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案號 PO111020176
採購案號 PO111020176
委託服務契約書
立約人 ﹙以下稱甲方﹚與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以下稱乙方﹚,雙方同意,甲方受乙方之委託,執行「次世代定序在地分 析勞務委託」 (以下簡稱專案計畫),訂定條款如后(以下簡稱本契約),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專案計畫內容
雙方同意依專案計畫書(如附件所載)所定之工作項目、時程、執行團隊、方法與其他約定事項,執行專案計畫。甲方之主要執行人為 。專案計畫書之內容與本契約之內容有牴觸或不符者,除該專案計畫書之內容對乙方較為優厚外,從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 專案計畫執行期間
一、 專案計畫之甲方工作(如附件所載)執行期間自111年
112年05月31日止。
月 日起至
二、 除天災、事變、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履約期限。甲方應於前揭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消失後,儘速以書面向乙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並於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
三、 甲方執行專案計畫,依專案計畫書之規定,其各階段之執行有遲延者,除乙方仍得依第九條第一項之約定終止本契約與請求賠償外,乙方得請求本契約總價款計算每日1%的遲滯費。
第三條、專案計畫執行成果的交付與諮詢
一、甲方應將相關報告等執行成果送至乙方處所或指定之國內場所,並經乙方指定之人員收受。本契約有提前終止之情事時,甲方應於終止之日起15日內交付相關報告等執行成果。
二、專案計畫執行期間,乙方得視需要要求甲方就專案計畫之內容等執行事宜提出口頭說明及提出相關資料,或派員至甲方了解甲方執行專案計畫之情形。甲方對該人員應提供一切必要之協助。
三、執行期間結束後,甲方應乙方之要求,應提供執行成果有關之諮詢講解。
第四條、費用與付款方式
一、 本專案計畫之費用總計新台幣﹙以下同﹚ 萬元整(含營業稅,
下同)。雙方充分認知並同意,甲方因履行本契約所需之費用,均已包括於內。
二、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自雙方完成簽約與甲方完成向乙方請款程序後六十日內,乙方應給付甲方總價金20%( 萬元)為簽約款;自甲方完成專案計畫所列之第一期驗收條件並經乙方驗收完畢,且甲方完成向乙方請款程序後六十日內, 乙方應給付甲方總價金的 40%( 萬元);自甲方完成專案計畫所列之第二期驗收條件並經乙方驗收完畢,且甲方完成向乙方請款程序後六十日內,乙方應給付甲方總價金的40%( 萬元)。
三、 經雙方書面同意或乙方之合理需要得變更專案計畫。因乙方之合理
需要變更專案計畫者,費用之增加由乙方負擔;費用之減少由甲方返還。因甲方之事由變更專案計畫而經費有增加者,由甲方自行吸收負擔,不得向乙方請求給付;因變更專案計畫而經費有減少者,甲方應返還乙方。因本項所增、減之費用,應於前項尾款中給付或扣除之。
第五條 專案計畫成果歸屬
一、任一方執行專案計畫前所擁有或持有之智慧財產權、有體財產權及其他利益,仍歸屬該方所有。
二、專案計畫成果所可能獲得之智慧財產權、有體財產權及其他利益,均歸屬乙方所有。專案計畫成果屬著作權者,以xxx著作人並享有著作權。但因法令之規定,應歸屬甲方所有者,甲方同意移轉予乙方或其指定之人,甲方並同意不行使因法令之規定得行使之姓名表示權及其他著作人格權。
三、本專案計畫成果中有甲方之第一項財產而屬智慧財產者,甲方同意非專屬授權乙方於全世界地區使用,並得修改與授權。
第六條 驗收
一、甲方履約應符合所約定之規格。乙方驗收之結果,不符合規格者,乙方得予拒絕,甲方應即予改善。
二、甲方應免費提供乙方辦理驗收所需之設備、人工及資料。
三、甲方不於第一項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瑕疵不能改正,或改正次數逾二次仍未能改正者,乙方得採行下列措施之:
(一)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甲方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
(二)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與/或
(三)請求損害賠償。第七條 擔保與損害賠償
一、 甲方專案計畫之執行與成果,應符合合理可期待技術所應有之成果、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乙方使用之瑕疵及不因而肇致乙方損害。
二、 甲方應確保執行專案服務所產生數據資料之完整性、可追溯性及真實性。
三、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因任一方違約所致他方之損害,其中包括律師與爭訟費用之支出,違約之一方同意即時賠償他方。
四、 甲方違反第一項之約定者,除乙方得請求損害賠償外,甲方應賠償違約罰 10 萬元;違反後條之約定者,除乙方得請求損害賠償外,
甲方應賠償違約罰 10 萬元。
第八條 保密義務
一、 本契約所稱之機密資訊(下稱「機密資訊」),係指「次世代定序在地分析勞務委託」與甲方接觸乙方所知悉或獲得乙方之具機密性與商業價值之資訊或其他機密。
二、甲方保證機密資訊不得供本契約所約定以外之任何目的使用。
三、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方不得主張因他方之揭露而取得有關機密資訊之任何權益。
四、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方非經他方事前之書面同意,不得就機密資訊之全部或一部為複製、製造、抄錄、揭露或其他任何侵害權益之行為。
五、甲方有揭露他方機密資訊予其員工情事者,甲方僅得基於本契約之使用目的,揭露機密資訊予其有必要知曉之員工。該有必要知曉之員工應事先以書面同意遵守本契約之規定。
六、甲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護機密資訊。
七、甲方就乙方所揭露之機密資訊之內容,日後不得主張係其獨立或與他人合作開發完成。
八、甲方因法令要求而須揭露他方機密資訊時,應於揭露前以書面通知他方。
九、契約終止、解除或失效後,甲方應即刻停止使用乙方機密資訊,並依乙方之指示銷毀或返還機密資訊。
第九條 合約終止
一、本合約任何一方當事人違反本合約之條款時,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他方得以書面通知其於二十日內改正;逾期未能改正者,他方得另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本合約因乙方違約而終止者,甲方得沒收已受領之給付,但甲方不得另行要求乙方賠償損害
二、乙方得基於其考量終止本契約,但仍應給付甲方按專案計畫書中甲方所執行之進度與第四條第二項各階段之付款金額所計算之價款。
三、本合約任何一方當事人有申請破產、解散、重整、停止營業或被任何金融機構列為拒絕往來戶之情形者,無論各該機關是否核准或列為拒絕往來戶,他方均得不待通知逕行終止本合約。
四、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後,本合約原條款依其性質仍應存續者,包括但不限於保密條款,仍應繼續有效。
第十條 聯絡管理
x契約有關之通知、報告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之處所及人員(以下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甲方:
姓 名:
職 稱:聯絡電話:電傳號碼:地 址:
乙方: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姓 名:xxx
x x:研究員
聯絡電話:(00)0000-0000 分機5332
電傳號碼:
地 址:xxxxxxxxxxxx000x000xE棟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
一、準據法及管轄法院: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
二、完整性合約:本合約及其各附件構成完整且唯一之協議。先前所有之聲明、討論及書面文件均被本合約取代。本合約內容需由雙方簽署書面合約後方得修改。
三、可分割性:本合約中倘有一項或多項條款被認為無效或不能履行者,不影響本合約其他條款之效力,且解釋本合約時,應視為從未包含無效或不能履行之條款。
四、甲方在本契約中對他方之權利及義務,不得轉讓予任何第三人。 五、未棄權:倘任一方對本合約條款之違約拋棄請求,該拋棄行為不應
被視為已拋棄嗣後對同一條款之違約請求。
六、本契約壹式正本貳份,由雙方各執正本乙份xx。
xxx:
x x: | x 方: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
代表人: | 代表人:xxx |
職 稱: | 職 稱:執行長 |
地 址: | 地 址:新北市汐止區22180康寧街 169巷101號 |
統一編號: | 統一編號:05600361 |
民 國 1 1 1 年 月 日
附 件 專 案 計 畫 書
(甲方工作項目、乙方配合事項、時程、執行團隊、方法與其他約定事項)
一、甲方工作項目 (標的規格/功能需求/工作規範)
A. 本案進行之次世代定序在地分析,需能夠全程於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單位內的電腦主機完成定序之資料分析,資料不得離開中心。
B. 分析不得指定使用單一特定品牌之電腦主機硬體。
C. 分析運行時,不得變更搭配之電腦主機內原硬體配置,亦不得變更該電腦主機原有之作業系統與應用程式軟體環境,分析完成 後,該電腦主機必須回復成與分析前完全相同的狀態。
D. 分析需從 Rawdata (fastq.gz) 或序列比對結果 (bam) 開始,完成下列次世代定序資料分析。
1. 人類 DNA 全基因體或全外顯子次世代定序樣本 germline 變異位點偵測分析。
2. 人類 DNA 全基因體或全外顯子次世代定序樣本 somatic 變異位點偵測分析。
3. 人類 RNA 次世代定序樣本表現量分析。
E. 分析所使用之所有序列比對及變異點偵測工具,均需為公開演算法之工具。
二、乙方配合事項
(一).須提供甲方架設分析系統平台時所需之電腦運算、網路及資料儲存等硬體設備。
(二).須提供必要之數據資料進行系統測試。
三、交付方式、驗收條件及交付時程
期 別 | 驗 收 條 件 | 交 付 時 程 |
1 | 交付甲方工作項目 D 項所列之次世代定序人類外顯 子或人類 RNA 樣本分析結果、分析階段 QC 報告與註解檔案 (1000 個分析樣本次) | 乙方交付欲分析樣本 的原始數據與甲方後 120 日內 |
2 | 交付甲方工作項目 D 項所列之次世代定序人類外顯 子或人類 RNA 樣本分析結果、分析階段 QC 報告與註解檔案 (1000 個分析樣本次) | 乙方交付欲分析樣本 的原始數據與甲方後 120 日內 |
(一).交付方式:分析結果的電子檔案儲存於乙方提供之儲存設備。 (二).驗收條件及交付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