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自動櫃員機服務條款及條件
1. 定義
1.1 在本條款及條件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以下用語應具有以下涵義:「賬戶」指客戶在銀行之澳門地區分行所持有並在客戶作出適當申請後已獲銀行同意,應可藉著使用櫃員機卡而操作的任何賬戶;「自動櫃員機」指在銀行網絡以及銀行不時公布的其他網絡內操作的任何自動櫃員機;「自動櫃員機服務」指可藉著在自動櫃員機或透過自動櫃員機使用櫃員機卡而可採用不時由銀行決定的任何以下一項或多項服務:
(a) 從賬戶提取現金;
(b) 查詢有關賬戶的借項/ 款項餘額;
(c) 將可用款項餘額或協定透支的可用金額在賬戶之間進行轉賬或轉入其他賬戶;
(d) 更改與櫃員機卡有關的私人密碼;
(e) 銀行不時提供的其他服務;「銀行」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而銀行一詞應包括其繼承人及受讓人;「營業日」指銀行在澳門對外營業的任何日子;「櫃員機卡」指由銀行應客戶的要求並以客戶的名義所發出,就使用自動櫃員機服務的櫃員機卡;「客戶」指任何已與銀行協定同意本條款及條件的人士;「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網絡」指由銀行不時指定以提供自動櫃員機服務的任何網絡;「私人密碼」指由銀行所指定的任何私人密碼及/ 或由客戶所選定的任何私人密碼,該私人密碼容許客戶透過使用櫃員機卡而採用自動櫃員機服務;及「條款及條件」指本自動櫃員機條款及條件。
1.2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a) 表示一種性別的詞語包括其他性別;
(b) 表示單數的詞語應包括複數,反之亦然;
(c) 對條的提述是對本條款及條件內的條的提述;
(d) 對文件( 包括本條款及條件) 的提述包括不時經修訂、補充及取代的該等文件;
(e) 條及其他標題只為易於參考而設,不應影響本條款及條件的釋義;
(f) 「人」或「人士」一詞包括任何個人、公司、商行、合夥經營、聯營、協會、獨資經營或其他屬法團或不屬法團的實體及其法定代表、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委員會、接管人或合法代表該人士行事的其他人士;及
(g)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於」。
2. 自動櫃員機服務
2.1 本條款及條件應管限櫃員機卡的使用及自動櫃員機服務的提供。
2.2 除本條款及條件外,銀行的賬戶一般條款及條件( 包括在賬戶一般條款及條件中有關查閱賬戶結單及銀行對債務的抵銷權利的該等條文) 亦應適用於櫃員機卡的使用及自動櫃員機服務的提供。本條款及條件與賬戶一般條款及條件之間如有任何抵觸,應以本條款及條件為準。
2.3 只在銀行以書面通知客戶有關銀行已接納客戶對櫃員機卡的申請( 包括由客戶所選定的任何私人密碼及客戶希望用以進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的該等賬戶) 後,自動櫃員機服務方可提供予客戶使用。如客戶欲終止自動櫃員機服務的登記,客戶必須以書面通知銀行。如可供採用自動櫃員機服務的櫃員機卡被取銷,登記將
自動終止。
2.4 銀行可透過自動櫃員機服務提供銀行不時決定的服務設施,並且可不須給予事前通知的情況下,酌情決定
(i) 撤銷客戶使用自動櫃員機服務的權利,(ii) 拒絕按照透過自動櫃員機所給予銀行的指示行事或 (iii) 拒絕續發新櫃員機卡。
2.5 櫃員機卡可用於 (a) 由銀行所裝設或屬於銀行或銀行所指定的任何自動櫃員機及 (b) 銀行不時指定以電子或其他方式進行付款或轉賬的任何其他終端機或裝置,包括銷售點終端機。
2.6 除非銀行另行同意,否則客戶只獲准在賬戶內有足夠款項的情況下方可使用自動櫃員機服務進行提款或轉賬。如在賬戶內沒有足夠款項或可用信貸以應付有關付款的情況下提款或轉賬,客戶應按要求立即償付銀行超出可用款項或信貸款項的金額,連同銀行不時對未經安排的透支信貸所收取的利率計算的利息。適用於未獲授權透支信貸的利率載於銀行不時刊發的收費及/ 或利息表,客戶可向銀行索取有關收費及/ 或利息表。
2.7 銀行有權不時對使用櫃員機卡提款、轉賬或進行其他交易設定限制。不論是在金額或其他方面的限制,由銀行得視需要隨時調整,但應以顯著方式公佈於銀行營業場所或網站。
2.8 即使銀行可能在營業日的正常銀行營業時間以外接獲指示並即時予以執行,但如銀行有此決定的話,依據該指示所進行的相關交易,可能被視為在下一營業日生效。
3. 櫃員機卡
3.1 櫃員機卡之所有權為銀行所有。客戶應在銀行提出要求時( 不論銀行曾否就此給予任何事前通知或任何理由) 或在基於無論何種理由櫃員機卡的使用被取消或終止時,立即將櫃員機卡交回銀行。
3.2 櫃員機卡只應由客戶使用且不可被轉讓、出借或質押予他人。
4. 妥善使用櫃員機卡及私人密碼的責任
4.1 客戶須負責妥善使用櫃員機卡及有關的私人密碼並且應採取合理措施確保櫃員機卡及私人密碼安全及保密,以及不應容許任何未獲授權人士擅用櫃員機卡或私人密碼。
4.2 客戶不應使用或容許櫃員機卡被使用於進行任何非法活動或任何違反法律或法律所禁止的任何安排。
4.3 如櫃員機卡被遺失或被盜竊或私人密碼已為任何未獲授權人士所知,客戶應立即以書面通知銀行或致電銀行的客戶服務熱線向銀行報告上述遺失、盜竊或未獲授權披露。客戶須完全負責在銀行實際收到該通知之前涉及櫃員機卡的一切交易,不論是否獲客戶授權使用。
4.4 如櫃員機卡被遺失或被盜竊,銀行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應客戶要求並按銀行認為適合的條款及條件補發新卡。銀行有權就補發新卡或發出新私人密碼收取合理費用。如客戶其後發現之前所報失的櫃員機卡,客戶不應使用該卡並應在合理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將該卡交回銀行。
4.5 在本澳或境外之自動櫃員機提款卡服務須受本行隨時修定的個別每日交易限額及服務範圍限制。
5. 從賬戶扣賬客戶不可撤銷地授權銀行從任何賬戶扣除(無須給予客戶任何事先通知)使用櫃員機卡在任何自動櫃員機進行任何提款、轉賬及/ 或其他交易的金額,不論客戶是否知悉或授權進行上述提款、轉賬及/ 或交易。
6. 無信貸或透支權利本條款及條件並不使客戶享有任何信貸或透支權利。
7. 客戶的責任
7.1 客戶須就使用自動櫃員機服務的一切交易負上責任,但下列交易則除外:
(i) 在客戶收到櫃員機卡之前,該卡被誤用所引致的交易,
(ii) 在銀行已接獲櫃員機卡遺失或被盜竊或私人密碼為未獲授權人士所知的充份通知之後所出現的交易,
(iii) 當相關自動櫃員機、網絡或用以提供自動櫃員機服務的其他系統發生故障時,引致客戶產生直接損失的交易, 但若故障是明顯的或自動櫃員機已顯示故障訊息或通告則除外,及
(iv) 以偽造或假冒的櫃員機卡進行的交易,惟客戶須已真誠行事。在沒有明顯錯誤、欺詐行為、故意失責或嚴重疏忽的情況下,銀行的任何自動櫃員機交易記錄或在銀行不時指定的其他網絡內的任何自動櫃員機營辦商的記錄應對客戶具約束力。
7.2 在不影響第 7.1 條的一般性原則下及除該條所規定的例外情況外,如客戶曾以欺詐手段或嚴重疏忽行事或沒有履行其在第 4 條項下的責任,則客戶應對使用櫃員機卡及自動櫃員機服務所引致的一切損失負上責任。
7.3 如第 7.1 條中的任何例外情況適用的話,銀行的責任應限於向客戶的賬戶錯誤收取的金額及其任何利息。
7.4 在不影響靠 2.8(d)、7.1 及 7.2 條的原則下及除該等條文所規定的例外情況外,客戶須就因客戶使用自動櫃員機服務而令銀行遭受的一切合理及適當申索或損失,全數賠償銀行。
8. 銀行不須對損失及損害負上責任
8.1 銀行不須對下列各項負上責任:
(a) 自動櫃員機不接受櫃員機卡所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b) 不能根據所給予的指示或全然不能執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或
(c) 任何自動櫃員機或許可接達自動櫃員機服務的其他終端機或設備有任何失靈及/ 或故障,但如由銀行本身的故意失責或嚴重疏忽所引致者則作別論。
8.2 就使用自動櫃員機服務從賬戶轉出款項而言,如收款銀行基於任何理由拒絕或延遲將已轉賬存款提供予擬定受款人,銀行不須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任。
8.3 銀行對任何商號、店舖或機構就使用櫃員機卡而言的任何作為或遺漏( 包括該商號、店舖或機構拒絕承付或接受櫃員機卡或由該商號、店鋪或機構作出的任何結單或其他通訊或就使用櫃員機卡而提供的任何貨品或服務有任何爭議、缺陷或不善之處),不須負任何責任。客戶應直接與該商號、店舖或機構處理或解決一切申索或爭議,而任何上述申索或爭議均不應影響使用櫃員機卡而達成的任何轉賬或付款或使客戶有權取銷、質疑或更改使用櫃員機卡而達成的任何轉賬或付款。
9. 外幣交易
透過自動櫃員機服務以相關賬戶的貨幣(「賬戶貨幣」) 以外的貨幣(「交易貨幣」) 進行的交易將由銀行結算,而客戶的賬戶將被扣除以賬戶貨幣計算的該交易貨幣等同金額,有關貨幣兌換的匯率為銀行按其絕對酌情權釐定在交易之時的匯率,連同在交易之日的任何外匯行政費用。銀行亦有權就在澳門以外進行的每宗自動櫃員機現金提款交易收取手續費。
10. 資料的披露在不影響有關使用及/ 或披露涉及賬戶及/ 或客戶資料的任何其他條文的一般性原則下,銀行有權向發卡人、協助銀行提供自動櫃員機服務的國內外金融事務處理相關機構以及在其他網絡內任何自動櫃員機的營辦商披露銀行認為適合及有關客戶和客戶賬戶的資料,以操作自動櫃員機服務,無須通知客戶。
11. 取消櫃員機卡銀行保留權利可在所有時間按其絕對酌情權,在給予客戶 30 日事先書面通知後取消或終止櫃員機卡的使用。
12. 收費及費用銀行可就使用櫃員機卡收取費用。銀行可隨時在其營業場所或網站以顯著標示通告公布該等費用的收費率、期限及支付方式。客戶授權銀行從任何賬戶扣除該等費用及根據本條款及條件應支付的其他費用、收費及支出。
13. 管轄法律本條款及條件應受澳門法律管限,並按照澳門法律解釋。
14. 英文譯本條款及條件的中文與英文版本如有任何分歧,一概以中文版本為準。本條款及條件並確保閣下明白本條款及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