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价格:每月租赁费用为用RMB【 】,大写:人民币【 】元整(此费用包括司机费用);上述租金额费用包括:
本汽车租赁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上海市xx区签署:
出租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承租人:上海理工大学
联系地址:
授权代表:
(出租人和承租人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需要,同意将以下汽车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车辆型号:【 】车架号:【 】车牌:【 】制造厂家:【 】出厂日期:【 】发动机号:【 】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计划租赁至【 】年【 】月【 】日。租赁期自车辆进入承租人指定的接收地点,经验收合格后交付承租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租赁费用及结算方式
1、租赁价格:每月租赁费用为用RMB【 】,大写:人民币【 】元整(此费用包括司机费用);上述租金额费用包括:
(1)租赁期间内的储量租赁费用、保险费、驾驶员服务费用(如有)、燃油费;
(2)租金期间车辆保险、年检相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和人工费;
(3)国家或地方对于车辆征收的有关税费。
(4)租赁期间其他非乙方单方导致车辆产生的费用。
2、结算方式:承租人在出租人车辆交付使用一个月后,付给出租人上一个月的租赁费,以后每【 】月结算并付款一次,结算时应出具出租人应开具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正规发票,否则承租人有权拒绝支付租金。
3、结算时不足一个月的按天(日均租赁费=月租费/30天)计算。
4、本协议合同双方约定承租人无需向出租人支付预付款或任何形式的押金和/或保证金
验收地点及方法
1、交车时间:【 】年【 】月【 】日
2、交车地点:【 】
3、验收方法:承租人检查相关手续(行车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保险、车辆年审验证及随车工具等)以及车辆的实际状况,出租人必须保证所出租的车辆手续齐全、状况良好,以承租人书面验收通知为准。
驾驶员
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委派专职驾驶员提供服务,其中驾驶员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工资、加班费、餐费、出差补贴等,均已包含在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车辆租赁费用里, 承租人无需另行向出租人或驾驶员本人支付任何费用。
2、出租人委派的驾驶员为出租人的员工,与承租人不存在,亦不会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建立或产生任何劳动关系,承租人也无需为其支付任何社会保险费用。
3、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的停车费用、过路过桥费 、燃油费等应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如需驾驶员垫付,承租方应在费用发生后的次月凭相应票据或凭证,为其实报实销。
车辆保险
1、出租人为租赁车辆办理了以承租人为受益人的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划痕险、第三责任险(保额100万人民币)和不计免赔险,交通事故强制险(保额12万人民币),玻璃险、车上人员责任险(5万/座);保险有效期必须包括合同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
2、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人应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及出租人,出租人届时应协助承租人向保险公司报案。
3、由于承租方单方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免赔、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出租方的直接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出租人权利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在运行中无任何保留条件、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按100%比例,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等风险。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合理使用中出现的故障维修、上海市本市区域内的租赁车辆救援。
承租人权利义务
1.在租赁协议规定的期间拥有租赁车辆的合法使用权并享有出租人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务。
2.按协议规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租赁车辆。除另有约定外,租赁车辆的合理使用指以满足承租人乘用需要的驾驶过程;使用租赁车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妥善保管租赁车辆;配合出租人保障车辆性能的各项工作。
4.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转借租赁车辆。不得擅自变动、修理、添改租赁车辆任何部位或部件。
5.保证租赁车辆为协议登记的驾驶员(如有)驾驶。在协议期内,如承租人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人。
6.经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出租人,承租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且无需向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出租人擅自将租赁车辆调回,或非承租人原因租赁车辆无法正常使用时未能及时提供不低于租赁车辆同等标准的替代车辆时,承租人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出租人将按协议约定租赁期限租金总额的20%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声明及保证
出租人:
1.出租人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出租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包括但不限于获得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限内的合法处分权。
3.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租人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租人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出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承租人:
1.承租人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承租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承租人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承租人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至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年止。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不可抗力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
通知
1、一方根据本协议的要求发出的通知、指示或其他书信应由专人递送至、或以航空挂号(预付邮资)信、快递或传真方式发往收件方的以下地址,或该方不时地通知发件方的指定地址。
出租人:
地址:
收件人:
传真:
承租人:
地址:
传真:
收件人:
2.对于按本条发出的通知,其被认为的有效送达日期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1)专人递送的,在专人送达之日视为有效送达,但收件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已收到通知;
(2)以航空挂号信(预付邮资)发出的,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凭)后的第十日视为有效送达;
(3)交快递发送的,在快递发送后的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
(4)以传真发出的,在传送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视为有效送达。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变更其地址,应立即以本协议下规定的同样方式书面通知另一方。
争议的处理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解释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租赁期满终止。经承租人提前一个书面通知,本协议有效将自动延长【12】个月。
(汽车租赁协议签字页)
本协议双方已于文首规定日期在上海市xx区签署本协议,以资为证。
甲方:
签字: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乙方:
签字: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