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漾濞县燃气管网工程项目(漾濞立坤燃气有限公司现经营区域内未供气用户和企业、新增用户和企业及经营区域外的9个乡镇、漾江镇药业园区、漾濞核桃产业园区等所有区域, 本项目含LNG点供模式和管道直供模式的“燃气下乡”工程),并为甲方行政区域内燃气市场提供稳定的气源保障。项目工程总投资5.5亿元。
证券代码:002053 证券简称:云南能投 公告编号:2017-092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与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签署《漾濞县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开发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概况
为加快推进漾濞县燃气市场开发,扩大清洁能源推广,优化产业能源结构,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近日与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签署完毕《漾濞县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开发合作协议书》。
该合作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该合作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意向性文件,目前尚未涉及具体项目投资详细实施程序,因此本协议目前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漾濞县人民政府
乙方:xxxxxxxxxx
(x)xxxxxx
0、x方负责开展大理州境内建设漾濞县天然气支线管道工程项目、漾濞核桃产业园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含园区供气、供热、供冷管网建设)
和漾濞县燃气管网工程项目(漾濞立坤燃气有限公司现经营区域内未供气用户和企业、新增用户和企业及经营区域外的9个乡镇、漾江镇药业园区、漾濞核桃产业园区等所有区域,本项目含LNG点供模式和管道直供模式的“燃气下乡”工程),并为甲方行政区域内燃气市场提供稳定的气源保障。项目工程总投资5.5亿元。
2、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三个月内根据漾濞县总体规划完成漾濞县天然气专项规划的编制(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根据规划承担漾濞县天然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
3、甲方负责区域内天然气利用的推广,协调监督乙方支线、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城镇燃气管网建设。
4、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漾濞立坤燃气有限公司合作开展下游城市燃气项目,乙方可控股或参股漾濞立坤燃气有限公司所开展的天然气项目。
(二)项目拟建成时间
1、漾濞县天然气支线管道工程项目
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乙方应取得项目前期工作开展函并完成项目可研报告、安全性评价、环境保护评价、地质勘查报告、水土保持等项目支撑性文件的编制和许可,取得项目核准批复。
协议签订后12个月内,乙方应完成项目临时征地、永久用地、林地手续办理等施工准备工作。
协议签订后20个月内,乙方应完成项目建设,具备通气条件。 2、漾濞核桃产业园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
协议签订后8个月内,乙方应取得项目前期工作开展函并完成项目可研报告、安全性评价、环境保护评价、地质勘查报告等项目支撑性文件的编制和许可,取得项目备案批复。
协议签订后16个月内,乙方应完成项目永久征地、林地手续办理等施工准备工作。
协议签订后26个月内,乙方应完成项目建设,具备通气条件。
以上进度为计划进度,实际项目建设进度受到甲方以下因素影响: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选址需漾濞核桃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甲方审批通过后方可确定能源站选址位置和“三供”管网规划路由,才能取得项目备案批复;“三供”管网建设是与漾濞核桃产业园区规划道路同步施工和验收,“三供”管网建设进度计划需根据园区规划道路施工计划确定。
3、漾濞县燃气管网工程项目
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乙方应取得项目前期工作开展函并完成项目可研报告,取得项目备案批复,完成安全性评价、环境保护评价等项目支撑性文件的编制和许可。
协议签订后12个月内,乙方应完成项目临时征地、林地手续办理等施工准备工作。
协议签订后20个月内,乙方应完成项目建设,具备通气条件(根据供气时间期限、供气区域与燃气管网距离和供气规模等实际情况确定采取LNG点供模式或管道直供模式)。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同意乙方开展漾濞县天然气支线管道工程项目、漾濞核桃产业园
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和漾濞县燃气管网工程项目,协调各方协助乙方开展工作和推进项目建设。
2、甲方同意授予乙方漾濞县行政规划区域范围内燃气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期限为30年,从签订合同日起计算。其他特许经营权的变更或转让优先授予乙方。
3、甲方全程跟踪服务,协助乙方办理各种证照手续,并负责协调各职能单位做好各项工作,为乙方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依法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4、为推进项目顺利建设,甲方适时成立项目推进服务工作小组,保障项目顺利推行。
5、甲方协调乙方与漾濞立坤燃气有限公司就漾濞县城市燃气项目开展合作,由乙方控股或参股漾濞立坤燃气有限公司所开展的天然气项目。
6、甲方负责加快推广天然气清洁能源的使用,制定相关的政策(如煤改气、油改气等)鼓励天然气利用。
7、建立天然气市场退出机制,对下游市场未按计划建成项目及用气量监督并责令退出。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在漾濞县境内成立具有独立核算资格的子公司,负责项目的前期筹备、推进工作和财务决算,项目建设与运营所需缴纳的相关税费必须在漾濞县内的税务机关缴纳。
2、乙方的收费应按照国家和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如遇国家天然气调价则按照相关规定随之进行调整,可参照毗邻地区价格确定。
3、在项目建设和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征用、临时用地等相关费用必须
按照国家法规和当地相关政策规定标准支付到位。承担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和协调中所发生的费用。
4、可研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经审核部门核准及相关手续办理齐全后,按期实施建设,工程竣工并经核准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营。
5、负责项目的全部建设,积极筹措全部建设资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同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项目进展情况。
6、保证项目建设期间和经营期间的安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管,严格履行项目安全“三同时”审查备案。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出租经营权。
8、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接受甲方日常监督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其他管制措施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9、乙方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办理许可手续,获得漾濞县行政规划区域范围内燃气特许经营权。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或因国家政策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违约。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乙方无实质性进展,则本协议自动解除,一切损失由造成损失一方承担。
3、乙方不得利用本协议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让本协议,否则所得利益当归属甲方,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六)其他事项
1、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且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所签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补充协议不得对本协议作出实质性修改,否则无效。
3、本协议不能代替其他必要的法律手续、协议。
4、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变动不影响本协议的法律效力及执
行。
5、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x次合作有利于充分发挥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综合优势,对推动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支线管网建设运营和终端燃气市场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符合公司产业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公司天然气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本次协议的签署与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协议而对交易双方形成依赖。
四、风险提示
1、该协议为投资意向性合作协议,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和披露程序,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或因国家政策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自动终止,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五、备查文件
1、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与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签署的《漾濞县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开发合作协议书》。
特此公告。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