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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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房属于临时性、过渡性的公有住房。为规范桥西小区教职工xx房的管理,根据海南省住房政策和学校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xx房的租赁对象
我校在海甸校区工作(不含临时跨校区上课、上班、出差等情况)的在编在岗的引进人才、特聘教师、特定的骨干管理干部和教师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申请。
(一)引进人才。2013 年 7 月 1 日(含)以后学校新引进在海甸校区工作的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职称以上的人才,或在学校博士后流动站学习的博士后,且本人及配偶属于未在海口市区租住单位公有住房(包括校内、校外),也未购买政策性住房
(含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的“无房户”职工。
(二)特聘教师。学校聘请的在海甸校区工作的外籍教师和带有家属的专家、学者、高端人才。
(三)特定的骨干管理干部和教师。本人在海甸校区工作且具有副处级职务或副高职称以上,已在城西校区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学校在编在岗管理干部和教师。2014 年 7 月 1 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列入桥西小区xx房租赁对象。
第二条 xx房的租赁手续
(一)引进人才与学校签订到校工作《协议书》并正式调
入学校工作后,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赁xx房,由后勤管理处根据房源情况,按引进人才到校时间顺序,办理租赁手续(不配家具等)。
(二)特聘教师按来校工作时间顺序,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赁xx房,由后勤管理处根据相应划定的房源,负责办理租赁手续,住满房源为止。
安排 12 套外籍教师xx房,由外事侨务处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必要的家具,并负责日常管理。外事侨务处须将现外籍教师租住教工住宅区的公房,退回学校。
安排 10 套xx房用于带有家属的专家、学者和高端人才临时租住,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必要的家具,由校办确认聘(邀)请的专家、学者和高端人才入住资格。
(三)已在城西校区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在编在岗骨干管理干部和教师,仅限 2013 年 6 月 30 日之前符合条件者一次性申请xx房的租赁,之后不再受理。
夫妻双方均为学校在编在岗人员,至少有一方符合以上条件的双职工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租赁一套;本人符合以上条件,其配偶不是学校在编在岗人员的单职工,2 人合租一套,可自由组合。
在楼房西面单元集中划分房源,抽签选房。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办理租赁手续(不配家具等)。
第三条 xx房的管理和使用
(一)xx房的管理和使用参照《海南大学住房管理暂行
办法》、《海南大学教职工住房退房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xx房属于桥西小区物业服务区域,接受桥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
(二)xx房仅限承租人在海甸校区工作期间临时租住,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外借、赠与和改造等。如有将xx房擅自转让、出租、外借、赠与他人居住等的情况,经核实,即取消其租住资格,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将xx房退回学校。
(三)租房期间,若本人调离海甸校区工作或退休,须无条件退房。
(四)租房期内,如本人或配偶参加房改或住房情况变动,属于《海南大学教职工住房退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退房范围的,须在规定的退房期限内将临时租住的xx房退回学校。
(五)因学校发展需要使用该住房,承租人须服从学校决定,在规定的退房期限内将临时租住的xx房退回学校。
第四条 租赁保证金和租赁期限
(一)承租人在领取xx房钥匙的同时须与学校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并缴交租赁保证金,标准为 20 元/平方米,计每套房 1700 元。退房时,经验房合格后,学校将租赁保证金退还承租人,不计利息。
租赁保证金存入学校后勤集团账户,单独记账,由学校统一管理。
(二)提供给教职工(含进站博士后)租住的xx房,每
一租赁期限为 2 年,租赁期满,仍符合租住条件的可续签合同
(或协议);提供给外籍教师和专家、学者等临时租住的xx房,仅限于其本人来校工作期间使用,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学校即收回住房。
第五条 房租
(一)教职工(含进站博士后)和外籍教师xx房的租金按省、市的公房租金标准执行,学校另有规定的,按学校规定执行。住户参照《海南大学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按月缴交房租。
(二)专家、学者等临时租住xx房的租金(配有家具等)按日计收,房租标准按照学校届时规定执行。房租费用由聘用单位或个人向学校缴交。
xx房的房租由学校委托后勤集团收取,房租的管理和使用参照《海南大学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 服务费用
(一)物业费。xx房的物业服务费、停车费和水电费等费用标准按照《桥西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执行,学校另有规定的,按学校规定执行。住户按月向物业服务企业缴交物业服务费、停车费和水电费等费用。
(二)其他费用。xx房住户的燃气管道、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由住户向提供相应服务的社会企业缴交。
专家、学者等xx房的物业费和其他费用缴交事宜,在学校制定该类型房租标准时给予确定。
第七条 二人合租一套xx房的,由双方共同与学校签订
租赁合同(或协议),其租赁保证金、房租及其他费用等由合租
的二人平摊。
第八条 x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住房政策和学校公有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x办法自 2013 年 7 月 1 日之日起执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