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展出地點:高雄市立美術館 B01 展覽室。
「市民畫廊」合約書(範本)
高雄市立美術館 102 年 8 月 29 日館務會議通過
x合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由設址於xxxxxxx 00 x之xxxxx
xx(xxxx“xx”)xxxx | x | (以下簡稱“乙 | |
方”),共同簽訂之。 | |||
甲方由高雄市立美術館館長 | 簽訂本合約 | ||
乙方由 合 | 約 | 全 文 | 簽訂本合約 |
乙方經由徵件入選,將於高雄市立美術館舉行美術展覽會。雙方同意訂立條款如下:第一條 展覽會
(一) 展覽名稱: (以下簡稱本展)
(二) 展覽內容:本展覽內容全數為乙方「市民畫廊」送審通過之作品。
(三) 展出作品:本展覽共展出作品 件,甲方可依展示空間效果調整展品件數及擺置。(展品清冊詳如附件)
(四) 展覽日期:本展覽訂於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展出,上述兩日包括在展期之內。
(五) 展出地點:xxxxxxx X00 xxx。
(x) xxxx:高雄市立美術館
第二條 合約簽署
(一)本合約書正本乙式兩份,由雙方簽署後各執乙份,副本貳份由甲方轉存備用。合約附件為展品清冊。
第三條 展覽實施細則
(一)包裝和運輸
1. 本展覽由乙方自行辦理展品包裝及往返運輸作業,並維護其安全,所需往返包裝運輸相關經費由乙方負擔。
2. 乙方應於開展 1 個月前提供甲方展品運輸、點收清單及展品狀況記錄等文件,於xx館佈展時與甲方代表共同點交。
3. 作品需裝裱完成並可於展覽開始 3 天前運抵本館,由甲方進行佈置,並於開展前 1 天佈置完成。展期結束之日起 2 天內卸展完成並運離,逾期甲方不負保管之責。
(二)保險
1. 甲方負責展出期間展覽藝術品綜合保險(或產物險),保險期間自展品運至甲方場地之點交日起算,至展出完畢後作品於甲方場地點交之日止。展品中若包含藝術家提供之器材,則依市價金額另行辦理產物投保。
2. 保險金額視甲方年度核定預算執行,所有出險責任均以保單所載條款為憑。參展作品如遇人力不可抗拒之保險項目外之情事而導致損壞者,甲方不負賠償之責。
3. 作品運送至甲方場地之全程來回運輸包裝及運送期間作品保險由乙方自行負責。
(三)展覽佈置及展示
1. 由甲方負責展示設計,乙方可協同佈置。
2. 展示佈置須在甲方同意下進行。乙方不得陳列與展出無關的物品或可能危及美術館、參觀民眾之展示,若有該項顧慮時,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該項展示。
3. 展覽所需之器材(包括電視器、DVD 播放器、投影器材、電腦等)、裝置藝術所需特殊設備,或提供觀眾互動之耗材,由參展者自行準備。展品內容如以光碟放映,參展人應自行拷貝留存。如欲為光碟內容進行保險,由參展人自行另外投保。
4. 展出之所有物品必須可直接展出或佈置,現地創作者除外。
5. 展出作品經甲方認定有蟲害或其他污染源之疑慮時,由乙方於展出作品運抵甲方場地前自費完成預防措施,若因未完成預防措施而造成展出作品之損失,由乙方自行負責;若造成甲方作品或相關設施之損失,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四)活動
展覽舉辦之相關活動須在甲方同意下進行,並不得於會場進行商業行為。
(五)違反約定之處理
1. 乙方因故無法配合展出,需於展覽開始日期 3 個月前以書面告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得延展乙次為限,無故拖延籌展進度致使無法如預定日期開展者視同棄權並永久取消該展之展出。無法配合展覽作業者視同棄權並取消展出資格。
2. 如發生以下情事,主辦單位有權立即終止該項展出:(1)無故不履行實施要點所載之規定。(2)於展覽會場進行商業行為。(3)經主辦單位評估可能危及公共空間安全之任何設施或行為。
3. 參展作品若有抄襲、模仿、偽造之嫌,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該項展出,一經證實得永久取消作者之參展資格。
第四條 負責事項及展覽經費
(一)甲方負責事項及支付費用:展覽簡介及專輯印製、展場空間設計及施作、佈卸展人力、展場安全維護、展品保險、新聞發送。
1. 文宣品製作包括展覽簡介 DM(3000 份)、展覽專輯(350 本),其中甲方將提供 50 本予乙方,若乙方需加印可與承印廠商協商加印數量,並由乙方自行支付加印費用。
(二)乙方支付費用如下:展品來回程之運輸、包裝及所有展品裝裱費用;乙方加印文宣所衍生之一切費用;展品攝影及展品圖片數位檔之提供(圖檔主要用於文宣製作,若乙方提供之圖片圖效不佳,甲方有權請乙方另行提供圖效較佳之圖檔。)
第五條 著作權及文宣品、出版品印製發行
(一)參展作品需自行取得創作中所使用之相關音樂、影像著作權同意授權,如有爭議由乙方及參展者自行負責。
(二)基於宣傳推廣之需,甲方對參展作品均有研究、攝影、報導、展出、印製、重製以及在相關文宣、雜誌與網路上刊登與製作電子書之相關權利。
(三)乙方所提供之文字、底片、圖片及影像等資料授權甲方於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製作專輯、簡介等相關文宣品以為推廣之用,並同意甲方主管相關單位為教育推廣目的,得以將相關出版品檔案應用於網路流通或公開展示之用途。前述由乙方提供之資料如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相關法律權益之情事,悉由乙方自負法律責任;乙方加印由甲方出版之文宣品不得有商業行為。
(四)展覽文宣由乙方授予甲方編輯權、改作權及發行權並由甲方員工消費合作社及簽約通路廠商公開販售。
(五)其他著作權相關事項,詳「市民畫廊」著作授權同意書(如附件)。
第六條 x契約生效和有效期限
x契約在甲乙雙方簽署時立即生效。
第七條 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甲方邀請乙方共同協議。
(二)本合約未明訂或雙方對合約條款之解釋發生爭執時,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雙方得協議之,協議不成則採訴訟方式解決,並應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甲 方:高雄市立美術館 乙 方:
代表人簽章: 代表人簽章:
電 話:07-5550331 身分證字號:
地 址:xxxxxxx 00 x x x:x x:
xxxx 年 月 日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