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注册号:H00001430912017052417031)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尔夫球员综合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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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和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境内参加高尔夫球运动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x保险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球场地点范围内,参加高尔夫球运动时发生意外事故,产生的下列各项责任、损失和费用,在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内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一)第三者责任:被保险人在参加高尔夫球运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包括球车事故),导致第三者(包括球场的雇员)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必要的诉讼及其他费用。
(二)衣物行李球具损失:被保险人的衣物行李及球具在参加高尔夫球运动期间置存于球场指定的建筑物内的保管处所,因火灾、雷电或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球杆损坏:被保险人的球杆在参加高尔夫球运动过程中破裂或折断导致的损失,此须提供断裂球杆照片及球场证明。
(四)球童特别费用:球童为被保险人参加高尔夫球运动时的服务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受伤后的医疗费用。
(五)中暑:被保险人在参加高尔夫球运动过程中发生中暑后的急救及医疗费用。
(六)一杆进洞费用:球员在参加比赛中,由于“一杆进洞”后发生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承担: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政府命令或任何公众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四)被保险人违反球场的安全规定、使用规则以及类似规范性要求;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六)自然灾害。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针对第三条第一款情形,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或受雇人(不包括球童)的身体伤害或死亡,或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或受雇人(不包括球童)自用、租用、代人保管或管理的财物的损失。
(二)针对第三条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对被保险人的衣物行李球具、球杆因破旧、鼠咬、
虫蛀或固有瑕疵以及非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针对第三条第一款情形,伤害事故发生三个月后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四)任何间接损失;
(五)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六)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七)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六条 x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累计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下设分项限额。本保险合同的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七条 x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xxx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在投保时,投保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保险人书面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或有关记录,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
(二)损失清单;
(三)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四)一杆进洞发生时,球场出具的证明书、积分卡及相关费用支出单据(必要时需有至少两名除随从外的目击证人的证明);
(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金额以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依据:
(一)被保险人与第三者或其他索赔权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在每次事故中,保险人的全部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每次事故中,保险人对每位第三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对于被保险人的衣物、行李、球具及个人物品的损失,保险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赔偿方式之一进行赔偿:
(一)根据必要的合理的相应的修复或更换的费用进行赔偿,但不负责由于海关或其他官方机构延迟、没收或扣押,以及使用导致的折旧所引起的损失;
(二)按其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但不论如何,保险人支付的修复、更换费用或保险金以本保险单列明的该项赔偿限额为限。对于人身伤亡的索赔,被保险人须提供二级或以上医院的证明。
对于人身伤亡事故产生的球场雇员的医疗费用,本保险仅负责对超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应付部分在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赔偿。
发生保险事故后,对球童特别费用、中暑、一杆进洞费用的赔付标准以保险xxx的相应的分项限额为限。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
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书面申请时终止。
第二十六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根据保险法规定或者本保险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最后所留通讯地址时终止。
第二十七条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费 5%的比例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后解除本保险合同的,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如果解除时,本保险合同项下仍有尚未赔偿结案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在赔偿结案后再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x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释义
第三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参加高尔夫球运动发生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在领有执照合法运营的高尔夫球场中练习或比赛过程中所发生的意外事故。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是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内对一个人的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如在同一次意外事故内有多人伤亡,保险人对于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仅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限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在同一次意外事故内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包括财产不能使用的损失。
衣物行李:是指被保险人本人所穿戴或随带的衣物或一般随用物品,但不包括手表、首饰等贵重物品及现金或其他有价证券。
球具:是指被保险人本人所使用的球具。
一杆进洞费用:是指在高尔夫球比赛时,被保险人打出一杆进洞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累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金额)/累计赔偿限额
其中,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和已发生保险事故但还未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之和,但不包括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法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