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柏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柏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思柏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思柏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编报规则第 12 号》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已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思柏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思柏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合称前期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根据深交所于 2020 年 8 月 30 日下发的《关于思柏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并就发行人自 2020 年 7 月 28 日(《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后一日)至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思柏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生的相关变化进行补充、说明或更正,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前期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所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所用名称之简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前期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进行的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明,并构成前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xx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名、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名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xx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和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目 录
问题六(问询函“16.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变动和员工构成”) 94
问题八(问询函“20.关于财务规范性”) 101
第二部分 发行人相关情况的变化 106
第一部分 反馈意见
问题一(问询函“2.关于主要客户”):申报材料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合计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 77.15%、80.82%、75.93%,客户集中度较高。其中对柯尼卡美能达的各期销售占比分别为 40.80%、43.41%、49.52%;
(2)发行人报告期存在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情形,报告期各期向柯尼卡美能达、日锦升等既采购又销售;
(3)下游客户一般会选择多家供应商采购同一类别产品,如公司与兴瑞科技、昌红科技均为柯尼卡美能达办公设备注塑件供应商。下游客户产品采购均会对比公司与昌红科技等可比公司报价后进行;
(4)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部分披露“若公司核心客户在经营上出现较大风险、开发新供应商或由于总经理等公司客户主要对接人员流失导致主要客户订单大幅减少,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请发行人:
(1)披露报告期各期精密模具业务、精密注塑产品业务各自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设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经营规模、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发行人销售金额占其采购体系的比重情况,主要客户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发行人前五大客户营业收入占比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征;
(2)结合报告期各期对精密模具业务、精密注塑产品业务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占其同类采购的比例情况以及变化趋势,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被竞争对手替代的风险;
(3)说明与各主要客户签署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客户下单方式、是否采取竞争性磋商或招投标方式或其他形式、发货运输方式、验货方式、收款及款项结算方式、周期及合同期限等情况,报告期内重要合同条款是否存在变化,维护客户稳定性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4)说明发行人与柯尼卡美能达合作的主要合同条款、信用政策、结算及收款方式与其他客户相比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历年合作中是否存在导致对发行人重大不利变化的关键合同事项变更情形;柯尼卡美能达对发行人及其他客户
同类产品的定价机制及定价情况是否存在差异,其原因及合理性;结合以上情况以及发行人与柯尼卡美能达的合作历史及其供应商选择机制、发行人产能规模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对其收入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对xx卡美能达存在重大依赖;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市场前景、竞争对手、营销策略、自身竞争优势等情况说明与xx卡美能达业务合作是否具有稳定性及可持续性,是否存在被替代风险,发行人有何应对措施,相关风险因素是否充分披露;
(5)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客户同时销售与采购的情况,包括采购或者销售产品的内容、销量、销售单价、销售金额及占比、交易定价机制及公允性,并按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32 的要求,说明相关业务实质为产品购销业务还是加工服务,相关收入确认是否准确;结合以上情况,说明发行人向相关客户既采购同时销售的必要性、商业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征;结合发行人在销售、采购等方面的独立决策能力和经营模式,说明发行人从事的业务是否实质为柯尼卡美能达、日锦升等主要客户的外包模具环节;
(6)说明下游客户是否存在明确的多家供应商分配其总采购份额的机制,发行人与昌红科技等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价格协商机制,如否,是否存在价格竞争进而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发行人在向主要客户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7)结合发行人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或销售人员对接服务的主要客户的情况,说明发行人对上述人员的激励和稳定措施,是否与相关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和商业保密协议,是否能有效应对客户对接人员流失导致的客户流失风险;
(8)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分季节列示并披露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金额,说明是否存在在季末或年末集中大量销售的情况,解释变动的合理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 披露报告期各期精密模具业务、精密注塑产品业务各自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设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经营规模、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发行人销售金额占其采购体系的比重情况,主要客户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发行人前五大客户营业收入占比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征
1. 披露报告期各期精密模具业务、精密注塑产品业务各自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设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经营规模、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发行人销售金额占其采购体系的比重情况
(1)精密模具业务
根据发行人收入明细表,报告期内,公司各期精密模具主要客户包括柯尼卡美能达商用科技(无锡)有限公司、Marelli Fukushima Corporation、柯尼卡美能达商用科技制造(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浙江百力塑业有限公司、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和技连通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上述精密模具主要客户收入占精密模具总收入的比例在报告期各期分别为 56.15%、67.72%、57.46%和 61.68%。
根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就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精密模具业务主要客户出具的海外资信报告、主要客户回复的调查问卷、对主要客户进行的访谈,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提供的业务系统记录,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该等企业基本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精密模具业务主要客户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规模以及与发行人建立合作关系的时间等情况如下:
序号 | 客户名称 | 基本情况 | 建立合作关系的时间 | 经营规模(2019年度营业收入) | 自发行人采购金额占该等客户精密模具采购总额的比重 |
1 | 柯尼卡美能达商用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 成立于 2004 年 12 月,注册资本为 3,500 万美元;柯尼卡美能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 85%的股权,柯尼卡美能达株式会社持有其 15%的股权;其母公司 KONICA MINOLTA, INC. 社长为⼭名昌衞;主营业务为打印机、复印机等中高端 OA 设备的研究、开发、设计与销售等。 | 2005 年 | 323,695 万元 | 2020 年 1-6 月:20%-50% 2019 年度:20%-50% 2018 年度:20%-50% 2017 年度:20%-50% |
2 | Marelli Fukushima Corporation1 | 成立于 1938 年 8 月,法定股本为 4 亿日元,Magneti Marelli CK Holdings Co., Ltd 持有其 100%的股权;其母公司社长为ベダ・ボルゼニウス;主营业务为综合汽车零部件制造。 | 2017 年 | 2,171.52 亿日元 | 2020 年 1-6 月:小于 20% 2019 年度:小于 20% 2018 年度:小于 20% 2017 年度:小于 20% |
1 Marelli Fukushima Corporation 未提供相关信息,该等基本情况、经营规模系其母公司 Marelli Corporation 相关信息;其中,经营规模系 2019 年 4 月-12 月的数据。
3 | 柯尼卡美能达商用科技制造(香港)有限公司 | 成立于 1994 年 3 月,注册资本为港币 19,580 万元, Konic Minolta Inc. 持有其 100%的股权;其母公司 Konic Minolta Inc.社长为⼭名昌衞;主营业务为打印机、复印机的零部件、成品机的采购、销售。 | 2018 年 | 港币 205 亿元 | 2020 年 1-6 月:小于 20% 2019 年度:小于 20% 2018 年度:小于 20% 2017 年度:无 |
4 | 中岛贸易 | 成立于 2008 年 10 月,法定股本为港币 10,000 元,xxx持有其 100%的股权,实际控制人为上田雄史,主营业务为贸易。 | 2009 年 | 港币 2,459,332.95 元 | 2020 年 1-6 月:无 2019 年度:100% 2018 年度:100% 2017 年度:无 |
5 | 三洋能源(苏州)有限公司 | 成立于 2000 年 10 月,注册资本为 35,500 万美元;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持有其 59.0225%的股权,三洋电机株式会社持有其 38.7324%的股权,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持有其 2.2452%的股权;实际控制人为山际勇;主营业务为电池生产。 | 2010 年 | 大于 10 亿元 | 2020 年 1-6 月:20%-50% 2019 年度:20%-50% 2018 年度:小于 20% 2017 年度:小于 20% |
6 | 浙江百力塑业有限公司 | 成立于 2001 年 12 月,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xxx持有其 65%的股权,xxx持有其 35%的股权;实际控制人为xxx;主营业务为注塑加工。 | 2017 年 | 2-5 亿元 | 2020 年 1-6 月:小于 20% 2019 年度:小于 20% 2018 年度:小于 20% 2017 年度:小于 20% |
7 | 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 | 成立于 1996 年 6 月,注册资本为 5,084.7458 万元;上海地可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 78.8437%的股权,上海邃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其 5.5657%的股权, 上海璇星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持有其 5.5657%的股权,宁波君度尚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有其 4.1250% 的股权, xxx持有其 1.9667%的股权,xxx持有其 1.9667%的股权,常州清源启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 0.9833%的股权,张家港保税区十月华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 0.7867%的股权,xxxx有 0.1967%的股权;客户暂未提供其实际控制人信息,其法定代表人为xxx;主营业务为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出口业务。 | 2017 年 | 客户暂未提供 | 客户暂未提供2 |
2 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发行人对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的精密模具销售收入分别为 196.82 万元、102.48 万元,由于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因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困难未支付公司货款,发行人已于 2018 年 11 月提起诉讼,双方终止合作。本案件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开庭审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管辖法院尚未就本案下达生效判决。由于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与公司正在诉讼过程中,故该等客户拒绝提供自发行人采购金额占该等客户精密模具采购总额的比重等相关信息。
8 | 技连通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 成立于 2006 年 3 月,法定股本为 1,700 万港币;T-Net Japan Co., Ltd. 持有其 99.41% 的股份, T-Net HP Systems Co., Ltd.持有其 0.59%的股权;实际控制人为 Xxxxxx Xxxxxx;主营业务为应用于汽车、家电和办公设备的金属和塑胶部件、硅胶和塑料胶的供应。 | 2017 年 | 2-5 亿元 | 2020 年 1-6 月:无 2019 年度:无 2018 年度:小于 20% 2017 年度:小于 20% |
(2)精密注塑件业务
根据发行人收入明细表,报告期内,公司精密注塑件主要客户为柯尼卡美能达商用科技(无锡)有限公司、TECHONE TRADING LIMITED 和村田新能源
(无锡)有限公司,上述精密注塑件主要客户收入占精密注塑件总收入的比例在报告期各期分别为 54.49%、69.92%、66.70%和 63.28%。
根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就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主要精密注塑件业务客户出具的海外资信报告、主要客户回复的调查问卷、对主要客户进行的访谈,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该等企业基本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主要精密注塑件业务客户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规模以及与发行人建立合作关系的时间等情况如下:
序号 | 客户名称 | 基本情况 | 建立合作关系的时间 | 经营规模(2019 年度营业收入) | 自发行人采购金额占该等客户精密注塑件采购总额的比重 |
1 | 柯尼卡美能达商用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 柯尼卡美能达商用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4 年 12 月,注册资本为美元 3,500 万元;柯尼卡美能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 85.00%的股权,柯尼卡美能达株式会社持有其 15.00%的股权;其母公司 KONICA MINOLTA, INC. 社长为⼭名昌衞;主营业务为打印机、复印机等中高端 OA 设备。 | 2005 年 | 323,695 万元 | 2020 年 1-6 月:20%-50% 2019 年度:20%-50% 2018 年度:20%-50% 2017 年度:20%-50% |
2 | TECHONE TRADING LIMITED | TECHONE TRADING LIMITED 成立于1996 年 11 月,法定股本为 10 万美元,西胜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实际控制人为xxx,主营业务为贸易。 | 2014 年 | 2-5 亿元 | 2020 年 1-6 月:50%-80% 2019 年度:50%-80% 2018 年度:20%-50% 2017 年度:20%-50%3 |
3 TECHONE TRADING LIMITED 为西胜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此处披露的报告期内比重数据为母公司西胜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之相关数据。西胜国际股份有限公司(TECHONE)成立于 1996 年,总部位于中国台湾,为一家台湾上市公司,系台湾地区知名的锂电池模组设计与制造公司,其主要客户包括 LG 集团、惠普、xx和宏碁等,产品主要包括 3C 电
3 | 村田新能源(无锡)有限公司 | 村田新能源(无锡)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0 年 8 月,注册资本为 48,622 万美元,株式会社东北村田制作所持有其 100%的股权;其集团公司 Murata Manufacturing Co., Ltd.会长为xxxx;主营业务为生产锂离子电池。 | 2006 年 | 5-8 亿元 | 2020 年 1-6 月:20%-50% 2019 年度:20%-50% 2018 年度:20%-50% 2017 年度:20%-50% |
池产品、储能系统电池模组、轻型电动交通车电池模组等。报告期内,公司根据终端客户 LG 集团的要求向西胜国际销售精密注塑件,主要应用于笔记本电脑等电池模组中。
2.主要客户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说明与确认,经本所律师审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银行卡资金流水记录,对报告期各期精密模具业务、精密注塑产品业务各自主要客户进行访谈及审核其出具的确认文件,对发行人营业部负责人进行访谈,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检索上述境内主要客户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基本信息,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中岛贸易系发行人关联方企业,除该等已披露事项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精密模具业务、精密注塑产品业务各自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3.发行人前五大客户营业收入占比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征
根据同行业可比公司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红科技,股票代码:000000.XX)等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和年度报告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总经理,2019 年度,公司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高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其主要原因为:通过多年的研发投入和业务积累,公司在精密模具的设计、制造方面已拥有多种核心技术和工艺,积累了丰富的设计与制造经验。精密模具的设计和制造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主要体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公司已形成 15 项模具相关的发明专利,32 项模具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公司模具制造的最高精度已经达到±1μm(根据《模具工业》2020 年第 46 卷第 3 期,国内模具仅 10%能达到此精度),表面粗糙度达到 Ra0.008μm,刀具切削加工硬度达到 HRC58-HRC60;公司已经凭借较高的技术水平、良好的产品质量及较高的良品率成为柯尼卡美能达4办公设备精密注塑件品类的主力供应商;与柯尼卡美能达的交易使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具备合理性。
根据公司与主要客户的业务合同、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总经理及主要客户,公司的主要客户较为稳定;柯尼卡美能达为日本上市公司,属于世界领先的办公设备和光学数码产品制造商之一,在商用科技行业排名全球前五;西胜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台湾上市公司,根据德勤咨询发布的 2019 年度“世界 500 家增速最快的商业”,西胜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排名第 14名;村田5为日本上市公司,在世界被动电子元器件领域排名第一,其均计划与公司继续保持长期合作;公司分别于 2005 年、2014 年及 2006 年与柯尼卡美能达、西胜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及村田开展合作,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具有一定的历史基础,相关业务具有持续性;公司与主要客户合作年限较长,关系较为稳固;
4 除另有定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柯尼卡美能达”系指:英文名称为“KONICA MINOLTA”,其主要经营机构包括:柯尼卡美能达商用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柯尼卡美能达商用科技制造(香港)有限公司等。
5 除另有定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村田”系指:英文名称为“muRata”,总部位于日本的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其在中国大陆的主要经营机构包括:村田新能源(无锡)有限公司等。
下游客户为保证产品供应的稳定性,一般会选择多家供应商采购同一类别产品,如公司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瑞科技,000000.XX)、昌红科技均为柯尼卡美能达办公设备注塑件供应商。根据昌红科技招股说明书披露,由于该公司与其主要客户形成了深度合作关系,因此昌红科技有能力从主要客户获得持续、稳定增长的订单。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情况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昌红科技上市前情况近似,符合商业逻辑及行业特性;下游客户产品采购均会比照公司与昌红科技等可比公司报价后进行,相关定价公允;公司采用公开、公平的方式,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业务发展具有稳定性及可持续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总经理,报告期内,公司加快了其他领域的业务拓展,在汽车工业、医疗器械、消费电子、智能家居等领域拓展客户。2017 年至 2020 年 1-6 月,公司汽车工业、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类业务收入合计占比已从 8.97%提升至 18.24%,办公设备类业务收入占比已从 91.03%下降至 81.77%。
根据同行业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后的年度报告等资料,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较上市首年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 | 亿和控股6 (00000.XX) | 兴瑞科技 (000000.XX) | 昌红科技 (000000.XX) | 横河模具 (000000.XX) |
上市年份 | 2005 年 | 2018 年 | 2010 年 | 2016 年 |
上市首年度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 | 53.30% | 46.41% | 89.90% | 85.27% |
2019 年度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 | 51.80% | 51.46% | 59.94% | 68.43% |
前五大客户集中度占比降幅 | 1.50% | -5.05% | 29.96% | 16.84% |
注:根据《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披露,该企业发展策略为深耕大客户、寻求与客户在其他产品领域的合作机会,因此,兴瑞科技 2019 年度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较上市当年有所提升;根据昌红科技披露的
更新后的《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其前五大客户销
6 除另有定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亿和控股”系指:亿和精密工业控股有限公司。
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为 59.94%。
由上表所示,除兴瑞科技外,同行业上市公司上市后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均有不同幅度的下降,其中,昌红科技及横河模具下降幅度较大,主要原因系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产迅速提升了产能,为获取新客户大额订单创造业务机会;围绕公司未来向汽车工业、医疗器械、消费电子、智能家居等领域拓展的战略发展方向,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上市后有关财务指标变动情况,公司未来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预计将会进一步下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五大客户营业收入占比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符合行业特征。
(二) 结合报告期各期对精密模具业务、精密注塑产品业务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占其同类采购的比例情况以及变化趋势,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被竞争对手替代的风险
根据主要客户提供的调查问卷、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对主要客户进行访谈,报告期内,精密模具、精密注塑件业务的主要客户及对其销售占比情况如下:
项目 | 主要客户 | 销售占其同类产品采购比例 | |||
2020 年 1-6 月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
柯尼卡美能 | |||||
达商用科技 (无锡)有限 | 20%-50% | 20%-50% | 20%-50% | 20%-50% | |
公司 | |||||
精密 | |||||
TECHONE | |||||
注塑件 | TRADING LIMITED7 | 50%-80% | 50%-80% | 20%-50% | 20%-50% |
村田新能源 | |||||
(无锡)有限 | 20%-50% | 20%-50% | 20%-50% | 20%-50% | |
公司 |
7 TECHONE TRADING LIMITED 为西胜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此处披露数据为母公司西胜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之数据。西胜国际股份有限公司(TECHONE)成立于 1996 年,总部位于中国台湾,为一家台湾上市公司,系台湾地区知名的锂电池模组设计与制造公司,其主要客户包括 LG 集团、惠普、戴尔和宏碁等,产品主要包括 3C 电池产品、储能系统电池模组、轻型电动交通车电池模组等。报告期内,公司根据终端客户 LG 集团的要求向西胜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精密注塑件,主要应用于笔记本电脑等电池模组中。
项目 | 主要客户 | 销售占其同类产品采购比例 | |||
2020 年 1-6 月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
柯尼卡美能 | |||||
达商用科技 (无锡)有限公 | 20%-50% | 20%-50% | 20%-50% | 20%-50% | |
司 | |||||
Marelli | |||||
Fukushima | 小于 20% | 小于 20% | 小于 20% | 小于 20% | |
Corporation | |||||
柯尼卡美能 | |||||
达商用科技 制造(香港) | 小于 20% | 小于 20% | 小于 20% | - | |
有限公司 | |||||
精密 | |||||
中岛贸易 | - | 100% | 100% | - | |
模具 | |||||
三洋能源(苏州)有限公司 | 20%-50% | 20%-50% | 小于 20% | 小于 20% | |
浙江百力塑业有限公司 | 小于 20% | 小于 20% | 小于 20% | 小于 20% | |
上海未来伙 | |||||
伴机器人有 | 客户暂未提供 | 客户暂未提供 | 客户暂未提供 | 客户暂未提供 | |
限公司8 | |||||
技连通国际 | |||||
(香港)有限 | - | - | 小于 20% | 小于 20% | |
公司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总经理,精密注塑件方面,主要客户采购公司精密注塑件产品占其同类采购的比例较高,报告期内变化
8 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发行人对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的精密模具销售收入分别为 196.82 万元、
102.48 万元,由于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因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困难未支付公司货款,发行人已于2018年 11 月 20 日提起诉讼,双方合作终止。本案件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开庭审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管辖法院尚未就本案下达生效判决。由于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与公司正在诉讼过程中,故无法获取销售占其同类产品采购比例相关信息。
较为稳定,主要原因为公司与下游主要客户属于长期、稳定的业务伙伴关系,对其采用“同步研发+产品+服务”的经营服务模式,公司通过建立专门服务团队等形式与客户之间的业务配合程度较高,所以客户关系较为稳定。
由上表可见,精密模具方面,除中岛贸易外,主要客户采购公司精密模具产品占其同类采购的比例均小于 50%。2019 年度,三洋能源(苏州)有限公司对公司精密模具产品采购订单增加,使得公司产品占其模具类产品采购的比例提高。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总经理,公司客户主要为国际知名客户,相对国内企业对产品价格的敏感度较低,对产品加工质量、良率、交期较为重视;公司已建立了一整套包括品质管理、质量检验的生产管理制度,并确保产品整个生产过程都在质量保证体系的监控范围之内;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拥有 77 项专利;公司模具制造的最高精度已经达到±1μm
(根据《模具工业》2020 年第 46 卷第 3 期,国内模具仅 10%能达到此精度),表面粗糙度达到 Ra0.008μm(抛光性能最高级),刀具切削加工硬度达到 HRC58-HRC60,公司技术研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质量均获得客户认可,报告期内,公司多次获得客户授予的优秀供应商奖项;因此,短时间内,公司不存在被竞争公司替代的风险。
(三) 说明与各主要客户签署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客户下单方式、是否采取竞争性磋商或招投标方式或其他形式、发货运输方式、验货方式、收款及款项结算方式、周期及合同期限等情况,报告期内重要合同条款是否存在变化,维护客户稳定性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1. 说明与各主要客户签署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客户下单方式、是否采取竞争性磋商或招投标方式或其他形式、发货运输方式、验货方式、收款及款项结算方式、周期及合同期限等情况,报告期内重要合同条款是否存在变化
根据发行人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总经理及营业部负责人,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客户签署的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客户名称 | 主要条款情况 | |||
柯尼卡美能达商用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 公司主要权利、义务 | 客户主要权利、义务 | 下单方式 | 报价形式 |
向客户提供精密注塑件、精密模具产品,并收取相应款项 | 要求公司按照订单 要求提供合格产品,并支付相应款项 | 通过邮件下达订单 | 竞争性报价 |
客户名称 | 主要条款情况 | |||
主要运输方式 | 验货方式 | 收款方式、结算周期 | 合同期限 | |
客户自提 | 客户对产品精度、性能进行确认 | 电汇;注塑件月结60 日 | 框架合 同,无固定期限 | |
柯尼卡美能达商用科技制造(香港)有限公司 | 公司主要权利、义务 | 客户主要权利、义务 | 下单方式 | 报价形式 |
向客户提供精密模具等产品,并收取相应款项 | 要求公司按照订单 要求提供合格产品,并支付相应款项 | 通过邮件下达订单 | 竞争性报价 | |
主要运输方式 | 验货方式 | 收款方式、结算周期 | 合同期限 | |
客户自提 | 客户对产品精度、性能进行确认 | 电汇;模具月结 60 日 | 框架合 同,无固定期限 | |
村田新能源(无锡)有限公司 | 公司主要权利、义务 | 客户主要权利、义务 | 下单方式 | 报价形式 |
向客户提供精密注塑件、精密模具产品,并收取相应款项 | 要求公司按照订单 要求提供合格产品,并支付相应款项 | 通过邮件下达订单 | 竞争性报价 | |
主要运输方式 | 验货方式 | 收款方式、结算周期 | 合同期限 | |
客户自提 | 客户对产品精度、性能进行确认 | 电汇;注塑件月结60 日 | 框架合 同,无固定期限 | |
西胜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主要权利、义务 | 客户主要权利、义务 | 下单方式 | 报价形式 |
向客户提供精密注塑件、精密模具产品,并收取相应款项 | 要求公司按照订单 要求提供合格产品,并支付相应款项 | 通过邮件下达订单 | 竞争性报价 |
客户名称 | 主要条款情况 | |||
主要运输方式 | 验货方式 | 收款方式、结算周期 | 合同期限 | |
公司运输至客户指定地点 | 客户对产品精度、性能进行确认 | 电汇;注塑件月结 120日 | 框架合 同,无固定期限 | |
上海日锦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公司主要权利、义务 | 客户主要权利、义务 | 下单方式 | 报价形式 |
向客户提供精密注塑件等产品,并收取相应款项 | 要求公司按照订单 要求提供合格产品,并支付相应款项 | 通过邮件下达订单 | 竞争性报价 | |
主要运输方式 | 验货方式 | 收款方式、结算周期 | 合同期限 | |
客户自提 | 客户对产品精度、性能进行确认 | 电汇;注塑件月结60 日 | 框架合 同,无固定期限 | |
佳能(苏州)有限公司 | 公司主要权利、义务 | 客户主要权利、义务 | 下单方式 | 报价形式 |
向客户提供精密注塑件、精密模具产品,并收取相应款项 | 要求公司按照订单 要求提供合格产品,并支付相应款项 | 通过供应链管理系统下达订单 | 竞争性报价 | |
主要运输方式 | 验货方式 | 收款方式、结算周期 | 合同期限 | |
客户自提 | 客户对产品精度、性能进行确认 | 电汇;注塑件月结60 日 | 框架合 同,无固定期限 | |
松下能源(无锡)有限公司 | 公司主要权利、义务 | 客户主要权利、义务 | 下单方式 | 报价形式 |
向客户提供精密注塑件、精密模具产品,并收取相应款项 | 要求公司按照订单 要求提供合格产品,并支付相应款项 | 通过邮件下达订单 | 竞争性报价 |
客户名称 | 主要条款情况 | |||
主要运输方式 | 验货方式 | 收款方式、结算周期 | 合同期限 | |
客户自提 | 客户对产品精度、性能进行确认 | 电汇;注塑件月结60 日 | 框架合 同,无固定期限 |
根据主要客户的业务合同、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总经理及营业部负责人,除下述情况外,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客户的重要合同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
①2019 年 10 月,为提升在不同xx供应商之间的循环物流取货效率,柯尼卡美能达商用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将产品交付方式由公司运输改为客户自提;
②2018 年 2 月,为配合客户资金统筹安排,经双方协商,公司将西胜国际及其子公司的信用期限由月结 90 日更改为月结 120 日;
③2017 年 8 月,松下能源(无锡)有限公司的产品运输方式为由公司运输变更为客户自提。
2. 维护客户稳定性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根据公司提供的品质管控等内部制度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总经理及营业部负责人,为维护客户稳定合作,公司主要在产品品质、质量管理、良率方面采取相关具体措施:公司已建立了一整套包括品质管理、质量检验的相关制度,并确保产品整个生产过程都在质量保证体系的监控范围之内,持续加强产品质量良率管控;同时,公司加强了营销力度,同时保障相关人员待遇上升空间,并且针对骨干员工推行了员工持股等激励措施。
(四) 说明发行人与柯尼卡美能达合作的主要合同条款、信用政策、结算及收款方式与其他客户相比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历年合作中是否存在导致对发行人重大不利变化的关键合同事项变更情形;柯尼卡美能达对发行人及其他客户同类产品的定价机制及定价情况是否存在差异,其原因及合理性;结合以上情况以及发行人与柯尼卡美能达的合作历史及其供应商选择机制、发行人产能规模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对其收入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对xx卡美能达存在重大依赖;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市场前景、竞争对手、营销策略、自身竞争优势等情况说明与xx卡美能达业务合作是否具有稳定性及可持续性,是否存在被替代风险,发行人有何应对措施,相关风险因素是否充分披露;
1、说明发行人与xx卡美能达合作的主要合同条款、信用政策、结算及收款方式与其他客户相比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历年合作中是否存在导致对发行人重大不利变化的关键合同事项变更情形;柯尼卡美能达对发行人及其他客户同类产品的定价机制及定价情况是否存在差异,其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与柯尼卡美能达业务合同的主要条款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反馈意见/问题一/(三)说明与各主要客户签署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客户下单方式、是否采取竞争性磋商或招投标方式或其他形式、发货运输方式、验货方式、收款及款项结算方式、周期及合同期限等情况,报告期内重要合同条款是否存在变化,维护客户稳定性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中相关内容。
根据xx卡美能达等主要客户与发行人之间的业务合同、业务订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柯尼卡美能达与公司签署的业务合同主要条款、信用政策、结算及收款方式等方面与其他客户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自 2005 年建立合作以来,公司已与柯尼卡美能达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历年合作中不存在导致对发行人重大不利变化的关键合同事项变更情形。
根据xx卡美能达等主要客户与发行人之间的业务合同、业务订单,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柯尼卡美能达、发行人总经理及营业部负责人,xx卡美能达对发行人与其他客户之间的定价机制不存在重大差异,产品报价均主要根据材料费、加工费、包装费、运费、交期等情况加总确定,xx卡美能达等国际知名客户内部采购管理制度较为完善和规范,柯尼卡美能达对包括公司在内的供应商定价机制均为竞争性报价机制,价格由多家同类供应商独立报价并经其最终确定,从而实现最优采购成本,具有商业合理性。报告期内,柯尼卡美能达及村田各期主要同类产品的具体报价情况对比如下:
1)2020 年 1-6 月
单位:美元
项目 | 报价机制 | 最终定价 | |||||||
客户 | 规格型号 | 产品名称 | 报价金额 | 材料费占 比(%) | 加工费占 比(%) | 包装费 占比 (%) | 运费占比 (%) | 其他占比 (%) | |
xxx美能 x | AAJ4100116 | ADF 基板 | 5.94 | 38.32 | 34.25 | 12.95 | 0.08 | 14.40 | 4.57 |
A2XN332201 | 碳粉传送 搅拌器 | 0.15 | 13.51 | 68.28 | 4.99 | 0.03 | 13.20 | 0.12 | |
AA2J363101 | 碳粉传送管 | 0.96 | 40.63 | 45.09 | 5.19 | 0.04 | 9.05 | 0.74 | |
村田 | 446302031 | 电池绝缘 终端 | 0.99 | 57.58 | 23.87 | 4.85 | 0.00 | 13.69 | 0.95 |
P00094711 | 电池本体 | 4.13 | 24.92 | 57.34 | 0.32 | 0.00 | 17.42 | 3.98 |
P00094791 | 电池内支 架 | 0.29 | 33.37 | 41.82 | 11.68 | 0.00 | 13.12 | 0.27 |
注:2019 年 10 月,为提升在不同xx供应商之间的物流取货效率,柯尼卡美能达商用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将产品交付方式由公司运输改为客户自提;2020年 1-6 月,公司对柯尼卡美能达产品报价中仍然存在少量运费为场内搬运费。
2)2019 年度
单位:美元
项目 | 报价机制 | 最终定价 | |||||||
客户 | 规格型号 | 产品名称 | 报价金 额 | 材料费占 比(%) | 加工费占 比(%) | 包装费占比 (%) | 运费占比 (%) | 其他占比 (%) | |
xx卡美能达 | AAJ4100104 | ADF 基 板 | 6.04 | 40.47 | 26.02 | 21.53 | 0.08 | 11.91 | 4.65 |
A782561126 | ADF 进 纸器支撑托盘 | 4.57 | 52.99 | 30.88 | 6.02 | 0.06 | 10.04 | 3.52 | |
A782561127 | ADF 进 纸器支撑托盘 | 4.57 | 52.99 | 30.88 | 6.02 | 0.06 | 10.04 | 3.52 | |
村田 | P00045211 | 电池本 体 | 5.38 | 21.27 | 68.80 | 1.49 | 0.00 | 8.44 | 5.17 |
459597602 | 电池本 体 | 4.79 | 23.89 | 65.89 | 1.67 | 0.00 | 8.55 | 4.60 | |
469933701 | 充电座 下壳 | 2.02 | 56.92 | 18.20 | 1.98 | 0.00 | 22.91 | 1.95 |
注:2019 年度,公司对柯尼卡美能达的主要新品报价时间为 11 月,产品报价中少量运费为场内搬运费。
3)2018 年度
单位:美元
项目 | 报价机制 | 最终定价 | |||||||
客户 | 规格型号 | 产品名称 | 报价金额 | 材料费占比 (%) | 加工费占比 (%) | 包装费 占比 (%) | 运费占比 (% ) | 其他占比 (%) | |
柯尼卡美能达 | A8A1160601 | 排纸口承重托 盘 | 1.50 | 41.73 | 43.85 | 5.73 | 1.09 | 7.60 | 1.15 |
A161362000 | 碳粉盒 密封盖 | 0.88 | 26.95 | 34.35 | 20.18 | 8.99 | 9.53 | 0.68 | |
A8X4170002 | 读取侧左前保 护盖 | 3.58 | 33.57 | 37.68 | 15.57 | 2.11 | 11.07 | 2.76 |
村田 | 456217321 | 电池本 体 | 1.55 | 45.74 | 28.53 | 9.17 | 0.00 | 16.56 | 1.49 |
459902601 | 电池底 座 | 0.83 | 55.02 | 31.04 | 2.45 | 0.00 | 11.49 | 0.80 | |
469933601 | 充电座 上壳 | 2.52 | 60.70 | 16.25 | 1.98 | 0.00 | 21.07 | 2.42 |
4)2017 年度
单位:美元
项目 | 报价机制 | 最终定价 | |||||||
客户 | 规格型号 | 产品名称 | 报价金额 | 材料费占比 | 加工费占比 | 包装费 占比 | 运费占比 | 其他占比 | |
柯尼卡美能达 | A782101216 | ADF 进 纸器主支架 | 4.43 | 52.85 | 31.17 | 6.74 | 1.38 | 7.86 | 3.41 |
A782561703 | ADF 进 纸器上压板 | 4.18 | 53.71 | 32.61 | 5.00 | 0.97 | 7.71 | 3.22 | |
A782561115 | ADF 进 纸器支撑托盘 | 5.18 | 56.21 | 26.30 | 8.30 | 1.88 | 7.30 | 3.99 | |
村田 | 456217221 | 电池本 体 | 2.07 | 54.40 | 22.99 | 6.82 | 0.00 | 15.78 | 1.99 |
469933801 | 电池前 x支架 | 2.53 | 62.48 | 13.72 | 1.98 | 0.00 | 21.82 | 2.43 | |
P00109981 | AGV 电 池外壳 | 1.44 | 46.92 | 20.33 | 9.22 | 0.00 | 23.53 | 1.39 |
2、结合以上情况以及发行人与xx卡美能达的合作历史及其供应商选择机制、发行人产能规模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对其收入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对xx卡美能达存在重大依赖
经访谈xx卡美能达、发行人总经理及营业部负责人,自 2005 年建立合作
以来,公司与xx卡美能达已进行 15 年的业务合作;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业务关系良好,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等情况。柯尼卡美能达具有完善、规范的供应商选择机制,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考核;当开发新产品项目时,柯尼卡美能达主要根据报价水平、交期、产能、技术特长、品质、良率等因素综合确定新品供应商。
经访谈发行人总经理及营业部负责人,报告期内,由于设备更迭等原因,公司主要产品精密注塑件产能分别为 83.39 万小时、76.23 万小时、73.13 万小时及 35.50 万小时,呈现下降趋势;与作为世界知名办公设备制造商的柯尼卡美能达稳定合作能够获得稳定的大规模销售订单,且其商业信用良好,所以虽然公司精密注塑件产能下降,但是在同等条件下会优先保证对其供货的产能;同时,公司技术研发水平较为领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拥有 77 项专
利,公司模具制造的最高精度已经达到±1μm(根据《模具工业》2020 年第
46 卷第 3 期,国内模具仅 10%能达到此精度),表面粗糙度达到 Ra0.008μm
(抛光性能最高级),刀具切削加工硬度达到 HRC58-HRC60,技术研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质量均获得柯尼卡美能达认可。经访谈xx卡美能达,公司技术水平、产品质量领先,产品交付时间良好,其计划与公司继续保持长期合作。因此,报告期内公司对其收入占比较高具有合理的商业原因。
经访谈发行人总经理及营业部负责人,凭借对于精密模具的核心竞争力,报告期内公司加快向汽车工业、医疗器械、消费电子、智能家居等其他领域业务开拓。2017 年度至 2020 年 1-6 月,公司汽车工业、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类业务收入合计占比大幅增长,已从 8.97%提升至 18.24%,使得办公设备类业务收入占比从 91.03%下降至 81.77%;报告期各期,公司对柯尼卡美能达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40.80%、43.41%、49.52%及 46.01%;对柯尼卡美能达销售毛利占比分别为 24.26%、27.33%、33.29%及 28.08%,公司对柯尼卡美能达不存在重大依赖的情形。
3、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市场前景、竞争对手、营销策略、自身竞争优势等情况说明与xx卡美能达业务合作是否具有稳定性及可持续性,是否存在被替代风险,发行人有何应对措施,相关风险因素是否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查阅行业研究报告及同行业上市公司研究报告,并访谈xxxxxx、发行人总经理,发行人所处行业及其与柯尼卡美能达的合作呈现如下特点:
(1)发行人与xx卡美能达业务合作具有稳定性及可持续性
1)市场前景良好,为合作提供坚实基础
办公设备制造行业属于成熟行业,市场份额较为集中,主要厂商如柯尼卡美能达、佳能9等均为知名跨国企业。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企事业单位对于打印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需求日增,我国已经成为了全球办公设备和办公耗材的生产大国和消费大国。根据公开数据,2015-2019 年,我国办公设备/耗材销量从 8,845.06 万件增至 24,900.12 万件,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29.53%。未来随着下游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国内零部件及配套模具制造企业将迎来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办公设备制造行业的快速发展,将会带来较大的采购需求,有力推动柯尼卡美能达与发行人保持稳定密切的合作关系。
2)xx卡美能达发展良好,对公司充分认可
xxx美能达为世界知名办公设备制造商,其在全球有逾 43,000 名员工,
9 除另有定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佳能”系指:英文名称为“CANON”,总部位于日本的生产影像与信息产品的综合集团,其在中国大陆、香港地区的主要经营机构包括:佳能(苏州)有限公司、佳能香港技研有限公司等。
销售及服务体制遍及150 个国家,2019 年度集团营业总收入为9,961.01 亿日元。较大的业务规模带来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报告期内其业务发展良好。
相较于其他潜在竞争对手,公司的技术实力、生产工艺已得到客户的充分认可。公司向柯尼卡美能达销售的精密模具及精密注塑件具有非标化及定制化程度较高的特征,产品规格型号较多,并匹配有相应的技术参数要求,主要客户通常根据需求以订单的形式对外采购,报告期内公司持续获得了批量订单。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已就xx卡美能达等主要客户如因疫情等因素影响在经营上出现较大风险进行披露,对于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的情况进行风险提示。
3)xx卡美能达重视供应链管理,愿意与公司保持长期合作
柯尼卡美能达拥有完善、规范的供应商管理制度,一旦通过其供应商资质认定并实现批量供货,双方就会建立较为稳固的长期合作关系,对市场竞争对手形成较强的客户资源壁垒。目前,发行人已经凭借良好的产品质量及较高的良品率成为柯尼卡美能达办公设备精密注塑件品类的主力供应商(柯尼卡美能达对供应商的最高评级),并获得了其颁发的“绿色供应商”、“品质金奖”等荣誉。
精密注塑件的质量、精度、稳定性直接影响到下游客户终端产品的品质、合格率、生产效率及供货的及时性,因此柯尼卡美能达对供应商的要求较为严格。柯尼卡美能达重视其供应链的稳定性,尤其对于具备较高技术实力及量产保障能力的企业,往往主动与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经本所律师访谈xx卡美能达,公司技术水平、产品质量领先,产品交付时间良好,其计划与公司继续保持长期合作。
公司持续加大对其需求的主动服务意识,在营销服务上成立专门服务团队对接柯尼卡美能达具体需求,对其采用“同步研发+产品+服务”的经营服务模式,根据客户反馈及时提供工艺升级等附加服务。
4)公司与xx卡美能达合作时间长,具有合作优势
公司与xx卡美能达自 2005 年开始建立合作,合作年限长达 15 年。在合作过程中,公司自身的模具快速开发能力、产品同步开发能力、快速响应需求的反应能力、长期稳定的生产制造能力、持续的质量控制能力和合格的技术保密能力获得其充分认可,与柯尼卡美能达的合作较为紧密,双方已形成互信共利的长期合作关系,具有长期积累的合作优势。
(2)短期内发行人被替代风险较低
精密注塑件和精密模具行业是跨学科、多技术的系统集成体,其技术基础包
括模具开发技术、模内注塑技术、自动剪切技术、轻量化技术等。因此,行业技术具有融合性强、技术含量高、技术跨度大、更新快等显著特点。主要客户在选择供应商时,会综合考虑配套研发能力、快速响应需求能力等因素。
发行人凭借与xx卡美能达、xx、佳能、松下10等全球知名企业的多年合作经验,凭借自身精密模具开发设计技术和注塑工艺,深入挖掘现有客户的潜力,为主要客户提供更多的产品和服务。目前,发行人已经融入下游行业主要客户新产品的同步开发设计,在客户产品早期论证阶段即深度参与,并凭借较强的产品设计和模具开发能力对客户的产品方案提供优化建议,有效缩短产品开发周期,优化产品工序步骤,提高客户粘性,实现模式创新。在行业中高端市场的竞争环境里,下游客户对行业内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同步开发设计能力、技术领先程度、生产工艺的先进性、供货周期等均有严格的要求,潜在竞争者很难在短时间内同时具备上述技术实力以适应下游客户严格、多样化的技术服务需求,行业内短时间内不存在替代性较高的竞争公司,因此短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替代的风险。
(3)发行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报告期内,在巩固并深化办公设备应用领域的前提下,公司主动开拓国内市场,并积极开拓汽车工业、医疗器械领域客户,2019 年度已获得了莫仕、东软医疗等汽车工业、医疗器械领域知名客户的批量订单。未来对xxx美能达的收入占比预计将呈现逐渐下降的变动趋势。
(4)相关风险因素是否充分披露
经核查,相关风险因素已经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一、特别风险提示/(一)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中充分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xx卡美能达业务合作具有稳定性及可持续性,短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被替代风险,同时,发行人已采取应对措施降低柯尼卡美能达的收入占比。
(五) 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客户同时销售与采购的情况,包括采购或者销售产品的内容、销量、销售单价、销售金额及占比、交易定价机制及公允性,并按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32 的要求,说明相关业务实质为产品购销业务还是加工服务,相关收入确认是否准确;结合以上情况,说明发行人向相关客户既采购同时销售的必要性、商业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征;结合发行人在销售、采购等方面的独立决策能力和经营模式,说明发行人从事的业务是否实质为柯尼卡美能达、日锦升等主要客户的外包模具环节
10 除另有定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松下”系指:英文名称为“PANASONIC”,总部位于日本的电子产品制造商之一,其在大陆经营机构包括:松下能源(无锡)有限公司、三洋能源(苏州)有限公司等。
1. 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客户同时销售与采购的情况,包括采购或者销售产品的内容、销量、销售单价、销售金额及占比、交易定价机制及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公司收入明细表及采购明细表,并访谈发行人总经理及采购部、营业部负责人,报告期内,公司对部分客户存在同时销售和采购的情况,收入均来源于销售精密注塑件和精密模具,具体内容如下:
(1)销售及采购情况
1)销售及采购的具体情况
① 2020年1-6月
单位:万元
项目 | 销售情况 | 采购情况 | 销售主要内容 | 采购主要内容 | |||
序号 | 公司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1 | 柯尼卡美能达 | 7,048.45 | 46.01% | 637.12 | 7.33% | 精密模 具、精密注塑件 | 电子元器件等功能件 |
2 | 上海日锦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716.09 | 4.67% | 768.99 | 8.84% | 精密注塑件 | 改性塑料粒子 |
3 | 亿和控股 | 51.46 | 0.34% | 73.86 | 0.85% | 精密注塑件 | 金属结构件等功能件 |
4 | 天津三华塑胶有限公司 | 550.84 | 3.60% | 29.23 | 0.34% | 精密模 具、精密注塑件 | 传感器等功能件 |
5 | 瑞福汽车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 46.22 | 0.30% | 2.26 | 0.03% | 精密注塑件 | 改性塑料粒子 |
6 | 依摩泰(上海)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 | 0.25 | 0.00% | 23.44 | 0.27% | 精密模具 | 润滑油 |
② 2019年度
单位:万元
项目 | 销售情况 | 采购情况 | 销售主要内容 | 采购主要内容 | |||
序号 | 公司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1 | 柯尼卡美能达 | 20,778.26 | 49.52% | 1,955.64 | 6.76% | 精密模 具、精密注塑件 | 电子元器件等功能件 |
2 | 上海日锦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2,493.25 | 5.94% | 2,994.99 | 10.35% | 精密注塑件 | 改性塑料粒子 |
3 | 亿和控股 | 151.50 | 0.36% | 284.66 | 0.98% | 精密注塑件 | 金属结构件等功能件 |
4 | 天津三华塑胶有限公司 | 543.53 | 1.30% | 33.81 | 0.12% | 精密模 具、精密注塑件 | 传感器等功能件 |
5 | 瑞福汽车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 132.13 | 0.31% | 44.74 | 0.15% | 精密注塑件 | 改性塑料粒子 |
6 | 依摩泰(上海)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 | 216.58 | 0.52% | 97.29 | 0.34% | 精密模具 | 润滑油 |
③ 2018年度
单位:万元
项目 | 销售情况 | 采购情况 | 销售主要内容 | 采购主要内容 | |||
序号 | 公司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1 | 柯尼卡美能达 | 18,141.02 | 43.41% | 1,721.05 | 5.90% | 精密模 具、精密注塑件 | 电子元器件等功能件 |
2 | 上海日锦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2,837.88 | 6.79% | 3,000.51 | 10.29% | 精密注塑件 | 改性塑料粒子 |
3 | 亿和控股 | 82.32 | 0.20% | 322.95 | 1.11% | 精密注塑件 | 金属结构件等功能件 |
4 | 天津三华塑胶有限公司 | 120.04 | 0.29% | 15.96 | 0.05% | 精密模 具、精密注塑件 | 传感器等功能件 |
5 | 瑞福汽车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 23.09 | 0.06% | 13.24 | 0.05% | 精密注塑件 | 改性塑料粒子 |
6 | 依摩泰(上海)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 | 44.03 | 0.11% | 87.45 | 0.30% | 精密模具 | 润滑油 |
④ 2017年度
单位:万元
项目 | 销售情况 | 采购情况 | 销售主要内容 | 采购主要内容 | |||
序号 | 公司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1 | 柯尼卡美能达 | 17,013.12 | 40.80% | 1,597.87 | 5.45% | 精密模具、精密 | 电子元器件等 |
注塑件 | 功能件 | ||||||
2 | 上海日锦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2,875.63 | 6.90% | 2,740.43 | 9.35% | 精密注塑件 | 改性塑料粒子 |
3 | LG集团11 | 1,572.43 | 3.77% | 152.52 | 0.52% | 精密注塑件 | 改性塑料粒子 |
4 | 亿和控股 | 57.06 | 0.14% | 416.92 | 1.42% | 精密注塑件 | 金属结构件等功能件 |
5 | 依摩泰(上海)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 | 107.06 | 0.26% | 75.31 | 0.26% | 精密模具 | 润滑油 |
6 | 重庆昌疆贸易有限公司 | 3.76 | 0.01% | 64.16 | 0.22% | 精密模具 | 劳保用品 |
2)销售产品的内容、销量、单价、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
① 2020年1-6月
单位:万元、万件
序号 | 公司 | 收入 | 其中:精密注塑件 | 其中:精密模具 | |||
收入 | 占比 | 单价(元) | 销量 | 单价 | 销量(套) | ||
1 | 柯尼卡美能达 | 7,048.45 | 46.01% | 12.51 | 514.48 | 18.48 | 33.00 |
2 | 上海日锦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716.09 | 4.67% | 2.19 | 315.37 | 24.12 | 1.00 |
11 除另有定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LG 集团”系指:一家业务覆盖电子、显示、化学、生活健康等领域的国际性企业集团,其经营机构包括:LG Chem Ltd.、乐金化学(南京)信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等。
3 | 亿和控股 | 51.46 | 0.34% | 1.26 | 40.82 | - | - |
4 | 天津三华塑胶有限公司 | 550.84 | 3.60% | 6.18 | 75.20 | 17.23 | 5.00 |
5 | 瑞福汽车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 46.22 | 0.30% | 2.36 | 19.60 | - | - |
6 | 依摩泰(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0.25 | 0.00% | 1.23 | 0.20 | - | - |
② 2019年度
单位:万元、万件
序号 | 公司 | 收入 | 其中:精密注塑件 | 其中:精密模具 | |||
收入 | 占比 | 单价 (元) | 销量 | 单价 | 销量 (套) | ||
1 | 柯尼卡美能达 | 20,778.26 | 49.52% | 13.04 | 1,383.87 | 16.17 | 169.00 |
2 | 上海日锦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2,493.25 | 5.94% | 2.31 | 1,077.84 | - | - |
3 | 亿和控股 | 151.50 | 0.36% | 1.23 | 122.83 | - | - |
4 | 天津三华塑胶有限公司 | 543.53 | 1.30% | 8.97 | 41.59 | 24.35 | 7.00 |
5 | 瑞福汽车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 132.13 | 0.31% | 2.26 | 58.49 | - | - |
6 | 依摩泰(上海)国际贸易 | 216.58 | 0.52% | - | - | 13.54 | 16.00 |
有限公司 |
③ 2018年度
单位:万元、万件
序号 | 公司 | 收入 | 其中:精密注塑件 | 其中:精密模具 | |||
收入 | 占比 | 单价 (元) | 销量 | 单价 | 销量 (套) | ||
1 | 柯尼卡美能达 | 18,141.02 | 43.41% | 12.65 | 1,364.15 | 16.61 | 53.00 |
2 | 上海日锦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2,837.88 | 6.79% | 1.96 | 1,438.90 | 5.93 | 2.00 |
3 | 亿和控股 | 82.32 | 0.20% | 0.85 | 97.29 | - | - |
4 | 天津三华塑胶有限公司 | 120.04 | 0.29% | 5.46 | 6.66 | 27.90 | 3.00 |
5 | 瑞福汽车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 23.09 | 0.06% | 2.84 | 8.13 | - | - |
6 | 依摩泰(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44.03 | 0.11% | - | - | 8.81 | 5.00 |
④ 2017年度
单位:万元、万件
序号 | 公司 | 收入 | 其中:精密注塑件 | 其中:精密模具 | |||
收入 | 占比 | 单价 (元) | 销量 | 单价 | 销量 (套) |
1 | 柯尼卡美能达 | 17,013.12 | 40.80% | 12.93 | 1,259.44 | 13.64 | 53.00 |
2 | 上海日锦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2,875.63 | 6.90% | 1.87 | 1,540.35 | - | - |
3 | LG集团 | 1,572.43 | 3.77% | 2.72 | 578.58 | - | - |
4 | 亿和控股 | 57.06 | 0.14% | 0.67 | 84.58 | - | - |
5 | 依摩泰(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107.06 | 0.26% | - | - | 11.90 | 9.00 |
6 | 重庆昌疆贸易有限公司 | 3.76 | 0.01% | - | - | 3.76 | 1.00 |
(2)交易定价机制
销售过程中,公司对上述客户的销售价格定价机制均为公司按照材料费、加工费、包装费、运费、交期等成本因素加上合理利润进行报价。
采购过程中,上述供应商中柯尼卡美能达商用科技制造(香港)有限公司、亿和控股和天津三华塑胶有限公司为客户指定供应商。客户指定供应商为客户根据其开发、生产等要求指定的供应商,指定原材料具体的采购价格等由客户通过市场调查询价,向多方供应商比质、比价后确定,公司根据客户与供应商确定的价格条款采购相关材料。对于上述其余供应商的采购价格,公司结合当时市场供应行情,对多方供应商报价方案进行比价后确定供应商,采购和销售行为相互独立。
对功能件的指定采购为精密注塑行业惯例,公司根据自身生产计划安排、客户产品方案、利润水平测算等自主选择是否承接具体项目,上述交易对方均非公司关联方,交易价格均通过报价、比价程序确定,交易定价过程市场化,销售、采购价格水平公允。
2. 按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32的要求,说明相关业务实质为产品购销业务还是加工服务,相关收入确认是否准确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根据xx卡美能达、佳能和天津三华塑胶有限公司的开发、生产等要求向指定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情形。除上述客户外,公司与其他客户之间同时存在销售、采购的行为均为公司基于合理原因自主决定,不属于指定采购。
报告期内,公司客户指定采购的详细情况如下:
序号 | 终端客户 | 直接客户 | 指定采购供应商 | 指定采购 材料种类 | 指定采购 材料明细 |
1 | 柯尼卡美能达 | (香 柯尼卡美能达 上海日锦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亿和控股 | 柯尼卡美能达商用科技制造港)有限公司 | 功能件 | 电磁阀、微型马达、电磁离合器、 金属结构件等 |
亿和控股 | 功能件 | 金属结构件等 | |||
美蓓亚贸易(香港)有限公司 | 功能件 | 微型马达等 | |||
常州姬菱科技有限公司 | 功能件 | 电磁离合器等 | |||
可天士(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功能件 | 传感器等 | |||
2 | 佳能 | 佳能 高岭电子(xx)xxxx xxxxxx(xx)有限公司 | 亿和控股 | 功能件 | 金属结构件等 |
万宝至(上海)管理有限公司 | 功能件 | 微型马达等 | |||
浜井电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功能件 | 光敏传感器等 | |||
3 | 天津三华塑胶有限公司 | 天津三华塑胶有限公司 | 功能件 | 传感器等 | |
Teknia Rzeszow Sp.zo.o. | 功能件 | 传感器等 |
注:2019 年 3 月,万宝至马达(xx)xxxxxxxxxx(xx)管理有限公司。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32 要求:“实务中,发行人由客户提供或指定原材料供应,或向加工商提供原材料,加工后予以购回,
应根据其交易业务实质区别于受托/委托加工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两者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双方签订合同的属性类别,合同中主要条款,如价款确定基础和定价方式、物料转移风险归属的具体规定;(2)生产加工方是否完全或主要承担了原材料生产加工中的保管和灭失、价格波动等风险;(3)生产加工方是否具备对最终产品的完整销售定价权;(4)生产加工方是否承担了最终产品销售对应账款的信用风险;(5)生产加工方对原材料加工的复杂程度,加工物料在形态、功能等方面变化程度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业务合同,并经本所律师访谈主要客户、供应商、天健会计师、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业部及采购部负责人,对于上述同时存在采购、销售的客户(包括存在指定采购的客户),公司与客户签署的合同、订单均为订购产品的购销合同,公司与指定供应商签署的合同、订单均为采购合同,其中关于收入确认的主要情况如下:
(1)合同、订单属性及主要条款情况
销售合同方面,对于上述存在指定采购的客户,公司与其签订的销售合同均为购销合同,订单均为产品采购订单;定价方式均为根据包括公司在内的多方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方案,客户根据价格水平、交期、试做良率等综合确定。公司报价均为包括指定采购材料在内的全部材料费、加工费、包装费、运费等全部成本费用并结合具体竞争状况加利润的全额销售价格。物料风险转移给客户的时点为公司将产品运输至客户指定地点由客户确认后,客户取得货物的控制权。
采购合同方面,根据合同中所有权转移条款的约定,原材料由公司自行进行采购,原材料采购入库后,由公司对包括指定原材料在内的全部原材料进行后续管理和核算,客户对其无控制权或管理权,物料保管和灭失风险均由公司承担。
(2)原材料生产加工过程中风险承担情况
生产中公司独立承担因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成本波动风险。除少量指定采购外,公司向供应商采购价格根据公司采购合同或采购订单的约定,生产过程中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全部由公司承担。对于指定采购,指定采购的原材料由客户通过市场调查多方供应商所提供原材料的性能、价格后指定,公司根据客户与供应商确定的价格采购。由于指定采购的原材料非公司主要原材料,且指定采购材料占全部直接材料的比重较小,公司仍然承担了占比较高的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显著区别于受托加工中生产方不承担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情形。
采购过程中,原材料控制权转移过程清晰,公司完全承担原材料入库后保管和灭失风险。
(3)销售定价权的情况
销售方面,当客户发出需求时,公司首先确定是否进行报价,然后向客户提交报价方案,客户根据价格水平、交期、试做良率等综合确定。公司报价行为均为独立进行,客户未对公司的报价流程施加影响。
对于存在指定采购的客户需求,公司的报价中均为自主做出,报价中根据客户需求已包含其指定材料成本,公司对最终产品具有完整定价权。
(4)最终产品销售的应账账款的信用风险情况
公司产品销售对应的应收账款均为包括指定采购材料在内的全部材料费、加工费、包装费、运费等加上合理利润在内的全部价款及相关税费。
公司已按照应收账款金额及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足额计提相应坏账准备。若客户回款不及时,公司将面临应收账款出现坏账的风险。
(5)原材料加工复杂程度及形态、功能方面的变化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精密注塑件、精密模具的生产加工,主要原材料包括塑料粒子、模具钢、模架、热流道等。
对于精密模具,公司根据客户需求,自主设计模具图纸,并设计一套合适的加工工艺方案,通过粗加工、精密机加工、附属机加工、精修抛光、修正装配等多道工序,将原材料最终加工为精密模具成品。对于精密注塑产品,公司主要通过自行生产的精密模具,通过领料、烤料、转模、成形调机、注塑、零配件上料、组立等多道复杂的工序加工,将原材料最终加工为具备各种性能的精密注塑成品。在加工过程中,原材料经过多道复杂的加工工序,加工后的成品与原材料之间的形态、功能相比有明显的变化。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32 的相关要求,公司从事的精密模具、精密注塑件的生产、销售业务属于产品购销业务,收入确认准确。
3. 结合以上情况,说明发行人向相关客户既采购同时销售的必要性、商业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征
(1)部分客户同时存在销售和采购的必要性、商业合理性
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总经理及采购部、营业部负责人,报告期内,公司对柯尼卡美能达等部分客户同时存在销售、采购,采购行为分为指定采购和非指定采购两种情形,公司对部分客户同时存在销售和采购的具体原因如下:
对功能件的指定采购为精密注塑行业惯例,同行业可比公司昌红科技、亿和控股等均存在上述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客户中柯尼卡美能达、佳能和天津三华塑胶有限公司存在根据其开发、生产等要求指定公司向其合格供应商目录中的专门类别产品的供应商采购的情形,原因主要为该等客户为了提高生产效率,要求公司等精密注塑企业把注塑成形后整体部件中的其他小型零件一并组合安装完毕后交付。为了保证其中的功能件的质量统一、集采优势最大化,客户会指定公司电子元器件等功能件的供应商。
柯尼卡美能达为公司主要客户之一,公司主要向其销售精密模具和精密注塑件。同时,公司按照xx卡美能达指定,向其子公司柯尼卡美能达商用科技制造
(香港)有限公司采购电子元器件等功能件,用于精密注塑件产品的组装生产。
亿和控股为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司与其的终端客户共同包括佳能、柯尼卡美能达。报告期内,公司按照柯尼卡美能达、佳能指定,主要向亿和控股采购金属结构件等功能件用于精密注塑件的生产组装。同时,公司也向其销售少量精密注塑件,由其进行进一步生产组装后向终端客户佳能、柯尼卡美能达进行销售。
天津三华塑胶有限公司为公司汽车工业类主要客户之一。按照天津三华塑胶有限公司指定,公司向其采购少量传感器等功能件用于向其销售的精密注塑件的生产组装。
上海日锦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旗下的注塑行业专业供应链企业,公司与柯尼卡美能达共同向其采购原材料。公司主要向其采购锦湖化学生产的改性塑料粒子等原材料,用于公司销售的精密注塑件生产。柯尼卡美能达主要向其采购包括公司产品在内的各种生产物料。报告期内,公司按照终端客户柯尼卡美能达指定,向其销售部分精密注塑件。
瑞福汽车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为一家以色列公司,为公司汽车工业类客户之一。由于公司向其销售的精密注塑件所用的一种塑料粒子国内货源较少,公司在履行市场调查、询价等采购程序后,按照最优原则选择向其进行少量采购,用于向其销售的精密注塑件的生产。
依摩泰(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1947年,2003年于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一家日本大型商社公司。其为Kanto Kasei Ltd. 经销商,公司在履行市场调查、询价等采购程序后,按照最优原则选择向其采购上述品牌润滑油用于精密注塑件的组装生产。同时,其为公司终端客户村田指定的直接客户,公司按照村田要求将部分精密模具销售给依摩泰(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司向其采购和销售的物品之间无相关性。
LG集团为公司办公设备类主要终端客户之一,LG集团旗下LG Chem Ltd.
为世界知名改性塑料粒子制造商之一。2017年度,由于部分精密注塑件新品临时性生产需求,公司曾向LG Chem Ltd.偶发性采购少量塑料粒子,用于向LG集团旗下乐金化学(南京)信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销售的部分精密注塑件的生产。
重庆昌疆贸易有限公司为公司子公司重庆思柏的劳保用品等低值易耗品主要供应商之一。2017年度,其曾偶发性自公司订购一套模具。
(2)客户同时存在采购、销售行为符合公司行业惯例
根据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等资料,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存在对功能件的指定采购,系精密注塑行业惯例,同行业可比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对客户同时销售、采购的情况 | |
是否存在 | 具体情况 | |
横河模具 | 是 | 松下为其各期前五大客户,其主要向松下销售小型家电等产品,报告期内其向松下采购(中国)有限公司采购电器配件 |
兴瑞科技 | 是 | 柯尼卡美能达也为其各期前五大客户,其主要向柯尼卡美能达销售设备结构件等产品,报告期内根据柯尼卡美能达指定,其也向柯尼卡美能达及其指定供应商采购计数器等 |
亿和控股 | 是 | 其对发行人也同时存在采购、销售的情况 |
昌红科技 | 是 | 其于 2010 年上市,由于时间较早招股书等资料未披露相关信息;根据对共同客户柯尼卡美能达访谈了解,其对柯尼卡美能达同时存在销售、采购的相关情况 |
4. 结合发行人在销售、采购等方面的独立决策能力和经营模式,说明发行人从事的业务是否实质为柯尼卡美能达、日锦升等主要客户的外包模具环节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精密模具、精密注塑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业务合同,并经本所律师访谈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公司总经理、营业部及采购部负责人:
(1)销售方面,公司各期主要收入来源于精密注塑件收入,其各期收入占
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93.21%、92.26%、85.28%和 89.53%。虽然公司报告期内大力开拓毛利率较高的精密模具业务,但是未来精密注塑件销售收入仍然是公司主要收入来源。
(2)销售决策及销售模式方面,报告期内公司营业部独立对外承接业务,根据客户需求独立决策是否承接相关业务,并提交报价方案,价格为包括材料费、加工费、包装费、运费、交期等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在内的完整报价;
(3)采购决策及采购模式方面,公司根据排产计划合理安排原材料采购,原材料均为公司独立决策自行从合格供应商处采购,询价、比价等采购流程按照公司采购管理制度进行。对于少量客户指定的功能件,公司根据客户的销售预测、生产计划等自行确定需求量并向其指定供应商采购。
基于上述,公司从事的精密注塑件、精密模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独立进行,不属于柯尼卡美能达、上海日锦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主要客户的外包模具环节。
(六) 说明下游客户是否存在明确的多家供应商分配其总采购份额的机制,发行人与昌红科技等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价格协商机制,如否,是否存在价格竞争进而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发行人在向主要客户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主要客户,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发出采购需求时,公司及主要客户的其他供应商均会提交报价方案,报价为包括材料费、加工费、包装费、运费、交期等成本以及合理利润在内的完整报价。主要客户主要根据报价水平、交期、产能、技术特长、品质、良率等因素综合确定供应商,不存在向供应商分配其采购总份额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总经理,报告期内,公司与昌红科技等同行业可比公司之间属于商业竞争关系,彼此不存在价格协商机制。
根据同行业可比公司年度报告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总经理,公司、亿和控股及兴瑞科技的主要客户均包括柯尼卡美能达等,但公司及昌红科技、亿和控股、横河模具、兴瑞科技的产品结构存在一定的差异:(1)兴瑞科技、亿和控股也从事精密注塑业务,但其现有的主要产品为金属结构件和电子结构件,同时,亿和控股的业务还包括整机生产组装;(2)公司与昌红科技的产品均主要为精密注塑件,但公司精密注塑件产品与昌红科技产品的细分类别存在一定的区分,公司精密注塑件产品中外观件较多。外观件由于色泽、光洁度、以及美观度要求,工艺水平相对较高;(3)横河模具的精密注塑件主要应用于小家电、灯具、洁具中,与公司的其他类别精密注塑件产品构成竞争。
综上,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之间的商业竞争不属于单纯的价格竞争,公司
与昌红科技等同行业可比公司在各自的细分领域内各有优势,不会因价格竞争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主要客户均为全球知名的办公设备制造商、汽车工业和医疗器械制造商,透明度及经营状况良好,且内部采购管理制度较为完善和规范,公司与主要客户之间已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技术实力、生产工艺已得到客户的充分认可,销售过程中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负责反垄断执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职能,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部门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及子公司重庆思柏于报告期内均未存在相关的行政处罚记录。
(七) 结合发行人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或销售人员对接服务的主要客户的情况,说明发行人对上述人员的激励和稳定措施,是否与相关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和商业保密协议,是否能有效应对客户对接人员流失导致的客户流失风险;
根据公司提供的员工薪酬考核制度等内部制度,并经访谈发行人总经理,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员工激励和稳定制度:公司针对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采取了有竞争力的薪酬,同时保障其待遇上升空间,并且已针对骨干员工推行了员工持股等激励措施;同时,公司已建立了其他激励政策,例如设立技术创新发明奖等;公司已与包括总经理在内的关键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员工签署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核心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动,未来能有效应对客户对接人员流失而可能导致的客户流失风险。
公司与主要客户之间已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对于主要客户的对接服务,公司组建了由销售、生产方面关键管理人员牵头的大客户服务团队与客户进行业务沟通,项目团队与客户沟通均需按规定通过邮件或工作群组进行,邮件必须抄送其他成员,与客户之间不得私下进行业务沟通。
综上,公司与相关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公司能有效应对客户对接人员离职导致的客户流失风险。
(八) 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分季节列示并披露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金额,说明是否存在在季末或年末集中大量销售的情况,解释变动的合理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八、经营成果分析/(一)营业收入分析/8、分季节的收入情况”中分季节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 年 1-6 月 | 2019 年度 |
金额(万元) | 占比 | 金额(万元) | 占比 | |
一季度 | 6,663.53 | 43.36% | 9,679.23 | 22.96% |
二季度 | 8,704.95 | 56.64% | 10,028.12 | 23.78% |
三季度 | - | - | 10,576.53 | 25.08% |
四季度 | - | - | 11,880.61 | 28.18% |
其中:12 月份 | - | - | 3,775.99 | 8.96% |
合计 | 15,368.48 | 100.00% | 42,164.49 | 100.00% |
项目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
金额(万元) | 占比 | 金额(万元) | 占比 | |
一季度 | 10,382.08 | 24.79% | 10,396.64 | 24.85% |
二季度 | 10,289.13 | 24.57% | 9,649.10 | 23.06% |
三季度 | 10,326.42 | 24.66% | 10,665.18 | 25.49% |
四季度 | 10,884.94 | 25.99% | 11,124.81 | 26.59% |
其中:12 月份 | 3,658.97 | 8.74% | 3,780.75 | 9.04% |
合计 | 41,882.57 | 100.00% | 41,835.72 | 100.00% |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公司各季度收入占比较为平均,年末(12 月份)收入占比较均衡,销售收入不存在季节性大幅波动,各季度末或年末不存在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形。
问题二(问询函“11.关于出资合规性”):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前身为思柏有限,系唯一股东香港思柏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发行人成立以来,曾多次延期缴付注册资本及变更出资方式;
(2)2007 年 3 月,思柏有限增加实缴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变更为以 35%美元现汇出资(455 万美元)、65%设备出资(845 万美元);
(3)2008 年 7 月,思柏有限增加实缴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变更为 35%美元现汇(455 万美元)、50.98%设备出资(662.74 万美元)、14.02%的苏州科柏清算所得转投资 182.26 万美元出资,其中,苏州科柏因未及时办理年检于 2008
年 10 月被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20 年 7 月办理注销;
(4)2009 年 4 月,思柏有限增资 300 万美元,其中 70%设备出资(210
万美元)、30%现汇出资(90 万美元);
(5)2011 年 1 月,思柏有限增资 200 万美元,其中货币出资 100 万美元,
实物出资 100 万美元(实物资产评估价值 106.45 万美元,余额作为资本公积);
(6)2019 年 10 月,香港思柏以其持有的重庆思柏 100%股权向思柏有限增资 3,137.64 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发行人多次变更出资方式的原因,股东实物出资的出资比例是否符合当时有效公司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对于设备出资,披露出资设备的来源和具体用途,出资股东是否合法拥有出资设备的产权、出资的设备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瑕疵,权属转移手续是否已办理完毕,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等瑕疵,相关设备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是否已实际投入发行人使用;
(2)苏州科柏清算的背景、清算所得的具体内容、作价确认依据及合理性;发行人股东以清算所得出资的合法合规性,相关方对出资是否存在争议及纠纷;
(3)香港思柏以其持有的重庆思柏 100%股权向思柏有限增资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按照本所《审核关注要点》对发行人非货币出资情况发表明确意见。
(一) 发行人多次变更出资方式的原因,股东实物出资的出资比例是否符合当时有效公司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对于设备出资,披露出资设备的来源和具体用途,出资股东是否合法拥有出资设备的产权、出资的设备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瑕疵,权属转移手续是否已办理完毕,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等瑕疵,相关设备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是否已实际投入发行人使用
1. 发行人多次变更出资方式的原因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时任香港思柏董事xxxx、xxx的访谈,自发行人前身思柏有限设立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两次变更出资方式的情形,其原因如下:
序号 | 工商变更登记时间 | 具体情况 | 变更出资方式的原因 |
1 | 2007 年 3 月 | 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变更为以 455 万美元现汇出资、 845 万美元设备折价出资 | 因当时外币现汇不足,且思柏精密亦需新增设备以满足生产需要,股东香港思柏于境外采购设备较为便利,因此变更出资方式 |
2 | 2008 年 7 月 | 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变更为 455 万美元现汇、662.74万美元设备出资、182.26万美元的苏州科柏清算所得转投资( 折合人民币 13,126,368.72 元)出资 | 因当时外币现汇不足,且苏州科柏决议解散并进行清算,其设备可用xxx有限的生产经营,因此变更出资方式 |
2. 股东实物出资的出资比例是否符合当时有效公司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
自思柏有限设立至 2005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实施前,思柏有限不存在实物出资情形。
2007 年 2 月,思柏有限首次实物出资,根据当时适用的 2005 年修正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 年 1 月 1 日实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修正)》(2014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取消了上述对于全部股东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的要求。
经核查,自 2007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 1 日,思柏有限存在如下非货币资产出资情况:
序号 | 决议时间 | 出资人 | 注册资本金额(万美元) | 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 (万美元) | 出资方式 | 累计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 |
1 | 2007 年 2 月 | 香港思柏 | 1,300 | 845 | 设备 | 35.00 |
455 | 货币 | |||||
2 | 2008 年 1 月 | 香港思柏 | 1,300 | 662.74 | 设备 | 35.00 |
182.26 | 清算所得 | |||||
455 | 货币 | |||||
3 | 2008 年 11 月 | 香港思柏 | 1,600 | 872.74 | 设备 | 34.06 |
182.26 | 清算所得 | |||||
545 | 货币 | |||||
4 | 2010 年 7 月 | 香港思柏 | 1,800 | 972.74 | 设备 | 35.83 |
182.26 | 清算所得 | |||||
645 | 货币 |
基于上述,思柏有限历次实物出资期间,其货币出资金额均不存在低于注册资本的 30%的情形,符合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公司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上述四次实物出资期间适用的公司章程,对于股东实物出资比例均没有约束。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实物出资的出资比例符合当时有效公司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
3. 对于设备出资,披露出资设备的来源和具体用途,出资股东是否合法拥有出资设备的产权、出资的设备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瑕疵,权属转移手续是否已办理完毕,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等瑕疵,相关设备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是否已实际投入发行人使用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思柏精密实际控制人xxx、时任香港思柏董事xxxx及xxx进行访谈,自思柏有限设立至今,思柏有限设备出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实缴出资时间 | 出资方式 | 出资人 | 新增设备出资金额 (美元) | 出资设备类型 | 出资设备的来源 | 出资设备的具体用途 |
1. | 2007 年 7 月 | 设备 | 香港思柏 | 3,043,125.47 | 机器设备(包括模具温度调节机、牧野加工中心、注塑机等) | 市场购买 | 用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
2. | 2008 年 7 月 | 设备 | 香港思柏 | 3,584,274.53 | 机器设备(包括电脑数控加工中心、超音波焊接机、电动注塑成型机等) | 市场购买 | 用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
3. | 2009 年 3 月 | 设备 | 香港思柏 | 1,020,382.84 | 机器设备(包括电脑数控加工中心、超音波焊接机、电动注塑成型机等) | 市场购买 | 用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
4. | 2010 年 1 月 | 设备 | 香港思柏 | 1,079,617.16 | 机器设备(包括滚动齿轮模具、前齿轮模具、导轮模具等) | 市场购买 | 用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
5. | 2011 年 1 月 | 设备 | 香港思柏 | 1,000,000.00 | 机器设备(包括机械手、电动注塑成形机等) | 市场购买 | 用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
注:以上实缴出资时间以验资报告出具时间为准。
根据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工商登记资料、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出资设备明细表、部分设备采购合同、支付凭证、发票,及本所律师实地查看核查,并对合计占设备出资金额 90%以上的设备供应商或其代理商进行访谈,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合法拥有用于出资的主要设备产权,上述设备出资已履行资产评估、验资等出资程序,并依法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用于出资的设备不存在重大权属瑕疵,出资设备权属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已转移至发行人,不存在出资不实等瑕疵;用于出资的设备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于出资时作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设备,并实际投入使用。
(二) 苏州科柏清算的背景、清算所得的具体内容、作价确认依据及合理性;发行人股东以清算所得出资的合法合规性,相关方对出资是否存在争议及纠纷;
1.苏州科柏清算的背景
苏州科柏于清算时的股东为香港科柏(已注销),经本所律师访谈香港科柏原股东xxx,苏州科柏因经营状况未达到预期,因此苏州科柏决议解散并进行清算,并拟转移生产重心到思柏有限,故将苏州科柏清算所得出资至思柏有限。
2.清算所得的具体内容、作价确认依据及合理性
根据无锡太湖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8 年 5 月 29 日出具的锡太
会验[2008]第 074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8 年 5 月 16 日,思柏有限收到香港思柏第四期缴纳的实收资本 6,256,874.53 美元,其中,股东以货币出资 850,000 美元,以进口设备等实物资产出资 3,584,274.53 美元,以其在苏州科
柏清算所得出资 1,822,600 美元。
根据无锡太湖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8 年 5 月 16 日出具的锡太
评咨字(2008)第 021 号《思柏精密模具注塑(无锡)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书》,苏州科柏清算所得资产以 2008 年 5 月 16 日作为评估基准日,评估价值
为 12,739,070.19 元,折合 1,822,600 美元,资产情况如下:
清算所得种类 | 数量(件) | 评估价值(元) |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 103 | 12,552,393 |
固定资产(车辆) | 1 | 57,600 |
固定资产(电子设备) | 30 | 59,784 |
在用低值易耗品 | 245 | 67,200 |
货币资金 | -- | 2,093.19 |
因苏州科柏与思柏有限的实际控制人均为xxx,因此本次清算所得出资按评估值作价,具有合理依据。
3.发行人股东以清算所得出资的合法合规性,相关方对出资是否存在争议及纠纷
(1)苏州科柏清算的合法合规性
苏州科柏自 2005 年启动清算程序,为公司实际控制人xxx当时控制的企业,过程如下:
根据苏州科柏的工商登记资料、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苏州科柏自 2005 年启动清算程序,相关情况如下:
2005 年 9 月 7 日,苏州科柏作出董事会决议,决定终止苏州科柏的所有经营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成立清算委员会。
2005 年 9 月 19 日,苏州工业园区经济贸易发展局作出《关于“科柏精密金型注塑(苏州)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的批复》,同意苏州科柏清算。
苏州科柏已于 2005 年 9 月 23 日、2005 年 9 月 26 日于《苏州日报》、于
2005 年 9 月 27 日于《人民日报》刊登了清算注销公告,自第一次公告发布日
至 2008 年 1 月 25 日,清算委员会未收到任何记录以外的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2006 年 12 月 27 日,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出具《办结海关手续通知书》,同意苏州科柏办结海关注销登记手续。
2007 年 9 月 14 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出具了苏园国税通
[2007]58277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苏州科柏注销。
2007 年 11 月 12 日,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出具了(2007)苏园地税一
注字第 0963 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同意苏州科柏注销。
根据无锡太湖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8 年 1 月 26 日出具的锡太会审 B(2008)第 007 号《科柏精密金型注塑(苏州)有限公司审计报告》,苏州科柏截至 2008 年 1 月 25 日的所有者权益为 13,126,368.72 元。
2008 年 5 月 16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市中心支局出具了(苏)汇资核字第 A320500200800017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苏州科柏清算所得转投思柏有限。
经核查,完成上述决议、审批、公告、税务注销、资产出资及外汇核准等有关清算手续后,苏州科柏实际已无人经营,亦未进一步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导致其未及时办理 2007 年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
经本所律师走访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工作人员表示,除因未及时办理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外,苏州科柏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无其他行政处罚记录;苏州科柏注销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会对苏州科柏或其股东采取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监管措施,苏州科柏于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管理系统中将自动注销。
2020 年 7 月 3 日,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05940340)外商投
资公司注销登记[2020]第 07010002 号《外商投资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苏州科柏完成工商注销登记手续。
综上,苏州科柏清算事项于 2005 年启动了注销程序,但相关注销手续未办
理完毕,后于 2008 年被吊销营业执照,于 2020 年 7 月完成注销,存在一定程序瑕疵,但其清算流程清晰,清算过程中资产权属不存在争议或纠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已取得工商部门核准注销,注销程序已履行完毕。
(2)思柏有限股东以清算所得出资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年修正)第 27 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 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 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 年修订)第 25 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因此,清算所得资产经资产评估等必要手续后,可用于作价出资。
苏州科柏清算所得主要包括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等,上述资产评估价值为 1,273.91 万元,折合 182.26 万美元。经核查,思柏有限股东以清算所得出资所履行的主要程序如下:
苏州科柏清算后,清算资产所有权为其唯一股东香港科柏所有,香港科柏当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xxx控制的企业。2008 年 1 月,香港科柏出具《资产移交确认书》,同意将苏州科柏清算所得的所有权全部转移给香港思柏,同意香港思柏用该等资产向思柏有限进行出资。资产移交双方香港科柏、香港思柏均为xxx控制的企业。
香港科柏已于 2008 年 1 月 18 日注册撤销及解散。根据xxxxx的《关于科柏精密金型注塑(苏州)有限公司清算所得出资事宜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访谈xxx,苏州科柏于 2005 年进行清算时,香港科柏的名义股东是xxx
和xxx,其董事是xxx和xxx,双方分别持股 100 万股,后xxx在 2005年将其持有的香港科柏全部股份转让给xxx,xxx与xxxxx对该事项不存在任何纠纷和争议的情形。
2008 年 1 月 29 日,思柏有限召开董事会同意出资方式变更为 35%美元现汇(455 万美元)、50.98%设备出资(662.74 万美元)、14.02%的苏州科柏清算所得转投资 182.26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13,126,368.72 元)出资。
2008 年 2 月 15 日,无锡国家xx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锡高管发[2008]55 号《关于思柏精密模具注塑(无锡)有限公司变更出资方式及修改章程的批复》,同意思柏有限出资方式变更为以现汇 455 万美元和设备折价
662.74 万美元出资, 其余部分由香港思柏以其在苏州科柏清算所得 13,126,368.72 元人民币折合美元出资,设备及清算所得出资不足部分以现汇补足,并同意公司章程作相应变更,思柏有限应于收到该等批复后 30 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2008 年 6 月 27 日,无锡国家xx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认上述批复文件仍然有效。
2008 年 5 月 16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市中心支局出具了(苏)汇资核字第 A320500200800017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苏州科柏清算所得转投思柏有限,金额为 13,126,368.72 元。
2008 年 5 月 16 日,无锡太湖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锡太评咨字
(2008)第 021 号《思柏精密模具注塑(无锡)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思柏有限委托无锡太湖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苏州科柏的清算所得资产进行了评估,以 2008 年 5 月 16 日作为评估基准日,评估价值为 12,739,070.19
元,折合 1,822,600 美元。
2008 年 5 月 29 日,无锡太湖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锡太会验
[2008]第 074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8 年 5 月 16 日,公司收到香港思柏第
四期缴纳的实收资本 6,256,874.53 美元,其中,股东以货币出资 850,000 美元,
以进口设备等实物资产出资 3,584,274.53 美元,以其在苏州科柏清算所得出资
1,822,600 美元。
2008 年 7 月 3 日,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思柏有限换发了更新后的营业执照。
综上,思柏有限已履行股东以清算所得出资所必须的相关内部决议、主管部门审批、评估、验资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苏州科柏清算资产不存在权属瑕疵,思柏有限股东以清算所得出资合法合规。
(3)相关方就出资事宜不存在纠纷和争议
根据香港科柏原股东xxx、xxx出具的《关于科柏精密金型注塑(苏州)有限公司清算所得出资事宜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访谈xxx、xxx,苏州科柏、香港科柏及其股东(包括xxx与xxx)、思柏有限之间对苏州科柏以清算所得出资事项不存在任何纠纷和争议。
针对上述事项,发行人全体股东出具书面确认:对上述事项,发行人或发行人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争议或纠纷。
公司实际控制人xxx已出具《承诺函》,若因苏州科柏清算所得出资事项造成发行人或其股东需承担任何补交出资、罚款或其他相关损失,均由实际控制人xxx承担,确保发行人不至因此受到任何不利影响。
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xxxx://xxxx.xxxxx.xxx.xx/)查询,以及于苏州科柏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走访核查,苏州科柏及其当时及历史股东、思柏有限及其股东与其他第三方之间不存在就苏州科柏清算有关的诉讼案件。
因此,公司、公司股东、苏州科柏及其当时及历史股东与其他相关方之间就苏州科柏清算及思柏有限出资事宜不存在纠纷或争议;公司实际控制人xxx已承诺就苏州科柏清算及思柏有限出资事宜可能对发行人或其股东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 本次出资资产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控制的香港思柏所有,权属清晰,苏州科柏清算剩余财产出资到思柏有限的过程已经思柏有限资产评估、验资、移交、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外汇主管部门核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变更登记等必要程序;
(2) 苏州科柏清算事项于 2005 年启动了注销程序,但相关注销手续未办理完毕,后于 2008 年被吊销营业执照,于 2020 年 7 月完成注销,存在一定程序
瑕疵,但其清算流程清晰,清算过程中资产权属不存在争议或纠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已取得海关、税务、工商、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注销,注销程序已履行完毕,上述程序瑕疵不影响本次出资的合法合规性;
(3) 思柏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经审计净资产超过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的部分(超过部分为 122,867,665.86 元)足以覆盖苏州科柏清算出资财产
(折合人民币 13,126,368.72 元),苏州科柏清算的程序瑕疵不影响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充实、到位;
(4) 公司、公司股东、苏州科柏及其当时及历史股东与其他相关方之间就苏州科柏清算及思柏有限出资事宜不存在纠纷或争议;
(5) 公司实际控制人xxx已承诺就苏州科柏清算及思柏有限出资事宜可能对发行人或其股东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三) 香港思柏以其持有的重庆思柏 100%股权向思柏有限增资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1.香港思柏以其持有的重庆思柏 100%股权向思柏有限增资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 27 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 217 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根据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2第 25 条规定: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根据当时适用的《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第 4条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股权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该企业应依法批准设立,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属于以下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一)股权企业的注册资本未缴足;(二)股权已
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条例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2020 年 1
月 1 日前制定的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与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不一致的,以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现已废止。
被设立质权;(三)股权已被依法冻结;(四)股权企业章程(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五)未按规定参加或未通过上一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六)房地产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转让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第 6 条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境内评估机构评估。”
第 7 条规定:“股权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其他投资者可在股权评估的基础上协商确定股权作价金额、股权出资金额。股权作价金额是指以上各方在股权评估基础上共同认定的用于出资股权的交易作价,股权出资金额是指股权作价金额中计入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部分,股权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股权评估值。对于以股权作价认购被投资企业增资的,股权作价金额计入并购交易额。”
根据重庆思柏的工商登记资料,香港思柏以股权出资时其持有的上述股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不存在《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规定不得用于出资的情形。
根据国众联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出具的国众联评报字(2019)第 2-1153号《思柏高精模具注塑(重庆)有限公司股东拟进行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思柏高精模具注塑(重庆)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评估对象为重庆思柏股东于评估基准日拟股权转让行为所涉及的重庆思柏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9 年 5 月 31 日,净资产评估值为 3,942.29 万元,上述股权已经依法由境内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因此,上述股权符合“可以用货币评估”且已经由“依法设立的境内评估机构评估”的要求。
根据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重庆思柏在报告期内未发现有受到公司登记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经本所律师登录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未发现发行人及重庆思柏存在行政处罚记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香港思柏以其持有的重庆思柏 100%股权向思柏有限增资符合当时有效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相关规定。
2.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根 据 x 所 律 师 登 录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核查,重庆思柏的经营范围为开发、生产、销售非金属模具、精密五金件、塑料电子部件,并提供售后服务。(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从事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相关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不属于当时生效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 年版)》以及目前生效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 年版)》中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四)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按照本所《审核关注要点》对发行人非货币出资情况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针对《审核关注要点》对发行人非货币出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对所涉及的应核查事项的核查过程、核查意见,具体如下:
审核关注要点 | 发行人情形 |
1-2-1 设立时是否存在发行人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 是 |
1-2-1-1 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出资财产相关评估作价程序,权属转移手续办理情况。 | 本所律师已于《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非货币资产出资的相关评估作价程序。 |
(1)发起人是否合法拥有用于出资财产的产权,产权关系是否清晰 | 发行人股东进行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共有三类: ①设备出资 发行人股东对于其设备出资资产的产权关系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问题二/(一)发行人多次变更出资方式的原因,股东实物出资的出资比例是否符合当时有效公司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对于设备出资,披露出资设备的来源和具体用途,出资股东是否合法拥有出资设备的产权、出资的设备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瑕疵,权属转移手续是否已办理完毕,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等瑕疵,相关设备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是否已实际投入发行人使用/3. 对于设备出资,披露出资设备的来源和具体用途,出资股东是否合法拥有出资设备的产权、出资的设备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瑕疵,权属转移手续是否已办理完毕,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等瑕疵,相关设备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是否已实际投入发行人使用”所述。 ②清算所得出资 发行人股东对于其清算所得出资资产的产权关系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问题二(/ 二)苏州科柏清算的背景、清算所得的具体内容、作价确认依据及合理性;发行人股 |
东以清算所得出资的合法合规性,相关方对出资是否存在争议及纠纷”所述。 ③股权出资 根据重庆思柏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香港思柏以其持有的重庆思柏 100%股权向思柏有限增资时,香港思柏系重庆思柏的股东,持有重庆思柏 100%股权。 2019 年 8 月 28 日,香港思柏和思柏有限签署《关于思柏高精模具注塑(重庆)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香港思柏将其合法拥有的重庆思柏 100%股权转让给思柏有限,思柏有限同意受让该等股权,对价为重庆思柏 2019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思柏有限以自身的股权作 价对香港思柏进行支付。2019 年 9 月 27 日,本次股权变更经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 综上,香港思柏以其持有的重庆思柏 100%股权向思柏有限增资已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
(2)发起人出资是否存在设置抵押、质押等财产担保权益或者其他第三方权益,是否存在被司法冻结等权利转移或者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出资财产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瑕疵或者重大法律风险;是否履行了出资财产的评估作价程序,出资财产的权属转移手续是否已经办理完毕 |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股东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出资不存在设置抵押、质押等财产担保权益或者其他第三方权益,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等权利转移或者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出资财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瑕疵或者重大法律风险;已履行了出资财产的评估作价程序,出资财产的权属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
问题三(问询函“12.关于员工持股平台”):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设立思柏共创,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员工持股平台增资价格为 1.14 元/股,增资价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为 2,016.41
万元,已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股份支付。员工持股平台由 41 名合伙人组成,其中
两人于 2020 年离职,其合伙份额拟转让给思柏精密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xxx。其余 39 名合伙人均为公司及子公司在职员工;
(2)xx共创 8 名合伙人的部分出资来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龙德云及公司董事、总经理xxxx提供的借款。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xx共创受让股份的定价依据,取得股份的价款支付情况及资金来源,人员离职后的股份处理、股份锁定期等具体安排,报告期 2 名离职人员的合伙
份额转让是否已完成;说明 8 名合伙人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借款出资的背景、原因及对实际持股权益的约定,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2)股权激励涉及的股份支付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和结果是否合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问题(1)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问题(2)发表明确意见。
(一) xx共创受让股份的定价依据,取得股份的价款支付情况及资金来源,人员离职后的股份处理、股份锁定期等具体安排,报告期 2 名离职人员的
合伙份额转让是否已完成;说明 8 名合伙人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借款出资的背景、原因及对实际持股权益的约定,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1.xx共创受让股份的定价依据,取得股份的价款支付情况及资金来源,人员离职后的股份处理、股份锁定期等具体安排
思柏共创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为其于 2019 年 11 月通过认购发行人前身思柏有限新增注册资本而取得的,不存在受让第三方股份的情形。
2019 年 11 月,思柏有限召开董事会同意增加注册资本,同意新增思柏共创
为新股东,思柏共创以 1,200 万元认购思柏有限 1,049.324404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根据天健深圳分所于 2019 年 11 月 5 日出具的天健深验(2019)41 号《验
资报告》,截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思柏有限收到思柏共创缴纳的新增注册资
本(实收资本)合计 10,493,244.04 元,计入资本公积 1,506,755.96 元。根据
根据天健深圳分所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出具的天健深审(2019)1275 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思柏共创的说明,xx共创对思柏有限增资的定价依据系以思柏精密截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合并口径净资产 302,867,665.86 元为依据,综
合考虑公司现状、成长性和对员工激励效应等因素,最终确定为 1.14 元/合伙份额。
经核查本次增资的验资报告、思柏共创的出资凭证、思x共创合伙人的出资凭证、借款合同,并对思x共创合伙人进行访谈,思x共创合伙人均以其个人自有资金或借款出资至思柏共创;xx共创已足额缴纳本次出资,出资来源xxx共创合伙人的出资,出资来源合法合规。
根据《无锡思柏共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访谈xx共创合伙人,如xx共创有限合伙人与发行人协商一致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或主动辞去职务,其可以将其在思柏共创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经其指定的公司员工;如思柏共创有限合伙人由于退休、丧失劳动力或非因过错被辞退等原因而离职的,如其离职后未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思柏共创、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其有权继续持有、转让或要求思柏共创以原始投资成本退还其在思柏共创中的财产份额;如其离职后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思柏共创、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该等合伙人仅能通过转让合伙份额的方式退伙,且其退伙时必须将合伙份额以取得该等合伙财产份额时的原始投资成本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经其指定的合伙人。
xx共创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相关事项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承
诺期限”),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已持有的发行人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次发行申请、审核及上市过程中本企业已正式盖章做出其他承诺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2.报告期 2 名离职人员的合伙份额转让是否已完成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共创共有三名离职人员。离职人员xx、xxx分别将其持有的xx共创 1.2%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公司员工xxx,xxx将其持有的xx共创 1.2%的合伙份额转让给付xx,离职人员xxxx其持有的思柏共创 0.4%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公司员工xxx。
根据xx共创的工商变更登记资料、份额转让协议、银行回单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离职人员合伙份额转让的各方已签署相关的转让协议,支付完毕转让价款,并已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3.说明 8 名合伙人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借款出资的背景、原
因及对实际持股权益的约定,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根据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 8名借款方合伙人与贷款xxxx、xxxx签署的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借款方合伙人出具的说明及还款凭证,其借款事项的主要安排如下:
(1) 借款用途:用于购买持股平台合伙份额,未经贷款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2) 借款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 20%计算,到期还本付息;
(3) 贷款发放时间:借款方在《借款合同》签署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贷款方一次性足额发放全部贷款;
(4) 实际持股权益:借款方合伙人真实持有思柏共创的份额,借款方合伙人持有的思柏共创份额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限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被质押、冻结、查封、保全或被采取措施),用以直接或间接投资思柏共创的资金来源合法,持有的思柏共创份额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5) 还款安排等情况如下:
借款方 | 贷款方 | 借款金额(万元) | 还款安排 | 是否按照约定履行还款计划 |
xxx | xxx | 120.00 | 如借款方在发行人上市前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公司辞退,借款方必须原价转让思柏共创的出资额给贷款方指定的主体,并自离职之日起或持股平台出资额转让之日(以两者较早之日为准)起,30 天内归还贷款方全部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未按期足额归还贷款利息的,借款方应向贷款方支付按未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借款方在发行人上市后减持其持有的持股平台合伙份额,则应当自减持之日起 30 日内,归还借款方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如当期减持后所获得的转让价款不足以偿还借款方的借款本息,可以减持按照比例归还借款方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借款期限最长为 5 年,自到期之日起 3 日内,借款方归还还款方本金、利息,如借款方提前归还本金、利息,则不受此限。 | 是 |
xxx | xxx | 120.00 | 如借款方在发行人上市前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公司辞退,借款方必须原价转让思柏共创的出资额给贷款方指定的主体,并自离职之日起或持股平台出资额转让之日(以两者较早之日为准)起,30 天内归还贷款方全部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未按期足额归还贷款利息的,借款方应向贷款方支付按未还款金额每 | 是 |
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借款方在发行人上市后减持其持有的持股平台合伙份额,则应当自减持之日起 30 日内,归还借款方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如当期减持后所获得的转让价款不足以偿还借款方的借款本息,可以减持按照比例归还借款方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借款期限最长为 5 年,自到期之日起 3 日内,借款方归还还款方本金、利息,如借款方提前归还本金、利息,则不受此限。 | ||||
xxx | xxx | 97.50 | 如借款方在发行人上市前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公司辞退,借款方必须原价转让思柏共创的出资额给贷款方指定的主体,并自离职之日起或持股平台出资额转让之日(以两者较早之日为准)起,30 天内归还贷款方全部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未按期足额归还贷款利息的,借款方应向贷款方支付按未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借款方在发行人上市后减持其持有的持股平台合伙份额,则应当自减持之日起 30 日内,归还借款方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如当期减持后所获得的转让价款不足以偿还借款方的借款本息,可以减持按照比例归还借款方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借款期限最长为 5 年,自到期之日起 3 日内,借款方归还还款方本金、利息,如借款方提前归还本金、利息,则不受此限。 | 是 |
xx | x德云 | 50.00 | 如借款方在发行人上市前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公司辞退,借款方必须原价转让思柏共创的出资额给贷款方指定的主体,并自离职之日起或持股平台出资额转让之日(以两者较早之日为准)起,30 天内归还贷款方全部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未按期足额归还贷款利息的,借款方应向贷款方支付按未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借款方在发行人上市后减持其持有的持股平台合伙份额,则应当自减持之日起 30 日内,归还借款方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如当期减持后所获得的转让价款不足以偿还借款方的借款本息,可以减持按照比例归还借款方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借款期限最长为 5 年,自到期之日起 3 日内,借款方归还还款方本金、利息,如借款方提前归还本金、利息,则不受此限。 | 是 |
xxx | xxx | 60.00 | 如借款方在发行人上市前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公司辞退,借款方必须原价转让思柏共创的出资额给贷款方指定的主体,并自离职之日起或持股平台出资额转让之日(以两者较早之日为准)起,30 天内归还贷款方全部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未按期足额归还贷款利息的,借款方应向贷款方支付按未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借款方在发行人上市后减持其持有的持股平台合伙份额,则应当自减持之日起 30 日内,归还借款方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如当期减持后所获得的转让价款不足以偿还借款方的借款本息,可以减持按照比例归还借款方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借款期限最长为 5 年,自到期之日起 3 日内,借款方归还还款方本金、利息,如借款方提前归还本金、 | 是 |
利息,则不受此限。 | ||||
xxx | xxx | 45.00 | 如借款方在发行人上市前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公司辞退,借款方必须原价转让思柏共创的出资额给贷款方指定的主体,并自离职之日起或持股平台出资额转让之日(以两者较早之日为准)起,30 天内归还贷款方全部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未按期足额归还贷款利息的,借款方应向贷款方支付按未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借款方在发行人上市后减持其持有的持股平台合伙份额,则应当自减持之日起 30 日内,归还借款方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如当期减持后所获得的转让价款不足以偿还借款方的借款本息,可以减持按照比例归还借款方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借款期限最长为 5 年,自到期之日起 3 日内,借款方归还还款方本金、利息,如借款方提前归还本金、利息,则不受此限。 | 是 |
xxx | xxxx | 15.00 | 借款期限自 2019 年 9 月起最长为 5 年,自 2019 年 10 月起,每月向上田雄史还款 0.5 万元,利息于最后一期还本时结清。 | 是 |
xxx | 30.00 | 如借款方在发行人上市前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公司辞退,借款方必须原价转让思柏共创的出资额给贷款方指定的主体,并自离职之日起或持股平台出资额转让之日(以两者较早之日为准)起,30 天内归还贷款方全部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未按期足额归还贷款利息的,借款方应向贷款方支付按未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借款方在发行人上市后减持其持有的持股平台合伙份额,则应当自减持之日起 30 日内,归还借款方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如当期减持后所获得的转让价款不足以偿还借款方的借款本息,可以减持按照比例归还借款方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借款期限最长为 5 年,自到期之日起 3 日内,借款方归还还款方本金、利息,如借款方提前归还本金、利息,则不受此限。 | 是 | |
xx | xxxx | 10.00 | 借款期限自 2019 年 9 月起最长为 5 年,自 2019 年 10 月起,每月向上田雄史还款 0.5 万元,利息于最后一期还本时结清。 | 是 |
根据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 8名借款方合伙人与贷款xxxx、xxxx签署的借款合同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对该 8 名合伙人及xxx、xxxx进行访谈,上述合伙人借款出资系因其自有流动资金紧张,但看好公司发展,希望参与投资公司,该等合伙人均与xxx或xxxx认识多年,有良好的信任关系,因此其自xxx或xxxx借入部分款项以进行出资;上述合伙人持有的思柏共创份额权属清晰,出资相关借款行为真实,资金流转记录与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相一致,不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xx共创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问题四(问询函“13.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申报材料显示:
(1)重庆思柏原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与公司相同,均为精密模具及注塑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解决同业竞争、扩大整体经营规模并提升竞争力,2019 年 9 月,香港思柏以其持有的重庆思柏 100%股权向思柏有限增资,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人员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主要企业包括香港科迅、美轮国际、美轮果业、苏州科柏、xxx房地产经纪(深圳)有限公司、金华市车途无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
(3)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销售总额分别为 39.03 万元、738.81 万元和
214.34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09%、1.76%和 0.51%,系为公司向中岛贸易销售精密注塑件、精密模具等产品。目前中岛贸易正在注销过程中,预计未来相关关联交易不会再继续发生;
(4)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采购主要为向关联方无锡筑誉采购运输服务和劳务派遣服务,占同类型采购的比例较高;发行人关联采购总额分别为 776.93 万元、573.79 万元和 239.34 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65%、1.97%和 0.83%。无锡筑誉已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注销,未来相关交易不会再继续发生。
请发行人:
(1)披露收购重庆思柏 100%股权交易作价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涉及资产的交付和过户情况、人员整合、公司治理运行情况以及重组业务的最新发展情况;说明认定同一控制下收购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3 号》的规定,重组新增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业务的相关性、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
大变更;
(2)披露中岛贸易和无锡筑誉注销的原因,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涉及的资产处置情况和人员去向;结合关联方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技术、主营业务和实际经营等情况,披露香港科迅、美轮国际、美轮果业、苏州科柏等关联方企业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报告期内主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叠的销售渠道、客户和供应商,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股东是否存在业务资金往来;
(3)分析并披露发行人向中岛贸易销售精密注塑件、精密模具的原因及必要性,中岛贸易收入是否全部来源于发行人、其下游客户情况、与发行人终端客户是否重叠,报告期各期关联交易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与第三方交易价格比较情况说明关联销售定价公允性;
(4)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无锡筑誉采购运输服务的具体内容、定价依据,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运输服务、交易定价等说明向无锡筑誉采购运输服务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采购价格的公允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分担成本支出及费用的情形。
(一) 披露收购重庆思柏 100%股权交易作价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涉及资产的交付和过户情况、人员整合、公司治理运行情况以及重组业务的最新发展情况;说明认定同一控制下收购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3 号》的规定,重组新增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业务的相关性、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更。
1.收购重庆思柏 100%股权交易作价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根据《关于思柏高精模具注塑(重庆)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思柏有限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重庆思柏股东香港思柏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作出的股东决定、思柏有限及重庆思柏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访谈香港思柏及重庆思柏实际控制人xxx,本次收购中,香港思柏将其持有的重庆思柏 100%股权全部转让给思柏有限,对价为重庆思柏截至 2019 年 5 月 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思柏有限以其自身的股权作价对香港思柏进行支付。重庆思柏的股权价值系以深圳天健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出具的天健深审(2019)1157
号《审计报告》审计的重庆思柏截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的净资产 31,376,422.87
元为准计算。
本次收购系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为避免同业竞争实施的重组,具有合理性。xx有限对重庆思柏进行了同一控制下合并,向香港思柏购买其持有的重庆思柏 100%股权,思柏有限以其自身股权作价向香港思柏进行支付,交易
作价以重庆思柏经审计的截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的净资产作为依据,定价具有合理性。
2.涉及资产的交付和过户情况、人员整合、公司治理运行情况以及重组业务的最新发展情况
根据《关于思柏高精模具注塑(重庆)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重庆思柏及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相关股权转让事项已办理完毕工商登记,股权交付和过户已完成,重庆思柏已成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以及重庆思柏提供的员工名册,收购完成后至今,重庆思柏人员未整合至思柏精密。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收购完成后至今,思柏精密及重庆思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了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相互协调和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治理有效、规范。
公司进行同一控制下企业重组的主要目的系为了解决同业竞争问题,重组标的公司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与思柏精密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重组相关资产、业务、人员、技术等方面的整合工作均已顺利完成,公司及重庆思柏经营情况正常,且在公司统筹规划与统一管理下,母子公司之间取得了较好的分工协同效应,避免了同业竞争,提高了规模效益,业务发展情况良好。
3.说明认定同一控制下收购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3 号》的规定,重组新增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业务的相关性、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更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3 号》,“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一)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二)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1)重庆思柏自报告期期初起至重组时与发行人同受xxx控制
根据思柏有限和重庆思柏的工商登记资料,思柏有限、重庆思柏自报告期初至重组时,股东均为香港思柏;香港思柏自报告期初起至重组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xxx;因此,重庆思柏自报告期期初起至重组时,与发行人同受xxx控制。
(2)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
根据重庆思柏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重庆思柏被收购前后的主营业务均为精密注塑件和精密模具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
(3)重庆思柏占发行人收购前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比例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收购重庆思柏前一个会计年度,重庆思柏占发行人重组前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的比例情况如下:
项目 | 重庆思柏 | 思柏精密 | 占比(%) |
资产总额(元) | 84,815,945.01 | 327,703,086.16 | 25.88 |
营业收入(元) | 48,889,831.05 | 371,145,629.70 | 13.17 |
利润总额(元) | 18,599,680.91 | 57,510,757.14 | 32.34 |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重庆思柏自设立时起至被发行人重组前,以及在合并后,即与发行人受同一控制权人控制;重庆思柏被收购前后的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发行人控股合并重庆思柏认定为同一控制下收购,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3 号》的规定,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 披露中岛贸易和无锡筑誉注销的原因,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涉及的资产处置情况和人员去向;结合关联方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技术、主营业务和实际经营等情况,披露香港科迅、美轮国际、美轮果业、苏州科柏等关联方企业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报告期内主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叠的销售渠道、客户和供应商,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股东是否存在业务资金往来。
1.中岛贸易和无锡筑誉注销的原因,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涉及的资产处置情况和人员去向
(1)无锡筑誉
经本所律师访谈无锡筑誉实际控制人xxx,因无锡筑誉经营情况未达预期,且其作为关联方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提供劳务派遣及运输服务等关联交易,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并规范关联交易,无锡筑誉实际控制人xxx决定注销无锡筑誉,并已于 2020 年 1 月完成注销。
根据无锡国家xx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0 月 00 xxxx《xx》,“xx,xxxxxxxxxxxxxx 0000
x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0 月 28 日,在无锡市工商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中暂未发现违章、违法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国家xx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税务局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经系统查询,未发
现无锡市筑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4 日期间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
根据无锡筑誉实际控制人xxx的说明与承诺及工商、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 明 , 并 经 x 所 律 师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 信 用 中 国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 人 民 检 察 院 案 件 信 息 公 开 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xxxx://xxx.xxx.xxx.xx/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应 急 管 理 部
(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网站查询,报告期内,无锡筑誉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无锡筑誉 2019 年 10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无锡筑誉注销前货币资金为
34,292.27 元,资产总额为 2,134,292.27 元(未经审计)。
根据无锡筑誉股东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经本所律师访谈无锡筑誉实际控制人xxx,除上述资产之外,无锡筑誉注销前不存在其他资产;上述资产处置方式为由无锡筑誉实际控制人xxx分配剩余货币资金,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无锡筑誉 2019 年 5 月 31 日员工名册、注销前员工名册并经本所律师
访谈无锡筑誉实际控制人xxx,截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无锡筑誉共有员工
6 人;上述员工均已分别于 2020 年 6 月及 2020 年 8 月与无锡筑誉解除劳动合
同,后有 4 人(职位均为司机)通过应聘方式入职思柏精密。
(2)中岛贸易
根据中岛贸易实际控制人xxxx出具的确认函,中岛贸易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总经理xxxx实际控制的企业,其作为关联方曾与公司发生过关联交易。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并规范关联交易,xxxx决定注销中岛贸易。
根据中岛贸易实际控制人xxxx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 文 书 网 ( xxxxx://xxxxxx.xxxxx.xxx.xx/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xxxx://xxxx.xxxxx.xxx.xx/)查询,查询结果显示报告期内中岛贸易在中国大陆不存在诉讼信息、被执行信息等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葉天養、葉欣穎、xxx律师行出具的中岛贸易香港法律意见书及Black & White Investigation 公司根据查询 1992 年以来香港各级法院的民事诉讼资料
(包括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小额钱债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及破产清盘案件)和 2002 年以来香港各级法院的刑事诉讼资料的结果所出具的《香港民事及刑事诉讼记录调查》,报告期内中岛贸易不存在于香港法院诉讼之记录,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因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为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根据葉天養、葉欣穎、xxx律师行出具的中岛贸易香港法律意见书,“根据该公司日期为 2020 年 9 月 16 日递交之有关私人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撤销注册申请书,该公司已向公司注册处提出申请撤销注册,有关申请仍在进行中。”
根据xx養、葉欣穎、xxx律师行出具的中岛贸易香港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访谈中岛贸易实际控制人xxxx,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岛贸易已无实际经营业务,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中岛贸易的流动资产为
港币 366,971.18 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岛贸易的撤销注册申请仍在进行中。
根据葉天養、葉欣穎、xxx律师行出具的中岛贸易香港法律意见书及中岛贸易实际控制人上田雄史出具的确认函,中岛贸易注册撤销后,所有资产将作为清算财产分配至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注册撤销前已无雇员,各相关方对于注册撤销事项未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争议。
2.结合关联方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技术、主营业务和实际经营等情况,披露香港科迅、美轮国际、美轮果业、苏州科柏等关联方企业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
根据境内关联方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葉天養、葉欣穎、xxx律师行出具的境外关联方企业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关联方企业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及企查查网站
(xxxxx://xxx.xxx.xxx/)查询,主要关联方企业(除子公司及独立董事控制或任职企业外)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关联方 | 历史沿革 | 资产 | 人员 | 技术 | 主营业务及 实际经营情况 |
1 | 香港思柏 | ① 2004 年 12 月,股东上田雄史出资设立香 港思柏,设立时的发行股本为 1,000 元港币。 ② 2005 年 12 月,香港思柏通过股本配发将 发行股本增加至 500 万元港币,新增股本均由xxxx认缴。 ③ 2007 年 11 月,xxxx将其持有的香港思柏 100%股份转让给xxx。 ④ 2013 年 2 月,xxx将其持有的香港思柏 100%股份转让给xxx。 ⑤ 2013 年 4 月,xxx将其持有的香港思柏 25%股份转让给xxxx。 | 报告期内,该公司在香港未拥有土地、房产等资产,资产主要为通过公司分红获取的货币资金 | 报告期内,该公司在香港没有雇佣员工 | 报告期内,该公司未拥有核心技术、注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域名或其他非专利技术等 | 报告期内,该公司实际主要从事投资与贸易业务;2020 年 1-6 月公司收入金额为港币 9.71 万元1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公司在香港已没有实际开展业务 |
13 根据香港思柏出具的说明,香港思柏 2020 年 1-6 月收入来源于少量钛合金板材的贸易业务。
2 | xx共创 | ① 2019 年 10 月,合伙人xxx、xxx等 41 人共同设立思柏共创,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1,250 万元。 ② 2020 年 8 月,合伙人xx、xxx分别 将其各自持有的 15 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xxx。 ③ 2020 年 11 月,合伙人xxxx其持有的 xx共创 5 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xxx,合伙 人xxx将其持有的xx共创 15 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付xx。 | 报告期内,思柏共创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 6%股份外,资产主要为少量货币资金 | 报告期内,该公司未有员工 | 报告期内,该公司未拥有核心技术、注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域名或其他非专利技术等 | 报告期内,该公司系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从事实际经营业务;2020 年 1-6 月公司未存在收入金额 |
3 | 香港科迅 | ① 1994 年 11 月 15 日,香港科迅设立时法定 股本为港币 1,000 元,每股港币 1 元,共发行 了 1,000 股普通股,其中xxx持有 500 股普 通股,xxx持有 500 股普通股。 ② 1999 年 10 月 22 日,公司新增法定股本 999,000 股,每股港币 1 元,对于新增股本, xxx持有 49,500 股普通股,xxx持有 49,500 股普通股,Oriental Castle Holdings Group Limited 持有 900,000 股普通股。 ④ 2017 年 12 月 1 日,xxxx其持有的 | 报告期内,该公司主要资产为一辆中港两地 车,未拥有土地、房产等其他资产 | 报告期内,该公司在香港没有雇佣员工 | 报告期内,该公司未拥有核心技术、注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域名或其他非专利技术等 | 报告期内,未从事实际经营业务;2020 年 1-6月公司未存在收入金额 |
50,000 股普通股转让给xxx,Oriental Castle Holdings Group Limited 将其持有的 900,000 股普通股转让给xxx。 截止境外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香港科迅的发行股本为 100 万元港币,xxx持有 100%股权。 | ||||||
4 | 深圳xxx | 深圳xxx系由xxx、xxxx 2005 年 9 月出资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 380 万元港币,xxx及xxx分别持有 50%股权。 深圳xxx从设立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其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 主要资产为货币资金及 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 | 截至2020 年 6 月末,该公司共有员工 20 人 | 报告期内,该公司未拥有核心技术、注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域名或其他非专利技术等 | 报告期内主要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公司仍在经营中;2020 年 1-6 月公司收入金额为 346.09万元 |
5 | 美轮国际 | ① 美轮国际于 2007 年 6 月 25 日设立,设 立时的法定股本为港币 10,000 元,每股港币 1 元,共 10,000 股普通股。设立时,美轮国 际仅发行及配售了 1 股普通股,该 1 股普通股由 Company Kit Secretarial Services Limited持有。 ② 2007 年 7 月 5 日,美轮国际将余下未发 行之 9,999 股普通股配售及发行,该仍未配售 | 报告期内,该公司主要资产为一辆中港两地 车,未拥有土地、房产等其他资产 | 报告期内,该公司在香港没有雇佣员工 | 报告期内,该公司未拥有核心技术、注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域名或其他非专利技术等 | 报告期内,未从事实际经营业务;2020 年 1-6月公司未存在收入金额 |
的股本为港币 9,999 元,每股港币 1 元,均由xxx持有。 ③2007 年 7 月 6 日,Company Kit Secretarial Services Limited 将其持有的 1 股普通股转让给xxx。 ④2008 年1 月4 日,xxxx其持有的10,000 股普通股均转让给xxx。 截止境外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美轮国际的全部已发行股份为 10,000 股普通股,xxx持有 100%股权。 | ||||||
6 | 肇庆美轮果业有限公司 | 肇庆美轮果业有限公司系美轮国际于 2007 年 9 月出资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 340 万元港币,美轮国际持有 100%股权。 肇庆美轮果业有限公司从设立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 报告期内,主要资产为少量货币资金 | 报告期内,该公司没有员工 | 报告期内,该公司未拥有核心技术、注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域名或其他非专利技术等 | 报告期内,未从事实际经营业务;2020 年 1-6月公司未存在收入金额 |
7 | 金华市车途无忧网 络科技有 | 金华市车途无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由xxx于 2017 年 9 月出资设立, 设立时注 | 资产主要为少量库存商 品(机动车零部件等), 截至 2020 年 10 月 31 | 截至2020 年 6 月末,该公 司员工为 7 | 报告期内,该公司未 | 报告期内,主要从事汽车配件、汽车日用品批 发、零售,机动车维修 |
限公司 | 册资本为 350 万元。 金华市车途无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设立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 日,该公司的资产总额为 169,272.73 元(未经审计) | 人 | 拥有核心技术 | 业务;该公司仍在经营中;2020 年 1-6 月公司收入金额为 10.43万元 | |
8 | 苏州科柏 | ① 苏州科柏系由香港科柏于2002 年12 月出资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 210 万美元。 ② 2003 年 1 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 500 万美元,全部新增注册资本由香港科柏认缴。 ③ 苏州科柏已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办理完毕注销登记手续。 | 报告期内,该公司无资产,已注销 | 报告期内,该公司无员工 | 报告期内,该公司未拥有核心技术、注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域名或其他非专利技术等 | 苏州科柏于 2005 年启动了注销程序,报告期内,未从事实际经营业务;已于 2020 年 7 月 3 日注销;2020 年 1-6月公司未存在收入金额 |
9 | 中岛贸易 | ① 2008 年 10 月,创始股东xxxx出资设 立中岛贸易,设立时发行股本 1 万元港币。 ② 2009 年 10 月,xxxx将其持有的中岛贸易 100%股权转让给xxx。 ③ 2018 年 5 月,xxx将其持有的中岛贸易 100%股权转让给xxx。 | 报告期内,中岛贸易的 主要资产为货币资金; 截至2020 年6 月30 日,中岛贸易的流动资产为 港币 366,971.18 元(未经审计) | 报告期内,该公司未存在雇员 | 报告期内,该公司未拥有核心技术、注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域名或其他非专利技术等 | 报告期内,该公司主要从事贸易业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岛贸易已停止经营,该公司已提出申请撤销注册,撤销注册仍在进行中; 2020 年 1-6 月公司未存在收入金额 |
中岛贸易自设立之日起,其实际控制人为上田雄史,xxx、xxx均系代其持有股权。 | ||||||
10 | 无锡筑誉 | ① 2012 年 12 月,xxx、熊建华设立无锡 筑誉,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xxx持股 80%,熊建华持股 20%。 ② 2014 年 2 月,xxx增资 150 万元,持有 75%股权,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200 万元。 ③ 2014 年 10 月,股权转让,股权结构由xxxx股 20%、熊建华持股 5%、xxx持股 75%,变更为xxx持股 20%、xxx持股 80%。 ④ 2018 年 8 月,股权转让,股权结构由xxx持股 20%、xxx持股 80%,变更为xxx持有 75%股权、xxxx有 20%股权、xxxx有 5%股权。 ⑤ 无锡筑誉已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办理完 | 报告期内,无锡筑誉的主要资产为货币资金及车辆 | 注销前,该公司拥有 6 名员工,均于注销前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 注销前,该公司没有核心技术、注册商 标、专利、专有技术、域名或其他非专利 技术等 | 报告期内,该公司主要从事劳务派遣服务及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业务;该公司已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注销 |
毕注销登记手续。 无锡筑誉自设立之日起,其实际控制人为xxx,上述股东均系代其持有股权。 |
根据主要关联方企业的营业执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问卷 等 资 料 , 并 经 x 所 律 师 登 录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和企查查网站(xxxxx://xxx.xxx.xxx/)核查,上述主要关联方企业未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
3.报告期内主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叠的销售渠道、客户和供应商,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股东是否存在业务资金往来
根据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名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访谈、取得其调查问卷答复,并经 x 所 律 师 登 录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上述主要关联方企业的经营范围,上述关联方企业中,苏州科柏、美轮国际、肇庆美轮果业有限公司、香港科迅在报告期内均无实际经营;香港思柏、深圳xxx、金华市车途无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岛贸易、无锡筑誉、xx共创在报告期内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除前期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情形外,不存在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重叠的情况。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并根据该等关联方出具的确认函、访谈该等关联方实际控制人、核查该等关联方主要银行账户流水,除前期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情形外, 该等关联方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股东不存在业务资金往来。
(三) 分析并披露发行人向中岛贸易销售精密注塑件、精密模具的原因及必要性,中岛贸易收入是否全部来源于发行人、其下游客户情况、与发行人终端客户是否重叠,报告期各期关联交易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与第三方交易价格比较情况说明关联销售定价公允性
1. 分析并披露发行人向中岛贸易销售精密注塑件、精密模具的原因及必要性,中岛贸易收入是否全部来源于发行人、其下游客户情况、与发行人终端客户是否重叠,报告期各期关联交易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名称 | 交易内容 | 2020 年 1-6 月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金额 | 占收入比例 | 金额 | 占收入比例 | 金额 | 占收入比例 | 金额 | 占收入比例 | ||
中岛贸易 | 精密注塑件、精密模具 | - | - | 214.34 | 0.51% | 738.81 | 1.76% | 39.03 | 0.09% |
合计 | - | - | 214.34 | 0.51% | 738.81 | 1.76% | 39.03 | 0.09% |
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总经理,2017 至 2019 年度,由于少量客户提出以泰铢结算等特定要求(详见下表),公司存在少量通过控股股东香港思柏销售精密注塑件、精密模具的关联交易;同时,由于上述交易中香港思柏基本为平进平出,为了使得香港思柏利润极低的业务在税务规范的前提下能够顺利进行,上述业务经中岛贸易转手后向香港思柏销售。经本所律师访谈中岛贸易实际控制人xxxx,中岛贸易成立于 2008 年 10 月,为公司总经理xxxx实际控制的香港公司,其设立的主要目的系对接公司与香港思柏的交易;报告期内,中岛贸易的收入全部来源于两个方面:(1)2017 年至 2019 年期间,销售发行人产品;
(2)2017 年向发行人销售机器设备。除上述外,中岛贸易无其他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中岛贸易、香港思柏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并经本所律师访谈中岛贸易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中岛贸易的终端下游客户共计 4 个;由于该等客户在香港地区设立了办事机构,且公司董事长龙德云为中国香港居民,总经理xxxxx拥有香港永久居留权,与前述客户之间的商务沟通较为便利;中岛贸易终端下游客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客户名称 | 基本情况 | 通过中岛贸易 (香港思柏)交易原因 | 解决措施 | 客户是否重叠 |
1 | 柯尼卡美能 x商用科技 制造(香港)有限公司 | 柯尼卡美能达集团内公司 | 2018 年 3 月前,公司尚未进入其合格供应商清单,其要求先与香港思柏进行交易 | 公司进入其合格供应商清单后,其直接对公司下单 | 是 |
2 | Marelli (Thailand) Co., Ltd | 康奈可14集团内公司 | 其坚持以泰铢结算。但由于泰铢系非国际货币,国内银行无法结算 | 公司正在与其协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暂停通 | 否 |
14 除另有定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康奈可”系指:Calsonic Kansei,其在亚洲主要经营机构包括:康奈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Marelli Fukushima Corporation、Marelli (Thailand) Co., Ltd 等。
过中岛贸易与其交易 | |||||
3 | Smart Wave Technologies | 加拿大公司,成立于 1994 年,主营产品为物联网感应设备 | 2019 年 12 月前,其只与非大陆地区企业进行交易 | 经协商,2020 年 1 月开始,公司直接与其交易 | 是 |
4 | Fuji Compound co., Ltd | 日本公司,成立于 1946 年,主营产品为化妆品容器等 | 2018 年 2 月前,该客户处于开发阶段,接洽中要求先与香港思柏进行交易 | 经协商,2019 年开始,公司直接与其交易 | 是 |
注:上述中岛贸易客户中部分与发行人客户重叠的原因为该等客户后续调整为直接与发行人进行交易。
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总经理,2018 年度,关联销售金额相对较大的主要原因为公司向柯尼卡美能达商用科技制造(香港)有限公司外销的精密模具相对其他年度较多;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销售占收入比例分别为 0.09%、1.76%、 0.51%和 0.00%,占收入比例较小,且产品销售价格的确定原则与同类产品一致,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或者虚增利润的情形。
根据《审计报告》、中岛贸易实际控制人xxxx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总经理,自 2020 年 1 月起,公司已停止上述关联销售行为,目前关联方中岛贸易已提交注册撤销申请,预计未来相关关联交易不会再发生。
2. 结合与第三方交易价格比较情况说明关联销售定价公允性
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总经理及中岛贸易实际控制人xxxx、香港思柏实际控制人xxx,2017 至 2019 年期间,公司关联销售行为实质为通过关联方中岛贸易、香港思柏,向终端客户外销精密注塑件、精密模具。基于贸易流转产生的税费、外币折算等因素,中岛贸易、香港思柏仅保留了极低的利润。自 2020
年 1 月起,公司已停止上述关联销售行为。根据发行人、中岛贸易、香港思柏报告期内银行资金流水情况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及香港思柏实际控制人xxx、中岛贸易实际控制人xxxx,香港思柏、中岛贸易及公司的收入、利润情况分别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环节 1:公司 销售给中岛贸易 | 环节 2:中岛贸易 销售给香港思柏 | 环节 3:香港思柏 销售给终端客户 |
公司 | 中岛贸易 | 香港思柏 |
营业收入 | 992.18(①) | 1,006.37(③) | 978.47 |
营业成本 | 627.65 | 992.52(②) | 961.99(④) |
毛利润 | 364.53 | 13.85 | 16.47 |
毛利率 | 36.74% | 1.38% | 1.68% |
注:①与②的差额为运保佣冲减收入;③与④的差额为中岛贸易直接销售给终端客户 Fuji Compound co., ltd 的收入;上表中数据为 2017 至 2019 年度公司与中岛贸易的全部关联销售交易金额;2020 年 1-6 月,公司未与中岛贸易发生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销售中,公司精密注塑件、精密模具收入分别为 98.58 万元和 893.6万元,其中精密模具占比较大,占关联销售收入的 90.06%,均为通过中岛贸易向柯尼卡美能达商用科技制造(香港)有限公司、Marelli (Thailand) Co., Ltd 出口的精密商品模具。公司关联销售的毛利率情况分别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精密模具 | 精密注塑件 |
营业收入 | 893.60 | 98.58 |
营业成本 | 560.65 | 66.99 |
毛利润 | 332.95 | 31.59 |
公司对中岛贸易销售毛利率 | 37.26% | 32.05% |
公司外销平均毛利率 | 36.39% | 36.15% |
注:公司外销精密模具平均毛利率为 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外销精密模具
毛利率算数平均值;外销精密注塑件平均毛利率为 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一般贸易出口、进料加工出口模式外销精密注塑件毛利率算数平均值。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上述外销的精密模具、精密注塑件为定制化产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直接获取市场同类产品交易价格进行对比。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总经理、中岛贸易实际控制人以及天健会计师,公司向中岛贸易销售精密模具的毛利率与同期外销精密模具的毛利率平均水平基本一致,上述通过关联方作为贸易中间方的关联销售具有合理商业背景,终端客户清晰,定价公允。
(四) 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无锡筑誉采购运输服务的具体内容、定价依据,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运输服务、交易定价等说明向无锡筑誉采购运输服务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采购价格的公允性
1. 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无锡筑誉采购运输服务的具体内容、定价依据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无锡筑誉之间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名称 | 交易内容 | 2020 年 1-6 月 | 2019 年度 | ||||
金额 | 同类采购占比 | 占采购总额比例 | 金额 | 同类采购占比 | 占采购总额比例 | ||
无锡筑誉 | 运输服务 | - | - | - | 53.47 | 29.17% | 0.18% |
名称 | 交易内容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
金额 | 同类采购占比 | 占采购总额比例 | 金额 | 同类采购占比 | 占采购总额比例 | ||
无锡筑誉 | 运输服务 | 106.68 | 44.03% | 0.37% | 102.33 | 42.60% | 0.35% |
无锡筑誉为公司实际控制人xxx控制的公司,且其作为关联方报告期内曾为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等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向其采购运输服务的主要原因为:公司向柯尼卡美能达商用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等客户的运输频率较高,单纯依赖外部物流运输公司难以充分满足及时响应的现实需求。此外,无锡筑誉设立时,根据当时适用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需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为简便操作,实际控制人xxx委托公司管理层设立无锡筑誉,并由无锡筑誉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运输业务,公司向无锡筑誉采购物流运输服务,以提高物流响应速度,增加运输效率。
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采购内容均为生产经营所需的服务,运输服务主要内容为向柯尼卡美能达商用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等xx客户运送精密注塑件、精密模具产品。
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公司关联采购金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65%、1.97%和 0.83%,关联交易总体占比较小且呈下降趋势。无锡筑誉已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注销,未来相关交易不会继续发生。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公司与上述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均以自身生产经营所需出发,按当时市场交易情况为基础协商价格。
2. 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运输服务、交易定价等说明向无锡筑誉采购运输服务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采购价格的公允性
(1)采购占比较高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公司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主要客户如柯尼卡美能达商用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南京莱斯康电子有限公司等的国内生产基地均位于公司xx地区。由于精密注塑件等产品的客户订单具有“小批量、多品种、多批次”的特点,公司需要根据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及时组织生产安排,生产完毕后将产品及时运输至客户工厂。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报告期内,公司也存在向外部物流公司如江苏中融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物流)采购整车运输服务的情形,但由于精密注塑件产品无法承受强力挤压或大量堆叠,物流运输过程中单车装载密度相对较低,且公司向柯尼卡美能达商用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等客户的运输频率较高,单纯依赖外部物流运输公司难以充分满足及时响应的现实需求。
经本所律师访谈无锡筑誉实际控制人xxx,根据当时适用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需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为简便操作,实际控制人xxx委托思柏有限管理层设立无锡筑誉,并由无锡筑誉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运输业务;公司向无锡筑誉采购运输服务,可以提高物流响应速度,增加运输效率。
(2)采购物流服务具体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通过无锡筑誉、中融物流等采购物流服务,向客户运输精密注塑件、精密模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 年 1-6 月 | 2019 年度 | ||
运输费 | 占比 | 运输费 | 占比 | |
无锡筑誉 | - | 0.00% | 53.47 | 29.17% |
中融物流 | - | 0.00% | 60.22 | 32.86% |
领速物流15 | 10.78 | 26.01% | 21.79 | 11.89% |
其他 | 30.66 | 73.99% | 47.81 | 26.08% |
合计 | 41.44 | 100.00% | 183.29 | 100.00% |
项目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
运输费 | 占比 | 运输费 | 占比 | |
无锡筑誉 | 106.68 | 44.03% | 102.33 | 42.60% |
中融物流 | 65.88 | 27.19% | 45.54 | 18.96% |
领速物流 | 33.44 | 13.81% | 27.54 | 11.46% |
其他 | 36.26 | 14.97% | 64.82 | 26.98% |
合计 | 242.26 | 100.00% | 240.23 | 100.00% |
注:2020 年 1-6 月,由于主要客户运输方式变更为自提以及收入下降,公司销售运输费用大幅下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物流对账单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公司主要向无锡筑誉、中融物流采购整车运输服务,价格为根据运输距离、载重吨位协商确定的固定结算单价;作为上述整车物流服务的补充,公司通过领速物流等快递公司运输,价格按照单件产品的重量和体积、目的地、期望运抵时间计价。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无锡筑誉主要为公司向柯尼卡美能达商用科技 (无锡)有限公司、南京莱斯康电子有限公司进行运输,采购金额、单价与第三方物流公司的对比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目的地 | 载重 | 无锡筑誉 | 中融物流 | ||
采购额 | 单价(万元/车次) | 采购额 | 单价(万元/车次) |
15 除另有定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领速物流”系指:无锡领速物流有限公司。
目的地 | 载重 | 无锡筑誉 | 中融物流 | ||
采购额 | 单价(万元/车次) | 采购额 | 单价(万元/车次) | ||
柯尼卡美能达商用科技 (无锡)有限公司 | 3 吨 | 6.68 | 0.02 | 1.32 | 0.02 |
5 吨 | 58.28 | 0.03 | 124.45 | 0.03 | |
13 吨 | 103.73 | 0.06 | - | - | |
南京莱斯康电子有限公司 | 3 吨 | 79.80 | 0.12 | 7.42 | 0.10(注)、 0.12 |
5 吨 | 1.26 | 0.14 | 0.70 | 0.14 | |
13 吨 | 1.35 | 0.15 | - | - | |
合计 | 251.09 | - | 133.89 | - |
注:2018 年 10 月,由于车辆调度原因,中融物流曾有一车次向南京运输的结算费用为 0.1 万元;跨越速运与无锡筑誉、中融物流两家物流运输服务供应商的定价模式不同,运输单价无法直接进行比较。
根据上表,公司自无锡筑誉采购的运输价格与相同运输距离、相同载重吨位的公开市场第三方运输价格水平一致。2019 年 5 月,公司启动上市准备工作后,停止从无锡筑誉采购运输服务;2020 年 1 月,无锡筑誉注销完毕。
基于上述,公司向无锡筑誉采购运输服务占比较高具有合理的背景原因,运输服务采购价格与公开市场第三方运输价格水平一致,采购价格公允。
(五)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分担成本支出及费用的情形
发行人关联采购、销售的金额、占比相对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造成重大影响;除两名日本籍员工在关联方香港思柏领取的薪酬及报销的差旅费已被发行人调整入账的情形外,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方代发行人分担成本支出及费用的情况。
问题五(问询函“15.关于合规经营”):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支出分别为 11.96 万元、69.12 万元和 89.90 万元,金额较小。发行人子公司xxxx在报告期xx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要求和未批先建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发行人及子公司对危险废物的处理方式、流程,是否具备相应业务资质;如与其他公司合作,披露主要合作方名称及是否具备相应业务资质;报告期内发行人涉及危险废物的生产、使用、储存等各环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2)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污染物排放规定。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 发行人及子公司对危险废物的处理方式、流程,是否具备相应业务资质;如与其他公司合作,披露主要合作方名称及是否具备相应业务资质;报告期内发行人涉及危险废物的生产、使用、储存等各环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1. 发行人及子公司对危险废物的处理方式、流程,是否具备相应业务资质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备案信息截图,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环保专员,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涉及的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活性炭、废包装容器、废润滑油等,重庆思柏生产经营涉及的危险废物主要为废矿物油、含油铁屑等,上述危险废物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先分类存放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危险废物库房内,统一委托具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备案信息截图,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环保专员,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危险废物系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并非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需取得危险废物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证。
2. 如与其他公司合作,披露主要合作方名称及是否具备相应业务资质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合作的危废处理企业为两家,分别为南通润启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及重庆云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委托该等机构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
根据发行人与危废处理合作单位签署的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及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合作的危废处理企业的资质情况如下:
委托单位 | 委托处理单位名称 | 经营范围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
发行人 | 南通润启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 焚烧处置医药废物(HW02)、废药物药品(HW03)、农药废物(HW04)、木材防腐剂废物(HW05)、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HW06)、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09)、精(蒸)馏残渣 (HW11)、染料及涂料废物(HW12)、有机树脂类废物(HW13)、新化学物质废物(HW14)、表面处理废物(HW17,仅 限 000-000-00 、 #000-000-00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 、 有 机 磷 化 合 物 废 物 (HW37)、有机氰化物废物(HW38)、含酚废物(HW39)、含醚废物(HW40)、含有机卤化物废物(HW45)、其他废物 (HW49,仅限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废催化剂(HW50,仅限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合计 25000 吨/年#;微波消毒处理医疗废物【HW01,感染性废物(000-000-00)、损伤性废物 ( 000-000-00 ) 、 病 理 性 废 物 (000-000-00,人体器官和传染性的动物尸体等除外)】3000 吨/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供热服务;金属材料(危化品除 外)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 JS0681O OI553-3 | 2020 年 2 月 至 2021 年 1 月 |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重庆思柏 | 重庆云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许可项目:危险废物经营,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建筑劳务分包,安全评价业务,药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从事环保科技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环境综合管理服务,环境治理技术服务;再生资源、废旧金属回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环保设施维护;销售:环保设备、标识、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房屋租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道路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固体废物治理,环保咨询服务,再生资源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CQ50017 50050 | 2020 年 4 月 14 日 至 2021 年 4 月 13 日 |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机构具有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
2.报告期内发行人涉及危险废物的生产、使用、储存等各环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1)按照规定申报危险废物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备案截图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报告期内,发行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江苏省环保厅网站)上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信息,重庆思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重庆市环保局网站)上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信息。
(2)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备案截图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运输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均通过“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江苏省环保厅网站)及“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重庆市环保局网站)备案。
(3)设置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采取合适的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根据本所律师实地查看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并访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保专员,报告期内发行人将日常生产经营产生的危险废物分类堆放在厂区特定位置,并根据堆放情况,分配集中处置,不存在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情形,在厂内贮存的危险废物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方式进行危险废物堆放并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xxxx曾因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要求被行政处罚。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两江新区分局于 2018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两江)罚字[2018]11 号)、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重庆思柏因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要求被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两江新区分局处以 2 万元罚款。xxxx已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缴纳了罚款。根据重庆
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出具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关于查询行政处罚情况的复函》,上述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属于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已主动缴纳罚款,案件已结案;除上述处罚外,重庆思柏无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根据公司提供的缴纳罚款凭证和说明与承诺,上述行政违法行为罚款金额较小,且重庆思柏已及时进行了整改并足额缴纳了罚款。
(4)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并转移危险废物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与危废处理单位签署的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及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资质证照,并访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保专员,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废物处置并于“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江苏省环保厅网站)及“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重庆市环保局网站)上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不存在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的情形。
(5)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制定了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分别向无锡市新吴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办理了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生产环节中会产生危险废物,并非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其相关工作人员无须取得相关资质。
根据无锡市新吴区生态环境局、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系统截图、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环保主管部门网站,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事项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及危险废物的生产、使用、储存各环节中,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妥善的处置,采取了合理有效的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二) 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污染物排放规定
公司不属于重污染企业,生产工序也不涉及高危险、重污染环节,生产过
程中不涉及工业废水的排放。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定废气、粉尘、固体废料和危废等。公司厂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排放标准排入城镇下水道,接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气主要为模具机加工、研磨以及注塑投料、注塑和粉碎环节产生的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等。颗粒物经除尘处理后排放,非甲烷总烃等经由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一般固体废物均由公司收集后进行变卖处理,生活垃圾交由政府环保部门进行集中收集处理。
2020 年 4 月 10 日,xxxx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全国排污许可
证管理信息平台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有效期至 2025 年 4 月 9
日。2020 年 3 月 16 日,xxxx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全国排污许可
证管理信息平台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有效期至 2025 年 3 月 15
日。
根据发行人环保费用明细表、支出凭证并访谈发行人环保专员,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支出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 年 1-6 月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环保设备购置 | 10.62 | 30.20 | 46.40 | - |
环保运营费用 | 43.50 | 59.70 | 22.72 | 11.96 |
合计 | 54.12 | 89.90 | 69.12 | 11.96 |
报告期内,公司环保支出分为环保设备购置及环保运营支出,各项支出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分类 | 项目名称 | 2020 年 1-6 月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设备购置 | 成形部 ABC 车间废气排放系统 | 6.96 | 13.92 | 13.92 | - |
封闭式冷却水塔 | - | - | 32.48 | - | |
重庆工厂废气治理设备 | 3.66 | 16.28 | - | - | |
小计 | 10.62 | 30.20 | 46.40 | - | |
运营费用 | 危废固废处置费 | 4.01 | 5.17 | 3.26 | 3.29 |
厂房雨污改造 | 18.52 | 25.97 | 7.92 | - | |
环境检测费 | 6.93 | 16.65 | 7.74 | 5.65 | |
废气用活性炭 | - | 9.05 | - | - | |
环保咨询费、税费、保险等 | 14.04 | 2.86 | 3.80 | 3.02 |
分类 | 项目名称 | 2020 年 1-6 月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小计 | 43.50 | 59.70 | 22.72 | 11.96 | |
合计 | 54.12 | 89.90 | 69.12 | 11.96 |
根据发行人环保费用明细表、支出凭证并访谈发行人环保专员,报告期内公司环保支出逐年增加,主要系公司环保设备更新及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所致,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及合理性。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了必要的环保设施,环保设施运行状况良好,处理能力均满足排放量的要求。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无锡市新吴区生态环境局、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环保主管部门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问题六(问询函“16.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变动和员工构成”):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变动情形:2019 年 12月,公司选举xxx、xxxx、xxx、xxx、xx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 2020 年 3 月,xx辞去董事职务。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包括 3 名,分别为副总经理xxx、研发部经理xxx及设计课课长xxx,xxx及x校平均为大专学历;
(2)报告期公司总用工人数分别为 945 人、867 人和 851 人。2017 及 2018年度,公司及其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占比较高,分别为 42.96%和 42.33%,劳务派遣劳动者占总用工人数的比例超过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的 10%;
(3)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无锡筑誉采购劳务服务的金额占同类采购项目比重分别为 30.84%、20.20%和 10.10%。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xx 2019 年 12 月被选举为董事,2020 年 3 月即辞去董事职务的背景及原因,目前是否仍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任职及具体任职情况;xxx、xxx、xxx的教育背景、从业经历及行业经验,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将其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的原因及合理性,对公司目前已有及未来计划研发项目推进的具体影响;
(2)发行人报告期总用工人数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公司生产规模相匹配;结合劳务派遣员工从事的具体工序或生产环节以及发行人报告期
收入和产品结构、产能的变化情况,说明 2017 年、2018 年劳务派遣员工占比较高的原因;
(3)劳务派遣服务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劳务人员数量,是否具备法定资质,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劳务派遣公司销售金额比重,是否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结合劳务派遣用工结算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用工成本与正式员工成本的差异情况,说明主要向关联方无锡筑誉购买劳务派遣服务的必要性和公允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报告期劳动用工的合法合规性、劳务派遣劳动者占总用工人数的比例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发表明确意见。
(一) 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决议及相关资料,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的变化情况如下:
期间16 | 姓名 | 职务 | 变动原因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8 日 | xxx | 董事长 | 未变动 |
xxxx | 董事 | ||
xxx | 董事 | ||
2019 年 12 月 18 日 至 2020 年 3 月 23 日 | xxx | 董事长 |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而增加 2 名董事 |
xxxx | 董事 | ||
xxx | 董事 | ||
xxx | 董事 | ||
xx | 董事 | ||
2020 年 3 月 23 日至今 | xxx | 董事长 | 因发行人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而增加 3 名独立董事,同时为调整董事会人数,因此xx辞任董事职务 |
上田雄史 | 董事 | ||
xxx | 董事 | ||
xxx | 董事 | ||
魏春兰 | 独立董事 | ||
xxx | 独立董事 | ||
xx | 独立董事 |
发行人最近两年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如下:
16 该等期间系以相关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时间为准。
期间17 | 姓名 | 职务 | 变动原因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8 日 | xxxx | 总经理 | 未变动 |
xxx | 副总经理 | ||
xxx | 副总经理 | ||
2019 年 12 月 18 日 至 2020 年 3 月 23 日 | xxxx | 总经理 |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而增加 1 名财务负责人(兼 任董事会秘书) |
xxx | x总经理 | ||
xxx | 副总经理 | ||
xxx | 财务负责人(兼任董 事会秘书) |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从内部员工中增选 2 名董事,此后又增
选 3 名独立董事,均系因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而进行的董事变更。新增董事除独立董事外,均为公司内部员工,相关人员变动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xx辞任董事系基于董事会增设独立董事后为调整董事人数而进行的变更,其任职时间较短,且辞任后仍于重庆思柏担任厂长职务,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
最近两年,公司为完善治理结构,新增一名财务负责人(兼任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
(二) 发行人报告期劳动用工的合法合规性
发行人报告期内劳动用工的合法合规性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八、发行人的劳动及社会保障”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第二部分/十八、发行人的劳动及社会保障”所述。
(三) 劳务派遣劳动者占总用工人数的比例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劳务派遣协议,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如下:
报告期各期末 | 思柏精密劳务派遣用工 所占比例(%) | 重庆思柏劳务派遣用工 所占比例(%) |
2020 年 6 月 30 日 | 4.22 | 1.42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9.24 | 6.33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49.85 | 14.21 |
17 该等期间系以相关董事会决议时间为准。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54.58 | 3.27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 28 条规定:“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 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 2 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劳动合同法》第 66 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第 92 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自 2019 年以来,通过采取派遣员工转为正式员工等
措施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占用工总量的比例均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发行人所在地无锡市新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出
具证明:“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4 月 17 日,未发现有因违法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不良记录”。无锡市新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出具证明:“兹证明思柏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
2020 年 4 月 18 日至 2020 年 8 月 20 日止,未发现有因违法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不良记录”。
xxxx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6 月 4 日出
具证明:“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重庆思柏在北碚辖区内未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情况”。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于 2020 年 8 月 6 日出具证明:“该公司依法为其员工缴纳
各项社会保险,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社会保险无欠费。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在北碚辖区内未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说明与承诺,截至 2019 年末及报告期末,发行人已经将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控制在用工总量的 10%以内,且无锡市新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未就上述问题向公司下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或类似文件。此外,经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走访无锡市新吴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表示,不会对报告期内(2017、2018 年)曾存在劳务派遣用工超比例的事项进行追究。
由于报告期内(2017、2018 年),发行人曾存在劳务派遣用工超比例的情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已出具承诺:若应有关部门要求或决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劳务派遣用工不规范问题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的,实际控制人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补缴金额、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赔偿责任,以
保证不因该事项致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及发行人上市后的公众股东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鉴于报告期末发行人已就劳务派遣事项整改完毕,并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已就上述不规范事项出具了承担相关责任的承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无锡市新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出具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守法情况的证明文件,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17、2018 年劳务派遣用工超比例的情况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问题七(问询函“19.关于其他业绩影响因素”):申报材料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财务费用分别为 872.84 万元、-928.78 万元和-528.26万元,主要为汇兑损益、利息收入等。其中汇兑损益分别为 862.68 万元、-939.19万元、-390.24 万元。2018、2019 年公司财务费用大幅下降,主要原因系由于公司外销收入占比较高,主要客户以美元进行结算,人民币对美元贬值导致汇兑收益大幅增加所致。
(2)思柏精密与重庆思柏分别税务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xx技术企业证书》,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招股说明书披露,“如果未来国家税收政策变化或公司及子公司本身不再符合以上优惠条件,则将不能持续享受该等税收优惠,公司将按照 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请发行人:
(1)披露公司外销业务相关资金清算流程及资金管理方式;是否存在资金滞留境外的情形以及发行人与资金清算管理有关的具体内控措施,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反外汇管理制度的情形;
(2)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结算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变动趋势,说明出口收入、汇兑损益、发行人资金结算方式等是否匹配;
(3)结合汇率波动风险相关的敏感性分析,说明汇率波动风险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发行人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
(4)根据《xx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说明发行人xx技术企业资质续期是否存在障碍,并在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部分量化说明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的影响。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4)发表明确意见。
(一) 根据《xx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说明发行人xx技术企业资质续期是否存在障碍,并在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部分量化说明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的影响
1. 根据《xx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说明发行人xx技术企业资质续期是否存在障碍
经核查,发行人已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取得 GR201832007209 号的xx技术企业资质证书。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满足《xx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规定的xx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认定条件 | 发行人情况 | 是否满足条件 |
1 |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 发行人成立于 2005 年,成立一年以上 | 是 |
2 |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 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服所有权 | 发行人拥有 77 项专利,对其主要产品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 是 |
3 |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xx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发行人产品主要分为精密注塑件和精密模具两大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xx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中“八、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 是 |
4 |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 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员工人数 为 684 人,其中:研究开发人员 83 人,占公司员工总数的 12.13%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