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
(2015 年 8 月版)
(本合同范本版权归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所有)
工程
施工总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承包人:
目 录
第一篇 合同协议书„„„„„„„„„„„„„„„„„„„„„„„„5
第二篇 合同专用条款„„„„„„„„„„„„„„„„„„„„„„„12
xx„„„„„„„„„„„„„„„„„„„„„„„„„„„„„12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3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18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30
四、质量与检验„„„„„„„„„„„„„„„„„„„„„„„„„34
五、安全xx施工„„„„„„„„„„„„„„„„„„„„„„„„38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41
七、材料设备供应„„„„„„„„„„„„„„„„„„„„„„„„56
八、工程变更„„„„„„„„„„„„„„„„„„„„„„„„„„64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83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90
十一、其他„„„„„„„„„„„„„„„„„„„„„„„„„„100
第三篇 合同通用条款„„„„„„„„„„„„„„„„„„„„„„„107
第四篇 合同附件„„„„„„„„„„„„„„„„„„„„„„„„„131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2:工程建设xx协议书附件 3: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 4: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附件 5: 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格式)
附件 6: 项目使用维护管理责任主体转移三方协议(格式)附件 7:承包人履约银行保函(格式)及承诺书
附件 8: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项目结算资金监督管理协议及授权书(格式)
附件 9: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管理制度汇编(另册)
附件 10: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建设项目环境管理xx施工标准(另册)
附件 11: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
□附件 12: 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协议书(格式)
附件 13: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本工程指挥长、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职务、职称及通信联系方式
附件 14: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附合同协议书后)
附件 15:招标答疑及澄清文件(复印件,附合同协议书后)附件 16: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 17: 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协议
附件 18: 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协议书(格式)
附件 19: 工程施工组织架构图及投入主要人员汇总表(复印件)
附件 20:承包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一篇 合同协议书
(本篇以《合同选择补充文本》中“合同协议书”的内容为准)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称发包人)与 (以
下称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 工
程施工总承包(以下称本工程)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2、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
2.1 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
2.2 承包方式:
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范围和图纸内容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 甲供材料设备除外)、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xx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移交、包结算、包创优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和资料整理、(□包施工总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
□包服从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施工总承包管理)、包工程保险(含建筑(安装)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他保险,如有)、包竣工图编制(须满足规划等各专项验收要求)等。合同价款按如下约定执行:
□(1)合同价款固定不变,结算价即为合同价(暂列金额除外)。
□(2)合同价款总价包干,若招标范围和承包内容不发生变化,则本工程
结算价即为合同价(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可以调整的项目除外)。
□(3)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和综合合价项目包干且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变化、施工条件、工程规模的变化和政府造价管理部门调整各项收费等而调整,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工程结算价最终以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为准。
□(4)其他: 。
2.3 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50.4(2)款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3、合同工期
3.1 本工程总工期为 个日历天,计划 201 年 月 日开工,201
年 月 日竣工,具体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3.2 关键节点工期要求:
(1) 。
(2) 。
(3) 。
(4) 。
(5) 。
(6) 。
3.3 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本合同工程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50.4(1)款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并不得要求另行增加费用;如不能按经发包人批准或下达的计划完成任务,由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38.8(5)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质量标准和目标
(1)质量标准:
□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
□ 2)《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8-2008)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
□ 3)《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440100/T114-2007)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
(2)质量目标:一次验收合格,且
□ 必须取得广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
□ 必须取得广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争创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
□ 必须取得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
□ 其他: 。 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环境管理目标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
1)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
2)确保
□ 达到广州市安全xx样板工地标准。
□ 广州市安全xx样板工地,争创广东省安全xx样板工地。
□ 其他: 。
(2)环境管理目标:
严格执行《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建设项目环境管理xx施工标准》、《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xx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 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建筑工地环保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
〔2014〕754 号) 、《广州市提升建设工程安全xx施工管理水平的工作指引》
2.0 版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穗建规字〔2017〕21 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 个 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通知》(穗建质〔2018〕1394 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指导图集(防高坠篇)的通知和《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 版)》(穗建质〔2020〕1 号)等国家、省、市现行标准、规定和文件要
求。
6、合同价款
6.1 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有约定。
6.2 本合同价款为 元(大写: ),由以下四部分费用组成: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合计 元;
(2)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汇总合计 元,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元;
(3)其他项目清单计价汇总合计 元,其中,暂列金额 元;
(4)税金项目计价汇总合计 元。
6.3 本工程的计价依据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xxxxxxxxxxx(0000)>的通知》(粤建市﹝2019﹞6 号)。
6.4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50 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 号)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如因承包人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本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能如期办理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5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 号)的规定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如因承包人未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导致本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能如期办理、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不良行为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6 承包人应当按照《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8〕1 号)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 号)的有关要求,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为施工现场人员(即实名管理对象,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建立实名制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实名制信息采集、登记、报送、审核和档案管理的有关制度,落实实名管理制度。如未按规定建立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登记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包括不限于被纳入企业“黑名单”、按招标及合同文件规定被发包人拒绝参与其后续工程招标项目投标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对实名管理负总责,应当对其专业分包单位其劳务分包单位实施统一
管理,监督其用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其落实实名管理制度。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应按照其与承包人签订的附件《施工总承包管理协议书》的约定和承包人的要求开展实名管理的相关工作。
6.7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一致同意,如本合同工程纳入广州市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且审计机关对于结算评审提出修正意见的,双方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纠正。
7、组成合同的文件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
(1)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本工程的有关文件;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3)合同协议书;
(4)中标通知书;
(5)合同专用条款;
(6)发包人针对本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如有更新则按更新后的执行);
(7)合同附件[属本条第(1)项和第(6)项内容的除外];
(8)合同通用条款;
(9)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招标图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
(10)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
(11)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2)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承包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发包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决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如承包人还不服的,可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40 条的约定处理,但在
有关部门没有作出正式裁决之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发包人的决定。 8、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5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其法
定代表人、本工程指挥长、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号码)、通信地址等信息作为合同附件。
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的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附上变更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 15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
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指挥长、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且需常驻工地。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征得发包人及项目业主同意后方可更换。出现前述情形,承包人除按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在更换后 7 日内将新指挥长、新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提交给发包人。
11、发包人已建立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应投入足够的人员并配备足够的设备与该系统连接,确保及时准确地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信息沟通及管理。
12、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13、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移交、结算、管理及配合服务,并在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4、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其他款项。
15、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参与发包人后续招标项目的投标:
(1)承包人因过错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的;
(2)承包人就其与发包人之间的争议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且该诉讼或仲裁案件尚未审理终结的;
(3)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工人工资被投诉,经发包人查证属实的,或因此致使工人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被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追索工程款或其他费用,但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发包人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由此支出的所有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代理费及其他费
用),在收到发包人赔付通知后拒绝赔付的;
(5)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两次以上严重违约责任的。
(6)承包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更换项目经理的。经发包人同意撤换的项目经理,该项目经理自撤换之日起半年内不允许其参加发包人后续招标项目的投标。
(7)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长期不到位(即连续三个月或以上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出勤率)。
承包人如属于“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10KV 供配电工程施工类
承包商预选库”成员的,除执行本条约定外,还应遵守“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 目管理中心 10KV 供配电工程施工类承包商预选库”考核管理制度的相关约定。
16、合同生效
x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需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本合同有效期至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竣工结算满 60 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17、合同份数
x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八份,其中发包人执六份,承包人执两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
18、中标通知书和招标答疑及澄清文件附在合同协议书后。
发包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承包人:
(xx)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xxxxxxxxxxx 0 x xx:
xxxx:000000 | 邮政编码: | |||
电话:传真: |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 | |||
签订时间: | 年 | 月 | 日 | 银行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
合同订立地点: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招标答疑及澄清文件(复印件)
第二篇 合同专用条款
(本部分条款的序号与合同通用条款的序号相对应,是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对应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否定,其适用顺序优先于合同通用条款。本部分条款未阐明的内容,则按合同通用条款的有关约定执行)
总 则
1、根据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和本工程管理实际,本合同工程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发包人将授权监理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与投资以及进行合同、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等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力,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2、发包人通过监理单位下达指令,监督承包人履约行为,承包人所有请求事项由监理单位协调并一般均通过监理单位接受或提出处理意见(发包人有特别要求和规定的除外)。
3、考虑到本工程的重要性,发包人将采取较为严密的组织管理形式,承包人需投入有别于其他项目的人力、物力,以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
4、发包人根据工程推进实际情况,有权要求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协调各种事项。
5、为保证本工程建设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承包人必须主动支持发包人工作,对发包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向发包人报告并得到书面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38.7(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
6、承包人承诺遵守发包人所制定的针对本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这些管理制度、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2)符合对本工程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精神和要求;
(3)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xx施工管理所必须;
(4)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承包人。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3 发包人
(1)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特指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2)合法继承人: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或者相关合同(协议)约定,将工程移交给其承接使用的产权管理单位。在继承生效后,合法继承人享有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的一切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1.6 设计单位(本条款的空缺内容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本》的“合同专用条款填充 表”中列明)
本工程的设计单位是: 。
1.7 监理单位(本条款的空缺内容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本》的“合同专用条款填充 表”中列明)
本工程的监理单位是: 。
1.8 工程师
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工程师,如无特别注明,均是指监理等单位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现场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1.14 工期
节点工期:指在经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一般违约责任:指虽然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但其违约行为不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影响而应承担的责任。
(2)严重违约责任。指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且其违约行为足以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或实质性的影响而应承担的责任。
1.24 通知:指合同中所提及的各方之间传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同意、答复、批准、指令、证书、决定等。除合同专用条款有特别约定外,只有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才有效。
1.25 安全事故等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
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
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
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26 质量事故等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 号)]: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 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
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
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 万
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27“综合单价(合价)包干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措
施项目清单计价”、“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 “暂列金额”等费用项目以招标文件的定义为准。
1.28 元:指人民币元。
1.29 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包括合同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第 31 条所定义的工程设计变更和第 32 条所定义的其他变更,由于设计需要或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这些变更会引致工程量清单内数量发生变化、或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
生变化、或新增了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的项目。
1.30 单项工程: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1.31 单位工程:指一个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中的每个专业工程,如:建筑工程、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等。
1.32 专业承包单位:指与发包人直接签订专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具有相应
施工承包资格和资质的承包单位。
1.33 施工图审查单位(本条款的空缺内容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本》的“合同专用 条款填充表”中列明)
本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单位是: 。
1.34 设计咨询单位(本条款的空缺内容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本》的“合同专用条 款填充表”中列明)
本工程的设计咨询单位是: 。
1.35 技术督导单位(本条款的空缺内容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本》的“合同专用条 款填充表”中列明)
本工程的技术督导单位是: 。
1.36 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在本合同中特指 。
1.37 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
指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和合同约定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施工总承包管理和专业工程配合服务。
施工总承包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项目总进度计划管理和协调;信息管理;公共临时设施管理;公共xx施工和安全生产设施管理;现场综合管理;总体协调配合;提供标高基准点、平面控制轴线、墨线;提供工作面;成品保护;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竣工资料和竣工备案及其他管理工作。
专业工程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为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提供生产、生活用设施搭建场地;提供现有运输道路和通道;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驳点;提供现有公共临时设施;提供现有水平、垂直运输设施;提供现有脚手架以及其他配合服务。
1.38 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费
指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和合同约定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
承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和配合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施工总承包管理费和专业工程配合服务费。
施工总承包管理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总进度计划管理和协调费;信息管理费;公共临时设施管理费;公共xx施工和安全生产设施管理费;现场综合管理费;总体协调配合费;提供标高基准点、平面控制轴线、墨线的费用;提供工作面的费用;成品保护费;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竣工资料和竣工备案的费用以及其他管理费。
专业工程配合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为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提供生产、生活用设施搭建场地费;现有运输道路和通道使用费;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驳点的费用;现有公共临时设施使用费;现有水平、垂直运输设施使用费;现有脚手架使用费以及其他配合服务费。
施工总承包管理费和专业工程配合服务费已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施工总承包管理费和专业工程配合服务费投标时按发包人提供的拟另行发
包的专业承包工程的暂定价为计算基础乘以承包人投标自报费率计算(自报费率 须在发包人给定费率范围内),结算时按由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的合同价扣除其中单套(台)主材单价大于 5000 元的设备价款后的余额乘以合同约定的费率计算。
□ 1.39 甲供材料设备管理费(本条款的选用情况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本》的“合同专用条款选择表”中列明)
指承包人为配合发包人进行甲供材料设备采购、供货、验收和保管所需的费用。投标时按发包人提供的的暂定价为计算基础乘以承包人投标自报费率计算
(自报费率须在发包人给定费率范围内),结算时按甲供材料设备合同价扣除其中单套(台)主材单价大于 5000 元的设备价款后的余额乘以合同约定的费率计算。
□ 1.40 甲招乙供材料设备管理费(本条款的选用情况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本》 的“合同专用条款选择表”中列明)
指承包人为配合发包人进行甲招乙供材料设备采购、供货、验收和保管所需的费用。投标时按发包人提供的的暂定价为计算基础乘以承包人投标自报费率计算(自报费率须在发包人给定费率范围内),结算时按甲招乙供材料设备合同价
扣除其中单套(台)主材单价大于 5000 元的设备价款后的余额乘以合同约定的费率计算。
1.41 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暂列金额在投标报价时,以发包人正式公布的固定金额进行填报,计量支付、结算时,以合同计列的暂列金额为限额,按合同约定和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依据合同变更计价原则计量支付、结算,未使用部分仍归发包人所有。
□ 1.42 本工程综合考评委员会:指在本工程建设期间,由发包人组建的、代表发包人对各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考核的机构。(本条款的选用情况已在
《合同选择补充文本》的“合同专用条款选择表”中列明)
1.43 招标当季度:指 201 年第 季度。(本条款的空缺内容已在《合同选择 补充文本》的“合同专用条款填充表”中列明)
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45 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按合同协议书第 7 条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发包人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聘请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订的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法。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 8 套图纸(其中 4 套为编制竣工图所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承包人确需增加图纸套数的,应当取得发包人的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2 对图纸的保密要求: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等,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本工程以外的项目或者转借、出让、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监理单位(本条款的空缺内容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本》的“合同专用条款填充 表”中列明)
发包人委托 为本工程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为 。监理单位的职责以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
理合同》为准。
5.2 技术督导单位(本条款的空缺内容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本》的“合同专用条款填充表”中列明)
发包人委托 为本工程的技术督导单位,总督导工程师为 。技术督导单位的职责以发包人与技术督导单位签订的《技术督导(管理)合同》为准。
5.3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为发包人代表。其姓名、职务如下:
姓名: 。 职务: 。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2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当场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
行。承包人在收到上述口头指令后 24 小时内,应向总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
函。若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该口头指令应被视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正式指令。由于总监理工程师指令错误而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
6.3 由于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 6.5、6.6:
6.5 除特别指明外,总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设备未提出否定意见的,不应视为已获批准,也不影响总监理工程师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设备的权利。
6.6 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该有总监理工程师的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驻施工场地机构印章。
7、项目经理
7.1 本工程项目经理
姓名: 。 职务: 。
7.3 合同通用条款第 7.3 款所提及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 7.6 至 7.9:
7.6 现场管理机构
(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现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6),并积极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
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
7.7 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即使征得发包人同意更换的,
承包人仍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38.7(3)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若更换项目经理而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的,不得计量项目经理的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更换人员必须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人员变更手续,后任人员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8 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效果达不到
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 7 天内无条件撤换,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38.7(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投标文件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否则,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38.7(3)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如承包人既不立即撤换,也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则视同拒绝执行发包人的指令,承包人需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38.7(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或者承包人主动要求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且经实践检验证实、或者承包人有合法的理由提出申请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更换相关人员的,承包人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7.9 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且须妥善安排工作交接,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离场半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
(2)离场 1 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经发包人代表批准;
(3)离场 2 天以上(含 2 天),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同意,并经发包人主管部门领导批准;
(4)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 5 天(经发包人分管领导批准的除外);
(5)项目经理不论离场多久,均应经发包人分管领导批准。
承包人若违反上述约定,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 38.7 款的相关约定承担违
约责任。
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
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现场办公天数,由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现场管理负责人按实计量。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发包人负责在开工前完成施工场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具备按设计要求进行场地平整施工的条件(合同及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提供水、电驳接点。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通道的开通时间和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考虑。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发包人负责办理本工程立项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审核书、建设用地通知书。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人负责在施工现场将已施测的水准点高程与平面控制点坐标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由承包人做好交验记录。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承包人接到施工图纸后 7 天内进行。
(8)协调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建手续等工作。
8.3 合同通用条款第 8.3 款所提及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 8.4:
8.4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一致,发包人保留下列权利:
(1)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的品质、质量提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包括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确认的权利。
(2)保留对主要材料设备的分类及采购方式进行调整的权利,承包人不得拒绝或要求调整任何单价及收费,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3)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和维修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在开工后 2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
(6)未移交后续施工单位或发包人使用前,对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
(7)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的,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采取特殊保护处理的,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招投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
承包人应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8)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安全生产及xx施工目标。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清理施工垃圾,做到工完料清,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10 天内,对施工场地进行全面清理。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进场后每日按审定格式申报人材机投入量及实物工程量完成量,以此作为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2)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
投入;否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38.7(3)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 7 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原则上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承包人必须在 3 天内修复或更换。
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 3 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3)对施工图、技术资料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地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
4)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
5)承包人应努力创建节能减排和节约型工地。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 9.3 至 9.10:
9.3 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与发包人的工程管理系统接口一致,建立相应的信息交换网络,以便发包人及各有关单位与其进行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
(1)计算机信息管理的内容和基本要求
承包人应运用计算机技术对合同项目进行科学管理,全面提高合同工程施工管理水平。发包人开发了计算机工程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是该系统最基础的信息源之一,承包人应配置和运用该系统进行项目施工管理,包括进度、质量、安全、物资设备、合同、合同结算、文档等管理系统。
承包人因使用工程信息管理系统所需的计算机系统规划、配置和人员培训与技术指导等工作,由发包人批准或指定的单位提供服务,以正确运用发包人的计
算机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具体要求应按照发包人的有关文件执行。因承包人使用工程信息管理系统所需的计算机系统规划、配置和人员培训与技术咨询等所产生
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计算机网络
承包人须以宽带形式接入发包人网站以保证信息传输速度要求,网络规划、布线、网络设备、维护由承包人负责。
(3)计算机硬件
承包人应配置满足发包人计算机工程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要求的计算机和工作站来支持日常的合同项目施工管理工作。运行计算机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的计算机最低配置为:CPU 主频 1.6MH 以上、内存 1G 以上、硬盘 120G。
(4)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工程信息管理系统运行在 Windows2000 或更高版本的操作系统上,这部分软件由承包人自己负责。计算机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应用软件和进度计划管理软件由发包人统一免费配置。
(5)人员配备及培训
承包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门人员负责支持和维护计算机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并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至少应有如下人员:
计算机系统专门人员:要求熟悉计算机软硬件技术,能进行计算机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相关部分的日常维护,负责与发包人计算机系统人员协调解决计算机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数据管理和录入人员 2~3 名,负责采集、录入、核对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供的信息,并保证数据的及时准确。
以上人员须参加岗位培训,经一定形式的考核后方能上岗。
(6)信息内容、格式及信息传递要求
承包人应及时准确地按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所要求的时限、内容和格式将相关工程信息录入并传递给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如未能按发包人的规定将信息录入或传递给发包人,可以成为发包人缓付或停付工程进度款的理由。
(7)信息安全
计算机工程信息管理系统采用授权用户及密码验证以保证合法用户使用。承包人在使用计算机工程信息管理系统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信息的
完整、准确和安全。计算机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信息资源所有权属于发包人,在施工承包过程中,承包人可以访问使用与所承包合同相关的信息。
□(8)网络视频监控要求(本条款的选用情况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本》的“合同专用条款选择表”中列明)
网络视频监控要求(□ 需满足建委要求的视频监控 □ 及需满足发包人调度使用的远程工地视频监控系统)
1)承包人必须遵照《关于广州市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的通知》(穗建筑【2006】551 号)、《关于全面启动广州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视频建字【2006】1 号)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建设工地纳入视频监管的通知》(穗建质[2017]1166 号)的要求,建立满足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质量监控、安全xx施工监控、验收监控等需要的视频监控系统(以通过发包人验收为准)。
2)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部位应当覆盖以下基本部位:大门及围墙、临时用电设施、深基坑、高支摸体系、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整体提升架或爬架)、外用电梯、塔吊、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等。
3)承包人应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资料的收集、查阅、检索等档案系统,并安排专人负责。
□ 远程工地视频监控系统 1)承包人必须明确远程工地视频监控系统的前端监控设备主要用于发包人
远程现场指挥调度需要。
2)承包人应负责“1080P 高清”工地视频监控项目前端监控设备的采购安装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实现 7X24 小时视频无故障传输。
3)承包人应在进场后一个月内完成视频监控的前端的建设,设备归承包人所有。
4)施工现场远程监控调度系统应当覆盖现场大部分的建筑范围。对于高层建筑工地,要求将球形摄像机安装在工地吊塔上,以保证对工地的全方位监控;对于低层建筑工地,要求建设独立的金属立杆(为保证球形摄像机不受到大型施工工具的碰撞,要求立杆不低于 6 米)。具体安装位置及数量先由承包人提交部
署建议,由发包人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5)为保证系统白天和晚上的视频质量以及保证发包人远程现场指挥调度中
心能实时查看工地全景;承包人在视频监控的前端建设时必须选用 1080p 高清日夜型网络监控设备。
6)为保证前端监控数据能通过网络上传至发包人远程现场指挥调度中心需租用光纤资源,承包人必须保证前端工地的网络出口有固定的公网 IP;同时为保证 1080p 监控录像的实时传输,承包人必须为每路监控视频提供至少 2M 上行带宽。
7)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62 号《广州市建设工程xx施工管理规定》规
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57 号《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和《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规定,承包人必须使用专门的房间(或安全的区域)放置网络机柜,必须保证网络机柜和摄像枪(或球形摄像机)的供电稳定,必须对摄像枪(或球形摄像机)做电源和网络防雷。
8)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监控工程建设规范进行施工和维护,包括:前端设备采用集中供电的方式,供电线缆应使用防水线缆,规格不低于 3*1.5mm2,前端所有传输线缆需敷设在 PVC 线管内。
9)为保证前端监控数据的质量,如监控前端距离网络机柜不超过 90 米,使
用超五类非屏蔽线缆作为视频传输介质,如超过 90 米,要求使用 4 芯光纤作为
传输介质。如前端仅设置 1 个监控点,直接使用路由器作为监控前端的接入设备;
如前端设置 2 个或以上监控点,要求另外配置一台 8 口百兆接入交换机作为接入设备。
10)承包人应提供视频监控的前端所有设备的供电保障,包括:高清日夜型网络监控设备、路由器、交换机等。
11)承包人对视频监控系统反馈信息的分析、决策、上报、实施,均须严格按照质量控制流程和国家、省、市及发包人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12)承包人应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资料的收集、查阅、检索等档案系统,并安排专人负责。
9.4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与发包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建设xx协议书》、《安全生产合同》等文件。
9.5 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加强其参与本工程建设人员(包括施工人员)的管理。
(1)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
1)承包人应按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对其参与本工程建设的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包括施工人员)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上岗时一律佩带平安卡。
2)承包人应牵头负责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所有专业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实 行平安卡管理制度的工作并予以落实。
3)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将不定期抽查承包人及其所管辖的专业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的情况,如发现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的,由承包人按 合同专用条款第 38.7(4)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发现有冒名顶替或人不到场而代为刷卡等弄虚作假现象的,由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38.7(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按时足额支付施工人员工资 1)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施工人员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
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承包人应每月编制施工人员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于每月底在其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接受监督。
3)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施工人员工资。
4)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施工人员工资而被投诉或上访属实的,发包人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因此致使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广州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拖欠施工人员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施工人员工资的,发包人除追究承包人和其他相关责任单位的违约责任外,还将在工程结算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38.14
(2)款的约定扣回相关款项作为补偿。
6)承包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存在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各种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化解、处理可能发生劳资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恶意煽动施
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要善于及时发现并敢于揭露、制止,创造安全、xx、和谐的环境。
7)承包人必须按《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 号)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通过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依法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工资个人账户,并按月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2)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
承包人必须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主管领导和项目经理要亲自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及纠纷,并及时揭露、制止恶意煽动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保证在整个工程建设期间不发生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事件。
9.6 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须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工作内容:
(1)项目进度管理;
(2)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搭建和管理;
(3)xx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
(4)综合管理;
(5)成品保护;
(6)设计配合与技术督导配合;
(7)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管理;
(8)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含□ 甲供材料设备 □ 甲招乙供材料设备 □ 甲管乙供材料设备)的总承包管理及配合服务;
(9)本合同包含的其他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内容;
(10)发包人交办的其他任务。
9.7 承包人须于每月最后一日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综合报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计划、报表或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上月工程进度款《资金使用反馈表》(统计时段从上上月 25 日至上月
24 日),并提交已支付分包及材料设备供货单位价款凭证复印件,由总监理工程师核实确认资金落实情况并报发包人,以保证承包人将工程进度款专用于本工程。
(2)当月应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统计报表,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申报(要求分细项申报,并含有完成金额),当月工程质量、安全生产、xx施工情况报告,当月工程事故报告(如果发生时,须同时报政府相关部门),当月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各专业间的组织管理、协调、配合等方面情况及所出现问题的专项报告(统计时段从上月 25 日至当月 24 日)。
(3)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下月施工进度计划,下月施工拟投入设备、劳动力计划(统计时段从本月 25 日至下月 24 日)。
所有计划、报表及报告的具体格式,应按照发包人信息采集办法要求,填报发包人工程管理系统可识别的电子文件。
□ 9.8 分部验收工作计划的提交要求(本条款的选用情况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 本》的“合同专用条款选择表”中列明)
承包人须于进场之日起 15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本工程的分部验收工作计划,经发包人审定后执行。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新增工程等情况导致工程内容发生变化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新的分部验收工作计划,经发包人审定后执行。分部验收原则上按分部工程为界面划分,特殊情况下,也可按子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为界面来划分。
□ 9.9 分段结算工作计划的提交要求(本条款的选用情况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本》的“合同专用条款选择表”中列明)
承包人须于进场之日起 15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本工程的分段结算工作计划,经发包人审定后执行。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新增工程等情况导致原分段结算工作计划受影响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新的分段结算工作计划,经发包人审定后执行。分段结算的界面划分按以下原则执行:
(1)如本工程仅由一个单项工程组成,则分段结算原则上应以单位工程为界面来划分。特殊情况下,经发包人批准的,也可以分部工程为界面来划分。
(2)如本工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项工程组成,则分段结算原则上应以单项工程为界面来划分。特殊情况下,经发包人批准的,也可以各单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为界面来划分。
□ 9.10 分段结算资料提交要求(本条款的选用情况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本》的“合同专用条款选择表”中列明)
推行分段结算的工程,承包人应当按审定的分段结算工作计划按时向发包人
提交如下分段结算涉及到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结算书;
(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
(3)钢筋抽料表(建筑、市政、园林景观等工程适用);
(4)图纸会审记录;
(5)设计变更单;
(6)工程洽商记录;
(7)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
(8)会议纪要;
(9)工程签证;
(10)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
(11)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
(12)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
(13)验收记录或验收报告;
(14)其他分段结算资料;
(15)移交资料签收表。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计划的提交和确认
(1)承包人应于收到总监理工程师的进场通知后 7 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项目及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各分部分项工程完整的施工方案;
2)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及仓储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
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施工道路平面图、各种临时设施、施工用水、监控设施、施工机具、材料构配件存放位置);
4)季节性施工措施;
5)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的处理措施;
6)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
7)保证安全生产、xx施工、减少扰民,且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措施;
8)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
9)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
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各专业平行分包工程及建筑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人力机械组织及材料消耗量。
(2)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7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在4 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发包人在 3 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逾期既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但如遇到重大或技术复杂、难度大的施工方案(如深基坑支护及高支模等施工方案),则应按政府有关规定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
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 10.4:
10.4 计划的执行
(1)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2)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底向总监理工程师填报当月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没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他工作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
(3)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后 10 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有能力的施工单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 11 条的约定,代之以: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进场通知的次日进入施工场地,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尽快开工。在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但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其他人员尚未到位)而无法实际开工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开工令,工期开始正式计算,但现场不允许开工;再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令,待承包人准备妥当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 38.8 款的有关约定处理。
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 12 条的约定,代之以: 12、暂停施工
12.1 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
(1)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
(2)不可抗力;
(3)质量事故;
(4)安全生产事故。
因发生上述(1)、(2)项原因而暂停施工的,工期调整适用合同专用条款第 13 条的有关约定;因发生上述第(3)、(4)项原因而暂停施工的,工期不
予顺延,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38.10 款、第
38.11 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 38.8(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2.2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38.8 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拒绝监理等单位管理;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
(3)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
(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
(5)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
(6)转包工程;
(7)擅自让未经发包人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
(8)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9)未按双方约定的要求上报所需的资料。
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 13 条的约定,代之以: 13、工期延误
13.1 工期控制与调整
(1)本工程工期分为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两类,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分专业详细区分和列明本工程总体及各单体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2)工期调整的原则: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关键节点工期一般不予调整,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而且这些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费已包括在投标总报价中,发包人不予补偿。
在特殊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符合要求,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按照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计划执行。
13.2 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其处理
(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指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下列原因而直接造成承包人的原定工期计划延误:
1)不可抗力;
2)工程设计有重大变更或重大失误,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会造成工期延误的;
3)发包人延期交付施工场地;
4)施工图纸供应时间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
5)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
6)发包人指令(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停工;
7)发包人其他违约行为造成工期延误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除上述原因之外,其他所有工期延误均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 38.8 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因承包人对现场组织管理不力或未能提供协调、配合服务,以致专业
工程的进度影响工期,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
13.3 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一次性延误不满 10 天的,工期不予顺延,由承包人采取措施自行消化;一次性延误达到 10 天不满 20 天的,该节点工期可顺延 5 天,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在下一个节点工期内消化;一次性延误达到 20 天不满 30 天的,节点工期可顺延 10 天,但承包人必须在总工期内采取措施消化被延误工期(此延误发生在最后一个节点工期内的除外);一次性延误达到 30 天以上的,工期可以顺延 15 天(经发包人特别批准的除外)。
13.4 对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发生后 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的,发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报告后 10 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或者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调整的竣工日期竣工,不得延误,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形:
(1)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
(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
(3)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达到 30 天以上;
(4)其他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标准
(1)本合同工程质量标准按合同协议书第 4 条的约定执行。
(2)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一次验收合格。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未一次验
收合格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 38.10(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导致工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办理竣工验收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 38.8(5)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本工程推行分段结算,为配合分段结算工作,本工程的分部验收工作应按经发包人审定的分部验收工作计划执行。(本条款的选用情况已在《合同选择 补充文本》的“合同专用条款选择表”中列明)
15.2 工程质量争议与鉴定
双方一致同意,对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质量争议,由工程所在地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政府主管机构或部门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如有新版本,则按最新版本执行)系列各专业验收规范及设计文件等进行鉴定并按鉴定结论及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 15.3:
15.3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
(TQC),以《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GB/T19001-2016)为标准,建立并保持一个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为此,承包人必须做到(不限于):
(1)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现场管理机构、工区(段)设有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必须附有项目架构人员名单,各类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资格证,于本合同签订后 5 天内将上述人员报总监理工程师备查。承包人还应建立并完善各项目质量管理检查制度及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等。同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工作,并积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
(2)承包人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的标准工艺流程图和技术、组织措施,工程各分部、分项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控制、样板间制度等,以及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材料、制品试件取样及送检试验的方法或检测方案,成品保护的措施和方法,质量报表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等等。
(3)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按要求对职工分级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标准、规范和工艺要求(规程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企业标准和作业
指导书),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及工艺进行操作。
(4)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承包人应熟悉施工图纸会审和设计变更内容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性施工,完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产。
(5)按照《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1]941 号)和《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穗建质[2010]1084 号)第十五条的要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有混凝土结构施工部位的,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室或放置标准养护箱,而且监督见证检验次数不少于同类材料进场检验频次的 10%且不少于一次。
16、检查和返工
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 16.5 至 16.10:
16.5 对承包人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及采用的工艺的查验
(1)实施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及工艺,都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当在用于工程之前经过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要建立检验、试验制度,随时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地点,或施工场地进行检验或试验,并应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手段,在材料、设备及工艺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样品、样件,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
(2)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施工场地、库房以及为工程生产、加工、制配材料、设备的地点(无论这些地点是否属于承包人管辖)检查和检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包括提供人员和设备、材料等。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结果证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必须拒绝这些材料、设备的使用,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承包人在接到总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更换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拒不执行上述指令的,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代为实施,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的,有权对已检查、检验过的材料、设备进行重复检查、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重复检查、检验的程序和内容适用前
述约定。
(3)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有所提高。
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排序在前者优先):
1)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和发包人制定的材料标准及技术要求[不符合下列第 4)项标准要求的除外];
2)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不符合下列第 4)项标准要求的除外];
3)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包括样板房等)[不符合下列第 4)项标准要求的除外];
4)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同时,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试验单位进行检测试验并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15-65-2009)。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 38.9(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总监理工程师对材料、设备或工程进行检查、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进行重复检查、检验的,检查、检验的结果证明材料、设备或工程不符合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符合合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6 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规范要求,对施工各工序报验检查的质量控制点,先自检后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复检。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自检结果后,应当及时复检。经复检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 38.10(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6.7 总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下达停工整改令。承包人必须在 5 天内提出书面整改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绝整改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并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
16.8 承包人承诺:无论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的任何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及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在采用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和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时,设计和制造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6.9 承包人承诺:无论工程材料是采用甲供、甲招乙供、甲管乙供,还是乙供,均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承包人应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验收,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应有的责任。
16.10 承包人应保证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做好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记录中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有权抽查承包人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若发现未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工作,每发现三次,则由承包人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
38.15 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发现原始记录数据不存在、不真实、不完整,经监理单位确认,发包人有权拒绝相应部分工程的工程量计量与支付,并视情节轻重,由承包人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 38.15 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穗建监字(2001)068 号文执行,验收程序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17 条执行。验收人员组成: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及其他有关单位。
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 17.4、17.5:
17.4 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不得隐蔽或继续施工,否则该部分工程被视为不合格,由此所产生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7.5 本项目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须按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等穗建质[2010]1063 号文规定执行,加强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五、安全xx施工
20、施工场地的占用与管理
20.2 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全面负责,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协调负责。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方案,对施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确保不对xx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20.3 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初验后 30 天内或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发包人将提前通知承包人),无条件清退所有施工场地。拒不清退的,发包人除向承包人收取租金(租金为每天人民币 1 元/m2)外,还有权暂停计价支付、工程结算、工程验收等工作,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发包人因此而被第三方索赔所产生的损失)。
对于临时房屋及设施,发包人认为有必要保留的,承包人在清退场地时应无条件保持完好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并不得提出任何费用要求及其他要求。
20.4 承包人必须服从政府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和处罚,并按照检查结果进行整改。
21、安全施工与检查
21.1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21.2 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制定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自身及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各专业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检查、监督管理;若被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 38.11(1)、(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2、安全防护
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 22.3、22.4:
22.3 本工程的安全防护及xx施工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通用条款第
22.1 款、第 22.2 款所列明的费用,所有安全防护及xx施工措施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
22.4 措施项目的实施要求须满足《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建设项目环境管理xx施工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5]116 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7]39 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xx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08]937 号)、《关于印发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质[2011]617 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xx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政府 2011 年第 62 号令)、《广州市提升建设工程安全xx施工管理水平的工作指引》(穗建质[2017]815 号)等及发包人制定的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应当做到:
(1)加强对职业健康安全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查管理工作。
(2)保护所有在现场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以及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
(3)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或者当地政府的要求,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4)承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在工地、宿舍和工棚,备有医疗人员、急救设施、药品和治疗室等,并为预防传染病和一切必要的福利、卫生要求作出安排,建立“疾病应急小组”,制订应急措施。若出现任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如:非典型性肺炎)时,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省市卫生部门为处理和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迅速向发包人和工程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报告。
23、事故处理
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 23.3、23.4:
23.3 因承包人责任过失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按照国家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处罚外,承包人还应负责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并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
38.11(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3.4 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因承包人现场施工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若有证据证实发包人因此发生了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三天内据实补偿发包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或者由发包人在承包人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
24、xx施工与环境保护
24.1 承包人应严格落实xx施工措施,否则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38.12 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4.2 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一式四份,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光、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应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
承包人应在现场布置足量洒水车,消除扬尘,并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
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人未能在 24 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能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对于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包括xx施工混乱),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督促该专业承包单位立即采取整治措施,如果该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承包人的整治要求,承包人必须自行组织及时完成环境污染的整治工作并向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汇报其过程及效果,由此产生的费用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确认,从该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款项中扣除,由发包人将该笔款项直接支付给承包人。由于承包人管理督促不力或漠视不理,以致专业承包单位未能及时整治或不进行整治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必须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38.12 款[□ 和第 38.7
(5)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条款的选用情况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本》
的“合同专用条款选择表”中列明)
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 24.3:
24.3 承包人承诺:所有施工的安全设施、机具以及围网、护栏、临边防护、施工通道等全部按发包人的要求统一标准、统一标识。安全防护、xx施工的内容按中标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且经发包人批准的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但安全防护、xx施工的投标总报价不变。
在合同工期内,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安全xx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定期检查,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款项执行奖罚。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5、合同价款及调整
25.1合同价款按照合同协议书第6条和本条第25.2款的约定执行。
25.2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本条款的选用情况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本》的“合 同专用条款选择表”中列明)
□(1)采用合同协议书第 2.3 款约定的合同价款固定不变。
□(2)合同价款总价包干,若招标范围和承包内容不发生变化,则本工程结算价即为合同价(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可以调整的项目除外)。
□(3)采用合同协议书第 2.3 款约定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及综合合价项目包干并按本条第 25.3 款的约定执行(即: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包干, 项目措施费合价包干),最终按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价结算。
□(4)其他: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 25.3、25.4 款的约定,代
之以:
25.3 综合单价包干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本条款的选用情况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 本》的“合同专用条款选择表”中列明)
合同价款的调整按照如下约定执行:
□(1)合同价款的调整。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可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 1)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 2)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
□(2)所有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的单价或价格,均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 33条执行。
25.4 承包人应在本条第 25.3(1)款情况发生后 5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
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后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及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监理单位收到后 3 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 舞台机械 □ 舞台灯光 □ 智能化 □ 体育工艺 □ 声学等项目的增减或变更需先送技术督导单位审核后再送监理单位审核),发包人在 10 天内审定并批准执行。(本
条款的选用情况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本》的“合同专用条款选择表”中列明)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 25.5 至 25.11:
25.5 工程签证的计价
当发包人书面指令必须进行工程签证时,所有工程签证必须在发生后 2 天内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现场核实计量后签字并盖章确认,承包人根据工程签证确认的工程量 5 天内编制预算报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 3 天内提出造价审核意见报发包人,并由发包人签字盖章确认。凡是没有经过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签字并盖章确认的工程签证,其增加的费用不予确认。结算时工程签证的计价以有权结算终审部门的审定为准。
25.6 承包人承诺:所有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引起的计价、计量调整、报批和审批过程,均不得影响变更的执行,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公开或变相拖延或延误新增或变更工程的实施,否则,承包人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的责任,且须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38.7、38.8 款承担违约责任。
25.7 承包人承诺: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如发现有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合理投标报价的,发包人有权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同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25.8 本项目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 号)和《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州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造价[2016]31 号)。
25.9 合价项目的投入若能满足施工组织和验收要求,则按合同全额支付和结算(招标人统一调配的除外);若不能满足施工组织和验收要求且经整改 10天仍不满足要求的,则由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队伍施工,所发生的费用不管有无超过合同中该项目的合价,均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并在其结算中扣除;经整改后仍
不满足要求,此类事件每发生一次,结算时在项目总措施项目费中扣除人民币xxx。
25.10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其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1)对任一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如结算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相比变化幅度在 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合同综合单价。
(2)对任一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如结算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相比变
化幅度在 10%以外,且该清单项目原综合单价>(1+100%)×基准价(基准价指以合同约定的合同外新增项目计价规定核算的综合单价,下同),或原综合单价< (1-50%)×基准价,对超过招标工程量 10%以外部分(如超过 11%,只对 1%的部分进行调整)其综合单价按基准价进行调整和结算。
25.11 投标文件有漏项的,在签订合同时,漏项项目清单工程量以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清单修正项为依据计列,漏项项目综合单价按该【前 3 名中标候选人】相应投标单价平均值计列,形成漏项项目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附件;在工程结算时,按施工实际工程数量减漏项项目招标工程数量计算增减工程量,增减工程量乘以上述综合单价作为漏项项目结算款。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 26 条的约定,代之以: 26、工程预付款
26.1 承包人按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第 44 条的要求提交履约银行保函且本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申请书,发包人收到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 0%;□ 5%;□ 10%;□ 15%)作为工程预付款,并从工程预付款中扣除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但由发包人预交的款项及承包人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造价人员及资料员)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以下简称“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的 50%。(□ 若有□ 甲招乙供材料设备和□ 甲管乙供材料设备的,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报价清单一定比例计算的工程预付款已包含甲招乙供材料设备和甲管乙供材料设备款,并须按本条第 26.2 款及 26.3 款的约定一并考虑执行)。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费已包含在工程预付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本条款的选用情况已在《合同选择补充 文本》的“合同专用条款选择表”中列明)
□ 26.2 若本工程含有甲招乙供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招标文件及与甲招乙供材料设备供应商所签合同的约定及时审核、申请支付甲招乙供
材料设备预付款,并在银行的监控下,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直接将甲招乙供材料设备款项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30.7(8)款的约定支付给材料设备供应商,否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38.15 款承担违约责任。(本条款的选用情况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 本》的“合同专用条款选择表”中列明)
□ 26.3 如本工程含有甲管乙供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招标文件或公开择优竞价文件及与甲管乙供材料设备供应商所签合同的约定及时审核、申请支付甲管乙供材料设备预付款,且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该款项支付给甲管乙供材料设备供应商,并在下一次申请付款时向发包人提交本次支付凭证复印件作为支持材料,否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38.15 款承担违约责任。(本条款的选用情况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本》的“合同专用条款选择表”中 列明)
26.4 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实施本工程所需的施工机械、材料设备及人员费用,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的副本以证明预付款确实专款专用,否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38.15 款承担违约责任。
26.5 预付款从工程进度款中分期全部扣回,扣回的时间和比例为: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进度款、预付款累计金额达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 40%(含本数)时,开始在下一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进度款中扣回预付款,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进度款、预付款累计金额达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 80%(含本数)以前全部扣回预付款。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7、工程量的确认
27.1 承包人每次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应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申请报表。
已完工程进度款申请报表的提交应按发包人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执行。
27.3 不予计量的情况:
(1)隐蔽工程无验收记录表的;
(2)施工图之外的工作量;
(3)因承包人责任而增加的工作量;
(4)未经发包人批准的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
(5)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要求的工程。
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 27.4、27.5:
27.4 除另有特别说明外,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批准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通过计量来核实并确认已完工程的价值。当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任一部分或若干部分进行计量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通知要求立即前往协助监理单位从事上述计量工作,并提供此计量所需的一切详实资料。承包人未能按要求时间前往参加计量并提供详实资料,则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或由其批准的计量应直接被认为是对这一部分工程的正确计量。
27.5 工程的计量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 28 条的约定,代之以: 28、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8.1 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基本原则
(1)按月支付。每期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承包人须将相关的支付申请资料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发包人审批后支付。
(2)任何项目的计量与支付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技术条件、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有关要求及规定完成,包括合同约定的与项目计量有关且必须完成的责任和义务。
(3)已完工项目的计量与支付需得到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认可。如承包人的工作不能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如: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缓慢,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不到位或有其他方面违反合同的行为等),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有权拒绝计量与支付。
(4)各次月工程进度款支付中,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扣留10%的金额作为保留金,直至保留金的数额达到本合同价款的10%为止。
(5)承包人在申请支付各次月工程进度款时应连同工人工资、材料设备供货单位及分包单位(如有)的工程进度款一并申报,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附上其上一次已支付上述单位价款凭证的复印件作为支持材料。若承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支持材料或提交材料不齐的,发包人有权拒绝计量与支付。
(6)当所有款项累计支付达到本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额;不含原清单减少或未实施内容;不含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的85%时,暂停支付除暂列金额、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外的所有款项。暂列金额的支付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8.2(3)
款的约定执行,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8.2(5)款的约定执行。
(7)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工且由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涉及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划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室内环境验收、卫生防疫验收、电梯验收、燃气验收、档案验收、人防工程验收、防雷验收、节能验收等,并取得相关验收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后,通过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累计支付至本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额;不含原清单减少或未实施内容;不含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的86%。
(8)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取得批复的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且实体移交后,发包人累计支付至本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额;不含原清单减少或未实施内容;不含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的87%。
(9)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所有竣工结算资料按本合同约定及发包人下发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送至发包人后,发包人累计支付至本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额;不含原清单减少或未实施内容;不含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的88%。
(10)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完成内审和移交竣工档案后,发包人累计支付至本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额;不含原清单减少或未实施内容;不含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的89%。
(11)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所有竣工结算资料由承包人配合发包人送至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后,发包人累计支付至本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额;不含原清单减少或未实施内容;不含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的90%。
(12)本合同工程结算经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定审、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35条约定完整移交工程及工程竣工档案且不发生合同专用条款第38.10(3)、(4)款的违约情形的,发包人累计支付至本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97%,留下本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并按如下约定方式支付:
1)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承担对工程损失的赔偿责任。
2)本工程若不涉及防水工程,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年,且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出现违约情形,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款项申请手续且扣除应扣除款项后14天内将工程质量保证金(本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3%)无息支付给承包
人。
本工程若涉及防水工程,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年,且承包人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未出现防水工程质量缺陷原因造成的渗水、漏水或其他违约情形,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款项申请手续且扣除应扣款项后14天内将工程质量保证金(本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3%)无息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 的质量标准和目标,确保防水工程质量。在缺陷责任期内,如出现因防水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建筑物渗水、漏水的,经维修后同一部位再次发生渗漏的,或渗漏水严重造成业主单位(或使用单位)损失的,均视为承包人对该承诺的违反,每出现1次,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承担业主单位(或使用单位)的损失,同时,承诺人同意在缺陷责任期界满时发包人有权仅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50%,剩余5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防水工程质保期(5年)届满后再退还。
结清工程尾款不豁免承包人继续按照本合同(含合同附件)约定应承担的保修责任。
(13)发包人已支付的累计金额大于本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 97%的,承包人
应在工程结算定审之日起 15 日内向发包人返还多收的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索,承包人除应足额返还多收的款项外,还应每天按多收款项总金额的 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 发包人在支付每期工程进度款时,如发现承包人存在欠缴违约金情形的,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承包人当期申请支付的进度款,直至承包人缴清违约金为止。
28.2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本条款的选用情况已 在《合同选择补充文本》的“合同专用条款选择表”中列明)
□ 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机电安装及市政施工等项目: 1)工程进度款以监理单位审核计量和发包人审定确认为准。承包人进场开
工后,应依据每日申报的实物工程量完成统计报表在每月最后一日前统计上月 25 日至本月 24 日所发生的工作量,按工程量清单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价款,按规定格式编制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单报监理单位核实确认,并附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作为支持材料。监理单位收到后,应在 5 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
后报发包人,发包人在 7 天内审批完毕,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统一拨付。
2)工程进度款计算公式(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① 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已支付款(含预付款及由发包人预交的款项)累计总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40%时
当期可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90%
② 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已支付款(含预付款及由发包人预交的款项)累计总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40%时,开始扣回预付款:
当期可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90%-预付款总额×抵扣比例
抵扣比例=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
×40%)
③ 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已支付款(含预付款及由发包人预交的款项)累计总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80%时
当期可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90%-应扣预付款余额。
④ 预付款扣清以后的工程进度款计算
当期可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90%
□ 智能化工程项目: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进度款支付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关键材料设备表”中主材费的支付,第二部分为“关键材料设备表”中主材安装费的支付,第三部分为除“关键材料设备表”的主材费和安装费以外其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价款的支付。
1)“关键材料设备表”中的主材费支付
① 承包人与发包人签署本合同并且深化设计图纸和“关键材料设备表”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发包人应当在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金额为“关键材料设备表”中的主材费总价20%的定金。结算时,定金抵作合同价款。
②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规定的交货计划将“关键材料设备表”中的主材运抵施工现场并负责有关的装卸和保管;承包人与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派的单位将共同对到货材料设备进行开箱检查和清点,双方核实无误后签署到货清单及开箱检验清单。承包人凭到货清单及开箱检验清单申报工程进度款。
③ 承包人应于每月5日前,按月申请支付实际到货的“关键材料设备表”中
的主材费的到货款。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后,按月支付当月关键材料设备到货款的40%,计算公式为:
可支付的“关键材料设备表”中主材费的到货款=承包人当月实际到货的 “关键材料设备表”中的主材费累计价款×40%
④ 承包人应于每月5日前,按月申请支付实际完成安装的“关键材料设备表”中的主材费的工程进度款。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后,按月支付“关键材料设备表”中主材费的10%。计算公式为:
可支付的“关键材料设备表”中主材费的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当月实际完成安装的“关键材料设备表”中的主材费累计价款×10%
⑤ 承包人应于每月5日前,按月申请支付实际完成调试的子系统中属于“关键材料设备表”的主材费的工程进度款。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后,按月支付 “关键材料设备表”中主材费的子系统调试完成工程进度款。计算公式为:
可支付的“关键材料设备表”中主材费的子系统调试完成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当月实际完成子系统调试的“关键材料设备表”中的主材费累计价款×10%
⑥ 当整个系统调试及联合调试完成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组织系统验收并签署系统调试及联合调试合格证书,承包人凭系统调试及联合调试合格证书申请支付“关键材料设备表”中主材费的联合调试完成工程进度款。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后,支付“关键材料设备表”中主材费的联合调试完成工程进度款。计算公式为:
可支付的“关键材料设备表”中主材费的联合调试完成工程进度款=“关键材料设备表”的主材费合计价款×5%
⑦ 当“关键材料设备表”中主材费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达到“关键材料设备表”中的主材费的总价款的85%时,暂停支付“关键材料设备表”中的主材的工程进度款。
⑧ 在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且承包人按时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后,发包人付至关键材料设备表中的主材费结算造价的95%。
⑨ 特殊情况下,发包人可以凭承包人与材料设备供货商所签订的供货合同,由发包人直接转付“关键材料设备表”中主材费给材料设备供货商,并纳入月“关
键材料设备表”中的主材费工程进度款中统计“关键材料设备表”中的主材费月工程进度款。
2)“关键材料设备表”中的安装费支付
① 承包人应于每月5日前,按当月实际完成的“关键材料设备表”中主材安装的工程量申报安装费工程进度款,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后,支付“关键材料设备表”中主材的安装费的工程进度款。在支付该部分费用时发包人视情况扣回部分工程预付款。计算公式为:
可支付的当月“关键材料设备表”中主材安装费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当月实际完成的“关键材料设备表”中主材安装费工程进度款×90%-发包人视情况扣回的部分工程预付款。
② 当“关键材料设备表”中主材安装费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达到“关键材料设备表”中的安装费的总价款的85%时,暂停支付“关键材料设备表”中的安装费的工程进度款。
3)除“关键材料设备表”的主材费和安装费以外其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价款的支付
① 承包人应于每月5日前,按当月完成的除“关键材料设备表”的主材费和
安装费以外其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申报工程进度款(以下简称该部分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进度款),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后,可予支付该部分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进度款,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支付该部分费用时发包人视情况扣回部分工程预付款。
第一次支付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进度款的计算公式:
可支付的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当月实际完成的除“关键材料设备表”中主材费和安装费以外其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进度款×90%-发包人视情况扣回的部分工程预付款。
以后支付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进度款的计算公式:
可支付的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当月实际完成的除“关键材料设备表”中主材费和安装费以外其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进度款×90%-发包人视情况扣回的部分工程预付款。
② 当该部分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达到除“关键材料设备表”的主材费和安装费以外其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总价款的 85%时,暂停支付该部分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进度款。
□ 园林绿化景观工程项目:
1)工程进度款以监理单位审核计量和发包人审定确认为准。承包人进场开工后,应依据每日申报的实物工程量完成统计报表在每月最后一日前统计上月 25 日至本月 24 日所发生的工作量,按工程量清单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价款,按规定格式编制工程款支付申请单报监理单位核实确认。监理单位收到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在 7 天内审批完毕,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统一拨付。
2)工程进度款计算公式
ⅰ 除绿化工程外的其他所有工程的工程进度款计算公式
① 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不含绿化工程)、预付款和已支付款(不含绿化工程)累计总数<(合同清单内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绿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40%时
当期可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不含绿化工程)×90%
② 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不含绿化工程)、预付款和已支付款(不
含绿化工程)累计总数≥(合同清单内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绿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40%时,开始扣回预付款
当期可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不含绿化工程)×90%-预付款总额×抵扣比例
抵扣比例=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不含绿化工程)/[(合同清单内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绿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40%]
③ 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不含绿化工程)、预付款和已支付款(不含绿化工程)累计总数=(合同清单内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绿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80%时
当期可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不含绿化工程)×90%-应扣预付款余额
④ 预付款扣清以后的工程进度款计算
当期可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不含绿化工程)×90%
ⅱ 绿化工程的工程进度款计算公式
① 全部绿化种植完成前,当期可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的
绿化工程的工程进度款×70%
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累计支付至绿化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 85%。
(2)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的支付方式(本条款的选用情况已在《合同选择
补充文本》的“合同专用条款选择表”中列明)
1)措施项目费的支付
选项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计 量 方 式 |
□ | 一 | 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 | |
□ | 1 | 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按系数计算) | 该项价款的 50%经发包人审查符合进场条件 支付;40%以月度安全xx检查评价结果为依 据按月平均支付;剩余 10%在工程竣工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 |
□ | 2 | 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按子 目计算) | 总价包干项目,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 的支付方式。 |
二 | 其他措施项目费 | ||
□ | 1 | 夜间施工增加费 | 总价包干项目,按施工期分月平均支付。 |
□ | 2 | 大型机械设备进退场及安拆费 | 总价包干项目,按施工期分月平均支付。 |
□ | 3 |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 | 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支付方式。 |
□ | 4 | 脚手架搭拆及摊销费 | 总价包干项目,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 的支付方式。 |
□ | 5 | 视频监控装置和网络接入费用 | 总价包干项目,视频监控装置安装调试完成 能传输到政府主管部门及发包人注册办公地电脑终端后支付 60%,剩余 40%按施工期分月 平均支付。 |
□ | 6 | 为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 总价包干项目,按施工期分月平均支付。 |
□ | 7 | 施工排水、降水费用 | 总价包干项目,按施工期分月平均支付。 |
□ | 8 | 施工便道、便桥搭拆费用(不含安 全防护、xx施工措施场容场貌项目中的相关费用) | 总价包干项目,施工便道、便桥搭设完成后支付 80%,拆除完成后支付 20%。 |
□ | 9 | 施工便道和便桥的维护、保养、保修、保洁费用(不含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场容场貌项目中的相关 费用) | 总价包干项目,按施工期分月平均支付。 |
□ | 10 | 地下管线保护及迁移费用 | 总价包干项目,按施工期分月平均支付。 |
□ | 11 | 拆除现有构筑物(含现有道路、地 下障碍物)费用 | 总价包干项目,拆除现有构筑物(含现有道 路、地下障碍物)完成后支付。 |
□ | 12 | 垂直运输费 | 总价包干项目,按施工期分月平均支付。 |
□ | 13 | 系统联合调试费 | 总价包干项目,系统联合调试完成后支付。 |
□ | 14 | 地下室基坑支护费用 | 结算时,若①∑(竣工结算分项工程量-招标基坑支护图纸的分项工程量)×投标单价 (换算或新增单价)≥0,则此项费用不作调 整,合价包干;若②∑(竣工结算分项工程量-招标基坑支护图纸的分项工程量)×投标单价(换算或新增单价)<0,则扣减减少部分的费用。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 支付方式。 |
□ | 15 | 技术方案论证和调研费、工程监造 x | 总价包干项目,以该项费用的合同合价为上 限,按实际发生支付。 |
□ | 16 | 钢结构、幕墙、膜结构工程深化设 计费 | 总价包干项目,按施工期分月平均支付。 |
□ | 17 | 钢结构临时加固、现场拼装费用 | 总价包干项目,按施工期分月平均支付。 |
□ | 18 | 玻璃幕墙实物模型费 | 总价包干项目,玻璃幕墙实物模型完成,经 验收合格后支付。 |
□ | 19 | 维持智能化系统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测量仪表费用 | 维持系统正常运行两年所需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清单和测量仪表费用在所有相关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清单和测量仪表经点验并移 交给发包人或其继承人后一次性支付。 |
□ | 20 | 用户培训费 | 该费用需经发包人确认后支付,如不发生则 不给予支付。 |
□ | 21 | 其他措施费 | 总价包干项目,按施工期分月平均支付。 |
2)其他项目费的支付
选项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计 量 方 式 |
□ | 1 | 监理、设计等单位现场办公用房 及配套设施使用费用 | 总价包干项目,投入使用后支付 90%,竣工并 完成相关工作后支付 10%。 |
□ | 2 | 总承包管理费和配合服务费 | |
□ | 2.1 | 总承包管理费 | 从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按施工期分月平均支 付。 |
□ | 2.2 | 专业工程配合服务费 | 从第一个专业承包单位进场后至工程竣工验 收,按施工期分月平均支付。 |
□ | 3 | 甲供材料设备管理费 | 按施工期分月平均支付。 |
□ | 4 | 甲招乙供材料设备管理费 | 按施工期分月平均支付。 |
□ | 5 | 工程检验检测费 | 按施工期分月平均支付。 |
□ | 6 | 预算包干费 | 总价包干项目,按施工期分月平均支付。 |
□ | 6.1 | 二次运输费 | 总价包干项目,按施工期分月平均支付。 |
□ | 6.2 | 场地清理及垃圾外运费 | 总价包干项目,按施工期分月平均支付。 |
□ | 6.3 | 补洞工料费 | 从出现补洞工作至竣工验收,按施工期分月 平均支付。 |
□ | 6.4 | 其他 | 总价包干项目,按施工期分月平均支付。 |
□ | 7 | 工程优质费 | 1、总价包干,经监理及发包人审核达到合同 约定创优标准后一次性支付。 2、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内未取得合同约定需创建的工程质量奖项的项目,一律视为未取得合同约定的需创建的工程质量 奖项,不予计取工程优质费。 |
3)若发生上述表格以外的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不发生的项目不予支付及结算计量。
4)按施工期分月平均支付的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第一期支付款应在相应项目开始实施之后才支付。
(3)暂列金额的支付方式
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款(含预付款等)累计支付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 90%时,当超出的变更部分费用小于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 10%时,超出的部分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支付方式仍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月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执行。
2)措施项目清单费用的进度款累计支付超过措施项目清单计价的 90%时,当超出的变更部分费用小于措施项目清单计价的 10%时,超出部分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支付方式仍按措施项目清单费的支付方式执行。
3)其他项目清单费用的进度款累计支付超过其他项目清单计价的 90%时,当超出的变更部分费用小于其他项目清单计价的 10%时,超出部分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支付方式仍按其他项目清单费的支付方式执行。
(4)规费及税金项目的支付方式
规费、税金按政府及广州地区税务部门有关规定计算,根据当期进度款按月支付。
(5)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及其支付方式 1)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以月为单位,进行计量支付。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
的支付标准为:项目经理 10 万元/月;技术负责人 8 万元/月;专职安全员 5 万
元/月;造价人员 3 万元/月;资料员 3 万元/月。在支付工程预付款时,按上述标准的 50%扣减此项费用;在支付进度款时,按上述标准的 50%支付此项费用。
(说明: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项目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的依据,不作为承包人向上述相关人员支付工资费用的标准。)
2)在施工期内,如承包人的上述相关人员在一个月内经监理单位、发包人书面确认的现场办公管理天数不低于 20 个日历天,则相应人员在该月的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予以全额的 50%支付;如低于 20 个日历天,则相应人员在该月的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不予支付,结算时相应扣除。
3)对承包人主要技术及管理人员驻场办公时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管理费支付依据,考核须由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现场项目负责人书面签名确认。
当发包人累计支付达到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总额(扣除不予支付部分)的 85%时暂停支付,剩余费用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28.1(7)、28.1(9)、28.1(10)、
28.1(11)、28.1(12)款约定的支付比例支付。
□ 28.3 若本工程含有甲招乙供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招标文件及与甲招乙供材料设备供应商所签合同的约定及时审核、申请支付甲招乙供材料设备进度款(含到货款、安装调试验收款、竣工验收款、质量保证金),并在银行的监控下,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直接将甲招乙供材料设备款项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30.7(8)款的约定支付给材料设备供应商,否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38.15款承担违约责任。(本条款的选用情况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本》的“合同专用条款选 择表”中列明)
□ 28.4 如本工程含有甲管乙供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招标文件或公开择优竞价文件及与甲管乙供材料设备供应商所签合同的约定及时审核、申请支付甲管乙供材料设备进度款(含到货款、安装调试验收款、竣工验收款、质量保证金),且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该款项支付给甲管乙供材料设备供应商,并在下一次申请付款时向发包人提交本次支付凭证复
印件作为支持材料,否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38.15 款承担违约责任。(本条款的选用情况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本》的“合同专用条款选择表”中列明)
28.5 因变更引起的工程项目支付方式
经发包人审核后纳入每期进度款中一并支付。
28.6发包人原则上按每个季度统计并计算一次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暂列金额支付情况,当发包人统计的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总金额大于本合同价款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应按有关规定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或批准后签订补充合同。
补充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给承包人的暂列金额,应分别回归到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的累计支付价款中,即补充合同的暂列金额累计支付归零。补充合同签订后暂列金额一般不再支付,在特殊情况下,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定后可予支付,但累计支付额不得超过暂列金额总额的 85%。
七、材料设备供应
(一)材料设备的分类
1、按照备货时间的长短,本工程的材料设备分为A、B、C 三大类:
(1)A 类材料设备:指备货期在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材料设备。主要为进口材料设备。
(2)B 类材料设备:指备货期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足六个月的材
料设备。主要有:柴油发电机组、冷水机组、电梯等。
(3)C 类材料设备:指备货期不足三月的材料设备。主要有:阀门、水泵、冷却塔、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EPS 电源、消防报警、石材等。
对于上述各类材料设备,承包人签订供货合同的时间必须至少比第一批货物计划进场的时间提前两个月+备货期。
2、按照供应单位产生方式不同,工程的材料设备分为甲供材料设备、甲招乙供材料设备、甲管乙供材料设备和乙供材料设备四大类。其中,甲招乙供材料设备、甲管乙供材料设备和乙供材料设备均属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不因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参与管理而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及义务。本合同工程的材料
设备主要为(□ 甲供材料设备 □ 甲招乙供材料设备 □ 甲管乙供材料设备)
和乙供材料设备,其中,若有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本条款的选用情况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本》的“合同专用条 款选择表”中列明)
□(1)甲供材料设备:即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是指由发包人直接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并支付合同货款的材料设备。本合同中其品种、规格型号及数量等以发包人与相关材料设备供应商所签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2)甲招乙供材料设备:属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范畴,是指由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材料设备供应商,发包人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材料设备供货条件合同,承包人与材料设备供应商在供货条件合同的原则下签订具体的供货合同,并由承包人在银行的监控下,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直接将甲招乙供材料设备款项支付给材料设备供应商的材料设备。本合同中其品种、规格型号、单价等以发包人公开招标所确定的内容为准,暂定数量以甲招乙供材料设备招标文件列明的内容为准。
□(3)甲管乙供材料设备:属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范畴,指本合同工程的某些材料设备在招标文件中设为暂定价,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组织招标或通过公开择优竞价方式确定材料设备供应商,然后由承包人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并直接支付合同货款、发包人予以监管的材料设备。本合同中其品种、规格型号及数量、单价等以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组织招标或通过公开择优竞价方式所确定的内容为准。
(4)乙供材料设备:属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范畴,是指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列明的推荐品牌和合同约定自行采购并支付货款的材料设备。
3、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材料设备分类、供应方式进行调整。
(二)发包人、承包人一致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会同监理单位参照上述分类及分工编制本工程主要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并严格执行(数量较大的材料设备应分批到货,不可分割的材料设备应同时到货)。其中,所有材料设备的下料单均应由承包人填报并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批准方可实施,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批准不免除承包人因下料单失误(包括但不限于供应计划不准确、不及时、数量规格与实际需求不符等)影响工程质量、进度等的责任。
□(三)发包人将委托有资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并由该机构依据合同
约定对本工程进行材料设备技术检验(包括到厂抽检)和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承包人应予积极配合。凡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必须贴上该机构的检验合格标志方可使用,没有该检验合格标志的材料设备视同不合格产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拆除、调换或运出施工场地,或发包人自行组织拆除、调换或运出施工场地,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和所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本条款的选用情况 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本》的“合同专用条款选择表”中列明)
(四)承包人承诺:所有的材料设备均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用户需求书选用,并保证材料设备参数的真实性、有效性,如发生材料设备货不对板、或以低品质材料设备冒充高品质材料设备、或以低技术档次系列的产品冒充高技术档次系列的产品的情况,该材料设备不得在本工程使用。发包人有权按照对本工程最有利的原则要求承包人更换为满足设计要求的高品质材料设备或高技术档次系列的产品,且价格不作调整;同时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有关违约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五)发包人通过招标或公开征集的方式确定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的合格供应商。承包人承诺:发包人通过招标或公开征集确定的合格供应商的产品优先用于本工程,投标文件拟投入本工程的材料设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得更换;实施时如确需更换供应商或材料设备,须报发包人同意。
本着对项目有利的原则,发包人有权选用合格供应商名录中信誉更好的供应商、《设备材料品牌推荐表》中档次更高、质量更优的材料设备投入本工程,但结算时材料设备单价按中标单价保持不变。只有当发包人明确放弃上述权利时,承包人方可在合格供应商名录及推荐品牌中自主选择,报发包人同意后更换,但结算时材料设备单价按中标单价保持不变。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 29 条的约定,代之以:
□ 29、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甲供材料设备)(本条款的选用情况已在《合同 选择补充文本》的“合同专用条款选择表”中列明)
29.1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本条款所约定工作,发包人依据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另行支付相应的材料设备管理费。
29.2 承包人负责甲供材料设备的设计联络,负责提供甲供材料设备清单,并详细说明规格、型号、数量、有关技术参数以及计划使用和要求进场时间,负责编制甲供材料设备的供应总计划和分阶段供应计划,并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
要及时调整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计划必须充分考虑甲供材料设备的备货期,必须保证签订供货合同的时间至少比第一批货物计划进场的时间提前两个月+备货期。
29.3 承包人应对其编制的甲供材料设备供货计划(包括计划调整)的正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全面负责。由于承包人原因(如供货计划不正确、不及时或调整的供货计划未及时书面通知供货人等)造成供货人未按供货计划提供货物,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工期不予顺延,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38.8 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9.4 承包人承担甲供材料设备催交的责任,监督检查供货人按供货计划执行,若供货人未按计划执行,承包人应及时把信息反馈给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并及时调整供货计划,否则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9.5 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供货人未按供货计划提供货物,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29.6 供货人负责将甲供材料设备运至工地现场并卸车至承包人指定仓库。
承包人负责对甲供材料设备质量和数量的验收、从仓库至施工现场的搬运、垂直运输、保管(含工地仓库的材料存储损耗)、安装、验收等,并于到货之日起 2日内及时签发甲供材料设备到货凭证并协助供货人办理必要的支付手续,否则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38.15 款承担违约责任。
29.7 承包人应及时验收并妥善保管本工程的全部甲供材料设备,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9.8 工程结算时,发包人依据竣工图对甲供材料设备进行结算,超出竣工图数量而承包人供应计划已下达并已签收的货物的价款由承包人承担,并在结算时相应扣除。
30、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30.1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主要为(□ 甲招乙供材料设备 □ 甲管乙供材料设备)和乙供材料设备。(本条款的选用情况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本》的“合同 专用条款选择表”中列明)
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 30.7 至 30.9:
□ 30.7 甲招乙供材料设备的管理(本条款的选用情况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本》 的“合同专用条款选择表”中列明)
(1)甲招乙供材料设备属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范畴,承包人确认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甲招乙供材料设备供应商及货物品牌是为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所必需的,符合承包人的利益,承包人承诺无条件按发包人的要求与甲招乙供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并接受相对应招投标文件及供货条件合同的约束。
(2)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有关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对甲招乙供材料设备进行管理,对甲招乙供材料设备的供应和质量承担全部责任。因甲招乙供材料设备供应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38.8 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招乙供材料设备质量问题给本工程造成损害的,由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38.10 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承包人应以中标通知书确定的单价为依据与甲招乙供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发包人依据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另行支付相应管理费及工程税金。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招乙供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相应管理费及工程税金。
(4)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招标文件及与甲招乙供材料设备供应商所签合同的约定及时审核、申请、支付甲招乙供材料设备价款,并在银行的监控下,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直接将甲招乙供材料设备款项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30.7(8)款的约定支付给材料设备供应商,否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38.15 款承担违约责任。
(5)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招标文件及与甲招乙供材料设备供应商所签合同的约定及时组织对进场的甲招乙供材料设备进行清点验收,并严把甲招乙供材料设备质量关。
(6)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本工程甲招乙供材料设备供货不及时,造成发包人需向其他供应商购买相关材料设备的,所发生的增加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支付给承包人合同价款时予以直接扣除。
(7)承包人和甲招乙供材料设备供应商都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对甲招乙供材料设备供应商进行违约处理时应事先报请发包人批准。
(8)为确保专款专用,减少争议,避免纠纷,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在发包人与甲招乙供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供货条件合同、甲招乙供材料设备供应
商足额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且承包人与甲招乙供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后的 7 个工作日内,与发包人、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及甲招乙供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四方协议,并按照四方协议约定在银行的监控下,通过专用账号将甲招乙供材料设备款项直接支付至材料设备供应商的专用账号。
□ 30.8 甲管乙供材料设备的管理(本条款的选用情况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本》 的“合同专用条款选择表”中列明)
(1)甲管乙供材料设备属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范畴,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有关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对甲管乙供材料设备进行管理,对甲管乙供材料设备的供应和质量承担全部责任。因甲管乙供材料设备供应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38.8 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甲管乙供材料设备质量问题给本工程造成损害的,由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38.10 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组织本工程甲管乙供材料设备的招标或公开择优竞价工作,共同起草、审核招标文件或公开择优竞价文件,并予以会签确认,按有关规定或项目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3)承包人应在中标(选)单位确定后两天(或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内书面通知中标(选)单位进场对现场安装条件进行核对并交发包人备案确认。
(4)承包人应于中标(选)通知书发出后 7 天内通知中标(选)单位按甲管乙供材料设备暂定总价款的5%向发包人交纳供货措施保证金并负责督促落实。此供货措施保证金按招标文件或公开择优竞价文件约定用于甲管乙供材料设备管理,并于此甲管乙供材料设备供应工作结束后 10 天内无息退回(扣除已发生的违约处罚金额)。
(5)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或公开择优竞价文件规定的时间或者发包人限定的时间以中标(选)通知书确定的单价为依据与甲管乙供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最迟不得超过中标(选)通知书发出后 30 天],发包人依据招标文件或公开择优竞价文件和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另行支付相应工程税金。承包人相应管理费已含于甲管乙供材料设备单价中,按招标文件或公开择优竞价文件约定执行。
(6)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招标文件或公开择优竞价文件及与甲管乙供材料设备供应商所签合同的约定及时审核、申请支付甲管乙供材料设备价款,且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款项支付给甲管乙供材料设
备供应单位,并在下一次申请付款时向发包人提交本次支付凭证复印件作为支持材料。
(7)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或公开择优竞价文件和与甲管乙供材料设备供应商所签合同的约定及时组织对进场的甲管乙供材料设备进行清点验收,并严把甲管乙供材料设备质量关。
(8)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本工程甲管乙供材料设备供货不及时,造成发包人需向其他供应商购买相关材料设备的,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结算时予以直接扣除。
(9)承包人和甲管乙供材料设备供应商都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对甲管乙供材料设备供应商进行违约处理时应事先报请发包人批准。
30.9 对材料设备采购的相关要求
(1)乙供材料设备 1)招标文件已列明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
① 主材若属发包人推荐品牌范围的,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推荐的供货厂家进行报价。承包人必须在《主要材料设备品牌选用表》中列明所选用材料及设备的品牌、产地等,否则承包人中标后,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采购,并保留调整其材料价格的权利。
② 承包人必须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各专业主要设备材料技术参数)、招标图纸和相关规范要求的条件下,从招标文件材料设备推荐品牌范围中进行选择(招标文件有规定推荐品牌系列范围的承包人须明确其相应品牌的档次、系列);承包人可以填报其中的一种或多种推荐品牌,但承包人在中标后选用推荐品牌中的任一品牌,均不予调整其投标价。
③ 若因发包人调整招标文件各专业主要设备材料技术参数的相关要求导致招标文件材料设备推荐品牌范围中的所有厂家产品均无法满足要求,则参照本条第 30.9(1)2)款“招标文件未列明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的相关规定执行。
④ 承包人进场后,在同一标段内同一类材料设备的品牌应为同一品牌;特殊情况下,经发包人同意后,同一标段内同一类材料设备的品牌方可不同,但承包人至少应保证同一单体内的同一类材料设备的品牌应为同一品牌。
2)招标文件未列明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
① 招标文件未列明推荐供货厂家的,承包人必须注明所选用材料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等级,如未列明,则按发包人的要求采购,且发包人保留调整其材料价格的权利。
② 承包人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各专业主要设备材料技术参数的前提下,可以选择一种或多种品牌;中标后只要发包人未有对各专业主要设备材料技术参数的相关要求进行调整则均不因承包人改变选用的品牌而调整其中标价。
(2)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所选定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应是与承包人有长期合作关系、有良好商业信誉和雄厚实力的材料设备生产供应能力的合格供应商。以保证按项目的质量、数量和时间要求,以合理的价格和可靠的供货来源,获得所需的设备、材料及有关服务。
(3)承包人在投标时所选定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和供应商,一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不得对此进行更改。如因特殊原因(如不可抗力、生产厂商破产)确需变更供应商时,承包人须按发包人关于乙供材料设备、工程变更及设计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向发包人申请变更材料设备的供应商(品牌),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承包人应优先在招标文件推荐品牌范围中选择变更后的供应商(品牌)和供应商。
(4)材料设备采购的变更 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进
度和投资控制角度考虑,发包人有权对相应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方式进行适当的变更(如甲供改乙供,或乙供改甲供,或乙供改甲招乙供),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应无条件地接受发包人对材料设备采购供应方式的变更并予以积极配合。
2)出于为保证本工程的整体质量和效果等特殊原因,发包人决定将某种材料设备的供货方式由乙供改为甲供或甲招乙供时,承包人应提前做好材料到货及使用时间计划给发包人,发包人根据材料到货及使用时间计划确定购买时间后将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将以设计图纸结算用量(含定额规定的损耗)乘以合同中的相应材料设备价格后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材料设备价款及其相关取费。若实际供应的甲供材料设备数量超出按图纸计算用量(含定额规定的损耗)的差异部分则从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如不由承包人安装,安装费也相应扣除。
3)材料设备采购方式改变后,发包人将根据招标文件的相关约定调整甲供、
甲招乙供材料设备管理费。材料设备采购方式由甲供改为乙供的,其主材费按合同换算综合单价及合同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主材价格确定方式执行。
4)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中标品牌以外的乙供材料设备,其品牌的选用按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省知名品牌的顺序确定。
5)对装饰、装修或景观效果可能产生影响的新增乙供材料设备(如开关插座面板、景观灯具及装饰灯具等)的品牌确定须同时按照发包人看样定板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工程变更
31、工程设计变更
31.1 工程设计变更是指任何改变这类工程的性质、质量、种类、数量。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 31.4、31.5:
31.4 如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上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应以书面形
式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与设计单位商定修改或变更设计方案进行实施。
31.5 所有涉及工期的变更均应获得发包人正式批准才能生效。 32、其他变更
按合同专用条款相关约定和发包人的有关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执行。
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 33 条的约定,代之以: 33、确定变更价款
33.1 在发生合同专用条款第 31 条约定的工程设计变更后,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变更通知的 7 天内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内容编制出变更工程预算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 3 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后 10 天内答复。
33.2 对于合同承包范围及内容发生变化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新增工程等,包括合同专用条款第 31 条所定义的工程设计变更和第 32 条所定义的其他变更,由于设计需要或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这些变化会导致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发生变化、或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的项目。出现上述变化需计算工程价款时,承包人按如下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
33.2.1 工程量确定方式(按以下先后顺序执行)
(1)按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说明和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2)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相关规定执行;
(3)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的相关规定执行;
(4)按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计算办法执行。
33.2.2 合同换算综合单价及合同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主材价格确定方式
(1)除机电安装、绿化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
除机电安装、绿化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的合同换算综合单价及合同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主材价格确定方式按照如下约定执行:
1)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已有适用且合理的材料单价,则按已有的材料单价执
行;若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已有的材料单价高出招标当季度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季度结算文件所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格》”)中相应材料综合价格的 30%时,则按《综合价格》中相应材料综合价格执行;若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已有的材料单价在招标当季度《综合价格》中没有但又严重偏离市场价格时,则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结合招标当季度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发布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的税前材料价格(以下简称“《厂商价格信息》”)及合理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若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已有的材料单价在招标当季度《综合价格》和《厂商价格信息》中均没有但又严重偏离市场价格时,则按合理的市场价格执行。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已有的材料单价是否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由监理单位提供相应支持材料加以界定,合理的市场价格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
2)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没有适用的但属于招标当季度《综合价格》范围的,则直接采用相应材料综合价格。
3)若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没有适用的材料单价,且《综合价格》中也没有,但《厂商价格信息》中有类似(当双方对类似一词的理解不同时,由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本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下同)材料价格的,则结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补充
规定按工程量报价清单中的类似材料单价相对于招标当季度《厂商价格信息》中相应材料价格的下浮率(此处下浮率=(1-工程量报价清单中的类似材料单价/招标当季度《厂商价格信息》中相应材料价格)×100%。当下浮率≤0,则按 0计取,下同)计算,即新增材料价格=(1-下浮率)×招标当季度《厂商价格信息》中相应材料(即新增主材)的价格。类似材料价格按以下顺序确定:
① 投标时只选用一个品牌的,按投标时选用的品牌计算类似材料价格;投标品牌多于 1 个的,按选用品牌的平均值计算类似材料价格;
② 投标时没有选用品牌的,但看样定板有选定品牌的,按看样定板确定的品牌计算类似材料价格;当没有看样定板但有其他品牌的,按其他品牌中相应材料的最低价乘以“1-主材下浮率”计算。主材下浮率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33.2.2
(1)8)《合同新增主材下浮率表》。
③ 若《厂商价格信息》中的材料价有区间值的,取低值计算;选用品牌与使用品牌不一致时,按低值取定。
4)若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没有适用的材料单价且无类似材料单价的,招标当
季度《综合价格》中也没有相应的材料综合价格,则按招标当季度《厂商价格信息》中所有品牌中相应材料的最低价下浮乘以“1-主材下浮率”计算。主材下浮率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33.2.2(1)8)《合同新增主材下浮率表》。若《厂商价格信息》中的材料价有区间值的,取低值。
5)招标当季度《综合价格》和《厂商价格信息》中均没有相应的价格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合理的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
6)无论是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已有适用的材料单价,或按招标当季度《综合价格》或《厂商价格信息》确定的材料单价,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材料单价,均须按由发包人对材料看样定板(特别是主材设备可能影响装饰、装修或景观效果的)后才能确定材料单价。如需定价的则看样定板、材料设备定价与相应的设计变更确立应同时进行。
□7)对于甲管乙供材料,发包人已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了暂定价(详见暂定主材价表),承包人在报价时按暂定价计入报价中,待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招标或择优竞价确定价格并选定确认的材料后,含有该材料的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调整公式如下:(本条款的选用情况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本》的“合同专用条 款选择表”中列明)
调整的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材料价差。
材料价差=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最终材料单价-招标文件中的暂定材料单价。
8)合同新增主材下浮率表:
合同新增主材下浮率表
序号 | 主要材料设备名称 | 主材下浮率 | 备注 |
1 | 石材(除路沿石) | 10% | |
2 | 陶瓷块料 | 10% | |
3 | 硅酸钙板、石膏板 | 10% | |
4 | 防静电地板 | 10% | |
5 | 地毯 | 10% | |
6 | 油漆、涂料、防水材料 | 10% | |
7 | 其它 | 5% | |
8 | 钢绞线、型钢、无缝钢管、不锈钢 装饰管、铝合金型材、铝塑复合板、路沿石 | 不下浮 |
(2)机电安装工程:
机电安装工程的合同换算综合单价及合同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主材价格确定方式按照如下约定执行:
1)各系统主材范围见工程量清单计价须知《各系统主材费、安装费界定表》。
2)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且合理的主材单价的,则按已有的主材单价执行。
3)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没有适用的材料单价,但招标当季度《综合价格》中有的,则按招标当季度《综合价格》中相应材料价格取定执行。
4)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主材单价、且招标当季度《综合价格》没有相应材料价格的,则按下列约定执行:
① 承包人填报的主材设备品牌(厂家)在招标当季度《厂商价格信息》中已有价格的,确定主材价格时,按如下约定执行:
a.求出该类材料设备的“投标报价调整系数”:
投标报价调整系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中此类主材设备(组成中标总价的)各主材费单价÷招标当季度《厂商价格信息》中承包人填报品牌
(厂家)此类主材设备各相应规格厂商价格】÷【此类主材设备清单项目总数】;如承包人填报此类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有 2 个或以上在招标当季度《厂商价格信息》中有价格的,按其中价格水平最高的品牌(厂家)取定上述公式中的厂商价格。
当承包人填报的某个材料设备品牌(厂家)的系数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中此类主材设备(组成中标总价的)各主材费单价÷招标当季度《厂商价格信息》中承包人填报品牌(厂家)此类主材设备各相应规格厂商价格】大于 1 时,不列入计算项。
b.直接套用招标当季度《厂商价格信息》内承包人填报的品牌(厂家)中相应主材的最低价,并乘以“投标报价调整系数”计算,不能直接套用的则根据招标当季度《厂商价格信息》内承包人填报的品牌中相应主材规格的最低价用插值法或倍数法换算(优先采用插值法计算),并乘以“投标报价调整系数”计算。
② 承包人填报的主材设备品牌(厂家)在招标当季度《厂商价格信息》中未有价格,但厂商价格中有其他推荐品牌(厂家)相应的主材设备价格的,确定主材价格时,按如下约定执行:
a.求出该类主材材设备的“投标报价调整系数”:
投标报价调整系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中此类主材设备
(组成中标总价的)各主材费单价÷招标当季度《厂商价格信息》中其他推荐品牌品牌(厂家)此类主材设备各相应规格厂商价格】)÷【此类主材设备清单项目总数】;如其他推荐品牌(厂家)有 2 个或以上在招标当季度《厂商价格信息》中有价格的,按其中价格水平最高的品牌(厂家)取定厂商价格。
当承包人填报的某个材料设备品牌(厂家)的系数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中此类主材设备(组成中标总价的)各主材费单价÷招标当季度《厂商价格信息》中其他推荐品牌品牌(厂家)此类主材设备各相应规格厂商价格】大于 1 时,不列入计算项。
b.直接套用招标当季度《厂商价格信息》中其他推荐品牌(厂家)中相应主材的最低价,并乘以“投标报价调整系数”计算,不能直接套用的则根据招标当季度《厂商价格信息》内其他推荐品牌(厂家)中相应主材规格的最低价用插值法或倍数法换算(优先采用插值法计算),并乘以“投标报价调整系数”计算。
③ 承包人因各种原因并未按要求使用填报品牌(厂家)和推荐品牌(厂家)
的主材设备,则按招标当季度《厂商价格信息》中所有品牌相应规格型号材料单价的最低价下浮 5%并结合合理的市场价格取定执行。
5)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主材单价,同时招标当季度《综合价格》和《厂商价格信息》中均没有相应材料价格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合理的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主材单价。
6)主材设备可能影响装饰、装修或景观效果的须由发包人看样定板后才能确定材料单价,如需定价的则看样定板、材料设备定价与相应的设计变更确立应同时进行。
7)配电箱项目的主材费报价、及配电箱变更(新增)项目的计价按如下规定执行。
① 配电箱主材费报价说明:
a.承包人填报配电箱主元器件品牌(厂家)须满足《配电箱主材费计算表》中推荐品牌范围的相关要求。
b.每一台配电箱主材费由主元器件、箱体、综合费三部分费用组成,其中:
Ⅰ.配电箱箱内主元器件:指断路器、漏电开关、自动转换开关、接触器、隔离开关、继电器、浪涌保护产品、计量表(电度表)、互感器、避雷器。
Ⅱ.配电箱箱体报价中应包含箱内所有必须的隔板、挂板的费用。承包人填报《配电箱价格分析表》时须填写各配电箱的箱体规格(长×宽×高),并在“备注”栏中填写用箱体报价除以外箱体六个箱面的展开总面积(m2)得出的每 m2价格[不得超过发包人给出的配电箱箱体单位面积限价(250 元/m2),否则中标后按 250 元/m2 确定合同价格作为计量支付及结算的依据]。
Ⅲ.综合费包括除箱体、主元器件外的其他一切耗材及辅材费、组装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综合费费率统一取定为 25%。
Ⅳ.单个配电箱主材费=∑【主元器件单价】+箱体+(∑【主元器件单价】+箱体)×综合费费率。
Ⅴ.承包人对招标图纸中的配电箱的报价将作为固定单价,并且在图纸不变的情况下单价包干;除非发包人对招标图纸有明确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即原设计图纸的配电箱有设计变更,方能按配电箱变更及新增配电箱的计价说明中的相关规定调整。
② 配电箱变更及新增配电箱的主材费计价说明:
a.承包人填报配电箱主元器件品牌(厂家)须满足《配电箱主材费计算表》中推荐品牌范围的相关要求
b.《配电箱主材费计算表》中“主元器件下浮率”指承包人在《人工、主要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表》填报主元器件品牌对应《ABB、Siemens、海格、GE、xxx电气元件价格表》相应主元器件的最低价为基准,进行配电箱变更及新增配电箱主元器件计价时必须下浮的下浮率。
c.配电箱变更的主材费计价具体按如下约定执行:
Ⅰ.配电箱变更引起的主元器件主材费变化仅计算相关的主元器件的价差;
Ⅱ.配电箱变更引起箱体的任何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箱体内回路的增减、隔板或挂板的增减、箱体材料厚度改变等变化),箱体价格均不再调整;
Ⅲ.变更后的单个配电箱主材费=[∑(变更后主元器件单价×数量)-∑(变更前主元器件单价×数量)]×(1+综合费费率)+变更前配电箱价格。本公式中变更前及变更后的主元器件单价均按照《配电箱主材费计算表》中规定的执行计算。综合费费率统一取定为 25%。
配电箱主材费计算表
序号 | 主要材料设备名称 | 单位 | 招标文件推荐 厂家(品牌)范围 | 主元器件 下浮率(%) | 备注 | |||
承包人填报的配电箱主元器件品牌(厂家)须满足招标文件推荐品牌范围的相关要求;“主元器件下浮率”指以本表附件中承包人填报的品牌中相应主元器件的最低价为基准,进行配电箱变更及新增配电箱主元器件计价时必须下浮的下浮率。 | ||||||||
1 | 配电箱 | 主元器件 | 组 | ABB | 25% | 确定配电箱主材费时,主元器件的单价按本表附件中承包人填报品牌的相应规格型号主元器件的最低价,并乘以“1-主元器件下浮率”计算,不能直接套用的则根据附件一中承包人填报品牌相应主元器件规格的 最低价的用插值法或倍 | ||
组 | Siemens | 25% | ||||||
组 | 海格 | 30% | ||||||
组 | GE | 25% | ||||||
组 | 施耐德 | 25% |
数法换算(优先采用插值法计算),并乘以“1-主元器件下浮率”计算确定。
d.新增配电箱主材费计价具体按如下约定执行:
Ⅰ.工程量清单内已含的配电箱仅是数量发生变化的,增加的配电箱不作为新增配电箱计价;
Ⅱ.主元器件主材费根据招标文件《配电箱主材费计算表》确定;
Ⅲ.新增配电箱箱体根据配电箱所含出线回路的总位数计价:承包人投标文件《配电箱价格分析表》中有相同出线回路位数的配电箱的箱体单价的,直接套用;《配电箱单价分析表》中具有相同出线回路位数的配电箱的箱体单价不一致的,按相应箱体单价的平均价计价;如承包人未填报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配电箱的《配电箱价格分析表》,则进行新增配电箱箱体价格计算时,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相应配电箱箱体价格以出线回路位数统一按下表计取:
新增配电箱箱体税前价格计算表
序号 | 配电箱出线回路位数 | 照明配电箱箱体税前价格(元) | 动力配电箱箱体税前价格(元) |
1 | 1 | 16 | 50 |
2 | 2 | 60 | |
3 | 3 | 90 | |
4 | 4 | 105 | |
5 | 5 | 35 | |
6 | 6 | 185 | |
7 | 7 | 40 | |
8 | 8 | 220 | |
9 | 9 | ||
10 | 10 | 50 | 255 |
11 | 11 | ||
12 | 12 | 260 | |
13 | 13 | 53 | |
14 | 14 | 285 | |
15 | 15 | ||
16 | 16 | 55 | |
17 | 17 | 330 | |
18 | 18 |
序号 | 配电箱出线回路位数 | 照明配电箱箱体税前价格(元) | 动力配电箱箱体税前价格(元) |
19 | 19 | 65 | 355 |
20 | 20 | ||
21 | 21 | 410 | |
22 | 22 | 70 | |
23 | 23 | ||
24 | 24 | 435 | |
25 | 25 | ||
26 | 26 | ||
27 | 27 | 450 | |
28 | 28 | ||
29 | 29 | ||
30 | 30 | 755 | |
31 | 31 | ||
32 | 32 | 770 | |
33 | 33 | ||
34 | 34 | 785 | |
35 | 35 | ||
36 | 36 | 800 | |
37 | 37 | ||
38 | 38 | 815 | |
39 | 39 | ||
40 | 40 | 830 | |
41 | 41 | ||
42 | 42 | 840 | |
43 | 43 | ||
44 | 44 | 850 | |
45 | 45 | ||
46 | 46 | 870 | |
47 | 47 | ||
48 | 48 |
新增配电箱按出线回路位数于工程量清单中未有对应的配电箱的,箱体单价根据已有配电箱箱体价格按出线回路总位数用插值法或倍数法换算(优先采用插值法)。
Ⅳ.单个配电箱主材费=∑【主元器件面价×(1-主元器件下浮率)】+箱体
+【∑(主元器件面价×(1-主元器件下浮率))+箱体】×综合费费率。主元器
件面价为承包人在《人工、主要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表》填报主元器件品牌对应《ABB、Siemens、海格、GE、xxx电气元件价格表》相应主元器件的最低价。主元器件下浮率按《配电箱主材费计算表》中的规定执行。综合费费率统一取定为 25%。
③ 配电箱变更计价时不调整相应清单项目的安装费;新增配电箱项综合单价的安装费按合同约定的合同外新增项目计价规定确定。
(3)绿化工程:
绿化工程的合同换算综合单价及合同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主材价格确定方式按照如下约定执行:
1)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已有相同材料:
①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已有相同材料,且价格合理,则按已有的材料单价执行;
②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已有相同的材料,但单价高出《厂商价格信息》”)中相应材料最高价时,则按《厂商价格信息》中相应材料的最低价执行;
③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已有相同的材料,但其单价在招标当季度《厂商价格信
息》中没有但又严重偏离市场价格时,则按合理的市场价格执行。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已有的材料单价是否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由监理单位提供相应支持材料加以界定,合理的市场价格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
2)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没有相同的,但有类似的苗木材料单价,且《厂商价格信息》中也有类似材料价格的,则结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补充规定按类似材料单价相对于招标当季度《厂商价格信息》中相应材料价格的下浮率乘以招标当季度
《厂商价格信息》中相应材料价格取定执行。 3)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没有相同且没有类似的,但《厂商价格信息》中有相
应材料价格的,则按招标当季度《厂商价格信息》中所有品牌中相应材料的最低价执行。
4)工程量报价清单和《厂商价格信息》中均没有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询价、比选三家以上苗木价格,结合合理的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
5)无论是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已有适用的材料单价,或按招标当季度《厂商价格信息》确定的材料单价,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材料单价,均须按
由发包人对材料看样定板(特别是主材设备可能影响装饰、装修或景观效果的)后才能确定材料单价。如需定价的则看样定板、材料设备定价与相应的设计变更
确立应同时进行。
6)对于甲管乙供材料,发包人已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了暂定价(详见暂定主材价表),承包人在报价时按暂定价计入报价中,待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择优竞价确定价格并选定确认的材料后,含有该材料的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的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材料价差。
材料价差=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最终材料单价-招标文件中的暂定材料单价。
33.2.3 综合单价确定方式
(1)合同换算综合单价按以下方式计价(仅适用于机电安装工程): 1)合同中没有完全一致的综合单价项目但在相应定额中套用的子目一致的
综合单价项目(如开关插座、水箱、消防栓箱、消防喷淋喷头、消防自动报警设备等)、或虽规格发生变化但与合同原清单已有类似项目相比所套用的相应定额子目及定额调整系数均一致的综合单价项目,按合同原清单已有类似项目作换算处理。换算时按以下公式进行:
合同换算综合单价=主材费+安装费=实际使用的主材价格+合同原清单已有类似项目安装费;
实际使用主材价格的确定按本条第 33.2.2 款执行;
合同原清单已有类似项目综合单价安装费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时,按规格最接近的类似项目的安装费的最低值进行换算。
2)合同中没有完全一致的综合单价项目但只是规格等发生变化,且与合同原清单已有类似项目相比所套用的相应定额子目不一致的综合单价项目(如电缆等),其主材费按本条第 33.2.2 款执行,其安装费按本条第 33.2.3(2)款中约定的安装费计价方法执行。
3)如合同综合单价中的安装费人工、辅材、机械的消耗量高于相应定额的消耗量,或合同综合单价中的综合管理费、利润等的取值高于省市相关造价文件所规定的上限值,否则在参照承包人综合单价安装费确定合同内已有类似项目
(综合单价)的安装费时,按定额相应子目的消耗量及相关造价文件的上限值调整。
4)配电箱、电表箱、T 接箱、端子箱(接线箱)变更时,其主材费的确定
按本条第 33.2.2 款执行,其综合单价按照本条第 33.2.3(2)款的约定计价。新增配电箱、电表箱、T 接箱、端子箱(接线箱)的综合单价的确定按本条第 33.2.3
(2)款的约定执行。
(2)综合单价确定方式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项目,即只是原有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则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变更合同价款,合同另有约定调整方式的除外。
2)合同中没有完全一致的综合单价项目,但有类似综合单价项目,只是砼标号、品牌、规格、型号、厚度、产地等发生变化的,则按合同内类似综合单价项目作换算处理。换算时只计算主材价差,即合同换算综合单价=合同类似项目综合单价+材料价差。主材价差=实际使用的主材价格-合同类似项目综合单价中的主材价格,实际使用主材价格的确定按本条第 33.2.2 款执行。当合同内类似综合单价项目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时,双方约定按主材价格最靠近和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换算。
3)若合同中既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项目,也不能按合同换算综合单价项目作换算处理,则作为合同外新增项目按下表进行计价:
A、机电安装工程:
综合单价计价表
清单编码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清单项目工程量 | 综合单价 | |
【项目特征】 | |||||
【工程内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一 | 主材费(不含主材的损耗)一=(1+2+„) | ||||
1 | 主材设备费 | 元 | |||
2 | „ | ||||
二 | 安装费 二=(1+2+„+7)× (1-投标下浮率) | ||||
1 | 主材损耗费 | ||||
2 | 人工费[定额编号] | 元 | |||
„ | |||||
3 | 辅材费[定额编号] | 元 | |||
„ | |||||
4 | 机械费[定额编号] | 元 | |||
„ | |||||
5 | 管理费 | 元 | |||
6 | 利润 | % | |||
7 | 不可预见费 | ||||
8 | 投标下浮率 | % | |||
三 | 最终综合单价(三 = 一 + 二) | 元 |
其中:
① 主材费的确定按本条第 33.2.2 款执行。
② 投标下浮率=(1-合同总价/招标控制价)×100%= %。
③ 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人工、材料和机械的消耗量及管理费:
《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 2010 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0 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
2010 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上述定额查找不到的可参考其他相关定额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
④ 人工、辅材料(主材以外的材料)、机械价格的确定:按招标当季度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及厂商价格》的规定执行。若招标当季度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及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及厂商价格》中没有的辅材,则以 2018 年各专业工程综合定额中的辅材价格,并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 号)和《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州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造价[2016]31 号)的规定执行。
○5 利润的计取标准:按招标当季度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
件的规定执行(如文件中规定了上下限的,则按其平均值计算)。
○6 主材费及安装费所包含内容按工程量清单计价须知《各系统主材费、安装费界定表》执行(如相关定额中关于人工、辅材和机械的相关规定与《各系统主材费、安装费界定表》的界定有所不同,按《各系统主材费、安装费界定表》进行计价)。《各系统主材费、安装费界定表》无法界定的,按照 2018 年广东省定额和最新广州市补充定额的相关规定界定。
B、除机电安装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
综合单价分析表
清单编码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清单项目工程量 | 综合单价 | |
【项目特征】 | |||||
【工程内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 | |||||
小计 | |||||
一、分部分项 工程费 | |||||
1 | 人工费 | 元 | |||
„ | |||||
2 | 主材设备费 | 元 | |||
„ | |||||
3 | 材料费 | 元 | |||
„ | |||||
4 | 机械费 | 元 | |||
„ | |||||
工料机小计 | 元 | ||||
5 | 管理费 | 元 | |||
6 | 利润 | % | |||
二 | 不可预见费 | % | |||
三 | 投标下浮率 | % | |||
四 | 最终综合单价 (一+二)*(1-三) |
其中:
① 投标下浮率=(1-合同总价/招标控制价)×100%= %。
② 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人工、材料和机械的消耗量:
《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 2010 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0 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
2010 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0 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
上述定额查找不到的可参考其他相关定额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
③ 人工、辅助材料(主材以外的材料)、机械价格的确定:按招标当季度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及厂商价格》的规定执行。若招标当季度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及厂商价格》中没有的辅材,则以 2018 年各专业工程综合定额中的辅材价格,并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和《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州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造价[2016]31 号)的规定执行。安装工程主材与辅材的划分按 2018 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执行。
④ 综合管理费、利润、规费、堤围防护费与税金的计取标准:按招标当季度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文件中规定有上下限的,则按其平均值计算)。
□ 33.2.4 措施项目费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的调整和结算方式(本条款的选用情况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本》的“合同专用条款选择表”中 列明)
以经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结算中的支模砼总量和合同工程量清单支模砼总量相比
1)若增减幅度在 5%(含 5%)以内,该项费用不予调整。
2)若增减幅度在 5%(不含 5%)以上,则该项费用结算价为:
① 当增加幅度超过 5%时,结算价=(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合同清单合价)×(经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结算中的支模砼总量/合同工程量清单支模砼总量-5%);
② 当减少幅度超过 5%时,结算价=(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合同清单合价)×(经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结算中的支模砼总量/合同工程量清单支模砼总量+5%)。
□ 33.2.5 施工总承包管理费和专业工程配合服务费的调整和结算方式
施工总承包管理费和专业工程配合服务费结算时,按由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的合同价扣除其中单套(台)主材单价大于 5000 元的设备价款后的余额乘以合同约定的费率计算。
□ 33.2.6 甲供材料设备管理费的调整和结算方式(本条款的选用情况已在
《合同选择补充文本》的“合同专用条款选择表”中列明)
甲供材料设备管理费结算时按甲供材料设备合同价扣除其中单套(台)主材单价大于 5000 元的设备价款后的余额乘以合同约定的费率计算。
□ 33.2.7 甲招乙供材料设备管理费的调整和结算方式(本条款的选用情况 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本》的“合同专用条款选择表”中列明)
甲招乙供材料设备管理费结算时按甲招乙供材料合同价扣除其中单套(台)主材单价大于 5000 元的设备价款后的余额乘以合同约定的费率计算。
33.2.8 □人工费 □及材料价差的调整和结算方式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6 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承发包双方合理分担价格风险的原则,约定如下:
除□ 人工费及 □ 钢筋、合同规定可以调差的钢结构主要型钢构件、□ 电线电缆、□ 混凝土材料费外,其他材料设备的价差均不予调整。调整、计量支付和结算原则如下:
□ 1)人工费的调整和结算方式:
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总表中明确“本标段分部分项工程人工总工日工日”。
若计量当季人工日工资单价(人工日工资单价以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相应季度结算文件中相应定额人工日工资单价为准,下同)与按招标当季
度人工日工资单价相比较涨跌幅度超过 10%的,则调整超过 10%以外的部分(如:超过 11%,只调 1%),调整和结算公式如下:
a)涨幅超过 10%时:
计量当季人工日工资单价价差=(计量当季人工日工资单价-按招标当季度人工日工资单价×1.1)。
计量当季人工费调增价款=计量当季人工日工资单价价差×(1+规费)×(1+
税金)×(承包人投标分部分项工程人工总工日÷中标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合计)×当季各月发包人已确认分部分项工程进度款之和。
b)跌幅超过 10%时:
计量当季人工日工资单价价差=(按招标当季度人工日工资单价×0.9-计量当季人工日工资单价)。
计量当季人工费调减价款=计量当季人工日工资单价价差×(1+规费)×(1+税金)×(承包人投标分部分项工程人工总工日÷中标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合计)×当季各月发包人已确认分部分项工程进度款之和。
c)人工费结算增减额=施工期(自开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每季度人工费调整价款之和+人工日工资单价价差×(承包人投标分部分项工程人工总工日÷中标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合计)×(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结算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累计发包人已确认分部分项工程进度款),其中人工日工资单价价差在施工期每季度人工日工资单价价差中按有利于发包人的原则取定。规费、税金另行计列。
d)计量当季人工费达到上述调整条件时,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原则申报,经发包人审定后纳入下月进度款支付。
e)措施项目、其他项目不参与人工费的调整。
□ 2)钢筋、合同规定可以调差的钢结构主要型钢构件材料费的调整和结算方式
x计量当季钢筋、型钢材料基准单价(Ⅰ级钢筋基准单价为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相应季度结算文件所附《综合价格》钢筋综合价中圆钢Φ10内和Φ10 外对应单价的平均值,Ⅱ级、III 级钢筋基准单价为《综合价格》钢筋综合价中螺纹钢Φ10 外和Φ12--25 对应单价的平均值,下同)与招标当季度对应钢筋、型钢基准单价对比涨跌幅度超过 5%的,则调整超过 5%以外的部分(如:
超过 6%,只调 1%),调整和结算公式如下: a)涨幅超过 5%时:
计量当季材料单价价差=(计量期当季相应钢筋、型钢基准单价-招标当季度对应钢筋、型钢基准单价×1.05)。
计量当季钢筋、型钢材料费调增价款=计量当季钢筋、型钢单价价差×当季各月进度款中发包人已确认计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以“t”为计量单位的钢筋清单项目相应钢筋、型钢量之和(不含损耗量)。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外购预制构件、甲招乙供材料中所含的钢筋及钢筋损耗不参与钢筋价差的的调整;钢结构除合同规定的主要构件型钢材外,其他构件、预埋件、措施项目及其他项目中的型钢材及损耗均不参与钢材调差,下同。规费、税金另行计列。
b)跌幅超过 5%时:
计量当季材料单价价差=(招标当季度相应钢筋、型钢基准单价×0.95-对应钢筋、型钢基准单价)。
计量当季钢筋材料、型钢费扣减额=计量当季钢筋、型钢单价价差×当季各
月进度款中发包人已确认计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以“t”为计量单位的钢筋清单项目相应钢筋、型钢量之和(不含损耗量)。
c)钢筋材料费结算增减额=施工期(自开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每季度钢筋材料费调整价款之和+钢筋单价价差×[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的结算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以“t”为计量单位的钢筋清单项目相应钢筋量之和(不含损耗量)-累计工程进度款中发包人已确认计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以“t”为计量单位的钢筋清单项目相应钢筋量之和(不含损耗量)],其中钢筋单价价差按在施工期每季度钢筋单价价差的平均值取定。规费、税金另行计列。
型钢材料费结算增减额计算方法与钢筋的计算方法一致。 d)计量当季钢筋、型钢材料费达到上述调整条件时,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
原则申报,经发包人审定后纳入下月进度款支付。
□ 3)电线电缆材料费的调整和结算方式
a)电线电缆材料费调整参照铜价变化按电线电缆相应规格分别调整,且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只在本工程结算时调整一次。
若电线电缆材料价格变化幅度(电线电缆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为:以上海期货交易所(xxx.xxxx.xxx.xx - “首页/交易数据/月统计数据/月度参考价”发布
的“铜当月”的“加权平均价”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一个月直至工程完工日期前一个月的计算期内的价格平均值,与投标截止之日前一个月相应的“铜当月”的“加权平均价”的比值,减去 100%得出;下同)即涨跌幅度超过 10%的,则在本工程结算时一次性调整超过 10%以外的部分(如:超过 11%,只调 1%)。
当电线电缆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为正值,且涨幅超过 10%时,按调增调整;当电线电缆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为负值,且跌幅超过 10%时,按调减调整。电线电缆材料费调整(调增或调减)价款公式具体如下:
电线电缆材料费调整(调增或调减)价款=审定结算电线电缆工程量铜含量
×铜单价价差。规费、税金另行计列。
铜单价价差=本合同投标截止之日前一个月的“铜当月”的“加权平均价”
×(|电线电缆材料价格变化幅度|-10%)。
审定结算电线电缆工程量铜含量指根据结算电线电缆工程量(延长米)乘以电线电缆铜芯截面积再乘以铜比重(8900 千克/立方米)计算得出的电线电缆结算工程量中所含铜的重量。
b)进行调价的材料量不含损耗量,损耗量计入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安装费中。
c)措施项目、其他项目不参与电线电缆材料费的调整。
□ 4)混凝土材料费的调整和结算方式
x计量当季混凝土基准单价(基准单价为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相应季度结算文件所附《综合价格》)与招标当季度对应混凝土基准单价对比涨跌幅度超过 10%的,则调整超过 10%以外的部分(如:超过 11%,只调 1%),调整和结算公式如下:
a)涨幅超过 10%时:
计量当季混凝土单价价差=(计量期当季相应混凝土基准单价-招标当季度对应混凝土基准单价×1.1)。
计量当季混凝土材料费调增价款=计量当季混凝土单价价差×当季各月进度款中发包人已确认计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混凝土清单项目相应混凝土量之和(不含损耗量)。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外购预制构件、甲招乙供材料中所含的混凝土及其损耗不参与混凝土价差的的调整,下同。
b)跌幅超过 10%时:
计量当季混凝土单价价差=(招标当季度相应混凝土基准单价×0.9-对应混凝土基准单价)。
计量当季混凝土材料费扣减额=计量当季混凝土单价价差×当季各月进度款中发包人已确认计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混凝土清单项目相应混凝土量之和
(不含损耗量)。
c)混凝土材料费结算增减额=施工期(自开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每季度混凝土材料费调整价款之和+混凝土单价价差×[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的结算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混凝土清单项目相应混凝土量之和(不含损耗量)-累计工程进度款中发包人已确认计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混凝土清单项目相应混凝土量之和(不含损耗量)],其中混凝土单价价差按施工期每季度混凝土单价价差的平均值取定。规费、税金另行计列。
d)计量当季混凝土材料费达到上述调整条件时,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原则申报,经发包人审定后纳入下月进度款支付。
5)完工日期按竣工验收报告中明确的竣工验收时间确定。
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 人工费 □ 及材料费价格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33.2.9 规费、税金的调整和结算方式:按招标当季度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文件中规定有上下限的,则按其平均值计算)。
33.3 当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承包人认为产生了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通知要求(发出指令)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若承包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增加费用报告,该类变更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同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行增加。
33.4 凡图纸会审记录涉及工程实体内容变化的,均须经发包人同意转变成设计变更后才能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33.5 在变更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在发生变更的必要工序提请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实际发生的情况,以此作为将来费用结算的依据,否则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计量,发包人无须支付相关费用,费用由承包人自负。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 34 条的约定,代之以: 34、竣工验收
34.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包含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
34.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并审核竣工文件后,如认为承包人竣工文件不能符合竣工要求,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整改,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后重新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并审核竣工文件通过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34.3 发包人应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4.4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无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4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4.5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4.6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无故不组织验收,从第 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4.7 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17 条的约定办理。
34.8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4.9 经验收评定,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均应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盖章签字;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有尚未完成者,由承包人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修补后,再进行竣工验收,直至达到完全符合合同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34.10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4.11 承包人应按如下程序进行竣工资料准备:
(1)承包人有责任根据竣工验收要求对分包单位所绘制的竣工图进行符合
性审查。
(2)承包人有义务对专业管理、分包单位的工程资料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编制指南(2012 年版)》(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主编)、《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指南(2009 版)》(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主编)和发包人的具体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编制、汇总和管理。
34.12 验收依据和标准:施工图纸,图纸说明,设计变更资料和图纸,技术交底及会议纪要,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规定,以及本工程专家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制订的针对本工程特殊子项的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34.13 专业分包工程需单独验收的,经承包人预验合格后,属专业分包项目的再报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不属专业分包项目的由房建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合格后由该分包单位与专业工程验收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发包人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并及时通知承包人参与验收。
34.14 专业分包工程不需要办理单独验收的,经承包人预验合格后,属专业分包项目的再报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不属专业分包项目的由房建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合格后由分包单位、承包人、施工监理单位、发包人协商验收。
34.15 承包人必须全力配合发包人组织的专项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电梯验收、环保验收、人防验收、卫生防疫验收等。
35、工程移交
35.1 承包人应在工程项目移交前将场地清理干净,将无关机械设备及材料撤离现场,保证移交的工程项目环境洁净、安全卫生。
35.2 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天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整理汇编成工程移交手册,协助项目产权管理单位尽快熟悉工程项目各部分(建筑单体、小区市政、xx管线等)、各系统(电梯、消防、空调、供水、供电、弱电等)的情况,为项目产权管理单位的接收、使用、维护、管理作准备。移交手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工程项目各部分、各系统的工程概况;
(2)工程项目全部的图纸及清单;
(3)工程项目的承包人、主要材料设备供货商清单、联系人及电话;
(4)各系统的设计功能、使用功能或使用说明;
(5)电梯、空调、发电机等主要设备的运行参数;
(6)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
(7)工程、材料、设备的保修书(包括保修内容、期限、联系人、电话等)。
35.3 承包人应在进行本条第 35.2 款工作的同时编写工程项目移交计划,并于本条第 35.2 款工作完成后 3 天内组织发包人、承包人、项目产权管理单位按如下程序进行工程项目移交:
(1)按移交手册的资料清单移交图纸、资料;
(2)按移交手册的数量清单清点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
(3)按移交手册的设计、使用功能说明进行必要的功能性试验(或组织各方参加政府指定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功能性试验);
(4)按移交手册的说明进行系统的试运行(或组织各方参加政府指定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功能性试验),测试主要设备的运行参数;
(5)组织发包人、承包人、项目产权管理单位各方对上述移交过程进行签认;
(6)对移交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并及时组织责任方进行维修,验收合格后重新组织移交;
(7)对于某些在操作上有专门要求的机电系统(如消防、智能化等)编制培训计划,并按合同要求对项目产权管理单位人员进行培训。
35.4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包括:
(1)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四份;
(2)与本款(1)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
(3)声像档案一式二份。
35.5 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 15 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工程监理单位审查。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人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 10 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
35.6 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承包人
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
35.7 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5.8 承包人应督促其工程分包单位及时做好竣工资料整理工作,于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 25 天内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归档,并在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时一并移交。
35.9 发包人留取合同协议书第 6 条约定的合同价款的 2%作为承包人按时、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保证金。承包人按时、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发包人在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档案后 15 日内给承包人付还该保证金;承包人不按时移交竣工档案,或者移交的竣工档案不完整且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补充完整的,发包人有权扣取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义务。
35.10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而受到经济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35.11 由承包人先移交给发包人、然后再由发包人移交给项目产权管理单位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及上述约定予以协助。
35.12 工程项目移交给项目产权管理单位后,由项目产权管理单位替代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的地位,承继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35.13 承包人参与移交或协助移交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 36 条的约定,代之以: 36、竣工结算
36.1 结算方式:按招标文件及本合同有关规定办理,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编制办法》的具体要求编制结算书,并提交分段结算及竣工结算资料。
36.2 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
□(1)承包人提交分段结算报告的时间:按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并经发包人审定的分段结算工作计划执行。(本条款的选用情况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本》的
“合同专用条款选择表”中列明)
(2)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 45 天内。
36.3 发包人审核结算报告的时间: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 分段结算报告后 45 天内(其中含监理单位审核时间 25 天)、]总结算报告后 60 天内(其中含监理单位审核时间 30 天)出具初审意见,并及时报有关部门对结算进行终审。(本条款的选用情况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本》的“合同专用条款选择表”中列明)
36.4 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如下竣工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工程结算书;
(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
(3)钢筋抽料表(建筑、市政、园林景观等工程适用);
(4)合同文件;
(5)工程竣工图(必要时提供电子版);
(6)工程竣工资料(必要时提供电子版);
(7)图纸会审记录;
(8)设计变更单;
(9)工程洽商记录;
(10)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
(11)会议纪要;
(12)工程签证;
(1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
(14)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
(15)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
(16)其他结算资料;
(17)移交资料签收表。
36.5 发包人对送审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
(1)结算书:每项工程的结算书要求分两部分编制:第一部分以竣工图为依据编制,包括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等内容;第二部分为工程签证及其他有关费用等。上述两部分不应有重复列项的内容,结算书须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
(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工程量计算书由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表达式组成,结算书须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
(3)钢筋抽料表(建筑、市政、园林景观等工程适用):用电脑抽料的钢
筋用量表要求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用手工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详细的抽料表和明细汇总表,详细的抽料表应注明钢筋所在构件名称、施工部位、钢筋编号等。
(4)合同文件:包括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合同附件等,要求将上述合同文件列出总目录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
(5)竣工图: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有承包人图纸专用章、设计院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并须有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经发包人、设计、监理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
(6)竣工资料:指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时所需的资料,具体包括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安装工程的调试方案和调试记录等。整理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需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以上资料以国家规范或竣工图编制指南为准。
(7)图纸会审记录:要求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图纸会审记录须有各单位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及会审单位盖章确认。
(8)设计变更单:要求按设计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安装工程要分专业)装订成册。
(9)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根据工程洽商记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工程洽商记录须符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
(10)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根据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须符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
(11)会议纪要: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等。要求根据会议纪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会议纪要须符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
(12)工程签证:要求根据工程签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工程签证单上应有工程数量的计算过程和施工简图。
(1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凡在工程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未明确的主要
材料设备单价,要求根据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要求有使用该材料设备的专题会议纪要、材料发票、购买合同等有效材料设备价格凭证等。
(14)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在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未列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应由承包人编制单价分析表,盖章确认后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综合单价。在结算资料送审时,要求按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如材料设备专题会议纪要、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总监理工程师通知等。每份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上述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综合单价进行审核的签字和盖章。
(15)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按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的编号顺序及不同材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
(16)其他结算资料:凡上述未提及而在结算时需要的资料均需提供,例如:施工日记、地质勘察报告、非常用的标准图集、应由承包人承担而由发包人代为支付的费用证明(如:发包人代缴的施工水电费票据、余泥排放费证明)等。
(17)资料签收表:按送审结算资料的内容列表,以便资料的移交和管理。资料签收表上应注明资料内容、份数和页数(标注页码),并且对所有复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资料签收表一式两份,由资料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名,必要时加盖单位的印章。
36.6 承包人迟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发包人完成审核相应结算报告的时间相应顺延。由于结算报告存在错误或不完整而退回承包人修改或补充的,发包人完成审核相应结算报告的时间从收到修改或补充的结算报告后重新计算。
36.7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虽有错误或不完整,但其中有部分手续齐全并可以单独结算的,发包人可就该部分先行审核。
36.8 由于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报送竣工结算资料或报送资料不齐全、不完整引起的相应结算滞后或影响支付,应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所主张的材料款、人工工资等申请将不被接受,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36.9 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与承包人按招标文件提供
的格式签订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双方严格按照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36.10 若承包人不按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的约定配合竣工结算审核工作以至工程结算迟迟不能定案或承包人对有权结算终审部门的审核结果拒不确认,在规定时间内又提不出正当理由的,则最终的审核结果由发包人与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共同盖章确认。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8、违约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 38.1 款的约定,代之以:
38.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的,除应继续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向承包人计付拖欠期间的利息。
(2)因发包人违约或者过错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在承包人提交足够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发包人应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 38.4 至 38.16:
38.4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书面警告。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及责任,或者不执行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含主管人员)的指令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承包人必须在书面警告限定的时间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指挥长驻场办公,直至改正为止。
(2)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 10000 元、□ 20000 元、□ 50000 元)/次。(本条 款的选用情况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本》的“合同专用条款选择表”中列明)
(3)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 50000 元、□ 100000 元、□ 150000 元)/次。(本条款的选用情况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本》的“合同专用条款选择表”中列明)
(4)部分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
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
即生效。发包人有权从本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被解除部分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同时,承包人应在部分解除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发包人支付被解除部分工程合同价款 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
(5)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
(6)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
38.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累计承担三次严重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38.6 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交纳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第
38.10 款“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第 38.11 款“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的,承包人应当按违约处罚决定确定的时间向发包人交纳,否则,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交纳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第 38.10
款、第 38.11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责任的,发包人可决定暂不收取违约金和赔偿金,作为对承包人享有的应收款项债权,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随时通知承包人交纳或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若相关违约责任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或相关违约责任对合同的履行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或承包人在合同后续履行过程中已采取足够措施来弥补违约责任造成的损失的,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发包人批准后,可予以免除。
38.7 工程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总则第 2 条、第 5 条的约定,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管理,对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指令和书面通知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发包人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要求其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
(2)承包人不遵守发包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总则第 6 条约定所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的,由承包人按所触犯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触犯
制度、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发包人参照合同专用条款第 38.7(1)款的约定处理。
(3)承包人不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7 条、第 9 条的有关约定投入现场组织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或者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擅自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 1次严重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因缺勤而被扣除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的人员不再给予违约处罚。
经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考核,承包人投入的现场组织管理人员不能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发包人的要求更换,直至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为止。而且,不能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的现场组织管理人员按缺勤处理。
如承包人违背投标承诺,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之外,还应同时无条件按下表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本条款的选用情况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 本》的“合同专用条款选择表”中列明)
序号 | 承诺项目 | 违约说明 | 承包人承诺的违约金额(元) | ||
1 | □ 施工总承包管理部 | 更换项目指挥长或项目经理 | □ 300000 | □ 500000 | □ 800000 |
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 | □ 150000 | □ 250000 | □ 400000 | ||
更换专职安全员或其他人 | □ 50000 | □ 100000 | □ 200000 | ||
2 | □ 施工项目部 | 更换项目指挥长或项目经理 | □ 250000 | □ 400000 | □ 600000 |
更换项目副经理或空缺 | □ 150000 | □ 250000 | □ 350000 | ||
更换专职安全员或其他人 | □ 50000 | □ 100000 | □ 200000 | ||
3 | □ 驻场深化设计部 | 更换部门经理或空缺 | □ 150000 | □ 250000 | □ 350000 |
更换技术负责人或空缺 | □ 100000 | □ 200000 | □ 300000 | ||
更换其他人 | □ 50000 | □ 100000 | □ 200000 | ||
4 | □ 材料管理部 | 更换部门经理或空缺 | □ 150000 | □ 250000 | □ 350000 |
更换其他人 | □ 50000 | □ 100000 | □ 200000 | ||
5 | 各阶段投入劳动力 | 每少 1 人 | 1000 | ||
6 | 各阶段投入主要材 料 | 没有按发包人审定的总控或阶段 计划投入,每少 10% | □ 100000 | □ 300000 | □ 500000 |
7 | 各阶段投入施工设备 | 没有按发包人审定的总控或阶段 计划投入,主要设备每少 1 台 | 50000 | ||
没有按发包人审定的总控或阶段 计划投入,一般设备每少 1 台 | 10000 |
(4)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抽查发现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 9.5(1)款 的约定,其现场组织管理人员或施工作业人员没有佩带平安卡的,由承包人按每人次 500 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立即改正。
(4)对于监理单位或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参加的会议(包括但不限于进场会、现场问题处理会议、工程验收会议、结算问题处理会议、质保期工作的相关会议等),被通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法定代表人、经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批准同意的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未经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书面同意自行缺席的,每缺席一人次承包人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
□(5)承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做好施工总承包管理或配合工作,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后 3 天内,承包人仍未能整改至令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满意的,由承包人参照合同专用条款第 38.7(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6)承包人在发包人组织的考评中不合格的,必须按照考评通报的要求限期改正,并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
承包人必须承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若连续 2 次或累计 3 次考评不合格,承包人
必须承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并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若连续 3 次或累计 5 次考评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条 款的选用情况已在《合同选择补充文本》的“合同专用条款选择表”中列明)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要求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每发生 1 次,
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
(8)承包人单方面擅自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38.4(5)款约定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9)承包人单方面擅自部分终止或者部分解除本合同的,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38.4(4)款约定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10)如承包人违反合同协议书第 9 条、第 10 条的约定,未在相关信息发
生变化时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通知发包人的,经发包人每确认 1 次,承包人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
38.8 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反合同协议书第 3.1 款约定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 1 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 1‟的违约金;迟延开工超过 10 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 12.1 款约定单方面停工的,每停工 1 天,
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 1‟的违约金;连续停工超过 5 天或累计停工超过 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 10.1 款的约定,延期交付施工组织设计,延期 3 天以内的(含 3 天),发包人给予书面警告;延期 4~7 天的,承包人应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延期 8~10 天的,承包人应承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延期 11 天以上的(含 11 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 13 条约定造成本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延误
的,每延误 1 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 1‟的违约金;延误超过 5 天的,
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当月的工程进度款;延误 10 天以上的,承包人应在 2 天内制定出具体可行的自行赶工措施,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赶工计划不可行,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5)承包人违反合同通用条款第 14 条约定造成本工程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
第 3 条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 1 天,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价款的 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由发包人按照对本工程最有利的原则,按如下约定选择处理:
1)承包人按上述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竣工;如承包人仍不能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竣工,承包人除按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外
(直至本工程全部竣工为止),还在工程结算时按本合同结算总价款下浮 2%作为本合同的最终结算价款,同时承包人还应据实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
2)由发包人将未完工程量从本合同中分割,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从本合同价款中支付,同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未完工程量价款 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
38.9 材料设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委托的材料设备检验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设备(主要为:□ 甲招乙供材料设备 □ 甲管乙供材料设备、乙供材料设备),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合同约定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