Ⅱ、Ⅲ类户还可以通过基于主机卡模拟(HCE)、手机安全单元(SE)、支付标记化(Tokenization)等技术的移动支付工具进行小额取现,取现额度在遵守Ⅱ、 Ⅲ类户转出总限额规定的前提下,由乙方根据客户风险等级和交易情况设定。
湖州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开户申请人
乙方: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甲方申请各类服务时,应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管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相关监管规定,向乙方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身份基本信息,并以实名办理各项业务,代理他人开户的,还需出具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条甲方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 效,当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甲方须及时到乙方办理更改手续。如有违反,由甲方承担责任。
甲方在乙方预留的手机号码将用于核验客户身份、电话核实交易等功能,并用于乙方与甲方主动联络,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将预留手机号用于上述服务。甲方应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相关号码确为本人使用并妥善保管。如甲方的手机号码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进行更改。如因甲方预留信息不准确或非本人持有,或手机号码变更时未及时更改,而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承担。第三条甲方办理具有通存通兑或结算功能的账户,必
须设置
交易密码。甲方收到账户资金凭证(存折/借记卡)时应当面确认完整无损,并及时设置或更改密码。甲方应妥善保管资金凭证和各类交易密码,以甲方资金凭证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
第四条资金凭证遗失、被盗,或交易密码泄露、被 改、遗忘时,甲方应尽快向乙方申请挂失,若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资金被他人盗用、支取,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大额现金的存取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甲方申请在乙方开立个人账户,并办理相关结
算业务的,甲方承诺遵守账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接受并遵守《湖州银行百合借记卡章程》等业务章程和业务规则,了解并同意乙方以下做法:
(一)乙方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提供账户服务: 1.乙方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
户保密”的原则为甲方服务。乙方及时、准确地办理甲方的资金收付业务,为甲方提供账务核对、挂失、临时挂失和更改密码等服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服务,即
Ⅰ类银行账户和Ⅱ类、Ⅲ类银行账户。
Ⅰ类银行账户:乙方通过本行Ⅰ类银行账户为甲方提供存款、
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存取现
金等服务,甲方于乙方只可开立 1 个Ⅰ类银行账户,如甲方已在乙方开立过Ⅰ类银行账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
Ⅱ类银行账户或Ⅲ类银行账户。
Ⅱ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银行账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其中,Ⅱ类银行账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 1 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 20 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 1 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 20 万元。
Ⅲ类银行账户:Ⅲ类银行账户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以及通过绑定账户转入资金进行身份验证的,Ⅲ类银行账户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其中,Ⅲ类户任一时间的账户余额不得超过 2000 元;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
额为 5000 元,年累计限额为 10 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
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 2000 元,年累计
限额合计为 5 万元。
Ⅱ、Ⅲ类户还可以通过基于主机卡模拟(HCE)、手机安全单元(SE)、支付标记化(Tokenization)等技术的移动支付工具进行小额取现,取现额度在遵守Ⅱ、Ⅲ类户转出总限额规定的前提下,由乙方根据客户风险等级和交易情况设定。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具有通过柜台、ATM、电子银行等渠道办理转账、汇兑、代收付、投资支付等结算功能。
4.乙方为甲方提供不同个人银行账户的升级和降级服务,甲方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至乙方任意网点办理,升级和降级服务范围、开办时间及业务流程以乙方规定为准。
(二)乙方根据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提供代缴费服务:
1.甲方授权乙方通过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自动转账支付各类申请的缴费项目。
2.乙方在取得甲方授权书后,在相关单位认可的缴费期限内,根据相关单位提供的付费金额在甲方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内代扣相关费用。
3.同一账户如授权支付多项费用时,由乙方按收到的收费单位扣款通知和内部工作流程的先后秩序决定扣款顺序。
4.甲方应在账户内保持足够的可用余额(可用余额=存款金额-冻结和止付金额)以备支付,当账户余额不足,乙方不予扣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
5.甲方地址、账户、缴费信息、账号、通讯方式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因甲方未能及时通知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
甲方承担。
6.甲方对自动扣账存在疑问的,应及时向收费单位或乙方查询。
第七条收费标准
乙方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乙方对外公布的服务收费业务价格及甲乙双方约定执行,乙方有权向甲方直接收取或从甲方所开户账户(银行卡)中主动扣划相关费用。
第八条对账及错误处理
(一)甲方应定期主动与乙方核对账务。甲方发生账务后应及时通过乙方提供的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等设施核对账务,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乙方提出。
(二)发生未登折业务时,账户实际金额及交易情况以乙方记账为准。甲方可至乙方柜台查询实际发生的未登折明细记录。
第九条销户或业务终止
(一)关于对长期不动账户、零余额账户的处置,乙方有权按照乙方内部管理办法、制度的规定直接办理。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申请支取长期不动账户内的款项。
(二)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客户信息(如身份证件、职业、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交易信息(含交易对手、交易性质、资金来源和用途等信
息),保证所提供的客户信息、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甲方拒绝配合提供,或者提供的客户信息、交易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无效的,乙方有权中止为甲方提供服务。
(三)当有关客户信息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若甲方之前所提供的客户信息发生变 化、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过期,甲方未在乙方提醒的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中止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乙方提醒的途径可以为:电话、短信、信函、微信、营业网点公告、微信公众号公告、官方网站公告等。
(四)甲方保证不出售、转让在乙方所开立账户或其他产品,如甲方违反前述保证,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为甲方提供服务。除非乙方在有关产品的协议中允许甲方转 让。
(五)如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从事洗钱、欺诈、侵权、贩毒、恐怖融资、侵犯知识产权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甲方或其交易等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或者甲方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而使得乙方被卷入诉讼或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或者限制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范围。
(六)甲方涉嫌从事洗钱、欺诈、侵权、恐怖融资等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为,违反本协议或其他与乙方的相关协议,或存在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等行为,或因甲方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而致乙方被卷入诉讼或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或中止或终止提供相关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应自行承担个人所遭受的损失,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如发生法院等司法机关、政府有权机关因扣划甲方资金而致乙方资金被扣划的,乙方有权扣划甲方资金予以补偿乙方因此所受的资金损失。
(七)本协议的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八)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是涉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涉案账户”
的,乙方中止甲方涉案账户所有业务(不收不付)。乙方通知甲方重新核实身份,如甲方未在 3 日内向乙方重新核实身份的,乙方将对甲方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乙方重新核实甲方身份后,将恢复除甲方涉案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
(九)任何人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发生上述行为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 号)第四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以电信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十)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甲方是出 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个人的,或是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个人的,乙方根据监管要求 5 年内暂停甲方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5 年内不为甲xx开立账户。
(十一)甲方在本行所有 III 类户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达到 5 万元(含)以上时,应当在 7 日内向乙方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个人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等其他身份基本信息。甲方在 7 日内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信息的,乙方将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
(十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
1.甲方开立银行账户自开户之日次日起 6 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待甲方向乙方重新核实身份后,乙方恢复其业务);
2.乙方发现甲方开立银行账户及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乙方将与甲方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乙方仍然认定甲方账户可疑;
3.乙方发现甲方预留联系电话号码为多人同时使用 的,联系相关当事人进行确认,对于无法证明合理性的。
4.甲方存在违反反洗钱管理规定和账户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开户:
1.对甲方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甲方拒绝出示;
2.甲方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
3.乙方有明显理由怀疑甲方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十条 信息保密
(一)乙方依法为甲方的申请信息和账户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
划。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乙方不能从公共渠道取得的有关甲方的信息,均构成乙方的保密信息。乙方除以下情况,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保密信息:
1.经甲方同意或授权的;
2.乙方根据相关适用法律法规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或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要求的;
3.乙方出于为甲方提供服务所必需,与承担保密义务的服务合作方依法合作的;
4、.双方在其他协议中另有约定的。
上述许可范围内的披露将可能会使相关第三方据此知悉相关信息,并依法为甲方提供服务或采取可能涉及甲方的行为。
(三)甲方授权乙方为履行本协议及提供相关服务通过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等相关部门了解或查询甲方的相关信息。
本信息保密条款持续有效,不因本协议终止而终止。第十一条 业务变更
乙方系统升级、业务变化或收费变更,乙方将提前进行公告。
若甲方有异议,有权选择注销相关服务,若甲方选择继续接受该服务的,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相关业务按变更
后的内容执行。双方同意,本协议所称公告均指在乙方营业网点、乙方官网、
电子银行渠道等进行公告。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具体接受甲方申请、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的乙方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处理争议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除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另有规定,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条款
x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项下的交易造成的损失,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x协议于开户申请人在湖州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开户申请人撤销在湖州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