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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网络红人孵化协议
甲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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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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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甲方是一家专注于[
]的企业,拥有丰富的媒体资源、人脉资源、招商赞助资源等,与多家演艺公司及经纪机构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能为[原创音乐人]提供作品孵化基地和[音乐产业]基金支持。
2.“[某某活动]”系甲方牵头举办的面向包括但不限于[某某]地区的原创音乐人征集原创音乐作品的重大活动,旨在集结、挖掘最优秀的原创音乐人才,利用甲方现有的品牌、人脉、平台、渠道、影响力等优势,通过选拔、培养、输出三步骤,孵化打造全方位的音乐人。
3.乙方热爱原创音乐,拥有良好的自身条件和艺术天赋,极具发展前景,甲方有意通过“[某某活动]”对乙方进行孵化打造。
为了能使乙方的天赋、能力通过高水准的有效运作,得到合理的开发和保障,从而使得乙方的音乐事业能够得到更全面的发展,甲乙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和充分协商一致,制定本框架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方式
1.1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即成为甲方“[某某活动]”的孵化对象。乙方一切与商业或非商业行为有关的,在公开或公共场合有关乙方形象、声音、演唱、演奏、词曲创作、编曲、舞蹈等活动,及其在舞台、电视、电影、网络、广播、现场、演出、表演、录音、录像、出版、广告、因科技发展而产生的新的形式等各种场所及载体中的应用,及与上述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均应受本协议的相关条款约束。
1.2
甲方可结合乙方的个人特点、发展方向、综合素质等有针对性地为乙方提供以下孵化条件和服务:
(1)高水准音乐导师指导、艺术培训课程、与知名音乐人交流机会;
(2)专业录音棚练习及唱片录制;
(3)高品质录音设备、演奏乐器、排练场地;
(4)整体策划包装设计、艺人形象定位;
(5)报刊、电视、网络、广播立体宣传推广;
(6)多元化渠道运营;
(7)电视、舞台、演艺场所等现场表演;
(8)图书及音像制品出版发行;
(9)知名综艺、选秀、专访、专题节目参与;
(10)优秀经纪公司、经纪人输送,演艺公司合作;
(11)作品版权登记代理、版权保护、版权运营;
(12)其他高端资源对接;
(13)音乐人或作品的xx衍生品开发等。
1.3
甲乙双方的合作是独家且排他的,乙方应保证在与甲方签约前与任何第三方没有签订或事实履行有效期尚未终结并与本协议冲突的合同,否则,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与其他第三方就本协议项下所涉及的范围及内容进行任何形式上的合作,亦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自行行使和处置相关权利、进行业务安排。
第二条
合作范围
甲乙双方的合作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乙方参与的业务活动:
(1)作词、填词、音乐作曲、编曲、改编及制作;
(2)演唱、演唱会、演奏会、音乐会;
(3)录音、唱片发行;
(4)配音、配乐;
(5)电视、电影;
(6)任何类型的舞台表演或;
(7)任何类型的经纪、演艺合作活动;
(8)任何形式的图文肖像、影像及产品形象;
(9)任何类型广告、代言;
(10)任何类型的网络传播活动,无线增值业务;
(11)其他一切可能会对甲乙双方的权益和收益产生影响的商业活动、公益活动、以及会对甲乙双方在公众和媒体产生影响的一切事务。
第三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生效之日起【5】年。协议期满前【3】个月,双方协商是否续约。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4.1甲方将独家负责本协议范围内乙方及乙方音乐作品版权和邻接权的市场运作及代理事项。甲方有权以许可、授权和合作运营等方式,与任何第三方共同享有和承担本协议项下甲方所有或部分权利和义务。
4.2甲方有权在本协议项下范围内的业务合作方面,全权独立地进行有关安排、规划和实施,获得相应收益,并有权代理乙方与任何第三方洽谈前述业务活动,签订相关的法律文件。
4.3甲方有权使用乙方姓名、肖像、简历、作品等有关乙方的个人资料用于宣传、推广。
4.4甲方有权了解与本协议实施有关的乙方心理、生理变化、目前现状、社会关系等信息,并提出各种建议和相关安排。
4.5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从事与本协议无关的,对甲方声誉无关的以及对双方履行本协议不会产生任何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5.1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管理,积极参加甲方安排的培训及各项活动,除确有特殊原因(不可抗力、身体原因、学业原因等)不能参加应至少提前两天通知甲方外,乙方原则上不得拒绝甲方安排,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进行赔偿。
5.2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可参加任何第三方安排的属于本协议规定的业务活动。乙方自行联系的业务活动及重大社会活动,应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统一对外签约后,方可实施,否则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该活动若与甲方业务活动冲突时,以甲方活动为优先。
5.3
乙方应保证自己的音乐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作词、作曲、编曲、表演等)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否则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4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安排的宣传活动,尽量配合甲方所提供的专业形象设计建议(包括发型、服饰、化妆等合理建议),如有异议,乙方必须提出适当理由供甲方参考,甲方应考虑乙方的合理要求,但甲方拥有最终决定权。
5.5乙方作为甲方孵化音乐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维护自己与甲方的声誉及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司法机关处罚;
(2)在公众面前行为不端、言语不检点,严重损害本人和甲方形象;
(3)不尊重歌迷,严重伤害歌迷感情,造成恶劣后果的。
5.6
乙方有权拒绝参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业务活动,有权拒绝执行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的工作。若发生被他人侵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作品版权等)事件,由甲方负责处理,以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给予配合,产生的维权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收益分配
6.1乙方参加甲方安排的本协议项下第二条所述具有商业收益的活动后,甲方在扣除成本,并综合考虑收益情况、乙方参与程度、表现效果等因素的前提下,酌情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助。
6.2乙方自行联系的商业活动由甲方同意并签约后,产生的收益由甲方扣除成本后,与乙方按比例进行分成,具体分成比例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确定。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恪守本协议的条款约定,任一方违约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由于其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7.2
除本协议约定或法定解除合同事由外,乙方单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万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由于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无故不参加甲方安排的业务活动或与之相关的宣传活动的,经甲方两次书面通知仍不参加的,视为乙方单方提出解约。
7.3本协议所述的“损失”应包括直接、间接损失、可期待利益,以及守约为为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等合理开支。
7.4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保密
8.1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等)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除了本协议项下双方及律师之外,不得在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8.2
本协议解除、终止后,保密条款对双方继续有效。
第九条 协议的解除、终止
9.1
本协议条款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9.2
本协议到期且甲乙双方未就续签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终止。
9.3因乙方原因使其不再合适从事音乐事业(疾病或伤残、毁容、失声、社会评价降低、公众形象受损等)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9.4本协议签订后六个月内,甲方未安排乙方参加任何业务活动的,视为本协议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
任何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11.1
本协议内容为框架性条款,任何甲乙双方认为有必要具体化和细节化的内容,可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进行约定,但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本协议基本原则和精神。
11.2
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其它衍生项目合作的,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附则
12.1乙方应保证其签约时年满十八周岁。乙方不满十八周岁的必须由乙方法定代理人签字方可生效。
12.2.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12.3.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 ]年[ ]月[ ]日
乙方: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