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工 程 委 託 代 辦 協 議 書 (範 本)
一、臺北巿政府 (簡稱洽辦機關)將座落本巿段 小段 地號土地之
工程,委託臺北巿政府 (簡稱代辦機關)代辦興建,經雙方協議依「臺北巿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工程委託代辦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有關洽辦機關監辦該採購案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同意□不同意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委請代辦機關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代行其職權。
三、本協議書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收存。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須另製副本二份,分由雙方報請各該上級機關備查。
四、本協議若有未盡事宜,雙方得協議訂定補充事項,以附件補充之。
立協議書人
洽辦機關(或代表機關):代 表 人:
代辦機關:代 表 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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