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書編號:LNC-135 2016.05 )
個金授信總約定書
( 約定書編號:LNC-135 2016.05 )
立約定書人 ( 以下簡稱立約人 ) 茲邀同保證人 ( 含連帶保證人 / 保證人 ) 以下簡稱保證人、抵押人 ( 或擔保物提供人 ) 向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即永豐商業銀行,包括總行及所屬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貴行 ) 申請個金授信總約定書 ( 以下簡稱本約定書 ) 所載之業務,願遵照一切各該相關法令及下列約定事項履行︰
第一節 總則條款
一、立約人所提出之給付、或經貴行依約定自動轉帳取償之款項及處分擔保物所得之款項,不足清償立約人之全部債務時,依各項費用 ( 包括貴行代墊之擔保物保險費、延設費 )、違約金、遲延利息、利息及本金之順序抵充。
二、立約人、保證人及抵押人 ( 或擔保物提供人 )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就貴行因本約定書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得透過貴行各營業單位及第五十三條所載電話服務專線或網路銀行等管道,向貴行行使下列權利:
( 一 ) 得向貴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貴行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二 ) 得向貴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立約人、保證人及抵押人 ( 或擔保物提供人 ) 應為適當之釋明。
( 三 ) 得向貴行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貴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立約人及保證人、抵押人 ( 或擔保物提供人 ) 請求為之。
立約人、保證人及抵押人 ( 或擔保物提供人 ) 為簽訂本約定書於提供個人資料予貴行時,確已知悉「永豐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立約人等並可逕於貴行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公告事項 ) 或至貴行營業場所公告之「銀行服務說明書」查詢相關內容。
三、貴行實行本約定書項下各項權益所發生之各項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均應由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連帶負擔;貴行如向保證人求償時,前述費用應列入求償範圍內。但如經法院判決貴行敗訴者,不在此限。
四、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 1.2 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另收取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 5% 計算。
五、如立約人約定按月攤還本息時,以年金法或本金平均法計算月付金,貴行應提供立約人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立約人得逕於貴行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 →臺幣→查詢→試算小幫手) 查詢及試算月付金,如經立約人請求時,貴行並應告知其他查詢方式。貸款利息計算方式為按日計息,一年 ( 含閏年 ) 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每日最終放款餘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六、本約定書簽立後撥款前,若立約人或保證人發生債信不佳或貶損之情事,或擔保物異常致不堪使用或價值貶落時,貴行得解除本合約。
七、委外業務之特別處理 - 委外催收之告知義務
立約人如發生遲延返還本金或利息時,貴行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
催收前以書面通知借款人與保證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貴行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貴行營業場所及網站。
貴行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借款人或保證人受損者,貴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八、貴行有權將貴行依本約定書所得主張之各項權利 ( 包括但不限於對立約人及保證人之利息請求權及借款返還請求權等 ),連同貴行依約取得之各項抵押權及保險利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第三人,但應依法通知立約人及保證人。如因債權轉讓,致須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或變更保險受益人時,立約人及抵押人應於接獲貴行通知後立即照辦,絕無異議。
九、貴行於本約定書簽訂後如為辦理金融資產證券化而為債權讓與時,立約人同意其通知得以公告於貴行營業場所或網站之方式為之。立約人、保證人及抵押人 ( 或擔保物提供人 ) 並同意其與貴行往來之相關資料 ( 包括但不限於基本資料、帳務資料、信用資料 ) 提供予受讓該債權及/或受託為債權鑑價查核之人員及機構。惟貴行須要求該資料利用之人員及機構,確實遵守銀行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並不得將該等相關資料洩漏予約定外之其他第三人。
十、因應主管機關規定『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 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 ) 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 22 倍。』,貴行撥款時,倘經再次查詢聯徵中心後,發現立約人有其他新增核准應計入 DBR22 倍規範之授信額度,立約人同意貴行保留撥款與否之權利。
十一、「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與「房屋貸款指標利率」訂價方式說明 ( 一 ) 計算公式
以十大行庫平均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與貴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牌告固定利率,採孰低者訂之。十大行庫之選取係以金管會銀行局統計室編製「金融業務統計輯要」之「一般銀行月底餘額」為參考資訊,依其公佈之存款金額市佔率大小定義十大行庫。
( 二 ) 調整機制
1.「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與「房屋貸款指標利率」依調整時間分為定期每三個月調整一次 ( 以每年之三、六、九及十二月為調整月份 ) 及定期每月調整一次:
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房屋貸款指標利率 (每季調整) | 調整日 | 03 月 21 日 | 06 月 21 日 | 09 月 21 日 | 12 月 21 日 |
選取日 | 3/14~3/20 | 6/14~6/20 | 9/14~9/20 | 12/14~12/20 | |
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房屋貸款指標利率 (每月調整) | 調整日 | 每月 21 日 | |||
選取日 | 每月 14~20 日 |
2. 依據中央銀行網站揭露之十大取樣行庫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以調整日 ( 調整當月之 21 日 ) 之前一日為「指標利率」選取日,並以「指標利率」選取日前七天之一般算數平均利率為基礎。
3. 以四捨五入方式,取至小數點第二位。
4. 如調整日遇假日,則以次一營業日為調整日。 ( 三 )「指標利率」構成銀行成員修正程序
在下列情況下貴行得全權逕行更改「指標利率」參考銀行同業之修正,並另行指定其他本國銀行代替:
1. 參考銀行合併、被合併、消滅、停業、破產、重整,或;
2. 參考銀行有銀行法第 62 條勒令停業、監管、接管等情形,或;
3. 參考銀行的短期債信評等低於中華信評 twB,或;
4. 參考銀行停售一年期定期存款產品。
十二、委外業務之一般處理﹕貴行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約定書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 ( 機構 ) 處理。
貴行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受託人以外之第三人。
受貴行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立約人或保證人權利者,立約人或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貴行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十三、本借款利率係隨貴行利率基礎機動調整者,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借款利率計算。貴行應於利率基礎調整時 15 日內將調整後之利率基礎告知立約人。未如期告知者,其為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其為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前述告知方式,貴行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雙方另於借款約定書約定告知方式。貴行調整利率基礎時,立約人得請求貴行提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後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十四、立約人同意就債之履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 如代償立約人於貴行貸款餘額之買方 ),向貴行查詢立約人貸款餘額、利率、利息、違約金、清償日及放款帳戶之歷史交易記錄等個人資料,貴行得應其申請提供相關資料。
十五、立約人於貴行所簽訂借款約定書之領用帳號若亦為立約人於貴行其它授信領用額度之使用帳戶時,立約人同意遵守下列事項,絕無異議:
( 一 ) 立約人動用授信領用額度以約定利率較低之額度優先循序動用。
( 二 ) 立約人已動用之該項授信金額如超過原授信額度時,立約人同意並授權貴行得就該項授信超過領用限額之金額,逕自次低利率之授信額度中撥轉,以沖償該項超過額度之款項,無需立約人另為撥款之申請。
( 三 ) 立約人清償債務之順序依序為費用、違約金、遲延利息、利息、本金;相同清償順位則以約定利率較高者優先清償。
( 四 ) 如有兩筆以上額度之約定利率相同時,貴行有權自行決定撥付或清償何筆授信。
十六、立約人及抵押人提供擔保物設定抵押權予貴行,應擔保立約人對貴行依本合約所負之債務,包括債務本金之清償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手續費、保全抵押物費用、實行抵押權費用(包括律師費用)、貴行代墊之擔保物保險費等之給付,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十七、個人無擔保放款,包括「法拍屋代墊投標保證金及代墊尾款貸款」、「個人自建房屋自住之建築融資貸款」、「參與都市更新計畫貸款」等,如未於一定合理期間內將擔保品設定擔保物權予貴行,則本筆個人無擔保放款餘額將計入 DBR22 倍規範之貸款餘額中,並可能影響立約人持有信用卡、現金卡之使用及申辦其他貸款(含現金卡)或信用卡之權益。
第二節 債權保全條款
十八、立約人對貴行任一借款所負之支付一切本息及費用之債務,均應依照約定期限如數清償。
立約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行得酌情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但貴行依下列第( 四)
至第 ( 七 ) 款之任一事由為前揭主張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立約人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 一 ) 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民事更生或清算、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或清理債務時。
( 二 ) 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 三 ) 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 四 ) 對於貴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
( 五 ) 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 六 ) 立約人對貴行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貴行核定用途不符時。
( 七 ) 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貴行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如立約人於貸款期間內死亡,其繼承人仍願依約履行者,貴行同意不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但立約人之繼承人未依約履行或依法聲請法院進行限定繼承清算程序者,貴行將主張視為全部到期。
個別商議條款﹕
保證人發生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經貴行指定合理期間通知立約人補提供保證人或為其他補正措施,逾期仍不補正時,準用第一項規定。但立約人發生下列任一事由時,貴行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立約人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 一 ) 聲請公司重整或停止營業時。
( 二 ) 立約人對貴行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不當。 ( 信用借款請適用第十九條約定條件 )
十九、立約人對貴行任一借款所負之支付一切本息及費用之債務,均應依照約定期限如數清償,如有下列第 ( 一 ) 至 ( 四 ) 款情形之一者,無須由貴行通知或催告,立約人應即喪失期限利益,如有第( 五) 至( 七) 款情形之一者,經貴行於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仍不補正時,亦同,全部債務應回溯自該事件發生時視為立即到期,貴行得逕向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請求連帶清償全部債務之本息、手續費、違約金、遲延利息、損害賠償以及其他一切費用,求償不足時得向一般保證人求償;如下列情形發生時貴行尚未撥付貸款,則貴行得拒絕撥付貸款或終止額度:
( 一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 二) 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
( x ) 因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時。 ( 四 ) 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 五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項時。
( 六 ) 立約人對貴行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貴行核定用途不符或運用不當時。 ( 七 ) 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貴行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個別商議條款︰
立約人如有下列事由者,經貴行事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得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 一 ) 立約人所經營之貴行收單特約商店之經營情況足以降低貴行對立約人之信用評估時。 ( 二 ) 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二十、立約人不依借款約定書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約定 ( 加速條款規定 ) 視為到期,貴行得將立約人及保證人寄存貴行除支票存款外之各種存款及對貴行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款項抵銷立約人對貴行所負本約定書之債務。
立約人及保證人了解並同意其等與貴行簽訂之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係以立約人違反其與貴
行簽訂之任何契約所約定之違約情事,經貴行依約主張立約人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先行或同時通知立約人及保證人終止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後,貴行得逕將應返還之該支票存款帳戶餘存款項,抵銷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全部債務。
貴行依前二項為抵銷時,如立約人之存款及其對貴行之其他債權足以清償本約定書之債務者,則貴行對保證人不得行使抵銷權。
貴行依第一、二、三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通知立約人及保證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 一 ) 立約人對貴行之債權先抵銷,保證人對貴行之債權於貴行對立約人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抵銷。
( 二 ) 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 三 ) 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廿一、立約人或保證人所簽發、背書、承兌、簽署之借款約定書及對貴行所負其他一切債務之債權證書,如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貴行之事由,致有毀損、滅失,或遇債權證書被變造,而貴行並無重大過失時,除貴行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往來文件之影印、縮影本、電腦掃描儲存之電磁紀錄等之記載,經立約人等證明確有錯誤,應由貴行更正外,立約人及保證人等對上開文件之記載,均願如數承認,並於債務到期前,將該項債務之各項費用、違約金及本息立即清償,或依貴行之指示,於債務到期前,補正提供全部債權證書。
第三節 擔保物及保證條款
廿二、本借款如因立約人提供足額物上擔保而未經第三人擔任保證人者,若擔保物價值變動致已無法十足擔保本借款時,貴行得請求立約人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或提供貴行認許之保證人擔任保證,未提出者,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貴行得請求立約人清償全部債務。
廿三、連帶保證人特別約款︰( 僅適用非屬「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所規定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之借款」)
無論本約定書是否期限屆滿、終止或解除,連帶保證人等就立約人因本約定書所載總借款金額範圍內,與貴行一切往來所發生之一切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如立約人未依約履行,連帶保證人等均願負連帶清償責任,並同意下列事項︰
( 一 ) 立約人所負之各宗債務,於清償期屆至(含喪失期限利益)時,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二 ) 貴行毋須先就擔保物受償,得逕向連帶保證人求償。
( 三 ) 立約人向貴行申請延期清償或分期清償,應提出連帶保證人之書面同意,經貴行同意後,連帶保證人仍應依本約定書繼續負全部債務之保證責任。
( 四 ) 連帶保證人得終止保證合約,惟擬終止保證合約時,應以書面通知貴行,終止生效前,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連帶保證人仍不得負免除其保證責任,且連帶保證人不因職位、身分、資格之更異而免除保證責任。但連帶保證人保證之債務非屬連續發生之債務者,連帶保證人非經貴行同意,不得終止保證合約。
( 五 ) 連帶保證人同意於立約人不履行債務時,連帶保證人如有他項財物存於貴行,於保證債務未完全履行前,貴行均有權留置或抵銷。
( 六 ) 連帶保證人代立約人清償全部債務後,依法請求貴行移轉擔保物權時,不得因擔保物有瑕疵而對貴行有所主張。
( 七 ) 經連帶保證人同意而更換擔保物者,連帶保證人仍應依本約定書負全部債務之保證責任。
( 八 ) 連帶保證人同意於立約人依本約定書所負之債務未全部清償前,其因一部代償而對立約人所取得之求償權及代位權,應次於貴行對立約人所持有之剩餘債權而受償。
( 九) 連帶保證人瞭解本約定書部分借款商品類型之期間及條件為「以到期自動展期為原則」,並同意依其相關之約定條文辦理。
廿四、保證人特別約款︰
( 一 ) 保證人得主張民法債編第二章第二十四節所規定保證人得享有之權利。
( 二 ) 保證之債務發生屆期時,保證人如不同意延期者,得以書面向貴行表示反對,屆期後發生之債務保證人不負保證責任。
( 三 ) 保證人代立約人清償全部債務後,依法請求貴行移轉擔保物權時,不得因擔保物有瑕疵而對貴行有所主張。
( 四 ) 經保證人同意而更換擔保物者,保證人仍應依本約定書負全部債務之保證責任。
( 五 ) 保證人同意於立約人依本約定書所負之債務未全部清償前,其因一部代償而對立約人所取得之求償權及代位權,應次於貴行對立約人所持有之剩餘債權而受償。
( 六 ) 保證人瞭解本約定書部分借款商品類型之期間及條件為「以到期自動展期為原則」,並同意依其相關之約定條款辦理。
第四節 個別約款
廿五、立約人及抵押人所提供之擔保物,應由抵押人以貴行為抵押權人(或受益人),申請保險公司在保險單上加註抵押權特約條款,自借款起始日起至借款清償日止,每年應為提供抵押之擔保物向保險公司投保適當火險(含地震險)或貴行要求之其他保險,其保險費由立約人、抵押人連帶負擔,所有保險單正本及保費收據應交貴行收執,如立約人或抵押人怠於辦理投保或續保時,貴行得代為辦理,所墊付之保險費應由立約人、抵押人立即償還,否則自墊付之日起,貴行得將墊付之保險費逕列入立約人借款金額,並按本約約定利率計息。但貴行並無代為投保、續保或代墊付保險費之義務。
若依前項約定由貴行代為續保時,立約人同意貴行以原始投保金額或依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最新建築造價參考表調整所設算之新投保金額,作為續保投保金額。
若依前二項約定由貴行代為投保或續保時,立約人及抵押人同意貴行有選擇往來保險公司之權利,並得於辦理投保、續保所需之範圍內,將立約人及抵押人之資料提供予保險公司。此外,立約人及抵押人對貴行代為投保或續保之保險費率,與其他保險契約中之各項條件,均不得異議。
如擔保物因天災、事變或第三人行為等不可歸責於立約人及貴行雙方之事由,致毀損、滅失或價值減少時,立約人及抵押人應立即通知貴行;貴行得定相當期間請求立約人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逾期未提出者,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貴行得請求立約人清償全部債務。
廿六、立約人及抵押人提供之擔保物如須辦理登記、設定擔保或其他手續者,立約人應自行負責辦理。擔保物之稅捐、修理及其他一切費用亦均由立約人負擔,如立約人怠於辦理以上各項應辦手續或繳付各項費用時,貴行得代辦或代墊,立約人應於貴行墊付當日歸還貴行代墊之款項,否則貴行得逕於撥付款項之同時先行扣抵,並按本約約定利率加計利息及違約金,但貴行並無代辦或代繳之義務。
廿七、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訂有立約人分期清償,一期遲延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即加速條款),於符合下列各款條件時,貴行不得行使加速條款實行其擔保物權人之權利:
( 一 ) 立約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提出協商請求或調解聲請之日,同時以書面提出願依本貸款契約條件分期償還之清償方案。
( 二 ) 前款清償方案之條件如下:
1. 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於剩餘年限按期平均攤還。
2. 積欠之本金,仍依原貸款契約約定利率按期計付利息。 ( 三 ) 立約人遲延履行本貸款契約分期償還之期數未逾二期。
立約人如於剩餘年限依原契約條件正常履約顯有重大困難者,得向貴行申請延長還款期限。經貴行審核確有上開情事者,於徵得保證人書面同意後,得延長其還款期限至六年,另於延長之期限內,立約人仍應就本金部分依原契約約定利率計付利息。
本條第一項所稱自用住宅,係指借款人所有,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如有二以上住宅,應限於其中主要供居住使用者。所稱自用住宅貸款債權,係指立約人為建造或購買自用住宅或為其改良所必要之資金,包括取得自用住宅基地或其使用權利之資金,以自用住宅設定擔保向貴行借貸而約定分期償還之債權。
廿八、抵押人(即擔保物提供人)茲本於誠信並切實聲明,所提供之擔保物(含增建物)完全為抵押人本人合法所有,同時就擔保物明細表所填之現況及使用情形確實遵守以下之規範,不為任何足以減低該擔保物價值之一切行為,如有不實或違反,抵押人願對貴行負責違約及損害賠償等一切法律責任,絕無異議。
( 一 ) 空置:擔保物目前空置中,並無任何出租、出借、出典等情事,爾後或有需要,亦將為抵押人自住使用。
( 二 ) 出租:擔保物目前出租中,抵押人同意無條件提供租賃契約影本予貴行,並切結其內容與正本相符;爾後租約屆期如欲續約時,亦同。
( 三 ) 自住使用:擔保物目前為抵押人自住,並無任何出租、出借、出典等情事。
( 四 ) 自行營業使用:擔保物目前供抵押人自行營業使用,並無任何出租、出借、出典等情事。
( 五 ) 無償使用:擔保物目前為無償供擔保物使用人使用,絕無出租、出典及任何類似租金、典價等給付對價情事,立約人或保證人如有違反借款契約情事時,即視為該擔保物之借用期限屆至,使用人願無條件立即遷移,絕無異議。
( 六 ) 增建物:於擔保物其上或附隨之增建物乃抵押人所建造,其確係抵押人所有,且願將該增建物一併作為前開借款之擔保,爾後立約人或保證人如有違反借款契約情事時,該增建物亦願一併逕受法院強制執行,抵押人絕無異議。
廿九、借款約定書所載之擔保品係一筆以上之不動產時,日後因立約人(或擔保物提供人)處分擔保品欲部份清償時,有關部份清償所需金額及其佔總借款額度之比例,均由貴行決定,立約人不得有任何異議;且若本借款為回復型房貸,部份清償後回復額度上限之變更,應由立約人及貴行雙方另以書面約定之。
三十、擔保物權連結條款 ( 本條款僅適用於購屋借款及房屋修繕借款 ):
立約人或抵押人提供擔保物設定抵押權予貴行時,該抵押權擔保範圍僅限本貸款契約之債務。但借款人因未來需求,經擔保物提供人另以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註:本條約定抵押權擔保範圍僅限借款約定書之債務,日後如有需求時,須另行設定抵押權,將增加設定費用及延後撥款時間。)
卅一、基於借款約定書所辦理之借款,動用方式及各項費用之收取除該約定書另有約定外,貴行應依立約人所填「撥款申請書」之申請撥付及收取,「撥款申請書」為該約定書之一部份。
信用借款
卅二、本借款若經貴行核准,將於撥款後二週內寄送撥款確認通知書 ( 或額度設立確認通知書 ) 至立約人於貴行留存之通訊地址,供立約人收執(本撥款確認通知書 ( 或額度設立確認通知書 ) 視為本借款契約文件之一,內含本筆借款總費用年百分率)。屆時若立約人未接獲撥款確認通知書 ( 或額度設立確認通知書 ),可速與貴行客服專線申請補寄。
卅三、契約變更、利率、費用調整及通知
( 一 ) 立約人及保證人同意貴行因本約定書變更或其他法令規定應為之通知,除本約定書另有規定外,得以公告、書面、電子郵件、手機簡訊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為之(以電子郵件、手機簡訊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為之者準用第五十條之規定)。立約人及保證人於通知或公告後仍繼續動用額度者,即視為同意其變更內容;未於通知或公告後七日內以書面表示異議者,亦同。
( 二 ) 倘貴行有增收費用、提高利率、變更利息計算方式或所選擇之利率基礎等情形者 ( 惟不包括利率基礎調整之通知 ),應說明其原因並於六十日前以書面或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立約人及保證人,立約人及保證人未於上述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並以書面通知貴行終止契約者,即視為同意上述事項之變更。
卅四、立約人同意貴行得自行或依立約人之申請,經貴行視立約人經營之本行收單特約商店經營情況、立約人往來信用情況核可後調整契約可動用額度、每期最低應繳金額或者暫停額度使用。貴行自撥款後有權隨時查詢立約人與本行收單特約商店之信用狀況 ( 包括但不限於立約人所有於金融機構之信用額度及負債情形 ),如立約人之舉債情形 ( 含立約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信用卡、現金卡、貸款之總額度、總餘額 ) 高於立約人之經濟來源 ( 含平均月收入、其他償債能力) 與立約人經營之本行收單特約商店解約、停止營業、停止使用本行信用卡收單功能、營收大幅下降等情形;或立約人無法依貴行之要求,提供經貴行認可之最新財務資料,以證明立約人對其所有債務之清償能力,足以降低貴行對立約人信用之評估或逾越法令限制之情形時,得由貴行重新核給契約可動用額度、調整最低應繳金額或者暫停額度使用,如重新核給之額度低於原契約可動用額度、調整最低應繳金額或者暫停額度使用時,立約人如不同意者,得通知貴行終止契約。立約人實際動用之借款數額若已逾前項調整後之契約可動用額度,立約人同意貴行得將超過之部分,訂定合理期限,由立約人一次清償或按月分期攤還本息。
卅五、立約人同意貴行於主動調高契約可動用額度時,應事先通知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並應於正式核准時再次通知。立約人出具書面同意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供貴行查驗,前述同意方式亦得透過網路認證、自動提款機或其他電子設備為之,惟貴行應負擔未確實驗證立約人身分而造成其損失之責任。
動產借款
卅六、立約人同意如有提供擔保並設定抵押權或質權擔保予貴行,就於抵押權設定或質權擔保期間內發生對貴行所負借款所生之債務及其利息、手續費、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徵信費、訴訟費、拆除費用、倉庫保管費、拖運費、停車費、拍賣費、律師費及其他一切必要之費用。)等之給付、貴行墊付擔保物保險費之償還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生全部損害之賠償,均在該抵押權或質權擔保範圍內。
卅七、逕受強制執行事項:
( 一 ) 立約人不履行本約定書、不依約定完成特定條件或將抵押物出賣、出質、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致妨礙貴行權益時,貴行得免除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十八條之通知義務,隨時取回占有抵押物。立約人或第三人並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逕受法院強制執行。
( 二 ) 於前述違約情事發生時,立約人及保證人所負一切未清償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貴行得要求立約人及保證人立即清償全部價款。
( 三 ) 貴行處分抵押物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二十條規定受償順序抵充,若有不足依同條規定,向立約人及保證人追償。
卅八、立約人及 / 或保證人及 / 或抵押人切實聲明,其等所提供之抵押物,完全為立約人及 / 或保證人及 / 或抵押人合法所有,他人並無租賃、占有或其他任何權利,絕無虛偽、隱匿情事,並願隨時接受貴行查驗,日後如發生任何糾葛,或有其他足以減少擔保物價值之行為時,立約人及 / 或保證人及 / 或抵押人應即更換經貴行同意之擔保物,並取得保證人之書面同意。若因違反前述規定,致貴行受有損害,立約人、保證人及抵押人等願負全部民、刑事責任。但前述擔保物如他人有租賃、占有或其他任何權利,經貴行書面同意時,不在此限。
抵押物非經貴行書面同意,立約人及/ 或保證人及/ 或抵押人不得將其全部或一部拆除、改建、增建、新建或為其他足以減少該擔保物價值之一切行為。
卅九、立約人及抵押人所提供之擔保物,應由抵押人以貴行為抵押權人(或受益人),申請保險公司在保險單上加註抵押權特約條款,自借款起始日起至借款清償日止,每年應為提供抵押之擔保物向保險公司投保商業火險(太陽光電設備需另含颱風險、地震險、洪水險及竊盜險)或貴行要求之其他保險,其保險費由立約人、抵押人連帶負擔,所有保險單正本及保費收據副本應交貴行收執,如立約人或抵押人怠於辦理投保或續保時,貴行得代為辦理,所墊付之保險費應由立約人、抵押人立即償還,否則自墊付之日起,貴行得將墊付之保險費逕列入立約人借款金額,並按借款約定書之約定利率計息。但貴行並無代為投保、續保或代墊付保險費之義務。
若依前項約定由貴行代為續保時,立約人同意貴行以原始投保金額,作為續保投保金額。
若依前二項約定由貴行代為投保或續保時,立約人及抵押人同意貴行有選擇往來保險公司之權利,並得於辦理投保、續保所需之範圍內,將立約人及抵押人之資料提供予保險公司。此外,立約人及抵押人對貴行代為投保或續保之保險費率,與其他保險契約中之各項條件,均不得異議。如擔保物因天災、事變或第三人行為等不可歸責於立約人及貴行雙方之事由,致毀損、滅失或價值減少時,立約人及抵押人應立即通知貴行;貴行得定相當期間請求立約人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逾期未提出者,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貴行得請求立約人清償全部債務。
有價證券擔保借款
四十、本借款約定書所載之額度使用期限內無論何時動撥,立約人得隨時於期限內償還。立約人於設立本額度時,應提供立約人或保證人所有經貴行認可之擔保品,設定質權予貴行作為立約人一切債務之擔保,並依貴行之規定完成質權設定手續及簽署、交付相關文件予貴行,本約定書待立約人完成質權設定後,由貴行逕將款項撥入立約人於貴行開立之帳戶內,以供立約人支用。
四十一、本借款所提供之質押標的物為現股或集保有價證券,其價值波動時,立約人願依下列約定之擔保維持率計算以維持貴行債權之擔保:
( 一 ) 貴行悉依立約人本借款總餘額合併計算其整戶擔保維持率。(若動用方式屬活期性存款領用且本帳號設立多筆額度時,則借款總餘額係指本筆活期性存款領用帳號全部可領用金額。)
( 二 ) 擔保維持率之計算方式為:
1. 一次動撥者:(設質擔保證券市價總值/借款總餘額)× 一○○%。
2. 活期性存款領用者:(設質擔保證券市價總值/可領用總額度)× 一○○%。
( 三 ) 質押標的物因市價變動時,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以:(設質擔保證券市價總值 / 170%所得之金額)與:(借款總餘額-本活期性存款領用帳戶非以現股或集保有價證券為擔保之約定領用額度)之餘額比較,取其金額較高者為本授信額度領用限額,隨時調整之,但以不超過借款約定書原始約定額度為限,且當因市價波動致第二款擔保維持率低於一四○%時,由貴行通知立約人補足差額或部分清償,以符合擔保維持率。
( 四 ) 貴行通知日後三個營業日內,其擔保維持率仍未達一四○%,且未經立約人補足差額或部分清償時,貴行即得自第四個營業日起逕依市價於公開市場拍賣或變賣質押標的物求償。
( 五 ) 倘貴行通知日後三個營業日內,未經立約人補足差額或部分清償,而其擔保維持率已回升至一四○%以上,貴行得暫不於第四個營業日處分質押標的物,惟嗣後之任一營業日再發生擔保維持率低於一四○%時,立約人即應於貴行通知日當日下午補足,否則貴行將得自次一營業日起逕依市價處分質押標的物受償。
( 六 ) 立約人雖未全數補足差額或部分清償,但其擔保維持率已回升至一七○%或於貴行處分質押標的物前立約人補足貴行要求之差額時,則取消該次追補紀錄。
( 七 ) 上述各項比率若因貴行規定有所變動時,立約人願於貴行通知(包括但不限於書面)後立即配合辦理。
四十二、立約人委賣股票時,應於預定賣出股票日前一天申請並填妥相關單據,約定欲處分股票、賣出單價等資料,出售股票所得價金應優先償還本息,本息未清償前,立約人不得提領本擔保品之交割款項。
四十三、立約人未履行債務,經貴行處分質押標的物後,所得價款應先扣除處分質押標的物所生費用,次抵充違約金、遲延利息、利息後,再償還借款本金,立約人對貴行處分質押標的物之時點、方法及價格絕無異議,倘貴行所得價金,尚不足受償債權時,立約人仍應即時補足。
四十四、立約人或保證人同意貴行質權之擔保範圍除本借款外,尚包括立約人對貴行之其他全部債務,倘有第十八條所列任一情事經貴行依約主張立約人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時,貴行得逕行處分質押標的物,處分質押標的物所得價金,依前條規定抵償立約人對貴行所負全部債務後,如有餘款,應即交還立約人。如有不足,而立約人仍有他項財物存於貴行,或由貴行代為收受款項,於立約人未清償全部債務前,貴行均有權留置或抵銷。
貴行依第四十一條處分質押標的物所得價金,依前項規定抵償後,如有餘款,應交還立約人。
四十五、立約人提供質押之有價證券,貴行得視市場狀況自行調整其融資額度及融資貸款比率,立約人絕無異議。但立約人亦得經貴行同意,就質押標的物先行部分贖回或更換部分或全部之質押標的物。
四十六、立約人及(或)保證人切實聲明,一切質押標的物均為立約人及(或)保證人所有,他人並無任何權利,倘日後發生糾葛或瑕疵時,立約人除應另行提供貴行認可等值或較高價值之質押標的物或立即清償債務外,並願賠償貴行因此所受之損失。
四十七、立約人對貴行清償所有債務後,得請求貴行協助辦理解除質押標的物之質權設定,並取回質押標的物。
四十八、立約人提供質押之國內開放型基金受益憑證,如淨值較評估價格下跌達二成時,應即補足放款值,或按比例償還貸款。前述評估價格係指該基金最近三個月之月底當日收盤淨值之
平均值與申貸前一營業日收盤淨值孰低者。
四十九、基於借款約定書所辦理之借款,其動用方式除借款約定書另有約定外,貴行應依立約人所填撥款申請書之申請撥付之。
第五節 其他約定條款
五十 、立約人或保證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所如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或以電話(包括但不限於)通知貴行;貴行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貴行應立即以書面或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營業場所公告、網站公告、報紙公告等方式之一告知立約人及保證人。
五十一、立約人借款後如未按時依約繳款,貴行將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不良紀錄,而可能影響立約人現有借款額度之使用及未來申辦其他貸款(含現金卡)或信用卡之權益。上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請上聯合徵信中心網站(xxx.xxxx.xxx.xx)「社會大眾專區」之「資料揭露期限」查詢。
五十二、立約人如兩人以上共同借款時,共同借款人就因本約定書所負之一切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十三、本約定書有關事項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立約人及保證人應隨時遵守本約定書、附約及其他相關文件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立約人及貴行另行議定。有關債務以貴行所在地為履行地,本貸款契約涉訟時,立約人與保證人同意以貴行總行或有業務往來之分行所在地管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三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五十四、貴行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立約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廣告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五十五、立約人如對本約定書有疑義,可逕與貴行服務專線聯絡。貴行之服務專線、申訴及拒絕行銷管道如下:
免付費申訴專線:0000-000-000
其他服務電話: (00)0000-0000 000000000 ( 服務時間:24 小時 )傳真:(00)0000-0000
電子信箱 (E-MAIL):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郵寄地址:xxxxxxxxxxxx 00 x(xxxx)xx資料如有變更,貴行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
確 認 表
1. 貴行僅得於履行本約定書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立約人、保證人、抵押人 ( 或擔保物提供人 ) 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立約人、保證人、抵押人 ( 或擔保物提供人 ) ︰
□不同意(立約人或保證人或抵押人( 或擔保物提供人 ) 如不同意,貴行將無法提供本項貸款服務)
□同意
(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貴行得將立約人或保證人或抵押人 ( 或擔保物提供人 ) 與貴行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受貴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但貴行經立約人或保證人或抵押人 ( 或擔保物提供人 ) 同意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立約人或保證人或抵押人 ( 或擔保物提供人 ) 與貴行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貴行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更正或補充,及副知立約人或保證人或抵押人( 或擔保物提供人 )。
立約人或保證人或抵押人 ( 或擔保物提供人 ) 提供貴行之相關資料,如遭貴行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立約人或保證人或抵押人 ( 或擔保物提供人 ),且立約人或保證人或抵押人 ( 或擔保物提供人 ) 向貴行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貴行應即提供立約人或保證人或抵押人 ( 或擔保物提供人 ) 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立約人︰ 保證人︰ 連帶保證人︰
立約人( 即抵押人或擔保物提供人 ) ︰ 抵押人 ( 或擔保物提供人 ) ︰
2. 本人( □立約人□保證人□連帶保證人□抵押人或擔保物提供人 ) 聲明於民國 年 月 日攜回審閱 ( 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 本約定書全部條文,且已充分瞭解,並承諾簽立本約定書,確實遵守各條款,簽章於下。
第一節總則條款 |
第二節債權保全條款 |
第三節擔保物及保證條款 |
第四節個別約款 |
第五節其他約定條款 |
3. 本約定書正本由貴行及立約人 / 保證人 / 抵押人 ( 或擔保物提供人 ) 各執乙份為憑。
4. 本人 ( □立約人□保證人□連帶保證人□抵押人或擔保物提供人 ) 同意貴行於撥款後交付□短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信用借款約定書□有價證券擔保借款約定書□動產借款約定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借款約定書□便利金信用借款約定書 ( 簽約日期: ) 正本,並以親自洽領或
郵寄方式領取。
對保地 | 對保日 | 對保 |
立約人/保證人/連帶保證人/
抵押人(或擔保物提供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 分 證 字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一聯:銀行收執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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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認 表
1. 貴行僅得於履行本約定書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立約人、保證人、抵押人 ( 或擔保物提供人 ) 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立約人、保證人、抵押人 ( 或擔保物提供人 ) ︰
□不同意(立約人或保證人或抵押人( 或擔保物提供人 ) 如不同意,貴行將無法提供本項貸款服務)
□同意
(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貴行得將立約人或保證人或抵押人 ( 或擔保物提供人 ) 與貴行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受貴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但貴行經立約人或保證人或抵押人 ( 或擔保物提供人 ) 同意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立約人或保證人或抵押人 ( 或擔保物提供人 ) 與貴行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貴行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更正或補充,及副知立約人或保證人或抵押人( 或擔保物提供人 )。
立約人或保證人或抵押人 ( 或擔保物提供人 ) 提供貴行之相關資料,如遭貴行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立約人或保證人或抵押人 ( 或擔保物提供人 ),且立約人或保證人或抵押人 ( 或擔保物提供人 ) 向貴行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貴行應即提供立約人或保證人或抵押人 ( 或擔保物提供人 ) 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立約人︰ 保證人︰ 連帶保證人︰
立約人( 即抵押人或擔保物提供人 ) ︰ 抵押人 ( 或擔保物提供人 ) ︰
2. 本人( □立約人□保證人□連帶保證人□抵押人或擔保物提供人 ) 聲明於民國 年 月 日攜回審閱 ( 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 本約定書全部條文,且已充分瞭解,並承諾簽立本約定書,確實遵守各條款,簽章於下。
第一節總則條款 |
第二節債權保全條款 |
第三節擔保物及保證條款 |
第四節個別約款 |
第五節其他約定條款 |
3. 本約定書正本由貴行及立約人 / 保證人 / 抵押人 ( 或擔保物提供人 ) 各執乙份為憑。
4. 本人 ( □立約人□保證人□連帶保證人□抵押人或擔保物提供人 ) 同意貴行於撥款後交付□短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信用借款約定書□有價證券擔保借款約定書□動產借款約定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借款約定書□便利金信用借款約定書 ( 簽約日期: ) 正本,並以親自洽領或
郵寄方式領取。
對保地 | 對保日 | 對保 |
立約人/保證人/連帶保證人/
抵押人(或擔保物提供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 分 證 字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二聯:客戶留存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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