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柒、體育衛生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1995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5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五號公布自1995年
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體育事業,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體育運動水平,促進社會主義物質xx和精神xx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提高全民族身體素質。體育工作堅持以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為基礎,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促進各類體育協調發展。
第三條 國家堅持體育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體育事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划。國家推進體育管理體制改革。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興辦和支持體育事業。
第四條 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體育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管理體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
第五條 國家對青年、少年、兒童的體育活動給予特別保障,增進青年、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
第六條 國家扶持少數民族地區發展體育事業,培養少數民族體育人才。
第七條 國家發展體育教育和體育科學研究,推廣先進、實用的體育科學技術成果,依靠科學技術發展體育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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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國家對在體育事業中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 國家鼓勵開展對外體育交往。對外體育交往堅持獨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則,維護國家主權和尊嚴,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
第二章 社會體育
第十條 國家提倡公民參加社會體育活動,增進身心健康。社會體育活動應當堅持業余、自願、小型多樣,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學xx的原則。
第十一條 國家推行全民健身計划,實施體育鍛煉標準,進行體質監測。國家實行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社會體育指導員對社會體育活動進行指導。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公民參加社會體育活動創造必要的條件,支持、扶助群眾性體育活動的開展。城市應當發揮居民委員會等社區基層組織的作用,組織居民開展體育活動。農村應當發揮村民委員會、基層文化體育組織的作用,開展適合農村特點的體育活動。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體育活動,舉辦群眾性體育競賽。
第十四條 工會等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各自特點,組織體育活動。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的發掘、整理和提高。
第十六條 全社會應當關心、支持老年人、殘疾人參加體育活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為老年人、殘疾人參加體育活動提供方便。
第三章 學校體育
第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體育作為學校教育的組成部分,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人才。
第十八條 學校必須開設體育課,並將體育課列為考核學生學業成績的科目。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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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應當創造條件為病殘學生組織適合其特點的體育活動。
第十九條 學校必須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對學生在校期間每天用於體育活動的時間給予保證。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組織多種形式的課外體育活動,開展課外訓練和體育競賽,並根據條件每學年舉行一次全校性的體育運動會。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合格的體育教師,保障體育教師享受與其工作特點有關的待遇。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配置體育場地、設施和器材。學校體育場地必須用於體育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體格健康檢查制度。教育、體育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生體質的監測。
第四章 競技體育
第二十四條 國家促進競技體育發展,鼓勵運動員提高體育運動技術水平,在體育競賽中創造優異成績,為國家爭取榮譽。
第二十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開展業余體育訓練,培養優秀的體育后備人才。
第二十六條 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的運動員和運動隊,應當按照公平、擇優的原則選拔和組建。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七條 培養運動員必須實行嚴格、科學、xx的訓練和管理,對運動員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以及道德和紀律教育。
第二十八條 國家對優秀運動員在就業或者昇學方面給予優待。
第二十九條 全國性的單項體育協會對本項目的運動員實行注冊管理。經注冊的運動員,可以根據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參加有關的體育競賽和運動隊之間的人員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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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國家實行運動員技術等級、裁判員技術等級和教練員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制度。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體育競賽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管理或者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組織管理。全國單項體育競賽由該項運動的全國性協會負責管理。地方綜合性運動會和地方單項體育競賽的管理辦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條 國家實行體育競賽全國紀錄審批制度。全國紀錄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確認。
第三十三條 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糾紛,由體育仲裁機構負責調解、仲裁。體育仲裁機構的設立辦法和仲裁範圍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 體育競賽實行公平競爭的原則。體育競賽的組織者和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應當遵守體育道德,不得弄虛作假、營私舞弊。在體育運動中嚴禁使用禁用的葯物和方法。禁用葯物檢測機構應當對禁用的葯物和方法進行嚴格檢查。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體育競賽從事賭博活動。
第三十五條 在中國境內舉辦的重大體育競賽,其名稱、徽記、旗幟及吉祥物等標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第五章 體育社會團體
第三十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體育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組織和開展體育活動,推動體育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七條 各級體育總會是聯系、團結運動員和體育工作者的群眾性體育組織,應當在發展體育事業中發揮作用。
第三十八條 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是以發展和推動奧林匹克運動為主要任務的體育組織,代表中國參與國際奧林匹克事務。
第三十九條 體育科學社會團體是體育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學術性群眾組織,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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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展體育科技事業中發揮作用。
第四十條 全國性的單項體育協會管理該項運動的普及與提高工作,代表中國參加相應的國際單項體育組織。
第六章 保障條件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體育事業經費、體育基本建設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投資計划,並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對體育事業的投入。
第四十二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自籌資金發展體育事業,鼓勵組織和個人對體育事業的捐贈和贊助。
第四十三條 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體育資金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克扣體育資金。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對以健身、競技等體育活動為內容的經營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對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的規定,將城市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規划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划,合理布局,統一安排。城市在規划企業、學校、街道和居住區時,應當將體育設施納入建設規划。鄉、民族鄉、鎮應當隨著經濟發展,逐步建設和完善體育設施。
第四十六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方便群眾開展體育活動,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實行優惠辦法,提高體育設施的利用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體育設施。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體育設施的,必須經體育行政部門和建設規划部門批準,並及時歸還;按照城市規划改變體育場地用途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先行擇地新建償還。
第四十七條 用於全國性、國際性體育競賽的體育器材和用品,必須經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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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國家發展體育專業教育,建立各類體育專業院校、系、科,培養運動、訓練、教學、科學研究、管理以及從事群眾體育等方面的專業人員。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依法舉辦體育專業教育。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在競技體育中從事弄虛作假等違反紀律和體育規則的行為,由體育社會團體按照章程規定給予處罰;對國家工作人員中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在體育運動中使用禁用的葯物和方法的,由體育社會團體按照章程規定給予處罰;對國家工作人員中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 利用競技體育從事賭博活動的,由體育行政部門協助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在競技體育活動中,有賄賂、詐騙、組織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侵占、破坏公共體育設施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前款所列行為,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在體育活動中,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的,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克扣體育資金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克扣的資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軍隊開展體育活動的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第五十六條 x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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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1990年2月2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體育工作的正常開展,促進學生身心的健康成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校體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的體育課教學、課外體育活動、課余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
第三條 學校體育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增進學生身心健康、增強學生體質;使學生掌握體育基本知識,培養學生體育運動能力和習慣;提高學生運動技術水平,為國家培養體育后備人才;對學生進行品德教育,增強組織紀律性,培養學生的勇敢、頑強、進取精神。
第四條 學校體育工作應當堅持普及與提高相結合、體育鍛煉與安全衛生相結合的原則,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強身健體活動,重視繼承和發揚民族傳統體育,注意吸取國外學校體育的有益經驗,積極開展體育科學研究工作。
第五條 學校體育工作應當面向全體學生,積極推行國家體育鍛煉標準。
第六條 學校體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由學校組織實施,並接受體育行政部門的指導。
第二章 體育課教學
第七條 學校應當根據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實施體育課教學活動。普通中小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各年級和普通高等學校的一、二年級必須開設體育課。普通高等學校對三年級以上學生開設體育選修課。
第八條 體育課教學應當遵循學生身心發展的規律,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教學大綱的要求,符合學生年齡、性別特點和所在地區地理、氣候條件。體育課的教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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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應當靈活多樣,不斷改進教學方法,改善教學條件,提高教學質量。
第九條 體育課是學生畢業、昇學考試科目。學生因病、殘免修體育課或者免除體育課考試的,必須持醫院證明,經學校體育教研室(組)審核同意,並報學校教務部門備案,記入學生健康檔案。
第三章 課外體育活動
第十條 開展課外體育活動應當從實際情況出發,因地制宜,生動活潑。普通中小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每天應當安排課間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課外體育活動,保證學生每天有一小時體育活動的時間(含體育課)。中等專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除安排有體育課、勞動課的當天外,每天應當組織學生開展各種課外體育活動。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認真推行國家體育鍛煉標準的達標活動和等級運動員制度。學校可根據條件有計划地組織學生遠足、野營和舉辦夏(冬)令營等多種形式的體育活動。
第四章 課余體育訓練與競賽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在體育課教學和課外體育活動的基礎上,開展多種形式的課余體育訓練,提高學生的運動技術水平。有條件的普通中小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普通高等學校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批準,可以開展培養優秀體育后備人才的訓練。
第十三條 學校對參加課余體育訓練的學生,應當安排好文化課學習,加強思想品德教育,並注意改善他們的營養。普通高等學校對運動水平較高、具有培養前途的學生,報國家教育委員會批準,可適當延長學習年限。
第十四條 學校體育競賽貫徹小型多樣、單項分散、基層為主、勤儉節約的原則。學校每學年至少舉行一次以田徑項目為主的全校性運動會。普通小學校際體育競賽在學校所在地的區、縣範圍內舉行,普通中學校際體育競賽在學校所在地的自治州、市範圍內舉行。但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也可以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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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舉行。
第十五條 全國中學生運動會每三年舉行一次,全國大學生運動會每四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批準可提前或者延期舉行。國家教育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安排學生參加國際學生體育競賽。
第十六條 學校體育競賽應當執行國家有關的體育競賽制度和規定,樹立良好的賽風。
第五章 體育教師
第十七條 體育教師應當熱愛學校體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養,掌握體育教育的理論和教學方法。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在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教師總編制數內,按照教學計划中體育課授課時數所占的比例和開展課余體育活動的需要配備體育教師。除普通小學外,學校應當根據學校女生數量配備一定比例的女體育教師。承擔培養優秀體育后備人才訓練任務的學校,體育教師的配備應當相應增加。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有計划地安排體育教師進修培訓。對體育教師的職務聘任、工資待遇應當與其他任課教師同等對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有關部門應當妥善解決體育教師的工作服裝和糧食定量。體育教師組織課間操
(早操)、課外體育活動和課余訓練、體育競賽應當計算工作量。學校對妊娠、產后的女體育教師,應當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給予相應的照顧。
第六章 場地、器材、設備和經費
第二十條 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制定的各類學校體育場地、器材、設備標準,有計划地逐步配齊。學校體育器材應當納入教學儀器供應計划。新建、改建學校必須按照有關場地、器材的規定進行規划、設計和建設。在學校比較密集的城鎮地區,逐步建立中小學體育活動中心,並納入城市建設規划。社會的體育場(館)和體育設施應當安排一定時間免費向學生開放。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制定體育場地、器材、設備的管理維修制度,並由專人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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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管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破坏學校體育場地或者破坏體育器材、設備。
第二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根據學校體育工作的實際需要,把學校體育經費納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經費預算內,予以妥善安排。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學校教育經費時,應當安排一定數額的體育經費,以保證學校體育工作的開展。國家和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在經費上應當盡可能對學校體育工作給予支持。國家鼓勵各種社會力量以及個人自願捐資支援學校體育工作。
第七章 組織機構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健全學校體育管理機構,加強對學校體育工作的指導和檢查。學校體育工作應當作為考核學校工作的一項基本內容。普通中小學校的體育工作應當列入督導計划。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由一位副校(院)長主管體育工作,在制定計划、總結工作、評選先進時,應當把體育工作列為重要內容。
第二十五條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規模較大的普通中學,可以建立相應的體育管理部門,配備專職干部和管理人員。班主任、輔導員應當把學校體育工作作為一項工作內容,教育和督促學生積極參加體育活動。學校的衛生部門應當與體育管理部門互相配合,搞好體育衛生工作。總務部門應當搞好學校體育工作的后勤保障。學校應當充分發揮共青團、少先隊、學生會以及大、中學生體育協會等組織在學校體育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在學校體育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令其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開設或者隨意停止體育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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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保證學生每天一小時體育活動時間(含體育課)的;
(三)在體育競賽中違反紀律、弄虛作假的;
(四)不按國家規定解決體育教師工作服裝、糧食定量的。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侵占、破坏學校體育場地、器材、設備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門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復場地、賠償或者修復器材、設備。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高等體育院校和普通高等學校的體育專業的體育工作不適用本條 例。技工學校、工讀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成人學校的學校體育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x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 1979 年 10 月 5 日發布的《高等學校體育工作暫行規定(試行草案)》和《中、小學體育工作暫行規定(試行草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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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衛生工作,提高學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學校衛生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監測學生健康狀況;對學生進行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改善學校衛生環境和教學衛生條件;加強對傳染病、學生常見病的預防和治療。
第三條 x條例所稱的學校,是指普通中小學、農業中學、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普通高等學校。
第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衛生工作的行政管理。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學校衛生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 學校衛生工作要求
第五條 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的學習時間。學生每日學習時間(包括自習),小學不超過六小時,中學不超過八小時,大學不超過十小時。
學校或者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課時間和作業量,加重學生學習負擔。
第六條 學校教學建築、環境噪聲、室內微小氣候、採光、照明等環境質量以及黑板、課桌椅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校舍,其選址、設計應當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並取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許可。竣工驗收應當有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七條 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學生設置廁所和洗手設施。寄宿制學校應當為學生提供相應的洗漱、洗澡等衛生設施。
學校應當為學生提供充足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
第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衛生制度,加強對學生個人衛生、環境衛生以及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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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衛生的管理。
第九條 學校應當認真貫徹執行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加強飲食衛生管理,辦好學生膳食,加強營養指導。
第十條 學校體育場地和器材應當符合衛生和安全要求。運動項目和運動強度應當適合學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體質健康狀況,防止發生傷害事故。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的年齡,組織學生參加適當的勞動,並對參加勞動的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衛生防護措施。
普通中小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勞動,不得讓學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從事不安全工種的作業,不得讓學生參加夜班勞動。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組織學生參加生產勞動,接触有毒有害物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保健待遇。學校應當定期對他們進行體格檢查,加強衛生防護。
第十二條 學校在安排體育課以及勞動等體力活動時,應當注意女學生的生理特點,給予必要的照顧。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把健康教育納入教學計划。普通中小學必須開設健康教育課,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應當開設健康教育選修課或者講座。
學校應當開展學生健康咨詢活動。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據條件定期對學生進行體格檢查,建立學生體質健康卡片,納入學生檔案。
學校對體格檢查中發現學生有器質性疾病的,應當配合學生家長做好轉診治療。
學校對殘疾、體弱學生,應當加強醫學照顧和心理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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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配備可以處理一般傷病事故的醫療用品。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積極做好近視眼、弱視、沙眼、齲齒、寄生蟲、營養不良、貧血、脊柱彎曲、神經衰弱等學生常見疾病的群體預防和矯治工作。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認真貫徹執行傳染病防治法律、法規,做好急、慢性傳染病的預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時做好地方病的預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學校衛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學校衛生工作納入學校工作計划,作為考評學校工作的一項內容。
第十九條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規模較大的農業中學、職業中學、普通中小學,可以設立衛生管理機構,管理學校的衛生工作。
第二十條 普通高等學校設校醫院或者衛生科。校醫院應當設保健科(室),負責師x的衛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學、農村中心小學和普通中學設衛生室,按學生人數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備專職衛生技術人員。
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衛生技術人員。
學生人數不足六百人的學校,可以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保健教師,開展學校衛生工作。
第二十一條 經本地區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可以成立區域性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
區域性的中小學生衛生保健機構的主要任務是:
(一)調查研究本地區中小學生體質健康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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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展中小學生常見疾病的預防與矯治;
(三)開展中小學衛生技術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
第二十二條 學校衛生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考核、評定,按照衛生、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考核標準和辦法,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學校衛生技術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衛生保健津貼。
第二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培養學校衛生技術人員的工作列入招生計划,並通過各種教育形式為學校衛生技術人員和保健教師提供進修機會。
第二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學校衛生經費納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經費預算。
第二十五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療單位和專業防治機構對學生進行健康檢查、傳染病防治和常見病矯治,接受轉診治療。
第二十六條 各級衛生防疫站,對學校衛生工作承擔下列任務:
(一)實施學校衛生監測,掌握本地區學生生長發育和健康狀況,掌握學生常見病、傳染病、地方病動態;
(二)制定學生常見病、傳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計划;
(三)對本地區學校衛生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四)開展學校衛生服務。
第二十七條 供學生使用的文具、娛樂器具、保健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
第四章 學校衛生工作監督
第二十八條 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學校衛生工作行使監督職權。其職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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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新建、改建、擴建校舍的選址、設計實行衛生監督;
(二)對學校內影響學生健康的學習、生活、勞動、環境、食品等方面的衛生和傳染病防治工作實行衛生監督;
(三)對學生使用的文具、娛樂器具、保健用品實行衛生監督。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在本系統內對前款所列第(一)、(二)項職責行使學校衛生監督職權。
第二十九條 行使學校衛生監督職權的機構設立學校衛生監督員,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聘任並發給學校衛生監督員證書。
學校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衛生主管機構交付的學校衛生監督任務。
第三十條 學校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證件。
學校衛生監督員在進行衛生監督時,有權查閱與衛生監督有關的資料,搜集與衛生監督有關的情況,被監督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配合。學校衛生監督員對所掌握的資料、情況負有保密責任。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 對在學校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各級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新建、改建、擴建校舍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和第十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進。情節嚴重的,可以同時建議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致使學生健康受到損害的,由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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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進。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會同工商行政部門沒收其不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的物品,並處以非法所得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拒絕或者妨礙學校衛生監督員依照本條例xxxx監督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建議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沒收、罰款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罰款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學校衛生監督辦法、學校衛生標準由衛生部會同國家教育委員會制定。
第三十九條 貧困縣不能全部適用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和第七條規定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區的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變通的規定。變通的規定,應當報送國家教育委員會、衛生部備案。
第四十條 x條例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x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衛生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頒布的《中、小學衛生工作暫行規定(草案)》和一九八零年八月二十六日頒布的《高等學校衛生工作暫行規定(草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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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兒童體育學校管理辦法
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關於下發《少年兒童體育學校管理辦法》的通知
體群字(1999)017 號
現將《少年兒童體育學校管理辦法》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實施,進一步搞好少年兒童體育學校的建設和發展。
少年兒童體育學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少年兒童體育學校(以下簡稱體校)管理,促進體校全面貫徹國家體育、教育方針,提高辦學質量和效益,適應我國體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體校是指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培養少年兒童體育專項運動技能的體育特色學校。
第三條 體校的主要任務是為國家和社會培養、輸送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文化素質的體育后備人才,以及具有體育專項運動技能的體育骨干。
第四條 體校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執行國家體育和教育方針政策。
第五條 體校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共同領導,共同管理。教育行政部門負責體校文化教育的管理和指導工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體校的體育訓練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它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舉辦體校。舉辦體校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七條 體校應當從實際出發,採取獨立辦校或依附體育場館、普通中小學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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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形式。
第二章 條件與審批
第八條 體校應當根據本地區的體育傳統和運動項目布局開設辦學項目。
第九條 體校必須具備與所設置運動項目相適應的訓練場館、器材設施。集中學生進行文化學習的體校必須按照義務教育法有關規定,具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文化教學設施、設備。
第十條 舉辦體校必須由申請舉辦的單位、個人向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進行審批,並抄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凡是冠以“中國、國家、全國、國際”名稱的體校必須經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
第十一條 申請舉辦體校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審批工作應當以體校的設立條件、設置標準為依據,要有利於體育、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三章 招生與學籍
第十二條 體校面向普通中小學招生。
招生時必須嚴格進行體檢、選材測試(包括骨齡檢查、身體形態和機能評定、身體素質測驗和文化考核。
第十三條 體校必須按學年度招生。體校招生時,應當同時將不適宜在體校繼續進行專項運動訓練的學生,調整回原輸送學校。
第十四條 體校必須嚴格執行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規定。集中學生進行文化學習的體校,錄取學生時必須將其學籍轉入體校,同時保留原輸送學校學籍;依附普通學校進行文化學習的體校,學生的學籍由依附學校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體校學生完成九年義務教育課程,經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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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畢業證書;專項運動訓練達到運動員等級標準的,發給相應的運動成績證書。
第四章 思想品德和文化教育
第十六條 體校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必須堅持以馬列主義、xxxxx和xxx理論為指導;體校的教育內容,應當遵循少年兒童思想品德形成的規律和社會發展要求,從體校工作和少年兒童的實際出發。
第十七條 體校應當加強黨的基本路線教育,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思想品德教育,中華民族優良傳統教育,xx行為養成教育,法制教育,中華體育精神及體育職業道德教育。
第十八條 體校應當保證學生完成九年義務教育課程。依附普通學校進行文化學習的體校,應當和所依附的學校簽定聯合辦學協議書,明確雙方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體校制定的教學實施計划必須報主管的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審定。
第十九條 體校學生因參加體育競賽誤課或文化考試不及格的,應當適當減少或暫停訓練,集中時間補課。
第五章 體育訓練、競賽
第二十條 體校應當貫徹“選好苗子、著眼未來、打好基礎、系統訓練、積極提高”的訓練原則,認真抓好選材、育苗、啟蒙和基礎訓練工作。
第二十一條 體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體育總局頒布的《青少年兒童教學訓練大綱》所規定的內容和任務要求,進行科學系統的訓練。
第二十二條 體校應當根據學生文化教學和體育訓練的需要和實際情況,合理安排學生的訓練時間。
第二十三條 體校應當堅持形式多樣、就近比賽的原則,通過競賽推動少年兒童體育訓練的普及和提高。
第二十四條 體校學生可以代表體校和原輸送學校參加上一級體育、教育行政部門舉辦的體育競賽活動。學生競賽代表資格發生爭議的,由主管的體育、教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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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門按照國家體育運動競賽有關規定協商解決。
第二十五條 體校學生嚴禁使用興奮劑,違禁者按照國家體育總局有關規定處罰。體校應當加強醫務監督工作。
第六章 教師、教練員
第二十六條 體校教師、教練員要忠誠於國家的體育、教育事業,熱愛本職工作,為人師表;要相互尊重、團結協作、關心學生的全面成長,做好學生的思想教育、文化學習、體育訓練和生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體校教師、教練員實行聘任制。聘任的教師、教練員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教師、教練員資格和任職條件。體校可以聘請兼職教師、教練員任教。
第七章 保障條件
第二十八條 體校必須保證辦學經費。國家辦的體校,文化教學經費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義務教育法有關規定給以保證;體育訓練經費由主管的體育行政部門根據批準的辦學規模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財政撥款;基本建設投資由主管的體育、教育行政部門聯合向當地人民政府申報解決。社會辦的體校,必須要有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
第二十九條 體校學生、教練員的伙食補助執行原國家體委、財政部、原商業部發布的《關於優秀運動員、專職教練員和其他人員伙食標準的規定》(〔1985〕體計計字 464 號)四類灶的實物標準。
第三十條 體校可以根據培訓成本業務費、公務費、體育訓練器材設備購置費、場地修繕費等,向學生適當收取體育運動技能培訓費。對經濟困難和優秀體育苗子的學生可減免。體校學生收費標準必須報當地物價、財政部門審批。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x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體委、教育部發布的《少年兒童業余體育學校章程》〔(79)體群字 27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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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 14 號 2002 年 9 月 20 日
現公布《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長 x x x衛生部部長 x x x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止學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根據《食品衛生法》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x規定適用於各級各類全日制學校以及幼兒園。
第三條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管理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實行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指導、教育行政部門管理督查、學校具體實施的工作原則。
第二章 食堂建築、設備與環境衛生要求
第四條 食堂應當保持內外環境整潔,採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
第五條 食堂的設施設備布局應當合理,應有相對獨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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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操作間、食品出售場所及用餐場所。
第六條 食堂加工操作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最小使用面積不得小於 8 平方米;
(二) 墻壁應有 1.5 米以上的瓷磚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墻裙;
(三) 地面應由防水、防滑、無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於清洗與排水;
(四) 配備有足夠的照明、通風、排煙裝置和有效的防蠅、防塵、防鼠,汙水排放和符合衛生要求的存放廢棄物的設施和設備;
(五)制售冷葷涼菜的普通高等學校食堂必須有涼菜間,並配有專用冷藏、洗滌消毒的設施設備。
第七條 食堂應當有用耐磨損、易清洗的無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飲具專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設施設備。採用化學消毒的,必須具備 2 個以上的水池,並不得與清洗蔬菜、肉類等的設施設備混用。
第八條 餐飲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飲具。
消毒后的餐飲具必須貯存在餐飲具專用保潔柜內備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應分開存放,並在餐飲具貯存柜上有明顯標記。餐飲具保潔柜應當定期清洗、保持潔凈。
第九條 餐飲具所使用的洗滌、消毒劑必須符合衛生標準或要求。洗滌、消毒劑必須有固定的存放場所(櫥柜),並有明顯的標記。
第十一條 嚴格把好食品的採購關。食堂採購員必須到持有衛生許可證的第十條 食堂用餐場所應設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來水裝置。
第三章 食品採購、貯存及加工的衛生要求
經營單位採購食品,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索證;應相對固定食品採購的場所,以保證其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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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採購以下食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汙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三)超過保質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標簽規定的定型包裝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條 學校分管學生集體用餐的訂購人員在訂餐時,應確認生產經營者的衛生許可證上注有"送餐"或"學生營養餐"的許可項目,不得向未經許可的生產經營者訂餐。
學生集體用餐必須當餐加工,不得訂購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訂購冷葷涼菜食品。嚴把供餐衛生質量關,要按照訂餐要求對供餐單位提供的食品進行驗收。
第十三條 食品貯存應當分類、分架、隔墻、離地存放,定期檢查、及時處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食品貯存場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物品。
用於保存食品的冷藏設備,必須貼有標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應分柜存放。
第十四條 用於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須標志明顯,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凈,保持清潔。
第十五條 食堂炊事員必須採用新鮮潔凈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敗變質和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六條 加工食品必須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塊食品,其中心溫度不低於 70℃。
加工后的熟制品應當與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開存放,半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汙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潔物。
不得向學生出售腐敗變質或者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影響學生健康的食物。第十七條 職業學校、普通中等學校、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的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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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制售冷葷涼菜。
普通高等學校食堂的涼菜間必須定時進行空氣消毒;應有專人加工操作,非涼菜間工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涼菜間;加工涼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須專用,用前必須消毒,用后必須洗凈並保持清潔。
每餐的各種涼菜應各取不少於 250 克的樣品留置於冷藏設備中保存 24 小時以上,以備查驗。
第十八條 食品在烹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過 2 個小時,若超過 2 個小時存放的,應當在高於 60℃或低於 10℃的條件下存放。
第十九條 食堂剩余食品必須冷藏,冷藏時間不得超過 24 小時,在確認沒有變質的情況下,必須經高溫徹底加熱后,方可繼續出售。
第四章 食堂從業人員衛生要求
第二十條 食堂從業人員、管理人員必須掌握有關食品衛生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一條 食堂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
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都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
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從業人員及集體餐分餐人員在出現咳嗽、腹潟、發熱、嘔吐等有礙於食品衛生的病症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二十二條 食堂從業人員應有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必須做到:
(一) 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應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並把頭發置於帽內;
(三)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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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建立主管校長負責制,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實行承包經營時,學校必須把食品衛生安全作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標。
第二十五條 學校食堂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學校食堂不得開辦;要積極配合、主動接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監督。
第二十六條 學校食堂應當建立衛生管理規章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相關的衛生管理條款應在用餐場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監督。
食堂應建立嚴格的安全保衛措施,嚴禁非食堂工作人員隨意進入學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間及食品原料存放間,防止投毒事件的發生,確保學生用餐的衛生與安全。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對學生加強飲食衛生教育,進行科學引導,勸阻學生不買街頭無照(證)商販出售的盒飯及食品,不食用來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二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食品衛生法》和本規定的要求,加強所轄學校的食品衛生工作的行政管理,並將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作為對學校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在考核學校工作時,應將食品衛生安全工作作為重要的考核指標。
第二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定食堂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培訓計划,並在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定期組織對所屬學校食堂的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訓。
第三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所屬的衛生保健機構具有對學校食堂及學生集體用餐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的職責,應定期深入學校食堂進行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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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監督,對食堂採購、貯存、加工、銷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環節應重點進行監督指導。
xx衛生許可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力度,嚴格執行衛生許可證的發放標準,對衛生質量不穩定和不具備衛生條件的學校食堂一律不予發證。對獲得衛生許可證的學校食堂要加大監督的力度與頻度。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 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並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二) 協助衛生機構救治病人;
(三) 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四) 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五) 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採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範圍。
第三十三條 學校必須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報告制
度,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應及時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應逐級報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
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於 6 小時內上報衛生部,並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三十四條 要建立學校食品衛生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疏於管理,造成學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學校和責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隱瞞實情不上報的學校和責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對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而發放衛生許可證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責任人,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節特別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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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人的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x規定下列用語含義是:
學生集體用餐:以供學生用餐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學生普通餐、學生營養餐、學生課間餐(牛奶、豆奶、飲料、面點等)、學校舉辦各類活動時為學生提供的集體飲食等。
食堂:學校自辦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會化后專門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的實體。
食堂從業人員:食堂採購員、食堂炊事員、食堂分餐員、倉庫保管員等。
第三十六條 以簡單加工學生自帶糧食、蔬菜或以為學生熱飯為主的規模小的農村學校,其食堂建築、設備等暫不作為實行本規定的單位對待。但是,其他方面應當符合本規定要求。
第三十七條 學生集體用餐生產經營者的監督管理,按《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監督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x規定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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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學生體育競賽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國學生體育競賽的領導和管理,提高學生體育競賽的水平和效益,使競賽工作逐步制度化、規範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國學生體育競賽是指全國範圍的綜合性或單項體育競賽。全國學生體育競賽由國家教委和有關部門、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或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及由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授權的單項分會主辦。
第三條 舉辦全國學生體育競賽要以育人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講求綜合效益,體現“團結、奮進、xx、育人”的精神。通過競賽活躍文化生活,提高青少年學生的健康水平,發現和培養優秀體育人才,檢驗和提高學校課余訓練水平,推動學校體育工作的發展。
第四條 全國大學生、中學生運動會由國家教委、國家體委、共青團中央聯合主辦,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或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協辦。
全國大學生運動會每四年舉辦一次;全國中學生運動會每三年舉辦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順延舉行。
第五條 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以及由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授權的各單項分會,每年可主辦一至二次全國性大學生單項體育競賽。
第六條 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可根據情況每年舉辦二至三個項目的單項比賽。
第七條 在舉辦全國大學生運動會、全國中學生運動會的當年,凡已列入運動會比賽的項目,不再安排該項目的單項比賽。
第二章 競賽項目和競賽的申辦
第八條 全國大、中學生運動會所設項目應按基礎性強、普及面廣具有一定傳統的原則選擇確定,每屆運動會所設項目不宜過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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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階段實際情況,全國大學生綜合運動會可設置 6-8 個項目,其中必設項目有:田徑、游泳、籃球、足球、乒乓球。另外,可選設 1-2 項易於普及的群眾體育項目,如武術、健美操、羽毛球、網球等。
全國中學生綜合運動會一般可設 5-7 個項目,其中必設項目有:田徑、游泳、籃球、排球、足球。另外,可選設 1-2 項易於普及的群眾體育項目,如乒乓球、武術等。
第九條 凡承辦全國大、中學生綜合性運動會的單位和地區,應當提出運動會設項方案,報主辦單位審定后正式列入該項比賽的競賽規程。
第十條 具備以下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可申請承辦全國大學生運動會或全國中學生運動會:
1、承辦地是經濟、文化、教育水平較為發達的大、中型城市;
2、運動會承辦城市及學校,必須有較好的體育場館及設施,符合比賽項目的技術要求和其它條件;
3、除國家財政撥款外,必須有足夠的經濟實力,以保證運動會順利運行;
4、承辦單位必須遵循主辦單位制定的各項規定,保證完成運動會籌備、召開、總結等各階段的工作。
第十一條 申請承辦全國大學生運動會、全國中學生運動會,應當在上一屆運動會舉辦前,向主辦單位遞交申請承辦報告,並需附下列文件:
1、當地人民政府批復意見書;
2、承辦工作實施意向書;
3、經費預算及經費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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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授權的各單項分會主辦年度單項比賽,應當上報年度競賽計划,並向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提供以下材料:
1、承辦單位名稱;
2、比賽名稱;
3、比賽日期、地點;
4、參賽隊數;
5、競賽規程;
6、經費條件。
第十三條 凡有條件承辦全國大學生單項體育競賽的大專院校,在征得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均可向大學生體育協會的單項分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大學生體育協會單項分會審核后,在比賽前一年的 11 月底以前,以書面形式上報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審批,經批準后方可舉行。
申請承辦全國中學生單項比賽,應經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批準。
第三章 競賽組織
第十四條 承辦單位應在主辦單位的指導下,成立籌備委員會或籌備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各項籌備工作,並制定競賽規程,報主辦單位審定。
第十五條 競賽規程應包括下列內容:競賽名稱、承辦單位、協辦單位、參賽單位、競賽日期和地點、運動隊及運動員的參賽條件、競賽辦法、錄取名次、獎勵辦法、資格審查、體育道德風尚獎評比、裁判員、經費條件等。
第十六條 承辦單位應在比賽開始前向主辦單位報送組織委員會成立方案,經主辦單位批準,正式成立組織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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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委會全面負責比賽期間的領導及善后工作,處理重大或緊急事項,保證比賽公正、有序地順利進行。在全部比賽結束后一個月內,向主辦單位遞交書面總結。
第十七條 競賽籌備委員會、組織委員會下設各機構工作職責如下:
1、辦公室:根據比賽安排,排定活動日程表,擬定、印刷有關文件和材料,協調各部門的工作,協助有關機構組織各種會議,組織實施體育道德風尚獎運動隊、運動員、裁判員的評選工作。
2、競賽機構:執行競賽規程,確保比賽符合各該項目的競賽規則並按競賽規程的規定進行。負責比賽輪次和日程的編排;接受參賽隊報名,按照競賽規則的要求,保證比賽場地、器材、設施的正常使用;安排賽前的訓練,組織安排裁判員學習和實習,以及賽前的技術會議;編輯競賽秩序冊,定時送出競賽公報。
3、接待機構:負責參賽隊、裁判員以及參加賽會工作人員的迎送、食宿、市內交通等生活安排;負責返程交通票的訂購。
4、紀律與資格審查機構:依照競賽規程有關規定,負責審查參賽運動隊、運動員的資格;聽取受理意見和材料,並作出處理決定;負責處理賽會和比賽期間的一切違紀事件。
5、財務機構:根據競賽規模制訂經費預算及開支原則;提出經費籌集方案,負責經費籌集和資金管理;合理支付各種費用;在比賽結束后一個月內,向主辦單位提交結算報告。
6、宣傳機構:以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和報道,擴大影響;負責與新聞單位的聯系,組織必要的新聞發布會;編印宣傳手冊;配合集資部門做好廣告設置。
7、安全機構:負責賽會期間的食宿、交通、賽場安全保衛工作,負責維持賽場觀眾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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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委員會機構除下設以上機構外,要加設體育道德風尚評選等與競賽活動有關的其他機構。
第十八條 全國大學生運動會、全國中學生運動會可設主席團。
第四章 競賽管理
第十九條 參加全國學生體育競賽的運動員必須取得學籍的在校大學生、中學生、並符合參賽項目競賽規程中有關“運動員條件”的各項規定。
如有違反上述規定者,除取消運動員參賽資格或比賽成績外,主辦單位有權進一步追究派出單位或直接有關人員的責任,視其情節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條 對學生運動員應建立統一的檔案登記,並實行統一的電腦儲存管理。凡培養體育后備人才的試點校每年對招收的運動員要進行統計,並向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中國招收的學生不得參加當年舉辦的各種競賽活動。
第二十一條 比賽報名辦法必須按所參加比賽的競賽規程中有關報名規定進行。
第二十二條 全國學生體育競賽原則上不收取報名費,如確需收取報名費的,必須報請比賽主辦單位批準。
第二十三條 參賽隊應按競賽規程所規定的人數和日期報到,同時交驗學生身份證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 比賽場地、器材、設施要符合競賽規則的要求和標準,保證比賽順利進行。大型比賽應有必要的攝錄影設備。比賽一般應安排在學校的場地或體育館進行。
第二十五條 運動隊應安排在條件較好的學校食宿。宿舍、餐廳及周圍環境應清潔、衛生,能提供保證運動員賽后的熱淋浴條件。必須有食品衛生檢驗制度,保證運動員營養的需要,杜絕食物中毒現象的發生。裁判員、運動員應分離住宿和就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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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賽會期間任何人員不允許將家屬、親友及無關人員帶住賽會。情節嚴重者,將取消其參賽或工作資格。
第二十七條 運動隊成員、裁判員、大會工作人員都必須遵守大會制定的制度和紀律規定,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承辦單位應確保比賽駐地、賽場的安全。參加比賽的各隊必須按要求辦理全隊人員比賽期間階段性人身保險,否則不得參加比賽。
第二十九條 比賽場、館內一律禁止吸煙。
第五章 裁判員的選派和管理
第三十條 在比賽中擔任副裁判長以上的裁判員由主辦單位選聘。其他裁判員按競賽規程中有關規定選聘。
第三十一條 全國大學生運動會、全國中學生運動會所有裁判員均由主辦單位選聘。
第三十二條 凡由主辦單位選派的裁判員差旅費由賽區負擔。裁判員在比賽期間所有的食宿費、裁判員酬金均由賽區負擔。
第三十三條 由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各單項分會主辦的大學生單項體育比賽,裁判員的選聘方案及主要裁判人員名單,要在比賽前一個月報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審批備案。
第三十四條 裁判員在執行裁判工作時要認真執行裁判員守則,不得以任何形式介入裁判工作以外的事情。對違反此規定者將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止工作等相應處理。
第三十五條 如無特殊安排,裁判員到賽區參加工作,應自備裁判服裝和裁判工作用品,裁判員臨場工作時必須佩帶級別標志。
第三十六條 每次競賽活動結束后 24 小時內,裁判長負責組織全體裁判員進行總結,並寫出書面材料連同填好的裁判員工作報告表送交主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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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資格審查、競賽紀律及申訴
第三十七條 為端正賽風,對比賽中出現的運動隊、裁判員、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及其他違紀行為,比賽組委會的紀律與資格審查機構,應及時調查核實,並依據競賽規程、競賽規則、資格審查辦法的規定,分別情況作出警告、停賽、通報或取消運動隊、運動員、裁判員及工作人員資格的處理決定。比賽組委會的紀律與資格審查機構的處理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三十八條 參賽各隊均有舉報和申訴權。舉報和申訴時要注重證據,要出據經團(隊)領導核準簽字后的書面材料及一定數額的舉報、申訴費,否則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條 對參賽運動員服用違禁葯物的檢測和處理,應當嚴格按照國家體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競賽財務管理及經費支配
第四十條 舉辦學生體育競賽應貫徹勤儉辦賽的方針。比賽預算要符合比賽基本需要,並有可靠的資金或財源保證。
第四十一條 凡與比賽有關的一切經費來源要獨立設帳,由專人管理,並健全財務收支制度和監督、審計制度。要做到專款專用,嚴格執行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比賽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對其所主辦的比賽進行財務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四十三條 以贊助單位產品名稱、標志命名的比賽,必須征得主辦單位的同意,否則不得冠名。
第四十四條 凡承辦大、中學生運動會的單位、地區以及承辦規模較大的全國大、中學生體育單項比賽的單位,以運動會或比賽的名義所征集的贊助款,廣告、售銷體育彩票的費用等行政撥款以外的收入,應按總收入 5%的比例上繳大、中學生體育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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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x《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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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工作規程
(1995 年 9 月 7 日 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地區性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是所在地區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的面向中小學校、直接為中小學生服務的事業單位,也是研究青少年體質健康、對學生實施健康教育和常見疾病、多發病防治的業務指導部門和社會性服務組織。
第三條 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服務對象主要是所在地區內的中小學生。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協助教育行政部門規划、部署學校衛生工作。協助學校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實施學校衛生工作。
第五條 調查研究本地區中小學生體質健康狀況。
1. 負責學生的健康體檢,做好本地區學生的體質健康監測工作。
2. 建立健全學生健康檔案,做好資料統計分析和積累工作,為教育行政部門制定有關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3. 根據學生健康狀況和發育水平,提高干預措施,指導學校衛生保健工作。第六條 開展和指導中小學生常見疾病及其他疾病的防治工作。
1. 開展對近視眼、齲齒、沙眼等學校常見疾病的群體預防和矯治工作。
2.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做好傳染病、地方病的防治工作。
3. 對在體檢中發現有器質性疾病的學生要及時做好轉診工作;對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學生要及時向學校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幫助學校開展健康教育和咨詢,普及衛生保健知識,提高學生的衛生素養和自我保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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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協助所在地區教育行政部門制定本轄區中小學衛生技術人員的培訓計划,負責對本轄區內的中小學衛生技術人員和健康教育課教師進行培訓和業務指導。
第九條 指導學校開展各項衛生工作,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對學校教學衛生、體育衛生、環境衛生、勞動衛生、飲食衛生等實施衛生監督。
第十條 開展轄區內學生衛生保健服務。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條 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接受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衛生保健工作。
第十二條 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十三條 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人員編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其任務和實際服務範圍配編,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總編制應不低於學生總人數的萬分之三,其中專業衛生技術人員不得少於總編制的 80%,中級職稱以上的專業衛生技術人員不得少於總編制的 40%。
第十四條 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把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的基本建設納入教育基本建設總體規划,保證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開展工作必備的辦公條件。辦公用房面積應以服務對象、工作範圍、開展群體防治工作的實際需要而定,一般應不少於每專業人員 15 平方米。衛生保健器材與設備配置應以普通、實用、配套、高效為主,以保證工作的正常開展,有條件的地區可配備一些先進的設備。
第十五條 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在編人員的工資、辦公費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從教育事業費中撥給。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設備儀器的購置與維修費及房舍維修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從教育事業費及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預算外收入中支出。
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衛生保健有償服務的收入,應主要用於改善辦所條件、科研、培訓和表彰獎勵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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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應建立衛生技術人員業務培訓和進修制
度,加強保健機構人員的經常性業務學習和科研實踐,不斷提高保健機構人員的思想及業務素質。
第十七條 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衛生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考核、職稱評定按照《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和(86)教體字 018 號文件精神執行,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根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和(86)教體字 018號文件規定,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衛生技術人員和行政管理人員,享有本地區衛生部門規定的衛生津貼,同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教育部門的實際情況合理解決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的有關待遇。
第十九條 對在學校衛生工作中貢獻突出者與長期從事衛生保健工作成績顯著者,應給予表揚、獎勵。
第二十條 在學校衛生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醫療事故或不良后果者,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是指中小學衛生保健所、學校體育衛生保健中心、學生保健站等直接為中小學生服務的衛生保健機構。
第二十二條 x規程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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