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光大道1号星光大厦A座5楼
合同编号:
保 密 协 议
甲方: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地址:xxxxxxxxxxx0xxxxxXx0x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鉴于甲、乙双方拟开展 项目(下称“项目”),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保密信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就上述项目达成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 保密信息
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信息,是指为开展本项目,甲方向乙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一切甲方或其关联方的商业秘密、战略规划、商业、财务、技术、经营管理等企业信息以及项目合作方式、交易结构、交易对价、交易条件、分析预测、商业模式等项目信息。该信息不论以口头、书面或电子形式为载体,亦不论是否标明或说明为保密信息,均属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
第二x xx责任
1.乙方在使用保密信息的过程中应采取尽可能的措施对来自甲方的保密信息严格保密,且不得向本协议各方以外任何机构或人员泄露或使保密信息公开化(包括但不限于利用保密信息进行对外宣传等)。乙方应建立内部“防火墙”制度,确保其与项目相关的人员均同意接受与本协议相同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2.除非获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该保密信息只能用于与本项目有关的事宜。
3.对于记载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的各种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记录、备忘录、合同协议文本、各种报表、磁盘媒介、电子邮件等,乙方应妥善保管,不得作出有可能泄密的任何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给本协议各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或供其使用、阅读、保管、复制。
第三条 保密期限及延续责任
1.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项目完成之日为止,但涉及甲方专属的保密信息未予公开的内容,乙方有义务继续保密,直至该等信息被公开。
2.乙方承担的保密义务不因双方签订的协议或者合作项目的不成立、无效、终止而解除,乙方的保密义务应至保密信息对外披露或已进入公共领域为止(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资料返还
除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规定要求留存以及用作工作底稿所需之外,在甲方要求时, 乙方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保密信息(包括所有的复印件)交还,并确保乙方及其雇员不再持有保密信息和相关复制品。或者基于保密的需要,乙方应将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销毁处理。
第五条 合理免责
因下述情形之一公开保密信息的,乙方不因此而承担任何责任。
1.在接受保密信息之时,已经公开为公众知悉的信息。
2.在接受保密信息之时,乙方已经通过合法行为从其他来源获悉的甲方信息。
3.非因乙方行为而成为公众知悉的甲方信息。
4.甲方书面同意公开的信息。
5.根据已经生效的国家法律或相关法规、政府或司法部门要求所披露的信息。
6.乙方将保密信息披露给本项目相关的雇员,前提是雇员负有与xx在本协议项下同等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造成保密信息泄露的,乙方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第七条 解决争议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调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协议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每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签订于重庆市渝北区。
甲方: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