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 参展条款和条件
A3 参展条款和条件
特别声明:本条件含有明确排除、限制主办方责任或限制参展商权利的条款。该些条款(包括其它重要内容)以粗体书写,以便于各方引起重视。经参展商要求,主办方非常愿意向参展商进一步详细说明该些条款。
参展条件
1. 定义
x参展条件中所规定的名词,适用于所有参展条款,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否则均按以下定义来解释:
(a)“主办方”——指的是
● 杜xx多夫展览(上海)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00 x
xxxxxxx 0 xx 000-000 x, xx: 000000
电话:(00 00) 0000 0000
传真:(00 00) 0000 0000
电邮:shanghai@mds.cn网站:xxx.xxx.xx
以下称为“MDS”
主办方在本参展条件和申请表中规定的其职能范围内负责实施展览会工作。本参展条件项下主办方的权利应由 MDS 行使。
(b)“展览会”——指由申请表中指定的主办方所组织的 2021 中国国际房车展览会。
(c)“参展商”——视具体情况而定,指申请参展本次展览会,或者参加展览的申请或参展本次展览会的申请已被主办方受理的任何实体、法人或其它形式的公司。
(d)“展览场所”——指北京亦创国际会展中心。
(e)“相关阶段”——指从参展商向主办方递交申请表之日起,至展览会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f)“宣传资料”——指的是促销礼品、会刊、宣传手册以及参展商希望在展览会上展示、派发或使用的所有广告与宣传资料。
(g)“搭建期”——指参展商及其搭建商可以在展览场所进行搭建施工的时间段, 详见本参展条件第 2.1 条及参展商服务手册中的相关时间表。
(h)“展期”——指以下第 2.2 条所确定的时间段。
(i)“撤展期”——指参展商及其搭建商可以在展览场所进行拆除施工的时间段, 详见第 2.3 条及参展商服务手册中的相关时间表。
(j)“标准展位” ——指以下第 5.2 条所确定的收费标准及提供的服务与设施。
(k)“光地展位” ——指以下第 5.3 条所确定的收费标准及提供的服务与设施。
(l)“专属服务提供商” ——指主办方出于现场安全和便于管理而指定的为参展商提供相关展会服务的供应商, 详见参展商服务手册。
(m)“关联方”——指相关一方的母公司、子公司、母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与相关公司合并或联合的公司,以及在任何相关日期是相关方或其一家关联公司的董事、经理或雇员或其它工作人员的个人。
(n)“规章制度”——指任何以书面形式送达参展商有关展览会、展览场所的规章制度。
“主办方”和“参展商”在本参展条件下可单独成为“一方”或共同称为“双方”。
2. 时间表
2.1 展台搭建期
2021 年 6 月 16 日-17 日
2.2 展期
2021 年 6 月 18 日-20 日
2.3 展台撤展期
2021 年 6 月 20 日
3. 注册截止日期
2021 年 5 月 15 日
4. 会刊登记
参展费用包括将参展商的完整联系信息(公司、地址、国家、电话、传真)登录进官方会刊的免费服务。参展商将在适当时候收到用于会刊登记的单独表格,同时附有额外服务项目的费用信息。
5. 参展费用
需要支付的参展费用请参见下述条款 5.2 至 5.3 所述的参展选项。
一般服务与设施(5.1)的费用包括在 5.2 和 5.3 所述的所有选项中。参展选项:
5.1 一般服务与设施
-提供净展示面积(展位面积)
-按比例收取公用面积的费用(总面积与净面积之差)
-在展览会会刊中刊登参展商联系信息(公司名称、地址、国家、电话与传真)
-展位号标识
-负责展厅走廊与通道的清扫工作(参展商负责清扫各自的展台)
-一般保安服务(不提供单独的监控服务)
-在搭建期、展期和撤展期提供消防服务
-公共区域与展厅的设计(横幅、标识)
-在搭建期、展期和撤展期提供展馆的总体照明
-配备并运营服务中心(传真与电话、货运代理、技术设施办公室和主办方办公室)
-综合性的观众招募推广
-观众登录系统(仅限于贸易展会)
-观众咨询台
5.2 “标准展位”
标准展位(9 平方米起租):
1193 元人民币/平方米
为“标准展位”提供的服务与设施:
展台搭建与拆除,包括家具和电气设施。请参见“标准展位”的展位申请。
5.3 “光地展位”
光地展位:
房车/旅居车展商:
(A2 表格中展品代码为 01-04 的展商)
室外光地展位(50 平方米起租): 480 元人民币/平方米室内光地展位(50 平方米起租): 650 元人民币/平方米其他类型展商:
(A2 表格中展品代码为 05-20 的展商)
室内光地展位(18 平方米起租): 845 元人民币/平方米为“光地展位”提供的服务与设施:
展厅内没有搭建结构的空间。
任何必需的其他技术服务,如供电、保安、供水、当地劳动力等,将由主办方独家提供,需另收费,参展商可以使用专用订单进行预订。应根据当时有效的主办方公示价格表来收取参展费用以外的额外展位搭建服务费用或达成的任何服务预订费用。
主办方公布的费率标准是固定价格,一旦参展商提交参展注册申请,即视为参展商接受主办方公布的费用标准。如果当地签约合作伙伴与主办方之间达成的初始条件发生任何变化或者在参展商获准参加后对法律条款与费用有任何修订,主办方有权调整所公布的费率标准并以该变化后的费率价格向参展商收取费用或收取价格差异。
6. 注册申请
如接受本参展条件,参展商必须使用所附表格(“申请表”)提交申请信息。请将填妥并由参展商签名盖章后的申请表邮寄至:xxxx夫展览(上海)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参见 A1 和 A2。
只有在主办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的情况下,申请表中参展商的条件或其它保留条款或对权益的修订才成为主办方和参展商合同关系的组成部分。对特定参展位置的要求不构成参展条件。只有当主办方收到申请表后,才可
视为参展商已提交参展申请。参展商向主办方递交了申请表后即表明参展商同意其不会在相关阶段内撤回其参展申请。主办方将保存所提供的详细资料以用于自动数据处理,在执行合同后将提供给第三方。参展商向主办方提交申请表格即表明同意主办方将其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主办方将按照收到申请表的顺序受理申请。对于在
展位分配开始后收到的任何申请,只有展位足够的情况下才予以考虑。在展览会中需要专属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必须通过主办方预订。
7. 批准参展
原则上,只有展品属于展览会主题范围的申请才获准参展。参展商没有要求获得参展批准的法定权利。
主办方有绝对的自主权决定是否批准参展商和展品注册申请。主办方可拒绝任何未能向主办方或关联方履行(因参加之前的展览会和/或根据本参展条件所产生的)经济义务的公司参展。
在主办方以书面形式接受参展商的申请之前(“批准通知”),无论参展商是否已付款或主办方是否已接受连同申请表一起支付的全额租金,参展商均不具有任何参展权利。主办方保留不出具理由而拒绝任何申请的权利。主办方签发批准通知的日期应为主办方和参展商之间合同的起始日期。
如果主办方是基于令人误解或虚假的信息而接受参展商的申请,或批准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复适用,主办方有权撤销给予参展商的批准。
如果主办方在批准参展后不得不重新分配或调整个别展位、入口、出口或通道,以上调整和变动不应导致对主办方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如非主办方的过错而造成无法使用已被分配的展位,参展商有权要求无息退还参展费用。除此之外,参展商不得提出进一步的索赔要求。
在主办方批准参展商的申请(或签署合同)之后,参展商具有且保持具有支付参展费用义务,即使展览会所在国的权利机关不批准参展商的部分或全部进口要求,或参展品由于某种原因(比如,丢失、运输延迟或海关扣押)不能运抵或及时到达展览场所,或者参展商或其代理迟到或不能参加展览会。
如果参展商或其代理商在展期开始之前两天尚未领取所分配到的展位,主办方可凭借其绝对酌情权自行决定将此展位另行处置。这不能免除参展商的合同义务,也不赋予其要求退款的权利,也不赋予其向主办方提出任何其他索赔要求的权利。在未获得主办方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参展商不得将分配的展位全部或部分给予
第三方,无论收费与否。不得在展位上为批准通知中载明的产品和公司以外的其它产品和公司做广告。
8. 支付条款
发票计量货币为人民币。
在参展商收到主办方的批准通知后,参展商应支付本参展条件第 5 条所规定的参展费用。参展商须于收到批准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全款。
(a)主办方保留随时要求参展商支付额外无息押金的权利,作为实际或潜在的损失费用担保。
(b)在主办方发出批准通知之后,参展商如因为任何原因撤销申请、放弃参展或减少展位面积,必须仍旧支付本参展条件第 5.2 及 5.3 条所规定的参展费用,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及手续费将概不退还。
(c)其他服务、单独预订的服务或货物的费用最迟应于履行时或收到发票之日支付。
(d)所有款项应以人民币的形式支付给杜xx多夫展览(上海)有限公司,含银行手续费和货币兑换费用,且必须通过银行汇票或直接转账的付款方式付至:
杜xx多夫展览(上海)有限公司
xxxxxxxxxxxxxxxx 0 x
xxxxxxxxxxxxxxxx 000000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国际银行代码:XXXXXXXX
账号:920-004678-001(人民币)
(e)如参展商未能支付全部或部分应付款项,主办方对参展商展位内的设备与展品
(“留置物品”)拥有留置权,有权将留置物品变现和/或出售用以支付欠款。主办方将不为由于变现和/出售而产生的留置物品的损坏和/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f)如果主办方将发票开至参展商指定的第三方,则参展商仍为主办方的债务人。
(g)如果参展商未能按本参展条件以及合同规定支付任何款项,则参展商所拖欠款项的利息应按照未付金额的百分之七(7%)的年利率收取。如果未能按期付款,主办方也有权终止合同或对相应展位另行处置而不影响主办方在本参展条件下所享有的其它救济权利。参展商应对主办方遭受的一切损失负责。此种情况应同样适用于参展商撤销其参展申请或放弃参展的情况下未按期付款的情况
(参展条件第 9 条)。
9. 取消申请或不参展
参展商在递交申请表之后如需撤销申请、放弃参展或减少展位面积,应立即书面通知主办方(“撤展通知”)。只有在主办方书面接受参展商的该等撤展通知之后,参展商的相应要求才能生效。
在发出批准通知后,主办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撤展通知但接受撤展通知并非主办方的义务。如主办方不予接受撤展通知,参展商应按照主办方批准的条件和本参展条件第 7 条的相关规定参展,并根据本参展条件第 8 条支付费用。参展商应承担主办方因参展商不参展而可能产生的所有损失。
参展取消费
(a)参展商在交申请表之后,在离展会开展前 40 天如需撤销申请、放弃参展,主办方将收取总金额的 50%作为参展的取消费来弥补不参展而产生的损失。
(b)参展商在交申请表之后,在离展会开展不到 40 天内如需撤销申请、放弃参展,主办方将按照实际金额全额收取取消费来弥补不参展而产生的所有损失。
10. 参展资格的取消
如参展商存在下述情况,主办方有权以书面方式取消其参展资格,同时保留其要求参展商赔偿一切由此所产生的损失的权利:
(a)参展商或其任何代表或关联方违反了本参展条件项下任何义务或任何适用的规章制度;或者
(b)参展商破产或资不抵债,或者进入强制或自愿的清算程序或与其债权人达成债务和解,或其全部或部分资产被指定由接管人接管,或者因债务问题导致类似情况;或者
(c)参展商或其关联方进行的活动依据主办方的标准不符合展览会性质和目的,或者侵犯了其他参展商的权利;或者
(d)如果参展商或其关联方在展区内标示价格,向个人出售货物以及在展览会现场以现货交易的方式出售货物。如参展商违反本规定,主办方则有权立即封闭其展位;
(e)参展商在展期第一天上午九时之前不进入展区参展,则视为其已取消所预订的展位,主办方有权以适当的方式使用该展位。此种情况被视为参展商在当日放弃参展,已支付的参展费用概不退还且参展商应支付任何尚未支付的参展费。
(f)主办方凭借其绝对的自主决定权,在签发批准通知前决定取消参展商的参展资格。
11. 展品
所有展品必须在注册表上单独列出,且提供精确描述。如需展出任何易燃或带有刺激性气味或展示时产生噪音的展品,须经主办方事先书面同意与批准才能展出。禁止参展商在展览会正式结束前撤展。展品的操作与展示须符合规定标准。
主办方对许可证、配额或销售收入的转账问题概不负责。
12. 场地使用与安全问题
12.1 参展商及其任何代表必须采取保安或其他保护手段等预防措施以保护公众不受移动或运行中的展品的伤害。此类移动或运行中的展品只能由参展商授权的人员进行展示或操作,且不得在这些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运行。此类移动或运行中的展品必须事先获得主办方的书面批准才能展出。
12.2 任何音乐表演,包括将音乐录音用于时装表演,需要得到主办方和相关机构的许可。
12.3 参展商及其任何代表只能在自己的展台或标准展位分发宣传资料。不得在展览场所内任何其他地方作广告宣传、商品展示或招揽生意。参展商不得在自己的展区范围以外放置任何展品或广告标志。
12.4 不得在楣板上悬挂或张贴任何贴纸、宣传海报、挂钩或其他材料。
12.5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展览场所使用充气气球。
12.6 展期内,必须由参展商授权的能够胜任的代表组织管理其展台。该代表必须完全精通参展商的产品和/或服务,且获得参展商正式授权以负责参展商产品或服务销售的谈判与合同签订。参展商应保证代表将遵守本参展条件以及主办方可能在展览会前以及展览会期间所给出的所有指示。
12.7 参展商及其任何代表应当服从主办方、场地所有者或其委托的展会管理方的现场管理。参展商及其任何代表的任何行为不应妨碍其它参展商的正
常参展活动。因参展商或其任何代表违反本参展条件导致主办方向第三方承担责任的,参展商应向主办方承担赔偿责任。
13. 参展商服务手册
参展商服务手册属于本参展条件的组成部分,必须予以遵守。参展商服务手册最迟应与批准通知一起交送参展商。
14. 责任免除
14.1 主办方及其代理商、代表、承包商或其雇员将不以任何方式对任何损失、伤害或其他损害负责,除非(i) 是参展商及其代表、雇员、承包商或代理商的死亡或人身伤害,(ii) 因主办方或其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的。对于参展商或其他有关方、
或其他参展商或观众的产品或其他财产遭受的可预见的损失或损害,主办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该等损失或损害是因主办方或其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情形除外。
14.2 主办方将不以任何形式对由于展览会进行的或在展览会期间进行的任何介绍或达成的商业交易的后果负责。
14.3 对于因本参展条件下的约定或参展商对参展条件的违反而造成的所有责任、诉讼、索赔、损害、费用及开支,参展商承诺始终均由其承担,并保护主办方及其雇员和代理商不受上述各项的侵害。
14.4 参展商应负责为以下事项投保,包括但不限于:为其展示、展品和展位投保盗窃险、火险、公共险(包括展位债务)和其他自然灾害险,并在主办方要求时,出具上述保险的保单。
14.5 为保障自己的利益,参展商应为其在这些条件中可能承担的所有责任以及因过失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投保,并在主办方要求时,出具上述保险的保单。参展商应对因参展商或其代表、员工或代理商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对展览场所、其他参展商或主办方的任何财产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全部责任。
14.6 就与展览会有关的应支付给主办方的所有款项(包括索赔),主办方保留对参展商在展览场所中的任何财产行使一般留置权的权利。
对于已造成的所有损害,涉事一方(主办方或参展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警察和保险经纪人报告(也可以通过电传或传真的方式)。如发生火灾、盗窃和入室行窃,必须在事件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贸易展览会管理层和警察报告。
主办方仅在其或其雇佣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妥善保护展品和/
或展场固定设施不受损害的义务。尽管主办方已提供安保措施,亦不影响上述责任除外的效力。
参展商对因其参加展览会给第三方造成的所有损害负责,该等损害包括对展览场所的建筑物、展厅和/或其家具和设施造成的损坏,属于当地第三方损失补偿保险范围内的损坏除外。
15. 弃权
主办方放弃参展条件中任何条款并不妨碍其执行本参展条件,也不得视为其放弃对针对违反参展条件情形所享有的权利。
16. 通函
一旦展位分配完毕,参展商将会收到提供展览会准备与筹划有关信息的通函。因无视这些通函而造成的任何后果由参展商承担。
参展商应遵守展览场所的规章制度,该些规章制度被视为本参展条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如这些规章制度的规定与本参展条件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参展条件为准。参展商可要求主办方提供展览场所规章制度。
17. 展览会的取消、延期和其他变更
主办方保留在发生不可抗力(定义见第 18 条)时,随时取消、推迟展览会、更改展览会性质、缩减展览会规模、缩短或延长展期的权利,而不向参展商承担任何责任。
如有必要因不可抗力而推迟展览会、缩减展览会规模、延长展期、取消展览会或以其它方式对展览会进行改动,参展商无权解除合同或者就损失和损害向主办方或其代理商或代表索赔,或即使其已放弃所指定展位的权利也无权要求主办方退还参展商已支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项。此时应适用参展条件的第 9 条。
主办方对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展览会延期、缩减规模、展期延长、取消或其他
变动而使参展商蒙受的任何损失或不利状况不承担任何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主办方应向参展商提供其他展览会(如有)的相应的参展资格。但是,应由主办方根据其绝对酌情权进行适当分配,且主办方不负责向参展商支付任何进一步的赔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参展商应承担主办方因准备此类展览会而发生的费用的合理部分。如果参展商已向主办方预订参展费用涵盖的服务(第 5 条)以外的服务,参展商应支付截止至不可抗力发生时主办方为此已发生的费用。
18.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应指本参展条件下一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且妨碍一方履行本参展条件及相关合同的所有事件。此类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火山喷发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暴乱、敌对行为、公共骚乱、政府或公共机构禁令或法令、罢工、疾病、疫情(包括 SARS、禽流感和甲型 H1N1 流感)或任何其他不可预见、不能避免或无法控制的事件,包括在通行的国际商业惯例中认可的不可抗力事件。
对主办方而言,展会批文未获签发或不能获得展会场所均应视为不可抗力,除非该等事件完全可归咎于主办方的原因。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在本参展条件下受该事件影响的义务在该不可抗力造成迟延的期间内中止履行,并应当自动以一个相当于该中止期限长度的期间进行延期,且不因该中止对另一方承担有关任何损害的罚金或责任。
声称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且在此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充分证明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和持续时间的证明。声称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还应当尽其所有的合理努力以终止该不可抗力,并减少该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当立即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方式,并应当尽其所有合理的努力将该不可抗力后果减小到最低程度。
19. 最终条款
在提交申请表时,参展商同意遵守本参展条件。任何其他协议、个别许可或安排应当获得主办方的书面确认。
本参展条件的中文和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如果没有经过主办方事前同意的其他安排,本参展条件下的支付地点为上海。即使本参展条件下某项条款无效或失效,也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主办方保留解释、更改和修订本参展条件以及随时发布其认为展览会有序运作所需的其他规章制度的权利。主办方对本参展条件以及任何其他规章制度拥有最终解释权。
参展商在展期结束后六个月之内未对主办方提出任何书面请求的,视为主办方已全面履行了其作为展览会主办方的合同与法律义务,除非主办方的相关行为损害了参展商的合法权益,且参展商客观上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合理发现或注意到主办方的上述行为。
参展商应承担主办方为追讨参展商的任何应付款项或实施本参展条件中的任何条款而发生的所有成本与费用(包括支付全部法律费用)。
参展商必须严格遵守本参展条件下关于向主办方支付款项的时间性规定。
根据本参展条件要求发生的或许可出具的或发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应采用书面形式,亲自递送或通过预付邮资挂号信或通过传真送达收件人的地址,地址请参见本参展条件或申请表(视具体情况而定),或送至收件人通知的其他地址。任何此类通知、要求或信件如亲自递送或以传真方式发送则应被视为已立即正式送达,如以信件方式发送,则应被视为在寄送后两日期满时送达,前提是证明信封上显示有正确地址、邮票并加盖了邮戳。
20. 数据保护
通过向 MDS 提供数据以及/或者使用本申请表格,参展商在此同意 MDS 可以收集、存储、处理、传送以及使用参展商提供的全部个人数据,用于客户管理和服务。 MDS 可能会在内部使用参展商的个人数据帮助改进服务以及解决问题。作为一家全球型企业,MDS 其关联公司在不同的国家都拥有设备和数据库。为了改进客户服务, MDS 会不时地将客户个人数据传送至位于德国的杜xx多夫展览集团公司的数据库,也会将最新的服务、活动或者参展商可能会感兴趣的文章发送给参展商。如果参展商不希望接收信息,可以随时向主办方发送邮件撤回上述同意。
参展商在此声明,关于申请表格中包含的任何个人的个人数据的提交,都已通知了相关个人并获得了该相关个人的明示同意,该相关个人对于 MDS 收集和处理个人数据的目的也获得了充分的通知。在此方面,因违反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法规而引发的与相关个人的争议而产生的或者与此相关的任何责任、索赔、损失或者诉讼,包括律师费,都参展商本人进行赔偿并保证xxxx夫展览(上海)有限公司免受损失。
21.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x参展条件有效性、解释和履行以及由本其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的解决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管辖。中国法律在本参展条件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的法律。
如果双方由于本参展条件而产生任何争议或者产生任何与其有关的争议,包括与违约、终止、有效性或者解释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首先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在一方向另一方书面要求进行协商之后的三十(30)天内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应当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予以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且对相关方具有约束力。仲裁地点应当是中国上海。仲裁中使用的语言为英文和中文。仲裁的费用应当由仲裁裁决指定的一方或者双方承担。
将任何争议提交仲裁之时和之后,相关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仲裁的部分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