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208309120200909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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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海财险宠物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对宠物拥有所有权或看管、看护、照顾责任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区域范围内,因被保险人合法饲养的宠物
(具体以保险单列明为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非放射性污染,或者展品所散发、释放、渗漏出的烟雾、气味、蒸汽、气体、油、废液,但由于意外导致的非放射性污染除外;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家庭成员、寄居人员、同住人员及其雇佣人员或家政服务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间接损失;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五)非本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宠物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违反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豢养宠物的管理规定或未履行合理看管义务,直接或间接导致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七)被保险宠物对其他动植物的造成伤害所导致的任何损失;
(八)由于第三者自己的过错导致被保险人的宠物对其造成人身伤亡的;
(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需要按期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的,但未按期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的宠物直接或间接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十)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普通市民饲养的宠物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十一)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
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明与材料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与饲养宠物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一)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在 24 小时内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
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一)保险合同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
(三)事故情况说明书;
(四)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宠物的身份证明;
(五)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六)死亡索赔需提供: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索赔需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七)残疾索赔需提供:具有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或伤残评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
(八)医疗费索赔需提供:由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例、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
(九)财产损失索赔需提供:损失、费用清单;
(十一)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书或裁决书;
(十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1.对于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依据国家关于人身侵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2.对于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以市场上相同财产(若无相同财产,则选择性能最接近的财产)的市场价值扣减折旧及残值后确定,或者以将毁损财产恢复原状的费用确定。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
额。
第二十六条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在每次事
故赔偿限额以外另行计算,并且赔偿时不扣减免赔额(率),但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总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 10%。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 5%。
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涉及保险事故和非保险事故,并且无法区分法律费用是因何种事故而产生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保险赔偿金额总和(不含法律费用)占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总和(不含法律费用)的比例赔偿法律费用。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该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全部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向投保人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并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向投保人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宠物:指家庭豢养的犬、猫或其他以玩赏、陪伴为目的而豢养的动物。本保险合同承保的宠物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保险合同项下所述宠物不包括藏獒、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及其他烈性犬。
合法饲养:指被保险人饲养宠物手续符合全国及地方性宠物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xxx的宠物之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