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 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xxx区现代创新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出资监管,提高国有资本投资收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规范xxx区国有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 39 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08]116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 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 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 号)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x区现代创新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区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杠杆效应,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通过科学引导促进区内以现代金融为主导,以科技服务、数字创意、新一代信息技术为特色,以商务服务为支撑的“1+3+1”高精尖产业以及生态环保、城市更新等产业发展,助力区内产业园建设,加快推进xxx高精尖经济结构发展目标的进程。
第四条 引导基金可采用直接投资或母子基金运营模式对外合作。
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向目标企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亦可与创业投资基金共同向目标企业进行投资。
母子基金运营模式(包含基金的基金)是指引导基金与其他
合作方共同出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
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引导基金总规模为人民币 30 亿元,其中首期为人民币 10 亿元,预设存续期限 20 年。引导基金分期出资,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区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 可统筹的区内国资基金投资收入;
(三) 社会资金;
(四) 引导基金运作产生的收益;
(五) 其他可用于引导基金投入的资金来源。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合作项目
第七条 引导基金的合作对象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以及xxx区产业发展方向,合作模式主要为通过直接投资的方式或采用母子基金运营的模式支持重点产业和创业投资事业发 展,实现引导基金放大和引导作用。
第八条 引导基金直接投资企业或项目的,原则上单个项目投资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 20%,不控股投资项目。引导基金直接
投资企业或项目的,应参照本办法确立的原则实施投资,具体标准由引导基金管理人制定并报战略指导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九条 引导基金采用母子基金模式运营的,即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的,子基金应当遵循以下条件和投资原则:
(一)应在xxx区注册;
(二)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少于人民币 2 亿元,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认缴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30%,经战略指导委员会批准的,最高不超过 50%;
(四)子基金存续期限不得超过引导基金剩余存续期限;
(五)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资本总额的 30%;
(六)子基金优先投资xxx区内的企业或项目,原则上对于xxx区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总额的 1.5 倍;
(七)遵守引导基金关于子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规定。第十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满足以下条件:
(一)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二)至少具备 3 名 5 年以上(含 5 年)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三)管理机构或其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主导过多个成功退出的投资项目;
(四)有较强的募资能力;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六)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时,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公开征集。引导基金管理人根据全区功能产业定位以及引导基金预算安排,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子基金招标公告,征集拟合作申请人,择优洽谈专业投资机构。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管理人对拟合作申请人进行材料初审,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人开展尽职调查,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三)专家评审。对申报的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后,引导基金管理人邀请专家进行子基金合作评审,形成关于拟合作申请人以及合作方案的专家意见。
(四)社会公示。经专家评审通过的拟合作申请人,通过相关媒体或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对于公示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拟合作申请人,引导基金不予合作。
(五)审议和决策。引导基金管理人将专家评审意见汇总成书面报告,提交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书面报告,结合社会公示结果,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审议、决策。
(六)批准设立。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引导基金管理人依据国资相关规定履行报备或报批手续;同时,拟合作申请人应当于投资方案期限内完成子基金的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采用母子基金运营模式参与设立子基 金的,除本办法规定外,应当由引导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办法制定
《北京市xxx区引导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遴选细则》(以下简称“《遴选细则》”)进行规范。《遴选细则》经战略指导委员会批准生效。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依据本办法对外投资时,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 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
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设基金战略指导委员会,由区长担任主任,由常务副区长、主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发展改革委、国
资委、园区管委会及投促中心、科委、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等部门委派委员共同组成,战略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
第十五条 战略指导委员会是独立于引导基金的专门工作 机构,不参与引导基金日常经营管理,是引导基金政策和战略指导决策机构,负责对引导基金的各项重要决策进行监督,统筹协调重大项目投入和调整完善相关政策等。
第十六条 战略指导委员会可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派出观察 员,对各项重要决策进行监督,如存在与引导基金的章程、委托管理协议不符的决策,观察员有权利要求将相关事项报请战略指导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战略指导委员会负责遴选引导基金管理人。
引导基金管理人应具备入股引导基金的意愿且符合《基金公 司合作股东遴选条件》,具有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经验,综合实力 x,有能力提供优质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资产管理和产业整 合等综合服务、能与战略指导委员会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在市场化运作的前提下确保完成引导基金各项政策目标、提升引 导基金的社会影响和运营效率。
引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战略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运行并管理引导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应对引导基金实行单独核算和 管理,并相应建立完善的引导基金管理运作体系、风险控制体系以及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专业管理能力,实现对引导基金的有效管理。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战略指导委员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运行情况、相应财务文件及对引导基金投资情况的绩效评价等相关报告,并负责引导基金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为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引导基金应确定一家 有资质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方向、比例等进 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定期向战略指导委员会及引导基金管理人 出具托管报告。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及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对外投资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基金(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采用母子基金模式运营的,在子基金稳定运营后,依照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可在适当时机将股权(出资)优先转让给其他投资人或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形下公开转让股权(出资)以实现退出,也可在投资到期后退出投资,以促进引导基金的循环使用。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应当于参股子基金的投资人协议、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等法律文件中约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并要求子基金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或前两者关联方以引导基金已出资本金(如有另行支付管理费的应相应加总计算)为基数按照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回购引导基金的出资份额:
(一)子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和备案手续的;
(二)子基金设立一年以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子基金未按基金协议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五)子基金存续期限延期导致超过引导基金存续期限的;
(六)其他不符合引导基金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直接对外投资的,应比照母子基金运营模式,在投资协议、企业章程中明确退出条件和方式,确保引导基金出资部分在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或约定的条件时,可适时通过股权转让、其他股东回购、股权减持以及清算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退出前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需要评估的,还需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保证投资安全。
第二十五条 投资收益分配及支付给引导基金管理人和子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用按照市场化运行原则进行操作,具体收益分配、可能发生的投资亏损及管理费额度、支付方式按照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投资人协议(或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五章 绩效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应于每个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向战略指导委员会提交《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及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并按规定接受审计、国资以及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引导基金管理人、个人以及政府部门在
国有资产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相关部门在对引导基金进行监管时,应以国有资产总体保值增值为重点,不以个别项目的运行情况作为主要评价依据,设定适度容错机制,激发投资基金自身发展活力。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提升财政资金效率、引导产业投资落地、扩大财税收入等方面有贡献的引导基金管理人,引导基金可将取 得的收益分配按比例让渡与引导基金管理人,具体依据引导基金 章程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x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