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长城人寿[2023]养老年金保险 049 号
长城明爱金彩 2.0 版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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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主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A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 条款 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 条款 2.4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
☞ 条款 5.2
您有退保的权利
☞ 条款 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条款 2.5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 条款 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 条款 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条款 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条款 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条款目录
1.1 合同构成
1.4 犹豫期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6 保障方案
1.5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首期养老年金领取
年龄及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
1.7 保险期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证领取期与期数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1 | 受益人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3.3 | 保险金申请 |
3.4 | 失踪处理 | 3.5 | 保险金的给付 | 3.6 | 诉讼时效 |
3.7 | 司法鉴定 |
4. | ||||||
如何交纳 | 4.1 | 保险费的交纳 | 4.2 宽限期 | |||
保险费 | ||||||
5. | ||||||
现金价值 | 5.1 | 现金价值 | 5.2 保单贷款 | |||
权益 | ||||||
6. | ||||||
合同效力的 中止及恢复 | 6.1 | 效力中止 | 6.2 效力恢复 |
8.
投保人权益
8.1 指定第二投保人
8.1 指定第二投保人
8.2 指定第二投保人的方式
8.3 第二投保人申请变更投保
人的要求
8.4 撤销已指定的第二投保人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3 年龄错误
9.4 未还款项
9.5 合同内容变更 9.6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9.7 联系方式变更 9.8 效力终止
9.9 争议处理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明爱金彩 2.0 版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长城明爱金彩 2.0 版养老年金保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每月的对应日为保险单月度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1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
(指出生满 30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 69 周岁(含)。
不同交费期间2及首期养老年金领取年龄所接受的投保年龄区间会有所不同。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交纳的本主险合同对应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1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 交费期间:指根据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期间。若您和我们约定的是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则交费期间为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至第一个保险单年度的最后一日(含首日和尾日)。若您和我们约定的是分期交纳保险费,交费期间为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至最后一期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所在保险单年度的最后一日(含首日和尾日)。
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首期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及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
本主险合同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或月领,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主险合同的首期养老年金领取年龄为男性 60 周岁、65 周岁或 70 周岁,女性 55 周岁、
60 周岁、65 周岁或 70 周岁,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主险合同的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指被保险人达到首期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如需变更养老年金领取方式,您可以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提出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变更后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自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生效。
如需变更首期养老年金领取年龄,您可以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前向我们提出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现金价值4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交费期间、保障方案及变更后的首期养老年金领取年龄为基础重新计算。若您降低首期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减少;若您升高首期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增加。
变更后的首期养老年金领取年龄不得低于被保险人申请变更时的年龄。首期养老年金领 取后,不得变更首期养老年金领取年龄。
1.6 保障方案
本主险合同的保障方案为保障方案一、保障方案二、保障方案三、保障方案四,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可按照以下约定申请变更保障方案:
1、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前的第 5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您可在四个保障方案间申请变更。如需变更,您可以向我们提出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现金价值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交费期间、首期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及变更后的保障方案为基础重新计算。
2、自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前的第 5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您可在保障方案一和保障方案二间申请变更。如需变更,您可以向我们提出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现金价值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交费期间、首期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及变更后的保障方案为基础重新计算。
3、自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不得变更保障方案。
3 有效身份证件:指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居民户口簿(仅限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等证件。
4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7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您选择保障方案二,则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保至 85 周岁,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的
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的零时止。
若您选择保障方案一、保障方案三或保障方案四,则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证领取期与期数
1、保障方案一、保障方案二本主险合同无保证领取期。 2、保障方案三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时,保证领取期为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至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后的第 19 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合计领取 20 期。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时,保证领取期为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至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后的第 239 个保险单月度日(含),合计领取 240 期。
3、保障方案四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时,保证领取期为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至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后的第 24 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合计领取 25 期。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时,保证领取期为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至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后的第 299 个保险单月度日(含),合计领取 300 期。
2.4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养老年金
1、保障方案一、保障方案三或保障方案四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时,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及之后的每个保险单周
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养老年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时,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及之后的每个保险单月度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险单月度日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8.5%向养老年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2、保障方案二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时,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及之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养老年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满期日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时,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及之后的每个保险单月度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险单月度日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8.5%向养老年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满期日的前一个保险单月度日(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贺寿金
1、保障方案一、保障方案三或保障方案四本主险合同无贺寿金。
2、保障方案二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满期日,且未发生其他导致本主险合同终止的情形,经我们确认后,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536.828%向贺寿金受益人给付贺寿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为女性,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满期日,且未发生其他导致本主险合同终止的情形,经我们确认后,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611.837%向贺寿金受益人给付贺寿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数5×年交保险费(无息);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后身故,我们承担如下身故保险金责任:
(1)保障方案一、保障方案二
我们按以下第①项减去第②项的余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主险
5 已交保险费年度数: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内,已交保险费年度数为保险单年度数;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已交保险费年度数为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
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数×年交保险费(无息);
②已领取的养老年金。
若上述第①项减去第②项的余额小于 0,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主险 合同终止。
自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后,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
(2)保障方案三
若被保险人在对应的保证领取期内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对应的保证领取期内应领未领的养老年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对应的保证领取期内应领未领的养老年金金额按以下公式确定: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时:20×基本保险金额-已领取的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时:20.4×基本保险金额-已领取的养老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对应的保证领取期届满后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 主险合同终止。
自对应的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届满后,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
(3)保障方案四
若被保险人在对应的保证领取期内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对应的保证领取期内应领未领的养老年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对应的保证领取期内应领未领的养老年金金额按以下公式确定: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时:25×基本保险金额-已领取的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时:25.5×基本保险金额-已领取的养老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对应的保证领取期届满后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 主险合同终止。
自对应的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届满后,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我 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 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1、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2、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需要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3、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监护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4、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5、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6、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 人丧失受益权。
7、除另有约定外,养老年金及贺寿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保险金申请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保险金申请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本主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申请人包括保险金受益人或其监护人,若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
遗产时保险金申请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继承人的监护人。
3.3 保险金申请
1、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养老年金、xxxxx
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领取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保险金申请人为监护人时,还须提供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文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身故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身故保险金申请人为监护人时,还须提供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文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文件。
3、如果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受托人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4、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4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之后被法院宣告 死亡,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保险金申请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保险金申请 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5 保险金的给付
1、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理赔申请书、养老年金或贺寿金领取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
的,我们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保险金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其中利息损失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3、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养老年金或贺寿金领取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6 诉讼时效
保险金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7 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4.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1、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6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3、自本主险合同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第 5 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内,在本主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且在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期间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变更为符合本公司规定的交费期间,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现金价值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保障方案、首期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及变更后的交费期间为基础重新计算,变更后的各期保险费金额与上年度保险费金额一致。变更后的交费期 间不得低于被保险人申请变更时的交费期间。
4.2 宽限期
1、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但在给付 保险金时需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2、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对应的保险费,除非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否则本 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现金价值权益
6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指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5.1 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5.2 保单贷款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贷款时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我们会参考贷款市场利率水平、公司资金成本、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公司流动性状况等因素并根据不同产品类型、产品定价利率等综合确定保单贷款利率。
我们会在保单贷款到期前向您发送还款通知,您应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本息。若 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若在保单贷款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未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当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加上其他未还款项达到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时,本主险合 同的效力中止。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本主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1、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并向我们补交您全部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如果您有未偿还的贷款及贷款利息,您需要同时向我们交清您的贷款本金及贷款利息,本主险合同自我们收到上述所有款项并核准之日零时起效力恢复。
2、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解除本主险合同的,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的申请书;
(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2、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除另有约定外,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合同解除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主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向您支付相当于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的款项并书面通知我们的 情况下,您解除本主险合同应经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
8.投保人权益
8.1 指定第二投保人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时,投保人有权指定第二投保人,当投保人身故后第二投保人可向我们申请成为本主险合同新的投保人。
您可以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通知我们指定第二投保人,如您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您指定的第二投保人有权在本主险合同“8.3 第二投保人申请变更投保人的要求”约定的时间内向我们提出变更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同意后,第二投保人成为本主险合同新的投保人,履行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投保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8.2 指定第二投保人的方式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指定本主险合同的第二投保人,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将出具相关批单。您指定的第二投保人须为自然人,且符合以下情形:
(1)您指定第二投保人时,须经过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以及第二投保人本人的书面同意。
(2)您指定的第二投保人在您指定时应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7关系,否则指定无效。
8.3 第二投保人申请变更投保人的要求
第二投保人应在投保人身故后两年内向我们提出变更投保人申请。第二投保人在向我们
7 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申请变更投保人时,应当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关系。
8.4 撤销已指定的第二投保人
您已指定本主险合同第二投保人的,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 内,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撤销本主险合同的第二投保人。我们收到撤销第二投保人的书面通知后,出具相关批单。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2、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主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4、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5、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6、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 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无息)。
7、我们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如果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您申请复效时,我们就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向我们告知。如果因您未履行前述的如实告知 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您的复效申请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因此而解除本主险合同的,对于本主险合同复效之日(含)起至本主险合同解除之日(含)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
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复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 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主险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多于真实年龄 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我们有权更正基本保险金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根据真实年龄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主险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少于真实年龄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我们将在您认可后根据真实年龄更正基本保险金额。
9.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 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9.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和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由我们对保险合同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6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的增加
您可以在保险单生效 10 年内(含)且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前的任一保险单周年日前 30日(不含)内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以下简称“加保”),经我们审核同意
后,按照本公司的规定补交相关保险费和利息,加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将按比例 增加,加保次数以 5 次为限。同一个保险单年度内仅可以加保一次,每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以投保时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为限。
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和现金价值进行计算。
9.7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联系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 您。
9.8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您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
(3)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
(4)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届满;
(5)其他导致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
9.9 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