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sse.com.cn)和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证券代码:600903 证券简称:贵州燃气 公告编号:2020-017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燃气”或“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燃气集团安顺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顺公司”或“乙方”)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了《安顺市西秀区各乡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或“本协议”)。
● 本协议的签订,将扩大贵州燃气下属全资子公司安顺公司经营区域和经营规模。本协议的签订无需公司董事会审议。
● 未来如果安顺公司不能持续满足《特许经营协议》要求,将可能导致特许经营权被终止或取消,从而使安顺公司经营受到不利影响;若乡镇经济发展不达预期,将可能导致安顺公司乡镇燃气业绩存在不达预期的风险。
一、本次特许经营权概况
为了规范安顺市西秀区 14 个乡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与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燃气集团安顺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安顺市西秀区各乡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协议》。西秀区人民政府授予安顺公司在安顺市西秀区 14 个乡镇(包括轿子山镇、蔡官镇、大西桥镇、旧州镇、七眼桥镇、鸡场乡、宁谷镇、刘官乡、xx乡、双堡镇、东屯乡、黄腊乡、新场乡、岩腊乡)现行行政区域以及在特许经营期限内,随着城镇的发展而拓展的xxxxxxx 00 x(0000 年 4 月 22 日至 2050 年 4
月 21 日)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
二、《特许经营协议》主要内容
(一)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取消 1、特许经营权授予
(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权协议,授权主体将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在 30 个工作日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本协议签订并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甲方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布。
2、特许经营权期限
(1)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限期限为 30 年,自 2020 年 4 月 22 日起至 2050
年 4 月 21 日止,政府方不得擅自撤销或者改变。
(2)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后,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或届时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同等条件下,乙方作为原特许经营者应当优先取得特许经营权。
3、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x协议之特许经营权形式地域范围包括安顺市西秀区 14 个乡镇(包括轿子山镇、蔡官镇、大西桥镇、旧州镇、七眼桥镇、鸡场乡、宁谷镇、刘官乡、xx乡、双堡镇、东屯乡、黄腊乡、新场乡、岩腊乡)现行行政区域以及在特许经营期限内,随着城镇的发展而拓展的西秀区行政区域。
4、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1)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以储罐方式供气、建设汽车加气设施,经营管道燃气业务、以储罐方式供气业务、汽车加气业务,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维修、抢修抢险等服务。
(2)特许经营权业务范围的增加:特许经营期间,任何对上述条款规定之业务替代、实质性竞争等新业务项目的增加,需以确需增加且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甲方需在接到乙方提出申请后 30 天内予以安排协调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修改本协议特许经营业务范后实施;甲方超出时限未做出决定,视为不同意。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拓展特许经营权业务范围。
5、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特许经营期间,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6、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
(2)擅自将用于本特许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
(3)特许经营者因经营管理不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危及市政公用事业运行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非因甲方的原因,恶意拖延投标文件所约定的建设周期超过 365 天的,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燃气建设的;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1、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2、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书,签订提前终止书之日起,本协议终止。甲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协议约定给予乙方相应补偿。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存在“6、特许经营权的取消”情形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补偿。
3、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3)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
4、特许经营终止协议
(1)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甲乙双方应在终止日 180 日前完成谈判,并签署终止协议;甲乙双方是否签署终止协议,不妨碍特许经营期限的届满。
(2)本协议因本合同约定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终止日后签署终止协议,甲乙双方是否签署终止协议,不妨碍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消其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
5、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1)在特许经营期限内资产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归属,双方共同投资的按照投资比例享有所有权;
(2)特许经营权提前终止或被取消时,资产的处置由甲、乙双方根据事件发生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3)资产处置价值以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4)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特许经营权项下的全部资产和档案资料必须向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进行移交。
(三)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1、燃气设施建设
x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在甲方承担乡镇道路等基础设施完善的情况下,乙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 建设,逐步覆盖西秀区 14 个乡镇,至 2030 年满足各乡镇用户的需求。
本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甲方各乡镇的基础设施达到乙方施工条件后,乙方应及时进场施工并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相应工程的施工,在基础设施未达到要求的情况下,工期相应顺延。
2、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1)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投资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及场站,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础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变更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
(2)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中,需要临时占用公共用地、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时,应按规定报西秀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占用结束后,乙方应将占用或动用的设施恢复原状。
3、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本特许经营区域内管道燃气设施的运行、维修及更新,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用户自用管道燃气设施的维修更新由乙方负责,所发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由乙方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相应费用。
用户共用管道燃气设施的维修更新由乙方负责,所发生的费用由所涉及的用户按公摊承担,由乙方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相应费用。
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和庭院管道燃气设施由乙方负责维修更新,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该给予乙方合理补偿。征用补偿费用按下列两项费用补偿:
(1)乙方为保持或恢复征用前整个燃气管网所能提供的供气服务能力和设施所进行的投资;
(2)乙方因此而付给燃气用户的合理补偿或赔偿。
(四)供气安全 1、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甲乙双方共同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传负责。
2、燃气安全制度
(1)乙方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按规定与相关监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2)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根据企业发展情况不断修改、完善“重大危险源预案”和“救援应急预案”。对出现燃气事故和在事故处理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甲方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程序如实进行报告。
3、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管理
(1)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指定并逐步完善管道燃气设施及以城市管道供气为气源的汽车加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操作、安全管理程序。
(2)乙方应定期及根据实际情况(发生自燃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对燃气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价或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按本协议约定定期向甲方报告。
(3)乙方应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与技术培训工作,加强保障燃气管网安全的经费投入和促进燃气安全技术进步的研究。
(4)乙方应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及时控制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情形及制止相应行为,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相关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5)乙方应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6)为保证用户用气安全,乙方应对用户自用燃气管道设施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规定、违章安装、改装燃气管道设施或用户拒绝接受检查的,乙方可以在安全隐患被排除前,停止对该用户供气。
(7)当用户和乙方之间未就消除违章安装或安全隐患达成协议时,经乙方报告,甲方有责任予以协调;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甲方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协助乙方立即消除安全隐患。
(8)乙方应采用合适的手段,检测管道燃气压力,保持稳定工况,及时应对发生的紧急事故。
4、建设施工安全
(1)乙方实施的管道燃气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2)乙方须严格执行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的有关规定,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3)对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建设项目实行现场监督,对野蛮施工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要加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及时向甲方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以便予以查处。
5、强制保险
乙方应对燃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用户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6、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应完善燃气管道设施资料档案和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和事故预案,有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管道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须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 24 小时紧急热线服务。
7、燃气安全用气宣传
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宣传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加强对用户安全使用管道燃气的指导,派发安全用气手册。
8、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
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 24 小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其他公众可知悉的方式向用户及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相关情况,同时报甲方备案。
9、紧急事件的通告
乙方处理燃气紧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应 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五)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1、供气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管输和灶前压力、燃烧热值、华白指数、燃气加臭等方面符合国家燃气相关规定的质量要求。
2、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本协议规定的标准。
(六)收费
1、价格制定、调整程序
(1)燃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依法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2)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物价主管部门核实,进行价格听证后,由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3)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乙方可提出城市管道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经物价主管部门核实,进行价格听证后,由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4)乙方其他有偿服务价格标准须经物价主管部门另行批准。 2、燃气费计算
燃气费的计算按每立方米的价格乘以用气量计算,燃气费结算方式为试行周期(每月)抄表并结算燃气费。
3、成本监管
甲方有权对乙方在本协议范围内相关业务的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不限于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甲方对乙方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等)配合甲方对乙方的经营成本、经营状况进行监管和评估。
(七)其他
协议中还约定了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协议的变更和解除以及纠纷的解决方式等条款。
三、审议程序
1、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本次协议签订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四、《特许经营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x协议的签订,将扩大安顺公司经营区域和经营规模,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五、风险提示
x协议约定了西秀区人民政府与安顺公司双方的权利、责任及特许经营权的终止条款,对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供气安全、质量和服务标准等方面有明确的要求。未来如果安顺公司不能持续满足相关要求,将可能导致特许经营权被终止或取消,从而使安顺公司经营受到不利影响。开展乡镇燃气的业绩主要来源于燃气供应及其配套燃气工程安装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是业务增长主要原因之一,若乡镇经济发展不达预期,将可能导致安顺公司乡镇燃气业绩存在不达预期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防范投资风险。
本公司xxxx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xxx.xxx.xxx.xx)和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