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引用SDF—2019—0002《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部分,合同文件中不再附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制定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肥城市xxx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山东一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法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山东省泰 安市肥城市xxx初级中学北教学楼改造工程第五标段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xxxxxxxxxxxxxxxxxxxx改造工程第五标段 。
2.工程地点: 肥城市xxx初级中学 。
3.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
4.工程内容: 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相关内容 。
5.工程承包范围:本次招标内容为施工设计图纸范围内工程的施工及保修。
(详见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6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达到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款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贰佰零xxx仟xxx拾柒元玖角柒分 (¥ 2051657.97 元);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捌万零xx肆拾肆元壹角捌分 (¥ 80544.1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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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价款形式: 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xx 。
六、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投标书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诺执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4.发包人和承包人承诺按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加强施工扬尘防治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工作。
5.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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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8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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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账 号: 8113101014210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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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直接引用SDF—2019—0002《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部分,合同文件中不再附录。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无。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本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如承包人为实施本工程而须临时占用本工程规划红线 范围外的土地,则须由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履行必要的占地审批手续;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做好场地复原工作。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项目所在地省市建设主管部门现行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和施工技术操作细则。优先执行各类、各级标准规范及省市相关质量监督验收的相关现行规定。对同一问题要求不一致时,以要求严格者为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根据工程需要,另行 书面约定。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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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签订合同后 7 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2 份施工设计图纸(其中 1 套用作竣工图), 承包人可自费复制更多的份数;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图纸。(具体数量以本 工程施工设计图纸目录为准)
增加:
(1)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未经发包人代表许可,承包人不 得以任何形式用于或转给第三方。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专利权情况和资料、工艺、设计。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2)向承包人提供的或由承包人提交的上述图纸副本,应由承包人保留在现场, 并且这些图纸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皆可供发包人或由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其他人进行检查和使用。
(3)发包人代表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使工程合理正确施工竣工以及保修所 需的补充文件和指示。承包人应执行这些补充文件和指示,并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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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本项目的总布置、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的分 项(专业)方案、安全xx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和国家、省、市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发包人、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应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签订合同后 7 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4 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文件(加盖承包人公章并由项目经理签字) 及电子版文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由承包人将施工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保留在现场,并 与承包人自行使用的施工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区分开,单独存放。这些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皆可供发包人、监理人或由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其他人进行检查和使用。
1.6.6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 4 套完整竣工资
料(含 3 套竣工图)、按照施工图的格式和比例绘制与实际施工现场相吻合的竣工
图 3 套,电子版 1 套,每出现一处不吻合处按违约金 2000 元/处从工程未支付款项
中(或保证金中)扣除,经监理人复核签证后加盖竣工图章交发包人;并给规划部
门提供该部门认可的电子版竣工图。其测图、绘图、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必须达到档
案馆归档要求,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6.7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省、市以及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发包人完整移交如下竣工档案:
🕔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四份,电子版档案一份;
②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 30 天内将竣工档
案提交监理工程师签认,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 20 天内签认。经监理工
程师签认后,承包人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
明文件。发包人、监理人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 20 天内签署档案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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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
③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为基础。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
案时,应一并移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
④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
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
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⑤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
工档案而受到行政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6.8 承包人必须确保竣工图纸与实际相吻合,无论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是否通过验收,凡由于竣工图及施工记录等与实际不符引起的一切纠纷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结算工程量的确认、竣工资料的移交和验收、物业管理和维护及保修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监理及市城建档案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竣工资料的验收和确认,既不代表发包人已认可竣工图与实际相吻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当发包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竣工图的准确性提出异议时,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而这种证明不得仅局限于监理、市城建档案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1.6.9 其他需备案的资料,属于发包人备案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发包人完成备案。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室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工地办公室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工地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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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若其中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而未提前 3 天 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变更一方承担,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负责整修进场道路、场内施工用道,满足 施工及材料、设备运输的需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为满足施工需要的临时设施、辅助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临时进场道路与场外公共道路的交界
线。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
定:(1)施工所需水、电、道路、通讯等,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达到施工要求的标准,
满足施工需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具体位置由承包人自行勘察报发包人同意后方
可实施。施工用电接口、电缆的走向、架设或埋地敷设均需满足相关安全、使用等
相关规定要求,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场区内、外临时水电线路敷设及使用不得影响工程施工。
(2) 承包人负责修建发包人指定的围墙、道路等设施,满足施工及材料、设备 运输以及现场围护的需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为满足施工需要的临时设施、辅助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因施工期间运输损坏的场内、场外运输道路。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所有。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不能用于合同无关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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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事项,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或提供给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不因工程量偏差调整中标单价。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与监理单位配合,做好隐蔽工程的验 收;2、承包人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的调换须事先经其同意;3、参与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的管理及各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等事宜。
增加:以下工作由发包人代表在监理人的配合下完成,但最终须经发包人书面 同意:1、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量确认;2、变更工程价款的洽商;3、处理索赔事项; 4、工程进度款的确认及拨付;5、工程结算价款的确认。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移交。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条件 外,发包人还应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做好交验报告。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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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竣工 验收要求,竣工图、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等;按相关部门和发包人要求的竣工备案和归档内容整理汇总并提供。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4 份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图。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含在合同价格中。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提交竣工报告前 7 天,但不超过竣工后 21 天。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对发包人移交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负责保护,承担由于破坏或失准 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承包人按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担施工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罚款;承包人负责根据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保护要求,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做好材料设备、施工机械设备、成品及半成品、原建筑物无需改造部分的保护、第三方施工单位工程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由于未做好保护工作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等费用。
(b)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合同签订 5 日内提供施工总进 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并在施工总进度计划经批准后 5 日内提交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设备采购计划、分包工程招标计划;根据工程进度至少每月或者按照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总进度计划的修订;每周五提交下周进度计划和本周实际完成情况统计表一式肆份;每月 25 号前提供下月进度计划报表、材料采购计划报表、资金使用计划报表、当月完成工程量统计报表(工程量统计截止到每月 25 日)一式肆份;若有事故发生,需立即上报,同时在 24 小时内实报文字说明报告。每周监理例会前向发包人提交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盖章的本周进度计
划完成报表及下周进度计划报表各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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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实际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节点时向监理人、审计及发包人提交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盖章的本次已完形象进度产值报表及 累计已完形象进度产值报表肆份。
形象进度产值审核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审核完成及返还日期相 应顺延。
(c)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承担这些工作(如警卫、场区内监控)和 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等),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承包人需制订安全措施的方面包括:各类临时支撑体系,大型施工机械安装、使用、拆除,各类脚手架和作业平台,临时用电系统和电动机具、设备,“四口五临边”防护,现场消防安全,高空作业(防高空坠落和坠物打击),现场xx环境安全等等。以免除发包人雇员、项目管理公司雇员、监理公司雇员以及其他第三方人员在施工现场因承包人未完成本条之规定所造成的人员伤害损失和财产损失。如因承包人原因未履行条款中约定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损失。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组织施工,应自行承担责任及费用;工程师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整改,如拒绝整改,工程师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工程付款中扣除相应费用作为违约金。
(d)无偿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偿按发包人、造价咨询单位、监理人等单位的使用需求提供办公用房,无 偿提供公用会议室、样品室、实验室等供各方使用。
(e)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①需要办理交通特别通行证、夜间施工证等时,由承包人负责办理;②施工现场需 要排放有害污水时,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③施工场地垃圾外运相关的一切手续、证件由承包人负责办理④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对施工现场及其周围地区的污染,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制定保护方案并予以实施。办理以上手续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或其他费用。
(f)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及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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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周围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都 由承包人承担。
(g)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达到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当地行政主 管部门对安全生产、xx施工的要求及济南市绿色环保工地要求。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环境卫生以及消防、街道、防疫、园林、供电、交通、市政文物及安全管理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交工前应达到交付发包人工程的有关规定,即建筑物内、室外清洁,工完料净,工完场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将现场清理完毕(包括余土、建筑材料、垃圾、生产和生活用临时设施拆除)。所需费用及因承包人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要求执行的,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工程师提出整改要求的,承包人应及时整改,如拒绝整改,工程师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工程付款时扣除相关费用作为违约金。
(h)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承包人应对图纸中的场地、道路、支路和各类管线的位置、标高、接口 及现状情况进行检查测量,发现不符时,应在相应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报监理人和发包人,以便发包人与设计部门协调修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应针对雨季、冬季施工质量和安全控制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方案, 并在施工中严格执行。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制定该方案或虽制定方案但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③承包人应依据场区现状充分考虑场地的合理使用、安排,妥善处理材料堆 放、运输及与室外工程的配合、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材料运输过程中的运距及安全问题、施工干扰等问题,避免影响工期,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④包括安全、质量、外观在内的所有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承包人必须提前一 周提供专门的施工组织计划和施工方案报监理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⑤承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材料负责人必须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经发包人考察确认。
⑥承包人负责各综合管线进度计划协调,合理安排进退场时间;负责为各专业管线及政府室外配套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提供方便;负责为各个专业管线及政府 室外配套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提供线位、高程的控制点(满弹标高控制线);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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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线及政府室外配套基础设施工程线位、井位高程轴线的复核;协助综合管 线竣工图的实测与绘制。
⑦施工现场应达到省、市、地施工项目管理的有关施工现场清洁卫生要求, 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费用。承包人施工后的废弃物品不得随意弃在红线范围之内,需堆放有序并及时清运出场。
⑧设专人负责每日洒水和清扫,保持道路清洁湿润,对于现场其他裸露土壤,实施绿化处理;现场严禁加热、融化、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及其他易产生有毒气体 的物质;施工现场散装材料如沙子、石子、水泥等建库保存,并采取覆盖措施防止扬尘;建筑垃圾清理时,从建筑物内装入密封容器内,严禁从建筑物内抛撒清理;垃圾外运时,直接用包装袋装好并覆盖外运。
⑨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和临建生活设施区域安 全,以防止其员工与其他单位员工或本员工之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暴力等妨碍治安或者犯罪的行为,若有发生每次承担违约金 10000 元。并由承包人对该种行为承担一切责任。
⑩承担施工安全通道及园区出入安全通行的防护。
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为统一管理工程而制定的各项合理承担的管理制度。
⑪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同本工程有关的xx和相关部门的外协工 作,包括协调xx居民及单位,交通、环卫、城管、市容、建委等有关部门,确保本工程施工进展顺利。承包人负责协调交通、环卫、城管、市容、建委等有关部门关系并按以上部门要求进行相关手续办理以达到渣土车辆以及其他施工车辆正常进出场的要求,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协调费用及手续办理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如由于乙方上述工作不到位导致被政府有关部门罚款或导致发包人因此而被罚款等惩罚,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负责按照环卫、城管、市容等有关部门要求进行施工入口大门以及入口处车辆冲洗设备及监控设备的安装到位并正常运行,以满足工程正常施工要求;工程完工后,由承包人负责根据发包人要求时间将冲洗设备及监控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进行拆除并回收,相关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⑫承包人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等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农民用工,及 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对其工作安全、现场劳动保护、安全教育培训等事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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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拖欠其工人工资,导致其工人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每发生一次 支付违约金 5 万元;若出现以聚集的方式向发包人讨要工资或报酬的,不论何种原因,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按 5 万/小时(小于 1 小时时按 1 小时计算)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经发包人查实承包人确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代付,并从工程款中双倍扣除。上述事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及监理核定损失的 5 倍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⑬有权监督和举报贪污受贿、弄虚作假行为,举报经查实的将给予奖励和表彰。
⑭在临近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附近进行施工时,施工前必须了解临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原有结构、地基与基础等详细情况,如可能影响临近建筑或构筑物的 使用和安全时,应事先同有关单位取得联系,采取必要的、有效的措施处理。如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发生临近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裂缝、损毁或倒塌等情况,视为承包人违约,由承包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
⑮承包人应具备维护施工现场秩序的能力。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非发包人 原因承包人对外发生的任何纠纷与交涉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因上述原因或其他人员阻挠而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生上述情况的,视为承包人违约,由承包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
⑯严格按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组织施工,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施工任务。
➃配合发包人协调xx和相关部门的关系,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⑱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 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如果由于承包人不及时完成本项工作导致发包人需办理的相关手续拖延,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 1000 元,如果违约金尚不能弥补发包人的损失,还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xx ;
身份证号: 370983198712122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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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壹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鲁 1372021202203672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xxx X(2015)0900179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代表承包人全面履行合同并常驻施工现场,并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责任。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出勤率不低于 90%,每日巡查安全生产情况,危大工程等关键节点施工时到场指挥监督,每天至少8小时在本工程现场工作,否则项目经理罚 1000 元整/天,罚款在结算中扣除。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1 天以内(含 1 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合格的项目经理并由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3%的违约金(在结算中扣除)。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 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扣罚本合同价款 2%-5%的违约金。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 除施工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扣罚本合同价款 2%-5%的违约金。
增加:(1)如经发包人同意或要求承包人更换后的新任项目经理无法胜任岗位 职责,并因此导致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应由承包人承担;(2)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出现以下情形时,视为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更换:🕔经常行为不轨或不认真,品行不端;②履行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③不遵守合同的规定;④经常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称职行为或违法行为。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 7 天内提供。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 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扣罚本合同价款 2%-5%的违约金。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 施工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扣罚本合同价款 2%-5%的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1 天以内(含 1 天), 罚款 1000 元;2 天以上(含 2 天)或累计超过 5 天的,罚款 5000 元。发包人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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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轻重决定是否要求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解除施工合同。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工程施工中凡涉及分包的工程,承包人必须经发包 人同意后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并保证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 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如承包人有再次分包、非法转包、挂靠事项,经查证属实后,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并向发包人承担 10 万元违约金,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现场人员的合同、社保等资料,承包人要予以配合。
(3)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履约责任:分包合同不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分 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承包人违约或疏忽。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与
分包人结算。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 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至颁发接受证书之日止。
3.6.1 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6.2 工程竣工验收未交给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保护,承包人保护期间发
生损坏,承包人出资修复;承包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修复的,发包人有权指定其他施
工队承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3.7 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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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本 工程进行三控、三管、一协调,即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合同、信息管理和建设各方的协调,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指令。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具体权限详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满足 监理人正常监理工作的要求,由承包人提供,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 ;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设计文
件等要求施工,接受监理人或发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
的节点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或发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或调整进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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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并获得发包人审批同意方可执行。若调整计划未报审,视为承包人擅自调整计
划。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达到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必须承担返工、更换或
修复的责任,最终达到质量标准。承包人因此而延期完工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
人按照延期完工的约定承担违约金。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提前 24 小时 通知监理人,并且监理人应全程进行旁站。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12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 小时。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零死亡、零重伤、零中毒、 零火灾、零重大机械设备安全事故,且符合国家及省、市、地对施工安全xx生产相关管理规定要求。
6.1.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其他约定:
承包人应依照国家及山东省等有关规定及标准制定并实施相应的职业健康与安 全方面的制度和措施,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以及发包人制定或批准的现场管理制度,并且:
(1)高度重视所有授权驻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并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保持 现场和工程(包括所有尚未完工的和尚未由发包人占用的工程)的井然有序和安全可靠,以免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2)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的安全和方便,或为了其他原因,在确有必要的 时间和地点,或在发包人、承包人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提供并保证一切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
(3)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便利和保卫所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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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及围栏等。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和维护非夜间施 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治安管理
计划。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承包人应为现场的保卫提供足够的保安人员及相应的
设施和措施:
(1)承包人应负责阻止与本工程无关的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该授权人员仅
限于发包人和承包人的雇员、其他分包人或供应商的雇员、监理授权的人员、设计
人和监理的雇员以及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执行公务或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2)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他的雇员或工人发生违法、暴
乱、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保护工程周围居民和公众及其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
如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时,除承担全部责任外,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每次 5000 元至 100000 元以内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而不承担
任何责任,发生安全事故和其他影响正常经营及工作的事件均由承包人负责。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满足xx安全施工达标工地。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包含在每次拨付的工 程款中。
6.1.7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
款中。
6.1.8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负责在
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除因发包人、监理人、
审计单位雇员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伤亡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雇
用的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
据有关部门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及现场
监控设备,并且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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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 对现场交通及噪音的约定:依据政府规定对施工场地交通和噪音等管理
的要求,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6.1.10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执行《泰安市建筑工程施工场地xx管理规
定》等规定,所有建筑垃圾应按要求倾倒;弃土按发包人指定位置堆放,未经发包
人允许不得外运。
承包人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垃圾,不得因建筑垃圾问题给发包人带来纠纷和
处罚,由此引起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建筑垃圾问题给发包人带来损失的,由承
包人承担相应赔偿。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负责将本单位施工范围内应清理的所有
垃圾清理干净。
6.2 环境保护: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保护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专业性较强的专项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②安全技术措施③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④达到规定规模 的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等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签订合同后7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 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发出的开工通知后 7 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承包人应编制详细的且满足发包人要求的总进度计划,充分考虑总承包范围内及专业分包工作的情况,对项目进程各阶段的时间节点予以明确,同时说明但不限于各阶段的物资进场、人员组织、机械使用情况(留出足够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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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施工方案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法规的各项规定,经监理公司、项目管理咨询公司、发包人审批完成后严格执行,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 14 天内(若批复不通过,时间顺延)。
(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拆除、新建、装饰工程、项目后期及交工阶段进行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在施工各阶段应将总承包范围内及专业分包所包含的工作内容予以总体考虑,形成统一的施工进度计划;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规的各项规定,经监理公司、发包人审批完成后严格执行。
承包人每月 20 日报送下个月的施工进度计划,并应在阶段实施前 30 天完成报
送,发包人应在阶段实施前 15 天完成审核。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
天。
7.2.3 合同进度计划的其他约定:
(1)承包人应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
面责任。对于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分工程的情况,即使已经获取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也应对这部分工程负全面责任。
(2)本条所述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不应对随响应文件(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进一步的细化。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随时提交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说明或文件,对此类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3)承包人应按照经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对上述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的批准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应负的责任。
(4)对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组织安排不合理,或因经验不足,导致的工程返工及不得不发生的相应变更,由此发生的费用及工期延误均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会因此补偿费用和工期。
(5)对于因承包人对分包人的协调、组织、管理不利而导致返工、拆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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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支付因此增加的费用和顺延工期的要求。
(6)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则承包人应就此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并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应决定:依据不可抗力的约定延长工期。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最迟为约定开工日期前 7 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进度;② 政策处理问题影响施工进度;③不可抗力;因此延误工期须在发现后七天内办理签证,逾期不予认可。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要严格 按照双方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由于承包人原因每延误一天,应向发包人承担合同价款千分之一违约金且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无上限。工期延误的其他约定:
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7 天内,应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 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不回复说明、也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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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发承包双方特别约定,除发包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共同签署后,任何个 人无权签署有关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文件,该工程的所有工期顺延须承包人报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审批认可后方为有效。
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安全措施未能落实或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中约定标准, 发包人有权发出停工整改令,承包人不得因停工整改提出工期顺延。
承包人应当对施工期内可能出现的不利于施工的各种自然及社会因素(包括国 家庆典、环保、疫情及中高考期间的施工管制等)做出充分的预见,并制定周密的承包人案及合法的对策。合同双方确认的本工程总工期不会因上述因素的出现而作出变更(不可抗力除外)。
承包人已充分理解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进度延误,或不 按合同约定服从发包人及监理的统筹协调,而导致其他专业工程受到延误,或导致其他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合理索赔时,每出现一次上述情况,发包人可在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10 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同时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若因承包人工期延误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损失,发包人有权在任意一次对 承包人的付款审核中考虑是否扣除该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保留向承包人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埋藏在地下的未引爆的炸弹、地勘过程 中未发现的特殊岩层构造、地下管道、有毒的土壤或异常的地下水位等其他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共同认定为不利物质条件的情形。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根据泰安市历史气象 资料中的气象数据,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共同认定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 。
8.1.1 甲方认质认价材料:招标文件《暂估价材料表》及《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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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材料、设备及专业工程。
8.1.2 所有材料设备价格执行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有报价的或招标文件中有
约定的按投标价或约定的办法执行,没有约定的材料按同期市场价由发包人签证后
执行。乙方如果自行增加工程内容,甲方审定工程量时不予认可。
8.1.3 材料、设备管理规定: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人工、材料上涨价差应由承
包人承担。
(2)本项目使用商品混凝土;砌筑、抹灰砂浆均按湿拌成品砂浆考虑。
(3)属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在提交工程总进度计划时提供材
料名称以及规格、数量明细,并在材料、设备需要进场前 20 日内提出材料认质认价
申请。
(4)属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材料申请(包括施
工部位、工程量、材料品质、生产厂家及供应商、规格型号数量、货到工程落地单
价)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认质认价工作,由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认质认价的由发
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申请不及时造成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5)发包人完成认质认价并通知承包人后,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购买,此后该
材料价格因市场原因涨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认质认价的原则为货到工地
的含税落地价,包含采购保管费、检验试验费,承包人不得以需赊欠材料供应商货
款等理由要求发包人提高限价或拒绝采购,并不得影响工期和拒绝施工。上述情形
发生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该材料总价 20%的违约金。
(6)对于认质认价材料,承包人如认为发包人的认质认价不能接受,而发包人
证实在市场上能够按所限价格购买,并将有关信息通知承包人,而承包人仍拒绝购
买,则该种材料改为甲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该材料总价 20%的代购费用,该费
用发包人有权自任何一笔工程款中扣除,并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发包人保留所有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权,承包人无条件接受。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1)如果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不符合发包人认质认价及施工图纸、工程质量要求,
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承包人不得用于本合同工程,承包人负责更换为合格材料并
承担所有责任,因此造成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擅自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必须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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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拆改,否则该材料不计入结算工程造价,且使用该材料的工程部位按质量不合
格依据本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2)承包人须将所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数量、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标准
等列入材料采购计划和施工方案中报发包人审批,并于材料进场前 20 日内将采购明
细分期分批报发包人核实、确认。对于分部分项工程的发包人认质认价材料,承包
人按发包人确认的单价、档次、规格等指标采购。
(3)承包人采购主要材料前 20 天、设备前 60 日,须报经发包人对材料设备的
供应商进行考察,并确认材料、设备的规格、质量满足本工程的要求,同时须经发
包人确认材料、设备的价格。
(4)本工程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应符合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
(5)对于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承包人的所有人员不得索要回扣或向供应商
提出其他无理要求,一经发现承包人每次应向发包人承担 10 万元的违约金,在当月
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6)承包人需配合相关认价与采购事宜,如承包人以各种理由拒绝采购或擅自 更换发包人确认的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材料,经协商无效,则发包人有权将该材料改为由发包人供应,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该材料总价 20%的代购费用,该费用发包人有权自任何一笔工程款中扣除,并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且包含在合同 总价中。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中列明的材料及设备,由发包人、监理人认可后方可 供货至现场;材料进场后由采购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并由监理单位进行抽样报送检测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一切费用(为 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城市形象的要求进行的项目外围围挡施工的费用含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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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如需要,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如需要,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如需要,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承担自工程开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之前的所有材料、工
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工作及费用,按相关规定必须由发包人委托检测机构进
行检测的,发包人配合承包人与检测机构签订合同,但相关工作由承包人实施,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9.3.2 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
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
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
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
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规定设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设计变更。
所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应由发包人驻工地代表与设计单位签字认可后执行, 发生的工程量变更由发包人驻工地代表、现场的监理工程师和承包方共同签字认可。
合同履行中承包人不得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发包人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可以对工程中个别工程内容进行增减。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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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合同中有综合单价的,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执行;
(2)合同中有近似综合单价的,执行近似综合单价;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关于发布<山东省建筑、x 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等的通知》xxx字【2016】 39 号、《关于转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费用规则的通知>的通知》泰建函【2022】12 号及相关文件、《〈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及各专业定额价目表的通知〉和发布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市场指导单价的通知》泰建发【2020】16 号、《2020 年工程价目表》及取费程序计算工程价款的 89.5%为结算价,主要材料价格按照承包人投标书中的执行,投标书中没有的材料价格根据发包人确认的市场调研价格计入。
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部分,工程量按实计算;单价按投标单位投标时的综合 单价执行。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与签证,其价款一并在竣工结算后支付。本项目措施费不因工程量的变化而调整。
(4)所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应由发包人和设计单位签字认可后执行,因工程 设计变更发生的隐蔽工程量变更由发包人驻工地代表、监理工程师、承包人代表共同签证工程量,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必须提供原件,否则发包人不予认可。
零星工作内容的,须由发包人驻工地代表、现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代表共同 签证工程量。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必须提供原件,否则发包人不予认可。
承包人在投标书中对工程量的遗漏和错误,均不应导致合同的作废,也不免除 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其应按图纸、规范履行合同的责任。
工程施工(隐蔽)记录单签证,只是对工程量和施工做法的实际记录,结算原 则执行 10.4.1。
本工程相关材料、设备等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验收或第三方机构检测的,验收、 检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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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 变更引起工期调整的范围
(2)由于国家政策停建或缓建(包含不可抗力的疫情、环保等),致使施 工无法正常进行或者由于无法预料的政府行为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代表共同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支付因各种原因延期引起的任何费用)。
10.7 暂估价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材料、人工、政策、成本、市 场波动等任何因素而进行调整,且充分考虑包含中央(或地方)环保督查停工、疫情防控等费用增加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30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规范》、2016《山东省消耗量定额》,泰建函【2022】12 号《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等相应的配套文件。。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据实计量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工程款支付方式:乙方按照形象进度提报付款申请,甲方审核后作为付款节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审定定案后支付完毕。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收到工程量报表后 7 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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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人审查完的工程量报 表后 7 天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承包人应将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整改完成并经发包人、监理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再支付相应进度款,相应违约金直接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
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后 7 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2000 元/天。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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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但所需费用应由承包人 承担,含在合同价款中。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后 7 天内。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包括承包范围内全部结算资料、符合竣工备案
的要求的竣工图、施工过程中的全部设计变更、签证、洽商按类别装订。
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或者未按通用合同条款约
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资料,经监理人催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
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
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14.3 竣工结算的其他约定
(1)竣工图应具备的要求:①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
提供的施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②施工中只有零星的少量设计变更,
承包人在施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连同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签证,于竣工后由承包
人加盖竣工图章交发包人。③施工中对原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难以作为竣工图,
应由承包人组织重新绘制竣工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④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反映
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并经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2)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所有专业分包工程,若按照有关规定需相应的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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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门组织验收的,承包人组织协调相应部门验收,并确保验收合格,并确保不因
此而影响本工程的最终竣工验收和使用;确需发包人配合的,发包人予以配合。但
上述验收所需的费用均已包括在承包人的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3)承包人应当负责归集承包范围内全部结算资料(包括指定分包的结算资
料),未提供符合竣工备案要求的竣工图或竣工结算资料不能满足结算需要的,无
法结算部分,不计入结算。
(4)因质量不合格导致设计功能无法实现或受到严重影响的,该部分工程价款
暂不予结算。承包人不返修或未修复的,暂不计入结算。
(5)对于未施工工程在结算中全部扣减,未完成工程按照未完成的工作价值进
行扣减,即:在一个子目中未施工的,则全部扣减;部分施工的,则根据实际施工
内容按照合理比例扣减。
(6)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现场勘验未完工程或质量缺陷,承包人不参加、不确认
的,发包人可与监理自行完成现场勘验,发包人与监理的决定视为最终结果。
(7)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报告后,以书面方式提出异
议的,包括要求承包人补充资料、口头或书面不同意的表示、质疑、要求召开协商
的会议、要求签订与承包人提出的报告不一致的协议或备忘录等,均视为对承包人
报告不认可。直到双方就竣工结算款达成一致,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
款之日,发包人才有支付竣工结算款的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24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1)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3%;
(2) %的结算价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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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6 小时内到场。
15.4.4 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在保修期间内,承包方在接到
通知之日起 12 小时内开始进行维修,超过 12 小时没有开始维修或者没有书面解释
的视为放弃,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维修费用由发包人审计人员核实后
从保修金里按维修价款双倍扣除,维修价款直接支付给维修单位,并不免除因此质
量问题承包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承包人指定维修人员联系电话和邮箱,上报发包
人;如有维修问题,发包人及时下达维修通知,若联系不上承包人视为通知已下达。
15.4.5 保修期内,同一维修工作只能进行两次,超过两次的,除了继续维修外,
每次按该项维修费用的 30%支付违约金,由发包人从保修金里扣除。由于维修不及
时或者质量问题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项损失从保修金扣除,
保修金不足部分,造成发包人垫付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该维修部位的质
保期由维修后的时间重新计算。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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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无。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如承包人的材料或施工工艺 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或监理方可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单;(2)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施工现场包括考勤制度在内的各项管理制度(3)发包人、监理人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工程质量必须达到约定的工程质量合
格标准,如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除向发包人赔偿直接损失及其他间接损失外,还必须
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百分之三的违约金。
另外:1)如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必须整改至约定的质量标准,其整改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2)工程质量经整改后工程仍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
付工程总造价 20%的赔偿。3)通过承包人整改、维修可以达到合格质量标准的,由
承包人无偿进行整改、维修,工期不予顺延。施工中出现质量隐患,承包人拒不执
行发包人、监理人的书面指令进行整改、维修,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 3000 元的
违约金。4)因承包人的原因施工中出现不合格项目,承包人拒不执行发包人、监理
人的书面指令进行整改、维修,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直至整改完毕,并处
以 5000 元以上的罚款。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承包人采购的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如承
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签字认可或不合格的材料,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每发现一次,(包
括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发现的)承包人应承担 1 万元以上的违约金,承包人须无条件
更换并承担因更换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承包人转包本工程、擅自或非法分包本工程的应该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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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的违约金,并且发包人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在实施中,如承包人的现场管理班子、施工队伍素质、力量和机械设
备不符合发包人要求及承包人的承诺,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不到
要求时,或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整、充实施工力量,
承包人必须接受,否则作违约处理,直至终止合同。
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违约方赔偿
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并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结算价 1%的违约金。
承包人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等相应责任,并赔
偿由此造成的发包人损失 。承包人必须保证不得拖欠工人工资、材料等各类款项,
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5)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监理人要求停工,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承担人民币 5000
元的违约金,且工期不能顺延;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政府管理部门要求停工,每发
生一次承包人应承担人民币 10000~50000 元的,违约金同时工期不能顺延;上述违
约金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如承包人最终按合同工期竣工,则视具体情况酌情无息
返还。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
付。
18.1 工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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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及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 同价款中,均由承包人购买,发包人不再额外支付,保险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使用为止。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名义为本合同工程投保。
当本合同工程发生所述的损失或损害时,承包人应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 及时向发包人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如损害继续发生,承包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 7 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保险范围应包括开工日直至本合同工程(或其单项工程)竣工颁发竣工证书为 止,发包人和承包人遭受的并由投保协议所规定的损失或损害。但是,以下(1)、(2)两项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1)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损失和损害,但起因是在缺陷责任期开始之前; (2)承包人在施工的作业中引起的损失或损害。
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缺陷修复过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雇员的人身死亡或伤 残,或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发包人不对承包人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等费用和其他开支承担任何责任。
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或分包人)承担,并已包括在合同价款 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承包人若不投保,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人员、工程、财产等意外伤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意外伤害保险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应办理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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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同及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向 泰安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肥城市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清理所承包项目涉及的所有的临时性工程场地和临时道路及其他承包人应清理的内容。
21.2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要做好与其他各单位的协调施工;否则,要承担由此引起的返工、怠工损失,工期不得顺延。
21.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服从发包人安排,故意刁难发包人或因其他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应全额赔偿;屡次不改者,发包人报当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后有权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21.4由施工单位自行协调施工现场及xx的社会关系。
21.5投标单位中标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分包、转包。
21.6专用条款是对本通用条款的修改与补充,双方应共同遵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7本同专用条款在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21.8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私自挪用。
21.9承包人应按国家安全及质量标准施工,如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全部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1.10 进场所有材料,发包人、监督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等随时进行现场取样送检,每抽检一次不格,承包人支付该项材料同金额的 30%作为违约金,两次抽检不格,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同,工程所有已发生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无条件配,所有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11 承包人负责缴纳全额施工人员工资保证金,专门用于应急支付施工人员工资,承包人对于应当支付的施工人员工资、保险费用,必须及时足额支付,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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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任何理由拖欠。如出现拖欠工资等费用的情况,除了动用工资保证金外,如仍有差额,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直至承包人付清拖欠的工资等费用。拖欠情况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同。
21.12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1.13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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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肥城市xxx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山东一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对 xxxxxxxxxxxxxxxxxxxx改 造工程第五标段 (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具体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地下防水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或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及室外工程,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2.质量保修期
2.1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理使用年限;
(2)地下防水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或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6)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按国家及当地规定执行,以上内容外的其他项目 质保期为 2 年,设施、设备国家主管部门或者行业标准对其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2.2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格并取得竣工备案单之日起计算。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照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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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按照保修承诺书的规定保修。承包人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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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施工同
为在 xxxxxxxxxxxxxxxxxxxx改造工程第五标段 施工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 肥城市xxx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山东一
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同: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
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
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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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项目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项目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乙方保证保证不发生任何形式安全事故,现场xx施工严格按照泰安市有关要求执行。如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除承担全部责任外,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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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
1、对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负总责,承担工程前期准备、建设、室外配套及渣土运输全过程扬尘污染的全部责任。
2、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完善的扬尘控制方案、签订扬尘防治目标责任书,督促严格落实,加强检查,确保扬尘防治措施到位。
3、科学制定渣土处置方案,与总包单位一起按规定选择经核准的渣土运输企
业。
4、安全xx施工措施费(含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并及时拨付。
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渣土运输许可手续,现场“8 个 100%”不达标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二、监理单位
1、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承担监理责任,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
2、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对落实不到位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负责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工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
三、施工单位
1、对落实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承担主要责任;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标准要求,建立责任制,制定具体的扬尘防治实施方案。
2、在施工工地大门口明显位置设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公示牌,公布扬尘防治标准要求和组织机构、责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3、严格落实各项抑尘、降尘措施,明确专人负责扬尘防治工作,设置专职保洁员,负责现场保洁。
4、加强进场作业人员岗前培训,掌握施工中应 采取的具体措施。
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渣土运输许可手续,现场“8 个 100%”不达标的,一律不得施工。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9 年 6 月 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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