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兰州交通大学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采购质量与资金使用效益,提高供应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相关法规以及《兰州交通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中所称供应商是指参加校内采购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x办法中所称的采购是指学校及校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科研经费)购买工程、货物、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供应商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招标中心负责,重大问题报请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章 供应商管理原则及要求
第五条 供应商管理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守信激励、失信约束的原则。
第六条 供应商须重合同、守信用,具有提供高质量产品和服务的能力。
第三章 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供应商的权利
(一)依法参与采购活动;
(二)依法对采购活动提出质疑;
(三)依法举报、投诉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
(四)在采购过程中遭遇不公正待遇或评价,向招标中心提出质疑或投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 供应商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采购的规定;
(二)坚持诚信原则参与采购活动;
(三)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参与公平竞争,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谋取中标或成交;
(四)接受相关部门或人员对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咨询;
(五)履行采购合同或书面协议中载明的义务;
(六)对在采购活动中获悉的有关信息进行保密;
(七)及时向采购部门通报企业重组、更名、迁址等重大变更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供应商的考评
第九条 供应商的考评工作由招标中心牵头,项目采购申报单位、监督部门共同参与。
第十条 学校部门、师生员工发现供应商的问题可向学校纪检部门、采购部门反映,受理部门及时核查并反馈结果,核查结果纳入供应商考评。
第十一条 考评内容包括产品质量、价格、效率、服务等方面。第十二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第十三条 考评采取日常评价和年度综评的方式。
第十四条 日常评价工作由项目申报单位在采购完成后进行,根据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和履约情况,及时完成《供应商日常评价表》
(附件 1)并报送招标中心。
第十五条 年度综评工作由招标中心负责组织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申报单位等部门实施,完成《供应商年度综评表》(附件 2)。
第十六条 考评结果不合格的,由招标中心、监督部门进行复核,情况属实的,根据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列入学校“失信供应商名单”。
第五章 供应商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对供应商的采购、签约、履约等环节实行失信行为约束制度。
第十八条 供应商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第十九条 供应商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采购环节
1、已响应学校采购活动,无故不参加并导致采购失败的;
2、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其他投标人标书信息及需要保密信息的;
3、不遵守开标评标等采购活动纪律,扰乱开标评标现场秩序的;
4、以口头、短信、电话、信件等方式骚扰评标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学校采购人员,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
5、以明显低于其他合格投标人的报价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经评标小组认定为恶意竞争的;
6、开标后擅自撤回投标文件,导致采购活动失败的;
7、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二)签约、履约环节
1、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存在延迟交付、不完全履约、偷工减料等情形的;
2、履约期间违反合同约定提高价格或降低履约义务,提供服务不及时,响应速度差的;
3、履约期满后,不按规定期限交接的。
(三)质疑投诉环节
1、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质疑投诉,采用虚假xx、信访干扰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
2、投诉受理期间,就同一事项多头举报,干扰管理部门投诉处理的;
3、不配合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质疑、投诉处理工作的;
4、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两次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或质疑不成立的。
第二十条 供应商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采购环节
1、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投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而排斥其他供应商的行为,或联手哄抬价格,损害学校利益的;
3、向相关人员或项目评审人员提供非法利益谋取中标的;
4、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的;
5、供应商违法或违反合同约定收取合同外费用的;
6、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上述所称恶意串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供应商直接或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4)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放弃中标、成交;
(5)评审活动开始前,供应商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组成人员情况;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7)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账户转出;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恶意串通情形。
(二)签约、履约环节
1、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
2、转包或中标后未经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
3、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拖延工期等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4、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
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6、质保期内,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维保承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以高价等不平等条件相要挟的。
(三)质疑投诉环节
1、采用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的;
2、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三次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或质疑不成立的。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一般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
(一)对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部分或全部不予退还;
(二)对通过实施违法失信行为取得中标或成交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合同已签订尚未履行的,解除合同;
(三)因供应商违法失信行为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供应商承担
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四)供应商两年内不得参与学校采购项目;
(五)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六)要求供应商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七)上述处理措施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于供应商的严重失信行为,在适用前一条处理措施的基础上,视情节采取下列措施:
(一)取消本项目投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列入学校失信供应商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学校采购项目,并将相关情况向上级采购部门报告;
(三)本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二十三条 禁止供应商参与学校项目的期限自供应商的违法失信行为被发现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供应商不作为邀请招标或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的邀请对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x办法由招标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供应商日常评价表》附件 2:《供应商年度综评表》
附件 1
供应商日常评价表
供应商名称: | ||
采购项目名称: |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满分 100 分) | 评分 |
质量 (30 分) | 产品是否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 能,是否存在因包装、设计、施工、工艺、材料或服务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货物是否为原装正规产品, 工程施工质量是否合格等。 (满意 21-30 分,较满意 15-20 分,不满意 0-14 分) | |
价格 (25 分) | 货物、工程、服务的价格是否与市场同类产品的公允价格相符。 (满意 19-25 分,较满意 12-18 分,不满意 0-11 分) | |
效率 (25 分) | 供应商是否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完成,保证采购人按期使用。 (满意 21-25 分,较满意 15-20 分,不满意 0-14 分) | |
服务 (20 分) | 服务是否及时、周到,是否安全xx施工,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生过投诉等。 (满意 13-15 分,较满意 10-12 分,不满意 0-9 分) | |
合 计 |
其他说明事项(违规违纪情况、影响学校采购活动情况、对供应商的建议等): |
供应商考评结果: 填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90 分及以上为优秀,75 分-89 分为良好,60 分-74 分为合格,
60 分以下不合格。
附件 2
供应商年度综评表
评价单位: 年 月 日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项目 | 项目申报单位 | 评价结果 | 其他评价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备注:“其他评价”列作为补充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