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损失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备-普通家财险)【2016】(主)050 号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下列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经保险单列明后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游戏货币;
(二)游戏账号;
(三)游戏装备。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 被保险人为经保险人审核符合承保标准且进行真实交易的买方。第四条 投保人可以为以下三者之一:
(一)买方;
(二)卖方;
(三)其他有关第三方。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在保险合同载明的交易平台上的本人注册账户进行游戏虚拟订单交易后,被保险人成功购买的保险标的发生被索回或被游戏运营商收回,或因购买保险标的的原因直接导致买方的账号被运营商正式查封,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三)被保险人的交易行为违反游戏官方所声明的游戏规则;
(四)因游戏运营商改变游戏内容和/或游戏规则导致的保险标的的灭失;
(五)因被保险人操作失误、密码泄露、被黑客盗取导致保险标的的丢失;
(六)游戏中对决掉落、被游戏角色打死掉落,以及游戏内拍卖、摆摊出售等符合游戏规则的保险标的的转移;
(七)游戏运营商、交易平台等相关服务器崩溃、数据丢失导致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举证时显示的游戏角色或账号名称与交易时所使用的角色或账号名称不一致;
(九)被保险人举证时显示的商品名称、商品数量与交易时的商品名称、商品数量不一致。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以外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无法提供游戏运营商书面证明的损失;
(三)根据游戏玩家和游戏运营商的约定,应由游戏运营商承担的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九条 虚拟财产被盗回、被封号或被收回后被保险人又重新找回或取得的,保险人不
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但不得超过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价格。保险金额应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一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
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二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
(二)虚拟财产损失清单;
(三)保险事故证明;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虚拟物品赔偿:保险人以相同的虚拟财产进行赔偿;
(三)找回或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找回或修复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找回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若保险人选择货币赔偿方式时,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偿。当对损失金额有异议时,可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人员进行虚拟财产的事故界定以及价值评估,并将其作为相关机构裁判虚拟财产案件的专业依据。
第二十六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它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它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
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 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 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
诉。
第三十四条 x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
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