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文本已在贷款人官方网站(www.nbcb.com.cn)公示,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 抵押人、保证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尤其是粗体标 识条款,并应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2013000 版)
编号:
贷款人(抵押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 抵押人: 保证人:
鉴于借款人因购买房产需要,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保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贷事项
1.1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1.2 贷款用于向售房人 购买坐落在
的房产,不得挪作他用。
1.3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1.4 利率及调整方式
1.4.1 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
(上/下)浮 %,据此确定年利率为 %,并按下列公式换算:日利率=年利率/360。
1.4.2 贷款利息自贷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之日起按贷款实际天数计息。
1.4.3 贷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第 1.4.1 条的约定重新确定并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1.4.4 贷款发放后,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贷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调整:
(1)固定利率:继续执行相应的借款借据记载的原利率,不分段计息;
(2)立即调整:每笔借款的贷款利率于中国人民银行最新确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当日进行调整,以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及 1.4.1 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于当日执行新的贷款利率,分段计息;
(3)按 (月/季/半年/年)调整:按月/季/半年/年调整即每月/季/半年/年)的对应日调整(无对应日的,为该月/季/半年/年最后一日),并按该次调整时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本款约定的期间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期间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 1.4.1 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本款中的“月/季/半年/年”统称“期”)
(4)下年一月一日调整: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下年一月一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 1.4.1 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5)其他:
1.5 本合同记载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等如与借款借据及其附件((若有),下同)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借款人对此无异议。借款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6 放款
1.6.1 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 (生效/办妥抵押权预告登记/办妥正式抵押权登记)后进行放款,具体账户信息以借款人的支付委托书记载为准。
1.6.2 若买卖双方在贷款人处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则借款人无需提供上述支付委托书,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办妥正式抵押权登记后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划入以下托管账户(户名: ,账号: )然后,贷款人依据与借款人、托管单位、卖方之间签订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再将款项划至卖方结算账户。
贷款人上述款项划付至上述托管账户后,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义务履行完毕,借款人不得再次要求提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且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
1.6.3 借款人同意,贷款资金在借款人账户上或在上述托管账户的停留期间,借款人不予提取,并且在此期间如果该款项被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扣划等由借款人承担责任,与贷款人无关,借款人仍需承担还款责任。一旦贷款资金根据借款人的委托划入借款人账户,即视作在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提款成功,贷款人的放款义务履行完毕,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
1.6.4 借款人应当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与贷款用途有关的相应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及相关授权。贷款人表面审核同意后履行放款义务,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1.7 还款
1.7.1 本合同采用 [(1)按期等额本息还款(2)按期等额本金还款(3)采用按月/季/半年/年付息,分期还本(4)按月/季/半年/年付息,到期还本付息(5)到期一次还本付息(6)其他]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1)采用按期等额本息还款,自贷款发放当月起,按照以下计算公式每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每 (月/两个月/季/半年/年/其他: )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每期末月 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月最后一日)。
①若每期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日起整期的对应日的(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期末月最后一日)。从贷款发放当月起,每期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每期等额还贷本息额=贷款本金余额×期利率×(1+贷款期利率)还款期数÷[(1+贷
款期利率)还款期数-1]
②若每期还款日不为贷款发放日起整期的对应日的,除首、尾两期外的其余各期还贷本息额计算公式同上,首期与尾期还贷本息额计算公式为:
首期还贷本金=贷款本金余额×期利率×(1+贷款期利率)还款期数÷[(1+贷款期利
率)还款期数-1]-贷款本金余额×期利率
首期还贷利息=贷款本金余额×首期实际天数×日利率首期还贷本息额=首期还贷本金+首期还贷利息
尾期还贷本金=贷款本金余额
尾期还贷利息=贷款本金余额×尾期实际天数×日利率尾期还贷本息额=尾期还贷本金+尾期还贷利息
(2)采用按期等额本金还款的,每期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期增减。自贷款发放当月起,每 (月/两个月/季/半年/年/其他: )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每期末月 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月最后一日)。
①若每期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日起整期的对应日的(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期末月最后一日)。从贷款发放当月起,每期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贷本金=贷款本金÷还贷总期数
每期还贷利息=(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期利率
每期还贷本息额=每期还贷本金+每期还贷利息
②若每期还款日不为贷款发放日起整期的对应日的,除首、尾两期外的其余各期还贷本息额计算公式同上,首期与尾期偿还贷款本息额计算公式为:
首期还贷本金=贷款本金÷还贷总期数
首期还贷利息=贷款本金余额×首期实际天数×日利率首期还贷本息额=首期还贷本金+首期还贷利息
尾期还贷本金=贷款本金余额
尾期还贷利息=贷款本金余额×尾期实际天数×日利率尾期还贷本息额=尾期还贷本金+尾期还贷利息
(3)采用按月/季/半年/年结息,分期还本的,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半年末月/年末月)的第 20 日,付息日为结息日下一日历日,贷款本金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的归还期数、每期还款金额和还款日期以借款借据附件为准;
(4)采用按月/季/半年/年结息,到期还本付息的,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
/半年末月/年末月)的第 20 日,付息日为结息日下一日历日,贷款到期归还本息,且利随本清;
(5)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6)其它:
1.7.2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卡/账号为 的还款账户,并在每期还本付息日前在该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还本付息的款项,并授权贷款人从还款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有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扣划。如果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及时足额存入还本付息款项,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加收罚息,对借款人信用记录造成不良影响等都由借款人自行承担,与贷款人无涉。
1.7.3 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柜面办理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柜面办理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7.4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包括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保证人开立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以清偿并通知借款人。贷款人扣划借款人、保证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划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保证人自行承担。贷款人对上述款项的扣划无须借款人、保证人的存折、银行卡、账号和密码。借款人、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贷款人对上述款项可以随时扣划。
1.7.5 经贷款人同意后,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还款或变更贷款期限的,同时贷款人有权收取相应的违约金。
若本合同项下贷款其贷款期限在 月以上(含本数),借款人在贷款发放之日起 月内提前还款的,应按照提前归还贷款金额的 %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1.8 本条中的 “期”即月或月的整数倍,对应的“期利率”为年利率/12×月的整数倍。
1.7.1(3)及 1.7.1(4)中的“季末月”为 3 月份、6 月份、9 月份或 12 月份;“半年末月”是指 6 月份或 12 月份;“年末月”是指 12 月份。
第二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2.1 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和借款人应付其他一切费用等债权,并可按照第 1.7.2 条和第 1.7.4 条约定从借款人、保证人的账户中扣划。
2.2 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担保人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相关的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并有权了解借款人、担保人的健康、婚姻、家庭、工作、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及贷款的使用情况,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机构和系统,查询、打印、保存、使用借款人、担保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报告,并依此自主作出相关判断,决定是否采取第 2.3 条的各项措施。
2.3 本合同有效期内,已经或可能出现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停止发放贷款;(2)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及费用,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3)直接按照第 1.7.4 条约定从借款人、保证人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4)要求追加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5)提前解除本合同;(6)要求保证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7)要求实现抵押权;(8)向人
民法院起诉,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资产保全措施。同时,贷款人对借款人及担保人是否出现下述情形有完全独立的自主判断权。
(1)借款人健康、婚姻、家庭、工作、住所、收入、财产等发生重大变化,足以对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还款义务产生不利影响或增加贷款人催收负担的情形的;
(2)借款人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通过离婚或协议等方式将债务确定由其中一方承担的;
(3)借款人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4)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包括提前到期,包括贷款逾期后已归还的情形);
(5)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使用借款的;
(6)以未取得产权或产权不清晰的财产做抵(质)押的,抵(质)押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办妥登记备案或预登记手续,或未按照合同约定办妥正式抵(质)押权登记手续的;
(7)借款人所购房产或抵押财产、质物发生质量、权属等纠纷, 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8)借款人或其配偶(如有)不履行与贷款人约定义务或法律法规规定义务或与任何第三人约定的义务的;
(9)借款人清偿贷款人债务之前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赠送、转移、转让、低价出售)资产,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10)借款人涉及经济纠纷或诉讼;
(11)借款人由于涉嫌违法犯罪被拘留、被逮捕、被采取强制措施、被起诉、被判刑或被处以罚款或罚金的;
(12)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任何一项义务或违反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的任何条款和承诺,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13)借款人发生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失踪(包括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借款人变更国籍或迁往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或国外的;
(14)借款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其他组织发生破产、重组等对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15)借款人发生上述事件之外,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
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事件的;
(16)本合同项下保证人资信状况或抵(质)押物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2.4 借款人和抵押人应根据贷款人要求依法办妥登记/保险等法律手续,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
2.5 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及时做好贷款对帐工作。
2.6 贷款人有权通过通信或通讯方式联系借款人,了解借款人资信情况及金融需求。
2.7 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的方式,核查借款人的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一旦发现,不符合约定用途,贷款人有权采取本条第 2.3 款中的一项或多项措施。
2.8 贷款人有权依据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3.1 有权按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但不得挤占、挪用。
3.2 按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抵押财产处置费用等合理费用,并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贷款人有权按照第 1.7.2 条和第 1.7.4 条约定扣划。
3.3 按照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应如实全面的提供相关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收入证明、婚姻证明、贷款用途等资料,积极配合贷款人的支付管理、贷前调查和审查及贷后检查。
3.4 借款人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3.5 借款人若发生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失踪(包括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应在继承财产、受遗赠财产或监护财产范围内优先履行本合同及相关借据约定的还款义务。
3.6 借款人若发生如健康、婚姻、家庭、工作、住所、收入、财产变化等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的,应于该事件发生后 3 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贷款人。
3.7 借款人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的,应于变更后 5 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贷款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和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
3.8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完毕前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设定抵、质押担保,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3.9 借款人应配合贷款人的联系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资信信息。
3.10 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的贷款对帐工作。如贷款人要求借款人返回回执的,借款人应在收到贷款人对账单后 3 日内将回执寄交贷款人。
3.11 借款人对贷款人向其直接送达或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应立即签收并将回执交付贷款人或在签收后 3 日内将回执寄交贷款人。
3.12 借款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及与贷款人的约定等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提存等相关费用。
3.13 借款人持有的本合同第 1.7.2 记载的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发生变更的,必须立即通知贷款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无法放款、无法扣款等责任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条 抵押事项
x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以及本合同中其他涉及抵押人的任何条款:
4.1 抵押人以其享有处分权的编号 □《不动产抵押清单》/□《动产抵押清单》(以下统称抵押财产清单)列示的财产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该抵押财产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抵押财产详细情况见该抵押财产清单。
4.2 抵押人保证和声明
4.2.1 抵押人保证其是中国法律辖下合法的民事主体,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4.2.2 抵押人保证其是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该抵押财产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该抵押财产上也未设定租赁权等任何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权利、债务及约定,否则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承诺以供贷款人审查后决定;该抵押财产未被查封、扣押或监管,依法可设定抵押。
4.2.3 抵押人已阅知本合同,完全了解借款人借款、融资及/或使用银行信用的实际用途和风险,认可借款、融资及/或使用银行信用的背景基础及交易的真实性,期间不存在任何欺诈或胁迫行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2.4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无需再送达抵押人。抵押人对此无任何异议。
4.2.5 根据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的与本合同项下抵押和抵押财产有关的权证、资料、信息等真实、合法、有效。
4.2.6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
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贷款人,并不得变更租赁协议。
4.2.7 在占管抵押财产期间,抵押人保证将维护抵押财产的完好,不采用不合理方式使用抵押财产而使抵押财产价值产生减损。贷款人有权检查抵押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4.2.8 抵押人有(1)、(2)和(3)情形的,应于事项发生后 3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有其他情形的,应在事后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2)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或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变更;
(3)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
(4)抵押财产发生权属争议或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
(5)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4.2.9 当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还拥有任何人(包括借款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抵押人对此放弃抗辩权。即使抵押权人放弃任何其他担保的,抵押人承诺仍然按原抵押担保范围提供抵押担保,不主张免除任何担保责任,抵押人对此无异议。
4.2.10 若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为外币而抵押财产处置所得款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贷款人所能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款项为人民币的,抵押人在此授权贷款人按上述款项结售汇当日贷款人公布的即期外汇卖出价折算。
4.3 抵押人提供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抵押财产处置费用等其他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主债权限额的部分,抵押人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主债权限额的部分,抵押人也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4 抵押权登记
4.4.1 抵押人必须按照贷款人要求及时办妥抵押权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权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等交贷款人保管。
4.4.2 抵押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按照贷款人要求及时到有关抵押权登记部门办妥变更登记手续,并将变更登记后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权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等交贷款人保管。
4.4.3 抵押财产为尚未取得产权的房产的,应按照贷款人要求及时办妥登记备案或
预登记手续。抵押人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应按照贷款人要求及时办妥正式抵押权登记手续。在贷款人取得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之前,抵押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应交由贷款人保管。如抵押人未按照贷款人要求及时办妥正式抵押权登记手续的,应赔偿由此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4.5 抵押财产的保险
4.5.1 抵押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到有关保险机构就抵押财产办妥足额财产保险,指定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抵押人应在保险单中明确规定:保险权益转让给贷款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金直接划付至贷款人指定的账户;保险合同和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受让权及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条款。保险单及相关单据凭证的原件应交贷款人保管。
4.5.2 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若抵押人未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保险手续或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内中断、撤销保险的,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借款人承担。
4.6 抵押权的效力
4.6.1 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产生的孳息、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4.6.2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4.6.3 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财产做出馈赠、转让、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出租抵押财产所得价款、租金,应当向贷款人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或者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4.6.4 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或被征用(拆迁)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通知贷款人,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或被征用(拆迁)文件。贷款人有权就该抵押财产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或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4.6.5 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当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4.6.6 在抵押权和抵押财产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抵押人有义务通知贷款人并协助保护贷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6.7 因借款人或抵押人违约,贷款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依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或提前收回贷款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在 5 日内提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4.6.8 在抵押权存续期间,贷款人依法将本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抵押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4.6.9 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因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人民银行等贷款人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利率调整等,而使本合同变更的,或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的,均无须经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4.7 抵押权的实现
4.7.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选择将抵押财产拍卖、变卖等形式兑现或变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或选择经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财产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1)贷款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清偿债务;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等;
(3)抵押财产被查封、被保全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4)贷款人采取第 2.3 条约定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5)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4.7.2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该暂作价并不作为贷款人依本合同对抵押财产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置抵押财产的净收入为准。
4.7.3 贷款人处分抵押财产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六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如果贷款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临时住房,抵押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租金;已经产生的租金,应当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4.7.4 贷款人在处分抵押财产过程中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五条 保证事项
x合同项下贷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时,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以及本合同中其他涉及保证人的任何条款:
5.1 保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5.2 保证人已阅知本合同,完全了解借款人借款、融资及/或使用银行信用的实际
用途和风险,认可借款、融资及/或使用银行信用的背景基础及交易的真实性,期间不存在任何欺诈或胁迫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5.3 保证人自愿以其个人及家庭共同财产等所有财产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
5.4 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抵押财产处置费用等其他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主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主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6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保证人为售房人的,其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登记手续办妥且相应他项权利证书正本等文件由贷款人收妥之日止。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5.7 保证人发生以下事项的,应于事项发生后 3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按照贷款人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1)保证人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2)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企业章程修改、组织机构调整、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
(3)保证人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
(4)保证人生产经营发生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诉讼、仲裁事件。
5.8 保证人实施以下行为,应提前 10 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取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并保证按照贷款人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1)保证人破产、歇业、解散、注销或改变资本结构、经营方式等;
(2)保证人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的。
5.9 若保证人为售房人的,保证人同意:当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贷款人依法实现抵押权时,在贷款人要求其履行回购责任之日起 10 日内回购第 1.2 条所述房地产;回购的价格不低于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抵押财产处置费用等其他费用之和;保证人支付的回购款优先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超过部分,返还抵押人。
5.10 因借款人或保证人违约,贷款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依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
同的或提前收回贷款、实现其他债权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在 5 日内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5.1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依法将本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12 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人民银行等贷款人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利率调整等,而使本合同变更的,或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的,均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13 当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还存在任何人(包括借款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即使贷款人放弃任何其他担保的,保证人承诺仍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主张免除任何担保责任。保证人对此无异议。
5.14 对贷款人向其直接送达或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保证人应立即签收并将回执交付贷款人或在签收后 3 日内将回执寄交贷款人。
5.1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按第 1.7.4 条约定从保证人的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1)贷款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清偿债务;
(2)贷款人采取第 2.3 条约定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3)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4)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承诺,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或承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2 因贷款人违约造成借款人损失的,贷款人应负责赔偿。赔偿范围仅限于借款人的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预期损失等。
6.3 贷款到期(含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贷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贷款人将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贷款按照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 (大写)的罚息。
6.4 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违约使用贷款之日起,就其违约使用的贷款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
之 (大写)的罚息。
6.5 对借款人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计收复利。对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应付未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对借款人贷款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其应付未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罚息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
6.6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发生调整时,罚息利率在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 6.3 条、6.4 条约定的比例自动作相应调整,并与合同贷款利率同时开始适用,分段计算。
6.7 对借款人、担保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担保人收取本合同项下主债权金额 10%的违约金。
6.8 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在实现债权过程中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6.9 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贷款人均有权采取第 2.3 条约定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
7.1 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债务得以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7.2 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合同的其他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7.3 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担保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贷款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贷款人官方网站、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监管机构认可的形式作出。通知一经公告,即视为送达。贷款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借款人、担保人应就贷款债权转让事宜提供善意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授信(借款)、担保合同文件及办理抵质押变更登记手续等。
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债权转让给第三方,若借款人、担保人对贷款人享有相
应的抗辩权或抵销权,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抗辩权或抵销权主张,若不提出视为不存在抗辩权或抵销权。
7.4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条 争议解决
8.1 各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以
下第 种方式解决: 1、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由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协商、提交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需履行,任何一方不得以解决争议的诉讼或仲裁程序正在进行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九条 其他事项
9.1 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然有效。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中借贷事项部分或全部无效或被撤销的,不影响抵押事项和保证事项的效力,抵押人和保证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或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连带赔偿贷款人全部损失。
9.2 借款人、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或逃避贷款人的监督,或隐瞒与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情况等其他违法行为,贷款人有权依法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及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催收,或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同时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为催收之目的将借款人的个人身份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催收,催收机构及新闻媒体对借款人的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不得超出催收目的使用借款人信息。同时贷款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担保人追究违约责任。
9.3 借款人若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第一条借贷事项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所称“本合同”均同时包括本合同及编号为 的《 》。
9.4 本合同中所称“担保人”分别指抵押人或保证人;本合同项下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的,“担保人”指所有提供担保的合同当事人。
9.5 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确认下述地址作为贷款人发出的通知以及其所涉债务催收、诉讼(仲裁)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且该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
贷款人、审理法院、仲裁机构按下述地址、联系方式发送通知、法律文书,若无人签收或拒收邮件的,则通知、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若直接送达时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通知、法律文书留置,视为送达。
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确认贷款人、审理法院、仲裁机构可以通过下述指定的手机
号码、传真号或电子邮箱以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送达文书,贷款
人、审理法院、仲裁机构只要确认已按下述指定的码址发送了相关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
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通知、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通知、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借款人的联系方式
邮递送达地址: 收件人(或代收人): 联系电话: 传真接收号码:
手机短信接收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抵押人的联系方式
邮递送达地址: 收件人(或代收人): 联系电话: 传真接收号码:
手机短信接收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保证人的联系方式
邮递送达地址: 收件人(或代收人): 联系电话: 传真接收号码:
手机短信接收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9.6 双方对于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
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有关事项向除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的披露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贷款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2)贷款人因转让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债权而向第三方披露有关借款人信息,以及第三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商业惯例披露借款人的有关信息;
(3)向在业务中所委托的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4)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5)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披露;
(6)贷款人根据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的披露。
9.7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并不构成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都不应参考其标题进行解释和理解,或以任何方式受到其标题的影响或限制。
9.8 除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除非守约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对于违约方在任何时候对本合同所包含的任何约定、义务的违反或不履行,守约方采取的任何作为、不作为、迟延采取行动或其他任何措施均不得被认为是守约方对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享有的任何权利的放弃。
9.9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公证要求的,应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并明确赋予合同以强制执行的效力。公证费用等由借款人承担。同时借款人、担保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担保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9.10 借款人认可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且贷款人有权对收费价格进行调整,价格调整前将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示。借款人不能按双方约定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应及时终止行使本合同约定权利,贷款人也有权终止本合同,对此可能给借款人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上述公示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示、营业场所公告、媒体公告、手机短信、宣传材料、对账单或柜台工作人员告知等途径以监管机构认可的方式进行。
借款人若对贷款人的收费标准有疑问的,请致电贷款人客户咨询服务热线“96528”
(北京、上海地区“962528”,服务热线号码具体以贷款人官方网站公示为准)、全国物价投诉热线“12358”或反馈至贷款人营业网点。
9.11 因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全面履行的,贷款人应通知借款人但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贷款人有关规定办理。
本合同项下贷款可由贷款人委托宁波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发放,借款人承诺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9.12 补充条款:
第十条 x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x合同、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借款借据、借款人承诺、证明、声明及支付委托书等构成一个完整的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组成部分可采用包括纸制、电子方式以及贷款人认可的其它方式订立。
双方在此确认电话录音、传真件的法律效力,并承诺其可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仲裁委员会等争议解决机构。原件在途期间,传真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借款人发出的传真应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否则将由借款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提示和声明
x合同文本已在贷款人官方网站(xxx.xxxx.xxx.xx)公示,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 抵押人、保证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尤其是粗体标识条款,并应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借款人已知晓:如果贷款期间内利率上升,则选择浮动利率会增加利息支出;如果贷款期间内利率下降,则选择固定利率会增加利息支出。
同时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特别声明:对涉及其义务及对其不利的条款已经作了
特别的注意,并确认接受。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之签字盖章页
贷款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借款人:
(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借款人身份证件号码:
抵押人: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合同签署地:
不动产抵押清单
金额单位:万元 编号:
序号 | 1 | 2 | 3 |
抵押物名称 | |||
座落地点 | |||
产权或使用权人 | |||
共有人 | |||
房产证号 | |||
建筑面积 | |||
土地/抵押物可使用年限 | |||
土地使用权/抵押物类型及证号 | |||
土地使用权面积 | |||
性能用途 | |||
抵押、出租情况 | |||
评估价或协议价 | |||
备注: | |||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 共有人意见: 本人同意共有部分一并抵押。 年 月 日 | 抵押权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
本清单经核对无误,作为编号 合同组成部分。本清单一式 份,抵押人 份,抵押权人 份,公证机构/登记部门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