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一】
「新北市中和秀朗橋北側區段徵收開發案」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協議價購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 所有之
□1.土地坐落新北市 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地,出售持分總面積 平方公尺(土地標示詳如後附清冊)
□2.建築改良物,坐落新北市 區 段 地號 建號
門牌
□3.農作改良物 ,坐落新北市 區 段 地號
□4.林作改良物 ,坐落新北市 區 段 地號
□5.水井遷移補償,坐落新北市 區 段 地號
位於「新北市中和秀朗橋北側區段徵收開發案」區段徵收用地範圍內,同意依協議價購承買契約總價售予新北市政府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簽訂契約
新北市政府將另行通知立同意書人備妥相關文件後擇期辦理協議價購契約書簽約事宜。
二、買賣價格
土地:
以本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定之土地當期市價及各宗土地面積計算,並依協議結果辦理,詳協議價購紀錄。
土地改良物:
依據「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暨「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計算,並依協議結果辦理,詳協議價購紀錄。
三、買賣價金給付
(一)土地協議價購價款於本案區段徵收計畫書經內政部核定後,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宜及土地點交,且無其他代辦事項後,原則於 10 日內通知發給。
(二)建築改良物協議價購款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確認無異議及待辦事項後,原則於 10 日內通知給付議價前計算之金額,因議價增加之價金及自動搬遷獎勵金待賣方配合買方所訂拆遷時間完成拆遷並辦理點交作業,並確認無待辦事項後發給。
(三)農作、林作改良物及水井遷移補償協議款項,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買方確認無異議及待辦事項後,原則於 10 日內通知發給。
四、相關稅捐、費用之處理
(一)協議價購之不動產完成之移轉登記以前,若經稅捐機關清查後,有應繳而未繳之稅捐費用,悉由賣方負責繳清。
(二)協議價購之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免繳納土地增值稅,其土地分割暨分筆登記費用、產權移轉登記費用、印花稅、鑑界費及代書費由買方負擔。
五、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出賣之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如需補用印或補辦證件時,賣方若無法於買方所訂補正期限內完成補正者,則本同意書視同無效,協議價購不成立,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程序辦理區段徵收。
六、其他應辦事項
(一)若有繼承情形須辦妥繼承登記後,由繼承人辦理簽約事宜。 (二)訂有耕地租約者,需檢附終止耕地租約及依規定補償承租人之證明文
件。
(三)訂有他項權利、限制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者,須檢附其塗銷證明文件。 (四)其餘未訂事項,依雙方合意簽訂契約書約定事項辦理。
此致
新北市政府
立同意書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通訊住址: 連絡電話:
中華民國 110 年 月 日
(請附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