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CLZ0121HY00ZC34
政府采购服务竞争性磋商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CLZ0121HY00ZC34
项目名称:河源市人民医院 2021 年度医疗责任险服务项目
河源市人民医院
河源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2021年6月
温馨提示!!!
一、 为响应政府部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要求,在疫情期间,政府采购供应商提起质疑、询问,原则上采用邮寄方式提交书面纸质质疑函、询问函原件。供应商提交质疑函的,交邮时间应为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质疑期限内。供应商可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交书面纸质质疑函、询问函,质疑、询问材料每页应加盖公章后扫描,以扫描件提交(邮寄地址、电子邮箱详见第四章磋商须知前附表)。
二、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关于做好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供应商应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进行注册登记(相关事宜详见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关于做好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已注册的供应商无需再重新注册,但注册信息有变更的,应对注册信息进行变更)三、 如无另行说明,响应文件递交时间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 30 分钟内。
四、 本项目须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到场参与磋商,为避免因迟到而失去磋商资格,请适当提前到达。
五、 响应文件应按顺序编制页码。
六、 请仔细检查响应文件是否已按采购文件要求盖章、签名、签署日期。
七、 请正确填写《磋商报价表》。多包组项目请仔细检查包组号,包组号与包组采购内容必须对应。
八、 如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许可证管理范围内的,须提交相应的许可证复印件。
九、 响应供应商如需对项目提出询问或质疑,应按磋商文件附件中的询问函和质疑函的格式提交。
十、 响应文件建议采用 A4 纸、双面打印、胶装。多包组项目如响应供应商同时对多个包组响应的,建议每个包组分别装订。
十一、 递交响应文件前请仔细检查响应文件是否已胶装成册、已密封完好。
十二、 上述提示内容非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仅为善意提醒。如有不一致的地方,以磋商文件为准。
目 录
项目概况
河源市人民医院 2021 年度医疗责任险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河源市源城区越 王大道汇景国际商贸中心 9 楼 903 单元)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申请文件。
一、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441601-2021-00928
项目名称:河源市人民医院 2021 年度医疗责任险服务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1420000.00最高限价(元):1420000.00采购需求:
1. 标的名称:河源市人民医院 2021 年度医疗责任险服务项目;
2. 标的数量:1 项;
3.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1) 项目编号:CLZ0121HY00ZC34
(2) 标的内容一览表
标的名称 | 数量 | 最高限价 (人民币 元) |
河源市人民医院 2021 年度医疗责任险服务项目 | 1 项 | 1420000.00 |
(3) 本项目只允许采购本国产品;
(4) 简要服务要求:河源市人民医院为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事宜,确保医院医疗安全,现选择 合适的保险提供方负责采购人为期一年的医疗责任保险服务。全院编制床位数 1486 床:上年度门诊人数 746718 人次:上年度出院人数 44445 人次,医务人员数 1435 人。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4. 其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为河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合同履行期限:壹年,自 2021 年 04 月 20 日 00 时 00 分起至 2022 年 04 月 20 日 24 时 00 分止。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 响应供应商须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4.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 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如响应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如供应商为分公司,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公司的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总所)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已由总公司(总所)授权的,总公司(总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分公司参与投标,只允许同一保险公司的一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如同时参与,均做无效投标处理。
(2) 提供 2020 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 2021 年任意 1 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3) 提供 2021 年任意 1 个月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4)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5)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5.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7. 响应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 xx.xxxxxxxxxxx.xxx.xx) 以下任何记录名单之一:
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说明:①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及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结果为
准,如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均显示没有相关记录,视为不存在上述不良信用记录。②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③响应供应商为分公司或联合体有成员为分公司的,同时对该分公司所属总公司(总所)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该分公司所属总公司(总所)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响应供应商(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8. 成功购买本纸质磋商文件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缴纳的标书款,视为供应商已成功购买纸质磋商文件,符合本条款规定)
三、 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 年 6 月 7 日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
作日),每天上午 09:00 至 12:00 ,下午 14:30 至 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河源xxxxxxxxxxxxxxxx 0 x 000 xx)
xx:详见“七、其他补充事宜”售价(元):200.00
四、 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 年 6 月 18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
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10 日)
地点:(河源市源城区越王大道汇景国际商贸中心 9 楼 903 单元会议室) 五、 开启
1. 时间:2021 年 6 月 18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2. 地点:(河源市源城区越王大道汇景国际商贸中心 9 楼 903 单元会议室)六、 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自 2021 年 6 月 8 日至 2021 年 6 月 10 日止。七、 其他补充事宜
1.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 号)、《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 号)、《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财办库〔2020〕123 号)等。 2.获取文件方式:
(1)现场报名:供应商登 xxx.xxxxxxxx.xx 中“下载中心”下载填写《采购文件领购登记表》,加盖公章x,x(xxxxxxxxxxxxxxxxxx 0 x 000 xx)进行缴纳标书款,并获取文件。
3.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纸质磋商文件,同时免费附赠电子磋商文件 1 份。如需邮寄(到付),招标代理机构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概不负责。
八、 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名称:河源市人民医院
地址:河源市源城区xx路 773 号联系方式:0762-3185683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河源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0 x 000 xx联系方式:0762-3183158
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女士电话:0000-0000000
附件:
1、委托代理协议
2、竞争性磋商文件
发布人:河源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年6月7日
一、 有关说明:
(一) 响应供应商须对本项目的采购标的进行整体响应,任何只对本项目采购标的其中一部分内容、数量进行的响应都被视为无效响应。
(二) 采购需求中标注“★”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必须逐条进行响应,有任何一条负偏离的,将导致响应无效。
二、 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 | 数量 | 预算金额 | 最高限价 (人民币 元) | 所属行业 | 履行期限 |
河源市人民医院 2021年度医疗责任险服务项目 | 1 项 | 1420000.00 | 1420000.00 | 其他未例明行业 | 壹年,自 2021 年 04 月 20 日 00 时 00 分起至 2022 年 04 月 20 日 24 时 00 分止。 |
三、 项目基本概况
河源市人民医院是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为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事宜,确保医院医疗安全,现选择合适的保险提供方负责采购人为期一年的医疗责任保险服务。全院编制床位数1486床:上年度门诊人数746718人次:上年度出院人数44445人次,医务人员数1435人。
四、 项目服务内容及要求:
1、被保险人及地址:
被保险人:河源市人民医院
地 址:河源市源城区xx路 773 号 2、被保险人(下属、关联机构)及地址:
1) 河源市人民医院中兴诊所;
2) 河源市人民医院xx区深河门诊部;
3) 河源市人民医院市政府机关大院医务室。 3、保险费计算
保费计算=(注册床位数×240元/床 + 医务人员数×300元/人 + 上年度门诊人数×0.15元/人×门诊人数调整因子+ 上年度出院人数×20 元/人×出院人数调整因子 )×医院类别调整因子。
续保调整因子如下:
医疗机构上年赔付率 | 调整因子 |
0~30%(含30%) | 0.8 |
30%~50%(含50%) | 0.9 |
50%~60%(含60%) | 1.0 |
60%~70%(含70%) | 1.1 |
70%~80%(含80%) | 1.2 |
80%~100%(含100%) | 1.3 |
100%~120%(含120%) | 1.35 |
120%~200%(含200%) | 1.4 |
200%以上 | 1.5 |
注:医疗机构上一年度保单赔付率=(上一年度保单已决赔款金额+上一年度保单未决赔款金额)/上年度保费×100%。
4、责任保险
x需求内容中的被保险人(河源市人民医院及其下属、关联机构);保险人(成交供应商)。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
员(以下简称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项目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期近亲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项目保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1) 承保基础
x项目保险采用期内索赔制。期内索赔制是指保险责任的承担以索赔发生为基础:凡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造成患者损害,患者或其近亲属及代理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包括患方首次投诉时间)在保
险期限内的,本项目保险予以负责。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同时满足:
1.1. 患者接受被保险人诊疗及护理服务时导致人身损害的损害时间必须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
1.2. 患者或其近亲属及代理人因上述人身损害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包括患方首次投诉时间)必须在受害方有效诉讼时效内。连续投保本项目保险,首次投保合同生效之日前患者或其近亲属及代理人已经对同一事由提出过索赔请求(无论之前已提出的索赔请求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或再次提出索赔请求的索赔金额或事故原因等情况是否与已提出的索赔请求一致)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 具体内容如下:
2.1 为高效化解医疗纠纷案件,充分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并体现构建和谐社会之精神,对于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在人民币 1 万元以下(含 1 万元)的医疗纠纷案件,被保险人有权通过自行处理与患方达成和解,但亦不因此而排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处理此类医疗纠纷的权利。被保险人通过自行和解方式与患方达成赔偿协议后,保险人应根据此赔偿协议进行保险赔付。每个保险年度通过自行和解方式处理此类纠纷案件的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累计不得超过总保费的 10%,自行和解次数不限。
2.2 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结案后,患方如因同一事故再次提起赔偿请求(包含但不限于请求赔偿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费等),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定应由被保险人继续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费用以及因患方再次提起赔偿请求而产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费用,保险公司亦应负责赔偿。
2.3 经双方协商一致,成交供应商同意本项目保险采用医务人员不记名的方式投保,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数达到实际应投保医务人员数的90%以上(含 90%)属于足额投保,成交供应商根据实际增加或减少的医务人员数以及保险期间的剩余期限增加或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2.4经双方协商一致,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在被保险人处进行实习的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
2.4.1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同意并按照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的要求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项目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4.2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同意并按照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的要求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且被保险人、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
师及患方均无过错,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补偿请求,依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或经医调委调解,基于公平原则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补偿责任,保险人在本项目保险合同约定的公平原则补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5 经双方协商一致,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在被保险人处进修的医务人员。
2.5.1 经指导医师同意并按照指导医师的要求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项目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5.2 经指导医师同意并按照指导医师的要求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被保险人、指导医师、进修医务人员及患方均无过错,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补偿请求,依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或经医调委调解,基于公平原则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补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项目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6 经双方协商一致,保险人同意将被保险人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帮扶政策聘用的外聘医务人员(或正常会诊)的非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视为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
2.7 被保险人在结案后向保险人请求赔偿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
2.8 被保险人因医疗纠纷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项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法律费用包含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解剖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或庭审的人员因参加上述活动而产生的差旅费以及专家咨询费)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2.9 本项目保险合同约定的“医调委”是指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 5、保险期限
壹年,自2021年04月20日00时00分起至2022年04月20日24时00止。 6、追溯期
保险追溯期应追溯到2021年04月20日,即 2021 年04月20日至项目合同签订前的案件提供保
险追溯。追溯期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从保险责任起始日向前追溯的一段时间,保险人对此期间发生且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索赔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五、 采购项目交付或实施的时间
(一) 实施时间:壹年,自 2021 年 04 月 20 日 00 时 00 分起至 2022 年 04 月 20 日 24 时 00 止
六、 服务响应要求:
响应供应商为保险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应为本项目承诺服务响应速度,书面承诺承接服务通知后,服务人员可在 2 小时内响应(电话或线上),可在 24 小时内到达项目指定现场,提供现场服务。响应供应商为保险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应为本项目投入营业服务网点。
七、★保险时间:从 2021 年 04 月 20 日 00 时 00 分起至 2022 年 04 月 20 日 24 时 00 分止。八、 报价要求
1) 响应供应商投标报价以人民币为单位。
2) 投标报价应包含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人力成本、设备成本、雇员费用、交通差旅费、材料费、管理费、风险包干费、技术服务、验收和各项税费及合同实施中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完成本次招标内容所需的一切费用,以及响应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服务。
九、 验收要求
(1)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程、标准和要求执行。
(2)根据河府办【2019】9号文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仅限市直项目,其他按所属监管部门最新规定执行)
(3)根据《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河财采购2015]19号)要求,采购人应当将已签订的正式合同文本及履行验收结束后的验收报告,分别于2个工作
日内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按统一格式进行公示。十、 售后服务要求
(一)响应供应商应根据本项目的服务要求、实施目标和具体特点,作出合理的、可操作的保险服务方案。在本项目磋商文件要求的基础上,响应供应商提供增值服务项目,包含但不限于培训服务(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总价内)附详细分析支撑或证明材料佐证。
(二)响应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备中级或高级职称。服务人员配置方案完善,
构成科学合理,职责分工明确,管理方案详实,投入医学相关专业背景(大专(含)以上学历;或初级(含)以上职称)的服务人员。此外,成交供应商需安排 3 人或以上人员在河源本地服务。
十一、 其他要求:本用户需求书未尽事宜以签订合同为准。十二、 付款及结算方式
(一) 合同款支付:
1. 订合同后,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款项。
2. 合同支付款项前,成交人应向采购人提供与支付金额相符的有效发票,且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合同乙方均必须与成交人名称一致;
3. 违约责任:采购人逾期支付合同款项的,除应当支付合同款项外,还应当每日按合同总价的 3‰向成交人偿付违约金,但因成交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支付的除外。
(二)付款方式:采用支票、银行汇票、电汇三种形式。
一、说明:
(一) 响应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资格、符合性审查表》的评审内容的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应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若响应供应商不满足《资格、符合性审查表》中任何情形之一的,则其响应无效。
(二) 本项目按进行独立评审,按自然顺序进行评审。
(三) 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的响应供应商最后报价及进行技术、商务及价格的详细评审,最后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出具评审报告。
(四) 各评分及其统计:按照评标程序、评分标准以及权重分配的规定,磋商小组各成员分别就各个响应供应商的技术状况、商务状况及其对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评议和比较,评出其技术评分和商务评分、价格评分相加得出其综合得分。
(五) 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的与评价指标体系相关的各类有效资料,响应供应商如未按要求提交的,该项评分为零分。
(六) 技术、商务部分评分:所有评委评分分值的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后,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
资格、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 评审内容 |
(一) |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
1 | 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如响应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如供应商为分公司,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公司的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总所)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已由总公司(总所)授权的,总公司(总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分公司参与投标,只允许同一保险公司的一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如同时参与,均做无效投标处理。 |
2 | 提供2020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2021年任意1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
3 | 提供2021年任意1个月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
4 |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
5 |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
6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
(二) |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
(三)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
(四) | 响应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 以下任何记录名单之一: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说明:①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及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结果为准,如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均显示没有相关记录,视为不存在上述不良信用记录。②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 |
档。③响应供应商为分公司或联合体有成员为分公司的,同时对该分公司所属总公司 (总所)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该分公司所属总公司(总所)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响应供应商(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 |
(五) | 响应供应商须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
(六) | 成功购买本纸质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提供报名证明材料) |
(七)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提供声明函) |
(八) | 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已提交并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
(九)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
(十) | 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且响应文件有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或签字人有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效授权书)的; |
(十一) | 磋商函已提交并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且磋商有效期不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 |
(十二) | 响应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要求缴纳磋商保证金的; |
(十三) | 响应文件完全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即标注★号条款)无负偏离的; |
(十四) | 最后报价未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的; 备注:本评审项由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进行评审。 |
(十五) | 响应文件未出现选择性报价或有附加条件报价的情形; |
(十六) | 响应文件没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无效响应条款的; |
(十七) | 响应文件没有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无效响应的条款。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分细则 “[ ”和“]”的数值表示包含在所在区间内,“(”和“)”表示不包含所在区间内 | 分值 (分) | 权重(%) |
一 | 技术部分 (45分) | |||
1. | 服务方案响应情况 | 根据各响应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服务要求、实施目标和具体特点,作出合理的、可操作的保险服务方案进行评比: 1.服务方案全面详实,服务承诺内容对本项目有很多的实际指导意义或优化效果,具备完整的质量控制措施及完备的特殊情况处理措施,可操作性很强,得15分; 2.服务方案基本全面,服务承诺内容对本项目具有实际指导意义或效果,具备完整的质量控制措施及完备的特殊情况处理措施,具有操作性,得10分; 3.提供了服务方案,但存在内容不完整或可行性不高等可能不便于项目实施的情况,得5分; 4.未提供服务方案,或提供的服务方案不可行,不得分。 | 15 | 15% |
2. | 服务团队 | 根据响应供应商所在地地级市辖机构内的服务保证人员是否专业、充足,以具有医学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医学专业初级及以上职称的工作人员数量为标准进行评审: 有15个或以上医学专业人员得10分;有12-14个医学专业人员得7分; 有9-11个医学专业人员得5分;有5-8个医学专业人员得1分; 少于5个医学专业人员的不得分。注:须同时提供上述人员的: ①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 ②在响应供应商本单位任职的劳动合同; ③2021年2月至2021年5月在响应供应商本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作 为评审依据,未提供或提供不齐全均不得分) | 10 | 10% |
3. | 服务运作方案 | 根据响应供应商提供的保险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工作制度、理赔权限、理赔时效、快速通道、索赔资料、认可判决/调解/裁决及鉴定结果、档案管理、财务管理、质量控制等)进行评比: 1.管制制度非常完整、健全、规范,可操作性强,得10分; 2.管理制度较全面、完善,制度流程和规范较具体,有 一定的可操作性,得6分; | 10 | 10% |
3.管理制度基本完善,制度流程和规范一般,有可操作性,得2分; 4.管理制度不全面、描述不完善,或制度流程和规范不 可行,或其他情况,不得分。 | ||||
根据响应供应商对项目医疗责任保险相关管理文件/制度、处理流程等(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损害或医疗事故赔偿;在法院判决或调解或仲裁裁决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被保险人主管部门行政调解等)情况进行评比: 1.十分熟悉并提供具体分析,得10分; 2.基本熟悉并提供基本分析,得6分; 3.仅列出相关文件/制度、流程,分析简略,得2分; 4.不了解相关文件/制度、流程,或没有分析,或其他情况,不得分。 | 10 | 10% | ||
二 | 商务部分 (45分) | |||
1. | 偿付能力 | 根据响应供应商(或其总公司)2020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评审: 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200%,得10分; 偿付能力充足率[150%-200%),得7分;偿付能力充足率[100%-150%),得3分;无提供相关资料或其他,得0分; 注:须提供2020年度会计师审计报告或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没有提供 有效证明的不得分。 | 10分 | 10% |
2. | 同类项目业绩 | 根据响应供应商2019年01月01日至今承保医疗责任险 业务笔数,80笔(含)以上,得15分;50(含)-80笔,得10分;20笔(含)-50笔,得5分;少于20笔则不得分。注:如若共保体业务,必须是首席承保人业务才有效。须提供有效保单复印件加盖公章,没有提供不得分。 | 15 | 15% |
3. | 服务响应及便利性 | 2.响应供应商应为本项目投入营业服务网点,提供各网点的有效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复印件,或书面承诺中标后20日内投入网点 (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得5分;没有 投入网点不得分。 | 5 | 5% |
4. | 服务便捷能力 | 响应供应商应为本项目承诺服务响应速度,书面承诺接服务通知后,在河源本地至少3名或3名以上的服务人员可在30分钟内响应并可以到达指定现场得8分,可在1小时内响应并可以到达指定现场得4分,可在2小时内响应并可以到达指定现场得2分。 满分8分。 | 8 | 8% |
注:提供承诺函,不提供不得分。 | ||||
5. | 增值服务 | 1、在本项目磋商文件要求的基础上,响应供应商至少提供采购人全院性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讲座或者培训 (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总价内),附详细分析支撑或证明材料佐证,培训服务方案具体可行,创新服务项目,驱动服务质量整体提升,实用性很强,得5分。 2、培训服务方案简略,或创新性不足,或实用性不强,得2分; 3、培训服务方案有较大缺陷或未提供,不得分。 | 5 | 5% |
响应供应商提供除人员培训外的增值服务项目,另外再 提供一个具备可行性的增值服务方案得1分,最高得2分。 | 2 | 2% | ||
三 | 价格部分(10分) | |||
1. | 最后磋商报价 |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磋商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响应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0×价格权重 备注: 1.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最后磋商报价得分,详见《政策功能(价格扣除)》; 2.磋商报价得分四舍五入后,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 3.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 最低报价。 | 10 | 10% |
合计 | 100% | 100分 |
第一节 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一)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C1 的扣除(C1 的取值为 6%),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二) 监狱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按上述第(一)条款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 (三)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扣除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按上述第(一)条款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第二节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价格扣除
(一) 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实行强制采购。
(二) 本次采购产品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最新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清单范围内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类别,对于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对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分别给予 1 %的价格扣除。
(三) 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的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的公章。
第三节 国家级贫困地区价格扣除
一、 国家级贫困地区农副产品价格扣除
(一) 供应商注册地在 832 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所提供农副产品属于《国家级贫困县重点扶贫产品供应商名录》的供应商,对所提供农副产品的价格给予 1%的价格扣除。
(二) 提供供应商属于《国家级贫困县重点扶贫产品供应商名录》的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单位
公章)。如所提供产品属于《国家级贫困县重点扶贫产品供应商名录》中供应商的产品,应同时提供合作协议(或授权函)和该供应商属于《国家级贫困县重点扶贫产品供应商名录》的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二、 国家级贫困地区物业服务价格扣除
(一) 供应商注册地在 832 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对供应商的报价给予 1%的价格扣除。
(二) 贫困县域物业公司参与物业服务政府采购,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时,应提供以下佐证材料:
1. 供应商注册所在地县扶贫部门出具的本公司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证明,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2. 劳动合同或保险缴纳凭证、工资发放凭证等证实本公司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3. 如公司通过服务外包工方式聘用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还应提供公司与服务外包公司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扶贫部门出具的该服务外包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证明,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一、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 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 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 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二)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三) 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四) 监狱企业
1.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2.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可。
3.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五)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1.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该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一旦成交将在成交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响应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二、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要求
x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 商品包装环保要求
1. 商品包装层数不得超过 3 层,空隙率不大于 40%;
2. 商品包装尽可能使用单一材质的包装材料,如因功能需求必需使用不同材质,不同材质间应便于分离;
3. 商品包装中铅、汞、镉、六价铬的总含量应不大于 100mg/kg;(必要时,采购人可要求履
约验收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4. 商品包装印刷使用的油墨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应不大于 5%(以重量计);(必要时,采购人可要求履约验收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5. 塑料材质商品包装上呈现的印刷颜色不得超过 6 色;
6. 纸质商品包装应使用 75%以上的可再生纤维原料生产;
7. 木质商品包装的原料应来源于可持续性森林。
(二) 商品包装检测方法
1. 商品包装中重金属(铅、汞、镉、六价铬)总量的检测按照 GB/T10004-2008《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规定的方法进行。
2. 商品包装印刷使用的油墨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检测按照 GB/T23986-2009《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规定的方法进行。
(三) 快递包装环保要求
1. 快递包装中重金属(铅、汞、镉、六价铬)总量应不大于 100mg/kg;(必要时,采购人可要求履约验收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2. 快递包装印刷使用的油墨中不应添加邻苯二甲酸酯,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应不大于 5%(以重量计);(必要时,采购人可要求履约验收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3. 快递包装中使用纸基材的包装材料,纸基材中的有机氯的含量应不大于 150mg/kg;(必要时,采购人可要求履约验收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4. 快递包装中使用塑料基材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等作为增塑剂;
5. 快递中使用的塑料包装袋不得使用聚氯乙烯作为原料,且原料应为单一材质制成,生物分解率大于 60%;(必要时,采购人可要求履约验收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6. 快递中使用的充气类填充物不得使用聚氯乙烯作为原料,且原料为单一材质制成,生物分解率大于 60%;
7. 快递中使用的集装袋应为单一材质制成,其重复使用次数应不小于 80 次;
8. 快递中应使用幅宽不大于 45mm 的生物降解胶带;(必要时,采购人可要求履约验收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9. 快递包装中不得使用溶剂型胶粘剂;
10. 快递应使用电子面单;
11. 直接使用商品包装作为快递包装的商品,其商品包装满足《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试行)》即可;
12. 快递包装产品质量和封装方式应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技术指标要求。
(四) 快递包装检测方法
1. 快递包装中重金属(铅、汞、镉、六价铬)总量的检测按照 GB/T10004-2008《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规定的方法进行。
2. 快递包装印刷使用的油墨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检测按照 GB/T23986-2009《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规定的方法进行。
3. 快递包装所使用的塑料包装的生物降解率的检测按照 GB/T20197-2006《降解塑料的定义、分类、标识和降解性能要求》规定的方法进行。
4. 快递包装使用纸基材的包装材料中有机氯的检测按照 GB/T22904-2008《纸浆、纸和纸板总氯和有机氯的检定》规定的方法进行。
5. 快递包装中使用的生物降解胶带的生物降解率的检测按照 GB/T19277.1《受控堆肥条件下材料最终需氧生物分解能力的测定采用测定释放的二氧化碳的方法 第 1 部分:通用方法》规定的方法进行。
(五) 项目验收时,采购人将根据上述要求对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组织验收工作。
本磋商须知前附表的条款项号与《磋商须知通用条款》的条款项号一一对应,是对《磋商须知通用条款》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如果有矛盾之处,应以本磋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条款项号 | 内容 | 内 容 | |
二、磋商文件 | |||
(三) | 1 | 现场考察 或答疑会 | ☑不举行; |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 |||
(四) | 1 | 响应文件式样与份数 | (1)正本一份,副本 四 份,电子介质一份。 (2)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3)电子介质是指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后的正本响应文件扫描成PDF格式后拷贝至无病毒无密码的U盘。 (4)若电子介质的响应文件与纸质响应文件不符,以纸质响 应文件为准。 |
2. | 单独密封资料 | 响应供应商还应将以下资料一并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 标明“单独密封资料”字样,为了方便后续相关事宜的办理。 (1)退磋商保证金说明; (2)电子介质; (3)开票资料说明函; (4)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 |
(五) | 1 | 磋商报价 | (1) 磋商总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 (2) 若磋商报价有缺漏项的,缺漏项部分的价格视为已包含在 磋商报价中,成交后不作任何调整。 |
2 | 磋商报价 | 包括但不仅仅限于:项目的服务价格、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它税等全部税费以及履行合同所需的费用、所有风险、责任等其他一切隐含及不可预见的费用。 | |
4 | 备选方案 | 不允许,每项报价或每种规格货物或每项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 |
(十) | 1 | 磋商保证 金 | (1)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 金。 |
(2)磋商保证金金额、账号信息及相关事项详见磋商须知前 附表附件。 | |||
(十一) | 1 | 磋商有效 期 | 90日历日。磋商有效期不足的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
五、竞争性磋商流程与合同签订 | |||
(二) | 1(1) | 磋商小组 人数 | ☑3人 |
(三) | 1 |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 按照综合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排名前 3名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2、推荐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响应供应商为第一成交候选人,排名第二的响应供应商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响应供应商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
(六) | 1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1)本次采购代理服务费向下述方式一收取;方式一:成交供应商 方式二:采购人 (2)按下述第(3)点方式进行独立计算; (3)按照下述方式一向采购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方式一:差额定率累进法收费:☑以成交通知书中的成交金 额□采购预算作为采购代理服务费的计算基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计价格〔2002〕1980 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及发改价格〔2011〕534 号文规定的“□货物类☑服务类”计费标准并缴纳。 例如:某货物招标中标金额(或采购预算)为 850 万元,计 |
x率 中标金额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100 万元以下 | 1.5% | 1.5% |
100~500 万元 | 1.1% | 0.8% |
500~1000 万元 | 0.8% | 0.45% |
1000~5000 万元 | 0.5% | 0.25% |
5000 万元~1 亿元 | 0.25% | 0.1% |
1~5 亿元 | 0.05% | 0.05% |
5~10 亿元 | 0.035% | 0.035% |
10~50 亿元 | 0.008% | 0.008% |
50~100 亿元 | 0.006% | 0.006% |
100 亿以上 | 0.004% | 0.004% |
算采购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1.5%=1.5 万元 (500-100)万元×1.1%=4.4 万元 (850-500)万元×0.8%=2.8 万元 合计收费=1.5+4.4+2.8=8.7(万元) (4)响应供应商应签署第六章所附格式的采购代理服务费承诺书,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5)响应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应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凭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领取《成交通知书》。如采用电汇或银行转账,须同 时递交采购代理服务费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
六、询问、质疑、投诉 | |||
(一) | 4 | 询问函接收联系方 式 | 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地址:(河源市源城区越王大道汇景国际商贸中心9楼903单元)电子邮箱:(xxxx@xxxxxxxx.xx) |
(二) | 5 | 质疑函接收联系方 式 | |
其他说明 | |||
/ | / | / | 本项目相关公告在以下媒体发布: 2、法定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广东省 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相关公告在法定媒体上公布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不再另行通知。备注: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时间不一 致的,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者其省级分网发布的信息为准。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省级分网发布的,以在中国政府采 购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
/ | / | 分包 | 方式一:☑不允许; |
投标保证金
一、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形式与金额:
1、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形式:非现金形式。
2、 投标保证金金额:响应供应商应按本附件“项目相关信息”中规定的金额缴纳投标保证金,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 我司保证金账户信息:
收款单位名称 | 河源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 |||||
开户银行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机场支行 | |||||
账 | 号 | 9550 | 8802 | 1256 | 0600 | 118 |
注: 1、响应供应商请在缴款凭证'备注'栏写明((21HY0034)),以便查询。 2、有效期: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三、 项目相关信息
(1) 项目名称:河源市人民医院2021年度医疗责任险服务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应收保证金(人民币 元) |
1 | 河源市人民医院2021年度医疗责任险服务项目 | 10034.00 |
(2) 项目编号:CLZ0121HY00ZC34项目信息
(一) 适用范围
1. 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磋商邀请中所述项目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二) 监督管理部门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1. 监督管理部门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 采购人指依法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本磋商文件所述的采购人已拥有一笔财政性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采购人计划将一部分或全部资金用于支付本次采购后所签订合同项下的款项。
3. 采购代理机构指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并通过审核的代理机构。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一章的联系事项。
(三) 关于响应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及中小企业
1. 响应供应商是响应磋商并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磋商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 成交供应商是指经法定程序确定并授予合同的响应供应商。
3.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四)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1. “货物”是指响应供应商制造或组织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货物等。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合法来源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实质性要求,其中包括但不仅仅限于响应供应商须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供应商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2.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且满足实质性采购需求。
3.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4.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5. 响应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货物或服务,其质量、技术等特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6. 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不合格的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 响应供应商应保证本项目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果响应供应商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须在报价中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并在响应文件中附有相关证明文件。如因第三方提出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侵权之诉,则一切法律责任由响应供应商承担。
(五) 磋商费用
1. 响应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六) 其他
1. 所有时间均为24小时制北京时间,所有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准(特别注明除外)。
2.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包含最后一分钟。例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9:30表示截止时间为9点30分59秒。
3. 供应商向本磋商文件中所述的采购代理机构咨询的有关本磋商项目事项,一切以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公司书面答复为准,其他一切形式均为个人意见,不代表本公司的意见。
(一) 磋商文件的编制依据与构成
1. 本磋商文件的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
2. 磋商文件以中文文字编写。磋商文件共六章,由下列文件以及在采购过程中发出的
答疑、澄清、修改和补充文件组成,内容如下: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采购需求
第三章 评审方法与标准第四章 磋商须知
第五章 合同格式条款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3.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本磋商文件所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二) 磋商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形式的文件为准。
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澄清(更正/变更)公告书面通知成功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修改(更正/变更)通知后,应按要求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如在24小时之内无书面确认则视为已收悉,并有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
4.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澄清或修改(更正/变更)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三) 磋商文件的答疑或现场考察
1. 除非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不举行项目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如举行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的,则按以下规定:
(1) 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2) 供应商对本项目提出的疑问,可在答疑会或现场考察召开日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将问题清单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
(一) 磋商的语言
1. 响应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响应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响应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两种语言不一致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二) 响应文件的构成
1. 响应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响应文件的组成包括但不仅仅限于价格文件、资格性文件、符合性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等。
2. 响应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的要求。 (三) 响应文件的编写
1. 响应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中多个包组进行磋商的,其响应文件的编制可以按每个包组的要求分别装订。响应供应商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装订成册,对未经装订的响应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响应供应商承担。
2. 响应供应商必须对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3. 响应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要求等,并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若响应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响应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 响应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 响应供应商应准备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式样和份数的副本、正本和电子介质的响应文件。
2. 请响应供应商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要求提交单独密封资料。
3. 响应文件的签署
(1) 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且磋商文件要求签名的由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名章,以及磋商文件中明示盖公章处及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或经公章授权的投标专用章(格式详见“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中《公章对投标专用章授权说明》),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未经公章授权的投标专用章等各种形式的专用章。副本可以用正本复印,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附在响应文件中。
(2) 响应文件中的任何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
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盖个人名章或签字或盖响应供应商公章或经公章授权的投标专用章才有效。
(3) 若为联合体的,除“联合协议书”“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磋商文件另有其他规定外,响应文件的其它内容可由联合体牵头方按要求进行签字、盖章。
4.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 响应文件的密封:
1
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2
不足以造成响应文件可从外包装内散出而导致响应文件内容泄密的,不被认定为响应文件未密封。
(2) 响应文件的标记:
1
信封或外包装上需清楚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响应供应商名称、响应供应商地址、包组号(如有)的字样。
2
如果未按本须知上款要求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五) 磋商报价
1. 响应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中采购项目技术或服务要求规定的内容、责任范围进行报价。并按《磋商报价表》的要求报出价格。响应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报出全部货物及服务内容所需的所有费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不再支付除合同金额以外的费用。
2. 磋商报价应包含: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全部货物及服务内容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
3. 响应供应商所报的磋商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磋商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磋商而予以拒绝。
4. 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允许有备选方案外,本次磋商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5. 本次磋商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六) 报价货币
1. 响应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七) 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
1. 除非磋商邀请中另有规定,不接受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如果磋商邀请中规定允许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则必须满足:
(1)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至(六)项规定。
(2) 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必须提供各方签订的联合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同一合同项下中磋商,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磋商;
(3)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响应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响应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4) 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5) 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八) 证明响应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 响应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如果响应供应商为联合体,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联合协议并注明牵头方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否则,将导致其响应无效。
2. 响应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证明其满足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九) 证明货物或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1. 响应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磋商的货物或服务的合格性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2. 证明货物或服务与磋商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服务主要内容、方案、质量、标准指标等的详细说明;
(2) 货物正常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适用货物类项目)
(3) 对照磋商文件货物或服务内容与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或服务已对磋商文件的采购内容与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xx与采购内容与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响应供应商须提供所投服务的具体参数值。
响应供应商在阐述时应注意磋商文件的采购内容、要求和标准,响应供应商在磋商中要实质上满足或优于磋商文件的要求。
(十) 磋商保证金
1. 响应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缴纳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磋商有效期一致。
2. 未成交的响应供应商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3.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 磋商有效期
1. 磋商应自磋商邀请中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并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
2. 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响应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响应供应商可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予以退还,但其磋商在原磋商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响应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磋商,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有关磋商保证金的退还和不予退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一)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
1. 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磋商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二)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撤销
1. 响应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和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时点之后,响应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和补充。
2. 除响应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之前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的情形外,响应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或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不可撤销其响应文件。
3. 除截至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时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形外,响应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均不予退还。
(一) 响应文件的接收
1. 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邀请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接收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
2. 响应文件接收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各响应供应商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3.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由全体响应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全部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
(二) 磋商与评审
1. 磋商小组组成及职责
(1) 本次磋商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成员人数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
(2) 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磋商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采购当事人也可以要求该磋商小组成员回避: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3) 在磋商中,磋商小组及有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任何人不得透露与磋
商有关的其他响应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4) 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评审。
(5) 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6)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 磋商过程
(1) 资格、符合性评审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的《资格、符合性审查表》,未能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表》审查被认定为无效响应,不进入磋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未通过审查的供应商。对响应有效性认定存在争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2)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以响应供应商代表签到顺序为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响应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响应供应商。
(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5)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有效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如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
后报价时间由磋商小组决定。
(6)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须知“最后报价供应商可以为2家”特殊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7) 磋商小组认为响应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响应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响应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8) 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非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报价修正的原则如下:
1
响应文件中磋商报价表(最后磋商报价)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报价表(最后磋商报价)为准;
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磋商报价表(最后磋商报价)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磋商小组按上述修正的原则调整的价格对其响应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响应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报价将被拒绝。
(9)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进行《资格、符合性审查表》审查,未能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表》审查被认定为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未通过审查的供应商。
(10) 响应供应商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1) 最后报价供应商可以为2家的特殊情形:
1
符合“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3. 评审方法和标准
(1) 磋商小组将按照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2)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3) 评审步骤:
1
2
详细评审: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技术、商务部分的评审因素详见《综合评分表》。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3
4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综合得分=技术得分+商务得分+价格得分。
(4)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
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三)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1. 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的,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符合本须知“最后报价供应商可以为2家”特殊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总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指未经价格扣除的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如技术部分得分仍然相同的,则按随机抽取的方式推荐。
2.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提供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或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响应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且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的不同响应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按一家响应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响应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总得分相同的,按上述第(1)点中的顺序确定,其他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响应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3. 凡是列入核心产品范围的,只要出现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均被认定为一家响应供应商来计算。
(四) 确定成交供应商
1. 采购代理机构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 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书
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向采购人及未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成交通知书》将作为授予合同资格的合法依据,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六) 采购代理服务费
1. 按照磋商文件磋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七) 合同的订立
1. 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承诺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 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监管部门备案和有关部门备案。
(八) 合同的履行
1.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响应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按规定备案。
(九) 终止采购活动
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一) 询问
1.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书面方式提出。
2. 如采用书面方式提出询问,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询问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响应供应商递交询问函时非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亲自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授权代表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 采购人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4. 接收询问函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5. 具体询问函的格式详见本须知附件。 (二) 质疑
1. 质疑期限:
(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应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1
供应商购买采购文件之日早于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的,则以供应商购买采购文件之日为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否则,以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
(2) 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损害其权益的,应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3) 供应商认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损害其权益的,应在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2. 提交要求:
(1) 以书面纸质质疑函原件(不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质疑函)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
节的质疑。
(2)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3) 质疑函应包括下列内容:
1
2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项目的名称及编号;
3
4
具体且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事实依据;
5
6
必要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的日期。
(4)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响应供应商递交质疑函时非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亲自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授权代表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不能作为质疑的证明材料。
4. 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质疑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权益受损害的情况说明及受损害的原因、证据内容等,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5.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接收以书面纸质质疑函原件形式递交的质疑函,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6. 具体质疑函的格式详见本须知附件。 (三) 投诉
1.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管部门提出投诉。
附件:询问函、质疑函格式
说明:本部分格式为供应商提交询问函、质疑函时使用,不属于响应文件格式的组成部分。
1:询问函格式
询问函
河源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采购人单位名称):
我单位已报名并准备参与河源市人民医院2021年度医疗责任险服务项目项目(项目采购编号: )的采购(或报价)活动,现有以下几个内容(或条款)存在疑问(或无法理解),特提出询问。
一、 (事项一)
(1) (问题或条款内容)
(2) (说明疑问或无法理解原因)
(3) (建议) 二、 (事项二)
……
随附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询问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名章)地址:
电子邮箱: 日期: 年 月 日
2:质疑函格式
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组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质疑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名章)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来源 | 证明对象 |
1 | |||
2 | |||
…… |
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包组号。
3.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5.供应商应在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对质疑点的内容作出相应的标识或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政府采购合同书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注:本合同仅为合同的参考文本,合同签订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修订,但合同条款不得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有实质性偏离。
甲 方(采购人): 乙 方(供应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 年 月 日 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代理机构:河源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的要求的招标结果,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 保险金额:
2. 保险标的:
3. 服务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保险期限及追溯期
1. 保险期限为壹年,自2020年04月20日00时00分起至2021年04月20日24时00分止。
2. 追溯期:保险追溯期应追溯到2020年04月20日,即 2020 年04月20日至项目合同签订前的案件提供保险追溯。追溯期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从保险责任起始日向前追溯的一段时间,保险人对此期间发生且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索赔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责任
x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河源市人民医院及其下属、关联机构);保险人(乙方)。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
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项目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期近亲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项目保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承保基础
x项目保险采用期内索赔制。期内索赔制是指保险责任的承担以索赔发生为基础:
凡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造成患者损害,患者或其近亲属及代理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包括患方首次投诉时间)在保险期限内的,本项目保险予以负责。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同时满足:
1. 患者接受诊疗护理及因此导致人身损害的时间必须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
2. 患者或其近亲属及代理人因上述人身损害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包括患方首次投诉时间))必须在受害方有效诉讼时期内。连续投保本项目保险,首次投保合同生效之日前患者或其近亲属及代理人已经对同一事由提出过索赔请求(无论之前已提出的索赔请求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或再次提出索赔请求的索赔金额或事故原
因等情况是否与已提出的索赔请求一致)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具体内容如下:
1. 为高效化解医疗纠纷案件,充分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并体现构建和谐社会之精神,对于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 1 万元)的医疗纠纷案件,被保险人有权通过自行处理与患方达成和解,但亦不因此而排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处理此类医疗纠纷的权利。被保险人通过自行和解方式与患方达成赔偿协议后,保险人应根据此赔偿协议进行保险赔付。每个保险年度通过自行和解方式处理此类纠纷案件的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累计不得超过总保费的10%,自行和解次数不限。
2. 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结案后,患方如因同一事故再次提起赔偿请求(包含但不限于请求赔偿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费等),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定应由被保险人继续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费用以及因患方再次提起赔偿请求而产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费用,保险公司亦应负责赔偿。
3. 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本项目保险采用医务人员不记名的方式投保,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数达到实际应投保医务人员数的90%以上(含 90%)属于足额投保,乙方根据实际增加或减少的医务人员数以及保险期间的剩余期限增加或退还相应的保
险费。
4. 经双方协商一致,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在被保险人处进行实习的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
1) 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同意并按照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的要求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项目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 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同意并按照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的要求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且被保险人、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及患方均无过错,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补偿请求,依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或经医调委调解,基于公平原则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补偿责任,保险人在本项目保险合同约定的公平原则补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5. 经双方协商一致,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在被保险人处进修的医务人员。
1) 经指导医师同意并按照指导医师的要求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项目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 经指导医师同意并按照指导医师的要求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被保险人、指导医师、进修医务人员及患方均无过错,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补偿请求,依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或经医调委调解,基于公平原则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补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项目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6. 经双方协商一致,保险人同意将被保险人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帮扶政策聘用的外聘医务人员(或正常会诊)的非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视为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
7. 被保险人在结案后向保险人请求赔偿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
8. 被保险人因医疗纠纷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项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9. 法律费用包含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解剖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或庭审的人员因参加上述活动而产生的差旅费以及专家咨询费)。
10.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11. 本项目保险合同约定的“医调委”是指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
(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就诊时间,无论投诉或起诉时间在何时,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费计算
保费计算=(注册床位数×240元/床 + 医务人员数×300元/人 + 上年度门诊人数
×0.15元/人×门诊人数调整因子+ 上年度出院人数×20 元/人×出院人数调整因子 )
×医院类别调整因子。续保调整因子如下:
医疗机构上年赔付率 | 调整因子 |
0~30%(含30%) | 0.8 |
30%~50%(含50%) | 0.9 |
50%~60%(含60%) | 1.0 |
60%~70%(含70%) | 1.1 |
70%~80%(含80%) | 1.2 |
80%~100%(含100%) | 1.3 |
100%~120%(含120%) | 1.35 |
120%~200%(含200%) | 1.4 |
200%以上 | 1.5 |
注:医疗机构上一年度保单赔付率=(上一年度保单已决赔款金额+上一年度保单未决赔款金额)/上年度保费×100%。
第五条 承保方案
按成交供应商最终投标响应方案。
第六条 服务承诺
1. 在出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乙方应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进行赔付工作。
2. 乙方提供电话号码为的24小时电话服务热线,处理查询、理赔报案等服务事项。
3. 乙方承接甲方服务通知后,乙方在 2 小时内响应(电话或线上),在24小时内到达项目指定现场,提供现场服务。
4. 乙方配备专门的服务团队,负责保险标的所在地的防灾防损、查勘理赔等服务工作。
5.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在赔案责任明确、理赔单证齐全、损失金额确认的情况下,按一下时效办理结案:
1) 赔款金额低于人民币3万元(含3万元)的,5个工作日内结案赔付;
2) 赔款金额人民币3万元至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的,7个工作日结案赔付;
3) 赔款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10个工作日内结案赔付。
6. 乙方将提供赔案全程跟踪服务:接到“出险报案”后,通知查勘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协助进行现场施救、事故处理协调→对索赔指导、送赔款上门。
7. 组织防灾防损工作,加强防范风险的意识,免费提供医疗质量与安全风险咨询,共同防范风。
第七条 甲方义务
1. 甲方应该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2. 甲方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对防灾、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乙方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及时认真付诸实施。
3.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甲方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甲方应当事前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4.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甲方应当积极实施抢救,减少损失;同时保护现场,立即通过拨打乙方报案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乙方,并协助查勘。
5. 甲方提出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索赔证明材料。
6. 甲方如果不履行上述约定的义务,乙方有权拒绝赔偿。
第八条 付款方式
1. 签订合同后20 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
2. 乙方凭以下有效文件与甲方结算: 1) 合同;
2) 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
3) 验收/成果报告(加盖甲方公章);
4) 成交通知书。
第九条 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1. 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完工期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3‰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接受服务,到期拒付服务款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则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3‰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4. 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
第十条 争端的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2. 签订双方在履约中发生争议和分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由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税费
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释
1.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2. 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
出。
第十四条 合同修改
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第十五条 其它
1. 本合同所有附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 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4.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
1.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 本合同一式 份(不少于四份),双面打印,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本地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执一份归档。
3. 根据河府办【2019】9号文规定:所有合同均需采购代理机构签署“合同条款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乙方响应文件内容一致,无偏离”的意见(仅限市直项目,其他按所属监管部门最新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 乙方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定地点:
开户名称:银行账号:开户行:
响 应 文 件
口 单独密封资料
口 正本
口 副本
项目编号:CLZ0121HY00ZC34
项目名称:河源市人民医院 2021 年度医疗责任险服务项目响应供应商名称:
响应供应商地址:
响应文件目录表
一、 相关说明:
1. 响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组成内容,请按顺序制作。
2. 响应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中的项目编号为CLZ0121HY00ZC34。
3. 响应供应商按照《资格、符合性审查表》的评审内容的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应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未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的响应供应商,为无效响应,不进入详细评审。
4. 响应供应商根据第三章评审方法与标准的《综合评分表》要求提交相关各类证明材料,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项目名称:河源市人民医院2021年度医疗责任险服务项目
一、价格评审自查表 | |||
序号 | 磋商文件要求 | 证明文件 | |
1 | 磋商报价表(首次报价) | 第( | )页 |
2 |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 第( | )页 |
3 | 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有) | 第( | )页 |
4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 第( | )页 |
5 | 政策功能情况(如有) | 第( | )页 |
6 | 国家级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情况(如有) | 第( | )页 |
7 | 国家级贫困地区物业服务情况(如有) | 第( | )页 |
项目名称:河源市人民医院2021年度医疗责任险服务项目
二、资格、符合性自查表 | |||
序号 | 磋商文件要求 | 自查结论 | 证明文件 |
(一) |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 ||
1 | 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如响应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国家 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 □通过 □不通过 | 第( )页 |
(1) | 响应供应商如果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由行政 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 □通过 □不通过 | 第( )页 |
□不适用 | |||
(2) | 如供应商为分公司,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公司的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总所)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已由总公司(总所)授权的,总公司(总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分公司参与投标,只允许同一保险公司的一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如同时参与,均做无效投标 处理。 | □通过 □不通过 □不适用 | 第( )页 |
2 | 提供 2020 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 2021 年任意 1 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 □通过 □不通过 | 第( )页 |
3 | 提供 2021 年任意 1 个月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 资金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 □通过 □不通过 | 第( )页 |
4 |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的证明材料;(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 □通过 □不通过 | 第( )页 |
5 |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 □通过 □不通过 | 第( )页 |
6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响 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 □通过 □不通过 | 第( )页 |
(二) |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其他采购活动。 (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 □通过 □不通过 | 第( )页 |
(三)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 函》) | □通过 □不通过 | 第( )页 |
(四) | 响应供应商未被列入“ 信用中国” 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 以下任何记录名单之一: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 同 时 , 不 处 于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 □通过 □不通过 | (1)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 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查询结果为准,如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均显示没有相关记录,视为不存在上述不良信用 记录。 |
(2)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 (3)供应商为分公司或联合体有成员为分公司的,同时对该分公司所属总公司 (总所)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该分公司所属总公司 (总所)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供应商(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4)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响应供应商必须提供相 关证明资料。 | |||
(五) | 响应供应商须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 □通过 □不通过 | 第( )页 |
(六) | 成功购买本纸质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提供报 名证明材料) | □通过 □不通过 | 第( )页 |
(七)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提 供声明函) | □通过 □不通过 | 第( )页 |
(八)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 □通过 □不通过 □不适用 | 第( )页 |
(九) | 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且响应文件有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或签字人有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 责人)有效授权书)的; | □通过 □不通过 | / |
1 |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 □通过 □不通过 | 第( )页 |
2 |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证明书; | □通过 □不通过 | 第( )页 |
(十) | 磋商函已提交并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且磋商 有效期不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 | □通过 □不通过 | 第( )页 |
(十一) | 响应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要求缴纳磋商保证金 的;(提供磋商保证金递交证明文件) | □通过 □不通过 | 第( )页 |
(十二) | 响应文件完全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即标注★号条款)无负偏离的; | □通过 □不通过 | 第( )页 |
(十三) | 响应文件未出现选择性报价或有附加条件报 价的情形; | □通过 □不通过 | 第( )页 |
(十四) | 响应文件没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无效响 应条款的; | □通过 □不通过 | 第( )页 |
(十五) | 响应文件没有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属于无效响应的条款。 | □通过 □不通过 | 第( )页 |
项目名称:河源市人民医院2021年度医疗责任险服务项目
三、技术、商务评审自查表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提交内容 | 证明文件 |
1 | 服务方案响应情况 | 第( )页-( )页 | |
2 | 服务团队 | 第( )页-( )页 | |
3 | 服务运作方案 | 第( )页-( )页 | |
4 | 偿付能力 | 第( )页-( )页 | |
5 | 同类项目业绩 | 第( )页-( )页 | |
6 | 服务响应及便利性 | 第( )页-( )页 | |
7 | 服务便捷能力 | 第( )页-( )页 | |
8 | 增值服务 | 第( )页-( )页 | |
其他内容资料 | |||
1 | 采购需求响应一览表 | 第( )页-( )页 | |
2 | 公章对投标专用章授权说明 | 第( )页-( )页 | |
3 | 响应供应商证书一览表 | 第( )页-( )页 | |
4 | 同类项目情况一览表 | 第( )页-( )页 | |
5 | 项目经理及管理技术人员一览表 | 第( )页-( )页 | |
6 | 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 | 第( )页-( )页 | |
7 | 采购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 第( )页-( )页 | |
8 | 磋商保证金递交证明文件 | 第( )页-( )页 | |
单独密封资料 | |||
1 | 退磋商保证金说明 | / | |
2 | 开票资料说明函 | / | |
3 | 电子介质 | / | |
4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等) |
项目名称:河源市人民医院2021年度医疗责任险服务项目
序号 | 采购内容 | 服务要求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人民币元) | 小计(人民币元) |
1 | 河源市人民医院2021年度医疗责任险服务项目 | |||||
磋商报价 (人民币 元) | 小写:RMB大写: |
响应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或盖个人名章):
日期:
备注:
1. 中文大写金额用汉字,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
2. 磋商报价为各小计之和,磋商报价的小数点后保留 2 位有效数。
3. 各响应供应商可自行保留一份《首次报价》,以便报价时参考用。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河源市人民医院2021年度医疗责任险 服务项目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 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 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 期:
备注: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河源市人民医院2021年度医疗责任险 服务项目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 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 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 期:
备注: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本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
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响应供应商名称(单位盖公章): 日 期:
说明: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单位公章。
项目名称:河源市人民医院2021年度医疗责任险服务项目
类别 |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 (规格型号) | 生产者 (制造商) | 证书编号 | 所提供节能产品金额 |
节能产品 | ||||
节能产品总金额: 节能产品金额占总投标报价比重: % | ||||
环保标志产品 |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 (规格型号) | 生产者 (制造商) | 证书编号 | 所提供环保标志产品金 额 |
环保标志产品总金额: 环保标志产品占总投标报价比重: % |
说明:
1. 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的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的公章。
2. 未提供产品认证证书不予价格扣除。
响应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日期:
项目名称:河源市人民医院2021年度医疗责任险服务项目
类别 | 省 | 市 | 县 | 供应商名称 | 产品品类 | 产品名称 | 所提供农副产 品金额 |
农副产品 | |||||||
农副产品总金额: 农副产品金额占总投标报价比重: % |
说明:提供供应商属于《国家级贫困县重点扶贫产品供应商名录》的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如所提供产品属于《国家级贫困县重点扶贫产品供应商名录》中供应商的产品,应同时提供合作协议(或授权函)和该供应商属于《国家级贫困县重点扶贫产品供应商名录》的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响应供应商名称(单位盖公章):
日期:
国家级贫困地区物业服务情况(如有)
项目名称:河源市人民医院2021年度医疗责任险服务项目
物业公 司名称 | 省 | 市 | 县 | 贫困人员 数量 | 外包用工 | 证实材料 | 合同或 协议 |
□是 □否 | □劳动合同 □保险缴纳凭证 □工资发放凭证 | □有 □否 |
说明:贫困县域物业公司参与物业服务政府采购,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时,应提供以下佐证材料:
1. 供应商注册所在地县扶贫部门出具的本公司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证明,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2. 劳动合同或保险缴纳凭证、工资发放凭证等证实本公司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3. 如公司通过服务外包工方式聘用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还应提供公司与服务外包公司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扶贫部门出具的该服务外包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证明,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响应供应商名称(单位盖公章):
日期:
河源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本单位 (响应供应商名称) 参加河源市人民医院2021年度医疗责任险服务项目
(CLZ0121HY00ZC34)的采购活动,在此作如下说明:
在此次采购活动中,我单位所使用的“投标专用章”与我单位公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我单位对所使用“投标专用章”的行为和相应责任予以完全承认。
特此说明。
响应供应商名称(单位盖公章):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或盖个人名章): 日期: 年 月 日
我单位投标专用章样式如下:
河源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关于贵公司发布 河源市人民医院2021年度医疗责任险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 CLZ0121HY00ZC34)的磋商公告,本单位愿意参加磋商,并声明:
一、 本单位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二) 本单位(如前三年内有名称变更的,含变更前名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本单位及附属机构,并非受托为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或者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
三、 本单位没有为采购项目同一合同项下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四、 我方承诺如与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其他响应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同意按响应无效处理。
本单位承诺在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中,如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良后果及法律责任,一律由我单位承担。
特此声明!说明:
1. 本声明函必须提供且内容不得擅自删改,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2. 本声明函如有虚假或与事实不符的,作无效响应处理。
响应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地址:
日期: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注册于 (响应供应商地址) 的 (响应供应商名称) 在下面签名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姓名、职务)在此授权(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作为我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 河源市人民医院 2021 年度医疗责任险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 CLZ0121HY00ZC34)的磋商活动,提交响应文件及采购合同的签订、执行、完成和售后服务,作为响应供应商代表以我方的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被授权人(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限。
本授权书自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盖个人名章)之日起生效,特此声明。
响应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 日期: 年 月 日
被授权人(授权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正面)
被授权人(授权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反面)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特此证明。
本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本公司响应文件中标注的响应有效期相同。
附:
营业执照(注册号):经济性质:
主营(产):兼营(产):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
构负责人)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正面)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
构负责人)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反面)
响应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地址:
签发日期:
磋 商 函
致:河源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我方确认收到贵方 河源市人民医院2021年度医疗责任险服务项目
采购货物及相关服务的磋商文件(项目编号:CLZ0121HY00ZC34), (响应供应商名称、 地址) 作为响应供应商已正式授权《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中的授权代表为我方签名代表,代表我方提交响应文件进行磋商。
签名代表在此声明并同意:
1. 我们愿意遵守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自愿参加磋商, 并已清楚磋商文件的要求及有关文件规定,并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全部责任和义务。
2. 我们同意本响应文件自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日内有效,并承诺不予撤销已递交的响应文件。
3. 我们已经详细地阅读并完全明白了全部磋商文件及附件,包括澄清(如有)及参考文件,我们完全理解本磋商文件的要求,我们同意放弃对磋商文件提出不明或误解的一切权力。
4. 我们同意提供采购人与磋商小组要求的有关磋商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5. 我们理解采购人与磋商小组并无义务必须接受最低报价的磋商或其它任何磋商,完全理解采购代理机构拒绝迟到的任何磋商和最低磋商报价不是被授予成交的唯一条件。
6. 如果我们未对磋商文件全部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则完全同意并接受按无效磋商处理。
7. 我们证明提交的一切文件,无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均为准确、真实、有效、完整的,绝无任何虚假、伪造或者夸大。我们在此xxxx:在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中,如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良后果及法律责任,一律由我公司(企业)承担。
8. 如果我们提供的声明或承诺不真实,则完全同意认定为我司提供虚假材料,并同意作相应处理。
9. 我们是依法注册的法人,在法律、财务及运作上完全独立于本项目采购人、用户单位
(如有)和采购代理机构。
10.所有有关本次磋商的函电请寄:
地址: (响应供应商地址)
响应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或盖个人名章): 日期:
备注:磋商函中承诺的磋商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其他内容不得擅自删改,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采购需求响应一览表
说明:
1. 响应供应商必须对应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条款逐条应答并按要求填写下表。
2. 响应供应商响应描述:响应供应商按响应货物/服务实际数据填写。
3. 本表中“磋商文件条款描述”的条款与采购需求中的条款描述不一致的以采购需求中规定的为准。
4. 响应供应商必须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有任何一条未响应或不满足,视为负偏离。
5. 偏离情况说明:响应供应商根据响应供应商实际情况填写“正偏离”“完全响应”或“负偏离”。
项目名称:河源市人民医院2021年度医疗责任险服务项目
序号 | 磋商文件条款描述 | 响应供应商响应描述 | 偏离情况说明 | 查阅/证明文件指引 |
(一)标注“★”的实质性条款(如有) | ||||
1 | ||||
2 | ||||
… | ||||
… | ||||
… | ||||
… | ||||
(三)其他条款(技术条款) | ||||
1 | ||||
2 | ||||
… | ||||
(四)其他条款 | ||||
1 | ||||
2 |
… |
响应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日期:
项目名称:河源市人民医院2021年度医疗责任险服务项目
序号 | 用户/业主名称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合同总价 | 签订时间 | 完成时间 | 用户/业主联系人及电话 | 查阅/证明文件指引 | ||
产品名称 | 型号 | |||||||||
1. | 第 | 页 | ||||||||
2. | 第 | 页 | ||||||||
3. | 第 | 页 | ||||||||
4. | 第 | 页 | ||||||||
5. | 第 | 页 | ||||||||
合计: 个业绩 |
备注: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响应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日期:
项目名称:河源市人民医院2021年度医疗责任险服务项目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职称 | 专业 | 经验 年限 | 担任职务 | 承担工 作内容 | 查阅/证明文 件指引 |
1. | 第 页 | |||||||||
2. | 第 页 | |||||||||
3. | 第 页 | |||||||||
4. | 第 页 | |||||||||
5. | 第 页 |
备注:根据评分表的要求提交相应资料。
响应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日期:
项目名称:河源市人民医院2021年度医疗责任险服务项目
证书名称 | 发证单位 | 证书等级 | 证书有效期 | 查阅/指引 |
第 页 | ||||
第 页 | ||||
第 页 | ||||
第 页 | ||||
第 页 | ||||
第 页 |
1. 请根据评分表中要求填写响应供应商获得资质、认证或企业信誉证书。
2. 请提供本表所列的证书资料。
响应供应商名称(单位盖公章):
日期:
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
项目名称:河源市人民医院 2021 年度医疗责任险服务项目
序号 | 名称 (姓名) | 统一社会信息用代码 (身份证号) | 出资额 (人民币 x元) | 出资方式 | 占全部股份比例 |
1 | |||||
2 | |||||
… |
我方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可靠;如填报的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等与实际不符,且属于虚假响应情形,视为放弃成交资格。
备注:
1. 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为法人的,填写法人全称及统一社会信息用代码(尚未办理三证合一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为自然人的,填写自然人姓名和身份证号。
2. 出资方式填写:货币、实物、工艺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
3. 响应供应商应按照占全部股份比例从大到小依次逐个股东填写,股东数量多于 10 个的,填写前 10 名,不足 10 个全部填写。
响应供应商名称(单位盖公章): 日期:
河源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x公司 (响应供应商名称) 在参加 河源市人民医院2021年度医疗责 任险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CLZ0121HY00ZC34)的磋商中如获成交,我公司保证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后,凭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领取《成交通知书》原件。如采用电汇或银行转账,我公司将同时递交采购代理服务费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如我公司违反上款承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承诺!
响应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日期:
河源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本公司 (供应商名称) 在参加在贵公司举行的 河源市人民医院2021 年度医疗责任险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CLZ0121HY00ZC34)的竞争性磋商中如获成交,则开票类型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在对应的“□”打“√”,且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以及我司的开票资料如下:
单位名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地址 | |||
开户银行 (具体到XX银行XX支行) | 联系电话 | ||
账 号 | 联系人 | ||
附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通知书或其他可证明具有该项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 x公章) |
磋商当日,如我公司未按该要求填写、未提供有效的开票资料、未确认开具发票类型或确认的发票类型有误,则视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意河源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不予更换发票类型。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供应商地址:
退磋商保证金说明
特别提醒:
响应供应商缴纳的磋商保证金,原则上,我司按保证金汇入的原账户退还,响应供应商必须填写原来汇入我司保证金账户时的账户信息。
我方为河源市人民医院2021年度医疗责任险服务项目的磋商(项目编号为: CLZ0121HY00ZC34)所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大写金额)元,请贵司退还 (包组号) 磋商保证金 (小写金额) 元,请划到以下账户:
收款人名称 | |||
收款人地址 | |||
开户银行 (具体到XX银 行XX支行) | 联系人 | ||
账 号 | 联系电 话 |
备注:此表须附在单独密封资料中。当响应供应商收到成交通知书或成交结果通知书,申请退还磋商保证金时,采购人按其提供的“退磋商保证金说明”,按规定退还响应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为及时退还响应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若存在以下二种情形的,则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单位名称变更
A. 若响应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后,其单位名称变更,退还其磋商保证金时,除提交变更 后的账户信息外,还需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打印的变更信息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B. 若响应供应商只变更营业执照信息,没有及时变更银行账户的,只需提供银行开户许 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 收支两条线
x响应供应商属于资金收支两条线的情况,则以上账户信息必须是其单位收款账户的信息,响应供应商需附上收支两条线的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响应供应商名称(盖公章):日期: