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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的购买、使用行为,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卡企业、售卡企业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制度使用单用途卡。
第二章 单用途卡的发行
第三条 单用途卡发行主体系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即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
第五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第三章 单用途卡的服务
第六条 消费服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设立符合金融标准的机具终端,为甲方提供刷卡消费以获取商品或者服务;但因具体的付款环境及机具功能有所差异,具体功能以发卡企业或售
卡企业可以提供的服务为准。
第七条 客户服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在确保购卡者持卡正常消费的基础上,还提供以下服务。
客服电话:提供 味千 400 客服电话以确保持卡者在消费时遇到的问题能够及时解决。
第九条 记名卡的充值、挂失、转让服务:记名卡可充值、可挂失、不可转让。
第十条 退卡服务:当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者提供免费退卡服务。
第十一条 安全保障: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确保单用途卡业务系统以及商户受理终端的正常使用,并确保系统的数据不外泄、不丢失。
第四章 单用途卡的纠纷处理
第十二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和持卡者发生纠纷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单用途卡的系统管理
第十三条 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
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发卡企业应将单用途卡业务纳入日常管理,制定预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
第十五条 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填报
《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
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