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 2022 版)注册号:C00017932112022102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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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 2022 版)注册号:C00017932112022102406201
(众安在线)(备-普通家财险)【2023】(主) 008 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饲养宠物,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被保险人以赏玩和陪伴为目的的、家庭合法饲养的犬类宠物或猫类宠物,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宠物。
下述宠物类型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宠物:
(1)藏獒、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等大型或烈性犬只;
(2)国家法律、法规或宠物饲养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禁止饲养的犬类宠物或猫类宠物;
(3)流浪且未被收养的宠物。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指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包括意外医疗保险责任及疾病医疗保险责任两项,投保人可选择投保其中一项或者两项,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一)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宠物在等待期(见释义一)届满后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二)事故,且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宠物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就被保险宠物实际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疾病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宠物在等待期届满后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且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宠物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就被保险宠物实际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宠物在保险期间内接受上述治疗,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宠物未结束本次治疗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继续承担保险责任,延长保险责任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不超过 30 天,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情形或因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不具有动物饲养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动物饲养条件,或违反动物饲养所在地人民政府颁布的管理规定;
(二)被保险宠物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或生效后等待期内已经存在的伤害、疾病或症
状;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见xxx)、雇佣人员未遵医嘱私自给被保险宠物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打斗行为给被保险宠物造成伤害或疾病;
(五)原发性牙科疾病(例如牙龈炎、牙xx、牙吸收、牙龈增生、牙髓疾病等)及其并发症;
(六)被保险宠物罹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见释义四)、遗传性疾病(见释义五);
(七)被保险宠物从事敏捷比赛、特技表演、马戏表演、防暴、搜救、搜毒、护卫、搜爆、狩猎、追踪等高风险工作,致被保险宠物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
(八)被保险人的宠物与人共同参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滑雪、赛车、赛马、护卫、高危节目拍摄等活动,致被保险宠物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
(九)被保险宠物在养殖、销售、运输、寄养、美容、训练、治疗机构管理时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
(十)为避免被保险宠物生病或遭受伤害对其进行的相关预防费用而非治疗费用,以及由此导致并发症的相关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美容、清洁、体检、预防注射、预防性治疗、保健品、除虫、基因检测、安乐死、宠物遗体处理、宠物用品、宠物芯片相关费用、宠物咨询、宠物接送、宠物训练、宠物寄养、疫苗、保健品及营养品、处方粮、药浴、无症状下的化验、住院、药品等医疗费用等费用;
(十一)被保险宠物怀孕、流产、分娩、避孕、绝育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除外;
(十二)针对被保险宠物发生大面积、大范围的疾病扩散,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为动物疫情的传染病类疾病造成的损害;
(十三)被保险宠物在非保险合同约定的宠物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四)被保险宠物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及澳门地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十六)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及免赔额、赔偿比例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一病种累计赔偿限额等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的赔偿比例、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保险期
限,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最长不超过十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
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但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宠物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宠物赠送或转售他人的,受让人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在五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及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因被保险宠物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实际情形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被保险宠物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需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保险合同凭据或保险单号;
(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三)索赔申请书;
(四)保险合同约定的宠物医疗机构的检查报告、诊断证明;
(五)保险合同约定的宠物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清单及发票;
(六)能够证明被保险宠物为被保险人饲养的犬类宠物或猫类宠物(包括但不限于宠物准养许可证、动物健康免疫证、疫苗注射凭证);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资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损失,被保险人就被保险宠物实际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赔偿比例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一病种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一病种累计赔偿限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后,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已经或可以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从其他途径所获补偿后的剩余费用,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并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限额为限。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
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宠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于收到上述资料起 30 日内退还投保人保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于收到上述资料起 30 日内按下述原则计算退还投保人未满期保险费:
未发生保险事故的,除另有约定外,按下述公式计算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其中,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释义
第二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等待期:指自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上载明。若保险合同为续保,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
原因致使被保险宠物受到的伤害。
(三)家庭成员:指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具有血缘关系、姻亲关系或法律上的继、养关系的自然人。
(四)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指被保险宠物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畸形或身体健康异常,包括但不限于髌骨脱位、肥厚性心肌病,多囊肝、多囊肾、倒睫、眼睑内翻、眼睑外翻、双排牙、咬合不正、脐疝、腹股沟疝、会阴疝、输尿管异位、气管狭窄、气管塌陷、鼻塌陷、喉管塌陷、隐睾、腭裂、法洛四联症、任何部位的发育不良、折耳猫骨骼疾病、漏斗胸、扁平胸、进行性视网膜萎缩、软腭过长。
(五)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