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與業界共同出資辦理產學合作計畫契約書
契約編號(與計畫編號相同):○○○○○
甲方(計畫執行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乙方(合作業者):○○○○○
為辦理「○○○○○」產學合作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甲方與乙方共同出資,由甲方負責執行,經雙方協議同意訂立本契約書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計畫內容:詳如核定本計畫說明書。第二條 計畫執行期間
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
第三條 計畫經費金額
一、 計畫總經費計新臺幣○○○元整(含經常門○○○元整,資本門○○○元整),其中○○○元整由甲方在 106 年度○○○○○○經費預算項下列支;另配合款
○○○○○xx,由xx支應。
二、 本計畫執行期間若因甲方發生年度預算刪減或執行節約措施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影響履約者,甲方得逕行以書面通知乙方變更契約中甲方支應之金額及給付 方式,乙方不得有異議。
第四條 計畫經費之給付方式與條件
一、 甲方部分:甲方應將計畫經費依雙方約定之預算項目核實動支,以用於與本計畫內容直接有關者為限。
二、 乙方部分:配合款於契約生效 1 個月內一次給付入甲方指定之專戶 (0000000 中央銀行國庫局 2451150212400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帳戶),不得與甲方經費混淆;乙方屆期未付款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第五條 計畫經費之支存
一、 甲方應將計畫經費專戶儲存,並依核定之預算項目核實動支,以用於與本計畫內容直接有關者為限。
二、 甲方執行本計畫有關計畫經費之支存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之規定辦理。甲方於計畫執行結束後,經費如有結餘,應依本契約如數繳還主管機關及乙方;如有衍生其他收入(如罰款及計畫內所發生之物品、財產及廢料變賣收入等),亦應繳還主管機關及乙方。
三、 甲方執行計畫產生之研發成果收入,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計畫內容之變更或緩辦或停辦、契約變更及轉讓
一、 依核定本計畫說明書規定,本計畫應由甲方自行履行之部分,不得委託或轉包
其他單位辦理。其餘部分經函請主管機關及乙方書面同意後得分包予第三人,但甲方仍應負完全責任。
二、 本計畫於進行中,如因技術、市場、或其他外在不可抗力因素、情事變遷而無法完成本計畫時,雙方之任一方皆得提出具體理由申請緩辦、延期或停辦本計畫;本契約經主管機關同意緩辦、延期或停辦者,甲方應於收到主管機關通知函後 1 個月內,將本計畫未支用之計畫經費款及已完成或進行中之一切相關資料返還主管機關與乙方。
三、 本契約之解除,不影響主管機關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
四、 甲方如認為有變更內容之必要時,應於計畫執行期限屆滿前 2 個月內,敘明變更理由向主管機關及乙方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及乙方同意後執行。甲方於主管機關及乙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
五、 契約之變更,非經雙方同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六、 甲方與乙方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 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因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主管機關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計畫所需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程序
計畫經費預算項下財物採購,應依「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之法令規定辦理,主管機關及政府審計機關得對甲方有關本計畫之一切收支及財物隨時稽查之。
第八條 計畫所購置財物之歸屬及保管
一、 本計畫所購置之財產,其所有權歸屬甲方,依甲方相關規定使用保管。二、 本計畫下所購置之技術與智慧財產權,其所有權歸屬甲方所有。
三、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甲方本計畫所購置之財產,甲方同意於計畫完成後或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得視實際需要,收回或撥借至其他機構使用。
四、 有關非消耗品之物品,請甲方依據物品管理手冊規定,自行列帳並妥為管理,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第九條 僱用人員之適用勞動基準法
乙方派遣研究人員 名(詳如附件一)於契約生效 1 個月內至甲方場所參與研究計畫,須接受甲方或其計畫主持人督導,工作內容由甲乙雙方共同議定。乙方更動派遣人選必經甲方或其計畫主持人同意。派遣人員之薪資、住宿、膳食、保險等費用,乙方應自行負擔。
乙方依本契約要求派遣人員參與研究計畫,其工作性質及勞資關係如經當地縣(市)政府查明認定適用勞動基準法者,雇主乙方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
第十條 計畫執行之管制
一、 計畫執行期間甲方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提報執行進度等,如係專案列管計畫,並應遵照行政院管考有關規定,填送執行進度及執行情形報告表等有關資料。
二、 甲方應於本計畫執行期限屆滿時,依主管機關所訂報告之格式撰寫可供發表之計畫期末暨成果效益等報告函送主管機關,同時將副本 1 份交乙方參閱。若本計畫執行期限有變更及延期,應經主管機關同意並需註明主管機關同意文號,以利核對。
三、 除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同意延期者外,甲方如於計畫結束後 1 個月內仍未辦理經費結案與提送計畫期末暨成果效益等報告者,視為違約,除應將乙方配合款返還乙方,甲方或其計畫主持人於 10 年內不得再申請主管機關之補助計畫。
四、 主管機關會為增進本計畫對農業升級及經濟發展之效益,於本計畫執行中或結案後,進行歷年績效評估時,甲方應全力配合;本項績效評估之紀錄,得列入甲方往後年度申請計畫評選之參考。
五、 甲方應就執行計畫之過程撰寫研究紀錄簿,俾供研發成果之需求;主管機關得就甲方撰寫研究紀錄簿情形,作為評估未來計畫經費之給付參考。
第十一條 計畫執行中如涉及脊椎動物之科學應用,乙方應依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相關法令及本愛護動物態度,儘量減少數目,並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及傷害之方式為之。如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由乙方負完全責任。
第十二條 計畫執行中甲方應善盡維護實驗環境衛生及安全之責,倘研究人員及助理等因執行計畫致生命、健康、財產上受傷害時,甲方應負完全責任與乙方無涉。
第十三條 期中及期末評核標準
依核定本計畫說明書期中/期末評核標準辦理一、期中評核標準
1. ○○○○○○○○
2. ○○○○○○○○
3.
二、期末評核標準
1. ○○○○○○○○
2. ○○○○○○○○
3.
第十四條 研發成果之期末審查
一、 甲方應於本計畫執行期限屆滿前 1 個月,依主管機關規定時間、格式提送期末暨成果效益等報告,主管機關應於甲方提出前述之報告後 30 天內依規定進行審查會議,請甲方進行本計畫工作成果簡報。若計畫獲選須辦理實地查核甲方應予配合辦理。
二、 主管機關進行審查時應由其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持審查會或實地考評程序,並通知乙方及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共同參與之。
三、 甲方配合本條第 1 項審查時,應以書面載明審查之標的及結果,由審查人員分別確認。
四、 本計畫之研發報告或工作成果如經委員審查合格,甲方應將期末暨成果效
益等報告裝訂成冊,且依行主管機關規定之電子資料檔格式,製作成電子資料檔案(光碟片)送予主管機關及乙方。
五、 審查結果如與核定本計畫說明書內容不符或有瑕疵者,甲方應通知計畫主持人限期改善、或修正完成。計畫主持人無法於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不能改正者,甲方應給予計畫主持人適度之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研發成果之保密及發表
一、 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二、 本契約之乙方參與計畫工作人員均應嚴守契約應保密事項,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契約內容、執行情形及研發成果公開或洩漏於本契約關係人以外之人員;且乙方應與其聘用之研究人員訂定保密切結書(詳如附件二),乙方之聘用研究人員違反刑法、保密協定或營業秘密法及其相關規定時,乙方應依法追償並應與之對甲方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三、 乙方應依行政院「科技資料保密要點」之規定訂定機密等級,於可能洩密途徑中,履行保密責任及採取洩密之補救措施;並遵守相關法令與甲方之相關保密要求,不得有侵害甲方權利,違者除應負法律責任外,亦應負甲方因此而產生之損害賠償。
四、 本計畫各項文件、資料、底圖、甲方提供乙方參考之技術資料文件或乙方及其工作人員因履行本契約而取得之甲方業務資料,乙方有代為保密及責成參與人員保密之義務,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任何文件之全部或一部份發表、供與、給與或售與第三人。但經由甲方公布或公開後即解除保密之義務。本契約因期限屆滿、解除或其他原因而消滅時,乙方及其工作人員仍負有前款之保密責任。
五、 甲方如擬在國內外刊物發表本計畫之研發成果者,稿件應於投稿前提供主管機關審閱,並於發表文章上標明計畫編號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計畫」字樣,並應檢附抽印本 5 份函送給主管機關、乙方備查。甲方如違反
上述規定時,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於 3 年內停止接受甲方或其計畫主持人申請辦理補助計畫,並得向甲方追還已給付之款項。
六、 本計畫研究內容【請勾選其中一項】
□ 涉及農業 5 項敏感科技項目,包含 1.種苗繁殖關鍵技術、2. 食藥用菇液體培養關鍵技術、3. 新品種育種關鍵技術、4.功能性基因體及其生物晶片、5. 家畜幹細胞技術。 執行本研究計畫時,xx
「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之規定建立安全管制制度,並於各種可能之洩密途徑中,履行保密責任及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等;並遵守「科技資料保密要點」及相關法令與主管機關之相關保密
要求,違者應負法律責任,主管機關並得視其情節於 10 年內停止接受計畫主持人與違約之研究人員申請或參與主管機關之補助等計畫。
□ 非屬農業敏感科技項目。
七、 本計畫研究報告應依主管機關所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所屬機關科技計畫研提與管理作業規範」格式撰寫及繕印。甲方交付之報告及研發成果內容不得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之情事。如違反該等情事,甲方與計畫主持人除應負責處理並負擔主管機關與乙方因此所生之費用及應負之賠償責任;甲方或其計畫主持人並應負其他相關之法律及行政責任。
八、 本計畫執行內容或研發成果涉及政策形成或研擬建議、可行性之評估、計畫方案執行績效之評估、其他機關之績效評估,或其他涉及內容敏感者,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後,乙方始得對外揭露或發表。
第十六條 研發成果之歸屬及運用
一、 研發成果歸屬甲方所有,甲方應負管理及運用之責。
甲方運用本計畫所獲得之原型、產品、技術、方法、著作等成果及相關智慧財產權(以下簡稱研發成果),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會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9 條之規定,以公開程序將研發成果公告。
二、 甲方於辦理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利用時,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 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
(二) 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
三、 甲方應自行負擔研發成果之維護、確保、推廣、管理、申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相關費用。
四、 為管理及運用歸屬於甲方之研發成果,甲方得訂定相關規範,並指定專責單位執行之。
五、 乙方於取得依前款規定之授權後,非經函請甲方核准,不得於中華民國境外實施本計畫之研發成果。
六、 乙方將研發成果移往大陸地區實施時,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5 條及其相關子法,包括「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七、 本計畫所得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事宜,雙方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協議之。
八、 乙方於甲方辦理研發成果授權利用時:【請勾選其中一項】
□ 乙方為產學合作計畫參與業者,且以現金出資達計畫總經費 10 %(含)以上者,於甲方辦理研發成果授權實施時,得不經審查取得非專屬授權。
□ 乙方以現金出資達本計畫總經費 30 %(含)以上者,得享專屬授權協商權利。
九、 本計畫屬政府資助之科技計畫,需依「臺灣地區科研機構與大陸地區科研機構進行科技交流注意事項」等相關之法規辦理。乙方若違反本條規定,甲方得於 10 年內停止接受乙方申請辦理產學合作研究計畫。
十、 研發成果歸屬甲方者,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得自行或依申請,要求甲方將研發成果授權他人實施,或於必要時將研發成果收歸國有:
(一) 研發成果之權利所有人或其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於合理期間無正當理由未有效運用研發成果,且申請人曾於該期間內以合理之商業條件,請求授權仍不能達成協議者。
(二) 研發成果之權利所有人或其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以妨礙環境保護、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之方式實施研發成果者。
(三) 為增進國家重大利益者。乙方應無條件配合辦理該項授權手續。前述授權,在有償授權實施之情形,其所得之報酬歸甲方所有。
十一、 甲、乙雙方應於契約結束後,配合主管機關辦理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情形之調查,以及推廣本計畫研發成果之展覽與宣導活動,並適時提供產業運用相關資料。
十二、 甲方或乙方若違反本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於 10 年內停止接受甲方或乙方申請或參與主管機關之補助等計畫。
第十七條 契約之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甲方如未依本計畫預定進度執行或所執行之工作項目與核定本計畫說明書所列不符,經主管機關提請更正,甲方如無正當理由而不予執行或更正時,主管機關得通知甲、乙雙方終止契約。
二、 計畫執行中,如發現本計畫進行期間因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判決確定者,或任一方違反本契約各項協議事項時,他方得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契約。
三、 契約終止時,甲方應對已完成合於計畫工作部份,核算應支之費用予以結案,並將契約終止前所完成之工作成果送交乙方。
四、 xxx未依照本契約生效 1 個月內撥付經費或未依本契約規定派遣研究人員參與研發、或未能履行本契約各項約定之一時,經甲方通知履行,乙方仍未於限期內履行者,甲方得通知乙方終止契約;甲方得於 10 年內停止接受乙方申請辦理補助計畫,且乙方嗣後不得主張對本計畫之研發成果有任何權利。
五、 xxx於本計畫執行期間內中途退出,則嗣後不得主張對本計畫之研發成果有任何權利,乙方已撥付之經費則視為損害賠償之一部分,不予退還。
第十八條 不可抗力之範圍及處理
一、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雙方當事人間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或延遲履行其對本契約之義務時,均不負給付不能或遲延履行之責任,主張不可抗力之一方,應於事件發生或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但
應於該不可抗力事由消滅後履行其應有之義務。
二、 本契約所稱之不可抗力包括天災(如颱風、地震、水災等)、戰爭、罷工、民眾騷動、暴動、爆炸、以及在雙方當事人合理努力下無法控制或防止之任何其他原因。
第十九條 爭議處理
一、 雙方因履約所生爭議,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自協調開始逾 30 日尚未能達成協議者,得提起民事訴訟。
二、 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後,關於履約事項,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 與爭議無關或不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
(二) 爭議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三、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條 條文名稱
x契約各條文及項目之標題,僅係為方便閱讀之用,不得據以解釋、限制或影響各該條文或項目用語所含之意義。
第二十一條 一部無效
如本契約部分條款依法被認定無效時,其他條款仍繼續有效。
第二十二條 連帶保證
乙方如為公司組織,則乙方之代表人應就本契約有關乙方之義務及責任,負連帶保證責任。
第二十三條 資訊安全
一、 乙方投入本計畫之員工,應遵守甲方「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二、 乙方對甲方之業務機密負完全保密之責。
三、 本契約因期限屆滿、解除或其他原因而終止時,乙方及其工作人員仍負有前款之保密責任。
四、 乙方參與本計畫所使用之軟體及各種文件,除不得抄襲、改作或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外,應負保密責任。
五、 乙方繳交所開發之程式碼,必需保證不含有病毒、木馬程式或任何惡意程式,如因程式撰寫或安裝設定不當,造成甲方損失,乙方應立即修復並負賠償責任。乙方應於甲方提出書面需求時提供其開發之 Web 應用程式源碼檢測服務,並完成複測,其服務內容需符合或達到下列功能:
(一) 支援 PHP、ASP、J2EE(Java 全系列含 JSP)及 .NET (C#, XX.XXX,
XXX.XXX)程式語言。
(二) 支援 OWASP「跨網站腳本攻擊(XSS)」、「SQL Injection 資料隱碼攻擊」、「命令注入攻擊(command Injection) 」、「惡意檔案執行 (Malicious File Exection)」、「不安全物件參考(Insecure Direct Object Reference)」等程式源碼弱點安全問題之檢測。
(三) 源碼檢測結果與報告提供完整的源碼弱點安全問題,檢測結果報告須包含下列資訊:
1. 程式源碼弱點所在之程式源碼片段、行數。
2. 導致程式源碼典之函式名稱以及變數等。
3. 程式源碼弱點安全漏洞說明與修復建議,協助程式開發成員修補漏洞。
(四) 程式源碼檢測結果與報告書應支援 HTML 與 PDF 格式。
六、 乙方進行與本計畫攸關之系統開發或測試時,應遵守甲方資訊安全原則,不得將系統分析、系統設計、原始碼、測試資料等內容揭露與本計畫無關人員。必要時,甲方得前往乙方開發、測試場所檢查系統開發之資訊安全保護狀態,乙方不得拒絕。
七、 乙方進行與本計畫攸關之系統測試時,應自行建立測試資料,不得使用真實資料進行測試。
八、 乙方及其工作人員因履行本契約而取得之甲方業務資料,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揭露與本契約履行無關之第三人。
九、 乙方進行資料轉換時須先製作備份,以保護原有的資料庫。
十、 開發、測試本計畫攸關之系統所需電腦設備、網路連線及辦公處所如需由甲方提供時,乙方應依甲方作業規定辦理,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同時以在正常上班時間內使用為原則,如須逾時使用,乙方應另行提出申請。
十一、 乙方僅可存取本計畫攸關之系統內部資料與電腦資產,下列之功能項目,使用時需經甲方同意(核准)始得執行。
(一) 本系統資料庫更新、維護。
(二) 本系統資料庫使用權限之異動。
(三) 其他有關變更或增加處理功能等權限之異動。
十二、 乙方因處理本計畫工作,需存取甲方之資訊設施,須經甲方同意(核准),始得為之。
十三、 乙方因處理本計畫,需攜帶資訊設施連線甲方網路,須經甲方同意(核准),始得為之。乙方如發生資訊安全事件時請即通報甲方,並按甲方因應資訊安全事件管理程序處理。
十四、 乙方未達資安基本要求之服務水準時,甲方得依違反下列服務水準要求處以懲罰性罰款。
(一) 每季不得超過 3 次開發系統程式異常,超過 3 次以上按次計罰,
每次計罰新台幣 3,000 元整懲罰性罰款。
(二) 每季不得超過累計異常總時數 24 個工作小時,異常總時數超過 24 個工作小時以上按時計罰,每小時計罰新台幣 1,000 元整懲罰性罰款。
(三) 系統經「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辦理的政府機關(構)資安相關演練及甲方模擬滲透測試,被模擬入侵成功,按次計罰,每次計罰新
台幣 6,000 元整懲罰性罰款。專案期間累計超過 1 次者,xx計罰懲罰性罰款。
(四) 系統遭駭客入侵攻擊成功,按次計罰,每次計罰新台幣 1 萬元整懲罰性罰款專案期間累計超過 1 次者,加倍計罰懲罰性罰款。
(五) 系統錯誤或瑕疵修正,乙方於接獲通知或發現翌日起 30 日內應完成修改,情況特殊者,甲方另行通知修改期限逾甲方同意修改期限仍未完成修改者,按逾期日數計罰罰款,每日計罰契約金額千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通知送達
就本契約一切事項所為之通知或要求,以郵局雙掛號書面送達對方通訊處所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並且不因任一方實際住居所或營業地有所變更而受影響,如有拒收、遷址不明或其他原因無法送達時,視為於郵寄時已送達。倘任一方地址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始生效力。
甲方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xxxx xxxx | xx | (00)8523101# |
通訊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xx村松槐路 370 號 | 傳真 | |
乙方 | (合作廠商名稱) | 電話 | |
通訊地址 | 傳真 |
第二十五條 其他
一、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二、 甲方與乙方間之履約事項,其涉及國際運輸或信用狀等事項,契約未予載明者,依國際貿易慣例。
三、 甲方及乙方於履約期間應分別指定授權代表,為履約期間雙方協調與契約有關事項之代表人。
四、 乙方履約時不得僱用甲方之人員或受甲方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五、 乙方應迴避聘用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之配偶及x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為助理人員(含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及臨時工),但因計畫之特殊需要,必須約用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為助理人員時,計畫主持人應敘明擬約用人員與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之關係及約用理由,如乙方為大專院校及行政機關,應循行政程序簽報該機關核准後始得約用;如乙方為財團法人、團體及業者等,應函報甲方核准後始得約用。
六、 乙方如係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其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
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事業,聘用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所任為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之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門公職、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者,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七、 前項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公務人員退休法前,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門公職,其再任職之固定性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之合數額或擔任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之一者,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年滿 65 歲不得再任前項職務,但再任政務人員、民意代表或民選首長者,不在此限。
八、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任職者,得繼續任職至任期屆滿或離職時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再於退休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列機構任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
任年齡不得逾 65 歲;任期屆滿前年滿 70 歲者,應即更換。
九、 乙方所聘(雇)用之人員如有違反前述各項規定之一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十、 本契約未約定事項,雙方得以換文方式另行約定,並視為契約之一部分。十一、 本契約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對本計畫完整之合意。附件之效力與本契約
同,但兩者有抵觸時,以本契約為準。
十二、 本契約計正本 2 份,由雙方各執乙份;副本○份,由雙方各執○份。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十三、 本契約自雙方代表或其指定之人簽署後生效。
立契約人 | ||
甲方: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 | ||
地址:xxxxxxxxxxxx 000 x代表人:xxx 場長 (簽章) 計畫主持人: (簽章) | ||
乙方:(合作廠商名稱) | ||
地址: | ||
代表人: (簽章) | ||
中 | 華 | 民 國 年 月 日 簽 訂 |
【附件一】
乙方派遣共同研究人員履歷表
姓 名 | 職 級 | 身份證字號 | 在本計畫內負責之工作 |
(本表不敷使用,請自行繕打)
【附件二 】
乙方人員資訊保密切結書
(乙方)承作「○○○○○」產學合作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參與本計畫人員 (姓名)於服務期間竭誠遵守下列規定:
一、 遵守甲方相關資訊安全規範及智慧財產權規定。
二、 不擅自於甲方所屬設備安裝非法軟體、後門及木馬程式。
三、 攜帶資訊設備至甲方內部使用,必須先經病毒掃描後再行連接甲方網路及設備。
四、 對於所知悉、持有之公務機密、不公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媒體或其他資訊,均善盡保密義務,絕不洩漏,退(離)職後亦同。
五、 所接觸之電子或書面資料,未經甲方同意絕不擅自複製、攜出或以任何形式將其全部或部分提供給第三者知悉或使用。
如有違反上開切結內容,乙方及參與本計畫人員除依據契約規定承擔違約金及賠償甲方之所有損失,並願受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律責任。
甲方: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乙方:(合作廠商名稱)
具切結人:(參與本計畫人員)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中 華 民 國 ○ ○ ○ 年 ○ 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