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2024年度京客隆集团下属门店UPS采购、维修及巡检项目招标文件
2023-2024年度京客隆集团下属门店UPS采购、维修及巡检项目招标文件
第一部分 邀请函
京客隆资产管理中心,就2023-2024年度年度京客隆集团下属门店UPS采购、维修及巡检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服务商,欢迎符合资格的服务商参加谈判。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UPS采购、维修及巡检项目;
2、项目简介:京客隆集团下属门店UPS采购、维修及巡检,具体型号:
0-20KVA UPS产品
二、合格供应商的资质要求:
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法人;
1、乙方提供的产品及维修配件为原装正品,并按有关规定实施三包。乙提供的配件应不高于市场价。
2、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报名材料:
1、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有销售机电设备及配件、电气设备及配件,安装维修机电设备、电气设备等内容);
2、UPS设备生产厂家出具项目授权书;
3、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及邮箱地址。
四、谈判响应文件接收信息:
谈判响应文件开始接收时间:2023年8月10日谈判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23年8月17日
谈判响应文件接收地址:xxxxxx 00 xx
谈判响应文件接收邮箱:zhangmin@jkl.com.cn逾期递交响应文件的将拒收。
五、本次谈判采购联系事项:
联系人:xxx
联系地址: xxxxxx 00 xx联系电话:00000000
第二部分 参加谈判供应商须知
1、适用范围: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2023到2024年京客隆集团下属门店UPS采购、维修及巡检项目。
2、本谈判文件主要包括:谈判邀请函、参加谈判供应商须知、采购需求、合同主要条款、谈判响应文件格式五个部分。
3、凡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必须完全具备本文件第一部分谈判邀请函中第二条谈判供应商资质要求规定的条件,并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4、凡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须按本谈判文件所附的谈判响应文件格式提交响应文件。
5、供应商最终承诺报价在服务没有重大提高的情况下,一般不允许高于第一次报价。否则,谈判小组有权拒绝该谈判报价并不再给予报价补救机会。
6、评审标准:谈判小组应当从进入商务谈判的供应商中按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本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7、本项目的合同应在谈判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成交供应商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按本文件谈判结果及其响应文件要求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作自动放弃成资格处理。
8、无论本次谈判过程和谈判结果如何,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须自行承担与谈判有关的一切费用。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本项目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为京客隆集团下属门店的UPS采购、维修及巡检项目。
第四部分合同条款
采购、维修及维护合同(UPS)
甲方: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甲 方: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 址:xxxxxxxxx 00 xx 000 x
邮 编:100027联系人:xxx
手 机:13901236366
乙 方:
地 址:
邮 编:联系人:手 机:
甲乙双方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设备采购、维修及维护服务达成如下合作条款,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甲方包含甲方、甲方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一、 采购、维修及维护内容 1、巡检
乙方对甲方设备进行上门巡检(巡检时间双方另行协商),并根据巡检情况向甲方提供各门店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巡检报告,巡检服务内容包括:
(1)对门店设备进行除尘保养并对保养情况进行记录;
(2)对设备进行标签打印;
(3)对巡检发现的甲方故障机且不能在巡检中完成故障排除的,提供全新备机以保证甲方正常使用;
(4)巡检过程中可根据门店实际情况及需求为门店UPS 进行更新、设备等进行维修、更换,但换件费用须由甲方另行支付,费用标准详见附件一《费用明细表》;
(5)根据巡检情况出具现场服务报告(报告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经门店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还甲方,一份乙方留存)。
2、维修、换件
(1)电话支持:乙方提供服务咨询热线(xxxxxxxxxxx)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免费解答甲方提出的设备使用、故障、维护及保养等方面的问题;
(2)现场维修:乙方根据甲方报修或在提供维护服务中发现的故障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现场维修。如确需换件而产生费用的,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3)返厂维修:因各种原因无法在现场排除故障时,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必要手续、提供备机后,乙方工程师将把机器带回并优先安排维修,修复后在约定的时间内送回。如确需换件而产生费用的,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4)换件费用标准详见附件二《换件费用明细表》。二、费用及支付
本合同项下费用由维护费用及维修费用两部分组成,具体如下:
(一)维护费用 1、费用标准
(1)合同期内巡检维护每次 xxx 元(工作日 8:00-17:00),xxx 元(工作日 8:00-17:00之外其他时段)。维护费用根据乙方实际巡检维护数量据实结算。
(2)本合同项下维护费用包含乙方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所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服务费、巡检费、调试费、维护费、保养费、税费以及乙方有关技术人员的用餐、交通等全部费用。
(3)本合同项下维护费用适用税率为 6%;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国家对税率进行调整,则本合同含税维保费用随税率变化而相应调整。
2、支付时间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巡检维护并向甲方提交巡检报告,甲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后 15 个工作日内,根据乙方实际巡检维护数量据实结算当次维护费用。
(2)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合同规定或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拒付至乙方提供相应票据止并不承担逾期支付的法律责任;若乙方未向甲方提供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二)维修费用
1、费用标准:更换价格详见附件一《费用明细表》。
2、合同期内应急报修每次 xxx 元(工作日 8:00-17:00),xxx 元(工作日 8:00-17:00之外其他时段)。维护费用根据乙方实际处理应急报修数量据实结算。本合同项下应急报修费用适用税率为 6%;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国家对税率进行调整,则本合同含税维保费用随税率变化而相应调整。
3、支付时间:
甲乙双方每个月 15 号之前对上月因换件产生的单据进行核对确认,经甲方确认后,甲方
于收到乙方开具的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30 天内进行付款(适用税率为 13%;合同履行期间,若国家对税率进行调整,则本合同含税价款随税率变化而进行调整)。
四、双方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设备的型号、用途、运行状况、使用地点等信息,乙方应认真备案。
2、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相关设备的厂商的保修手续,乙方将按照不低于产品的厂家的维保政策和服务规范向甲方提供维保服务。
3、双方指定相对固定的联络人员,以保障合作更加顺畅。
4、甲方应事先向乙方尽可能准确地提供设备的故障现象,以便乙方在提供服务前进行充分准备并提高工作效率。
5、甲方如需要提供本协议约定内容之外的其它服务时,双方应提前商议并达成相关一致意见,否则,乙方有权予以拒绝。
6、乙方需要进行现场维修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场地条件。完成维修工作后,乙方服务人员应当将场地恢复原貌。
7、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准确的对相关设备进行维保,保证甲方设备在合同期限内正常运行。
8、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及乙方服务人员不得保留甲方系统资料。
9、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及乙方服务人员不能对甲方系统进行任何操作。
10、乙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在乙方依约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如甲方单方原因不能按期付款,乙方有权书面催告甲方履行支付义务;如甲方在乙方催告履行期间届满后仍拒绝支付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可按甲方当期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二)乙方违约责任
1、因乙方维护影响甲方设备使用或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能按约定的时间要求提供维护服务,乙方负责在甲方指定时间内无偿予以解决并为甲方无偿提供可确保甲方正常使用的设备;若乙方并未在甲方指定时间内解决,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乙方未能按约定时间要求提供并完成维护服务或提供的维护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维保费用的 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3、乙方应对其向甲方提供的设备、零部件、配件等承担权利保证责任,保证相关设备、零部件、配件是原厂产品。因乙方原因侵犯第三方的权利,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由此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第三人索赔等)。
4、如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应退回甲方全部已收合同款,乙方还应当赔偿本合同维保费用的 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5、乙方自行承担安全责任,委派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员承担维保、维修、换件、紧急抢修等进行服务。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或给甲方、第三人或乙方自己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维保费用的 30%违约金,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全部损失与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由此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第三人索赔等)。
6、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开具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拒付任何款项并解除本合同。
六、不可抗力
1、如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本合同自行中止,直到不可抗力事件解除之日起恢复执行本合同,但本合同的期限因此而顺延。
2、如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且无法继续执行,本合同自行终止。
3、因不可抗力而造成受损方的任何损失,不视为另一方应承担的责任。七、保密条款
有关保密条款详见附件二:《保密协议》八、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1、本协议有效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有意向续签,则需重新签订协议。
2、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尽事宜由双方以书面补充协议形式体现。所有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原合同中的条款与补充协议中的条款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生效日期为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提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争议处理过程中,除正在协商或诉讼的部分以外,协议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5、合同附件: 附件一:《费用明细表》
附件二:《保密协议》
(以下为合同签章页,无合同正文)
甲方: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北京京顺创想科技有限公司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费用明细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品牌 | 型号 | 税率 | 含税单价 | 质保 | 生产厂商 |
1 | UPS | 山特 | C1K | 13% | |||
2 | UPS | 山特 | C1KS | 13% | |||
3 | UPS | 山特 | C2K | 13% | |||
4 | UPS | 山特 | C2KS | 13% | |||
5 | UPS | 山特 | C3K | 13% | |||
6 | UPS | 山特 | C3KS | 13% | |||
7 | UPS | 山特 | C6K | 13% | |||
8 | UPS | 山特 | C6KS | 13% | |||
9 | UPS | 山特 | C10K | 13% | |||
10 | UPS | 山特 | C10KS | 13% | |||
11 | UPS | 山特 | 3C10KS | 13% | |||
12 | UPS | 山特 | 3C15KS | 13% | |||
13 | UPS | 山特 | 3C20KS | 13% | |||
14 | UPS | 山特 | C1KR | 13% | |||
15 | UPS | 山特 | C1KRS | 13% | |||
16 | UPS | 山特 | C2KR | 13% | |||
17 | UPS | 山特 | C2KRS | 13% | |||
18 | UPS | 山特 | C3KR | 13% |
19 | UPS | 山特 | C3KRS | 13% | |||
20 | UPS | 山特 | C6KR | 13% | |||
21 | UPS | 山特 | C6KRS | 13% | |||
22 | UPS | 山特 | C10KR | 13% | |||
23 | UPS | 山特 | C10KRS | 13% | |||
24 | 电池包 | 山特 | B7032 | 13% | |||
25 | 电池包 | 山特 | B7061 | 13% | |||
26 | 电池包 | 山特 | B7081 | 13% | |||
27 | 电池包 | 山特 | B0716 | 13% | |||
28 | 电池包 | 山特 | B0916 | 13% | |||
29 | 蓄电池 | 山特 | C12-26 | 13% | |||
30 | 蓄电池 | 山特 | C12-38 | 13% | |||
31 | 蓄电池 | 山特 | C12-65 | 13% | |||
32 | 蓄电池 | 山特 | C12-100 | 13% | |||
33 | 蓄电池 | 山特 | C12-120 | 13% | |||
34 | 蓄电池 | 山特 | C12-150 | 13% | |||
35 | 蓄电池 | 山特 | C12-200 | 13% | |||
36 | 电池柜 | 山特 | C3 | 13% | |||
37 | 电池柜 | 山特 | A4 | 13% | |||
38 | 电池柜 | 山特 | A6 | 13% |
39 | 电池柜 | 山特 | A8 | 13% | |||
40 | 电池柜 | 山特 | A16 | 13% | |||
41 | 电池柜 | 山特 | A32 | 13% |
备注:合同期内,若上述设备型号因厂家型号升级而发生调整,则乙方在订单内备注说明;若价格发生变动,则以实际订单金额为准。
附件二:《保密协议》
甲方: 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xxxxxxxxx 00 x
法定代表人: xxx
乙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鉴于:
1、甲乙双方合作开展 维保服务(店铺UPS)项目(下称:“项目”)。
2、在项目合作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所需保密性数据(下称: “保密数据”),且该保密数据属甲方掌握。
3、双方均希望对本协议所述保密数据予以有效保护。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保密数据
1、本协议所称保密数据是指项目合作过程中,甲方在本协议签署之前或之后披露给乙方的非公开的数据,无论该等信息上是否标注有“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等字样。
甲方对乙方披露的保密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甲方传给乙方的任何企业相关数据。包括发展战略及规划、业务、资产、人事等企业信息;研究开发、程序、算法、数据、数据分析模型、设计以及专有技术等技术信息; SKU 数据、市场调查数据、市场热点、营运营销计划、内部分析模型、客户、产品及定价等经营信息;
(2)双方在业务需求沟通中涉及的任何企业非公开相关数据,包括甲方专有的任何带有“秘密”“机密”“绝密”字样的文件、及各项规章制度等;
(3)甲方已经获得或正在申请的知识产权项下的任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的技术信息;
(4)甲方为进行合作事项而达成的任何合同、协议、约定或在进行合作事项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会议纪要、会谈记录等;
(5)通过参观甲方任何设施获得的信息。
2、上述保密信息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图表、胶片、光盘、文件、计算机媒介和网络),也无论是否以口头、
文件、演示或其他形式提供,也无论是否记载或标注为保密信息(1.
(2)条款除外),均不影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性质。但上述保密信息不包括:
(1)在不违反本协议的情形下,已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2)在甲方向乙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时,乙方已经知悉该等保密信息且对此无保密义务(但甲方表示乙方必须就该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的除外);
(3)乙方合法地从第三方处得知的信息,并且该第三方向乙方作出的披露并不违反任何其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无论该保密义务是基于协议/合同的约定产生,还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产生);
(4)甲方明确表示该信息已不属于其保密范围之内。
二、保密人员
参与本次合作事项及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员,均对保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双方同意将接触合作事项及保密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董事、高管人员、雇员(无论服务期为长期、短期还是临时)、法定代表人及其聘请的为本次合作事项提供服务的顾问(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和会计师),上述人员合称“代表”。
三、保密义务
1、任何保密信息的获得并不意味着授予乙方任何有关甲方所有 的专利权或版权,也不意味着授予乙方有关对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权利,乙方保证该保密数据仅用于与项目有关的用途,除为执行项目目的外,乙方不得对保密数据进行复制、备份。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将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2、乙方保证对保密数据予以妥善保管,并对保密数据在乙方期间发生的以下事项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1)保密数据被盗、泄露,或者其他方式的泄露;
(2)任何根据本协议有权从乙方获得保密数据的雇员(包括但不限于现有雇员及从前雇员)、股东、董事、顾问和/或咨询人员等对保密数据未经授权的披露。
3、乙方保证对保密数据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不低于对乙方保密数据的保护手段进行保密。如乙方保管不善导致数据外泄,并造成数据上联系人的权利遭受侵犯,乙方需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
4、乙方保证仅为执行项目的目的向乙方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股东、董事、顾问和/或咨询人员披露保密数据,且对保密数据的披露及利用符合甲方的利益。在乙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数据前,应向其说明保密数据的保密性及其应承担的义务,保证上述人员同意接受
本协议条款的约束,并对上述人员的保密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一旦上述人员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视同于乙方对本协议的违反,并应由乙方承担本协议所约定的违约责任,另外,乙方如发现保密数据泄露,应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告知甲方。
5、项目终止后,乙方应及时将承载保密数据的介质原件及复制件全部返还甲方,最迟不得超过甲方发出交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上述限制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在依本协议披露之时,该保密数据已以合法方式及途径属乙方所有或由乙方知悉;
(2)在依本协议披露之时,该保密数据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经甲方书面同意对外披露,但仅限于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方式且遵循书面同意中规定的其他前提条件;
(4)乙方或乙方代表在不违反本协议的前提下独立开发的;
(5)乙方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政府要求披露的数据(但乙方应在对外披露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以便甲方能以保密为抗辩理由或采取保护措施。)。
6、如果乙方拟以本协议第三条第 5 款第(3)项、第三条第 5 款第(5)项为依据作出披露的,应至少于实际披露行为作出前五个工作日通知甲方,说明其拟根据上述约定披露有关的保密数据,并就披露对象和披露范围、方式等作出说明,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7、甲方不保证保密数据的精确性与合理性,但由此导致项目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产生的合理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存在过错的,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8、如果乙方通过第三方获得任何保密数据,则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掌握的所有相关情况。
9、甲方保密信息部分公开的,则乙方应仍有义务对保密信息的未公开部分履行保密义务。
10、若乙方与第三方合并、被第三方兼并或被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则该第三方仍将承担乙方对甲方的保密承诺。
11、各方一致认同,对于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项目的商谈及合作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关联公司的保密数据,乙方应依据本协议约定履行保密义务、承担责任。
12、在甲方根据主合同(若有)的约定提出合理请求或合作事项终止后,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返还相关保密信息的所有书面及电子形式的文件、记录、资料(包括其副本和复制品),或者销毁上述文件、记录、资料并提供有效书面销毁证明。
四、知识产权
1、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甲方有关未经注册或未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的文件和信息。
2、对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的使用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归属于甲方。
3、任何保密信息的获得并不意味着乙方获得任何有关甲方所有的专利权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也不意味着乙方获得保密信息的任何权利。
五、保密期限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上述保密信息进入公开领域止。
2、本协议保密条款独立存在,不因双方任何其他协议的解除而失去效力。
六、违约责任
一旦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无论故意、过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下述各项违约责任:
(1)立即停止违反本协议的行为;
(2)第一时间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防止保密信息泄露范围继续扩大;
(3)若甲方发现相关保密信息在保密期限xx乙方原因造成信息泄漏,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00 元(大写:壹拾万元整),同时,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第三人索赔、及甲方因调查违约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七、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八、其他约定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署前,甲方已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本协议范围内的保密数据也受本协议约束。
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4、本协议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5、本协议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协议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
6、对协议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7、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 协议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 进行。采用信函方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 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 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以下无正文,为本协议签字盖章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第五部分供应商响应文件参考格式
(一)报价函:
报价函
致:京客隆集团资产管理中心
根据贵公司京客隆集团下属门店UPS采购、维修及巡检项目的邀请,我方愿意响应,并参加谈判。
为此,我方作如下郑重声明:
1.我方愿意按照谈判文件的所有要求,提供所需的设计方案和服务措施,保证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属实,并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按照谈判文件规定,服务费单次含税总价为:xxxxxx元,即(大写):xxxxxx元 /。
3.我方正式提交的响应文件一份。
4.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谈判文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5.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谈判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
6.我方的报价文件在正式报价后xxxxxx天内有效。
7.我方愿意按照本文件设定的付款及售后服务条件。
8.与本次谈判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响应单位全称(公章):
地址: 电话: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