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第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伤残并达到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
花旗银行至享卡保障计划说明书
保险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人: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花旗银行至享卡持卡人及其同行配偶、子女保险时间:2022 年 11 月 1 日—2023 年 10 月 31 日
保障计划及内容:
保障项目 | 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单位:元,人民币) | ||
至享卡持卡人 | 同行配偶 | 同行子女 | |
营运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伤残(仅客运民航班机) | 10000000 | 5000000 | 100000 |
营运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伤残(除客运民航班机以外的营运交通工具) | 5000000 | 5000000 | 100000 |
旅程延误 (营运交通工具延误 3 小时及以上,单次赔偿固定金额 1000 元,累计赔偿次数 不超过 10 次) | 1000/次 | 1000/次 | 1000/次 |
行李延误 (每延误 4 小时赔偿金额 500 元,每次事故限额 1500 元) | 1500 |
注: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遭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残疾,则自其身故或获得全额保险金给付之日起,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2.在保险期限内,每一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事故总赔偿额不超过人民币 5 千万元。每一意外事故的总赔偿额是指对任一意外事故,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于意外身故、伤残保障项下支付的赔偿金额总额的最高限额,如在任一意外事故中,该总赔偿限额低于按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支付的赔偿金总额,则保险人将根据总赔偿额限额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比例赔偿给每一被保险人。
3.旅程延误责任中,同行子女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 元,没有机票的子女不赔偿。
4.xxxx责任根据人数计算理赔款 ,不论一个或多个行李,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1500 元,且持卡人及其同行配偶子女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为
人民币 1500 元。没有机票的子女不赔偿。保险保障细则
一、被保险人
x计划项下的被保险人为花旗银行申报的,满足花旗活动条件的,且持有花旗银行礼程卡信用卡的符合承保年龄的持卡人及其随行配偶、子女。持卡人的承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七十周岁,配偶为二十周岁至七十周岁,子女为出生满三十天至二十三周岁。
注:任何情形下,被保险人不包括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持卡人成功使用花旗礼程卡信用卡在各类渠道
(含第三方支付渠道)支付所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全额费用或 80%以上(含)的该次旅行团费,并因此乘坐相关公共交通工具。
二、保险责任
(一)营运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及伤残
保险人按照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以花旗信用卡在各类渠道(含第三方支付渠道)支付全额所搭乘的营运交通工具票款或支付 80%以上(含)的该次旅行团费,在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搭乘、登上本保险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至离开该交通工具期间(即搭乘该交通工具期间)遭受的以下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第 180 日)xx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其身故的,则保险人按本合同中载明的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
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中载明的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向保险人退还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在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前保险人已经给付下述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保险人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第 180 日)xx该意外伤害造成伤残并达到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
保险人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保险人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评定结果按照上述意外伤残保险金计算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给付总额不超过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后,乘以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使用数张本合同约定的银行卡支付同一次出行费用,则保险人对同一被保险人于任意一次意外伤害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以该被保险人所使用的本合同约定的银行卡中适用的保险金额最高者为限,每张银行卡对应的保险金额不予叠加。
(二)旅程延误
在保险期间内,任一被保险人使用花旗信用卡刷卡全额购买本人公共交通工具费用后或使用花旗信用卡刷卡支付 80%以上(含)的旅游团费后,持有有效证件在该次境内或境外旅行时,由于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机械故障、航空管制、罢工、暴动、劫持或怠工及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而导致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且延误连续达到三小时及以上(含三小时),保险人以保险单上所载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中的“延误时间”可按如下方式计算,两者取时间久者。
1.自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定开出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被保险人被安排搭乘最早便利的替代交通工具的开出时间为止;或
2.自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定到达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被保险人搭乘替代公共交通工具抵达原计划目的地为止。
出发时间或到达目的地时间以承运人实际发布的或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方数据为准。
其中对于航班延误,本保险保障实际乘坐并满足延误赔付条件的航班的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投保的航班发生起飞前取消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若航班发生预定起飞时间后取消/备降/返航但未达到延误赔付条件的,保险人不
承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投保的航班发生预定起飞时间后取消/备降/返航但 且达到延误赔付条件的,保险人承担航班延误保险责任。无论出现上述几种情形,保险人仅承担一次赔偿责任,不叠加赔付。
(三)xxxx
在保险期间内,任一被保险人使用花旗信用卡刷卡全额购买本人客票后,持本次刷卡购买的有效凭证以乘客身份乘坐营运交通工具时,或使用花旗信用卡刷卡支付 80%以上(含)的旅游团费后,乘坐旅行社安排的营运交通工具时,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抵达预定目的地后,其随行托运行李未在本合同所载明的时间内送抵,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四)释义:
1. “配偶”指与持卡人存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妻。
2. “子女”指持卡人的亲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及合法收养的子女。
若随行子女为三人,则每人的保险金额分别为上述保障利益明细表所列金额;若随行子女为四人或以上,则其各自保险金额均等,但所有子女所享有的保险金额总额以上述保障利益明细表所载相应保障项目列明的金额为限。
3. “随行”是指持卡人、配偶、子女在旅行期间同时乘坐同一交通工具。
4. 信用卡保障计划不承保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前往或途经伊拉克、也门、叙利亚、利比亚、xx米亚、顿涅xx、卢甘xx、苏丹、索马里及任何处于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期间的国家或地区或在上述国家或地区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5. 信用卡保障计划项下所称的旅行期间: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搭乘营运公共交通工具出发前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之外的旅行目的地之时起至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程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之时止。
6. 托运行李是指被保险人搭乘营运公共交通工具时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已经填妥行李票的行李,但不包括托运的商业货物。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 为了穿着、使用或者便利而携带的必要及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
7. 信用卡保障计划项下所称的营运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o 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网约车、出租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不包括邮轮/游轮)、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磁悬浮列车及专车);
o 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定翼飞机;
o 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直升飞机;
o 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机场内的摆渡车。
若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条款中“营运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另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亦不在营运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之内。
8. 任何年龄在 18 周岁以下的被保险随行子女,如果其以死亡为给付责任的保险金额(包括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超出中国银保监会所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须特别告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人可能对超出限额部分不承承担保险责任。
9. 若被保险人以保险人承保的数张花旗信用卡(包括但不限于本计划项下约定的银行卡)支付同一次旅行费用,则保险人对其于任一次保险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以该被保险人所使用的信用卡中适用的保险金额最高者为限。
10.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遭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残疾,则自其身故或获得保险金给付之日起,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11. 若保险人在本保障计划项下提供任何保险保障、利益或支付任何保险赔偿金会导致保险人违反联合国决议项下的任何制裁、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美国及欧盟颁布的任何经济贸易制裁、法律法规的,则保险人在本计划项下不提供前述保险保障、利益,亦不支付前述保险赔偿金,但保险人应提供所违反的具体规定的证明。
三、主要责任免除
营运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及伤残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伤害或自杀;
3)被保险人违法行为,故意犯罪行为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5)被保险人违反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6)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造成的伤害;
7)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醉酒或受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恐怖袭击;
12)被保险人没有使用本合同约定的银行卡支付出行费用;或虽使用本合同约定的银行卡支付出行费用,但支付的出行费用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乘坐营运交通工具从事职务工作期间;
4)被保险人没有乘坐本合同中载明的营运交通工具期间。
旅程延误: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旅程延误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未能成功办理登乘手续,或虽成功办理完登乘手续,但未能准时登乘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但因本附加险承保的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除外;
2) 被保险人未能登乘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
3) 被保险人在购买此保险前或为该次旅行预订交通工具时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以及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4) 被保险人未能从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旅行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5) 任何因被保险人个人原因导致的延误;
6) 主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但若该事项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xxxx: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xxxx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没收、扣留、隔离、检验或销毁;
2)被保险人抵达预定目的地后未将xxxx一事通知有关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及未取得行李延误小时数的书面证明; 3)被保险人留置其行李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4)非该次旅行时托运的个人行李;
5)被保险人的行李中含有禁止托运物品;
6)任何因被保险人自身的原因导致行李的延误;
7)主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但若该事项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具体条款约定,以出具的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为了保障您自身的权益,请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特别是其中有关责任条款及免除责任条款内容等重大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致电众安保险客服热线:10109955,将有保险公司人员为您解答。请您认真听取保险公司人员的说明,确保您对保险公司人员的说明完全理解,没有异议。
附件: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营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银行卡专用版)注册号:C00017932312021120406893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以下可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银行卡(见释义一)业务的银行或其他机构可以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为其银行卡持有人及家属(见释义二)投保本合同。
第三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投保人处依法开设合法、有效账户的银行卡持有人及家属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签发时被保险人不得少于 3 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但父母同意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合同的不受此限。对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四条 x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为每一个被保险人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见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对因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见释义四)合法从事客运的营运交通工具(见释义五)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六),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其身故或伤残的,则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第 180 日)xx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其身故的,则保险人按本合同中载明的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中载明的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向保险人退还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在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前保险人已经给付下述第(二)款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保险人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第 180 日)xx该意外伤害造成伤残并达到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 0083- 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见xxx)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保险人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评定结果按照上述意外伤残保险金计算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给付总额不超过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后,乘以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若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某一类营运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本合同载明的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该类营运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三)每一意外事故总赔偿限额
任意一次意外事故,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总额以保险单所载的每一意外事故总赔偿限额为限。如在任意一次意外事故中,该总赔偿限额不足以支付所有被保险人在该类营运交通工具项下所对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根据每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占全部被保险人意外(伤残)身故保险金的比例,乘以每一意外事故总赔偿限额后予以赔付。
被保险人所乘坐的营运交通工具种类由投保人、保险人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保险人仅对已经使用本合同约定的银行卡支付该次出行的出行费用(见释义八)的被保险人并乘
坐本合同中载明的营运交通工具时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使用数张本合同约定的银行卡支付同一次出行费用,则保险人对同一被保险人于任意一次意外伤害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以该被保险人所使用的本合同约定的银行卡中适用的保险金额最高者为限,每张银行卡对应的保险金额不予叠加。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致伤害或自杀;
(三)被保险人违法行为,故意犯罪行为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五)被保险人违反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六)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造成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九), 醉酒或受管制药物的影响;
(八)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见释义十);
(九)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恐怖袭击;
(十二)被保险人没有使用本合同约定的银行卡支付出行费用;或虽使用本合同约定的银行卡支付出行费用,但支付的出行费用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三)被保险人乘坐营运交通工具从事职务工作期间;
(四)被保险人没有乘坐本合同中载明的营运交通工具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每一意外事故总赔偿额、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和意外伤残保险金额,可分别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合同内载明,但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及其保险金额,应由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
第九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分期交纳保险费,投保人须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支付各期的保险费,否则对于自投保人未按本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之日起的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本合同采用分期交费的方式,发生理赔时,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先补交该被保险人剩余各期应交的保险费后,再行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具体期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x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自初次收到索赔请求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后的三十日内做出核定,但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应予以扣除。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期向保险费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八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见释义十一)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按本合同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保险费。
被保险人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见释义十二)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当日二十四时起,对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费(见释义十三),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见释义十四)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见释义十五)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索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凭据;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司法部门、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由警方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书及营运交通工具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7)营运交通工具票据;
(8)被保险人以约定银行卡支付出行费用的签账单、刷卡凭证、支付凭证、交易记录等原件;
(9)保险人要求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10)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1)索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凭据;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5)由警方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书及营运交通工具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营运交通工具票据;
(7)被保险人以约定银行卡支付出行费用的签账单、刷卡凭证、支付凭证、交易记录等原件;
(8)保险人要求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9)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据;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合同的未满期保费。
xx
x、银行卡:指由投保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依法发行并经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有效银行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贵宾卡、借记卡、电子卡及虚拟卡等。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有效银行卡名称及种类以保险单上所载为准。
二、银行卡持有人及家属:银行卡持有人指以个人的名义向投保人申请银行卡,并由其本人签名使用银行卡的个人。家属是指银行卡持有人的配偶及子女,具体以保险xxx为准。
三、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合同的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乘坐:指被保险人乘坐民航客机时,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机票进入民航客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机票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
被保险人需持票乘坐车(船)时,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船)票上车(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船)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船)时终止;
被保险人不需持票乘坐车(船)时,指自被保险人踏上车(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旅程终点离开车(船)时止。
五、营运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客机、火车(包括客运火车、动车、高铁、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等)、轮船(包括客运轮船、游船等)、汽车(包括客运汽车、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网约车、固定机场客车、旅行社安排景点、酒店接送的旅游巴士等)。
六、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自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七、治疗结束:指损伤及并发症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八、出行费用:是指被保险人成功使用本合同约定的银行卡全额或者按本合同约定的支
付比例支付的下列费用:
(1)旅行团费;或
(2)所搭乘营运交通工具的费用,或
(3)投保人和保险人事先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的费用。
九、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十、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短时间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十一、获得被保资格:本合同所约定的银行卡持有人,可按以下约定获得被保资格: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时,投保人经银行卡持有人书面同意后,可为其向保险人提出加入本合同的书面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该银行卡持有人获得被保资格。
(2)本合同生效后, 投保人获新增银行卡持有人书面同意后,须于其所持有的约定银行卡被激活后三十天内为其申请加入本合同并依本合同规定提供该银行卡持有人的相关资料,经保险人同意后,该银行卡持有人自其银行卡被激活次日的零时零分起即获得被保资格。
(3)获得被保资格的银行卡持有人即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十二、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将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
(1)自被保险人达到投保单上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当年度保险单满期日的二十四时起;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遭遇本合同所约定的 1 级残疾,则自其身故或获得保险金给付之日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3)若被保险人不再是所约定的银行卡持有人,其被保资格将于不是银行卡持有人当天的二十四时丧失。
十三、未满期保费: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按下述公式计算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合同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十四、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十五、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附件:
ICS 03.060 A11
JR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金 融 行 业标 准
JR/T 0083—2013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China insurance disability standard and code
2014 - 1 发布 2014 - 1 实
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1
1 范围 1
2 术语与定义 1
3 伤残的评定 1
3.1 确定伤残类别 1
3.2 确定伤残等级 1
3.3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2
3.4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 2
4 伤残内容、等级及代码 2
4.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2
4.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3
4.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5
4.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5
4.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
4.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
4.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13
附 录 A 15
1. 概述 15
2. 字母和数字的含义 15
3. 分类级别的含义 15
4. 编码和限定值的含义 17
5. 相关关系 22
附 录 B 23
参考文献 26
前 言
x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中国法医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引 言
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基础,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根据本标准的方法、内容和结构,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1 范围
x标准规定了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本标准规定了功能和残疾的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
x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本标准参照ICF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大类,共281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
附录A详细说明了本标准的编码规则,附录B对本标准中涉及的结构、功能代码进行了罗列。
2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伤残 disability
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2.2
身体结构 body structure
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2.3
身体功能 body function
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3 伤残的评定
3.1 确定伤残类别
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3.2 确定伤残等级
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3.3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3.4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注: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下同。
4 伤残内容、等级及代码
4.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4.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表1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 10 级 | s130.188 |
4.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表2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 1 级 | s110.488;b117.4, b198.4 |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 2 级 | s110.388;b117.3, b198.3Z |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 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 3 级 | s110.388;b117.3, b198.3 |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 4 级 | s110.288;b117.2, b198.2 |
表注:①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②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③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 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4.1.3 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表3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 1 级 | b110.4 |
表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4.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4.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表4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双侧眼球缺失 | 1 级 | s220.413 |
一侧眼球缺失 | 7 级 | s220.411/2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5 级 | 1 级 | s220.411/2, b210.4Z2/1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4 级 | 2 级 | s220.411/2, b210.42/1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3 级 | 3 级 | s220.411/2, b210.32/1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2 级 | 4 级 | s220.411/2, b210.22/1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1 级 | 5 级 | s220.411/2, b210.1X2/1 |
表注:①视力和视野
表5
级别 |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 ||
最好矫正视力 | |||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 ||
低视力 | 1 | 0.3 | 0.1 |
2 | 0.1 | 0.05(三米指数) | |
盲目 | 3 | 0.05 | 0.02(一米指数) |
4 | 0.02 | 光感 | |
5 | 无光感 |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 20°而大于 10°者为盲目 3 级;如直径小于 10°者为盲目 4 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②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下同。
4.2.2 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表6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双眼盲目 5 级 | 2 级 | b210.4Z3 |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5° | 2 级 | b2101.4Z3 |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4 级 | 3 级 | b210.43 |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10° | 3 级 | b2101.43 |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3 级 | 4 级 | b210.33 |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20° | 4 级 | b2101.33 |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2 级 | 5 级 | b210.23 |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 | 6 级 | b210.1X3 |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60° | 6 级 | b2101.23 |
续表6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一眼盲目 5 级 | 7 级 | b210.4Z1/2 |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5° | 7 级 | b2101.4Z1/2 |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4 级 | 8 级 | b210.41/2 |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10° | 8 级 | b2101.41/2 |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3 级 | 9 级 | b210.31/2 |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20° | 9 级 | b2101.31/2 |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 | 10 级 | b210.1X1/2 |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60° | 10 级 | b2101.21/2 |
4.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表7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外伤性白内障 | 10 级 | s2204.188;b210.1 |
表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4.2.4 眼睑结构损伤
表8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双侧眼睑外翻 | 8 级 | s2301.863 |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 8 级 | s2301.853 |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 8 级 | s2301.323 |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 9 级 | s2301.321/2 |
一侧眼睑外翻 | 9 级 | s2301.861/2 |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 9 级 | s2301.851/2 |
表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4.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表9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 2 级 | b230.43, s240.413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 3 级 | b230.33, s240.413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 3 级 | b230.43, s240.411/2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 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 3 级 | b230.41/2, b230.32/1, s240.411/2, s240.321/2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 4 级 | b230.2Z3, s240.413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 4 级 | b230.33, s240.411/2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 失大于等于 50% | 4 级 | b230.41/2, b230.32/1, s240.321/2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 5 级 | b230.33, s240.321/2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 5 级 | b230.2Z3, s240.411/2 |
双侧耳廓缺失 | 5 级 | s240.413 |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 6 级 | s240.411/2, s240.322/1 |
一侧耳廓缺失 | 8 级 | s240.411/2 |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 9 级 | s240.321/2 |
4.2.6听功能障碍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 4 级 | b230.43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81dB | 5 级 | b230.3Z3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 5 级 | b230.41/2, b230.32/1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 6 级 | b230.33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 6 级 | b230.41/2, b230.2Z2/1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 7 级 | b230.41/2, b230.22/1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 7 级 | b230.31/2, b230.2Z2/1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 8 级 | b230.31/2, b230.22/1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 8 级 | b230.41/2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 9 级 | b230.2Z1/2, b230.22/1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 9 级 | b230.31/2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26dB | 10 级 | b230.13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 10 级 | b230.2Z1/2 |
4.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4.3.1 鼻的结构损伤
表11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外鼻部完全缺失 | 5 级 | s3100.419 |
外鼻部大部分缺失 | 7 级 | s3100.328 |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 8 级 | s3108B.253/ s3300.259 |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 | 8 级 | s3100.224, s3100A.221/2 |
一侧鼻翼缺损 | 9 级 | s3100A.221/2 |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 10 级 | s3108A.251/2/ s3108B.251/2 |
4.3.2 口腔的结构损伤
表12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2/3 | 3 级 | s3203.328Z |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1/3 | 6 级 | s3203.228 |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6 枚 | 9 级 | s3200.320 |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8 枚 | 10 级 | s3200.220 |
4.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x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表13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 8 级 | b167.4, b399.4 |
表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 1 级 | s4100.418S, s4301.413S |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 3 级 | s4100.350S;b410.2 |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 8 级 | s41008.148 |
4.4.2 脾结构损伤
表15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 8 级 | s4203.419 |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 9 级 | s4203.228 |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 10 级 | s4203.148 |
4.4.3 肺的结构损伤
表16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 4 级 | s4301.411/2 |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 4 级 | s43018A.823 |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 5 级 | s43018A.321 |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 7 级 | s43018A.828 |
4.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x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表17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12 根肋骨骨折 | 8 级 | s4302A.350 |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8 根肋骨骨折 | 9 级 | s4302A.250 |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 根肋骨缺失 | 9 级 | s4302A.120Z |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 根肋骨骨折 | 10 级 | s4302A.150 |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2 根肋骨缺失 | 10 级 | s4302A.120 |
4.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4.5.1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表18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 1 级 | b5102.4, b5105.4 |
表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5.2肠的结构损伤
表19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90% | 1 级 | s5400.328Z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合并短肠综合症 | 2 级 | s5400.328;b5152.3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 | 4 级 | s5400.328 |
续表19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 | 4 级 | s5401.419, s8105.158 |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 5 级 | s5401B.419, s598A.419, s5401A.228, s8105.158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 6 级 | s5400.327, s5400C.419, s5408A.419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 7 级 | s5400.326 |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 7 级 | s5401A.328 |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 8 级 | s5401A.228 |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 9 级 | s5401B.189, s598A.189, s8105.158 |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 | 10 级 | s5401B.189, s598A.189;b820.1 |
4.5.3 胃结构损伤
表20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 4 级 | s530.419 |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 50% | 7 级 | s530.328 |
4.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x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表21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 1 级 | s550.419 |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 3 级 | s550.328;b5408.4 |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 4 级 | s550.226, s5400A.419 |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 | 6 级 | s550.328 |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 8 级 | s550.128 |
4.5.5 肝结构损伤
表22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75% | 2 级 | s560.328Y |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50% | 5 级 | s560.328 |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 8 级 | s560.128 |
4.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4.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表23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 1 级 | s6100.413 |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 1 级 | s6100A.411/2 |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 | 5 级 | s6101.413 |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 5 级 | s6101.453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 5 级 | s6101.411/2, s6101.452/1 |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 | 5 级 | s6102.419 |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 5 级 | s6103.459 |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7 级 | s6101.411/2, s6101.342/1 |
续表23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7 级 | s6101.451/2, s6101.342/1 |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 8 级 | s6100.411/2 |
骨盆部损伤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8 级 | s6101.343 |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 8 级 | s6101.411/2, s6101.242/1 |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 8 级 | s6101.451/2, s6101.242/1 |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 | 9 级 | s6100.121/2 |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缺失 | 9 级 | s6101.411/2 |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闭锁 | 9 级 | s6101.451/2 |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 | 9 级 | s6103.248 |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 | 9 级 | s6102.128 |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 | 10 级 | s6100.148 |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10 级 | s6101.341/2 |
骨盆部损伤膀胱破裂修补 | 10 级 | s6102.148 |
4.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表24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 3 级 | s6304.413 |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 3 级 | s6304.443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 3 级 | s6304.411/2, s6304.442/1 |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 | 4 级 | s63051.419 |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 | 5 级 | s63033.257 |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 50% | 5 级 | s63051.324 |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 | 6 级 | s6308.413 |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 | 6 级 | s6308.453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另一侧输精管闭锁 | 6 级 | s6308.411/2, s6308.452/1 |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 | 7 级 | s6301.419 |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 | 7 级 | s6302.413 |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 8 级 | s6302.411/2, s6302.221/2 |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 | 9 级 | s6301.228 |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 9 级 | s6302.411/2 |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 | 10 级 | s6301.148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 10 级 | s6304.411/2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 10 级 | s6304.441/2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 10 级 | s6308.411/2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 10 级 | s6308.451/2 |
4.7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4.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表25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 2 级 | s7101A.413 |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 2 级 | s7101A.411/2, s7101B.412/1 |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 2 级 | s7101B.413 |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 3 级 | s7101A.411/2 |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 3 级 | s7101A.411/2, s7101B.411/2 |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 3 级 | s7101B.411/2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24 枚 | 3 级 | s7101A.323, s7101B.323, s3200.320Y |
续表25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2 | 4 级 | s7101A.321/2, s7108.328 |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6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2 | 4 级 | s7101B.321/2, s7108.328 |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 20cm2 | 4 级 | s7108.328, s8100B.358 |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 25%,小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 5 级 | s7101A.221/2Z, s7108.228 |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4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2 | 5 级 | s7101B.221/2, s7108.228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20 枚 | 5 级 | s7101A.323, s7101B.323, s3200.320Z |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 2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2 | 6 级 | s7101A.221/2, s7108.228 |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2,且伴发涎瘘 | 6 级 | s7108.328, s8100B.258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6 枚 | 7 级 | s7101A.323, s7101B.323, s3200.320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2 枚 | 8 级 | s7101A.223, s7101B.223, s3200.220Y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8 枚 | 9 级 | s7101A.223, s7101B.223, s3200.220 |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 6cm2 | 10级 | s7100.228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4 枚 | 10级 | s7101A.123, s7101B.123, s3200.120 |
4.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表26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 6 级 | s7103A.881/2;b710.3 |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 6 级 | s7103A.883;b710.3 |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 8 级 | s7103A.883;b710.2 |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 I 度 | 10 级 | s7103A.881/2;b710.1 |
表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 4.5cm 左右);张口困难 I 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 3cm 左右);张口困难 II 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 1.7cm 左右);张口困难 III 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4.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表27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双手完全缺失 | 4 级 | s7302.413 |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 4 级 | s7302.883;b710.4 |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 4 级 | s7302.411/2, s7302.882/1;b710.4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90% | 5 级 | s7302.323Y/ s7302.883;b710.3Y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70% | 6 级 | s7302.323Z/ s7302.883;b710.3Z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50% | 7 级 | s7302.323/ s7302.883;b710.3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7 级 | s7201.881/2, s73001.881/2, s73011.881/2;b7100.4, b7101.3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30% | 8 级 | s7302.223/ s7302.883;b710.2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8 级 | s7201.881/2, s73001.881/2, s73011.881/2;b7100.4 |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10cm | 9 级 | s730.363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10% | 9 级 | s7302.123Z/ s7302.883;b710.1Z |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 10 级 | s730.263 |
续表27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部分丧失功能 | 10 级 | s7201.851/2, s73001.851/2, s73011.851/2;b7100.2 |
表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 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 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 18%,其中末节指节占 8%,中节指节占 7%,近节指节占 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 9%,其中末节指节占 4%,中节指节占 3%,近节指节占 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 10%,其中第一掌骨占 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 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 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4.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表28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 7 级 | s7400.259, s750.363 |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 7 级 | s7701A.259, s750.363 |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 8 级 | s7400.259, s750.263Z |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 8 级 | s7701A.259, s750.263Z |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 9 级 | s7400.259, s750.263 |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 9 级 | s7701A.259, s750.263 |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 10 级 | s7400.259, s750.163 |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 10 级 | s7701A.259, s750.163 |
4.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表29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 6 级 | s75021A.4136 |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 7 级 | s750.363 |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 7 级 | s75028A.443 |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 7 级 | s75021A.411/26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7 级 | s75001.881/2, s75011.881/2, s75021.881/2;b7100.4, b7101.3 |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 8 级 | s750.263Z |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 1/3 | 8 级 | s75028A.441/2, s75028A.242/1 |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 8 级 | s75020A.413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8 级 | s75001.881/2, s75011.881/2, s75021.881/2;b7100.4 |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 8 级 | s75020A.883;b710.4 |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 9 级 | s750.263 |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 9 级 | s75028A.441/2 |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完全缺失 | 9 级 | s75020A.323 |
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 | 9 级 | s75020A.481/2;b710.4 |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 10 级 | s750.163 |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 1/3 | 10 级 | s75028A.241/2 |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两趾完全缺失 | 10 级 | s75020A.223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部分丧失功能 | 10 级 | s75001.851/2, s75011.851/2, s75021.851/2;b7100.2 |
表注: ① 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②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足弓 1/3 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③ 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4.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表30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1 级 | s73011.4136, s75021.411/26/ s73011.411/26, s75021.4136 |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 1 级 | s73011.4136, s750.881/2;b760.4/ s75021.4136, s730.881/2;b760.4/ s73011.411/26/ s75021.411/26, s750.881/2/ s730.881/2;b760.4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 1 级 | s73011.411/26/ s75021.411/26, s750.881/2/ s730.881/2, s730.882/1/ s750.883/1;b760.4 |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 1 级 | s730.883, s750.881/2/ s730.881/2, s750.883;b760.4 |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2 级 | s73001.4136/ s75011.4136/ s73001.411/26/ s75011.411/26 |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 失功能 | 2 级 | s73001.411/26/ s75011.411/26, s750.882/1/ s730.882/1;b760.4 |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 2 级 | s730.883/ s750.883/ s730.881/2/ s750.881/2;b760.4 |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3 级 | s73011.4136/ s75021.4136/ s73011.411/26/ s75021.411/26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 失功能 | 3 级 | s73011.411/26/ s75021.411/26, s750.882/1/ s730.882/1;b760.4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4 级 | s7201.881/2, s73001.881/2, s73011.881/2;b7100.4, b7101.3/ s75001.881/2, s75011.881/2, s75021.881/2;b7100.4, b7101.3 |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5 级 | s73001.411/26/ s75011.411/26 |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 5 级 | s730.881/2/ s750.881/2;b760.4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6 级 | s73011.411/26/ s75021.411/26 |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 9 级 | s73008A.451/2/ s73008B.451/2/ s73008C.451/2/ s75008A.451/2/ s75008B.451/2/ s75008C.451/2 |
表注:① 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碍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② 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③ 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4.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x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表31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75% | 7 级 | s76000.250/ s76002.250, s76000.240/ s76002.240; b710.3Z |
续表31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50% | 8 级 | s76000.250/ s76002.250, s76000.240/ s76002.240; b710.3 |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25% | 9 级 | s76000.250/ s76002.250, s76000.240/ s76002.240; b710.2 |
4.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碍是指四肢瘫、偏瘫、截瘫或单瘫。
表32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1 级 | s730.883, s750.883;b7304.1, s730.881/2/ s750.881/2/ s730.882/1/ s750.882/1;b7301.2 |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2 级 | s730.883,s750.883;b7304.1, s730.881/2/ s750.881/2;b7301.3 |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3 级 | s730.883,s750.883;b7304.1, s730.881/2/ s750.881/2;b7301.2 |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4 级) | 4 级 | s730.883,s750.883;b7304.1, s730.881/2/ s750.881/2;b7301.1 |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2 级 | s730.881/2, s750.881/2, s760.881/2;b7302.3 |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3 级 | s730.881/2, s750.881/2, s760.881/2;b7302.2 |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5 级 | s730.881/2, s750.881/2, s760.881/2;b7302.1,b7301.3 |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6 级 | s730.881/2, s750.881/2, s760.881/2;b7302.1,b7301.2 |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4 级) | 7 级 | s730.881/2, s750.881/2, s760.881/2;b7302.1, b7301.1 |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2 级 | s760.887, s750.883;b7303.3 |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3 级 | s760.887, s750.883;b7303.2 |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5 级 | s760.887, s750.883;b7303.1, s750.881/2;b7301.3 |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6 级 | s760.887, s750.883;b7303.1, s750.881/2;b7301.2 |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4 级) | 7 级 | s760.887, s750.883;b7303.1, s750.881/2;b7301.1 |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5 级 | s730.881/2/ s750.881/2;b7301.3 |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6 级 | s730.881/2/ s750.881/2;b7301.2 |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 4 级) | 8 级 | s730.881/2/ s750.881/2;b7301.1 |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 1 级 | s760.887, s750.883;b7303.3, b525.4, b620.4 |
表注:① 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② 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③ 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④ 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 0-5 级。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4.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4.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表33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头颈部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8% | 2 级 | s8100.178Z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90% | 2 级 | s8100B.848;b820.3U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 3 级 | s8100.848;b820.3, b7653.4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80% | 3 级 | s8100B.848;b820.3V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75% | 4 级 | s8100.848;b820.3, b7653.3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60% | 4 级 | s8100B.848;b820.3Y |
头颈部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且小于 8% | 5 级 | s8100.178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50% | 5 级 | s8100.848;b820.2, b7653.3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40% | 5 级 | s8100B.848;b820.2X |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 20% | 6 级 | s8100A.128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20% | 6 级 | s8100B.848;b820.2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 面积的 75% | 7 级 | s8100.344Z;b820.3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24cm2 | 7 级 | s8100B.848;b820.1Z |
头颈部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2%,且小于 5% | 8 级 | s8100.078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 面积的 50% | 8 级 | s8100.344;b820.3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18cm2 | 8 级 | s8100B.848;b820.0V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12cm2 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 于等于 20cm | 9 级 | s8100B.848;b820.0X/ s8100B.858;b820.0X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6cm2 或面部线条状瘢 痕大于等于 10cm | 10 级 | s8100B.848;b820.0Z/ s8100B.858;b820.0Z |
表注:① 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下同。
②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 5 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③ 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4.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表34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60% | 1 级 | s8105.370, s8102.370, s8104.370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90% | 1 级 | s810.840;b820.3T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80% | 2 级 | s810.840;b820.3U |
续表34
伤残条目 | 等级 | 伤残代码 |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40% | 3 级 | s8105.270, s8102.270, s8104.270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70% | 3 级 | s810.840;b820.3W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60% | 4 级 | s810.840;b820.3Y |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20% | 5 级 | s8105.170Z, s8102.170Z, s8104.170Z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0% | 5 级 | s810.840;b820.3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40% | 6 级 | s810.848;b820.2X |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 25% | 6 级 | s8105.228 |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10% | 7 级 | s8105.170, s8102.170, s8104.170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30% | 7 级 | s810.848;b820.2Z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 8 级 | s810.848;b820.1Y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 | 9 级 | s810.848;b820.1 |
表注:①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 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 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 3%);双上肢占 18%(9×2)(双上臂 7%,双前臂 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 27%(9×3)(前躯13%,后躯 13%,会阴 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 5%,双大腿 21%,双小腿 13%,双足 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 6%)。
② 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 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 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编码规则
6. 概述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采用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编码原则,对“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 大类281 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进行编码。
7. 字母和数字的含义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成份:身体功能和身体结构,在每种成份的编码前均指定一个首字
母。
1. b 用于身体功能
2. s 用于身体结构
紧跟字母 b 和 s 是编码数字,开始是章数(1 位数字),接着是二级水平(2 位数字)、第三和四级水平
(各为 1 位数字)。如下例所示:
s7 与运动相关的结构 (1级水平类目) s730 上肢的结构 (2级水平类目)
s7302 手的结构 (3级水平类目)
s73001 上臂的关节 (4级水平类目)
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伤残条目的需要,可以应用任何级别的编码数字。任何个体在每一水平上可以有不止一种编码,它们可以是相互独立的或是彼此间相互联系的。
8. 分类级别的含义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按照 ICF 分为 8 个大类,每个大类分为身体结构一级分类和身体功能一级分类,在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的一级分类下又分为二级或三级或四级小类。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涉及ICF 的具体内容如表A1。
表 A1
身体结构 | 身体功能 | |||
大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或三级或四级分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或三级或四级分类 |
神经系统的 | s1 神经系统的结 | s110 脑的结构 | b1 精神功能 | b110 意识功能 |
结构和精神 | 构 | b117 智力功能 | ||
功能 | b167 语言精神功能 b198 其他特指的精神功能 |
身体结构 | 身体功能 | |||
大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或三级或四级分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或三级或四级分类 |
眼、耳和有关的 结 构 和功能 | s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 | s220 眼球的结构 s2204 眼球的晶状体 s2301 眼睑 s240 外耳的结构 | b2 感觉功能和痛觉 | b210 视功能 b2101 视野功能 b230 听功能 |
发声和言语 | s3 涉及发声和言 | s3100 外鼻 | b3 发声和言 | b399 未特指的语言和发声功能 |
的结构和功 | 语的结构 | s3100A 鼻翼 | 语功能 | |
能 | s3108A 鼻孔 | |||
s3108B 鼻腔 | ||||
s3200 牙齿 | ||||
s3203 舌 | ||||
s3300 鼻咽 s3400 声带 | ||||
心血管,免疫 | s4 心血管、免疫 | s4100 心脏 | b4 心血管、血 | b410 心脏功能 |
和 呼 吸 系 | 和呼吸系统的结 | s41008 特指心肌 | 液、免疫和呼 | |
统 的 结 构 | 构 | s4203 脾 | 吸系统功能 | |
和功能 | s4301 肺 | |||
s43018A 特指肺叶 s4302A 肋骨 | ||||
消化、代谢和 | s5 与消化、代谢 | s530 胃的结构 | b5 消化、代谢 | b5102 咀嚼 |
内 分 泌 系 | 和内分泌系统有 | s5400 小肠 | 和 内 分 泌 | b5105 吞咽 |
统 有 关 的 | 关的结构 | s5400A 十二指肠 | 系 统 功 能 | b5152 吸收养分 |
结构和功能 | s5400C 回肠 | b525 排便功能 | ||
s5401 大肠 | b5408 其他特指的一般代谢功能 | |||
s5401A 结肠 | ||||
s5401B 直肠 | ||||
s5408A 特指盲肠 | ||||
s550 胰的结构 | ||||
s560 肝的结构 s598A 特指肛门 | ||||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 s6 与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 | s6100 肾 s6101 输尿管 s6102 膀胱 s6103 尿道 s6301 子宫的结构 s6302 乳房和乳头 s63033 阴道 s6304 睾丸 s63051 阴茎体 s6308 特指输精管 | b6 泌尿生殖和生育功能 | b620 排尿功能 |
身体结构 | 身体功能 | |||
大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或三级或四级分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或三级或四级分类 |
神经肌肉骨 | s7 与运动有关的 | s7100 颅骨 | b7 神经肌肉 | b710 关节活动功能 |
骼和运动有 | 结构 | s7101A 上颌骨 | 骨骼和运动 | b7100 单关节的活动 |
关的结构和 | s7101B 下颌骨 | 有关的 | b7101 多关节的活动 | |
功能 | s7103A 颞下颌关节 | b7301 单肢体肌肉的力量 | ||
s7108 特指面部软组织 | b7302 单侧身体肌肉的力量 | |||
s7201 肩部关节 | b7303 下半身肌肉的力量 | |||
s730 上肢的结构 | b7304 四肢肌肉的力量 | |||
s73001 上臂关节 | b760 随意运动控制功能 | |||
s73008A 肱骨骺板 | b7653 刻板运动和运动持续 | |||
s73008B 尺骨骺板 | ||||
s73008C 桡骨骺板 | ||||
s73011 前臂关节 | ||||
s7302 手的结构 | ||||
s7400 骨盆部骨 | ||||
s750 下肢的结构 | ||||
s75001 大腿关节 | ||||
s75008A 股骨骺板 | ||||
s75008B 胫骨骺板 | ||||
s75008C 腓骨骺板 | ||||
s75011 小腿关节 | ||||
s75020A 全部足趾 | ||||
s75021 踝关节 | ||||
s75021A 跗跖关节 | ||||
s75028A 足弓 | ||||
s760 躯干的结构 | ||||
s76000 颈椎 | ||||
s76002 腰椎 s7701A 髋臼 | ||||
皮肤和有关 | s8 皮肤和有关结 | s810 各部位皮肤的结构 | b8 皮肤和有 | b820 皮肤的修复功能 |
的结构和功 | 构 | s8100 头颈部的皮肤 | 关结构的功 | |
能 | s8100A 头皮 | 能 | ||
s8100B 面部皮肤 | ||||
s8102 上肢皮肤 | ||||
s8104 下肢皮肤 s8105 躯干和背部皮肤 |
9. 编码和限定值的含义
A.4.1 身体功能的编码
身体功能是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A.4.1.1 身体功能的限定值
身体功能编码部分用两位限定值显示身体功能损伤的范围或幅度。一级限定值说明损伤的范围,一种损伤可以描述为丧失或缺乏、降低、附加、超过或者偏差。在一级限定值说明不充分的情况下,使用二级限定值细化说明损伤的程度或者部位。身体功能的限定值并不是两位全部使用,编码形式有且只有下列两种:
身体结构的类目编码+一级限定值
身体结构的类目编码+一级限定值+二级限定值
例如某人的智力缺损可以编码为 b117“智力功能”。
图 A1
损伤范围 (一级限定值)
损伤的程度或部位 (二级限定值)
b117.
身体功能限定值的具体说明如表 A2。
表 A2
一级限定值 损伤的范围 | 二级限定值 损伤的程度或部位 |
0 没有损伤(0-4% ) 1 轻度损伤(5-24 %) 2 中度损伤(25-49 %) 3 重度损伤(50-95 %) 4 完全损伤(96-100 %) 8 未特指 9 不适用 | 损伤的程度空位 Z Y X W .... 注:损伤的程度针对同一损伤的范围,按照英文字母倒序,程度逐渐加重。 损伤的部位 1 右侧 2 左侧 3 双侧 1/2 特指一侧(右侧或左侧) 2/1 特指另一侧(右侧或左侧) |
表注:使用二级限定值,如果同时存在损伤的程度和损伤的部位,先编码损伤的程度,再编码损伤的部位。例如:
b210.1X3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 (1X- 程度;3- 双侧)。
A.4.1.2 身体功能一级限定值的使用
一旦出现损伤,身体功能损伤或障碍的范围或程度,就可以使用通用的限定值进行量化。例如:
s76000.250/ s76002.250, s76000.240/ s76002.240; b710.2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25% (达到中度障碍“2”:
5-24 %)
s76000.250/ s76002.250, s76000.240/ s76002.240; b710.3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50% (达到 重度障碍 “3”:50-95 %)
A.4.1.3 身体功能二级限定值的使用
身体功能二级限定值是在 ICF 身体功能一级限定值的基础上,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自定义扩展的内容。在身体功能一级限定值说明不充分的情况下,用二级限定值进一步细化说明损伤的程度或部位。具体规则和方法如下:
说明损伤的程度(损伤的程度针对同一损伤的范围,按照英文字母倒序,程度逐渐加重。没带字母的为最轻级,带 Z为程度加重,Y, X, W. ,程度越来越重),例如:
b710.2 关节活动功能中度障碍(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25%)伤残等级为 9
b710.3 关节活动功能重度障碍(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50%)伤残等级为 8
b710.3Z 关节活动功能重度障碍(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伤残等级为7
又例如: s4302A.120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2根肋骨缺失
s4302A.120Z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 根肋骨缺失
说明损伤的部位,1(右侧),2(左侧),3(双侧),1/2(特指一侧,右侧或左侧 2/1), 特指另一侧
(右侧或左侧)。
例如: b210.43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 级 (3 代表双侧)
使用二级限定值,如果同时存在损伤的程度和损伤的部位,先编码损伤的程度,再编码损伤的部位。例如:
b210.1X3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 (1X- 程度;3- 双侧)。
表A3 说明视力及视野限定值的具体应用,表 A4 说明 听力限定值的具体应用,表 A5 说明 肌肉力量限定值的具体应用。
表 A3
视力 | 视野 |
正常- 功能限定值为 0 | |
视力》0.8- 功能限定值为 0Z | |
0.6《视力<0.8- 功能限定值为 1 | 80°《直径《100°- 1 |
0.4《视力〈 0.6- 功能限定值为 1Z | 60°《直径〈80°- 1Z |
0.3《视力〈0.4- 功能限定值为 1Y | 50°《直径〈60°- 2 |
盲目 1 级-功能限定值为 1X | 40°《直径〈50°- 2Z |
盲目 2 级-功能限定值为 2 | 30°《直径〈40°- 2Y |
盲目 3 级-功能限定值为 3 | 20°《直径〈30°- 2X |
盲目 4 级-功能限定值为 4 | 10°《直径〈20°- 3 (盲目 3 级) |
盲目 5 级-功能限定值为 4Z | 5° 《直径《10°- 4(盲目 4 级) |
直径〈5°- 功能限定值为 4Z |
表 A4
听力 |
>91db:功能限定值为 4 |
81-91db:功能限定值为 3Z |
71-81db:功能限定值为 3 |
56-71db:功能限定值为 2Z |
41-56db:功能限定值为 2 |
31-41db:功能限定值为 1Z |
26-31db:功能限定值为 1 |
<26db:功能限定值为 0 |
肌力 |
肌力 2 级-功能限定值为 3 |
肌力 3 级-功能限定值为 2 |
肌力 4 级-功能限定值为 1 |
1. 身体结构的编码
身体结构是身体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成份。
1. 身体结构的扩展规则
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的具体情况,对涉及的身体结构编码进行了扩展。
s3100A- 鼻翼 | s3108A- 鼻孔 | s3108B- 鼻腔 |
s41008- 特指心肌 | s43018A- 肺叶 | s4302A- 肋骨 |
s5400A- 十二指肠 | s5400C- 回肠 | s5401A- 结肠 |
s5401B- 直肠 | s5408A- 盲肠 | s598A- 肛门 |
s6100A- 孤肾 | s6308- 特指输精管 | s7101A-上颌骨 |
s7101B-下颌骨 | s7103A- 颞下颌关节 | s7108- 特指面部软组织 |
s73008A-肱骨骺板 | s73008B-尺骨骺板 | s73008C-桡骨骺板 |
s75008A-股骨骺板 | s75008B-胫骨骺板 | s75008C-腓骨骺板 |
s75020A- 全部足趾 | s75021A- 跗跖关节 | s75028A-足弓 |
s7701A- 髋臼 | s8100A- 头皮 | s8100B- 面部皮肤 |
2. | 身体结构的限定值 |
身体结构使用四级限定值进行编码。一级限定值描述损伤的范围和程度,二级限定值用于显示改变的性质,三级限定值说明损伤的部位,自定义的四级限定值细化说明损伤的程度或其他说明。身体结构的限定值并不全是四位全部使用,编码形式有且只有下列四种:
身体结构的类目编码+一级限定值
身体结构的类目编码+一级限定值+二级限定值
身体结构的类目编码+一级限定值+二级限定值+三级限定值
身体结构的类目编码+一级限定值+二级限定值+三级限定值+四级限定值
图 A2
损伤范围 (一级限定值)损伤性质 (二级限定值)损伤部位 (三级限定值)
损伤程度或其他(自定义四级限定值)
s7300.
身体结构的各级限定值的具体说明如表A6。
表 A6
一级限定值 损伤的范围 | 二级限定值 损伤的性质 | 三级限定值 损伤的部位 | 四级限定值 损伤的程度或其他 |
0 没有损伤 1 轻度损伤(5-24 %) 2 中度损伤(25-49 %) 3 重度损伤(50-95 %) 4 完全损伤(96-100 %) 8 未特指 9 不适用 | 2. 结构无变化 3. 完全缺失 4. 部分缺失 5. 附加部分 6. 异常维度(下垂、畸形) 7. 不连贯(闭合不全、闭锁、穿孔) 8. 差异位置(外翻) 9. 结构定性改变(麻痹) 10. 未特指 11. 不适用 | 0 不止一个区域 1 右侧 2 左侧 3 双侧 4 前端 5 后端 6 近端 7 远端 8 未特指 9 不适用 | 损伤的程度空位 Z Y X W …… 注:损伤的程度针对同一损伤的范围,按照英文字母倒序,程度逐渐加重。 干预手段 S 手术 其他 6 指身体结构的近端,这里是指关节以上 |
表注:使用四级限定值,如果同时存在损伤的程度和干预手段,先编码损伤的程度,再编码干预的手段;如果同时存在损伤的程度和其他,先编码损伤的程度,再编码其他。
1. 身体结构四级限定值的使用
四级限定值是在ICF 身体结构前三级限定值的基础上,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自定义扩展的内容。四级限定值在一级限定值的基础上细化说明损伤的范围。例如 s7302.323 表示双手缺失(或丧失功
能)大于等于 50%-90%,在前三级限定值相同的情况下,为了细化说明损伤的程度,在四级限定值规定了空格、Z、Y、X…的损伤程度越来越高,直到一级限定值更高等级)。 例如:
s750.163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s750.263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s750.263Z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s750.363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又例如:
s7302.323 表示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50%
s7302.323Z 表示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70%
s7302.323Y 表示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90%
此外,四级限定值还可以说明其他内容,例如:
s75021.4136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其中四级限定值“6”指身体结构的近端,这里是指关节以上。
再有,四级限定值还可以特指某些干预手段,比如“S”指“手术”,例如:
s4100.418S, s4301.413S 表示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A.5 相关关系
A.5.1 身体功能和身体结构的相关关系
身体功能和身体结构是平行的。当使用身体功能编码时,应该检查是否需要运用相应的身体结构编码。例如 b210-b229 表示视功能及相关功能,它和s210-s230 表示的眼及其相关结构存在相关关系。
A.5.2 编码的相关关系
身体结构和身体功能的编码存在三种形式:只有身体结构编码、只有身体功能变化以及身体结构和身体功能编码并存。
A.5.2.1 只有身体结构编码
例如:s3100.328(外鼻部大部分缺失)
不同的身体结构编码之间用“, ”联系。如:s3100.224, s3100A.221/2(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
A.5.2.2 只有身体功能编码
例如:b110.4(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b110 指意识功能)
不同的身体功能编码之间用“, ”联系。如:b230.41/2, b230.32/1(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A.5.2.3 身体结构和身体功能编码并存
身体结构和身体功能编码之间用分号“;”联系,形成一个组合。如: s5400.328;b5152.3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合并短肠综合症) 身体结构和不同部位身体功能编码之间用逗号“, ”联系。如:
s220.411/2, b210.4Z2/1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5 级)
A.5.2.4 身体结构及身体功能编码的并列选择
身体结构编码或功能结构编码之间是 “/ ”(“或”)的选择关系。例如:
s3108A.251/2 单侧(左侧或右侧)鼻腔闭锁
s3108A.251/2/ s3108B.251/2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s7302.323/ s7302.883;b710.3 双手缺失大于等于 50%(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50%)
s73011.411/26/ s75021.411/26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左上肢或右上
肢或左下肢或右下肢缺失
附 录 B
(资料性目录)
ICF 结构代码 | 代表身体结构 | ICF 功能代码 | 代表身体功能 |
s110 | 脑的结构 | b110 | 意识功能 |
b117 | 智力功能 | ||
b167 | 语言精神功能 | ||
b198 | 其他特指的精神功能 | ||
s220 | 眼球的结构 | b210 | 视功能 |
s2204 | 眼球的晶状体 | b2101 | 视野功能 |
s2301 | 眼睑 | ||
s240 | 外耳的结构 | b230 | 听功能 |
s3100 | 外鼻 | ||
s3100A | 鼻翼 | ||
s3108A | 鼻孔 | ||
s3108B | 鼻腔 | ||
s3200 | 牙齿 | ||
s3203 | 舌 | ||
s3300 | 鼻咽 | ||
s3400 | 声带 | b399 | 发声和言语功能,未特指 |
s4100 | 心脏 | b410 | 心脏功能 |
s41008 | 特指心肌 | ||
s4203 | 脾 | ||
s4301 | 肺 | ||
s43018A | 肺叶 | ||
s4302A | 肋骨 | ||
s530 | 胃的结构 | b5102 | 咀嚼 |
s5400 | 小肠 | b5105 | 吞咽 |
s5400A | 十二指肠 | b5152 | 吸收养分 |
s5400C | 回肠 | b525 | 排便功能 |
s5401 | 大肠 | b5408 | 其他特指的一般代谢功能 |
s5401A | 结肠 | ||
s5401B | 直肠 | ||
s5408A | 盲肠 | ||
s550 | 胰的结构 | ||
ICF 结构代码 | 代表身体结构 | ICF 功能代码 | 代表身体功能 |
s560 | 肝的结构 | ||
s598A | 肛门 | ||
s6100 | 肾 | b620 | 排尿功能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结构、功能代码列表表B1
ICF 结构代码 | 代表身体结构 | ICF 功能代码 | 代表身体功能 |
s6100A | 孤肾 | ||
s6101 | 输尿管 | ||
s6102 | 膀胱 | ||
s6103 | 尿道 | ||
s6301 | 子宫的结构 | ||
s6302 | 乳房和乳头 | ||
s63033 | 阴道 | ||
s6304 | 睾丸 | ||
s63051 | 阴茎体 | ||
s6308 | 特指输精管 | ||
s7100 | 颅骨 | b710 | 关节活动功能 |
s7101A | 上颌骨 | b7100 | 单关节的活动 |
s7101B | 下颌骨 | b7101 | 多关节的活动 |
s7103A | 颞下颌关节 | b7301 | 单肢体肌肉的力量 |
s7108 | 特指面部软组织 | b7302 | 单侧身体肌肉的力量 |
s7201 | 肩关节 | b7303 | 下半身肌肉的力量 |
s730 | 上肢的结构 | b7304 | 四肢肌肉的力量 |
s73001 | 肘关节 | b760 | 随意运动控制功能 |
s73008A | 肱骨骺板 | b7653 | 刻板运动和运动持续 |
s73008B | 尺骨骺板 | ||
s73008C | 桡骨骺板 | ||
s73011 | 腕关节 | ||
s7302 | 手的结构 | ||
s7400 | 骨盆部骨 | ||
s750 | 下肢的结构 | ||
s75001 | 髋关节 | ||
s75008A | 股骨骺板 | ||
s75008B | 胫骨骺板 | ||
s75008C | 腓骨骺板 | ||
s75011 | 膝关节 | ||
s75020A | 全部足趾 | ||
ICF 结构代码 | 代表身体结构 | ICF 功能代码 | 代表身体功能 |
s75021 | 踝关节 | ||
s75021A | 跗跖关节 | ||
s75028A | 足弓 | ||
s760 | 躯干的结构 | ||
s76000 | 颈椎 | ||
s76002 | 腰椎 | ||
s7701A | 髋臼 |
ICF 结构代码 | 代表身体结构 | ICF 功能代码 | 代表身体功能 |
s810 | 各部位皮肤的结构 | b820 | 皮肤的修复功能 |
s8100 | 头颈部皮肤 | ||
s8100A | 头皮 | ||
s8100B | 面部皮肤 | ||
s8102 | 上肢皮肤 | ||
s8104 | 下肢皮肤 | ||
s8105 | 躯干和背部皮肤 |
参考文献
[1] 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
[2] GB/T 16180-2006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3] 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4] 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5]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6] 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事故程度分级标准
[7] 运动创伤与运动致病事故程度分级标准
[8]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9]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10] 北京市《人体损伤致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11]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 [12]欧盟残疾评定量表
[13]台湾新版《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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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程延误团体保险条款(2020版)
(众安在线)(备-其他)【2020】(附)088号
注册号: C00017931922020091508971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x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方可成立。本附加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
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本附加险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险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部分 保障内容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任何外部原因(释义一)【包括但不限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劫持、罢工或怠工,其他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活动、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机票超售(释义二)】,导致被保险人原计划
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赔偿标准给付该被保险人,赔偿金额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单位计算,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延误时间的计算以下列两者较长者为准:
1.自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定开出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被保险人被安排搭乘最早便利的替代交通工具的开出时间为止;或
2.自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定到达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被保险人搭乘替代公共交通工具抵达原计划目的地为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延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未能成功办理登乘手续,或虽成功办理完登乘手续,但未能准时登乘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但因本附加险承保的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除外;
(2)被保险人未能登乘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
(3)被保险人在购买此保险前或为该次旅行预订交通工具时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以及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4)被保险人未能从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旅行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5)任何因被保险人个人原因导致的延误;
(6)主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但若该事项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第四条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五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凭据;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关于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三部分 释义
一、外部原因
指任何突发的、非本意的、不可预见的,且不受被保险人控制或影响的客观事J件R/,T 包00括83—2013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罢工。
二、航空公司机票超售
指由于航空公司出售的机票数目多于实际座位数,而导致被保险人不能搭乘原计划乘搭的飞机,而必须搭乘由飞机承运人安排提供的最早便利的替代航班。
三、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并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1)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2)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固定翼飞机;
(3)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在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直升飞机;
(4)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
若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条款中“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同时,政府、企业及私人的包机、包车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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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x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方可成立。本附加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
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本附加险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险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部分 保障内容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J一R/)T 抵00达83—2013预定目的地后,其随行托运行李(见xxx)未在本附加险合同所载明的时间内送抵,保险
人按本附加险合同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保险人所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限额以本附加险合同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随行托运行李送抵延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没收、扣留、隔离、检验或销毁;
(2)被保险人抵达预定目的地后未将xxxx一事通知有关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及未取得行李延误小时数的书面证明;
(3)被保险人留置其行李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4)非该次旅行时托运的个人行李;
(5)被保险人的行李中含有禁止托运物品;
(6)任何因被保险人自身的原因导致行李的延误;
(7)主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但若该事项与本附加险合同有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第四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五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见xxx)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凭据;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事J故R/发T 生00日83—2013
期、xxxx的原因以及领回托运行李的时间等信息;
(5)被保险人旅行的证明如护照、签证、机票或车船票;
(6)托运行李的凭证原件;
(7)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三部分 释义
一、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并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1)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2)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固定翼飞机;
(3)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在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直升飞机;
(4)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
若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中“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同时,政府、企业及私人的包机、包车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之内。
二、托运行李
指被保险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已经填妥行李票的行李,但不包括托运的商业货物。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或者便利而携带的必要及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
三、保险金申请人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