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大豐銀聯雙幣商務卡持卡人合約
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卡公司」)及大豐銀行有限公司 (「銀行」),以本持卡人合約「( 本合約 )」下列條款及條件發出信用卡(詳見下文釋義):
1. 釋義
1.1 在本合約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否則以下詞語應具以下涵義:
「帳戶」指由卡公司開立及維持,並用作記入收費之澳門幣帳戶或人民幣帳戶,包括總帳及支帳 ( 視乎文意所指者而定 );
「申請人」( 除另有訂明外 ) 指個人、獨資經營商號、合夥商號、公司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實體 ( 不論是否具有法人地位 ),在其要求下在其提名的持卡人獲卡公司發給一張或多張信用卡;
「自動櫃員機」 指聯網或卡公司不時公佈的其他聯網使用的任何自動櫃員機;
「信用卡」指卡公司在申請人及其提名之持卡人共同要求下,發給該持卡人之任何雙幣商務卡,包括信用卡之任何續發新卡或補發卡;
「持卡人」指任何以其名義獲卡公司發出信用卡之人士;
「收費」指所有使用信用卡購買貨物及 / 或服務及 /或作現金透支之全部總值或金額,以及所有有關之費用、收費、利息、訴訟費及開支;
「人民幣」指人民幣,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法定貨幣;
「人民幣帳戶」指由卡公司以持卡人名義開立及維持,並為根據本合約使用信用卡作人民幣提存記錄之人民幣帳戶;
「銀聯」指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一所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並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設有總部;
「收費表」指列載不時有效及適用於信用卡之年費、現金透支手續費、逾期收費、利息及其他費用及收費之附表;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幣」指澳門元,澳門之法定貨幣;
「澳門幣帳戶」指由卡公司以持卡人名義開立及維持,並為根據本合約使用信用卡作澳門幣提存記錄之澳門幣帳戶;
「銀通」指銀聯通寶有限公司,一間根據香港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
「中國內地」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部份,但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
「總帳」指由卡公司以申請人名義開立及維持,並用作記入使用由卡公司根據申請人提出之申請而發出之所有信用卡所產生或有關之所有收費之澳門幣帳戶或人民幣帳戶;
「聯網」指貼有銀聯不時採用的標記的自動櫃員機及該等由卡公司不時指定的自動櫃員機聯網;
「新交易」就一份結單而言,指持卡人透過使用信用卡引致任何收費的交易,而該交易於以下時間發生:-
(a) 於該結單上所載最後一宗透過使用信用卡完成的交易的時間(「有關時間」)之後的任何時間;或
(b) 於有關時間之前的任何時間,如果該交易所招致的收費於該結單日期仍未記入帳戶亦未於該結單上顯示;
「私人密碼」就信用卡而言,指持卡人透過信用卡獲取卡公司不時提供服務所需的個人識別密碼;及
「支帳」指由卡公司為每名持卡人開立及維持,並用作記入該持卡人之信用卡所產生或有關之所有收費之總帳附屬澳門幣帳戶或總帳附屬人民幣帳戶。
1.2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外,在本合約中,凡表示單數之文字,其涵義包含複數,反之亦然;凡提述一種性別,其涵義包含各種性別。
1.3 如文意許可或有所指,凡提述卡公司,將當作包括提述其承繼人及承讓人。
2. 信用卡之發出
2.1 於申請人及申請人提名之持卡人共同提出申請,並獲得卡公司 ( 酌情決定 ) 批准後,卡公司可按照本合約的條款及條件向該持卡人發出一張或多張信用卡。在卡公司批准該等申請後,卡公司將為申請人設立及維持一個總帳,並在發卡予每名持卡人時為該持卡人設立一個支帳,該支帳將用作入帳及 / 或支帳。
2.2 持卡人須於收到卡公司發出信用卡之後立即:
(a) 於信用卡上所預留之空白處簽署;及
(b) 按照卡公司的指示,簽署信用卡之確認收妥回條並交回卡公司或根據卡公司指示的其他方式使信用卡生效。
2.3 持卡人於信用卡上簽署或使用信用卡或使信用卡生效,將構成申請人及持卡人一致接受本合約的條款及條件並同意受其約束之確證。
2.4 卡公司一般將於信用卡到期前至少 30 天續發新卡。除非於該 30 天期內卡公司收到終止信用卡之書面通知,否則持卡人將被當作於到期日收到續發新卡。持卡人使續發新卡生效或使用續發新卡,或於信用卡到期日後繼續使用信用卡,將被當作持卡人已接受續發新卡。
2.5 卡公司有權拒絕為持卡人失去或被竊之信用卡補發新卡。卡公司有權就所發出之補發卡按照收費表收取手續費。
3. 信用卡之使用
3.1 信用卡只限於持卡人專用於真誠地購買貨物及 / 或服務及 / 或作現金透支。持卡人不得將信用卡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尤其不得用作任何違法用途,包括
(但不限於)作為任何違法交易的付款用途。就在任何其他國家或中國內地使用信用卡進行的信用卡交易,持卡人亦須遵守不時在該國家或中國內地實施的所有法律及規定。
3.2 申請人及持卡人均不得將x轉讓予任何人,亦不得容許任何人使用信用卡或以抵押方式典押信用卡作任何用途。
3.3 信用卡是以澳門幣和人民幣為貨幣單位,並只供持卡人在中國內地、澳門及卡公司不時指定的地方於使用銀聯銷售點終端機或與之連接的商戶或財務機構用於真誠地購買貨物及 / 或服務及 / 或於自動櫃員機或銀行櫃位作現金透支之用及卡公司不時提供的其他信用卡設施或服務。
3.4 所有以澳門幣進行的信用卡交易收費將記入澳門幣帳戶內。所有以澳門幣及人民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信用卡交易收費均會參考銀聯於折算當日釐定的匯率折算為澳門幣,加上卡公司按收費表收取的手續費 ( 若適用 ),記入澳門幣帳戶內。
3.5 除第 3.6 條所述的情況下,所有以人民幣為貨幣單位的信用卡交易收費,將記入人民幣帳戶內。
3.6 由於清算安排,某些以人民幣為貨幣單位的信用卡交易,或因商戶或財務機構以澳門幣處理有關信用卡的交易,包括但不限於經由銀通自動櫃員機進行的提取現金的收費,其收費將可能記入澳門幣帳戶內。
4. 信用限額
4.1 卡公司可不時(酌情)決定由卡公司發給持卡人的 任何信用卡的信用限額及 / 或現金透支限額及 / 或每日現金透支限額。如在申請人要求下發出多張信用卡,持卡人可各自獲得獨立信用額及 / 或現金透支限額及 / 或每日現金透支限額,或按卡公司 ( 絕對酌情 ) 不時決定之比例共用任何信用限額。
列載的收費率收取手續費。 | 5.11 | 如在申請人要求下發出多張信用卡,申請人所付的 | 蒙受損失及損害,惟若有關故障是明顯的, | 或信用卡已交還予卡公司,否則任何終止信用卡之 | |||
4.3 | 於收到卡公司要求後,持卡人及申請人須即時向卡 | 款項,將按照卡公司不時絕對酌情決定的先後次序 | 或已顯示故障信息或通告則除外;及 | 要求均屬無效。 | |||
公司支付超越該信用限額的款項。 | 及優先次序,用於支付持卡人所欠的款項。 | (d) | 交易是以偽造的信用卡進行的。 | 12.4 | 卡公司隨時可暫停、取消或終止信用卡及 / 或其提 | ||
4.4 卡公司有權就每次向持卡人提供現金透支服務,根 | 5.12 | 卡公司有權(絕對酌情決定)拒絕接受任何超越帳 | 9.2 | 在受適用法律及規定規限的情況下,只要持卡人及 | 供的任何服務及 / 或不批准其提供的任何擬進行之 | ||
據收費表列載的收費率收取手續費。 | 戶結欠金額的款項存入帳戶。若帳戶內有任何溢餘 | 申請人以真誠態度及應有謹慎行事(包括根據第 7.1 | 交易,而毋須通知及申述理由。 | ||||
5. 帳戶結單與付款方法 5.1 就每個支帳而言,卡公司將每月或定期向有關持卡 | 款項,卡公司有權在帳戶出現結欠金額時將該超額 款項用以支付該結欠金額。 | 條採取防範措施及按照第 7.2 條報失、報被竊及 / 或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 | 12.5 | 卡公司有權按聲稱持卡人及 / 或申請人者發出的任 何口頭或書面指示行事。對於卡公司採取有關行動 | |||
人寄發帳戶結單 (「結單」),列明 ( 其中包括 ) 截 | 5.13 | 申請人及每名持卡人須共同及各別向卡公司負責還 | (a) | 持卡人及申請人不須對其在將信用卡遺失、 | 而令持卡人及 / 或申請人直接或間接蒙受或引致的 | ||
至結單上所述月結單最後一日的該支帳結欠 ( 澳門 | 清與該持卡人有關的支帳的全部未償還結欠,以及 | 被竊及 / 或被未經授權使用等情況正式通知 | 任何性質的損失或損害,卡公司毋須向持卡人及 / | ||||
幣帳戶及人民幣帳戶 )(「結欠金額」) 及到期付款 | 已產生或引致但未記入該支帳的任何收費。 | 卡公司後發生的任何未經授權交易負上任何 | 或申請人承擔責任。 | ||||
日 (「到期付款日」),但若該支帳沒有任何結欠金 | 5.14 | 倘若在清還所有未付收費及卡公司向持卡人及 / 或 | 責任; | 12.6 | 如卡公司對聲稱持卡人及或申請人者發出的任何口 | ||
額及自上一張結單起沒有任何新交易或其他交易除 | 申請人之申索後,帳戶仍然有任何結餘 (「結餘」), | (b) | 持卡人及申請人對其在將信用卡遺失、被竊 | 頭或書面指示的真確性有所懷疑,則卡公司有權 ( | |||
外。就總帳而言,卡公司將每月或定期向申請人寄 | 則卡公司可在任何時間主動或在合理時間內應持卡 | 或被未經授權使用等情況(使用信用卡 / 私 | 絕對酌情決定 ) 拒絕接受有關指示。對於卡公司拒 | ||||
發全部持卡人結單的複印本或副本或 ( 按卡公司決 | 人及 / 或申請人要求或於信用卡終止時向申請人退 | 人密碼進行現金透支的情況除外)正式通知 | 絕指示而令持卡人及 / 或申請人直接或間接蒙受或 | ||||
定 ) 全部持卡人結單的綜合帳戶結單 (「申請人結 | 還有關結餘。 | 卡公司之前發生的任何未經授權交易所負的 | 引致的任何性質的損失或損害,卡公司毋須向持卡 | ||||
單」)。在本合約中,「結單」一詞指 ( 就持卡人而 | 5.15 | 澳門幣帳戶內的結餘,卡公司將以澳門幣退還。人民 | 責任,將不會超過由適用法律或規定指引不 | 人及 / 或申請人承擔責任。 | |||
言 ) 持卡人結單及 ( 就申請人而言 ) 申請人結單。 | 幣帳戶內的結餘,卡公司可按其獨有酌情權決定以澳 | 時指定之最高限額;及 | 12.7 | 對於有關暫停、取消、終止或不批准事宜而令持卡 | |||
凡提述「結單」、「結欠金額」及「到期付款日」 | 門幣 ( 必先按卡公司釐定的匯率由人民幣折算至澳門 | (c) | 持卡人及申請人須對其在將信用卡 / 私人密 | 人及 / 或申請人直接或間接蒙受或引致的任何性質 | |||
等詞,應按此詮釋。 | 幣 ) 或人民幣於澳門境內其指定的地點及方式退還。 | 碼遺失、被竊及 / 或被未經授權使用等情況 | 的損失或損害,卡公司毋須承擔責任。 | ||||
5.2 | 除非卡公司於結單日期起計 60 天內收到持卡人或 | 卡公司有權就每次退還結餘按收費表收取手續費。 | 正式通知卡公司之前使用信用卡 / 私人密碼 | 12.8 | 信用卡於任何時間均屬卡公司所有。持卡人及 / 或 | ||
申請人 ( 視乎情況而定 ) 的書面通知指稱結單所載 | 5.16 | 所有收費,即使是 ( 不限於 ) 以 (i) 電話、傳真、郵 | 進行的所有未經授權的現金透支負責。 | 申請人須於收到要求後立即無條件地將信用卡交還 | |||
交易有誤,否則卡公司有權把該結單內所載之交易 | 遞訂購或直接扣帳授權方式作出,或 (ii) 在互聯網、 | 9.3 | 儘管本文載有任何相反規定,若持卡人及申請人信 | 或促使信用卡交還予卡公司。 | |||
視作正確無誤。 | 商戶或財務機構售點終端機、信用卡繳款電話或准 | 用卡之遺失、被竊及 / 或被未經授權使用是由於持 | 12.9 | 倘卡公司已全數清償或同意清償持卡人及 / 或申請 | |||
5.3 於接獲結單後,須即時支付已到期付款給卡公司之 | 許使用信用卡而無須簽署銷售單據或由持卡人簽署 | 卡人或申請人有欺詐行為或嚴重疏忽,或未能遵照 | 人租用或購買的任何貨物及 / 或服務的款項,而持 | ||||
結欠金額。 | 的其他設施上使用信用卡作出,仍可記入帳戶。持 | 第 7.1 條或第 7.2 條之規定,或未能採取合理防範 | 卡人及 / 或申請人同意透過信用卡,按分期付款方 | ||||
5.4 若卡公司在到期付款日或之前收到結欠金額,持卡 | 卡人沒有簽署任何銷售單據或現金透支憑單,並不 | 措施防止信用卡遺失、被竊及 / 或未經授權使用信 | 式,將有關貨物及 / 或服務的全部或部分租金或購 | ||||
人則毋須就該結欠金額支付利息。 | 免除持卡人就此對卡公司應負之責任。 | 用卡,或有關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涉及在持卡人知 | 價付給卡公司,則當時一切未清償分期欠款,將在 | ||||
5.5 若卡公司在到期付款日或之前仍未收到或僅收到少 | 6. | 費用、收費及息率 | 情或不知情下使用持卡人的私人密碼,或如持卡人 | 基於任何理由終止信用卡之後視作到期,並需即時 | |||
於結欠金額之付款,持卡人則須按收費表列載之息 | 6.1 | 持卡人及 / 或申請人根據本合約應付之一切費用、 | 及 / 或申請人沒有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將信用 | 向卡公司全數付清。於信用卡終止後,持卡人及 / | |||
率 ( 該息率於法庭裁決前後均為適用 ) 支付︰ | 收費及利息,詳情已載於收費表內,並須按收費表 | 卡 / 私人密碼的遺失、被竊及 / 或被未經授權使用 | 或申請人須即時終止任何及所有與任何第三方於終 |
4.2 持卡人須嚴格遵從卡公司不時釐定的信用限額、現 金透支限額及每日現金透支限額,並在使用信用卡時不得超越該信用限額及 / 或現金透支限額及 / 或每日現金透支限額。持卡人及申請人均不會因違反第 4.2 條而得以減低或免除其對於因違反此條款所引致任何收費的付款責任,卡公司並有權按收費表
(i) 該等尚未償還款項由結單日起計;及
5.6 | 如卡公司 ( 絕對酌情決定 ) 容許在到期付款日以前 | 7. | 持卡人義務與責任 | 而合理地引致的一切損失、損害、責任及一切合理 | 人所欠卡公司的欠款,而毋須預先通知申請人。 | |||
作出少於結欠金額的付款,前述第 5.1 及 5.5 條的 | 7.1 | 持卡人須採取合理措施,妥善保管信用卡及私人密 | 費用及開支而向卡公司作出及保持作出全數彌償。 | 13.2 | 持卡人不可撤銷地授權卡公司,可隨時及不時將持 | |||
規定應不適用,並分別以下列規定代替: 5.1 | 碼,亦須將私人密碼保密。在不影響前文所載的一 般原則下,持卡人必須採取以下各項措施,確保信 | 10. | 申請人與持卡人之責任 申請人須 ( 與每名持卡人共同及各別 ) 對透過使用 | 卡人於卡公司的支帳及其他戶口合併,以抵銷持卡 人所欠卡公司的欠款,而毋須預先通知持卡人。 | ||||
就每個支帳而言,卡公司將每月或定期向有關持卡 | 用卡安全及將私人密碼保密,藉此防止發生欺詐事 | 該持卡人的信用卡進行的任何及所有交易及 / 或引 | 13.3 | 持卡人只須對其所欠卡公司的支帳結欠承擔責任 | ||||
人寄發帳戶結單 (「結單」),列明 ( 其中包括 ) 截 | 件: | 致的責任而向卡公司承擔責任。 | ( 但毋須承擔總帳或其他持卡人的責任 )。 | |||||
至結單上所述月結單最後一日的該支帳結欠 ( 澳門 | (a) | 私人密碼應與信用卡分開存放; | 11. | 責任限免 | 14. | 授權扣帳 | ||
幣帳戶及人民幣帳戶 ) (「結欠金額」),持卡人就 | (b) | 銷毀私人密碼通知書正本; | 11.1 | 受限於第 9.1 條的規定及除任何可歸咎於卡公司之 | 14.1 | 申請人確認其所欠卡公司的欠款可以不同形式償 | ||
結欠金額之最低還款額 (「最低還款額」) 及到期付 | (c) | 切勿將私人密碼寫在信用卡上或通常與信用 | 欺詐行為、嚴重疏忽或故意忽略外,對於持卡人及 / | 還。申請人不可撤銷地授權及指示銀行,全體及各 | ||||
款日 (「到期付款日」) ,但若該支帳沒有任何結欠 | 卡一同存放或附近的任何物件上; | 或申請人直接蒙受或承擔的任何損失及責任,無論 | 自在卡公司要求下將申請人於銀行持有的戶口 ( 不 | |||||
金額及自上一張結單起沒有任何新交易或其他交易 | (d) | 不應直接寫下或記下個人密碼,而不加掩藏; | 是否因任何使用、不當使用信用卡、信用卡或卡公 | 論屬單獨或與其他人仕聯名持有,亦不論款項是否 | ||||
除外。就總帳而言,卡公司將每月或定期向申請人 | (e) | 切勿使用常用個人資料作為私人密碼; | 司提供的其他裝置失靈失效,或任何卡公司就使用 | 已到期或已到期應付 ) 的結餘或其部份款項扣帳及 | ||||
寄發全部持卡人結單的複印本或副本或 ( 按卡公司 | (f) | 按照卡公司不時發出的程序、指示及 / 或保安 | 信用卡所提供的服務,或持卡人及 / 或申請人使用 | 付予卡公司,以償還申請人對卡公司根據本合約的 | ||||
決定 ) 全部持卡人結單的綜合帳戶結單 (「申請人結 | 指引使用信用卡;及 | 信用卡而獲得的任何貨品及服務,卡公司將一概不 | 欠款,而毋須預先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同意卡公司 | |||||
單」)。在本合約中,「結單」一詞指 ( 就持卡人而 | (g) | 不得將其私人密碼告知他人或供他人使用。 | 負責。 | 可向銀行披露上述授權及指示,申請人將在其合理 |
(ii) 每一宗新交易之金額由該宗新交易之日期起 計按日計算之基本利息 (「基本利息」) ,直至清還全部欠款為止。所有利息將按月或定期記入帳戶。
言 ) 持卡人結單及 ( 就申請人而言 ) 申請人結單。凡提述「結單」、「結欠金額」、「最低還款額」及「到期付款日」等詞,應按此詮釋。
5.5
(a) 若卡公司在到期付款日或之前仍未收到或僅 收到少於結欠金額之付款,持卡人則須按收費表列載之息率 ( 該息率於法庭裁決前後均為適用 ) 支付︰
(i) 該等尚未償還款項由結單日起計;及
(ii) 每一宗新交易之金額由該宗新交易之日 期起計
按日計算之基本利息 (「基本利息」) ,直至 清還全部欠款為止。所有利息將按月或定期記入帳戶。
(b) 若卡公司在到期付款日仍未收到或收到少於 最低還款額之付款,則除須根據第 5.5(a) 條
支付的基本利息外,持卡人亦須支付按收費 表列載之逾期收費 (「逾期費用」)。逾期費用將於下一結單日記入帳戶。
5.7 持卡人支付任何款項的日期須被視為卡公司實際收訖即可提用款項的當日。倘以銀行本票或任何其他同類票據付款,則只會將扣除處理該銀行本票或票據之一切收款、行政或手續費用後之淨額記入帳戶內。
5.8 所有根據本合約繳交給卡公司以清還澳門幣帳戶之 款項,須以澳門幣支付,但卡公司有權酌情接受其他貨幣之付款。如卡公司接受非澳門幣付款,該付款可根據卡公司釐定的匯率折算為澳門幣後記入澳門幣帳戶, 而卡公司有權按收費表收取兌換費 ( 若適用 ),並記入澳門幣帳戶。在受第 5.12 條規限的情況下,清還澳門幣帳戶後的超額款項,不可用作繳交人民幣帳戶內的未付結欠。
5.9 所有根據本合約繳交給卡公司以清還人民幣帳戶之 款項,須以人民幣支付,但卡公司有權酌情接受其他貨幣之付款。如卡公司接受非人民幣付款,該付款可根據卡公司釐定的匯率折算為人民幣後記入人民幣帳戶,而卡公司有權按收費表收取兌換費 ( 若適用 ),並記入人民幣帳戶。若現金付款的金額高於收款機構訂定之任何最高限額,該收款機構有權就該付款收取行政或手續費。在受第 5.12 條規限的情況下,清還人民幣帳戶後的超額款項,不可用作繳交澳門幣帳戶內的未付結欠。
5.10 從持卡人收到之付款,將按以下先後次序或卡公司不時絕對酌情決定之其他先後次序用於償還其支帳結欠:
(a) 現金透支的利息;
(b) 零售消費的利息;
(c) 服務收費或費用;
(d) 超越限額手續費及逾期費用;
(e) 現金透支的本金結欠;
(f) 零售消費的本金結欠;
(g) 年費;及
(h) 收款費用、法律費用及就卡公司執行本協議之 費用。
支付。
6.2 卡公司可按照第 20 條不時(酌情決定)修訂收費 表。收費表之最新文本可於卡公司的澳門辦事處、銀行索取及卡公司之網站 ( 網址 xxx.xxxx.xxx.xx)瀏覽。
7.2 如發生以下事件,在切實可行的合理情況下,持 卡人及 / 或申請人須致電卡公司熱線 (853) 8988- 9933( 辦公時間內 ) 或 (000) 0000-0000( 非辦公時間內 ) 通知卡公司,並於隨後 24 小時內或卡公司不時訂明的其他期間內以書面確認:
(a) 信用卡及 / 或私人密碼遺失及 / 或被竊;
(b) 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及 / 或私人密碼;
(c) 向未經授權人士披露私人密碼;
(d) 懷疑出現載有與信用卡相同卡號或聲稱根據 帳戶發出的任何偽冒信用卡;及 / 或
(e) 懷疑有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及 / 或私人密碼 及 / 或披露私人密碼。
7.3 在不損及第 7.2 條所載的義務的情況下,持卡人及 /或申請人須將有關事件通知警方,並在合理及切實 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將報警事宜的有關文件證據提交卡公司。
7.4 卡公司有權按聲稱持卡人及 / 或申請人者發出的任何口頭或書面指示行事。如卡公司因此採取任何行動,卡公司毋須因有關行動而向持卡人及 / 或申請人承擔任何責任,亦不會因此解除持卡人及 / 或申請人的任何責任。
7.5 儘管本文載有任何相反規定,持卡人及申請人於收 到卡公司要求後,須立即向卡公司支付下列各項:
(a) 帳戶之未清償結欠;
(b) 使用信用卡進行交易有關而尚未記入帳戶的 一切收費;及
(c) 本合約所載持卡人應付給卡公司的一切費用及收費。
8. 未經授權交易
8.1 持卡人及申請人須小心細閱結單,並須於結單日期 起計 60 天內,將結單內任何未經授權的交易通知卡公司。
8.2 除卡公司控制範圍以外,卡公司須盡合理努力,於收到持卡人及 / 或申請人通知未經授權的交易起計 90 天內完成有關調查。
8.3 倘持卡人及 / 或申請人於到期付款日之前將任何未 經授權的交易通知卡公司,並於調查期內暫緩繳付爭議金額,則卡公司保留權利,可按收費表所列之收費率,對爭議金額重新收取由交易日期(或卡公司不時絕對酌情決定的較後日期)至全數清償爭議金額為止期間的任何費用、收費及 / 或利息;如其後證實持卡人及 / 或申請人提出的爭議並無根據,亦可收取一切有關費用、收費及 / 或利息。
9. 持卡人對未經授權交易所負責任
9.1 倘發生以下事件,而持卡人及申請人以真誠態度及 應有謹慎行事(包括根據第 7.1 條採取防範措施及按照第 7.2 條報失、報被竊及 / 或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則持卡人及申請人毋須因下列情況而產生的損失及損害負責:
(a) 持卡人及申請人未收到信用卡前,卡被誤用;
(b) 對持卡人及 / 或申請人在將信用卡遺失、被 竊及 / 或被未經授權使用等情況正式通知卡公司後發生的任何未經授權交易;
(c) 終端機或其他系統發生的故障,引致持卡人
等情況向卡公司報告 ( 在此情況下,持卡人及申請人須共同及各別對卡公司在收到持卡人或申請人就上述信用卡 / 私人密碼的遺失、被竊及 / 或被未經授權使用等情況報告之前因而產生的一切損失及損害負責 )。持卡人及申請人同意共同及各別地就因
11.2 如任何商號(包括任何財務機構)拒絕接納信用卡 或拒絕以信用卡支付任何向持卡人及 / 或申請人提供的貨物及服務,卡公司概不負責。
11.3 卡公司亦保留權利,可絕對酌情決定拒絕將任何商號或財務機構要求的任何收費記入帳戶。
11.4 任何持卡人及 / 或申請人針對任何商號或財務機構作出的索償或爭議,應由持卡人及 / 或申請人與該商號或財務機構直接解決。在任何情況下,有關索償或爭議並不解除本文所載持卡人及 / 或申請人須向卡公司承擔的責任。
11.5 於卡公司收到任何商號或財務機構作出的退款及按 卡公司所接受的格式開出的有關退款單據之前,卡公司概無責任將退款記入帳戶。
11.6 所有於卡公司向持卡人及 / 或申請人提供任何信用卡服務時引致之延誤、失效或就卡公司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時而使用之電腦或其他裝置的失效,如
為卡公司之合理控制範圍以外之情況下,卡公司將一概不負責。
11.7 儘管本文載有任何相反規定,對於持卡人、申請人或任何人士直接、間接或任何情況之下引起而蒙受或承擔任何間接、相應或附帶損失、利潤或商機損失,或其他種類的損失或損害,卡公司將一概不負責。
11.8 就提供信用卡服務時,卡公司或會透過電話、傳真、 互聯網或其他卡公司不時指定的方式與持卡人及 / 或申請人聯絡或索取指示。就此,持卡人及申請人現同意卡公司記錄任何由該方式而索取之訊息及 / 或指示,並將其保存至卡公司認為合適的期段。卡公司將以真誠及謹慎行事的態度執行該訊息及 /或指示而毋須再向持卡人及 / 或申請人作進一步確認。 除明顯錯誤外,任何該訊息及 / 或指示將視為確實及對持卡人及 / 或申請人具約束力。
12. 信用卡之終止與停用
12.1 持卡人隨時可向卡公司發出不少於 14 天事前書面通知終止該持卡人的信用卡,而申請人隨時可向卡公司發出不少於 14 天事前書面通知終止任何或所有信用卡。申請人隨時可向卡公司發出不少於 14天事前書面通知終止總帳。在終止總帳後,將自動終止總帳有關的所有支帳及所有相關信用卡。儘管信用卡及有關帳戶已被終止,申請人及每名持卡人仍須共同及各別負責一切透過使用該持卡人的信用卡所進行的交易。
12.2 卡公司可隨時終止任何信用卡之持卡人合約,而毋須預先通知持卡人或向持卡人申述理由。在不影響前文所載的一般原則下,卡公司有權將信用卡列入註銷名單或通報中,而毋須預先通知而終止持卡人合約;屆時,使用信用卡的權利將被撤銷。為免引起疑問,人民幣帳戶於澳門幣帳戶終止之時須視作已終止,反之亦然。
12.3 在持卡人、申請人或卡公司終止本合約後,持卡人 及 / 或申請人須將信用卡交還或促使信用卡交還予卡公司。儘管本合約已終止,但在信用卡交還之前,持卡人及申請人仍須繼續對使用信用卡及據此記帳之一切收費承擔責任。除非直至卡公司終止信用卡
止日期之前認可或訂立關於定期 / 經常以信用卡支付款項的安排。
13. 抵銷權利
13.1 申請人不可撤銷地授權卡公司,可隨時及不時將申 請人於卡公司的總帳及其他戶口合併,以抵銷申請
能力範圍內作出及簽署或安排作出及簽署每一需要 的行動、文件或事情, 以執行上述授權及指示,並支付費用。申請人亦同意銀行依據此第 14.1 條行事,毋須為引致持卡人損失承擔責任,而卡公司亦毋須為銀行依據此第 14.1 條行事而產生的任何透支利息及 / 或手續費承擔責任。
14.2 持卡人確認其所欠卡公司的欠款可以不同形式償 還。持卡人不可撤銷地授權及指示每一間銀行全體及各自在卡公司要求下將持卡人於銀行持有的戶口 ( 不論屬單獨或與其他人仕聯名持有,亦不論款項是否已到期或已到期應付 ) 的結餘或其部份款項扣帳及付予卡公司,以償還持卡人對卡公司根據本合約的欠款,而毋須預先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同意卡公司可向銀行披露上述授權及指示,持卡人將在其合理能力範圍內作出及簽署或安排作出及簽署每一需要的行動、文件或事情,以執行上述授權及指示,
並支付費用。持卡人亦同意銀行依據此第 14.2 條行 事,毋須為引致持卡人損失承擔責任,而卡公司亦毋須為銀行依據此第 14.2 條行事而產生的任何透支利息及 / 或手續費承擔責任。
15. 對代收帳款費用與法律開支所負責任
15.1 在毋須向持卡人及 / 或申請人作出預先通知的情況 下,卡公司有權委任代收帳款的機構及 / 或展開法律程序,向持卡人及 / 或申請人收取及 / 或追收任何本合約所載不時所欠卡公司的欠款。在適用法例及規則的規限下,卡公司毋須對此等機構或其職員所作的任何作為、行為、遺漏或疏忽承擔責任(不論關乎合約或侵權行為)。
15.2 申請人及每名持卡人須共同及各別就以下各項向卡 公司作出彌償:
(a) 卡公司在追討持卡人及 / 或申請人因本合約所欠卡公司之欠款而合理地引致的一切法律 費用及開支;及
(b) 卡公司委托代收帳款機構而合理地引致之一 切費用及開支,惟可向持卡人及 / 或申請人收回的代收帳款費用總額,在一般情況下不會超過該持卡人須負責支付未清償帳戶總結欠的 30%。
16. 自動櫃員機與其他服務
16.1 持卡人於自動櫃員機、售點終端機或其他裝置(統稱為「電子裝置」)使用信用卡作現金透支或進行其他交易,須受本合約及有關任何其他通過信用卡提供的服務的條款及條件(包括但不限於「服務條款」及「一般說明」)所規管。
16.2 若使用信用卡於任何電子裝置進行的交易未能完成
(不論任何原因),或任何電子裝置或信用卡失靈及 / 或失效,卡公司概不對持卡人承擔任何責任,但如前述情況引起的損失及責任是由於卡公司的欺詐、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行為所致則除外。
16.3 儘管本文載有任何相反規定,及除非本第 16.3 條所述交易招致的損失及責任是由於卡公司的欺詐、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行為所致,持卡人必須對涉及任何人於任何電子裝置使用信用卡的所有交易負上絕對責任,不論:
(a) 該使用是否得到持卡人授權或批准;
(b) 持卡人於有關時間是否得悉該使用;
(c) 該使用是否違背持卡人的意願;
(d) 使用是否基於或涉及一切人士的任何違法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非法暴力或威脅使用非法暴力,或刑事恐嚇,或任何形式的詐騙;或
(e) 持卡人是否已經就信用卡的遺失或被竊,或任何上述的違法行為,而通知卡公司或任何執法機構。
持卡人須就有關交易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損害、索 償及責任,以及一切合理費用及支出向卡公司作出彌償。
17. 交易紀錄
17.1 卡公司所存一切有關使用信用卡之交易紀錄(包括在任何自動櫃員機的運作紀錄),均為該等運作的確證,並對持卡人及申請人具約束力。
18. 個人資料與帳戶資料
18.1 每名持卡人及申請人確認已收妥、閱讀及明白不時由卡公司及其某些相關實體分別發出的資料政策通告,或以任何名稱發出有關個人資料的使用、披露 及轉移的一般政策的其他文件 ( 可經不時修訂 ) (「 資料政策通告」),並同意受其內容所約束。資料政策通告的最新文本可於卡公司的澳門辦事處、銀行索取或於卡公司網站(網址 xxx.xxxx.xxx.xx)瀏覽。
18.2 每名持卡人及申請人授權卡公司按照資料政策通告,使用卡公司擁有有關持卡人、申請人、總帳及 /或支帳的任何資料。持卡人亦授權卡公司向申請人披露任何有關持卡人的該等資料。
18.3 每名持卡人及申請人授權卡公司,可聯絡任何資料來源以取得總帳及 / 或支帳運作所需的資料。卡公司進一步獲得每名持卡人及申請人授權,將此等資料與持卡人及 / 或申請人提供的資料進行比對,以作查核用途或用以產生更多資料。每名持卡人及申請人亦同意卡公司在有需要時將比對結果用作對持卡人及 / 或申請人採取適當行動,無論此等行動會否對持卡人及 / 或申請人不利。
18.4 倘每名持卡人及申請人在信用卡之申請表格所載的資料有任何轉變包括(但不限於)就業或業務及就業、住所或通訊地址的轉變,持卡人須即時書面通知卡公司。
18.5 如持卡人或申請人 ( 如適用 ) 去世,持卡人或申請人 ( 如適用 ) 的遺產代理人須即時通知卡公司。
18.6 卡公司會對有關持卡人及 / 或申請人的資料保密,惟除非同意為法律所禁止,否則每名持卡人及申請人同意卡公司將有關持卡人及 / 或申請人的任何資料轉移及披露至卡公司之控股公司、分行、附屬公司、代表辦事處、附屬成員及代理人及由卡公司或上述任何一方所挑選的任何第三方 ( 包括任何網絡、 交易所及結算所 )( 各「受讓人」),不論其所在地,以作出保密的用途 ( 包括用於資料處理、統計、信貸及風險分析的目的 )。卡公司及任何受讓人可按澳門或任何海外司法管轄區之任何法律、法院、監管機構或法律程序將任何該等資料轉移及披露予任何人士。此第 18.6 條在受資料政策通告的規限下將適用於持卡人及申請人 ( 若申請人為個人 )。
18.7 每名持卡人及申請人同意持卡人及 / 或申請人的資料被轉移至澳門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轄區,並同意由第三方代表卡公司在澳門境內或境外使用、處理及儲存持卡人及 / 或申請人的資料。卡公司將與第三方訂立合約,以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為持卡人及 /或申請人的資料保密,並遵守、符合本地的法律及規則,以及私隱條例的規定。本地及海外的監管及司法機構可在若干情況下取用持卡人及 / 或申請人的資料。
18.8 每名持卡人及申請人確認及同意由卡公司向持卡人及 / 或申請人提供的有關交易 / 服務的若干服務、操作及處理程序,可不時由卡公司外判至卡公司的區域或全球處理中心、控股公司、分行、附屬公司、代表辦事處、附屬成員及代理人及由卡公司或上述任何一方所挑選的任何第三方,不論其所在地,而此等服務供應商可不時為及就其執行之服務及程序獲取有關持卡人、申請人、總帳及 / 或支帳及 / 或卡公司向持卡人及 / 或申請人提供的交易和服務的資料。
18.9 申請人向卡公司聲明及保證已獲得其董事、股東、管理人員、建議擔保人或抵押品提供者及 / 或其他有關人士 (「相關人士」) 的授權向卡公司提供其資料,並已通知相關人士資料政策通告適用於每名相關人士。倘申請人違反本聲明及保證,須就卡公司因此而引起的所有申索、費用、罰款、損失及其他虧損向卡公司作出彌償並保持卡公司不受損害。
18.10 就第 18.1、18.2 條而言,申請人僅限於個人。
19. 通知
19.1 持卡人及 / 或申請人根據本合約所發出的任何通知,必須以書面寄往卡公司於澳門南灣大馬路 517 號南通商業大廈 11 樓 B 座的地址。
19.2 在不影響其他通訊方式的情況下,持卡人及 / 或申請人將在下列情況下被視為已收悉任何月結單、通知、繳費通知書或其他通訊:
(a) 已在卡公司澳門辦事處張貼 3 個營業日;
(b) 在一份澳門報章刊登的 3 個營業日後;
(c) 在卡公司網站刊登;
(d) 留交於持卡人及 / 或申請人在卡公司記錄中的任何地址,或郵寄予該地址 48 小時後 ( 或如屬海外地址則為 7 日後 );
(e) 以電子郵件、訊息或圖文傳真發送往持卡人及 / 或申請人在卡公司記錄中的電郵地址、設備或圖文傳真號碼;或
(f) 當透過電話或以其他口頭通訊轉達時 ( 包括留下話音訊息 )。
即使郵件被退還 ( 如屬郵寄 ),或持卡人及 / 或申請人已身故或喪失能力。「營業日」指銀行在澳門開門營業的日子,不包括週日及公眾假期。
20. 修訂
20.1 卡公司可不時(酌情決定)修改本合約的任何條款 及條件及 / 或收費表,惟於對持卡人及申請人的費用、收費及責任或義務有所影響的任何修改條款及條件生效之前,卡公司須向持卡人及申請人發出通知,若有關修改是在卡公司控制範圍以外則不在此限。
20.2 若於本合約的條款及條件或收費表的任何修改生效日期後,持卡人依然保留或繼續使用信用卡,將構成持卡人及申請人接受有關修改。
20.3 若持卡人及 / 或申請人並不接受卡公司的建議修改,持卡人及 / 或申請人只可按照第 12.1 條終止信用卡。
20.4 倘持卡人及 / 或申請人於合理時限內按照第 20.3 條終止信用卡,如信用卡的年費或其他定期費用可分開區別,而所涉金額並非微不足道,則卡公司可(酌情決定)按比例退還信用卡的年費或其他定期費用。
21. 法律與司法管轄權
21.1 本合約受澳門法律管轄,並依照澳門法律詮釋。持卡人及申請人不可撤銷地接受澳門法院的非專有司法管轄權管轄。
22. 雜項
22.1 本合約備有中、英文兩個版本。如兩個版本的詮釋中有所抵觸或偏差,則以英文版本為準。
22.2 倘本合約的任何條款及條件於任何時間變為違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則其餘條款及條件皆不會因而受影響或損害。
22.3 本合約對持卡人及申請人的每名承繼人、遺產代理人及合法代表持卡人及申請人行事之人均具約束力。
22.4 即使卡公司並不採取行動或遺漏或延遲行使或強制執行本合約任何條款及條件所載的任何權利,亦不會構成放棄有關權利,而單項或局部行使任何權利或行使任何權利時有不妥之處,並不妨礙另行或進一步行使有關權利,亦不妨礙行使任何其他權利。
22.5 持卡人及申請人均不可轉讓本合約所載的持卡人權利及 / 或義務。卡公司可將本合約所載的任何卡公司權利及義務轉讓予任何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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