審核所有第三方網站,因此將任何鏈接加入該第三方網站不應被解讀為或視為銀行同意或批准該網站或網站的任何內容;
(c) 客戶接入、進入或使用第三方網站的任何鏈接或與第三方提供商進行交易完全自擔風險,本行並非第三方提供商與客戶之間訂立的任何安排的訂約方;
(d) 客戶應聯絡相關第三方提供商獲取進一步資料及/或說明,以在使用、進入或接入第三方網站或與第三方提供商訂立任何交易前解決任何問題;
(e) 在接入、進入或使用第三方網站或與第三方提供商訂立交易時:
(i) 本行或需向第三方提供商轉交若干個人數據;及
(ii) 客戶同意受該等第三方提供商的條款及條件及隱私政策(如有)規限,及客戶有責任瞭解並確定本條款及條件以及第三方提供商的隱私政策及其提供的服務及產品的適合性。
(f) 本行應不就第三方提供商或第三方網站的數據或資料或第三方提供商提供的服務或產品或第三方網站或其內容或性能的適用性、正確性、可靠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鑑證或保證及概不作出任何擔保或聲明。本行及任何相關第三方提供商/第三方網站概不就客戶基於第三方提供商/第三方網站提供的相關資料或信息或服務或產品而採取或無採取的任何行動負責或承擔責任及客戶將僅為本條款所載目的使用該等資料、信息、服務或產品。相關數據或資料由本行及/或任何相關第三方提供商/第三方網站專有,除非適用法律、法規及規例規定,否則客戶將不會
向第三方轉發或披露該等資料或信息;及客戶將僅根據適用法律、法規及規例使用該等數據或資料;
(g) 在任何情況下,本行概不就因第三方提供商提供的任何第三方網站、內容、產品或服務的使用、存在、暫停、中斷及/或其他無法使用,或因任何相關失誤、遺漏或其他中斷或違規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無論直接或間接、偶然或並發)負責;
(h) 本行可提供其集團公司在網站或流動應用程式上提供的網站鏈接。此等網站各自的條款及條件或與本行的不同,客戶應在進入、接入或使用該等網站前應閱讀並瞭解本條款及條件;及
(i) 本行及/或第三方提供商提供的任何內容僅供示例及客戶不擬倚賴作為任何投資建議或類似用途。本行或任何第三方提供商均不應視為客戶的投資顧問。
22 知識產權
22.1 客戶同意,網站、流動應用程式及所有相關軟件上的所有內容由銀行及/或第三方提供商專有且受知識產權規限。除非本行或相關第三方提供商(視情況而定)另有明確說明或書面批准,網站、應用程式或第三方網站的任何內容均不意味著授予客戶任何權利或許可使用網站、流動應用程式或第三方網站相關或所示的任何知識產權。
22.2 在未經本行事先書面同意及/或由法律明確授權前,客戶不應及不應試圖參與或允許任何其他人士作出下列行為,及若客戶知悉或懷疑任何人士作出或試圖作出這些行動,應立即通知本行:
(a) 銷售、分發、複製、更改、公開展示、在拷貝的基礎上製作作品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將任何內容用於任何公共、業務或商業用途;
(b) 為任何用途在任何其他網站上或在聯網的計算機環境下使用任何內容;
(c) 入侵、取用或使用或嘗試入侵、取用或使用任何部分虛擬銀行服務、網站、流動應用程式、第三方網站、銀行服務器或任何第三方提供商服務器上的內容及/或任何數據區用於本行或該第三方提供商未授權的任何用途;
(d) 在使用網站、流動應用程式或任何內容時侵害任何人士或任何各方的知識產權;
(e) 在使用虛擬銀行服務、網站及/或流動應用程式時違法任何適用司法管轄區的任何適用法律或規例;及/或
(f) 收集或儲存網站、應用程式或第三方網站的其他使用者的或其相關的個人數據。
23 收集、使用及共享客戶資料
23.1 向本行提供的任何客戶資料將按照通知使用。客戶應閱讀本第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條連同通知。
23.2 客戶確認,就資料(包括個人數據或稅項資料)已或將向本行提供的各關連人士而言,客戶已通知或將在相關時間通知並取得各相關關連人士的同意,以按照本條及通知所 載處理、披露及轉移其資料。客戶須告知任何相關關連人士他們有權利取用及更替其 個人數據。
23.3 (倘客戶並非一名個人),銀行獲授權向任何一位或以上的董事、合夥人或本行因作為該客戶管治機構的成員而信納的相關其他人士(無論他們是否為帳戶或虛擬銀行服務的授權簽署人,若他們是,則無論他們就帳戶或虛擬銀行服務是否有簽署權)提供帳戶或虛擬銀行服務相關的資料。
24 修訂
24.1 本行可不時修改本條款(包括費用及開支)及規管虛擬銀行服務或帳戶的任何其他條款及條件。本條款的任何修訂將在本行向客戶發出合理通知後生效。就費用及開支及客戶的債務及義務相關的任何修訂而言,本行將向客戶事先發出 30 天的書面通知。
24.2 本行將透過在流動應用程式或網站上刊載或銀行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向客戶發出通知。若客戶在任何相關修訂生效日期或之後繼續持有帳戶或使用虛擬銀行服務,任何相關 修訂將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25 通訊
25.1 本行將有權不時訂明虛擬銀行服務的通訊形式及模式。
25.2 按面呈、透過郵遞、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交的通訊(如屬面呈)在面呈之時或(如 屬郵遞發送)送遞客戶通知本行的最後相關地址時(如地址位於香港,則郵遞後的2 天,若地址位於香港以外地區,則郵遞後七天),或(如上傳至流動應用程式或網站或透
過傳真或電子郵件發送)緊隨上傳至流動應用程式或網站或發送至客戶通知本行的最後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後,應被視為用戶收訖通訊。
25.3 客戶向本行發送的通訊在本行實際收訖之日應被視為已向本行寄送。
26 可分割性
x條款的各條規定可分割且各不相同,若在任何時候根據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一條或以上相關規定在任何方面非法、無效或不可執行,則其餘規定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可執行性無論如何應不受影響。
27 放棄
x行的作為、延遲或遺漏概不影響其在本條款下的權利、權力及救濟或該等權利、權力及救濟的任何進一步或其他行使。本行在本條款下的權利、權力及救濟可累積,且不豁除法律規定的權利、權力及救濟。
28 分配
28.1 在未經本行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客戶將無權分配或以其它方式轉讓其在本條款項下的任何權利、義務或利益。
28.2 本行有權酌情向繼承實體、聯屬公司或其他人士分配或以其它方式轉讓其在本條款項下的任何權利、義務或利益。
29 無第三者權利
任何非本條款當事方的個人無權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法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執行或享有本條款的任何條款規定的利益。
30 管轄版本
x本條款的英文本與中文本之間有任何衝突或歧義,應以英文本為準。
31 管轄法律
x條款應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按照香港法律詮釋,及客戶受香港法院的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
第二部分 – 帳戶的操作
1 儲蓄戶口
1.1 本行對任何儲蓄戶口均沒有最低結餘要求。
1.2 儲蓄戶口利息如下述累算:
(a) 取決於戶口結餘的貨幣單位,以一年 360 日或一年 365 xxxx,xxxx;
(x) xxxxxxxxx; x
(x) x本行不時酌情指定的利率。
本行將不時在本行的流動應用程式和網站列載適用利率。
如利率高於零,利息會由本行向閣下支付並會在下個月的第一天(或按本行可不時設定的一天或其他時段)成為儲蓄戶口入賬的記項。如利率低於零,利息應由閣下向本行支付並會在每個月結束後(或按本行可不時設定的一天或其他時段)成為儲蓄戶口支賬的記項。
1.3 如在計息期內閣下或本行因任何原因結束儲蓄戶口,利息會累算至在結束戶口當天前的最後一個公曆日。
1.4 閣下可透過流動應用程式或本行不時指定的任何其他適用方式從閣下的儲蓄戶口提款及存款入閣下的儲蓄戶口。
1.5 如閣下向本行發出指示從閣下的儲蓄戶口進行付款或提款 (i) 而閣下的儲蓄戶口中並無足夠資金及 (ii) 如本行執行該指示,會導致閣下的儲蓄戶口透支,本行將不會處理閣下的指示。
2 定期存款
2.1 本行有權不時訂立或更改定期存款的條款。該等條款可包括貨幣、最低或最高存款金額、存款期及到期日。
2.2 定期存款利息如下述累算:
(a) 取決於存款的貨幣單位,以一年 360 日或一年 365 xxxx,xxxx;
(x) xxxxx;x
(x) x本行不時酌情指定的利率。
本行將不時在本行的流動應用程式和網站列載適用利率,作為向閣下的通知。在閣下每次於流動應用程式或本行不時指定的任何其他適用方式提取定期存款或續存時,本行會提供有關定期存款的累算利息及被扣減或預扣的稅額(如適用)的詳情。
2.3 定期存款利息累算至定期存款到期日的前一日為止,並會在到期日支付。如利率高於 零,利息會由本行向閣下支付並可在到期日提取或將其加入定期存款的本金金額續存。如利率低於零,利息會由閣下向本行支付並將在到期日從定期存款的本金金額扣減或 從閣下於本行維持的任何其他戶口支取。
2.4 本行有權不時設定或更改閣下可新造、續存或提取定期存款的日期及時間。
2.5 閣下可發出定期存款到期自動續存的指示。本行有權接受或拒絕閣下的自動續存指示。
2.6 如本行接受閣下的自動續存指示,本行在到期日當時的利率(不論高於或低於零)即成續存期的利率。即使本行已接受閣下的自動續存指示,本行有權隨時單方面停止執行該指示,而無需給予理由。
2.7 如定期存款到期日並非香港或外幣定期存款的貨幣司法管轄區的營業日,定期存款會如下述支付:
(a) (如閣下為自然人)在到期日支付;或
(b) (如閣下非自然人)在下一個營業日支付。
2.8 閣下可在任何時候透過流動應用程式或本行不時指定的任何其他適用方式向本行發出指示,以於定期存款到期日前提取整筆定期存款。在此情況下,定期存款利息將從定期存款日起至提早提款日期之前的一(1)個公曆日止,以提早提款日期當天儲蓄戶口的最低可能利率累計。
2.9 閣下須透過流動應用程式或本行不時指定的任何其他適用方式發出指示(包括任何修改指示),以便處理定期存款到期時的本金金額及利息。指示截止時間為:
(a) (如閣下為自然人)到期日前一個公曆日的晚上 11:30 分(香港時間);或
(b) (如閣下非自然人)到期日前一個營業日。
2.10 就處理到期時定期存款的本金金額及利息而言,如本行在到期日仍未收到閣下之指示,從到期日起利息只會 (i) 就定期存款的本金金額;及 (ii) 按本行就相同貨幣的儲蓄戶口 指定的利率(不論高於或低於零)累算。閣下須發出指示如何處理任何應由本行支付 的累算利息。閣下需支付的累算利息會從定期存款的本金金額扣減。
2.11 閣下確認並同意,任何超過 5 年的定期存款不屬於香港存款保障計劃的受保障存款。
3 人民幣賬戶風險披露
3.1 閣下確認及同意:
(a) 香港的人民幣業務仍在發展中,並因中國的有關法律及規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不時所訂明、修改或補充之規例及規則)及本行和其他參與銀行、結算所或系統
(不論是在中國或香港)之間不時適用運作安排之要求而出現經常性及持續的變化;
(b) 人民幣並不是可自由兌換的貨幣(不論在中國境外或境內),並受到中國外匯管制,故此把人民幣匯進或匯出中國及人民幣與其他貨幣之轉換具有非確定性; 及
(c) 本行之跨境人民幣業務操作是受中國的有關法律及規例及上述具局限性的運作環境及香港市場的現行限制所影響及限制。
3.2 人民幣匯進或匯出中國的跨境流動乃受制於中國的有關法律及規例。閣下有責任在向本行發出匯款指示前確保符合有關法律及規例。
4 資金轉賬
4.1 閣下可指示本行以本行不時接納的方法進行資金轉賬,除非本行另有指定,否則下列條款適用:
(a) 本行有權無需提供理由拒絕接受執行資金轉賬的指示。如本行接受指示,在執行時本行有權按本行的發送安排執行指示。
(b) 本行有權用文字或代碼發送資金轉賬指示,本行無需為 (i) 訊息在傳送過程中出現任何遺失、延誤、錯誤、遺漏或更改,及 (ii) 訊息被收訊人誤解(或上述任何一項)而負責。
(c) 當進行資金轉賬時,如收款戶口的貨幣與匯款的貨幣不同,匯款或會被兌換成收款戶口的貨幣。
(d) 如閣下要求繳付代理銀行或收款銀行的收費或海外收費,本行會通知代理銀行或收款銀行該要求。收款人是否收取資金轉賬的全數金額由該代理銀行或收款銀行決定。本行就此無控制權亦無需負責。
(e) 如操作情況或適用法規所需,本行有權透過非閣下指定的代理銀行或收款銀行進行資金轉賬。
(f) 如本行因任何原因未能提供實際的匯率報價,本行有權以臨時匯率進行資金轉賬。該臨時匯率在確定實際匯率時再作出調整。閣下授權本行從閣下的戶口支取或向 閣下的戶口存入臨時匯率與實際匯率之間的任何差額。
(g) 如本行匯款部於本行設定的相關截數時間前未有收到資金轉賬指示,可能不能在同日處理該指示。
(h) 資金轉賬指示受下列事宜限制:
(i) 收款地的相關截數時間;
(ii) 交收銀行要求的付款安排;及
(iii) 相關服務能夠提供的情況,這包括適用貨幣的結算系統或有關代理銀行或收款銀行所在地的結算系統的服務。
因此,本行可能在收款日前從閣下的戶口支取付款金額。就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因此而招致或xx的任何利息開支或損失,本行無需負責。
(i) 本行無需知會閣下任何下列事宜。閣下應就該等事宜自行查詢:
(i) 代理銀行或收款銀行或任何其他銀行可能徵收的任何收費;及
(ii) 適用法規可能施加的任何外匯管制或限制。閣下因該等管制或限制而引致或相關的任何損失或延誤,本行無需負責。
(j) 如收款人並無在本行維持戶口,本行及本行的代理有權根據收款地的認可的銀行慣例進行資金轉賬,而無需通知閣下。
(k) 即使本行已接受資金轉賬指示,如本行合理地認為出現下列任何情況,本行有權拒絕處理或進行付款,而無需通知閣下:
(i) 閣下指示中的指定付款戶口資金不足;
(ii) 有關指示的任何資料不正確、不完整或不清晰;
(iii) 指示或處理指示會違反任何適用法規;及
(iv) 閣下就資金轉賬指定的額外指示或要求不獲本行接受。
(l) 在處理資金轉賬指示時,本行可能因有關打擊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的適用法規的要求,披露有關閣下的個人資料或其他資料。這可包括付款戶口號碼、閣下的姓名、地址、出生日期、個人身份證明文件號碼及其他獨有資料。閣下明確授權 (i) 本行向任何代理銀行或收款銀行、收款人或任何權力機關作出本行認為適當的披露,及 (ii) 各代理銀行或收款銀行向任何其他代理銀行或收款銀行、收款人或任何權力機關作出該代理銀行或收款銀行認為適當的披露。
(m) 即使在收到任何止付指示時閣下的戶口仍未被支賬,本行亦無需處理本行收到的止付指示。本行可酌情在合理的商業情況下處理止付指示。在該情況下,本行會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知閣下本行是否已成功執行止付指示。
(n) 本行有權從付款金額或閣下在本行的任何戶口(包括戶口)支取代理銀行或收款銀行徵收的任何收費。
(o) 本行會盡力通知收款銀行閣下就資金轉賬指示所指定的任何付款條件,但本行無責任在進行付款前核對或核實是否已經符合該條件。閣下不可撤銷地授權本行進行付款並由閣下自行承擔風險。
(p) 本行無法查證收款戶口的資料。收款銀行採用的查證程序在不同國家可能有所不同。例如:某些銀行需查證戶口號碼及戶口名稱,方可處理匯入匯款,而某些銀行只需查證戶口號碼或戶口名稱。閣下應確保向本行提供的收款戶口資料屬正確及完整。
(q) 本行雖會盡力通知代理銀行或收款銀行任何閣下於資金轉賬指示中致所指定收款人或收款銀行的訊息,但本行無法控制代理銀行或收款銀行會否傳達該訊息或就該訊息採取行動。本行對代理銀行或收款銀行未有傳達該訊息或就該訊息採取行動所引致或與之有關的任何損失,概不負責。
5 匯入匯款
5.1 匯入匯款或項目的幣種可以是港幣、人民幣或美金,亦可包括按其他人士的常行指示的付款。該匯入匯款須待本行就其收妥最後付款或其已經結算後方獲本行接受。本行
可在收妥款項後才讓閣下使用有關收益。就匯入匯款,如本行因任何原因(包括資金不足以執行付款)未有實際收到無條件付款,本行有權從相關的戶口支取適當金額及任何費用。
5.2 如在本行設定的相關截數時間前本行未有收到匯入匯款,該匯款的收益可能不會在同日存入閣下的戶口。在收益實際存入閣下的戶口前,不會累算利息(不論利率高於或低於零)。
6 外幣服務
6.1 外幣風險披露
(a) 閣下確認外匯市場乃易變及充滿無限量的不利風險。
(b) 為提供外幣款項或外幣交易之目的,本行可能需進行數次外幣兌換,閣下將要支付多次兌換的費用。
(c) 此外,本行收費、不利的匯率變動及幣率浮動引致存款或交易所涉及外幣之價格貶值帶來的損失,可能會抵銷累積的利息、賺取的利潤或減少存款或交易的本金額。
6.2 外幣服務的範圍
(a) 閣下授權本行(但本行無責任)向閣下提供外幣服務。在外幣服務下,本行收到閣下的指示後,獲授權作出下列(或其中任何一項)事宜:
(i) 從閣下的儲蓄戶口支取任何可用結餘(「可用結餘」);
(ii) 以成交時有關之外滙市場之現行滙率把可用結餘的金額購買其他貨幣;及
(iii) 把每筆轉換後的貨幣的金額存入閣下的的相關貨幣儲蓄戶口。
(b) 任何貨幣兌換之實際買賣價將以成交時之價格為準。所有由本行於任何時間為該交易報出之滙率衹供識別及參考用途。
(c) 在不受本條款及細則中任何其他條文的限制下,透過參考本行可酌情決定的因素或準則(或因素及準則的組合),本行有權不時設定或更改任何下列事項:
(i) 在外幣服務下,閣下可兌換的貨幣及每種貨幣的最低或最高可兌換金額;
(ii) 在外幣服務下,閣下可轉賬的任何最低或最高金額及可進行轉賬的時間或頻率;及
(iii) 就閣下在外幣服務下可向本行提交任何指示的最低或最高次數(不論就戶口、貨幣或任何其他準則而言)。
(d) 如任何下列情況發生,本行有權不執行閣下提交的任何指示:
(i) 在進行實際轉賬時,如支賬戶口內的可用結餘不足以執行該指示;及
(ii) 有關戶口出現任何異常,或有任何其他技術或運作上的原因不執行指示。
6.3 交易
閣下同意本行無責任為閣下進行外幣服務下的任何交易,亦無責任在任何特定時間進 行交易。這可能是由於交易量、市場情況或其他在本行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情況引致。本行無需就閣下在該等情況下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6.4 美元結算系統
有關經由香港之美元結算系統交收或結算的美元交易賬項,閣下同意:
(a) 美元結算系統會依據美元交換所規則(包括其中提及的美元操作程序)運作;
(b) 香港金融管理局毋須對閣下或任何人士由於下列原因直接或間接引致的任何索償、損失、損害或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業務損失、業務機會損失、利潤損失或特殊、 間接或相應引致的損失)(即使香港金融管理局已知或理應知道其可能存在)負 上任何義務或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i) 香港金融管理局(在出於真誠的情況下)或美元結算系統的結算機構、香 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或任何美元交換所成員在管理、運作或使用美 元交換所或美元交換設施(包括但不限於已被終止及╱或暫停的結算機構、美元交換設施或任何該等成員)或其中任何部份時所作出或沒有作出的任 何事情;
(ii) 在不違反上述 (i) 點的情況下,任何有關或根據美元交換所規則及其中提及的美元操作程序所發出的通告、通知書或批准。
6.5 收費
就有關使用或終止外幣服務,本行有權收取或更改費用以及更改應繳付該等費用的相隔時段。本行會通知閣下應繳付的收費,如在費用或更改費用的生效日期後,閣下繼續維持或使用外幣服務,閣下須繳付該費用。除本行另行同意外,已繳付的費用將不獲退回。
7 無進支紀錄的戶口
7.1 如戶口在本行設定的期間內無進支紀錄,本行有權就操作該戶口施加限制或條件。
7.2 在不損害本第二部分第 2.1 條款的原則下,除非本行收到閣下明確相反指示,如在本行不時設定的期間內戶口 (i) 結餘為零,或 (ii) 無進支紀錄,本行有權結束該戶口。適用期間可視乎戶口的種類更改,閣下可向本行索取有關資料。
第三部分–快速支付系統的服務條款及細則
1 適用條款和條件
1.1 根據本條款及條件(下稱「轉數快條款」),天星銀行有限公司(下稱「我們」)將 通過快速支付系統向您提供轉數快服務。快速支付系統是由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 司提供及操作。因此,轉數快服務須遵守結算公司不時就快速支付系統所制定的規則、指引及程序。我們向您提供服務和您使用我們的服務均受轉數快條款約束。轉數快服 務是虛擬銀行服務的一部分。本轉數快條款補充並構成本行不時發佈(並經修訂)的 使用虛擬銀行服務的條款和條件以及任何其他條款和條件(下稱「條款」)的一部分。除另有規定外,如本轉數快條款與提供轉數快服務相關的條款有衝突,應以本轉數快 條款為准。
1.2 通過請求我們為您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註冊任何識別代號,或為您使用結算公司 快速支付系統建立任何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或通過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啟動任 何付款或資金轉帳,你將被視為接受並遵守本轉數快條款。除非您接受本轉數快條款,否則您不得要求我們為您註冊任何識別代號或設置任何電子直接付款授權,亦不得使 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啟動任何付款或資金轉帳。
2 定義和解釋
2.1 在本轉數快條款中:
「賬戶綁定服務(Addressing Service)」指結算公司提供的一項服務,該項服務是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一部分,能方便參與機構的客戶使用預先設定的識別代號而非賬戶號碼來識別付款或資金轉帳指令的目的地,或其他有關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通訊的接收地。
「預設帳戶(Default Account)」指閣下於本行或任何其他參與機構維持的帳戶,並設置該帳戶為預設帳戶,以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收取付款或資金,或(如結算公司的規則、指引及程序指明或許可並在指明或許可的範圍內)支取付款或資金。
「電子直接付款授權(eDDA)」指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以電子方式設置的直接付款授權。
「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eDDA Service)」指由結算公司提供作為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一部份的服務,讓參與機構的客戶設置直接付款授權。
「轉數快識別碼(FPS Identifier)」指由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生成的唯一隨機碼,該碼是與參與機構的客戶的賬戶相關聯的。
「轉數快服務(FPS Services)」指我們向您不時提供的服務(包括二維碼服務),以 便您通過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賬戶綁定服務、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和其他 結算公司不時提供的與快速支付系統相關的任何其他服務和設備進行付款和資金轉帳。
「結算公司」指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及其繼承人和受讓人。
「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或「快速支付系統(Faster Payment System)」指結算公 司不時提供、管理及運營的快速支付系統及相關設施及服務,用於 (a) 處理直接的借貸、轉帳及其他付款交易;以及 (b) 交換及處理與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及賬戶綁定服務有 關的指示。
「參與機構(Participant)」指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參與機構,可以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零售支付系統運營商、發牌的儲值支付工具或結算公司不時接受其作為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參與機構的任何其他方。
「識別代號(Proxy ID)」指結算公司接納用作帳戶綁定服務登記的識別資料,以識別參與機構的客戶帳戶,包括客戶的流動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或轉數快識別碼。。
「二維碼服務(QR Code Services)」指我們不時向客戶提供的二維碼及其關聯的付款和資金轉帳服務。
「監管要求(Regulatory Requirement)」指結算公司、我們、任何其他參與機構、彼等各自的聯繫公司或集團公司或閣下不時受規限或被期望遵守的任何法律、規例或法庭判令,或由任何監管機構、政府機關 (包括稅務機關) 、結算或交收銀行、交易所、業界或自律監管團體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 發出的任何規則、指示、指引、守則、通知或限制 (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2 除非本轉數快條款中另有定義,否則條款中定義的詞語在本轉數快條款中具有相同的含義。
3 轉數快服務的範圍和使用條件
3.1 我們向我們的客戶提供轉數快服務,以便他們通過使用快速支付系統、賬戶綁定服務、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和其他結算公司不時提供的與快速支付系統相關的任何其他服
務和設備進行付款和資金轉帳。我們有權不時制定和更改轉數快服務的範圍、條件和使用轉數快服務的程序。為了使用轉數快服務,您必須接受並遵守這些條件和程序。
3.2 我們向以我們不時指定的貨幣(包括港幣和人民幣)進行的付款和資金轉帳提供轉數快服務。
3.3 為了使我們能夠為您處理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進行付款或資金轉帳的指示,您必須通過流動應用程式或我們指定的任何其他適用方式以及我們不時規定的方式提供或輸入必要的信息,並完成註冊流程。
3.4 所有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付款或資金轉帳交易,均會根據銀行同業清算及結算安排進行處理、清算及結算,包括但不限於參與機構與結算公司不時商定的有關快速付款系統的安排。
3.5 我們保留在任何時候全部或部分暫停或終止轉數快服務而無須給予任何通知或理由的權利。
4 賬戶綁定服務- 註冊和修改識別代號和有關記錄
4.1 為了能使用賬戶綁定服務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接收付款或資金轉帳,您必須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註冊您的識別代號。我們有絕對的決定權決定是否向您提供作為識別代號的轉數快識別碼。
4.2 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中註冊和修改識別代號和有關記錄必須遵守結算公司不時制定的適用的規則、指引和程序。為了使我們能夠為您註冊或修改識別代號或任何相關的記錄,您必須通過流動應用程式或我們指定的任何其他適用方式以及我們不時規定的方式提供或輸入必要的信息,並完成註冊流程。
4.3 在任何時候,如果您為一個以上賬戶(無論是在我們的賬戶還是在任何其他參與機構的賬戶)註冊了相同的識別代號,您必須將其中一個賬戶設置為預設帳戶。通過指示我們為您設置或更改預設帳戶,您同意並授權我們代表您向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提交此類請求,以取代目前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中註冊的現有預設帳戶。
5 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
為了使我們能夠為您處理有關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設置的請求,您必須通過流動應用程式或我們指定的任何其他適用方式以及我們不時規定的方式提供或輸入必要的信息,並完成註冊流程。我們規定的方式可能包括要求相關方使用其各自的賬戶號碼或客戶
標識號或標識碼來建立電子直接付款授權。為避免疑問,識別代號不用於驗證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設置。在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設置後,對識別代號及其相關記錄的任何修改或識別代號的終止均不會影響該電子直接付款授權。
6 二維碼服務
6.1 本第6 條適用於使用二維碼服務。條款和適用於流動應用程式(您通過該流動應用程式使用二維碼服務)的任何其他條款和條件亦適用於使用二維碼服務。
6.2 使用二維碼服務的責任:
(a) 二維碼服務允許您掃描由我們或他人提供的二維碼,自動獲取付款或資金轉帳資料,而無需手動輸入資料。其他人士所提供的二維碼必須符合結算公司所制定的規格及標準方可被接受。在確認任何付款或資金支付指令之前,您應全權負責確保所獲取的資料是準確和完整的。我們不對此類付款或資金支付資料中包含的任何錯誤負責。
(b) 二維碼服務可在搭載了我們不時支持和指定的操作系統的移動設備上使用。
(c) 二維碼服務的更新可能會通過提供流動應用程式的應用程式商店定期發佈。對於某些設備,更新將自動下載。對於其他設備,您將需要自行下載更新。取決於更新的具體版本,在下載最新版本之前,您可能無法使用二維碼服務。您應全權負責(1)確保已將最新版本下載到您的移動設備上以使用二維碼服務,以及(2)支付下載流動應用程式所產生的任何數據費用。
(d) 二維碼服務僅供我們的客戶使用。如果我們發現您不符合使用二維碼服務的資格,我們有權取消您的流動應用程式賬戶和/或阻止您使用二維碼服務。
(e) 二維碼服務不適用於任何使用二維碼服務將導致違反該法域的法律或法規的任何法域,也不適用於我們沒有獲得提供二維碼服務的許可或授權的區域。
(f) 您必須遵守所有適用於規管您下載流動應用程式、登錄或使用流動應用程式或二維碼服務的法律和法規。
6.3 您使用二維碼服務需採取的安全措施
(a) 您不能在移動設備或操作系統供應商支持或保證的配置之外修改過的任何設備或操作系統上使用二維碼服務。這包括已經「被越獄」或已經「被破解」的設備。
已被越獄或已被破解的設備意味著這些設備在未經您的移動服務提供商和手機製造商的批准的情況下,已不再受限於他們設置的限制。在已被越獄或已被破解的設備上使用本流動應用程式可能會危害安全並導致欺詐性交易。如您在已被越獄或已被破解的設備中下載和使用二維碼服務,則風險完全由您承擔,您因此而遭受或引起的任何損失或任何其他後果,本行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b) 您對您或您授權的人在使用二維碼服務期間給出的所有指示或請求承擔全部責任。
(c) 您應全權負責確保顯示和存儲在您的移動設備中的信息是安全的。
(d) 如果您知道或懷疑任何其他人知道您的詳細安全信息,或者曾經使用或試圖使用它們,或者如果您的移動設備丟失或被盜,則您必須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儘快通知我們。
6.4 關於使用二維碼服務時我們的責任和責任限制
(a) 雖然我們盡商業上合理的努力提供二維碼服務,但我們不對未能提供二維碼服務負責。
(b) 二維碼服務按「現狀」提供,並未對其功能進行任何形式的xx、保證或同意。本行不能保證使用二維碼服務不會傳播任何病毒或其他有毒害性或有破壞性的內容,也不能保證不會對您的移動設備造成損壞。我們對您可能因使用二維碼遭受的任何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c) 您知悉並同意:
(i) 您自行承擔使用二維碼服務的風險。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我們明確拒絕做出任何形式的(無論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和條件。
(ii) 您自行承擔使用二維碼服務下載或獲取任何材料或信息的風險。對於由於下載、獲取或使用此類材料或信息而對您的計算機或其他設備造成的損壞或數據丟失,您將承擔全部責任。
(iii) 為免疑問,以上內容均無意排除或限制任何不能被合法免除或限制的任何條件、保證、權利或責任。
7 小額資金轉帳
根據您向本行設立的轉帳限額,所有通過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向未登記的收款人進行的小額資金轉帳的最大轉帳限額受限於每日的最大限額以及其他由本行不時設立的或由監管要求不時規定的限額(以更低的限額爲準)(下稱「限額」)。您確認您可通過聯絡本行降低限額或將限額設置為零。
8 您的責任
8.1 您只能為自己的賬戶註冊自己的識別代號,或為自己的賬戶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您必須是每個代碼以及向我們提供的、用於註冊賬戶綁定服務和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的每個賬戶當前真正的所有者或授權用戶。通過指示我們為您註冊與快速支付系統相關的任何識別代號或任何賬戶,您確認您是相關識別代號或賬戶當前真正的所有者或授權用戶。這對流動電話號碼尤其重要,因為在香港它們可能被循環再用。
8.2 您將用於註冊賬戶綁定服務的任何識別代號必須符合結算公司不時制定的任何適用要 求。例如,結算公司可能要求註冊為識別代號的移動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必須與 我們的記錄中您在相關時間註冊為聯繫信息的號碼或地址相同。您理解並同意,我們、其他參與機構及結算公司有權未經您事先同意自行決定注銷註冊任何根據現有資料不 正確或不是最新的識別代號,且無須就此發出通知。
8.3 您必須確保,您為註冊或修改識別代號(或任何相關記錄)或設置任何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所提供的所有信息是正確、完整、最新且不具誤導性的。如上述信息發生任何變更或更新,您必須在合理可行範圍內通過流動應用程式或通過任何其他適用方式或我們不時指定的方式儘快通知我們。
8.4 您有責任在每次付款或資金支付指令中使用正確且最新的識別代號和相關記錄。您將對我們和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根據不正確或過期的識別代號或相關記錄而進行的任何錯誤的付款或轉帳負全部責任,並使我們免受任何損失。
8.5 您有責任及時向我們發出指令、提供更改或更新的信息,以便我們修改您的識別代號
(或相關記錄)或任何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設置,包括但不限於更改您的預設帳戶,或終止任何識別代號或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您確認及時更新您的識別代號、電子直接付款授權和所有相關記錄對於確保付款和資金支付指令的有效執行以及避免由於識別代號、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或相關記錄錯誤或過期而導致的錯誤付款或轉帳至關重要。
8.6 如果某一賬戶被您或相關參與機構因任何原因(包括中止或者終止賬戶)終止作為預設帳戶,結算公司系統會將賬戶綁定服務最近的登記記錄顯示與該識別代號關聯的賬戶自動分配為預設帳戶。如果您希望將另一個賬戶設置為預設帳戶,則您必須通過開立該賬戶的參與機構更改註冊。
8.7 以下交易對您有約束力:
(a) 對於任何付款或資金轉帳,一旦您確認交易細節並向我們提交指令,該指令和任何由此產生的交易都是最終的、不可撤銷的且對您具有約束力的。
(b) 對於任何識別代號註冊或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設置,一旦您向我們提交指令,該指令將不可撤銷並對您具有約束力。您可以根據我們不時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修改或取消任何識別代號或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設置。
8.8 您必須以負責任的方式使用轉數快服務。特別是,您必須遵守以下義務:
(a) 您必須遵守規管您使用轉數快服務的所有監管要求,包括根據保障資料私隱的監管要求所收集、使用及處理與任何其他人士的個人資料及其他信息。您不得將轉數快服務用於任何非法目的或任何結算公司的規則、指引及程序所授權或約定以外的用途。
(b) 在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發送要顯示給您的付款或資金轉帳指令或電子直接 付款授權設置的收件人或交易方的備註或消息時,您應遮蓋該收件人或交易方的 名稱或其他資料,以防止在未經授權情況下顯示或披露任何個人資料或保密資料。
(c) 如果我們向您提供轉數快標識碼作為識別代號,您不應重複取消註冊並請求生成另一個轉數快標識碼,以試圖生成您期望的數字或值。
8.9 您就轉數快服務發出的任何指令,我們將按照本轉數快條款及條款中的適用條款進行處理。您須遵守與付款、資金轉帳和直接扣賬授權有關的其他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在相關賬戶中保留足夠的資金不時用於支付款項和資金轉帳指令。
8.10 如果您授權任何其他人就使用轉數快服務向我們發出指令或請求(無論您是個人、公司、企業、還是獨資或合夥企業或任何其他非法人團體):
(a) 您應對您授權的每個人的所有作為和不作為負責;
(b) 我們收到且我們善意地相信是由您或您授權的任何人發出的任何指令或請求,將對您具有不可撤銷的約束力;及
(c) 您還負責確保您授權的每個人在代表您行事時,均遵守適用於他/她的本轉數快條款。
9 我們的責任和責任限制
9.1 我們會依據結算公司不時發佈的、適用的規則、指引和程序處理並向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提交您的指令和請求。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有權按照其認為合適的順序或方式處理和執行您的指令和請求。我們無法控制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操作以及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執行您的指令和請求的時間。當我們不時收到涉及到您的識別代號
(或者相關聯的記錄)或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設置或與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相關不時來自或經由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傳遞的任何其他事宜的狀態更新通知時,我們將以我們認為合適的時間和方式通知您。
9.2 在不影響上述第 9.1 條或條款的情況下:
(a) 我們不對您或任何其他人因使用轉數快服務或處理或執行您就轉數快服務或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發出的指令或請求而招致、遭受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承擔責任,但是,招致或遭受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是直接和可以合理可預見的並且直接和完全由我們或者我們的高級職員、雇員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違約引起的情況除外;
(b) 特此澄清,對您或任何其他人因下列一項或多項原因而招致、遭受或與之相關的的任何形式的損失、損害或費用,我們不承擔任何責任:
(i) 您未能履行與轉數快服務相關的義務;及
(ii) 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或者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造成的任何延遲、不 可用、中斷、故障、錯誤,或由任何超出我們合理控制範圍的情況引起的;及
(c) 在任何情況下,我們、我們的關聯公司或集團公司、我們的許可人、我們及上述機構各自的高級職員、雇員和代理人均不對您或任何其他人承擔任何利潤損失或任何特殊的、間接的、附帶的、後果性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無論它們是否可預見或可能發生)的責任。
9.3 您的確認和賠償
(a) 在不損害任何您根據條款享有的任何賠償或者我們可能擁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救濟的情況下,您將會賠償我們和我們的高級職員、雇員、代理人中的任何一個,並且使他們免於承擔任何因我們提供轉數快服務或您使用轉數快服務可能招致或遭受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責任、索賠、要求、損失、損害賠償、成本、費用和任何形式的開支(包括全額賠償基礎上的法律費用和其他合理產生的費用)並使上述人員免於提起有關訴訟或被訴。
(b) 如任何責任、索賠、要求、損失、損害賠償、成本、費用、開支、訴訟或程序被證明是直接和合理可預見的,並且是直接和完全由我們或者我們的高級職員、雇員或代理人的疏忽或故意違約引起的,則不適用上述第 9.3(a) 條中的賠償。上述的賠償在轉數快服務終止後仍然有效。
10 轉數快服務客戶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10.1 為了使用轉數快服務,您可能需要不時向我們提供下列一個或者多個人員的個人資料和其他信息:
(a) 您自己;
(b) 任何您付款或者資金轉帳的收款人,或者您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設置的交易方;及
(c) 如果您是一家公司、企業、獨資或合夥企業或任何其他非法人團體,您的任何董事、高級職員、雇員、授權人員和代表,
所有不時向我們提供的或者由我們彙編的和轉數快服務有關的個人資料和信息合稱為
「轉數快客戶信息(FPS Customer Information)」。
10.2 您(並代表您的每一位董事、高級職員、雇員、授權人員和代表(如適用))同意,為轉數快服務相關的用途,我們可以收集、使用、處理、保留或轉轉移任何轉數快客戶信息。這些用途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一項或多項:
(a) 向您提供轉數快服務,維持和經營轉數快服務;
(b) 不時處理和執行您提出的有關轉數快服務的指令和請求;
(c) 為運營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向結算公司和其他參與機構披露和傳送轉數快客戶信息供其使用;
(d) 根據任何監管進行的符合要求的披露;及
(e) 和任何上述內容相關的用途。
10.3 您理解並且同意,為提供及運營賬戶綁定服務和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結算公司、我們或其他參與機構可能會將轉數快客戶信息向他們的客戶和任何其他是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用戶的第三方進一步披露和傳送。
10.4 如果轉數快客戶信息中包括非您本人的個人資料或者其他信息(包括任何上述第 10.1(b)條或第 10.1(c) 條規定的人),您確認您將會根據本條的約定,就使用(包括披露和傳送)他/她的個人資料和其他被結算公司、我們和其他參與機構使用的信息取得和提前取得該等人士的同意。
10.5 另請參閱《私隱政策及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之客戶公告》。該公告應同樣適用於轉數快服務。如果本條就轉數快服務與《私隱政策及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之客戶公告》的內容相抵觸,則以本條為准。
第四部分–企業網上銀行服務
1 簡介
1.1 本部分適用於並規管向客戶提供的企業網上銀行服務。
1.2 本部分是本條款及本行不時發佈(並經修訂和補充)的任何其他條款及細則的補充,並構成其一部分。
1.3 倘本部分、本條款的其他部分規定和前述條款及細則有任何衝突或不符,概以本部分為準。
2 解釋和定義
2.1 除非本部分另行定義,本部分中使用的術語如本條款附錄(「附錄」)中所定義。本部分規定的解釋規則亦如附錄所載列。
2.2 僅就本部分目的而言,「客戶」 (a) :是指一間公司、合夥企業或非法人團體;及 (b)不包括該客戶授權就使用虛擬銀行服務或賬戶向本行發出指示的任何人士,包括任何系統管理員、授權人或創建人(單獨稱為「使用者」,合稱為「各使用者」)。
2.3 在本部分中:
「系統管理員」是指任何由客戶指定成為管理員並可根據本部分第 5.1 條所述之方式、代表客戶登錄及/或使用企業網上銀行服務之個人。
「授權人」是指任何由系統管理員或客戶(視情況而定)指定成為授權人並可根據本部分第 5.3 條所述之方式、代表客戶登錄和/或使用企業網上銀行服務之個人。
「企業網上銀行服務」是指透過網站向客戶提供的虛擬銀行服務。
「創建人」 是指任何由系統管理員或客戶(視情況而定)指定並可根據本部分第5.6 條所述之方式、代表客戶登錄和/或使用企業網上銀行服務之個人。
「一般使用者」是指授權人或創建人或兩者。
3 服務
3.1 客戶希望使用及本行同意向客戶提供企業網上銀行服務。客戶可透過網站發出指示、訂立交易、查詢賬戶、操作賬戶、使用及登錄虛擬銀行服務並與本行通訊。
3.2 客戶承認網站是作為客戶開展本部分第 3.1 條所述行為的另一媒介或渠道,並不應被視為替代其他可接受的媒介或渠道。客戶同意倘網站不能提供服務,使用其他可獲接受的媒介或渠道處理本部分第 3.1 條所述行為。
3.3 客戶應根據本行不時規定的程序委任一名或多名本行容許使用和登錄企業網上銀行服務的使用者。客戶承認其將會透過(各)使用者使用和登錄企業網上銀行服務。
3.4 客戶同意所有或任何部分的企業網上銀行服務出現任何暫停或終止不會暫停、終止或關閉任何賬戶。
4 保安措施
4.1 客戶應並應促使每一位使用者及時遵守本行不時規定的、企業網上銀行服務相關的所有保安要求、指示或建議(包括但不限於使用、登記和啟動用戶名、密碼及/或驗證碼)。
4.2 客戶同意負責設定、維護並定期審核登錄及使用企業網上銀行服務相關的保安措施, 特別是關於使用及登錄用於使用企業網上銀行服務的任何電腦系統以及使用者用戶名、密碼和驗證碼之控制和使用的保安措施。
4.3 客戶應並應促使每一位使用者善意行動,並履行合理的謹慎及盡職責任以保證用戶名、密碼及驗證碼的安全,並避免任何意外或未經授權地披露、使用及取用前述保安信息。因此,煩請參閱《使用流動應用程式的許可協議及條款》所載列的保安措施。
4.4 客戶應並應促使每一位使用者始終保證用於登錄企業網上銀行服務的任何電腦系統的安全,並履行合理的謹慎及盡職責任以避免任何意外或未經授權地使用、登錄或丟失前述之電腦系統,包括但不限於在每次使用企業網上銀行服務後登出企業網上銀行服務,及不時安裝適當且最新的保安軟件、保安修正檔案以保護該電腦系統中保存的任何信息和資料,否則可能導致或者促成任何意外或未經授權地登錄或使用企業網上銀行服務。
4.5 客戶應敦促每一位使用者在透過連結至本地區域網絡(LAN)或任何公共網絡裝置或取用點的電腦系統登錄企業網上銀行服務前,事先確保該電腦系統及網絡沒有病毒、後門程式、破壞性或幹擾性組件、惡意代碼或任何其他將會或者可能會損害客戶登錄或使用企業網上銀行服務及企業網上銀行服務保安。
4.6 本行可不時修改全部或任何對企業網上銀行服務訂立的保安程序,包括但不限於修改任何操作守則、任何用戶名、密碼或驗證碼的傳送及認證程序(視情況而定)。客戶應並應促使每一位使用者在使用企業網上銀行服務時及時遵照並遵守該保安程序。
4.7 倘客戶懷疑一般使用者在其使用企業網上銀行服務過程中存在任何不當,或倘一般使用者辭職或離職,客戶應並應促使系統管理員或(倘客戶沒有指定系統管理員)根據本行可能不時規定的程序指示本行即時採取所有必要措施,以終止該一般使用者對企業網上銀行服務的登錄權限。
4.8 倘客戶懷疑系統管理員在其使用企業網上銀行服務過程中存在任何不當,或倘系統管理員辭職或離職,客戶應立即採取措施、根據本行可能不時規定的程序指示本行: (a)終止該系統管理員對企業網上銀行服務的登錄權限;及 (b) 倘客戶選擇,可委任一名新的系統管理員取代該系統管理員。
4.9 一旦發生下述一項或多項事件時,客戶應並應促使每一位使用者立即通知本行: (a) 客戶或任何使用者知悉或懷疑出現意外或未經授權地登錄企業網上銀行服務或未經授權地使用或丟失用於登錄企業網上銀行服務的任何電腦系統; (b) 客戶或任何使用者知悉或懷疑出現任何未經授權的交易或指示;或 (c) 倘客戶或任何使用者知悉或懷疑有其他人士知道或瞭解任何用戶名、密碼或驗證碼。客戶應確保每一位使用者立即更改其密碼(及/或登錄網站及流動應用程式的保安資料)。
4.10 對於在本行收到本部分第 4.9 條所述之通知,且本行有合理機會對該通知採取適當行動之前、涉及使用任何用戶名、密碼或驗證碼的所有未經授權的交易,客戶應當予以負責。
4.11 客戶同意就 (a) 可能針對本行發起的所有行動、訴訟及索賠,及 (b) 本行就客戶未能及時遵守第 4 條中任何規定及本行不時要求或建議的、關於保護電腦系統、用戶名、密碼或驗證碼的任何其他保安措施而合理招致的所有損失、損害及合理成本及費用(包括任何法律費用)令本行、本行任何人員、僱員或代理免受損害並作出補償,除非該責任、索賠、成本、損害及費用行動或訴訟是由於本行或本行任何人員、僱員或代理的重大過失或故意的不當行為直接導致。
5 授權
5.1 每一系統管理員均獲客戶的授權代表客戶就企業網上銀行服務行使以下之功能及/或交易:
(a) 登錄企業網上銀行服務;
(b) 查閱賬戶或任何交易相關的信息;
(c) 查閱、增加或刪除登記之服務種類或查閱、增加或刪除可透過網站及/或流動應用程式(若適用)登錄、使用或操作的賬戶;
(d) 修改任何交易上限;
(e) 查閱任何使用者的資料;
(f) 增加、設定及修改任何一般使用者的資料;
(g) 暫停、重新啟動(在暫停後)及刪除任何一般使用者對企業網上銀行服務的登錄權限;
(h) 設定及修改授權人的授權限額及授權組別;
(i) 管理任何一般使用者使用某服務類別賬戶之能力(包括查閱任何在賬戶結餘之權限);
(j) 查閱及修改任何服務類別的授權模式;
(k) 查閱任何審核報告;
(l) 重置一般使用者的密碼及其密碼;
(m) 暫停、終止或恢復企業網上銀行服務;及
(n) 其他不時由客戶所指定的功能。
5.2 為免生疑問,任何增加或委任新的系統管理員,或暫停、重新啟動(在暫停後)或終止系統管理員對企業網上銀行服務的登錄權限之指示必須由客戶根據本行不時規定的程序,以書面形式向本行發出。受限於本部分第 5.1 條規定及客戶向本行作出的任何書面指示或委託書(除以指示形式作出),系統管理員經客戶授權、代表客戶就企業網上銀行服務及本部分所擬議的任何交易(若適用)填寫並簽署(以電子形式)任何通知、申請或文件。
5.3 客戶可隨時選擇在不指定系統管理員的情況下、按照本部分第 3.1 條所述之形式使用企 業網上銀行服務,在此情況下,客戶應不時以書面形式指示本行代表其行使以下功能:
(a) 增加或刪除登記之服務種類或增加或刪除可由一般使用者透過網站及/或流動應用程式(若適用)登錄、使用或操作的賬戶;
(b) 設定或修改任何交易上限或其他限制;
(c) 增加、設定及修改任何一般使用者的資料;
(d) 暫停、重新啟動(在暫停後)及刪除任何一般使用者對企業網上銀行服務的登錄權限;
(e) 設定及修改授權人的授權限額及授權組別;
(f) 管理任何一般使用者使用某服務類別賬戶之能力(包括查閱任何在賬戶結餘之權限);
(g) 修改任何服務類別的授權模式;
(h) 重置一般使用者的密碼;
(i) 暫停、終止或恢復企業網上銀行服務;及
(j) 其他不時由客戶所指定的功能。
5.4 每一授權人均獲系統管理員或客戶(根據實際情況而定)的授權代表客戶就企業網上銀行服務行使以下之功能及/或交易:
(a) 登錄企業網上銀行服務;
(b) 查閱賬戶或交易信息(根據實際情況而定,經系統管理員或客戶授權);
(c) 送交及審批其他一般使用者向本行送交的任何指示(包括但不限於處理資金轉賬或匯款);及
(d) 其他不時由系統管理員或客戶(根據實際情況而定)所指定的功能。
5.5 受限於本部分第 5.4 條規定及客戶向本行作出的任何書面指示或委託書(除以指示形式作出),授權人經客戶授權、代表客戶就企業網上銀行服務及本部分所擬議的任何交易(若適用)填寫並簽署(以電子形式)任何通知、申請或文件。
5.6 每一創建人均獲系統管理員或客戶(根據實際情況而定)的授權代表客戶就企業網上銀行服務行使以下之功能及/或交易:
(a) 登錄企業網上銀行服務;
(b) 經系統管理員授權,查閱賬戶或交易信息;
(c) 受限於授權人的任何必要批准,向本行送交指示(包括但不限於處理資金轉賬或匯款);及
(d) 其他不時由系統管理員或客戶(根據實際情況而定)所指定的功能。
5.7 客戶有責任界定每一系統管理員(倘客戶指定了該類使用者)和一般使用者的資料、委任及退任,不論該使用者是否為客戶的僱員或代理人。客戶承認並同意每一使用者的資料、委任及退任可根據本行不時規定的該等程序、經由系統管理員或者由客戶向本行送交指示(倘客戶沒有指定系統管理員)後進行,客戶應受系統管理員或客戶
(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對此不時進行的使用者資料設定、委任及退任約束。
5.8 客戶應確保每一使用者應始終擁有代表客戶登錄和使用企業網上銀行服務的必要權力和授權。在任何情況下,本行不會對下述情形負責:(a) 未經授權的使用或登錄;(b) 任何該等使用者的不當行為;或 (c) 任何該等使用者送交的或作出的指示及交易。任何該等指示及交易應被視為代表客戶送交或作出(毋須由本行進一步確認),並應對客戶有約束力,儘管賬戶的任何委託書可能要求不同的授權、簽署或簽字安排。
5.9 客戶特此放棄對透過企業網上銀行服務所訂立的任何合約或交易是經由電子形式達成為理由,而對該合約或交易的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提出爭議的權利。
5.10 客戶向任何使用者授予代表客戶登錄及使用企業網上銀行服務的授權獨立於,同時亦不受客戶任何不時更改授予該使用者操作任何賬戶的授權或委託書的影響。
5.11 客戶同意本行可以向任何使用者披露任何透過本行指定的任何通訊渠道傳送的交易警示。
附錄 - 詮釋及定義
1 詮釋
1.1 標題僅為方便起見,在解釋本條款時可忽略。
1.2 除非上下文另有規定,(a) 如客戶為獨資企業,則客戶應包括獨資企業的獨資經營者及其繼承人,如客戶為合夥企業,則對客戶的提及應包括開立有關帳戶之日期(或如多於一個帳戶,則為開立該等帳戶之首個帳戶的日期)起的合夥人,以及此後任何時候將成為或曾經是該公司合夥人的任何其他人士,以及該公司業務的任何繼承人,如為一家公司,則包括其繼承人和受讓人,以及 (b) 對任何個人的提及均應包括個體、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非法人團體或其他法律認可的實體。
1.3 單數含義的詞語應包括複數含義,反之亦然,性別含義的詞語應包括每種性別。
2 定義
除非本行另有指定或文義另有要求,在本條款中下列詞語具下列含義。
「帳戶」指本行根據本條款不時維持的以客戶名義開立的帳戶。
「通知單」指本行就任何帳戶或虛擬銀行服務不時發出或提供的任何通知單、報告、證明、收據、記錄、確認、通知、信息或通信,但不包括對帳單。
「適用法規」指本行或客戶不時 (a) 受規限或 (b) 被期望遵守的任何法律(包括《海外戶口稅收合規法案》(FATCA)及共同申報準則)、規例或法庭命令,或由任何權力機關或業界或自律監管團體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 發出的任何規則、指示、指引、守則、通知或限制 (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權力機關」指對本行具有司法管轄權的任何本地或外地法律、司法、行政、公營或監管機構、任何政府、稅務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法院、結算或交收銀行、中央銀行或執法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或其任何代理。
「可用結餘」具有本條款第二部分第 6.2(a)(i) 條款所賦予的含義。
「本行」或「我們」指天星銀行有限公司(包括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生物識別憑證」指用於核實客戶身份以取用流動應用程式和使用虛擬銀行服務的指紋、面部特徵或客戶的其他生物識別信息。
「營業日」指香港銀行一般開門營業的日子(星期六、星期日或公眾假期除外)。
「合規義務」指根據任何將來或現有法律強加予本行的義務:
(a) 任何法律或國際指引及內部政策或程序;
(b) 權力機關的任何要求或任何法律規定的報告、披露或其他義務;及
(c) 任何要求本行核實其客戶身份的法律。
為免生疑問,本定義包括(含根據海外帳戶納稅法案)不時修訂或引入的、適用於本行的任何義務或要求。
「電腦系統」指計算機設備、移動設備、其他通信設備或裝置,以及連接或包含在其中以取用虛擬銀行服務的所有硬件、軟件、應用程式及解碼器。
「關連人士」指由客戶或代表客戶向本行提供其資料(包括任何個人資料或稅務資料)的個人或實體(客戶除外),或由本行就提供虛擬銀行服務而以其他方式接收資料的 個人或實體。關連人士可包括任何擔保人、公司董事或管理人員、合夥人或合夥企業 成員、任何「實質擁有人」、「控制人」、或實益所有者、信託的受託人、委託人或 保護者、指定帳戶的帳戶持有人、指定付款的收款人、客戶的代表、代理或代名人、 或客戶與其就客戶與本行的關係具有關係的任何其他個人或實體。
「內容」指透過網站、流動應用程式及/或本行不時指定的任何其他通信媒介而出現、聽到、閱讀、下載或取用的所有信息、文件、字符、文本、文件、資料、軟件、圖像、照片、插圖及其他材料等。
「控制人」指控制實體的個人。就信託而言,即委託人、受託人、保護者、受益人或受益人類別,以及對信託行使最終有效控制的任何人士,就信託以外的實體而言,即處於同等或類似的控制地位的人士。就共同申報準則而言,「控制人」是指持有一個實體不少於 25%的股份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該實體的自然人。
「共同申報準則」指:
(a)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的標準 — 共同申報準則;
(b) 根據上文 (a) 段實施或在其他方面與共同申報準則有關的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立法、規例及指引;及
(c) 為促進、執行、遵守或補充根據上文 (a) 段所述的共同申報準則而訂立的任何政府間協議、條約、規例、指導、標準或於各有關司法管轄區內任何政府組織之間的任何其他安排。
「客戶」、「您」或「閣下」指本行的客戶,可為自然人或法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非法人團體或其他法律認可的實體或其中任何一個或多個,並在上下文許可的情況下,包括客戶授權就使用虛擬銀行服務或帳戶向本行發出指示的任何人士。
「客戶資料」指下列所有或任何與客戶或關連人士有關的項目(如適用): (a) 個人資料;(b) 有關客戶、任何帳戶、交易、使用本行信貸便利、產品及服務及客戶與本行的關係的資料;及 (c) 稅務資料。
「海外帳戶納稅法案」指:
(a) 1986 年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經修訂)第 1471 至 1474 條或其任何修訂或後續版本;
(b) 政府與監管機構就 (a) 項,包括香港政府所訂立的任何政府間協議、諒解備忘錄、承諾書及其他安排;
(c) 本行與美國國稅局或其他監管機構或政府機構根據(a) 訂立或與 (a) 項有關的協議;及
(d) 美國、香港或其他地方根據任何上述任何一項採納的任何法律、規則、規例、解釋或慣例。
「金融犯罪」指洗錢、恐怖主義融資、賄賂、腐敗、逃稅、欺詐、逃避經濟或貿易制裁,或規避或違反與該等事項有關的任何法律的任何行為或企圖。
「外幣服務」指本行根據本條款第二部分第 6 條款可提供的虛擬銀行服務。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指示」指客戶透過任何由本行不時指定的通信媒介向本行發出的使用任何虛擬銀行服務的任何指示或通信。
「知識產權」指版權、商標、標識及其他知識產權,無論是否註冊。
「法律」包括適用於本行的任何本地或外國的法律、規例、判決或法院命令、自願守則、制裁制度、本行與權力機關之間的協議、權力機關之間的協議或條約。
「流動應用程式」指本行可隨時指定的有關流動應用軟件,透過該程式提供虛擬銀行服務,以及客戶可取用虛擬銀行服務,如允許客戶操作任何帳戶、進行交易及交易,以及向本行發出指示及與本行通信。
「通知」指由本行不時發出或修改的「私隱原則及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有關的私隱原則及通知」。
「密碼」指由客戶指定為取用流動應用程式和使用任何虛擬銀行服務驗證客戶身份的個人識別碼。
「個人資料」具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所界定的涵義。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除外)。
「人民幣」指中國之法定貨幣。
「儲蓄戶口」指閣下在本行開立的儲蓄戶口。
「驗證碼」指:(a) 由本行通過短訊發送至客戶登記的流動電話號碼的一次性密碼(倘客戶為個人);或 (b) 由流動應用程式(軟件編碼)生成的一次性密碼,將用於驗證客戶的身份,以登錄及使用虛擬銀行服務、提交指示及/或處理特定類型的交易。
「對帳單」指與任何帳戶及與該帳戶所提供的虛擬銀行服務有關的綜合對帳單。
「實質擁有人」指直接或間接享有一間實體逾10%的利潤或逾10%的權益的任何個人。
「稅務機關」指香港或任何外地稅務、稅收或金融機關。
「稅務資料」指關於客戶的稅務居地狀態或關連人士的稅務居地狀態的文件或信息。
「第三方提供商」指提供或託管與虛擬銀行服務相關的任何第三方網站、內容、產品及/或服務的第三方。
「第三方網站」指外部或鏈接至網站或流動應用程式的網頁或網站(包括但不限於超鏈結、搜索引擎及廣告)。
「交易」指本行根據指示透過虛擬銀行服務完成的交易。
「用戶名」指為了透過本行不時指定的任何媒介或渠道,以登錄及使用虛擬銀行服務而使用的,及由本行提供或接受或客戶所採用的、登錄帳號或名稱。
「虛擬銀行服務」指本行在賬戶下或與賬戶相關而不時提供的任何類型或性質的服務、產品或信貸(不論是銀行、融資或其他)。
「網站」指本行可不時主辦的其他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